理事会章程 在《中国审判》杂志的读者单位中,一切立足于致力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倡导我国法制建设宣传的主旋律,提高各级司法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共管理组织等的法律水平,和发起单位《中国审判》杂志社一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成立本会,并共同订立本章程,一体遵照执行。 第一章 理事会的宗旨 第一款 本会的宗旨:1. 以人为本,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基础,为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各类企事业的法务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共管理组织等各类机关、团体运用法律水平的提高服务;2.为共同办好《中国审判》杂志建言献策;3.为会员单位发展事业、扩大交流、弘扬学术、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等提供支持平台。 第二章 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二款 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均为组织机构,一般限于:1. 市、县(区,市)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全国统一招生的大专院校;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4.律师事务所;5.大、中型企业。 第三款 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一般限于:1. 地市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2.全国重点大学之法学院;3.国家级科研院所;4.国家级专业媒体单位和新闻单位;5.国家级社团法人;6.大中型企业;7.律师事务所。 第四款 符合所列款项条件的单位,在向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即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一年。 第五款 一切境外机构,均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设置及议事规则 第六款 理事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组织,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所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人组成。代表人代表各自单位,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理事会实现办会宗旨。 第七款 理事大会每一届(一年)召开一次。理事长由<<中国审判>>杂志编委会主任担任,副理事长人选一般由<<中国审判>>杂志协办单位领导担任。理事长亦可根据理事单位对杂志发展的贡献提出副理事长人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一年。 第八款 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人共同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协商确定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有关事宜:1.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之中,推荐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2.在本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召开理事会年度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活动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九款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单位承担设置,秘书处在《中国审判》杂志社事业发展部办公,负责人由《中国审判》杂志社事业发展部主任兼任,人员及日常办公费用从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中支出。理事长任免秘书长人选。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服务于理事单位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十款 理事长单位向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签发理事、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一款 理事会在《中国审判》杂志、《中国审判》官网显著版面上,开辟《中国审判》理事会专栏,刊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名录。 第十二款 理事会向副理事长签发聘书。 第十三款 理事会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在《中国审判》杂志、《中国审判》官网上,优先安排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并符合杂志刊发标准的宣传稿件、理论文章、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文稿。文稿的选题、编辑、修改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另外,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自然来稿,符合发表要求的,《中国审判》杂志优先采用。 第十四款 理事会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需要,相继安排国内外著名学者交流讲学活动、择机举办座谈会、研讨活动、论坛、业务培训、国内外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五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在一年任期之内,分别免费赠阅6套杂志,年终分别免费赠送《中国审判》杂志合订本一套,直到一年任期届满。 第十六款 如当月杂志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文章刊登,理事会即向该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加赠当月《中国行政管理》杂志5本。 第十七款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有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参加的司法审判活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与高层论坛。 第十八款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审判》杂志学术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学术评审工作。 第十九款 相关媒体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审判》特邀评刊员”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审判》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评刊员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评刊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款 除以上两款所列单位以外的一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其代表人均进入“《中国审判》特约撰稿人”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审判》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特约撰稿人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有关撰稿工作。 第二十一款 理事会邀请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自愿参加《中国审判》杂志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 任期 第二十二款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均为一年。 第二十三款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一年。 第二十四款 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在各自单位任期届内,只允许变更一次,代表人人选由各自单位确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五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会费见细则。 第二十六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由各自单位通过银行汇入《中国审判》杂志社单位账号,由《中国审判》杂志社单位开据正式发票。 第七章 办公地址 第二十七款 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办公区,办公用房由理事长单位提供。 具体办公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 邮编:100745 电话:010-67550589 67550619 67550566 户名:《中国审判》杂志社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账 号:0200000709067188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