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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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中国审判杂志社总编辑陈建德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主席台就座领导。 |
2015-06-28 08:47:03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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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在春城昆明,召开《中国审判》第九届理事大会暨“春城杯”•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院长论坛研讨会。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及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为本次会议提供周到服务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全体干警表示衷心感谢!对所有参与我们服务的工作人员表示问候。
今天,出席本次会议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学群,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中国审判杂志社社长张益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昆明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拉玛﹒兴高,昆明市官渡区区委书记杨志华。
下面有请昆明市官渡区区委书记杨志华致辞,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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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8:47:44 |
【杨志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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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最高院江副院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今天,我们在美丽的滇池之滨迎来了出席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大会暨“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国审判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学者。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承办方官渡区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中共官渡区委、区大人、区政府、区政协向大会和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欢迎!
官渡区,因官家滇池古渡口而得名,是云南省省会——“春城”昆明的主城区之一,地处主城东南方向,南临滇池,区域面积55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6.6万。官渡区历史文化悠久,是滇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南诏大理国时期,已是滇池东北岸一大集镇和交通要冲;现存官渡古镇内文化古迹众多, 人文景观丰富;官渡区生态环境优美,在17.6公里滇池湖岸线和15条入滇池河道口,建有多块生态湿地公园,是城区最佳休闲旅游之地;官渡区商贸物流发达,辖区内分布有全国第四大门户机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和昆明火车站,聚集了昆明滇池国际会展中心、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等众多商贸平台,是全省交通枢纽门户核心区和最大的商品集散地。
近年来,官渡区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保障民生福祉为落脚点,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多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全市前列,先后荣获云南省县域经济综合考核第一名,“全国文化、体育先进县”、“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区”、“全国双拥模范城”、“云南省先进平安区”等称号。同时,我区审判事业也取得长足进步,区法院先后获得“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等荣誉。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当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次大会及论坛的成功举办,对我区而言是一次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必将对我区的法治建设和审判工作起到极大地促进作用。我们热忱欢迎各位来宾常来官渡作客,多给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审判事业发展方面传经送宝。我相信,滇池之滨的相聚不仅将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进一步交流合作,大家今天在春城结下的友谊也必将永远常青!
最后,衷心感谢最高院、省高院和市中院对我区的信任、关心和帮助支持!预祝本届理事大会暨中国审判论坛圆满成功!祝愿各位来宾在昆期间身体健康、心情愉快!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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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8:49:26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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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昆明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拉玛﹒兴高致辞,大家欢迎。 |
2015-06-28 08:51:15 |
【拉玛﹒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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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仁、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是昆明市政法系统喜庆而欢乐的日子,我们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各位知名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各家兄弟法院的同仁。你们的到来让我们倍感亲切和高兴,借此机会,我代表昆明市政法系统的广大干警,向参加这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同志们表示最热烈地欢迎!
“春城杯”有奖征文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与昆明中院共同举办的一次全国性的论文评选活动,其目的在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健全审判权运行模式和运行体系二者的关系和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次活动获奖的论文从多个角度集中反映了当前司法领域内最新的理论研究探索和审判经验总结的丰硕成果,对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较高的启示性和借鉴性。
本次有奖征文评选得到了各有关方面和全国法院的大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亲临今天的颁奖仪式,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领导对这项活动的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是对昆明中院和全市政法干警的激励和鼓舞。
昆明拥有3万多年的人类生活史、2400多年的滇中文化史和1200多年的建城史,是一座历史悠久、积淀深厚的历史文化名城。全市辖6个区、7个县和安宁一市,另管辖3个国家级开发区,全市人口726万3100人。近年来,昆明市坚持稳中求进,全力以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2014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GDP)3710亿元。昆明作为云南省省会和唯一的特大城市,也是我国面向东南亚、南亚乃至中东、南欧、非洲的门户和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随着全市强力推进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和国际化拓展,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明显加快,城市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有效地实现了科学发展的新跨越。
全市政法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任务”,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平安昆明、法治昆明和过硬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政法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近年来,昆明中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工作主线,全面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强化队伍素质,深化法院改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当前,昆明市法院系统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通过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真正促公正,保民生,推动审判工作发展。我们一定要抓住这次会议的难得机遇,认真向与会的专家和全国法院的优秀同行们学习,以中国审判论坛作为推动力,进一步培养勤奋务实的品质,树立深入调研的作风,厚实法学理论的功底,积极营造全市政法干警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的氛围,激励广大法官和干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云南是一个神奇美丽、风光旖旎的地方,这里的万种风情、自然美景和热忱友谊将使您心旷神怡、印象深刻,大家留给昆明法院的是宝贵的经验和丰厚的智慧,带走的却是对红土高原、昆明法院一片美好的回忆和长久的思念。
诚挚地祝愿各位嘉宾在昆期间开心愉快,健康如意!
最后,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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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8:52:38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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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学群致辞,大家欢迎。 |
2015-06-28 08:54:41 |
【张学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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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江必新副院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大会暨“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国审判论坛在我省举办。首先,我代表云南高院党组,向专程前来出席座谈会的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各位大法官、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以及各位作者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云南法院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论坛在云南召开,是最高法院领导和中国审判杂志社对云南法院的信任和支持,必将对我省法院各项工作,尤其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工作带来许多新的理念、思路和方法,产生重大影响和促进作用。借此机会,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简单介绍一下云南的基本情况和云南法院的基本情况。
云南省国土面积39.4万平方公里,居全国第8位。有25个县与老挝、缅甸、越南3国毗邻,国境线长达4060公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通向东南亚、南亚的门户,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全省总人口4596.6万人,51个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人口超过5000人的世居少数民族有25个,15个少数民族为云南所独有,是全国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济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2014年全省生产总值实现12814.5亿元,同比增长8.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9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56元。但由于所处区位、自然禀赋和历史等原因,云南总体经济还欠发达, 人民生活水平仍然偏低,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到云南考察工作,要求云南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进一步提升了云南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国家周边外交和对外开放格局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为云南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跨越式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
云南省目前共有149个法院,其中17个中级法院、131个基层法院,另有345个派出法庭。全省法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12059名(含第二批新增政法编192名和机改遗留57名未分配编制),实有人数10944人。全省法院共有法官7027人,占总人数的64.20%,其中“双语法官” 1017人。
近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最高法院有力支持以及各方面的帮助下,云南法院的各项工作不断进步,社会认可度明显提升。在今年的省“两会”上,云南高院工作报告获得了97.81%的赞成率,给全省法院广大干警以极大鼓舞。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去年审、执结案件首次突破了30万件。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42368件,审、执结各类案件318013件,同比上升9.74%和 8.75%。2015年1-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8784 件,审、执结各类案件 101567件,同比分别上升20.88 %和10.23%。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案件又以30%左右的幅度上升,加之我省多数基层法院地处边疆、贫困、山区,工作环境艰苦,审判任务十分繁重。
云南作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云南高院按照省委、省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司法改革试点的各项筹备工作,确定了昆明、普洱两个中院及所辖四个基层法院为司改试点法院。云南高院制定了《云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6个试点法院分别拟定了具体的试点方案。同时制定了《云南法院审判权清单》和《云南法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意见》等配套制度,切实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此外,我们在高院机关确定了3个业务庭(刑一庭、民一庭、立案二庭)进行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各自职责,实现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三权分离”。我们还选取了22个人民法庭作为主审法官责任制试点,建立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1+1+1”(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审判团队模式。
我们将借此次会议的强劲东风,进一步提升法院工作水平,主动把握、积极适应新常态,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力推进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严格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拓展境界、开阔眼界,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为实现云南跨越式发展,谱写好中国梦云南篇章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云南有悠久的边疆文化、灿烂的民族文化和厚重的大山文化,有美丽的蓝天白云、青山绿水。云南人民民风淳朴、勤劳勇敢、热情好客,欢迎大家会后多走一走、看一看、多给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滇期间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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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8:55:59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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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宣读表彰决定 |
2015-06-28 08:56:39 |
【范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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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祝贺中国审判论坛“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征文评选颁奖活动及会议顺利召开!我受主办方委托,代表这次征文评委会就这次论坛的论文征集情况和获奖论文评选情况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一、征文及来稿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的中国审判论坛“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征文活动,于今年4月份开始向全国法院广泛征集论文稿件。活动开展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十分重视,及时向所属法院落实征文通知要求,各中院、基层法院也积极行动起来,踊跃撰写报送稿件。
从全国范围来讲,本次征文充分调动了法官撰写应征论文的积极性,无论是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都有不少院长和其他院领导同志带头撰写论文,为法官们树立了榜样,起了很好的带头作用。至4月30日截稿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应征论文437篇 。
从来稿的内容上讲,也十分丰富。既不乏理论上的深度阐释,更注重结合审判实际,针对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和建议。尤其是这些入围奖项的论文,所提出的观点多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和实践意义,论文形式比较规范,论证方法比较妥当,论文语言流畅准确。许多论文所提出来的观点和建议,对我们目前的司法改革及将来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时候颇有启发,有些论文在学术上亦颇具价值,在思想观点、研究路径上具有创新性。
二、评奖情况
为公正评出获奖论文,我们特别组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任评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等部门相关人员及全国有关审判业务专家任评委的评委会,先后进行了初选、初评、推选、终评四道程序,每道程序都设定了严格的评选标准和规则。如在初选标准上,我们注重的是论文内容和体例与本次征文的要求是否相符;初评标准更进一步注重了论文立论的正确方向、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也更注重论文逻辑、论据运用和论证方法;推选和终评的标准,则注重了论文目标的实现和结论的科学性,突出了论文所提观点的原创性、前沿性和思想性,同时也更注重论文内在逻辑的连贯性以及论证的说服力。在规则方面,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从初评开始,我们即将初选出来的237篇论文进行匿名编号,论文里隐去作者所有信息,然后初评出200篇入围论文,再同样以匿名的方式进行终评,最终按论文质量水平,认真严谨地评出了特等奖5名、一等奖25名、二等奖40名、三等奖60名、优秀奖43名 。
由于时间关系,这次征文在规定截稿时间后的来稿我们没有将其纳入评选范围,评委会的工作中也难免会有疏漏,从而可能造成一些质量上乘的佳作因奖项有限及评选人员的水平有限而与奖项擦肩而过,留下了遗憾。会后,我们将对这次征文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努力把今后的论坛论文评选工作做得更好。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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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8:59:35 |
【范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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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承办的中国审判论坛“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征文活动,于2015年4月通过中国审判杂志向全国发出征文通知,征集各级法院在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探索的新路径、新经验等方面的论文,此后,又通过中国审判杂志官网向社会发出本次征文活动启事,以推动本次活动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全面展开。
为公正评出获奖论文,我们特别组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任评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部门等有关人员任评委的评委会,先后进行了初选、初评、推选、终评四道程序,认真严谨地评出了特等奖5名、一等奖25名、二等奖40名、三等奖60名、优秀奖43名。现评选工作已经结束,特将获奖名单公告如下:
特等奖(5名)
1.充分发挥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的基础和牵引作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鄂
2.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改革的路径选择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坚
3.以法治思维构建审判权运行新机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左世忠
4.完善审判责任制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体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慕平
5.构建良好的审判权运行外部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罗殿龙
一等奖(25名)
1.民事诉讼中领导干部干预办案程序性规制研究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剑祥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戴涛
2.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同心圆”模式——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看“公检法”的角色定位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树政
3.论熟人社会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高潮 高伟 纪胜利
4.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构建——以重庆四中法院“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为研究样本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孙海龙 黄明
5.关于完善合议制度的调查研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鲁桂华
6.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与路径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朝峰
7.¬论审委会责任体系的构建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武
8.“一中心两强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结构性变革——以C市F区人民法院司法权运行制度改革为例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王小林
9.从行为规范视角看审判权力运行构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辛尚民 江鹏程
10.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与思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立斌
11.保障独立与管理监督并重 审判权力与司法责任统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信芳
12.新形势下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构思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玫瑰
13.论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构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家慧 吴风华 余德厚
14.减刑假释运行机制的实证研究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忠斌 车志平
15.“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下合议庭制度的改革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泽祥
16.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实效及其完善建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黄祥青 刘新慧
17.打造“接地气”的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剑平 黄勇
18.关于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忠月
1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考与对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蔡志萍
20.合议庭中有关权责运行构造问题的思考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李万涛
21.祛魅与重塑: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运行的现实纠偏与理论再定位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宫鸣
22.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的认定标准和问责程序问题探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陈亚娟 沈崎 孙海峰
23.审判委员会议事制度改革构想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唐卫
24.审判团队建设推进路径研究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 汪敏 张革联 王亚明
25.案件审批制度存废研究——以广州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为样本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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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9:04:36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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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领导给本次征文特等奖和 一等奖作者颁奖。
现在与会领导正在给获奖给颁奖。会场内气氛非常热烈,获奖者上台领奖。与会代表纷纷对获奖者表示热烈的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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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9:07:36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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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大法官论坛。下面有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致辞发言。 |
2015-06-28 09:17:42 |
【慕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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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上午好!首先,感谢《中国审判》杂志社提供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这次“春城杯”•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院长论坛,我们提交的论文是《完善审判责任制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体系》,下面我简要介绍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内容。
一、完善审判责任制的总体思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审判责任制的思路:
一是要解决“由谁负责”的问题,这就要求根据审判权的判断权属性,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行使审判权主体的权责清单,同时,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和管理职责,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辅助职责,从而建立起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
二是要解决“如何负责”的问题,即当审判工作岗位职责履行中出现问题,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这就要求健全法官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由裁判者负责”。
二、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落实审判责任制最主要的是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完整地行使审判权。这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主审法官的界定。自“主审法官”概念提出以来,关于主审法官的定位,主审法官与独任法官、审判长、承办法官等概念的关系,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改革后计入法官员额的法官都是主审法官。主要理由是:其一,将法官区分为主审法官和非主审法官,是针对改革前而言的,随着法官员额制的推行,遴选出的法官都是优秀的办案能力强的法官。其二,根据审判工作规律,法官的权力是平等的,这与检察官、侦查员的工作性质不同,如果法官之间形成上下级关系、指挥与被指挥关系或者主从关系,会进一步加剧审判工作的行政化色彩。其三,从改革实践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均按照司法改革精神组建,选任出的法官全部是主审法官,没有再区分主审法官、非主审法官。根据这种界定,合议制审判中,原则上就应当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案件审判长,并由此来划分合议庭成员的具体职责。
第二,明确合议庭内部权责划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负责。我们认为,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在审判权的行使上应坚持不同的原则:一是在事实审查阶段,应坚持集体参与原则,即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阅卷、庭审,但可以有主次之分;二是在案件评议阶段,应坚持平等、充分原则,即合议庭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充分发表意见,平等行使表决权;三是在案件裁判阶段,应坚持责任自负原则,即合议庭成员根据个人发表的意见对案件的结论负责。
第三,明确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权责划分。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特有的决策机制,改革的重点是要把尊重司法规律与贯彻民主集中制结合起来。这就需要:一是要建立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机制,确保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少数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是对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负责,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在审判委员会内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负起责任。
第四,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审判辅助职责。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使法官集中精力行使核心审判权是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础性举措。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事务性工作,如调解、调查取证、撰写裁判文书等,这些工作与审判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必须得到法官的授权,在法官的指导下才能进行,这些工作出现程序瑕疵或者造成裁判错误的,应由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共同承担责任。二是纯粹的事务性工作,如:法庭记录、卷宗归档等,这些工作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这些工作中发生问题的,应由书记员承担主要责任,主审法官承担监督失察责任。
第五,明确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院、庭长依法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监督,是确保法官依法规范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建立院、庭长行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其行权方式和程序,并明确全程留痕的要求。
三、落实谁办案谁负责需建立科学的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目前的错案追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错案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严格,不当扩大了错案追究的范围,给法官带来不必要的审判风险;二是有些案件虽然实体裁判结果正确,未达到构成错案的程度,但在程序上有瑕疵,或者审判人员存在违反审判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却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因此,建议根据责任性质和认定标准的不同,将审判责任区分为错案责任、审判瑕疵责任和违法违纪责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在认定标准上,对于错案责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必须同时符合四个要件:一是案件裁判结果经法定组织、法定程序依法判定确有错误;二是法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三是法官客观上具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的行为;四是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审判瑕疵责任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条引用、文书制作中存在不严谨、不规范、不准确等一般差错,但不影响裁判结果正确性、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追究的责任。违法违纪责任则主要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纪为依据,即使没有发生裁判错误,也要进行追究惩戒。
在追究程序上,错案责任和违法违纪责任,由于责任性质较为严重,涉及到对审判人员的处理,责任认定机构应当由具有专业性、权威性、中立性。可以由省级以上设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来作出认定结论。具体的线索收集、证据调查等职能可以由法院监察部门依照职权行使,对责任人的处理,则由有关职能机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认定结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于审判瑕疵责任,责任性质相对较轻,重点是要通过与对考核评价挂钩,督促审判人员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职。建议将审判瑕疵纳入法官业绩档案,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各院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由本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提出对审判瑕疵责任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完善审判责任制,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是系统工程。推进改革还应当注意同步解决主审法官压力加重、执法统一面临挑战、考核评价体系不配套等新问题,并逐步健全权、责、利一体化的配套措施,才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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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9:28:38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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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发言 |
2015-06-28 09:29:18 |
【郑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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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郑鄂:审判权机制应作为重点加以推进,主要是四个问题:一是将审判权机制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的基础,此次司法改革主要分为三大类,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严格各项要求,通过改善外部环境,来确保审判权可以公正独立行使,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主要就是从内部机制和方式方法层面推进改革,核心是抓好审判权。从工作方法来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才能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司法改革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明确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进一步针对各类人员的责任大小来设定不同的职业保障标准,为了促使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中央把四项改革捆绑推进。二、按照权责,落实审判权。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按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我省的方案认真按照裁判者负责的思路进行构建更加完善的责任制,在法院内部审判权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判组织行使,重点是建立主审法官负责制,凡是进入员额的就是主审法官,同时我方认为理清三权关系落实司法责任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是要把三权之间的关系一定要梳理好,主要是准确定位、把握司法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关系,将重点培养探索行政审批方面,再者我们认为要制定权力清单制度,大家既是要在探索也是在理清其之间的关系,在探索运行过程中我们确定了包括院长、庭长等的权力清单,这样使我们的审判权可以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失职必担责。三、落实员额制,完善团队是机制健全的关键,将法官作为改革的重点核心,解决权责两难化的原则。严格法官的数量,解决职业尊荣感不强的问题,各类审判辅助人员,以案件为基础,组成审判团队,员额制的确定主要还是要以科学的工作量来作为员额制的基础,坚持员额目标控制,要以安全数量来,以辖区的面积,特别是少族民族地区,在员额制确定当中坚持向基层倾斜,综合平衡调齐的原则,我们确定五年内统筹全省政法编制,员额控制在39%以内,近期根据我省的情况对全省所有法院都测量出员额,下一步根据员额来推进改革。从目前测算情况来持,有些超过39%,有些没有超过39%,在权责一致中我们认为要建立好审判团队,其不仅是法官,还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审判权机制的内在要求,形成一加一加一的模式,主审法官发挥主导核心作用,在此方面分别确定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的职责,形成合力,承担责任。四、同步完善司法人员保障体系,在运行机制的改革当中,我们提出法官职业保障与司法责任紧密相连,改革后法官的压力将全面加大,完善司法人员保障体系我们还在探索,早日落实。同时我们还认为应同步重点审判辅助队伍的建设,其与法官员额制同样重要,以前不重视辅助人员,此次改革,我们各级法院要抓住机制,建立辅助人员机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队伍,我省在中央政法编内考虑法官助理,将其职责化、专业化,现在还存在障碍,同时我们认为还要建立一支稳定的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考虑是编外,通过政府雇员的形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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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09:54:56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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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发言 |
2015-06-28 09:56:21 |
【罗殿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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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批改革的试点给我们很大的鼓舞以及信心。一、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加强审判管理。当前法院存在的问题,我认为管理的认识上不深、研究不透、措施不力,落实责任制、改革是不能放弃的,如何管理得更到位,改革越是要加大管理,明确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在各类案件、各个环节、审判管理中的相关职责。
二、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必须由各级党委对法院实施统一管理,是政治体制优势,推进当前的改革我们必须依靠党委,顺利推进广西的改革。
三、当前的司法公开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这是当前改革的各级法院确保审判权健全的行为;审判权的社会职能;审判权国家权力属性与社会职能的失衡;引入社会资源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构建审判权运地的良好外部环境的几点建议。1、诉讼程序充分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每年50余件的道交事故只有10%进入诉讼程序。2、诉与非诉有效对接,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3、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党委、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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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0:04:41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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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发言 |
2015-06-28 10:05:18 |
【许前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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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利运行机制改革从其内在逻辑来说有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授权,二是权利运行的保障,三是约束。我们在这三个大的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我们的改革主要就是针对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授权,中国法院一直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探索,中国一代一代的法院人一直在为此奋斗,才使这样的改革能得到认可。改革的重心如何体现授权,重心就是审判者裁判,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很多法院都在改革,也有很多法院没有改革,改不动,目前司法改革的深入各地法院都在进行尝试,江苏在试点过程中一般是传统模式即有一个承办人,承办人就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只要是员额制内的法官都是主审法官,另外还有一个审判长,我们现在较接近台湾的审判模式,另外一种模式是团队模式,即一个审判长加二个助手以及二个辅助人员。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授权就明确院长、庭长不担任审判长,不参与决策。要给所有裁判者创立工作条件,要有合理的工作量,一个法官的饱和度到底是多少,要确定合理的工作量,这是重要的前提,这是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前提,员额到底是多少,一定要从工作量出发,江苏省去年将近一百四十万件案件,按照平均数计算,有的可能会到一年要办四、五百件案件,第二个条件是一定要有辅助人员,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给我们的编制,不可能所有人员都能确定为司法政法编制。我们对此的思路是江苏的书记员绝大部分来自于人才市场,进行专门招募专门培训,希望他们成为稳定的书记员。对于法官助理,是不进入法官员额的人员以及刚进入法院不久的年轻人,另外一部分助理来源于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帮助法官处理案件资料的收集等。我们面对的是140万件的案件,首先要考虑案件无论怎样改革,140万件案件无法完成都是空谈,审判辅助队伍要不断加大。第三点是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要让法官没有后顾之忧,没有非法定事由不得被免职,没有非法定事由法官在审判中的言论不应被追究,要让法官负责,前提要让法官有胆量负责。我们要建立制度对法官进行约束,约束 主要是审判流程的约束,包括审判程序的依法监督等,有权利就有可能出问题,就要进行正常的监督,同时要对行使决策权的法官进行约束,给其授权就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约束。但法官在工作当中的言论和行为要进行区别,特别是所谓的审判瑕疵。在追究法官责任的时候,要区分性质,更不能把司法责任制当成我们这些年一直在前后考核法官、鞭策法官的一个制度。 |
2015-06-28 10:25:37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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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发言 |
2015-06-28 10:26:20 |
【董治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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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作为司法改革的省市之一,按照方案部署,完成了法官的选任,预留百分之十进行调剂。上周我完成了法官和辅助人员的职责清单,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责任心增强,运行平稳,社会认同,基本达到司法改革的目标。最高法院以中国审判杂志社办专题研究,听取各行家的意见,提高审判机关依法水平,我们非常希望能够借鉴,愿我们的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
2015-06-28 10:28:25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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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讲话 |
2015-06-28 10:29:22 |
【杨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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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两点感受:一是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基层法院应有更多的作为,在具体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的构建中,作为审理大量案件的中基层法院有发言权,姜院长的发言让我联想到大家在热议的问题即河南王树芝的案件,再联想到冤假作案,与诉讼制度的构建有关,使审判活动走向实体化,让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在此情况下得到体现。现实当中,转型是非常困难的,此次提交的论文也涉及到该方面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是较为困难的,涉及到整体的模式没有转型过来,但有一点涉及到法院自身的问题,很多法官在外部环境的情况下畏难,在外部环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法院应自身推进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只有大家的努力才有点滴的积累。王院长提出示了合议庭的弊端,普遍的诟病是合而不议的问题,王院长提出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助理担任合议庭成员与现在的合议庭构建有一定的分歧,由陪审员独立对事实进行认定,由主审法官来评判,这样就需要专业机构弥补我们在法律中的不足。二是基层法院特别希望有与其它法院之间交流的机会,避免走弯路。向减刑假释谋化是比较有实质性意义的,作为基层法院很希望上级设计好后我们就可使用从而达到资源共享,来充实模糊地带的部分。只有基层实践经验丰富的情况下,才能做好顶层设计。王晓华院长提出的轻刑快处的流程,基层法院也在使用。三是建议大数据的问题,法院系统很多工作还是处于刀耕火种的状态,全部要靠人来进行,我们希望在今后的信息达到互连互通,将工商、房管的信息与法院一起联动起来,以后就可以直接通过法院查封、扣押,希望以上意见能得到高级法院的关注。以避免让更多的时间浪费在案多人少的事务当中,如果能达成高速快车,就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
2015-06-28 17:15:59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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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上午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由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中国审判杂志社社长张益民作工作报告 |
2015-06-28 11:23:16 |
【张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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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大会暨中国审判论坛今天在美丽的“春城”昆明召开了。这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做好法治新常态下人民法院出版传媒和司法宣传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是中国审判杂志社经过9年的探索,开始走上新的发展阶段的一次务实求真的会议。首先我代表杂志社对多年来始终关心支持杂志社工作的中国审判杂志理事会各协办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对为杂志社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各地宣传通联负责人,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会议得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官渡区人民法院的鼎力支持与协助,为会议代表提供了周到的服务。在此,我代表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和全体与会代表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江必新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就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的人民法院工作、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及中国审判杂志的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会上还对中国审判论坛•“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征文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同志予以了表彰,并为第九届理事会会员单位颁发了证书和牌匾。现在,我向大家报告人民法院出版社筹建出版传媒集团有关情况及杂志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一、关于筹建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的有关情况
(一)最高人民法院从战略高度决定正式组建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
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2014年9月中央政法媒体宣传工作座谈会也要求,要努力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政法媒体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瞻远瞩,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人民司法事业的需要出发,决定正式组建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党组会议特别强调,最高人民法院要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法院系统资源利用、争取国家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求成立后的出版传媒集团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深化改革、扩大合作,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为推进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出版社具备组建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的基础条件
一是出版社拥有多元化产业结构和“三社一公司一网”架构。经过近30年的发展,人民法院出版社目前拥有图书出版、新闻期刊、电子音像、文化传媒、法律培训、网络数据库等多元化产业结构。出版社转企改制四年来,在探索实践现代企业运作机制方面也已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中国审判杂志社和电子音像社都已注册为独立法人,现有“三社一公司一网”架构,已经初步具备了集团化运营的基础。
二是出版社转企改制,成为中央文化企业,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中具有行业背景的唯一市场主体。由于新闻出版的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目前全国改制后的出版社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以主管主办部门管理为主,财政部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履行业务监管指导责任,三方长期共管。
三是出版社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央文化企业,其市场主体属性,有别于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出版社可以凭借中央文化企业特点和优势,整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系统资源、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服务法院工作和法治建设。可以利用中央文化企业优势进行资本化、市场化运营;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司法信息资源进行社会化的再开发和利用;可以第三方或半官方的主体身份为法院工作营造有利氛围。
四是出版社在司法实务图书这一专业领域,在规模和品牌上都具备领先的核心竞争力,网络数字化建设和影视制作方面经验丰富,同时目前拥有法律出版业内最齐全的全媒体运营资质,目前除了差一份报纸的出版资质,基本上囊括了其他所有相关资质。
◎ 图书出版发行资质
◎ 期刊杂志出版发行资质
◎ 互联网出版资质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资质
◎ 移动互联视听节目经营资质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资质
◎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资质
◎ 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资质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广告经营资质
五是出版社作为中央文化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对国家项目重点支持。截至目前,出版社已有“法信——中国法律应用网络数字服务平台”“中国审判音视频资讯平台”“中国司法资讯服务平台”等5个项目获国家立项,连同《中国审判大辞典》等4个图书出版基金项目,共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金额总数已达5233万元,是中央单体出版社中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最多的单位。另外,2015年财政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审判”新媒体项目申报了900万元。
(三)成立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的具体方案
人民法院出版社将以“法信——中国法律应用网络数字服务平台”“中国审判音视频资讯平台”等国家项目为抓手,以中国审判杂志社、人民法院电子音像社、东方法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三个核心子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整合图书、期刊、影视制作传播、音像电子出版物、网络数字出版业务、印刷装帧、发行、教育培训等资源,打通上下游和外围产业链,实现全媒体和全产业链发展。
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密切合作,以司法信息资源和资讯传播服务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化服务为手段,通过转型实现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集团化的管控模式,推动企业运营主体、运营模式、产品结构的转变,定位于中国权威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集成供应商、有影响力的司法资讯整合传播平台运营商、为司法工作提供科技和信息技术的支持商、法院文化全媒体传播服务商,最终发展成为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政法媒体集团,为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为法治中国的建设作出贡献。
(四)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的筹建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决议,为确保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筹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出版社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通过广泛调研,考察了解同类出版集团的经验,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文资办、国家工商总局密切沟通,初步摸清了集团筹建的模式和路径,并与多个单位部门深入洽谈达成合作共识。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筹建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实施方案》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方案分别从集团定位、组织架构与治理结构、筹建模式、路线图与时间表、待推进的基础性工作、所需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六个方面明确了筹建出版传媒集团有关具体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待方案获批后,即展开公司化改造、组织架构搭建、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的挂牌运营。
二、中国审判杂志社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中国审判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一本新闻类综合性期刊。刊名由来最早要追溯到2001年中国审判音像杂志的申请;2005年8月,以当时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我国召开为契机,经最高人民法院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中国审判杂志刊号获批;2006年3月,《中国审判》杂志正式创刊,以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编辑部对外开展业务;2011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发文正式批准设立中国审判杂志社;2011年9月,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成为独立法人实体;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等院领导为中国审判杂志社正式揭牌;2014年,中国审判网刊正式上线,杂志进行重大改版,发行突破5万份;2015年,杂志改为半月刊,发行实现新突破,“审判”新媒体项目获得国家立项。
时间飞快,现在距离去年在宁波召开的第八届理事大会已经一年多了。过去的这一年,是《中国审判》创刊以来发生重大变化,取得明显成效的一年。一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院领导的关怀下,杂志社以出版社领导班子调整为契机,在新一届领导的带领下,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突破,一方面抓方向抓改革,一方面抓管理抓业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全国法院系统的肯定和支持。
(一)一年工作的总体回顾
1.围绕中心和大局,明晰办刊宗旨,推进改版、改刊工作
为更好地服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挥最高人民法院自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根据院领导的指示和要求,杂志社进一步明确了办刊宗旨和方向,更紧密地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中心工作和全国法院工作大局,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新措施、审判工作好经验、好做法。2014年7月,开始对杂志进行了深度改版,打破一直以来将基层、中级法院院长作为封面人物宣传的惯例,通过封面文章、专题报道的形式,推出了诸如“中威”船案、人民法庭工作、海事审判三十年、环境资源审判等主题报道,取得良好效果。2014年8月,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院领导批准,杂志社正式启动半月刊改刊工作;10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同意中国审判杂志于2015年改为半月刊。改刊后的《中国审判》杂志容量大幅增加,时效性更强,内容编排更加合理,版式设计更加精美。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江必新副院长等院领导对改版改刊工作了专门批示,予以高度肯定,也受到广大读者的一致好评。
2.认真组织,密切配合,通联发行再创佳绩
改版改刊后,对杂志的选题策划落实和稿件组织采写等方面,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半月刊更是给杂志发行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面对新情况,杂志社一方面充实加强自身力量,另一方面和各地通联负责人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大家的大力支持下,出色地完成了改刊和发行任务,有关领导对此也给予高度肯定。为便于沟通交流,去年我们建立了通联负责人微信群、QQ群,通过这些交流平台,就杂志的选题策划落实、稿件采写和通联发行工作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取得良好效果。同时,该平台在法院宣传推介、交流学习等方面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杂志的推广工作。通过在座各位宣传通联负责人的努力,改为半月刊后杂志的发行量不仅没有出现预期的下降,还有近20多个省市在去年已经很高的发行数量基础上又实现了新突破,2015年杂志总发行量近5.2万份/期,开机数达5.4万份(含理事单位赠刊等)。如按之前月刊换算,改刊后实际上每月发行已超10万册,已然稳居政法类行业期刊的前列。这个成绩的取得,是在杂志改刊,全年定价较大幅度上调的情况下完成的,实属不易,也由此可见我们全体通联负责人所付出的努力。发行量的稳定增长,刊物质量的不断提高,使杂志的司法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得以进一步提升。
3.抓住“互联网+”带来的历史机遇,布局新媒体建设
2014年4月18日,在宁波召开的第八届事大会上我们正式开通了中国审判网刊。截至目前,已上传发布稿件5000多篇,策划实施了“最美基层法官”“法院文化征集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专题,初步实现了刊网联动发展的格局。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8月28日,江必新副院长在太原召开的中国审判通联工作会议上要求,在新媒体环境下,中国审判杂志要确立全功能思维,不断改革创新,实现突破,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在媒介融合中取得更好的新闻宣传实效。2014年12月,为落实江必新副院长的讲话精神,应对新媒体给传统媒体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人民法院出版社向财政部正式申报了201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项目——“审判”新媒体。目前该项目已经顺利通过专家答辩,获得国家立项,待申报的国有资本金划拨到位,即全面启动“审判”新媒体的建设。
4.出版增刊,工作积极有效
2014年11月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和周强院长指示,杂志社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困难,用了不到2周的时间编辑出版了以“依法治国:司法进行时”为主题的增刊,内容涵盖了近两年法院审结的社会反响良好的重大典型案例和重要司法解释,供周强院长于12月6日在厦门举行的第四期全国人大代表专题学习班上授课时使用。该增刊印制精美,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案件审理的过程、社会反响以及司法解释的重大社会意义进行编辑报道,得到周强院长等院领导和与会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和好评。2015年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和周强院长指示,杂志社又组织骨干力量和院联络办有关同志加班加点编辑出版了一本以“代表政协委员畅谈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增刊,用于“两会”期间宣传使用,得到代表委员们的广泛好评。
5.加强制度建设,推动深化改革
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针对杂志社在发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安排专人到《中国新闻周刊》《三联生活周刊》等媒体学习、调研,先后制定了《<中国审判>杂志社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审判>杂志社采编流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审判>杂志社编辑制作流程细则》等规章制度,并统一收入《人民法院出版社规章制度管理手册》。《规章制度管理手册》的制定出台,确保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因应筹建出版传媒集团企业化的切实需要,按照出版社统一部署,启动杂志社岗位职责、薪酬绩效、采编出版、发行经营机制的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创新中更新观念、激发活力。
6. 健全组织架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为满足杂志改半月刊等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杂志社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设置了行政财务部、策划采访部、编辑部、新媒体运营中心、视觉设计中心、通联发行部和事业发展部7个内设机构,并对领导分工作了适当调整,选任了内设机构负责人。同时,为了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杂志社还加强了社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已从法制日报、中国新闻周刊、人民日报下属杂志等媒体单位引进了4位业务骨干。规章制度的完善、组织架构的健全和人才的引进为杂志社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理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中国审判杂志的知名度、影响力和传播力的不断提升,杂志理事单位的数量也逐年攀升,从创刊之初的区区几十家发展到目前第九届理事会两百余家的规模,其中大部分已是连续多届老会员,这一方面充分说明大家对中国审判杂志的关心和支持,也说明大家对理事会这个平台是看重的,对理事会的工作是肯定的,对中国审判杂志社也是很有感情的。理事会工作是杂志社的重点工作之一,杂志社一直高度重视。理事会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为会员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为了回馈广大理事单位对《中国审判》的厚爱和支持,结合杂志每期的封面文章和专题策划的主题,针对与主题策划相关各级法院,我们优先选择其中的理事单位予以宣传报道,根据需要,我们还会派出采编人员进行实地采访;对理事单位的先进工作经验、典型人物宣传等给予一定优先权;在网刊上专门为理事会开辟栏目,对会员单位予以推介,为理事单位的宣传报道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以聚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主题为第八届理事会会员单位出版了一本增刊,宣传会员单位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组织开展理事会活动。2014年4月,在宁波举办了“中国审判杂志第八届理事大会暨‘鄞州杯’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院长论坛”;2014年5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展了“新媒体时代运用微信微博构建司法公开体系”调研活动;2014年9月,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执行一体化”调研活动;2014年10月,在宜兴市人民法院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现场调研活动;2014年12月,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举办了“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开‘涪陵杯’论坛”暨颁奖活动。上述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了理事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了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合作、交流学习。
3.进一步加强规范理事会管理。今年以来,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理事会管理,经杂志社充分调研讨论,制定了《<中国审判>杂志社理事会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要加强理事会管理,同时也是将以往的一些做法加以规范,其中不乏一些有特色的条款,比如针对理事会征文、论坛活动成果,可由杂志社主办单位人民法院出版社将获奖作品结集出版,我们计划以《中国审判文丛》系列图书的形式正式出版,这样一方面可以作为理事会会员单位的理论成果,同时作为各级法院的优秀作品汇编,形成品牌,从而便于各级法院的学习,取长补短;另一方面还可以为会员单位支付一定的稿酬费用等。
综上,一年来,杂志社的各方面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杂志社的发展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会员单位与各位宣传通联负责人的殷切希望和更高要求还是有相当差距的,要完成筹建出版传媒集团和发展重任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因此,杂志社必须正视现状、找准不足、厘清方向、明确任务、稳中求进,推进各项工作。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按照党组部署,落实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组建工作
筹建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出版社下一步工作的首要目标。中国审判杂志社作为人民法院出版社的二级社,其杂志及新媒体也是目前出版社现有架构下唯一与传媒相关的平台。因此,中国审判杂志社作为出版社的优质核心资源,对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的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下一步集团组建过程中,杂志社将按照出版社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配合落实集团组建的各项工作。
(二)制订发展规划,着力推动旬刊、周刊改刊工作
半月刊改刊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但就杂志社的发展状况来讲,体量还是太小,内容方面也没有很好地挖掘利用好法院系统庞大的资源优势,受众还仅仅限于法院系统内部,要进一步提高杂志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要面向全社会和全世界推广。根据院领导的指示,杂志社要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战略发展规划,初步设想是中国审判杂志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只是第一步,还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向旬刊、周刊的过渡。同时,在办好中国审判杂志的同时,还要大胆谋划,积极尝试通过新申请或兼并收购其他媒体的方式,打造新的传播平台,组建中国审判期刊群,由杂志社组建一个小集团,作为二级子集团,为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的构建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快新旧媒体融合,倾力打造“审判”新媒体
改半月刊和新媒体建设是杂志社2015年的两项重点工作,前者已落实,下半年要大力加强新媒体的建设,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杂志社要借助国家财政的扶持,尽快组建新媒体建设团队,全力打造“审判”新媒体。“审判”新媒体的建设将通过构建全新的“审判”新媒体传播平台,同时利用移动互联思维对法院案件和审判新闻资讯的产生、发布、传播流程全新再造,从而打造一个以全国法院每年1400万案件的新闻信息为传播基础,以案件报道为核心,以审判资讯为主体,有别于传统宣传方式的第三方法治新媒体资讯信息传播平台,使之能够成为以移动互联为主要传播手段、形态多样(包含网站、网刊、移动APP、微信、微博、微视等)、技术先进的主流新媒体。
(四)加强组织理事活动,拓宽经营渠道,争取更大效果
针对理事会工作,在新的形势下,会员单位的管理和业务开展要按照理事会章程和理事单位管理办法执行。杂志社将组织开展更多有益的会员活动,尽量多创办一些具有中国审判品牌特色的理事单位活动,为大家做好服务。我们初步拟定了以下几个活动:2015年7月底,组织约50家理事单位,到锡林格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实地调研学习巡回审判在锡林格勒盟的理论与实践;2015年9月中旬,组织约40家理事单位,到黑龙江抚远人民法院实地调研学习司法为民——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立案和巡回审判;2015年11月下旬,举办中国审判论坛•“荣昌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征文颁奖及研讨活动;2016年1月中旬组织约50家理事单位,到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法院和全国模范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调研学习信息化建设与司法公正;2016年3月下旬组织约30家理事单位,到四川广汉法院考察调研法院文化建设与地方特色文化;2016年5月下旬,举办中国审判论坛•“和平杯”•改革立案登记制度与保障诉权征文颁奖及研讨活动。另外,我们还将尝试以研修班、专题讲座以及法院之间的交流学习等新的模式,并努力在广告、培训等方面寻求突破,争取更大的效益。
(五)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推动杂志社工作再上新台阶
根据中国审判杂志及其新媒体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新闻工作的最新要求,杂志社下一步要依托各地通联负责人下大力气组建通讯员队伍。优秀的通讯员队伍,是办好杂志的关键,他们分布在全国四面八方,好比杂志社的触角和神经,同时他们又都是各地法院宣传工作的骨干力量,不仅可以提供高质量的文字、图片作品,提升杂志的品质,而且可促进杂志的宣传推广、扩大杂志的影响力。通讯员队伍的组建,主要还是要依靠各地通联负责人发挥主动性,积极组织动员,配合杂志社做好通讯员管理、培训等工作。为了加强规范通讯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通联负责人工作,我们起草了《通讯员管理办法》,在下午的通联负责人座谈会上要进行专题讨论,希望各位负责人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补充完善,以更有效地推动该项工作的落实。
(六)深化薪酬绩效体制改革,为杂志社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
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出版社的统筹安排下,薪酬及绩效考核体系改革工作于2015年1月12日正式启动,以薪酬、业绩考核体系及“三定”(定岗、定编、定职责)为主要内容。杂志社作为出版社下属的独立法人实体,加上其新闻行业的特性,在这次改革过程中更具特殊性。为此,出版社党委和杂志社领导对此次改革高度重视,抽派得力人员进入改革小组,并就采编、发行、经营、新媒体等岗位和业务发展与项目组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并积极向先行改革的新闻媒体学习,以建立最适合杂志社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为杂志社的加速发展提供体制、机制动力。
同志们,长期以来,在大家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审判杂志社得以稳健快速的发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审判杂志社又处于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期,杂志社将以筹建人民法院出版传媒集团为契机,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大局,大力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实现全媒体发展的跨越式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中国审判杂志的传播能力和影响力,为人民司法事业和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祝此次会议和论坛圆满成功!愿大家在昆明期间愉快!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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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1:41:55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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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下午的会议议程,下午的会议分为三个专题,第一专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理论基础,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钢主持。 |
2015-06-28 13:55:33 |
【邹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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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来到春城昆明参加此次会议,下面我们有请东道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朝峰发言。 |
2015-06-28 13:57:28 |
【陈寒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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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江院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是昆明中院审管办副主任陈寒梅
首先,受罗院长的委托,我代表昆明中院党组对出席中国审判论坛(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暨《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大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和各位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芳菲歇去何须恨,夏木阴阴正可人。”在激情飞扬、鲜花盛开、万木葱茏的夏日时节,在这烟波浩渺的滇池之畔,我们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承办的中国审判论坛(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暨《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大会,这是昆明法院历史上极有意义、值得铭记的一次盛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特别是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在此背景下,举办中国审判论坛(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暨《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大会,探讨、交流、推动我国司法领域真正建立起权责清晰、权责统一、公正高效、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意义重大。
我相信,本次论坛将研讨出水平,研讨出成果,研讨出碰撞与交融的思想火花,研讨出法院和法官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孜孜不倦、上下求索的精神和气魄,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百舸争流、风光无限。 我相信,在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和同仁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此次论坛活动必将取得圆满成功!
在这里,我先抛砖引玉,就这个主题进行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与路径——昆明中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第一部分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系列重大论著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定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核心内容,关乎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关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万物运行皆应遵循其固有规律。如何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权责清晰、权责统一、公正高效、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第二部分 完善和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理论基点和现实动因
(一)理论基点
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量权,这是由司法权的内在特质和属性决定的。司法权是审判主体在审理案件中依法享有的对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包括审理和判决。独立性、中立性和判断性是司法权最重要的特征。审判的亲历性要求法官必须亲自投身于庭审当中,直接听取当事人的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作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公正的判决。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所说“法律制度改革的所有目的应当是为激起法官个体的独立”,作为庭审的驾驭者和亲历者,法官应当具备独立的思辨权,由独立的思辨作出独立的判断,法官应当在中立的前提下对案件享有最终确定权。综上所述,就司法权的内在特质和属性而言,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应具备“审”与“决”的综合职能。因此,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设计与构建都应当围绕司法权的本质特征来进行。
(二)现实动因
长期以来,我国因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个人独立审判体制因素,加之“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官成长规律,形成了逐级层层审批案件、判审分离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虽然院庭长审批把关在特定时期起到了案件质量把关的作用,但从客观效果来看,这种审批制将审理和裁判权割裂开来,违反了审判的亲历性原则,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还要考虑行政权力的制约因素,同时使得矛盾上交,削弱了法官的责任感,责任承担上也难以区分,同时降低了司法的效率,极大地阻碍了法官主体作用和合议庭功能的充分发挥。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思想观念多元、利益格局多元,司法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人民法院必须积极适应这一新的变化,因此,完善和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部分 传承与思考:昆明中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昆明中院立足于工作实际,通过学习和交流,在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以审判权为核心,以法官和合议庭为主体,完善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一定成效。
(一)以审判权为中心,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主体地位,发挥合议庭功能
近年来,昆明中院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原则,尊重保障律师依法履职,重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法官在庭审程序中的指导作,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2001年昆明中院制订了《院、庭长、合议庭工作规则》并历次修改,具体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明晰合议庭权责。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庭前阅卷等准备工作,共同讨论确定庭审提纲,同等掌握案情,合议庭成员对每个诉讼进程的决定共同决策,共同合议得出案件结论。二是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要求合议庭成员认真参加合议庭评议,客观、全面地陈述案情及有关情况,明确提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理的意见,不得简单附议,少数意见应记录在案,体现合议庭成员表达自由和各自独立判断的特点。以上做法使合议审判在体现司法民主化、实现司法决策科学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是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承办法官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成员核稿后由审判长签发,审判长的裁判文书由副庭长签发,副庭长的裁判文书交叉签发,庭长的裁判文书由副院长签发。院庭长以建议合议庭复议或报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行使监督权。
为保证以审判权为中心,将事务性工作从审判庭剥离,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完成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承担从审判部门剥离的73项事务性工作;昆明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全面完成了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管理等28家联动部门的“点对点”数据交换,除为执行工作服务外,为民商事审判部门查询当事人身份情况、案件送达等提供服务;建立了民商事文书、刑事文书集中送达工作机制,形成全市法院统一使用的简化明了的要素式法律文书,提高审判效率,让法官专注于审判工作。
(二)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昆明中院2014年试行审判委员会全委会与分委会相结合的制度,设立刑事、民事(行政)分委会,并明确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控制提请讨论案件的数量。近三年我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均未超过全年案件数的0.54%,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得到极为有效的控制,得益于审判权的合理运行,案件质量较好且相对稳定,近三年审委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案件数均未超过17%,占比极小;发挥审委会审判管理职能,从宏观上规范、指导审判工作,进行全面的案件质效管理,建立了案件质量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效评估、绩效考核通报等审判宏观决策管理;自2002年起,建立了“办精品案件,创公信品牌活动”典型案例通报制度,有效指导审判工作。
(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确保审判权阳光运行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所说:“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一种力量”,昆明中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持续推进司法公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进行立案立案登记制度,推行立案公开,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数字法庭建设,实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不断创新庭审公开方式,推行听证公开,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实行公开听证,推行审务公开,在法院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布法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信息;深化执行信息公开,在坚持“四告知”制度的基础上,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建立完整的执行案件流程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深化裁判文书公开,从2014年开始,我院生效裁判文书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2014年,昆明中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以在全国法院排名前列的成绩受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表彰。
(四)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审判权科学运行
昆明中院充分重视审判管理的作用,保障审判权的科学有效运行。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加大案件管理软件的开发运用,对办案流程实行全程、全面、无盲点监督,初步实现了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化的动态管理模式;实行审判管理部门和各业务庭两级动态管理,准确把握审判执行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规律,解决制约审判质效的突出问题;建立每季度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提供决策参考,增强审判效果;加强审判质量监督,定期开展案件质量常规评查和专项评查,健全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分析整改制度和信访申诉、国家赔偿案件评议通报机制。
(五)发挥审判监督作用,确保审判公正廉洁
科学界定院庭长的监管权限,采取通过建议合议庭复议和对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监督,在合议庭内部相互制约监督的基础上,实现外部的程序性监督。
落实院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中院院长约谈全市基层法院院长制度,加大司法巡查和审务督查力度;完善廉洁办案承诺制,法官干警向院党组作出廉洁执法承诺,推行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向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代理人、辩护人进行公正廉洁办案告知制度;完成全市法院网络举报中心建设,加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建立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季度通报制度,加强廉政警示教育。
第四部分 探索与创新: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方向与路径
昆明中院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充分利用被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确定为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有利时机,在传承与创新中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探索与完善。重点做好以下四项改革:
(一)健全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办案机制,科学划分审判组织内部权限,落实审判责任制
1、构建新的合议制审判模式,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突出主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把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同一界定,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办案机制,强调以新型审判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使合议庭审理案件符合“多人参与、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和独立审判四大特征”。
2、着重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加强宏观层面的指导作用,为法官提供更高层面的智力支持和制度支持。建立审委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进一步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进一步发挥审委会委员以“审案指导审判”的作用;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让更多优秀法官进入审委会,优化人员结构,提升议事质量。
3、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两项工作机制,科学界定各层级的审判组织成员的责任,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委员按照表决意见和理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审理案件的权责统一,同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
(二)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保障、促进和服务作用,确保审判权科学有序运行
1、强化信息化“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围绕服务审判执行、领导决策、审判管理、事务管理和司法公开目标,坚持“建设、管理、开发、应用”并重的原则,以“两个中心”、“三大平台”、“四级专网”建设为基本载体,抓好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质效评估、绩效考评、案件监督管理、督办案件管理及司法建议管理,以案件信息化系统为平台,构建确保严格、公正、高效办案的审判工作流程,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让各个办案流程科学有序运行。
2、大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科学设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程序公正的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的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加大对类案指导规则的制订,指导审判工作;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
3、规范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方式和上报请示制度,通过对口业务指导、审判业务研讨会议、业务培训、审判设定工作指标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以业务指导促使上下级法院裁判尺度的统一。
(三)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主体的作用,确保审判权公正廉洁运行
1、合理确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和管理权,剥离现有业务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行政管理职权,只保留其业务沟通协调职权。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2、进一步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完善依法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机制,健全信访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诉讼制度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建立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为主,下级法院协同配合的违纪案件查处机制,实现纪检监察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的有序衔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第五部分 结语
“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只有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掌握审判权力运行的本质规律,健全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权责分明、管理有序、监督留痕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体系化、科学化的制度探索和建设,探索出一条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路径,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的法治秩序,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为法治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的发言结束。最后,预祝中国审判论坛(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暨《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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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4:05:33 |
【邹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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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刘勇发言 |
2015-06-28 14:07:09 |
【刘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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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事审前程序重构与法官助理作用》:
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司法制度,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将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性事务和审判辅助性事务分开,设立专门的法官助理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办理,而法官则专门从事审判核心领域工作,即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中,根据《上海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向审判工作倾斜的原则,设定法官33%、审判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的员额比例,其中审判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比例暂定26%、16%、10%左右。法官助理这一职务设置,占据重要地位,既是当前法院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员额法官选任的重要后备力量。但是更重要的问题是,在“诉讼爆炸”时代,如何更好地发挥审判辅助人员的作用把法官从大量建议的、“不存在真正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解脱出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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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4:10:51 |
【邹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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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发言 |
2015-06-28 14:14:25 |
【王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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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两强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结构性变革》
必须厘清审判权运行机制变革“以诉讼为中心”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维权机制的逻辑思路。司法应当以诉讼中心从内外两个视角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维权机制:一是从外向视角,排除公权和私权对审判权不法干预的独立审判维权机制。现代政治学认为司法权在现代公权谱系中往往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强调权力之间必须保持合理的距离,“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不论何种政体形式中,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立,司法权便可能被立法权和行政权不法影响甚至代替,司法主体就谈不上独立审判的意志自由,而依靠司法救济的公民权利也会形同虚设,公民自由的法治保障也化为乌有,因为“在任何政体形式中,国家权力都有其扩张而侵害公民自由的可能,因此都有进行限制的必要”,所有同样需要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干预司法的渠道予以法治化的规范和限制。二是从内向视角,排除诉辩权对审判权不法影响的中立审判维权机制。司法审判权运行的现代模式要求司法审判具有中立性,“要求司法权主体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而这种中立不仅在公民个人之间保持,而且在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之间亦应保持”。因此,作为诉讼主体的诉方,无论是代表私权还是代表公权,尤其是既行使监督权又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还是辩方,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向审判主体施加不当影响,否则不利于审判主体保持其在诉辩双方之间的中立性。另外还需指出的是,审判机构内部的其他机构和成员以及上级审判除了依法行使指导和监督之外,也不能对审判主体的独立审判权施加不法影响。审判组织还应该改变行政化运行模式,将审判长职权严格限制在诉讼指挥权的范围内,采取对话民主的合议制方式回应司法需求,确保审判组织成员依法独立中立审判的主体地位。
必须筑牢“以诉讼为中心”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维权机制的实践进路
C市F区法院从审判权运行的内外两个视角构筑独立审判与中立审判两条实践进路,力图确保审判者在社会时空中享有依法独立的社会地位,确保审判者在诉讼时空中享有依法中立的诉讼地位,在权力和权利享有者和行使者的角力系统中享有意志自由, “让审理者审判、由审判者负责”。一方面,建立实行阻却外部干预的独立审判机制,以解决司法刚性权威不足。另一方面,建立防压迫的中立审判机制,以解决司法柔性认同不足。
强化审判监督,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正行机制
廓清“强化审判监督、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正行机制”的逻辑理路
审判监督的直接目的在于修正审判行为对公正审判的有意偏离,因为任何权力包括审判权不加监督都可能走向专制和腐败;审判监督的间接和终极目的在于减少、降低直至消除诉权主体对审判有意偏离行为的不满,赢得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审判监督可以有不同的分法。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审判监督分为:立法监督、检查监督、媒体监督等;根据权源不同,可以分为权利监督和权力监督;根据监督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管理性的监督、司法性的监督、纪律性监督;根据视角不同,可以将审判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审判内部监督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指审判主体间的监督。由于审判分为独任制审判和合议制审判,因此审判主体间的内部监督往往适用于合议制审判组织形式。审判外部监督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外界对审判组织而不是审判法院的监督,包括法院内部对审判组织的监督。当然从法院视角内外也可分为法院内部监督和法院外部监督。
所有各类监督中,由于利害关系程度和系统资源大小不同,因此各类监督的力度和频度也不同。力度和频度最大的是诉讼内部监督,包括独任制和合议制内的权利监督,因为“我的权利我做主”,所以诉讼内的权利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对审判的任何偏离行为都非常敏感并且都会极力反对和制止;力度大但频度小的是审判组织外的权力监督,因为权力是权利的集合体所以有力,但是权力往往容易懈怠,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想法和做法都是趋利避害哲学的惯常风格。力度小频度也小的是审判组织外的权利监督,因为审判组织外的权利主体往往都是离审判较远的社会公众,通常秉持不惹事心态,对他人之事包括诉讼往往采取沉默状态,尤其在我们这种公民意识不强的国家。因此,我们主张强化审判监督的基本理路应该优先强化诉讼内主体监督,着力强化审判组织外的权力监督,倡导强化审判组织外的权利监督,综合打造权利与权力监督的结合机制。构筑“强化审判监督、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正行机制”的实践进路
根据审判监督的前述原理,C市F区法院近年来实行了“333廉政工程体系”,重点建立完善审判组织权利监督的和审判组织权力监督的运行机制,前者重在保障诉权对审判权运行行为的有效制衡,提升权利主体对审判权运行失范行为的修正程度,后者重在保障权力主体对审批权运行行为的有效制约,提升权力主体对审判权运行失范行为的修正力度。一方面,建立完善审判组织权利监督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完善审判组织权力监督运行机制。
二是完善法院外部权力监督运行机制。规范接受党的领导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接受人大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接受政协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接受检察诉讼监督的运行机制;规范接受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的运行机制。
三、强化审判指导,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补力机制
首先,辨清“强化审判指导、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补力机制”的逻辑理路。提升审判指导的理性认识,充分认识回应型审判权运行补力机制的必然性和可能性。理想状态的法官都是知法善法的,能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正审判。事实上,司法人员在客观上不同程度存在着素质缺陷。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得以真正实现,在遵循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基础上,辅之于必要的审判指导是公正实现之所需。
审判指导不是将审判组织的定案权交由其他主体行使,不能改变合议庭、独任法官的司法判断,仅具有建议权;审判指导主要是咨询研究型指导,具有明确审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等作用,不是一种定案方式和审判权分配方式;审判指导不是上令下从的领导,是一种平等型指导,指导者和被指导者体现为司法经验、司法知识的补强性传导。
其次,夯实“强化审判指导、构建回应型审判权运行补力机制”的实践进路。C市F区法院的主要举措有:一是建立双导师配置机制。所谓双导师制度就是将导师分为理论型咨询导师和实务型咨询导师的一套规范体系。理论型咨询导师聘请高校有较高科研能力并且有实务操作经验的教授,在办理疑难案件时,理论型导师提供咨询,深入探讨案件办理的理论支撑。实务型咨询导师则选择在我院某一审判领域或者对某一类型案件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通过一对一的方式对法官进行指导,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一定数量案件的指导工作,法官要总结学习心得和报告。C市F区法院为全体法官结对配备高等院校理论型专家导师18名,配备本院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为实务型导师23名,进行一对一、手把手的指导,随时提供咨询、指导,解答理论和审判实务问题,发挥传、帮、带、教作用,帮助法官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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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4:17:14 |
【邹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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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院长宫鸣发言 |
2015-06-28 14:18:10 |
【宫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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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魅与重塑: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运行的现实纠偏与理论再定位》。
当前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入区,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已经刻不容缓。回顾当前体制的形成原因,30年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引擎是中央向地方经济分权的同时,维系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样的配置为中国近三十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引擎,也使得地方政府间的增长竞争陷入了“分割市场”的“囚徒困境”,造成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 。这种分割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2003年其损失甚至可能就占到了地方生产总值得20%左右,目前的情况更不容乐观。在经济持续下行,产业结构面临转型升级的经济市场上,打破地方市场分割,建立国内统一的大市场,是当下中国经济形势解困至关重要的一招好棋,中央政府不会弃之不用。但是在途径选择上,中央政府也面临两难。
经济途径是:双管齐下,一方面对与那些在地方市场竞争中占优的地方继续使用甚至加大其经济发展激励措施,同时对那些失去竞争优势的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拉平地方经济差距促其放弃市场份额分割竞争从而营造统一平等的国内市场。这样做短期内可以维持市场的统一性,时间长了可能导致地方经济对中央的依赖性并完全失去竞争机制,降低长期的经济增长。
政治途径同样可能有效:依然是两种方式:一种将现有的地方司法权上升为中央事权,将审判权定位为判断权,通过提高地方司法部门的独立性打破地方市场主导的市场分割,这也是国际上建立统一市场或者经济共同体的通行成熟做法。与行政、立法权相比,司法权是权力最小的部门,手中既不掌握武力也没有财力,既无强制又无意志,仅仅赋予其独立的判断权至少有三点好处:1、可以规范和制衡地方政府分割市场的行为;2、不会冲击既有的激励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制度均衡;3最重要的是促使地方政府作出尊重并维护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的可信承诺,有利于长期的经济增长并建立法治、统一的市场运行环境。用这种方式可以将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的经济事务分轻重缓急,成熟一步解决一步,社会震荡性小。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保证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论断更是最小化司法独立的负面作用。
另一种方式则是剧烈的政治变革,统一大尺度政治体制改革适应经济形势,其弊端显而易见:一是政治风险大,容易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走上歪路、邪路,二是不符合中国大一统的民族政治传统,这种方式既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也不会为渴望安定有序生活的人民群众所接受。
三条途径优劣自明。但是,真正实现中央政府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道路注定不会是坦途,因为无论对地方政府而言还是地方法院而言,一蹴而就的审判权独立运行机制都会直接影响到其生存性。
法院内外环境的三重架构包括:一是党领导司法系统的政治结构,二是法院系统呈现的科层制或官僚制的组织结构;三是人情网络、实质正义的传统观念和信访压力等内化为深层社会心理的文化结构。我们可以继续分析一下法院内部影响审判权运行环境的各项因素。
管人还是管案,法官员额制的实施符合当下法院现实吗?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争议:一是案多人少与“内部资源配备失衡的相对不足”,法院内部环境看,尽管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迈出了较大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就目前的法官数量而言司法资源配置并不合理,全国法院总体上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二是审判管理的合理定性与正当基础:审判权的判断性与管理性的先后顺序。审判管理的功利化倾向明显导致的正当性消损都加剧了法院内部行政化强化和社会公信力不高的后果。其具体体现主要表现在审判管理理论研究中的维权论及实践中的唯指标化,其直接后果就是当下的法治自损和管理失衡。
三是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司法独立不同于法官独立”的中式命题存在即合理吗?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的争论由来已久,法官独立常常被视为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无条件沿袭,法院独立则被用来作为我国司法独立的象征。其实,这种争论除了法治自损的效果之外,并无任何实际意义。正如蒋惠玲法官大声疾呼的:;类似“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的无谓“中式命题”可以休矣。
党的领导不是司法不独立的根源,象其他领域一样,无限制的公器私用才是最大的根源。法官的决策必然会受到认知和情感的影响,及时那些宣称司法自由主义的高尚法官也无法逃脱这一窠臼。世界上没有超然独立的法官,即便赋予他超然党外的选举与被选举权,个人利益好恶与政治倾向是必须确定的部分。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去世后,被公布的他的来往信函显示出他是坚定的共和党人,尽管在他生前曾一再投票支持甚至他骨子里认为是胡说八道的社会立法,讽刺的是,他是政治超然的典范 。正确界定人类历史上的优秀成果与现实中被西方包装的民主政治理论才是政治正确和现实纠偏的基础。
四是谁该入额?法院院长都在干什么?应该干什么?院、庭长是否应当进入法官员额?对于目前最高院力推、各级法院见仁见智的主导去行政化模式,如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院、庭长审批案件数仅仅是形式上体现了“去行政化”,真正在多大意义上触及根本尚待研究,要想真正实现质化的独立,必须切实从法院组织理论、诉讼法理论、审判管理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法官问责或法律职业理论上寻找到问题之根本才会有真正的答案。
院、庭长们都在忙什么?四川大学作为民教授在调研了多个省分的三级法院之后下了这样的定义:“更多时候,法院院长是“管理家”和“政治家”,一方面管理着法院的各项大小事务,另一方面作为法院的代表,对外沟通协调”,他们认为正确的定位应当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之后,随着对法治的强调,法院院长逐步回归“法律家”的角色定位。这个理论对于大多数法官和院庭长们而言,或许比“过渡期内暂时保留法官身份”更符合实际情况。但对那些无力承担审判任务的少数,采取过渡期内的措施也是必要的。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政治经济改革之路上的“量化”过程,并非仅仅是内部机制改革。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的关系是此轮改革成败的关键。毕竟,我们的改革不能再次进入“钱穆制度陷阱”的怪圈。无论是以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颁行为分水岭,将法院管理分为行政化强势管理、去行政化弱势管理、技术性考评管理和专门化制衡管理、审判权独立运行的探索五个阶段。 还是依法治国大趋势的推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都应该在正确途径上推进。1、界定并尊重审判权行使主体:法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应当先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2、科学界定审判权范围:改革抑或改良都必须先从体制机制的限定入手; 3审判决策权行使的流畅性必须以法院对纠纷处理的中立地位为前提。
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和判断权,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改革的初衷是通过审判活动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权力运行机制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或许不可能一蹴而就。合理配置资源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当以社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律家为主体,保障其主体地位,建立内部组织融合、审级独立、运行流畅的中立权力结构,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地方探索都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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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4:21:07 |
【邹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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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金水发言 |
2015-06-28 14:45:16 |
【吴金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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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各办案主体或组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循的关于权限划分、职责配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规则或制度规范的总称。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关于审判工作的“规则主轴”,对于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公信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我院是最高法院确定的全国九家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也是经中央批准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先行试点的四家法院之一,于2014年4月正式启动了有关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我们坚持理论指导与司法实践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索,形成了比较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作模式和配套规范,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目标与依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逻辑起点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等,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目标和任务的提出,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客观依据:
第一,对审判权法律属性及特点的科学认识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理论依据。与行政权等其他公权力相比,审判权具有其特定的法律属性。审判权属于国家(中央)事权。地方性立法或地方政府规章、决定等超出该地方辖区一般没有效力;而法院生效裁判则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不局限于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审判权是判断权,以解决纠纷、实现公正为目的。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既要摒除与纠纷各方的利害关系,又要与纠纷各方保持“同等距离”。审判权是裁量权,其行使具有终局性。在现有诸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审判程序最具权威性和公信力,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此,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量权的权力运行规律”,“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
第二,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及法官职业特点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职业依据。行政权的行使实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权运行的重要特征。审判权的行使则是一个专业化的分析、判断和裁量过程,一方面,法官要在亲历审理的基础上完成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法官应当既是案件审理的“执行者”又是案件结果的“决策者”,所以要“让审理者裁判”;另一方面,法官系运用其法律知识论证阐释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正确性,案件裁判的质量及其权威性主要取决于办案法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能力,只有实施审判行为的法官能对案件的质量和结果负责,即要“由裁判者负责”。为此,必须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等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现象,健全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权责利相统一的办案机制和责任机制。
第三,现实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司法行政化”现象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依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实践当中仍存在着按行政权的运行规律来指挥审判工作、以行政化管理手段来处理审判事务的习惯和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判权行使主体的独立意识不够强。如有的法官案件稍有难度即向院庭长请示或请求提交审委会讨论。二是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之间的界线不够清晰。如有的院庭长不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却影响案件的处理,存在审判管理监督权侵蚀审判权的现象。三是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行使程序不够规范。如院庭长有时以非正式会议、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管理监督,既不公开,也不记录。这些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现象,不仅违背独立、公开、亲历等审判工作原则,而且为司法潜规则甚至是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留下了藏身之所。对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改革扎实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运行过程的“去行政化”。
二、争论与选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推进路径
对于司法改革任务目标的实现以及“司法行政化”问题的解决,一直以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去除管理、完全独立”。认为司法行政化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内部按行政组织模式设置了管理层级和管理活动,“去行政化”就是要取消这些管理组织和管理行为,从而在根源上消除可能干扰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因素。另一种观点是“保障独立、规范管理”。认为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与审判管理监督之间并不矛盾,“去行政化”是改变传统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而不能取消一切管理;要在强化独立审判的同时,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推进审判管理监督方式的转变与更新。上述两种观点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但采取了不同的改革路径,两种观点的核心争议是,到底要不要对审判活动进行内部的管理监督。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要在考虑以下三组关系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妥善解答:
一是独立审判与依法监督的关系。首先,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我国宪法、法律的明确要求。在“独立审判”方面,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依法监督”方面,既有来自人大、政协、检察院等系统外部的监督,也有法院内部在审判流程、作风廉政等方面的监督。同时,针对独立审判与依法监督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由此可见,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层面,独立审判与依法监督是并行不悖的,应当全面贯彻执行,不可偏废。
二是审判规律与司法实际的关系。从审判权的天然属性和运行特征来看,应该尽可能地排除审判权行使主体之外的影响和干扰。但从当前法院工作实际来看,对审判活动的管理监督仍显得十分必要。除案件审判之外,法院还被赋予了矛盾化解、社会治理、维护稳定等多重社会角色。如果不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很难对这些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处理。同时,当前法官职业素养较以往虽有较大提高,但与司法工作的需要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这需要院庭长等资深法官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发挥“传、帮、带”作用,以弥补法官办案能力上的短板。
三是个案办理与宏观管理的关系。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是抽象存在的,也不局限于某一个工作环节,而要由一系列具体审判活动来支撑。这就需要一个“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工作体系,通过对审判活动整体的宏观管理监督来促进审判权的优质高效运行。具体包括审判程序的控制、审判辅助事务的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监督指导、审判工作质效的管理、审判纪律作风及司法廉政的监督等。
因此,我们认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等于“孤立”行使,“去行政化”不等同于“去管理”。综合考虑改革要求以及阶段特征、制度特点和法院工作实际状况,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应当选择“保障独立、规范管理”的推进路径。特别是在改革的过渡阶段,保留必要的管理监督不仅是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推进改革本身的需要。可以这么说,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将成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命题和成功的关键。
三、思路与对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举措
自最高法院于2013年10月下达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任务后,在上海市高院指导下,我们在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核心问题的一些基本认识。我们认为,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权的规范行使是公正审判的一体两面,缺一不可。促进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审判管理监督权的依据和目标,科学界定和正确行使审判管理监督权是现阶段确保审判权健康、高效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据此,我们提出“两个坚定不移”的改革思路,即坚定不移地支持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进对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并推出以下6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举措:
一是确立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让合议庭及其成员切实担负起审案、判案的职责,对案件质量和结果承担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职责,强化主审法官的岗位职责。二是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合理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探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公开机制,当事人可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或提交新的辩论意见。三是建立院庭领导“权力责任清单”机制。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模式,既从正面规定院长九项、庭长十四项审判管理职权,又从反面规定院、庭长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等四条禁令。四是完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及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且合议庭有较大分歧,经主审法官报请庭长同意方可提交讨论;院庭长主动提议讨论案件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应说明理由或附上级机关督办函、当事人来信等书面材料。院庭长以主审法官身份参加讨论,与会人员发言及讨论情况均记入笔录并归档备查。与会人员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案件处理结果最终由合议庭确定并负责。五是完善办案责任机制。明确法官办案差错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范围,合理区分一般差错责任与重大差错责任。建立公开、公正的责任追究程序,对于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审判人员或审判辅助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六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着重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进行评查。进一步推进涉廉事项报告制度、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法院外第三方评价制度。
四、探索与经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成效
经过一年来的试点探索,法官的独立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合议庭功能进一步强化,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因素进一步去除、审判管理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局面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监督指导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局面进一步健全。2014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9358件,同比上升6.37%,审结各类案件19043件,同比上升9.68%。同期结案率 98.33%,同比上升 2.96 个百分点。二审改判发回率为 3.38%,同比下降 3.19 个百分点。改革试点期间审判工作保持整体平稳,审判质效稳中有升。通过推进改革,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独立办案及共同参与审理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及专业法官会议逐步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大幅减少,裁判文书合署签名全面落实,审判权与审判管理监督权界定比较清晰。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和最高法院确定的改革任务。作为改革试点法院之一,我们坚持保障独立与加强管理并重、审判权力与司法责任统一,在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探索,但有关的思考和实践还不够成熟,相关的制度规定和改革举措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和完善,请各位领导、专家、各界同仁继续给予指导和帮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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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4:48:38 |
【邹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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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耿曙华发言 |
2015-06-28 14:50:55 |
【耿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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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理事:
我是《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会会员、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耿曙华。盛夏时节,清荷飘香。今天,我们在昆明这个四季如春的地方欢聚一堂,参加《中国审判》杂志第九届理事大会暨中国审判“春城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院长论坛,感到无比地荣幸和高兴,在此,我向组织这次会务活动的领导和同志,以及在论文评选中付出辛勤心血的各位评委,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浅见,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基层法院直接服务于群众诉求,处理着大部分矛盾和纠纷,是法院系统的窗口。如何抓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个重大的历史机遇,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成为全国基层法院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山东禹城法院一年一个台阶地实现了突破性发展,各项工作均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禹城法院先后荣获“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文明单位”、“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全省法院创建五化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14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三员一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法分别在《德州人大工作交流》、《山东省法院工作信息》上转发,《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报》等中央媒体分别予以报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白泉民,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侯建军,山东省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吴翠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尚洪立等领导同志,先后到禹城法院调研指导工作,对我院的“三员”一体化做法和司法公开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分别作出重要批示。
这些成绩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院积极构建权威便民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有关。实践中,我们调研发现,当前,基层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裁判文书实行签发制存在弊端。一是促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还要考虑行政权力的制约因素;二是有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将一些自己完全有能力或者本应由其化解的矛盾,出于推卸责任或者怠于认真负责而直接上交给庭长或分管副院长;极个别人甚至在汇报案件时避重就轻故意诱导院、庭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审批意见;三是案件层层把关看似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但也助长了主审法官的依赖心理,放松了对事实证据的审查等等,这种行政化审批管理模式,普遍存在“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等违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现象。再是固有的审判组织职能异化。突出表现在合议庭制度运行异化。一些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固定合议庭由于成员间长期合作也容易形成利益小团体,遵循互不干预、互相附议的潜规则,严重影响了合议庭职能的发挥。还有就是审委会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禹城法院紧紧围绕“三个平台”建设,大力度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紧紧围绕“精品案件”高要求,严把案件质量关,以质量数权威;紧紧围绕便民做文章,践行“四心工作法”,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另一方面,禹城法院从干警自身素质出发,科学配置司法资源,真正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实现人尽其才,充分调动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再是明确责任,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针对近年来案件剧增的客观情况,禹城法院借鉴“枫桥经验”,鼓励干警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由独任法官拟出处理意见,通过制式签发文书报送庭负责人签发庭室负责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转普通程序,但不能直接报送分管院长。此外,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为审判权力运行提供保障。禹城法院历来重视争取“外部”支持,特别是敏感性、政治性、群体性纠纷,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汇报,在诉调对接、非诉信访等问题上争取各单位的配合,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达到审判权力运行融入到服务当地发展稳定大局的良好效果。率先实现“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健全完善“三员一体”工作机制,发挥“和事员、人民陪审员、执行信息员”协助司法的地缘、人脉优势,充分挖掘人民群众集体智慧和潜力,在化解基层矛盾上有更大帮助。另外,主编《禹城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专刊》,及时通报院务信息和司法活动,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了解法院工作。通过这些有效举措,使我们在构建公开权威便民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当然,健全基层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项工作尚在路上。基层法院只有抓住这次前所未有的机遇,大胆探索,不断总结,才能构建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法治国家所必备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今天,我对构建公开权威便民的基层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几点浅见,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让我们携手共同为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而努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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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4:51:46 |
【邹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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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李建平进行点评 |
2015-06-28 14:52:31 |
【李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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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的都是法院的才俊,我初浅的看法是:我感觉享受了一场思想盛宴,品尝了改革的大餐,六位作者紧紧围绕着法院的审判中最重要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各抒己见,真正做到了观点交锋,思想交流,我个人感觉受益匪浅,准备充分,文锋精心,准备充分,通过六位作者的陈述,我们感觉这些论文不一是从网上抄袭下来的,准备是充分的。如昆明中院罗院长提出了六个关于审判机制的程序。江苏宜兴院长提出,审前程序重构与法官助理的作用。上海二中院院长提出坚定不移的接受外部监督。六位法官体现了法官的思维,观点鲜明,六位法官的观点是很超前的,每一位发言者既有定量分析,也有定性,结构层次分明,是具有说服力的,开门见山,直入主题,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完全符合做人要实的要求,这也是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康推进具有指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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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4:55:10 |
【孙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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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武同志有事,由我代行其主持人职责。 |
2015-06-28 14:58:15 |
【孙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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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
在春城无处不飞花的美好时节,我们十分荣幸地迎来了全国各级法院的领导和同仁,欢聚一堂、共享盛会。作为本次会议的承办单位之一,请允许我代表官渡区人民法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向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视,亦为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带来重要历史机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把审委会工作机制改革作为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内容之一,毋庸讳言,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发挥优秀人才的集体智慧、把好案件质量关及统一司法尺度,实行审判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我们也清晰的感受到,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管理权改革不断深入,作为审判权运行最高层级的审判委员会,由于其程序行政化、地位层级化、功能不明确、审判组织性质难以彰显等问题与独立、公正、公开、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产生冲突,日益背离高效、稳健的审判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在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目标的新一轮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倍受关注,未来,进一步厘清、理顺审委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及运作模式,应是各级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下面我将围绕会议主题,从官渡法院审委会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和改革探索的具体情况出发,立足微观运行实际来审视和思考这一制度,以期对探索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有所裨益。
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委员结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共有审委会委员13人,成员中有院长、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长、审判庭庭长及专职委员,委员中大部分具有研究生文化,绝大部分是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具有一定管理经历的人员。
讨论议题情况: 以2012到2014年三年间讨论情况为例,我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136次,共讨论案件592件,其中:刑事案件372件,民事案件193件,行政案件9件,其他案件18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32件。可以看出,审委会以讨论具体个案为主。
从讨论案件的效果来看,大多数案件的讨论结果是同意合议庭意见。以近三年为例,审委会讨论同意合议庭意见的462件,占78.04%;改变或部分改变合议庭意见的130件,占21.96%。这表明,审委会对案件起到了把关的作用,避免了可能产生的错案。
从会议的内容来看,虽然以讨论研究具体个案为主,但同时我院也很注重发挥审委会的其他工作职能,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近三年审议制定32份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对社会影响大的系列案件进行业务研究,提出执法原则。规范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组织开展指导案例及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等。例,2014年我院审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昆明市官渡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调解室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省基层法院首家设立商会调解室。
二、审判委员会的功能和定位
审委会做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在法院中处于业务中枢、裁判指挥的地位,一方面是对案件最终质量的把关,确保重大疑难案件不带病出门,另一方面又饱受违背审判独立、不看病却坐堂问诊,有悖公开原则的诟病,成为制约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因素,其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审判裁量功能。审委会由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委员组成,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委员们独立发表意见,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结论。从案件裁判结果独立性、客观性的角度来说,审委会与西方的陪审团有类似之处,都避免了通过影响或干预个别或少数委员而改变案件结果,实现非法目的情况的发生。
2.重申程序公正之功能。审委会委员是有资格对案件作出裁判并有义务对案件质量负责的主体,“让裁判者负责”体现的正是这一朴素的程序正义价值。正如谷口安平所说,人们判断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保障来看。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了极大的权威。根据现状,审委会讨论案件更多地依赖着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和认定,对于一些合议庭难把握和处理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及时进行指导,但这种指导或监督不能成为个人试图对裁判结果发生影响或者直接取代审判组织作出裁判的借口和机会。
3.决策指导功能。审委会的职能除了讨论各类案件外,更应以审判管理权的职能定位为中心,通过总结全局性、指导性的工作经验,制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工作制度、提出典型和突出的审判工作问题,及时发挥其最高审判组织的预测审判趋势、分析审判形势、指导审判实践、推进司法改革的功能。
三、审委会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建言
(一)审委会实践误区
司法权公正高效运作依赖于符合其国情的法院管理结构。目前,从全国范围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审理案件的“亲历性”不够、议事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缺乏审委会委员履职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等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判权与裁判权分离,责任难以落实。现代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案件审理者与裁判者具有身份同一性,而审委会的工作制度却是审委会委员在未接触双方当事人、未听取双方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仅凭承办法官的汇报这一中间环节就对整个案件做出决定性裁判,这就导致审判权与裁判权被割裂开来,不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与法律正义的发掘,长此以往势必导致审委会功能退化,流于形式。
2.议事过程存在局限性。当前审委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依据承办人的汇报,这就无可避免地使其议事过程存在一定局限性:比如有些承办人的汇报拖沓、逻辑不够缜密,又如极个别承办人汇报时存在遗漏、隐瞒、删减、添加案件情节的情况,使委员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及时有效地做出对合议庭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的判断,还有些庭室将事实争议提交审委会讨论,往往出现讨论后,发现部分证据存在缺陷或缺乏重要证据,案件无法得出结论的结果,使审委会的职能移位,承担了部分本应由承办人、合议庭完成的前期工作。
3.审委会未能放权“大包大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我院审委会近三年讨论案件492件,讨论其他与审判有关的规范性文件32件,可见,审委会的工作重心倾斜到了案件讨论上,在加强宏观调研、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方面的职能基本缺失。虽然最高法院的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细致的规定,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大包大揽,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进行讨论,讨论案件极易演变为“讨论决定案件”。
(二)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良的建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审委会的职能定位出发,官渡法院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司法改革现实需要和审判运行态势,突出问题导向,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队伍为基础,以发挥审委会多元化职能为重点,以强化动态管理和责任追究为保障,建立新型的审判委员会运行模式,在理念与方法层面上为优化审判组织职权配置及审判权运行提供了非常有益的路径探索。
1.宏观方向考虑模式的选择。现有的组织管理模式下,审判委员会运行失衡一方面是由于层级决策,特别是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各级审判委员会对审判权运行议事规则、权利干预、配置,中央和上级法院党组决策如何与下级人民法院具体审判工作接轨并将各项工作层层落实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基于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对法官身份所应享有的审判权如何出让,如何做到既保留审判委员会的权利又以合议庭、主审法官为基础规划审判权运行的外延,防止外部因素对审判权的不当介入。
2.微观改造着眼具体规则设计
审判委员会权力重新配置的方法之一:放权,让主审法官带领专业化合议庭。
根据司法改革试点的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及让广大法官实现愿意去、留得住、自发展的良性循环,有必要设置主审法官,集中审理专业化程度高、审理难度大的案件,但应严格准入机制,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负责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和主审法官意见不能在合议庭形成多数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我院官渡法庭今年被确定为全省首批主审法官责任制试点法庭,按照案件的繁简程度成立“繁案精审”团队和“简案快审”团队,分别由庭长、副庭长各负责一个团队。每个团队具体配置为:“简案快审”团队配置1名主审法官、2名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1名人民调解员及数名陪审员;“繁案精审”团队配置1名主审法官、1名普通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及1名人民调解员及数名陪审员。
审判委员会权力重新配置的方法之二:优化职能
首先要淡化审委会成员行政色彩,优化审委会委员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合理审委会委员选拔、退出机制,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机构,其构成人员理当集中最优秀的审判智慧,是全院最佳的审判资源组合,除院、庭长外,应让法学理论精通、审判经验丰富、政治素质高的法官充实到委员中,并适当超脱于行政职务之外。其次是要准确定位审委会职能,摒弃审委会多就个案进行讨论的思想认识,大幅缩减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明确审委会只就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讨论,将审委会的重心从个案讨论上转移到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将法律赋予的三大职责同步进行、同步重视。加快推进法官责任制建设,增强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的独立性,还权于合议庭,让三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三是要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议事程序,建立案件过滤机制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高效利用庭审同步录像等手段,为审委会委员查明案件提供便利,使议事过程从“判审分离”向“判审融合”转变。当审委会议事过程出现7人比6人微弱多数的情况,说明案件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虽然微弱多数也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这种争议过大的案件,仅凭某个委员的一票即否定不同意见,未免有失偏颇。这时,不应忽视合议庭的关键作用,在出现上述情况下,可视情况考虑将其意见列为审判委员会的关键一票进行参考。
以上发言只是粗略的探讨审委会功能定位及改革路径探寻,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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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4:58:56 |
【孙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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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前同志发言 |
2015-06-28 15:23:02 |
【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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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与构建:审判权改革下法院去行政化的路径探略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最美的时光邂逅中国审判“春城杯”学术盛宴,我感到非常荣幸。今天我就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议题之一合议庭与审委会改革,从去行政化的角度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粗略看法,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各位领导和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目标。然而,当前法院审判权运行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已经严重影响这一目标的实现,法院去行政化由此成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法院去行政化被赋予了维护独立审判的基本原则、矫正运行失范的司法规律、最终树立起司法权威等重要功能而至为必要。对此,可以从法院内部两大审判组织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角度着眼厘清法院内部行政事务围绕审判事务展开、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合议庭与审委会运行机制的构建、落实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管理机制等方面努力探索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的路径。
审视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导致了司法裁判的责任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也引发了外界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讨论与质疑。这种背离司法运行规律的行政化审判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最终阻碍了司法公正功能的有效发挥。法院去行政化尤其是合议庭、审委会职能的“回归”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与关键,也成为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目标的必然选择。
当前的审判权运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如何裁判有最终决定权。审判委员会可以推翻合议庭的裁判意见,审委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是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组织之上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的构建更像一个行政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通常都对应一定行政级别。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通常都是由正、副院长和各审判业务庭庭长组成,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党组化”,与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审判的功能作用相违背。二是法官地位与考核标准行政化。我国法官的地位也已经被行政化,法院在编人员都会被纳入统一的行政等级体系中,而一个法官的业绩是否能够得到承认,主要表现在他的行政级别是否得到了提升。虽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等级为十二级,但该法官等级没有真正与法官待遇挂钩,与法官待遇挂钩的是法官的行政级别。法官看重的是他的行政级别,而不在乎他的法官等级。同样,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也主要是法官的行政级别。现行法院对法官的管理跟公务员完全一样,一切听命于上级,审判员服从于审判长,审判长服从于庭长,庭长服从于主管院长,主管院长听命于院长。当前各个法院对法官进行的考核程序方面,其所采取的通行考核做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相同,法院对法官通行的考核标准也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年终考核标准制定的,此前并没有一些个将法官与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做出区分的制度,而现有的制度也并没有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三是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审判管理行政化表现为法官的审判权以与行政权相同的方式运作着,法院内部管理以行政管理等级为模式划分三个管理层级,大多数办案法官处于行政管理的最底层。审判权不仅在审判庭范围内受庭长的直接领导,而且在全院的范围内受到院长的间接领导。担负审判庭管理职责的庭长要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要批准案件可否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要以参加案件讨论的形式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要签发法官的裁判文书、要听取法官对承办案件的办理意见。这样一来,法官办案往往要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内部文件和领导讲话都可能影响办案,基层院看中院的文件,中院看高院的文件。 为了考核法院绩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基层法院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对法院进行办案质量、效率及效果的考查。上级法院依照这些考核指标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而考核最终得分也成为各下级法院进行排名的唯一标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指令式的完成指标任务是行政化作风的表现,以此来保障和促进法院管理有悖于法院司法独立与司法公平的宗旨。
根据以上问题,我们分析得出法院审委会改革与去行政化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厘清合议庭与院、庭长及审委会的关系。法院行政化,最为突出的表现是院、庭长使用其行政管理权对个案审决施加影响。例如,院、庭长利用司法文书审查批准权、重点案件把关权,以及其他行政层级管理权等,决定案件如何处理。这种做法,有时虽可起到监督案件质量的作用,但总体上讲不符合司法规律,可能损害主审法官判案的独立性,压制其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不仅拖延了办案时间,也未必真正能起到把关作用。因此有必要防止管理权的越权行使,保障合议庭独立负责地审理、裁决案件,应将案件的定案权限还权于合议庭。当然,取消院、庭长定案权限的做法还要与保证清廉司法、公正司法、防止枉法裁判等其他的配套措施相结合,比如设立审判咨询机构,由院、庭长主持,资深法官参与,一起为合议庭案件“会诊、把脉”,提供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其次是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职能分工关系。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以合议庭为基础,同时又赋予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讨论决定权。但是,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又出现定案与裁判脱离而不符合司法规律,同时由于审委会出席人员并未具体审理案件,其业务能力、责任心参差不齐,实践中容易被其他意见左右,或受案件承办与汇报人员的意见引导,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常常成为合议庭和案件承办人员推托和转移责任的一种机制。因此理论界一直存在呼吁取消审委会制度的呼声,但从我国司法现状和国情来看,在总体上坚持的基础上进行稳妥地改革是目前我国审委会制度发展的未来之路。在时下的改革中,应当进一步建立完善审委会委员的选任、退出机制,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改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方式( 如对案件的裁判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案决定等) ,强化审委会业务指导功能,扩大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行使,使审判权的运行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第三是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在一切管理活动服务审判的宗旨下,应在法院内部设立司法政务人员负责审判庭具体行政事务的执行,如财务、装备、司法统计、信息宣传、稿件撰写、调研任务以及一些外联活动,使行政事务性工作最大程度地依附于审判活动,围绕审判为中心展开,使法官从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专一地从事审判活动,提高审判活动的质量与效率。为了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其内部也存有服务于审判的管理活动。行政管理权是管人的,因此行政化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内容以行政管理要素为主;而审判权是管案或办理案件事务的,比如法官主要从事与司法审判直接联系的工作。这样,法院人员各司其职,管人的人能不能同时管案,以实现审判事务权的独立。改革的办法是推进扁平化管理,内部取消各机构的行政级别,尽量取消所谓的中层干部,把现有的中层干部下放充实到审判第一线,减少法官之间上下级的分别。另外,实施人员分类管理管理之后,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将法官人数限制在合理的范围比例之类,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员只能做辅助性的审判工作。最后,完善办案法官责任制。在法院内部应当完善和严格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这是审判独立的必然要求。强调法官的办案责任,把错案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必然会增强法官对办案的责任,法官在权衡利弊之下,不得不抵制院庭长等领导对案件的行政干预,真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实行法官办案责任制。责任与审判权配置比例关系的确定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科学性,即尊重审判权的运行特性,符合审判规律。二是合法性,只有在法官违背法律规定造成错案才能被问责,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问责,避免束缚法官依法独立办案。
司法体制作为宪政体制和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是衡量一国法治文明和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的以审判权改革为中心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走过十五个年头,法院的机构设置更加合理、管理制度日益完善、司法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得到加强等等。然而,行政化问题却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体制的重症顽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蒋惠岭所言,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法院审判去行政化应借此契机稳步落实相关制度。当然,建立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与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审判管理机制的科学设计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其他改革项目统筹协调。这些改革项目只有相互协同、整体推进,才能真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使法院审判逐渐回归其应有的独立、公平、公正的理念,以此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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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5:24:19 |
【孙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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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院长汪敏同志发言 |
2015-06-28 15:25:01 |
【汪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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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团队建设推进路径研究
尊敬的江必新副院长、各位来宾,大家早上好!很荣幸参加中国审判“春城杯”院长论坛,感谢组委会和承办单位的热情款待和周到安排,下面,就我参加本次论坛的论坛向各位领导和同仁汇报一下,请批评指正。
我的论文题目是《审判团队建设推进路径研究》,审判团队建设是司法改革的产物。之所以要建立审判团队,就是为了能够突出主审法官的作用,围绕主审法官来建立审判团队,发挥主审法官对团队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从而实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即去行政化、为法官去除非审判事务、实现审判独立。建立审判团队既是主审法官负责制的需要,也是法官员额制的必然要求。传统的一审一书的工作模式,是在法官选任不严格的情况下,按照简单的分工组合形成的。这种工作模式虽然能够满足基本的办案要求,但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审判要求,不能满足建立法治社会的需要。要想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必须建立优秀的审判团队,形成符合审判规律的人员结构和职能分工。因此探讨审判团队建设的路径,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论文共分三部分。
一、目前我国审判团队建设的模式
审判团队建设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我国自上而下进行的司法改革,主要围绕审判权运行机制来进行。目前,改革模式有广东珠海横琴新区法院所采取的“1+3+1”的模式,由1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建审判团队;深圳福田法院采取的是“1+N”的模式,由1名审判长、1-2名见习法官或1-2名法官助理及速录员组建独任制审判团队;无锡江阴法院所采取的是“1+N+N”的模式,由1名独任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进行审判;南京市一些法院也对审判团队建设进行了探索,组建了五人制和三人制两种审判团队,五人制团队采取1名庭长或副庭长、1名审判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的工作模式,三人制团队采取1名审判长、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工作模式。在审判团队建设的分类上,除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不同组合模式外,审判团队建设按照法官助理来源的不同,还可分为形式化的审判团队及实质化的审判团队。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官对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选择权大小。完全按照主审法官的意志来选择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是实质性的审判团队。主审法官不能决定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人选,完全由组织指定或法院内部调剂的,这样的审判团队是形式化的审判团队。珠海横琴法院模式最具特色。该院全面取消审判庭建制,不设立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全面取消案件审批制,不再存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对案件的审判权;独任审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发;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审判长签发。这种建立在无包袱、体量小、案件少等独特因素上的司法模式,能否复制和推广,还需要观察时日。
在审判团队内部的职能分工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有的法院规定,在合议制团队中,由审判长分配案件,安排工作,行使必要的监督管理权,普通法官(助理)能够胜任的简单案件,由其独立完成。对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般由审判长或合议庭审理,特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审判长或审判团队负责人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法官综合能力等因素进行案件的再次分配,并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有的法院规定专业型法官是审判团队的负责人,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对案件的分配权、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权、内部管理考核权等。在专业型法官团队模式下,潜力型法官、储备型法官是团队中的参谋及助手,接受团队负责人的指挥和监督,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有签发决定权。为了减轻主审法官的负担,有的法院建立了审判团队讨论案件、合议庭讨论案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定案把关机制。
二、审判团队建设的问题及困境
(一)审判团队建设的案件制约因素:人少案多。在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工作模式下,中基层法院即使按照39%的法官员额比例,法官数量将大为减少,但是在中基层法院中,由于法院党组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长期不在一线办案,即使进入法官员额,也无法迅速进入法官角色。基层法院受理了全国80%的案件,但是与中、高级法院采取同样或大致差不多的法官员额,必然会严重打击基层法官的积极性,导致基层法官因不堪重负而离职。中、高级法院出于维护自身内部稳定与和谐考虑,在人员总基数多的情况下,同样的比例,法官员额自然多,而在基层法院,由于在编总人数少,导致法官员额更少。在基层法官员额少、法官等级低、待遇不对等的情况下,审判团队的案件压力与工作动力明显不符,不仅加剧了基层法院的人案矛盾和信访压力,也会使不同层级的法官工作处于长期不均衡状态,既违背审判规律,也不利于司法公信。
(二)审判团队建设的审限制约作用:审理期限短。随着法官的减少,案多人少问题的加剧,审理期限问题成为制约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根据学者的研究,除中国外,没有一个国家用给法官规定审理期限的办法来解决诉讼效率问题。两大法系国家不为法官审判案件设定硬性的时间界限,在强调审理时间时,只是在法官职业道德伦理层面进行强调,将勤勉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或仅由法院提出审理时间上的工作建议。例如美国法院通常会对案件的最后处理提出时间期限上的建议,如80%的案件需要在起诉后一年内得到解决,但总体来看,美国联邦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诉讼效率远高于两大法系的国家。即使诉讼效率较高的日本,其地方法院审理案件时间超过1年的占21%,超过2年的也占到7%。在审理期限不废除的情况下,独任审判与合议庭审判的区别就不够明显,带来为调整审理期限而导致的“名合实独”或“合而不议”的问题,不符合审判规律,人为加剧了审判资源的紧张与错案的发生。
(三)审判团队建设的人员因素:助理的职能空置。助理的惰性化首先来自助理的幸福指数降低。当下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在法院现有人员没有退出或分流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硬着陆”,从而使原来身份平等的法官,因某些原因(如职务、等级、学历、经验等差别)而不能再担任法官,尤其是一些年龄不太大的同志,自认为成了改革的牺牲品,从而降低了自我要求和工作积极性。其次,由于有的法官助理不是法官选任的,而是院庭领导指定的或考试淘汰的,因为个性或工作思路原因,法官助理与法官不合拍,导致法官助理不能减轻法官负担。再其次,社会对法官助理的不认同,不相信法官助理,导致年轻的法官助理发挥调解职能欠佳。很多银行或被调查单位因认为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且诉讼法对法官助理的职能没有规定,也拒绝配合法官助理的调查及保全工作。再次,审判团队的奖励机制不明确,也制约了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审判团队的奖励机制,往往由法官负责实施,法官对助理奖励的公平程度也直接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在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情形下,主审法官的奖励支配权往往缺乏监督,从而加剧了法官助理的对立情绪。
(四)审判团队建设的能力因素:缺少智力支持。在审判团队建设初期,专家及法院领导都设计好了主审法官联席会议或专门的法官委员会来讨论疑难案件。但在工作中发现主审法官联席会议或审判长联席会议难以召集。因为当庭长或院长不是主审法官时往往不愿意召集开会讨论案件,因为是主审法官负责制,院庭长不再承担领导责任,而且院庭长有自己的案件或行政事务要办。再加上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兼职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也不能召集联席会议。强压业务庭加强业务学习,但效果不佳,因为只有主审法官有学习动力,其余非主审法官学习热情不够。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去行政化后,院庭长不再强迫业务学习,但法院审判咨询机制没有建立,审判团队没有智力支持系统,导致遇到难案无人过问或关心。
三、审判团队建设推进的路径
(一)强化审判团队的选任程序
1、严格员额制法官的选任程序
要防止照搬公务员的考核模式,主审法官的选任应放到社会层面来做。要成立统一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按照考试、考核相结合的要求,并根据法院干警自身的选择,采取公平公正的选拔方式。并将选任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目前法官员额要特别警惕向院庭长倾斜的做法。院庭领导是否进入法官员额,应当根据办案情况由社会层面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而不能由法院自己决定。
2、强化主审法官对助理的选择及明确助理的职责定位
因为审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团队工作,需要团队成员间的相互支持与配合,必须强化主审法官对助理的选择权。
主审法官选择法官助理是司法管理规律的要求。法官助理是主审法官的助手,应当对主审法官负责,如果主审法官都不能选择自己的助理,而由单位领导或组织指派,则法官助理必然不会对法官负责,而是向领导或组织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的各种工作要求不能得到贯彻,也难以会满意助理的工作。而将法官助理的选择权交由法官行使,主审法官可能会选择自己最了解、最熟悉、最放心的人当自己的法官助理,利于工作上的协调配合。
主审法官选择法官助理在境外比较普遍,如香港高等法院,独任审判团队由1名法官2名助理和1名非法律专业的后勤人员组成。法官助理由有司法执业资格但还不能担任法官的人担任,由法官选任,团队人员相对固定,一般不变动。无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地区法院系统,法官助理都是由主审法官选任,且可以选任2-3个法官助理,但是常设法官助理只能选任1个,且是为法院院长服务的。欧洲法官助理选任模式与美国接近。一般主审法官选任的法官助理不是常设的,法官助理来源主要是各大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或执业时间不长的律师。,聘用法官助理的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一般法官助理的任期为2-3年,这样做有两大好处:一是利于法学专业人才的成长,利用各大法学院校毕业生素质高且年轻的特点,能够为法官提供高质量的审判服务。二是不长期聘用,利于法官及时选择优秀的助理,避免法官助理官僚化。因此,建议法院对新聘用法官助理可先签订短期聘用合同,在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主审法官可以直接决定法官助理的去留。
对法官助理的职责,目前认识已趋向统一,主要是辅助法官进行程序性事务的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调解、组织交换证据、安排开庭、拟定法律文书等事项。由于法官助理要拟定法律文书,因此法官助理必须参与庭审,这样才能使其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和事实真相,对案件有正确的判断。由于法官助理对裁判文书有拟定职能,可能因对当事人亲疏有别。因此在庭审时法官应告知法官助理的人员身份,并征求当事人对法官助理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如果申请回避理由成立,法官应及时决定助理回避,并更换新的法官助理出庭,以保障法官助理职责的有效行使。
(二)修改法院组织法及民事诉讼法,在废除审理期限制度的同时,在中级以下法院,以独任审判为常态,合议庭审理为例外。以最大可能地节约审判资源,应对法官员额不足的问题,将审理期限与审判组织脱钩,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司法规律,避免将审判组织与审理期限挂钩的不合理行为发生,也可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既然谁审判谁负责,那么合议庭在中基层法院就不应成为常态。从宪政角度分析,独任审判制度的扩张也符合“接近正义”的理念。意大利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指出:“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能够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的人可以接近。”从境外的司法实践来看,独任制审判是民事案件一审普遍适用的审判组织形式。美国、日本等国的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以独任审判为原则。在德国,民事审判也是从合议制转变为独任制。《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2002年1月1日生效)规定,“民事庭由其一名成员以独任法官进行裁判,”这种规定,就是为了提升州法院的办案数量,增加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能力。法国的小审法院(即设置在都市各区和乡镇的初审法院)审理的小额民事案件及一些有关劳动法、农业法和选举法的争议也适用独任制审理。在台湾的司法实践中,第一审民事诉讼都是由一个法官独任审判。
在修改法院组织法时,还应当明确主审法官员额应向基层倾斜,法院等级越高,法官员额越少,这样不仅利于体现司法权威,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也是解决基层案多人少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司法的国际惯例。
(三)在法官员额制后明确法院人员的分流和退出。分流是法官精英化的前提,没有案件或纠纷的分流,就不能对法院人事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进行真正的改革,就无法把法官员额带来的精英化与法官案结事了的能力进行合适的匹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案件管理的重点是通过管理型法官促进案件分流,过去的几十年里,法官的角色由审判的主持者逐渐转变为纠纷的解决者,法官认同并鼓励使用诉讼和解及ADR等替代性程序,通过案件管理使大量案件在诉讼程序的早期达成和解进而终结诉讼。应当看到法院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纠纷的,应根据案件种类的不同原理,利用职业级别评定的优势,以司法人员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教育背景和自我定位等为标准,将法官分成主要从事诉前法院内的司法ADR工作和诉讼程序中的和解工作的调解法官(和解法官)、处理简易程序案件的基层法官、普通程序法官,以及处理上诉和疑难案件更高级别法官,依照职业级别配给不同等级法官的员额数和工作内容,从而保证以审判业务为中心的法院系统,能够适应司法的转型和升级。
建立法院人员的退出机制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及审判团队建设成败的关键。建立退出机制,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都能够进退有序,如法官完不成审判任务,则可以退出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不能胜任,则不仅不能选任为法官,还要降低其法官助理的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四)建立审判团队决策咨询服务机制。为了解决审判团队审判决策的后顾之忧,为主审法官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应建立法官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会议秘书,专门负责召集案件的讨论和记录。应建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专门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案件的制度,倒逼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复杂案件,及时参与案件研讨,不愿意参与讨论的就退出审判委员会。对于特别疑难案件,应当通过建立新型法院智库和专家会议来解决。为了解决审判团队除审判外的工作负担,应当推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在法院设党委会,对应几个个审判团队设立党小组或党支部,设专职党支部书记,将廉政作风建设、人事政务管理、调研宣传统一来抓,实现监管的人少而优,干事的人多而专。将管理权交综合机构,将内部约束制度化,将除法官会议外的咨询服务专家化、社会化。
(五)优化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要改变过去以部门或个人为考评单位,考核方式单一的做法,要注重考核审判团队的质量与效率,将奖励及办案补贴发放到主审法官手中,由主审法官负责统筹安排发放,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了防止主审法官奖惩不公,法院监察室应当对奖励发放进行监督,防止因奖励不公带来审判团队的内部不和谐问题。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建立案件流转制度,对于低等级主审法官无法审结的案件,可以主动要求将案件移转到高等级的法官来办,但应将移交情况作出说明,并作为考核法官审判业绩及能力的重要依据记入法官业绩档案。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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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5:26:21 |
【孙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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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院长唐卫同志发言 |
2015-06-28 15:27:29 |
【唐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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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我院自2013年11月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结合我院“内涵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借此机会,我就在改革过程中的一些体会、思考以及困惑与大家作一交流。
一、我院改革的主要做法
武侯法院长期以来案件基数较大,新类型案件较多,近年来法官结构中年轻法官比例高,审判经验不足,如何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放手让审理者裁判?我们经过前期调研、广征意见,确立了以构建审判专业化为主线的改革模式。
一是设置专业化审判庭。民事法官短期内难以胜任多种类型案件的审理是客观实际,而民事审判的发展实践本身也体现了不断专业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打破原有的庭室建制,在充分考虑工作量相对均衡的基础上,根据案由细分领域,将原来的9个业务庭重新划分为12个专业化审判庭,以小审判庭的形式进行专业化审判,每个审判庭审理1—3类主要案由,年均办案量为800—1000件,并根据各类案件的增减情况进行适当微调,确保法官将有限的精力集中在相对固定的工作领域。
二是探索法官员额制。要打造专业化审判模式,就必须解决各类人员忙闲不均的问题,为此我们也不由在思考,一个法官到底一年能办多少案件?一个法院到底需要多少法官?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说法越来越沉重,其实,“案多人少”并不是法官太少,而法官的潜力与工作饱和之间也可以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曾经一位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来我院挂职,他在自己的法院一年办80多件案子就是办案能手,但在武侯法院半年就办了110多件。我们征求了多数法官的意见,他们认为一年办250-260件比较合适,我们于是以人均不超过300件的全年办案量作为基准,适当考虑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当量,测算法官员额为50名,人员配置上一个专业化审判庭9个人:1名庭长、2名独任法官、3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即1:2:3:3的比例),我们一线法官从原有的71名减少到50名。
三是重构内部管理新模式。为进一步提高审判专业化程度,我通过构建“三大平台”,剥离行政事务,加强审判指导,强化审判监督。搭建行政事务平台,经区上专批设立了行政事务办公室,配备了相应的职级职位,分支部集中处理审判庭、执行庭的党务、行政和廉政工作;建立审判指导平台,通过全体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专业会议来实施分类分层业务指导;探索法官监督平台,建立法官惩戒体系和评价体系,用刚性制度和客观标准实现对法官的错案追究与业绩评价。
四是明确审判工作职责。我们对各类人员的职责作了重新梳理和明确,首先是案件审理分层分级,专业化审判庭庭长具有二次分案权,简单案件直接交由独任法官审理;较为疑难复杂案件由庭长自行审理;更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就可请求院长、副院长、专委担任审判长审理,改变院领导过去依靠审委会把关的方式为直接坐堂问案。其次是文书签发自行担责,独任审理的,由审判员自行签发,合议庭审理的,由审判长签发。其三是案件指导分组分类,专业法官会议成为讨论案件的主要形式,审委会专业会议作为先行过滤程序,也发挥分类指导作用,审委会委员也可组织开展庭审、文书评查等活动,更多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其四是考核到庭到人,既考核法官,也考核专业化审判庭,考核结果作为庭长、法官连任的依据。
在改革中,我们还对部分争议不大的案件实施裁判文书简化改革,为法官腾出精力时间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同步实施为期两年的“法官素质提升计划”,力求让法官的司法能力与专业化审判模式相适应;今年4月实行了法律文书集中送达,从各部门抽调10人成立专门的送达小组,设立了岗位津贴,目前已集中送达820件,实现了送达与审判的彻底分离。
二、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我们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难以突破的困难,一是“权责利”不相匹配,法官缺少一定的职业保障和职业荣誉,缺乏改革的后续动力;二是最高院的一些方案设计在基层难以落实,比如让所有审委会委员都享受副院长待遇,由于顶层设计上缺乏政策依据,很难真正落实;三是原有的设想难以实现,比如限缩审委会议案范围、下放法律文书签发权,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官对重大涉稳案件的独立承受能力,以致在“还权”与“让权”之间形成博弈,又比如院领导长期陷于各种繁琐的日常事务,难以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案件审理;四是案件激增对改革造成冲击,受金融环境影响,加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我院今年上半年新收案件9196件,同比增长59%,案件大幅上涨也影响到我们的既定部署。
三、对下一步改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在观念上避免两种趋向。一方面避免片面强调国情,主张一层不变,抵触改革。我们都能体会到机制弊端对法院工作的制约,“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改革才应当是主基调。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忽视国情,推行理想化、教条化改革,甚至为改革而改革,比如对于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回避制度,如果在实践中发现确实弊大于利,就不应“照本宣科”机械地推行。
二是在措施上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充分考虑当前实际,在放手还权的同时,加强审判指导、监督与效果评估等相关措施的探索,保证审判质量;建议通过顶层设计消除政策和制度壁垒,逐步实现院领导的审判职能回归,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建立权力和责任相适应的法官保障机制等。
三是在进度上注重整体性和协调性。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纳入到司法综合体制改革中一体规划,一体推进,促使这一单项改革随着各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实现突破;同时,我们在改革中不仅仅是强调法官责任,还需通过业务培训、营造氛围等方式体现对法官职业群体的关怀,增强法官的归宿感和尊荣感,释放队伍活力,激发内在动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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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5:28:36 |
【孙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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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显江同志发言 |
2015-06-28 15:51:16 |
【陈显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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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司法规律 发扬司法民主
改革审判委员会运行方式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一五、二五和三五改革纲要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改革与完善审判组织,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则是这项任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诸多因素制约,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背离司法规律、作用发挥不好等问题,进而妨碍了司法公正、效率和公信力的实现。
一、现行审委会组织形式运行弊病
一是审委会委员组成过于行政化。我国目前很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都与行政职务挂钩,其中虽然有一些委员具有法官资格,但却长期从事着行政工作,知识结构明显无法胜任审委会工作,而一些在院内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但不带“长”的一线优秀法官却未能进入到审委会序列,这样的人员配备与设立审委会的初衷明显相违背,根本不利于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不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
二是讨论程序不规范,流于形式。目前审委会的启动程序是:在审委会召开的现场,先由庭室书记员向参会的每位委员各发放一份审理报告,由承办法官宣读该报告,然后由各委员在会议主持人(一般为院长)的示意下开始发表意见,而发表顺序比较随意性,没有比较正规的先后顺序,然后由主持人在总结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而其中最关键的是,如果职务高的委员一旦先行发表了定案意见或者倾向性的引导意见,职位偏低的委员要么不愿再发表意见、要么随声附和,也有一些不熟悉业务、不负责任的委员只是同意其他委员的意见,甚或出现几人同时各人讲各人意见的混乱情形,所以,在一些审委会笔录中出现“同意”、“同上”或者“同意某某委员的意见”等类似的简单记录,也就不足为奇了。而每次召开的审委会时间很有限,很多委员几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吃透案情,“同意合议庭意见”成了很多审委会最终的决议结果,对承办法官花费精力而形成审理报告的案件讨论更多的流于形式。
三是审委会议事规则与制度设计存在矛盾。一方面,违背审判公开原则。现行的审判委员会一般都是采取闭门会议的形式,先讨论,后决议,缺少了最直观的庭审过程,缺少当事人参与,这实际上是在审委会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了二次审理;另一方面,违背回避制度。由于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委员中是否存在应当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的情形,其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无从行使,导致审委会这一法院内部最高组织机构的回避制度形同虚设。
四审判权与裁判权分离,责任难以落实。审委会委员在未接触双方当事人、未听取双方陈述意见的情况下,仅凭承办法官的单方面陈述对整个案件做出了裁判,而这种裁判又具有决定性,这就导致审判权与裁判权被割裂开来,一旦出现错误,承办法官便会以此案经审委会讨论决议为由推卸责任,责任追究机制难以落实到位。
二、审委会改革应遵循的要求
一是全面贯彻司法民主。审委会制度本身的设计初衷就是充分发挥审判权中的民主要素。审判委员会通过采取民主议决、投票决策、以少从多的结论产生模式,实质上是充分实践了审判权运行中的民主理念与要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权运行中的具体体现。审委会改革中只有全面贯彻司法民主的要求,才能真正发挥集体智慧、保障司法民主,抵御司法干预、化解外部干扰,防范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廉洁、把好案件质量关,达到改革之目的。
二是切实尊重司法规律。审判委员会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在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决策方式等方面都有着较强的行政化倾向,部分规定在实践中与司法规律相违背。因此,作为审判改革的枢纽环节,审委会制度的改革应更加尊重审判公开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回避制度等司法规律,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以彰显其作为同一审级中法定最高审判组织的应有作用。
三是强化工作规范设计。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进退适宜、取舍得当的关键在于确立规范。所谓规范,既是行之有效的规则,又是有条不紊的过程,更是恰如其分的结果。一方面要求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及内容,另一方面要求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即要以建立具体规则为基础,实现过程的可视、可控、可查,从而形成常态性、长效化的审判委员会良性工作格局。
四是保证职权责任落实。责任的落实是衡量改革进度、检验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要通过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权威性与执行力;通过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增强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务求事必明责、行必责实。
三、审委会组织形式改革路径的思考和设想
一是优化审委会委员构成。审判委员会构成委员理当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丰富一线审判经验、且社会公信度较高的法官担任,并非只能由院内带“长”的负责人组成。同时,在审委会组成力量上应当考虑到专业结构和知识储备等客观原因,由各自擅长自己业务领域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审判委员会之下建立民事、刑事、行政等专门委员会,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根据所涉领域的不同交由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直接讨论。
二是完善研究规则,规范讨论程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在性质上属于二次审判活动,必须要有严格的规则程序。针对案件形成的书面审理报告应当在时间上保证提前发给各委员,以便他们提前了解案情,查阅卷宗。会议顺序应当是:案件承办人宣读审理报告,其他合议庭成员补充说明有关事项,后由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进行现场解答,然后在院长主持下按照职级或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发表自己看法,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最后在无补充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多数人的评议意见,并形成最终的决议结果,由各委员进行签字。其中评议由职级或资历先低后高的顺序进行,主要为了防止职级或资历高的委员先行发表倾向性意见后,较低委员不敢持不同意见,或者出现“一言堂”现象,进而影响到审委会设立初衷。合议应采用辩论性合议,尊重少数人意见,每名委员的发言均应在决议中有所体现。
三是尊重审判的亲历性。法律明确规定了案件的直接审理原则,但是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议事制度采取会议式讨论形式,委员决定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参与案件审理,与司法规律相违背。因此,对于应当或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如果没有参与案件直接审理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旁听案件审理。对于没有通过审理或旁听了解案情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通过播放录像的形式了解案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需要勘查现场的,可以组织全体或委托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实地勘查。
四是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根据中央改革方案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未来要推进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些改革举措都将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案件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与审委会对案件的结果负有直接责任,一旦出了问题,由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让参与案件审理与最终拍板的法官和委员对案件的结果挂钩,真正做到《决定》中所提到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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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5:52:02 |
【孙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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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清杰同志发言 |
2015-06-28 15:53:32 |
【李清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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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合议制审判挺脊梁担重任
合议庭制度改革是完善责任制、提升审判力的关键,为此也必然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所在。基层法院合议制审理的案件虽然约占案件总量的1/3,但却投入了法院2/3的审判力量,付出了法官2/3的审判精力。合议制审理的案件社会关注度相对较高,是影响司法权威、社会公信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法院办案存在“行政化”倾向,院、庭长审批案件权限过大,造成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既不符合司法规律,又影响审判质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下发后,为全国法院合议庭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使基层法院改革合议庭制度有了遵循,为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奠定了扎实基础,迈出了重要一步。我们深刻认识到,改革合议庭制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必须遵循审判运行规律,深入探究、破解难题,内增动力、外优环境、践行规则、创新有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合议庭制度的审判功能。
一、现行合议制审判的问题分析
一是运行现状不理想。合议庭的本质是各成员平等参与、共同议决、共同担责,但由于案多人少以及缺乏制度约束等原因,合议庭成员的实际“亲历性”、“参与度”都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承办人独自主导现象普遍存在。承办人从头到尾负责整个案件,即使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也由承办人单独完成,其他成员基本不列席,承办人角色被客观强化,审判长角色被不当弱化,其他合议成员被不当虚化,致使“形合实独”、“挂名合议”现象屡屡出现。二是未严格执行庭前阅卷制度。除承办人外,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庭前基本不查阅卷宗,不拟制庭审提纲,进而影响合议庭成员在庭审、评议中应有作用的发挥。三是庭审参与度不高。基本上是承办人主导,其他成员发言较少甚至不发言,更有甚者中途退庭,合议庭并未真正作为一个审判组织集体审理案件。四是评议流于形式。承办人往往是讨论过程的主持者和发言人,其观点、看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的最终处理结果,其他成员简单附议现象普遍存在,评议缺乏争论和充分的意见交换。上述问题的存在,致使合议庭仅仅成为形式上的合议庭,而实际上存在程度不同的“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现象,与合议庭制度的价值追求严重违背。
二是权责边界不清晰。合议庭与审委会权责边界模糊,作为合议庭的上一级审判组织,讨论案件仅仅是审判委员会职能之一。而在实践中,合议庭没有发挥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作用,而将大部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既影响审判委员会审判指导、经验总结、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又可能导致其成为趋利避害、逃避责任的工具,造成合议庭矛盾上交、权力流失、责任落空的被动局面。
三是陪审作用不突出。随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落实,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大幅增加,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为例,人民陪审员现有177人,较2005年增加了147人。但这一资源并尚得到充分的使用。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大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程度仅停留在“陪”的层面,“审”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另外,人民陪审员多有本职工作,陪审时间难以保障,尤其在第二次开庭时,由于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审,导致合议庭中途更换成员,引起当事人不满。
四是考评机制不给力。现行的考评机制多以案件承办人作为考评对象,而未真正有效的对合议庭进行考评,且考评的指标较多,设置不尽科学,对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在合议庭中的工作量和所起的作用,缺乏实质性的考评。考评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对合议庭及其成员行使审判权力、履行审判职责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五是监督追责不到位。一是监督方式单一,主要是法院监察室对法官进行内部的廉政监督,其他监督、管理很难落实。二是追责制度不完善,案件出现差错时,主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关系不大,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责任认定及追责方法,没有明确可行的追责办法。
六是法官能力不适位。法官是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力的权责主体,是合议庭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整体上来说,法官队伍基本能够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基层法院年轻法官较多,他们的审判能力与合议制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自己主审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还存在着进步空间,案件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在其他成员主审的案件中,缺乏法律自信,在庭审、合议中不敢发言或简单附和。
二、推进合议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改进合议庭制度、推进合议制改革应正确认识并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取向,摒除行政化审批签发的繁冗程序,克服随意性参审合议的折扣弊端,让合议制审判挺起脊梁、担当重任,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一要健全合议制度。坚持庭前阅卷制度,合议庭成员在庭前应对所审理的案件阅卷,同时承办人应拟出庭审提纲,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和讨论。完善案件评议规则,合议庭成员应全部、全程参与,成员应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处理结果充分讨论,禁止弃权和结论性发言,并在评议笔录上签字。建立案件过问登记制度,非合议庭成员干扰、介入、过问案件的,应记录在案,为合议庭行使审判权排除干扰。
二要发挥担当作用。创新组成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实行5-7人大合议制,或者组成委员合议庭审理。审结疑难案件。真正发挥合议功能,转变以往复杂疑难案件全部提交审委会的旧习,主动担当,减少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数量,为审委会减负,使审委会将工作重点放到宏观指导与政策制定上来。充分吸收智慧。审判委员会、审判长联席会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在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全部列席,主动吸收审判理论与实践的智慧经验,切实提高难案化解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应积极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尤其专职委员要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等方式,对合议庭运行情况及时指导,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
三要强化陪审工作。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严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强化培训,提升履职能力,保证参审时间,提高人民陪审员在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专业性较强案件中的参审比例。充分发挥陪审职能,落实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保证其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的优势,增强其在审理案件时的调解作用,提高调解率,实现案结事了。
四要抓实审管指导。加强案件评查,加大改发案件、长期未结案件、涉诉信访等案件的评查力度,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合议庭审判工作。完善考评制度,建立以合议庭为单位的整体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官个人和合议庭业绩档案,尤其是考核各成员是否尽到“合议”责任,加大考评结果在各方面的运用。
五要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合议庭成员审判纪律情况的监督,发现违纪违法、徇私舞弊造成案件错误裁判或错误执行的,依法依纪处理。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形成倒逼机制,增强法官责任心,规范司法行为。
六要释放审判效能。减少行政性事务,行政管理工作通过简化程序、集中办理等方式予以合并与精减,使合议庭成员将更多精力用于阅卷、开庭、合议、撰写法律文书等审判工作,不断积累实战经验。减轻涉诉信访负担,成立涉诉信访案件专门合议庭,审判合议庭及其成员原则上只负责处理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信访事项,其他阶段出现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专门合议庭处理。加强针对性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专家授课、统一研修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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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5:54:43 |
【孙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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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通木尔进行点评 |
2015-06-28 16:23:47 |
【通木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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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聆听了大法官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刻理解和对我国法院司法改造长久的构建 ,从技术层面,从每一个细节给我们一个信息,让我们深受鼓舞。今天下午,听取了各位大法官的发言,将成为我学习的动力和今后工作的良好借鉴。听取了改革方向和路线的设定等意见,这样的经验将成为第二批试点的成功经验,我们将认真推广。下一步,我们将你们的理论结果与我们的改革结合在一起, 将你们的经验推广下去。 |
2015-06-28 16:26:51 |
【杨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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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第三专题:健全审判权力的诉讼制度改革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院长杨咏梅,由我主持这一专题 |
2015-06-28 16:34:10 |
【杨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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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姜树政同志发言 |
2015-06-28 16:34:42 |
【姜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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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很荣幸能够来到美丽的春城昆明参加本次论坛。下面,围绕我提交的论文《中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同心圆”模式——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看“公检法”的角色定位》,从四个方面,作一简短发言。
第一,对改革之前刑事诉讼模式的构造透视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范畴,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而不是某一局部环节,将侦查、起诉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作为研究的核心内容,意在通过调整上述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改革刑事诉讼程序。
中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实际运行,近似于一种线性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刑事诉讼程序呈“侦查—起诉—审判”状态一字排开,侦查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公诉和审判只是侦查的逻辑推演和时间延伸,侦查活动的结果往往就预示着整个案件的大致结果,该结果在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往往没有太大悬念。由于这种刑事诉讼构造如同一个生产流水线,被形象地称作“流水线”式的诉讼结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裁判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上分别进行“流水线”式的操作,通过前后接力互相配合和互相补充的活动共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完成整个刑事诉讼活动。
第二,认真反思“流水线”上的“公检法”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流水线”模式更加强调的是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以保障刑事诉讼功能的最终实现,以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检法的关系呈现出“分工存在交叉”、“配合明显过度”、“制约流于形式”的样态。在这种诉讼结构中,庭审成为走过场或者庭审形式化,审判程序在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诉讼权利方面的价值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段简洁凝练的表述,提出了一个变革刑事诉讼传统办案模式的制度构思,即通过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重塑中国刑事诉讼的构造模式,将审判作为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而将侦查、审查起诉活动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整个刑事诉讼构造要围绕庭审中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法官在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由于这种诉讼构造突出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其他诉讼活动均围绕“审判”活动来进行,整个诉讼构造类似于一个“同心圆”,因此,可以将这种不同于“流水线”模式的诉讼构造,称之为“同心圆”模式。
第三,“流水线”到“同心圆”模式的转变,应当对“公检法”角色进行重新定位
侦查环节:要从“任我行”到戴上“紧箍咒”。“流水线”模式中,调查取证权与人身权利剥夺权合二为一,造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出现滥用搜查、监听、逮捕、拘留措施等违法情况。而“同心圆”模式,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以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审查起诉环节:要从“传声筒”变为“把关人”。在“流水线”模式中,侦查本来属于公诉的准备工作,而实践中却游离于公诉之外。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环节的制约十分有限,在刑事审查起诉过程中更多是扮演着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传声筒的角色。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把好案件关口,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充当好把关人的角色,避免出现刑事错案冤案。
审判环节:要从“形式化”转向“实质化”。在“流水线”诉讼构造中,审判机关很容易出现过度配合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情形,以致庭审常常流于形式,起不到对案件证据进行甄别筛选的作用。而在“同心圆”模式中,刑事诉讼程序是以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主要形成于法庭。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必须坚持原则、守住底线,避免一味地迁就其他机关或将错就错、降低标准,使审判环节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屏障。
第四,以“同心圆”模式为主导,重建相关诉讼机制
一是建立侦查审查制度。在侦查权的配置上,建议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建立侦查审查制度,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监听等侦查措施或采取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应当事先向法官提出申请,由法官进行审批,法官认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由法官签发许可的令状。
二是规范证据筛查机制。要健全非法证据发现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健全非法证据认定机制,高度重视存在疑点的案件;完善非法证据排除信息共享机制,在侦查、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之间探索建立非法证据信息共享机制;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健全证据的庭审甄别机制,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和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三是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审判的亲历性、中立性和程序的终局性,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院长、庭长应通过参与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等方式,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减少案件审批环节,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选任方式和讨论案件的范围;加强审判监督,完善错案追究纠错机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四是统一刑事证明标准。坚持法律判断上的统一标准,要求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上来,即在审判之前的所有诉讼活动中都要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都应围绕事实调查、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对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不终结侦查,不提起公诉,不作出有罪判决,力求在各环节剔除不符合定罪标准的案件,切实维护对刑事法治的社会信赖。
五是优化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指标存在着以下级的决定是否被上级维持作为判断正确与否的根据,以及将后一机关所做决定作为认定前一机关工作效果优劣的依据的问题。这种评价机制混淆了公检法三机关职权的性质,影响了下级机关、前一机关办案人员的独立性。建议进一步取消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以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的发言结束,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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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6:35:17 |
【杨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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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泽祥同志发言 |
2015-06-28 16:37:13 |
【王泽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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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很荣幸能够就审判权运行方面相关问题在此和大家进行交流,望大家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合议庭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在于为了达到法官办案过程中集思广益、预防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民主的目的。在具体司法审判实践中,合议庭制度的实施却出现了许多异化,比如,合议制集思广益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合议制存在极大的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甚至还成为法官规避职业风险的“温床”,无法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合议庭制度改革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的观点是,推动合议庭制度改革,一要明确改革原则;二要构建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审理和责任承担机制;三要改革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包括法律文书签发制度、院庭领导带头办案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
一、现行合议庭制度的积极作用
1.法官办案过程中集思广益。我国法律规定中之所以将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最基本形式,就是基于“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的理念下,为了有利于法官办案过程中集思广益、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而作出如此规定的。
2.预防司法腐败。在合议制下,合议庭成员之间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通过共同决策的方式办案,有利于抑制个别法官的司法专横。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时,陪审员亦可发挥对法官办案的监督作用。因而,相较于独任制而言,合议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预防司法腐败。
3.推动司法民主。合议制下,3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办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作出裁判。如果合议庭成员全部为法官,这本身也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司法民主。
二、现行合议庭制度的弊端
(一)合议庭制度实施中的异化问题
1.合议制集思广益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当前审判活动中合议庭成员的组成过于随意,除承办法官外,其他合议庭成员成为“坐台”、摆设,无法发挥集思广益集中法官智慧办案的作用。
2.合议制存在极大的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按照现行合议制度,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领导、庭领导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领导、庭领导担任审判长。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对于法官的管理体制模式中具有十分明显的官僚化、行政化色彩,院领导、庭领导居于普通法官之上。
3.合议制成为法官规避职业风险的“温床”。对于某些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本来是完全一致的,却故意提出若干种不同意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均实行集体负责制,集体负责容易沦为谁也不负责,合议制下容易让法官规避职业风险,严重影响案件的效率和公正裁判。
(二)现行合议庭制度无法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
目前,院、庭领导研究案件和签发裁判文书成为各法院内部的规则,合议庭、主审法官审理案件却由其他庭领导、院领导作出如何裁判的决定,合议庭行政化的倾向明显,“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问题突出,合议庭代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裁判的职责受到了制约。院、庭领导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还未形成制度,即便是已经制定院、庭领导带头办案制度的法院,其参与合议庭办案的比例并不高,院、庭领导依然主要是通过研究案件、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签发法律文书、听取汇报等方式履行其监督管理职权,越发助长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问题。为了解决合议庭行政化的倾向,部分地区推动了审判长负责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院、庭领导对合议庭办案的干扰,但是,审判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却又导致了新的行政化,合议庭本身又沦为一个新的、小型的“行政组织”,合议庭办案行政化的倾向依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下,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裁判集体负责,实际上沦为谁也不负责,“由裁判者负责”也就无法落实。
三、合议庭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构建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审理和责任承担机制
1.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推行审判长负责制。现行合议庭制度下,院、庭领导参与合议庭办案时,由其担任审判长,院、庭领导在合议庭办案过程中有着更大的“发言权”,现行合议庭制度具有行政化倾向的情形下,容易导致院、庭领导成为案件的实际“判决者”,而真正的审理者是承办法官。因此,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同时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所谓负责即由审判长为主作出裁判、由审判长重点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负责,而其余的合议庭成员重点对案件事实负责。在此体制下合议庭所办案件,直接由审判长签发,院、庭领导不再层层把关,也不得干涉。在发生错案时,基于合议庭成员分工,由审判长重点对法律适用方面负责,其他合议庭成员重点对案件事实负责,在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的同时实现“由裁判者负责”。
2.由法官助理或者人民陪审员担任非审判长的合议庭成员。按照最高院、司法部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方案”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其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对社情民意、社会风俗民情和市井状况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与理解,这是人民陪审员的优势,这有利于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的“优势互补”。今后,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法官占法院全体干警的比例必定大为减少,在“案多人少”且拥有法官资格的人数减少的情况下,按照现行合议制办理案件显然是极不现实的,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职责的划分。为此,吸收大量的法官助理担任非审判长的合议庭成员,和人民陪审员一样主要对案件事实认定部分负责,审判长主要对法律适用负责,便于节约司法资源、培养法官后备人才、实现权责分明。
3.科学合理确定合议庭办案的范围。在推行审判长负责制,审判长对法律适用负责,其他人民陪审员、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作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负责,能够较好地解决“陪而不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有利于合议庭功能更好地发挥,提升司法效率和案件质量。在此基础上,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合议庭办案的范围,主要是严格限制合议庭办案的范围,降低合议庭所办案件数量比例,提高独任庭所办案件数量比例。我坚信,随着我国法官总体素质的提高,以及对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不断健全,大部分案件由独任庭审理是符合实际的,合议庭办案的范围应该限定在重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和可能判处被告人以重刑的案件,其他案件一般应由独任庭进行审理。换言之,中、高级法院也可以对部分案件实行独任审判。
4.为合议庭和独任庭办案提供相应救济渠道。可以预见,在司法实践中肯定会遇到审判长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合议庭成员对事实认定产生分歧的情况,同时,在独任庭中,独任法官就得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同时承担全部责任,无论是在事实认定方面还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均可能碰到疑难问题。因而,为合议庭和独任庭办案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也就显得极为必要。我认为,在合议庭和独任庭办案遇到上述问题时可通过以下方面的途径解决:(1)“观审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件,可组建由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观审团”,“观审团”参与庭审过程,对案件事实认定提供参考意见,最终是否采纳“观审团”的意见,由合议庭、独任法官自行决定。(2)审判委员会、法官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并给出相应的参考意见;法官会议由更为广泛的法官组成,可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法学专家组成,可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以上任何意见,由合议庭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当然,也可尝试其他相关的渠道为合议庭、独任庭办案提供救济渠道,这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要举措。
(三)改革完善相应配套制度
推动合议庭制度改革必须改革完善相应配套措施,进行综合施策。(1)取消院领导、庭领导签发法律文书的制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或者司法独立最终的核心都是指向法官独立断案。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推进合议庭制度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就必须取消院领导、庭领导签发法律文书的制度,合议庭的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即可。(2)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由3—5名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临时合议庭,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司法改革过渡时期,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按照现行制度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改革过渡时期结束后,合理确定审委会讨论案件和决定其他重大审判事项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对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形成的意见,合议庭是否采纳,由审判长决定。(3)推行院、庭领导带头办案制度,对院、庭领导和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规定每年的办案数量,让院、庭领导和审委会委员回归审判一线,为其他法官办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同时更加节约和高效利用司法资源。(4)推进专业化审判。“让审理者裁判”,只要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便可基本得到保障,但是如何做到“由裁判者负责”就是更为棘手的问题,法官素质不高就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障碍,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少法官心里感觉不踏实,也主要是由于其素质不高、怕承担责任造成的。法官不是万能的,法官的精力也十分有限,因而成立专项法庭、合议庭,推进专业化审判,有利于培养研究性法官,有利于合议庭及时总结某个领域的审判经验,让法官敢于对所办案件真正负起责任来。(5)完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能够卓有成效维护合议庭整体性的考核评价机制体系,细化对合议庭全体成员考核方案、细则,真正做到分工协作、权责明晰、奖惩分明。
总之,合议庭是我国司法审判的最基本组织形式。推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司法审判权公正高效运行,必须破除合议制度中的行政化倾向,改革现有的合议庭职权模式、责任承担形式,构建共同参与、分工协作、权利义务对等的审判运行机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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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6:37:46 |
【杨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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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岳彩领同志发言 |
2015-06-28 16:43:22 |
【岳彩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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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审判》“春城杯”论坛上的发言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各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措施,尝试司法去行政化的各种方案。我院经过调研,认为司法的行政化问题主要源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上的科层化管理结构。因此,要实现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目的,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学的视角,而应该从管理学与法学的多重视角进行切入。
一、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科层化结构与同构性特征
人民法院内部管理的科层制,主要是指其内部结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呈现出审判活动和管理活动的科层化体制,这种科层化的管理体制,致使我国法院内部一直呈现出高度重合的同构性特征:
一是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高度重合。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于2000年8月在颁布《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的新闻发布上提到:“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案件开庭后,经常还要通过庭务会进一步讨论、研究,并报送院长、庭长审批,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进行最后把关,这实际上是按照行政程序办案。”至今,这种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背后的实质是行政权在指挥审判权发挥作用,两者在实践中实际上是高度重合一致的,任何一个行政审批环节不顺,审判组织的决议都不能加盖法院公章送达当事人。
二是审判决策与管理决策的主体混同。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在审批案件时行使的是审判决策权,而他们同时也是法院的内部管理决策主体。因此,审判组织作出的决议,实际上是由法院的管理决策主体决定的,二者呈现出主体混同现象。换句话说,管理决策主体通过审批或者合议等形式,对审判组织的决议进行决定,这种运行机制是一种幕后机制。
三是行政职级和法官等级的对应现象。我国司法机关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套用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制度。法官和其他公务员相比,虽然具有法官等级,但法官等级一般是由行政职级决定的,行政级别才更能体现法官的政治待遇和前途,法官等级仅具有象征意义。更重要的是,法官的福利待遇更多的是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而非法官等级。如我国首席大法官的每月的法官津贴是340元,五级法官每月为180元,法官级别相关11级而津贴差距仅为160元,而按照我们鼓楼区的标准,我院一名副科级法官比一名科员级法官平均就多500元。
二、科层化内部管理结构对审判独立的影响
从管理学资源依赖主义理论来看,法院为维持其自身运转,需要向国家索取资源,从而形成法院对国家的依赖性;同样,在法院和法官的关系上,法院也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从而形成法官对法院的服从和被支配关系。通过这种从国家到法院,从法院到法官的依赖链条,形成了国家控制法院,法院控制法官的现状。在法院与法官的关系上,就导致了法官对法院的命令服从和向权力的积极靠拢,行政化由此渗透法院的各个角落。低级别的法官既要执行法定的诉讼规程,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又使其要服从上级的指令,导致了现实中法官的权利较小,对负责审理的案件几乎没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体现最明显的就是案件审批制度,使法官作为案件的承办人没有实质性的独立审判权,从而呈现出法官“只审不判”的特有现象。比如,我院在调研过程中,随机抽取了500份已结案件卷宗,其中经签发人修改过的裁判文书为486份,被修改率达97.2%。在被修改的裁判文书中,修改判决主文或调解协议内容的有328份,修改率达67.49%;其中,仅对判决主文或者调解内容中的语言文字方面进行修改的为292份,修改率达89.02%;针对判决主文中可能影响裁判分析论证或判决结果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有26份,修改率达7.93%。由此可见,科层化的内部管理结构,已经明显使行政权产生了对审判权的僭越。
三、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造路径
法院本身承载着司法管理功能和司法裁判功能以及二者的互动,要达到司法去行政化的目的,应当区分审判事务和管理事务,不同运行规律的事务由法院内部不同的组织机构来完成,通过法院审判事务和管理事务结构的调整,构建司法自治型的内部管理体制,从而真正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
一是厘清司法自治型内部管理体制的构建原则。人民法院的内部结构分为管理系统和审判系统,两者的关系应当是管理系统服务审判系统,审判系统对外输出司法产品,管理和审判二者组成一个耦合系统,相互作用共同实现司法功能。因此,司法自治型内部管理体制的构建原则,应当是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开展审判工作,让法院的行政系统具有附属性,其运转完全围绕着审判工作进行。比如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不仅仅应当服从其部门领导,而且应围绕指定的法官开展工作,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也应根据法官的指令,为其提供行政服务。
二是重构法院院长的地位和职责。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法院院长主要是行使三种职权:作为一般法官的审判权;作为法院主要管理者的行政管理权;作为法院最高领导的对外代表权。对外代表权不用多说,主要是一种身份象征;在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中,应从前两点切入,重构法院院长的地位和职责。第一,院长作为一名法官,首先应当亲自办案。据《南方周末》记者检索公开可查资料发现,卸任及现任的110多名大法官中,仅能找出11位大法官亲自开庭的记录。实际上,法院的领导干部,不仅仅是院长,也包括庭长们,表面上看不办案,但却在以审批案件的方式在“定案”。因此,重构院长的地位和职责,首先应明确其审判职务,不得再签发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案件,而应当是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去亲自开庭、审案,包括庭长们。我们已经欣喜的看到,2014年2月最高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开庭审理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2014年12月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开庭审理了迄今为止获得最高赔偿的泰州环保联合会诉六家化工企业的江苏“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江苏高院还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意见》,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院、庭长审执结案件近40万件,占全部审执结案件数量的33.97%。其中,我院实行的审判团队改革,根据案由的相似性将包括院、庭长在内的所有法官分别编入11个审判团队,实行类案专审;自2014年至今年上半年,院庭长主审结案1772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数的22.46%。第二,院长作为法院的主要管理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但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监督。比如,可在法院内部成立法官会议,其成员由全体法官组成,院长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应受本院组成的法官会议的监督,并向法官会议负责。
三是慎重处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系。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实现“让审判理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方面是给法官增加权力,负责审理的法官有独立的裁判权,另一方面要求谁用权谁负责。此处的负责,目前提出的是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追究倒查制等。改革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法官的独立问题,但我们提出的实现法官的独立,是用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的基础,就需要慎重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否则就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第一点,改革成果可能被抵销,因为法官担心案子判错了被追究责任,即使你给了他这个独立的权力,他也不敢用。第二点,可能导致法官进行责任的风险转移,遇到难办、拿不准的案子,就把案子提交给审委会,或向上级法院请示,转移自己的办案风险。第三点,还有可能产生法官离职潮。由于担心被追究责任,加上目前实行的员额制,到底哪些人能进入员额,大多数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均处于观望状态;一旦自己可能进不了员额,或者进了员额要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就可能产生法官“用脚投票”的现象,离职人数增多。丹宁勋爵曾说,绝对不能给法官一个独立的地位,又让法官颤抖的问这样会被问责吗?因此,对于司法责任制,我认为应当放弃对法官判案的责任追究,转而追究法官的行为不当责任,而不是因为法官的判断而遭受惩罚,法官因为判断而遭受惩罚是违背审判独立精神的,应该是追究法官的行为,而不是惩罚法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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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6:43:51 |
【杨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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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院长吴国兴同志发言 |
2015-06-28 16:52:36 |
【吴国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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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审判权运行规范化研究
大数据是全球范围内新的一次技术革命、观念革命和商业革命。当今时代谁能够抢占大数据研究先机,谁就能在未来社会拥有更多的控制权。大数据技术以大量、高速、多样、价值特点不仅可以有效地提升其办案效率与质量,而且还保证了司法公正性、规范性。
大数据趋势对审判权运行的直接作用:
民众公平诉求意识增强。伴随着大数据发展趋势,信息开放透明的特质决定了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手机等设备,就能第一时间向世界发布自身的遭遇经历,披露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信息,这使得当代信息传播无论在数量、范围还是速度上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对司法信息的需求量增大。在大数据熏陶下,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对于司法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大,以往的案件报道、审判公告、法制宣传、工作报告为主要形式的法院工作信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对法官司法能力的新期望。一方面,民众要求通过个案的审理实现社会生活中普遍价值所推崇的正义,另一方面,又逐渐关注个案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既程序公正也越来越多地得到社会认同。因此,在案件审理中的实体、程序瑕疵都可能迅速成为舆论焦点,并呈现迅速放大的局面。
大数据策略推进审判权则具有现实可行性:
法院建设的信息化。经过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部署与落实,各项具体举措大体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大数据能够使得普通群众也能便利、较为充分地获取各类司法信息与数据,传统围墙之内的审判也越来越多地接受着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析。
司法统计的规范化。通过对数据的录入、分析、提取,通过构建数学统计模型,挖掘数据分析机制,可以有效评估司法审判的运行态势,是实现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
司法公开的常态化。法院系统历来重视司法信息公开,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将司法公开的范围扩大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可以说,法院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处于较先进的行列。
队伍建设的专业化。法院建设起一支现代化的司法辅助队伍,利用现代化手段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法院信息,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的一只队伍,我们有底气与自信在大数据发展中发挥专业队伍的人力资源优势,满足信息化建设日益增强的需求。
以大数推进审判权运行的路径分析:
树立大数据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法院队伍需要积极转换思维观念,主动应对大数据发展先机,重视对大数据司法统计、分析人才的培养。配备专门人员从事司法统计大数据工作,促进先进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实践互融共进、互促共长,增进人才交流,及时引进优秀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高端人才。
科学建立审判数据库。法院系统应建立全国审判信息数据库,在案件裁判文书等数据分析挖掘领域取得新突破,建立起各种类型司法统计分析需要的数学统计模型,把孤立的案件联系起来,获得各种视角的统计分析结果,并加强对海量数据的自动挖掘和分析,反映案件审判所折射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强化对大数据的应用。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实施宏观综合管理,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趋势。借助于数据,我们不但可以了解司法活动的总体状况,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破解审判难点问题,预测审判发展趋势,还可以衡量法治建设的进度、立法与法律实施情况、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好地把握世情、国情、社情。要深化对海量的司法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信息资源在审判态势、质量、效率动态分析等方面的应用,促进上级法院主动、有效地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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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6:53:29 |
【杨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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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两点感受:一是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基层法院应有更多的作为,在具体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的构建中,作为审理大量案件的中基层法院有发言权,姜院长的发言让我联想到大家在热议的问题即河南王树芝的案件,再联想到冤假作案,与诉讼制度的构建有关,使审判活动走向实体化,让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在此情况下得到体现。现实当中,转型是非常困难的,此次提交的论文也涉及到该方面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是较为困难的,涉及到整体的模式没有转型过来,但有一点涉及到法院自身的问题,很多法官在外部环境的情况下畏难,在外部环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法院应自身推进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只有大家的努力才有点滴的积累。王院长提出示了合议庭的弊端,普遍的诟病是合而不议的问题,王院长提出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助理担任合议庭成员与现在的合议庭构建有一定的分歧,由陪审员独立对事实进行认定,由主审法官来评判,这样就需要专业机构弥补我们在法律中的不足。二是基层法院特别希望有与其它法院之间交流的机会,避免走弯路。向减刑假释谋化是比较有实质性意义的,作为基层法院很希望上级设计好后我们就可使用从而达到资源共享,来充实模糊地带的部分。只有基层实践经验丰富的情况下,才能做好顶层设计。王晓华院长提出的轻刑快处的流程,基层法院也在使用。三是建议大数据的问题,法院系统很多工作还是处于刀耕火种的状态,全部要靠人来进行,我们希望在今后的信息达到互连互通,将工商、房管的信息与法院一起联动起来,以后就可以直接通过法院查封、扣押,希望以上意见能得到高级法院的关注。以避免让更多的时间浪费在案多人少的事务当中,如果能达成高速快车,就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
2015-06-28 17:34:08 |
【陈建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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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包括论坛经过了较为紧凑的时间,现在基本上要圆满结束了。我做以下总结,说四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关于大会,本次大会确实比以往任何一届规格都高,效果都好,人员更多,特别是我们有八位大法官出席会议,让论坛声鸣鹊起。二是此次论坛议题多,讨论得深,特别是关于运行机制改革的题目,从保障、法院内部管理的角落、法院外部制约的角度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这是我们从事多年审判工作人的审判人的厚积薄发,我们接受了一次非常良好、有实践意义上的交流。今天的会议到此散会,明年再选出合适的题目如审判工作中或司法改革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让每一位法官去思考撰写自己的观点。感谢大家对中国审判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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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8 17:4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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