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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星期六

直播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图文直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开始时间:2015-07-07 10:16

直播摘要: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文字实录
【孙军工:】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2015-07-07 10:21:30
【孙军工:】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通过的一个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情况。同时,利用这个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机会,向大家通报八起人民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专门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罗东川庭长,他直接参与了这个文件的起草和八个典型案例挑选的工作,下面按照日程的安排,请罗庭长向大家介绍这部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之后,还可以就大家感兴趣的一些话题跟在座的媒体记者们有一个互动交流。
2015-07-07 10:22:15
【罗东川:】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2015-07-07 10:22:39
【罗东川:】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向大家通报如下:
2015-07-07 10:22:53
【罗东川:】
  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5-07-07 10:23:04
【罗东川:】
  201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2015年2月,中央召开了“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会议。3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作为我国实施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对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决定性意义,已经成为我国打造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引领。
2015-07-07 10:23:37
【罗东川:】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海洋战略的要求,人民法院承担着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职能,是“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015-07-07 10:23:56
【罗东川:】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高度重视。周强院长、沈德咏常务副院长、贺荣副院长等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加强相关调研和顶层设计,指导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全国不少法院正在围绕“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积极探索和实践,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承担着“一带一路”建设重要任务的相关企业,也非常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尽快出台指导意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2015-07-07 10:24:32
【罗东川:】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并在征求有关部门和法学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若干意见》,今天予以公布实施。
2015-07-07 10:24:48
【罗东川:】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2015-07-07 10:25:35
【罗东川:】
  《若干意见》共16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第二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第三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第四部分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
2015-07-07 10:26:11
【罗东川:】
  下面我将向大家介绍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2015-07-07 10:26:21
【罗东川:】
  (一)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2015-07-07 10:26:44
【罗东川:】
  在这一部分,《若干意见》首先简要概述了“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内涵、时代精神和目标宗旨,使各级人民法院能够认清“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肩负的职责与使命。
2015-07-07 10:27:17
【罗东川:】
  《若干意见》在这一部分结合人民法院职能,明确了“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目标任务,主要是指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坚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统筹协调,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立足我国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开展与沿线各国的司法国际合作交流,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
2015-07-07 10:28:11
【罗东川:】
  (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
2015-07-07 10:28:22
【罗东川:】
  《若干意见》在这一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在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等方面的司法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若干意见》重点强调了以下几方面:
2015-07-07 10:28:47
【罗东川:】
  一是强调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严厉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严厉惩处海盗、贩毒、走私等跨国犯罪,妥善审理涉及国际经贸领域的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严格依法办案。
2015-07-07 10:29:53
【罗东川:】
  二是强调审理好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内容密切相关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以及涉自贸区的有关案件,进一步重申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全面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2015-07-07 10:30:45
【罗东川:】
  三是强调充分保护涉“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解决国际司法管辖冲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采取登记立案,依法尽快裁判,及时解决纠纷,以及完善域外证据审查制度等。
2015-07-07 10:31:16
【罗东川:】
  四是强调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合作。《若干意见》提出推动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和积极倡导开展司法协助互惠的建设性意见。《若干意见》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首次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在相关国家与我国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可考虑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从而推动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展现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的大国风范。
2015-07-07 10:31:53
【罗东川:】
  五是强调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并特别强调了要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等内容。
2015-07-07 10:32:21
【罗东川:】
  六是强调要加强相关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严格依照《纽约公约》进行审查,推动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探索完善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支持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作用等。
2015-07-07 10:32:39
【罗东川:】
  (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5-07-07 10:32:50
【罗东川:】
  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深化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符合涉外案件审理特点的人民法院工作机制,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015-07-07 10:33:11
【罗东川:】
  一是要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增强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落实司法改革精神,完善海事专门管辖制度,充分发挥涉外窗口作用,探索便利外国人旁听制度等。
2015-07-07 10:33:31
【罗东川:】
  二是要不断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加强司法需求研究,建立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建立与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
2015-07-07 10:33:43
【罗东川:】
  三是要促进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建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尊重沿线各国宗教文化法律的多元性,支持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自愿选择,推动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联动工作体系,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2015-07-07 10:34:01
【罗东川:】
  四是要拓展国际司法交流宣传机制,增进沿线各国的法治认同。发挥现有的区域国际司法论坛的积极作用,并推动建立新机制,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司法交流和学术交流,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
2015-07-07 10:34:20
【罗东川:】
  五是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主要包括进一步拓展交流渠道,密切关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进展,加强对相关国际法规则的研究,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等内容。
2015-07-07 10:34:44
【罗东川:】
  (四)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工作指导、组织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与水平
2015-07-07 10:34:56
【罗东川:】
  《若干意见》在这一部分强调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人民法院应在工作指导、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高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水平。
2015-07-07 10:35:11
【罗东川:】
  一是要及时总结“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经验,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重大敏感性、新类型案件和重大事项向最高人民法院层报的制度,加强重点地区的工作示范,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2015-07-07 10:35:24
【罗东川:】
  二是要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培养专业人才。加强专题专项培训,强化“一带一路”综合知识的学习,拓展法官国际视野,并提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人才培养目标。
2015-07-07 10:35:38
【罗东川:】
  三是要加强“一带一路”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信息化建设。明确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提出构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网络法院、阳光法院和智慧法院的目标,要重视相关工作的舆论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打造对外交流宣传平台,全面展示我国司法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成就。
2015-07-07 10:35:51
【罗东川:】
  我要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2015-07-07 10:36:04
【罗东川:】
  下面,我把案例作一个简要介绍。
2015-07-07 10:36:13
【罗东川:】
  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
2015-07-07 10:36:46
【罗东川:】
  1、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2、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3、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4、塞拉利昂籍“LEDOR”轮遭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弃船所引发系列纠纷案
5、朗力(武汉)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与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6、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
7、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8、波兰弗里古波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波兰共和国法院判决案
2015-07-07 10:37:06
【罗东川:】
  案例1

公正高效司法 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大拇指公司是新加坡环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6月30日,大拇指公司经批准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8亿元。大拇指公司于2012年4月27日以新加坡环保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新加坡环保公司未履行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大拇指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大拇指公司有权要求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据此,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向大拇指公司缴纳出资款4500万元。新加坡环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当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在司法管理期间,公司董事基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而获得的权力及职责均由司法管理人行使及履行。因此新加坡环保公司司法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大拇指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决议有效。由于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唯一股东环保公司的决议,造成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形,进而引发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本案起诉不能代表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该案对于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建院65周年重大案例之一。该案明确了外国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及清盘人在中国境内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规则,清晰界定了公司代表权争议的区分规则,增强了外商投资中国的信心。同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和境外媒体旁听庭审并当庭作出宣判的案件,彰显了我国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2015-07-07 10:37:25
【罗东川:】
  案例2

准确适用国际条约 依法支持当事人选择准据法
——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德国克虏伯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石油焦难以在国内市场销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中化新加坡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国克虏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而该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当事人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审理首先适用该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但新加坡石化公司能够以合理价格予以转售货物,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据此,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德国克虏伯公司承担部分货款及堆存费损失。
三、典型意义
该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并对于国际条约没有调整的事项,依法支持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该案明确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违约的标准,增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力保障了国际贸易的有序进行。
2015-07-07 10:40:15
【罗东川:】
  案例3

完善海上货损赔偿规则 有效规范国际航运秩序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8月23日,涉案1001.53吨苯酚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承运人德宝公司签发了清洁指示提单。申福公司经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青岛港提取了船载货物。因承运期间苯酚色度升高造成货损,申福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德宝公司和实际承运人哈池曼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8347849.57元及其利息损失等。
青岛海事法院以货物修复费用计算货损赔偿额,判令德宝公司、哈池曼公司连带赔偿申福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3715676.30元及利息;驳回申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实际价值差额法,予以部分改判。哈池曼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再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本案不涉及修复费用,应以货物实际价值差额即货物受损前后的到岸价之差计算货损。海商法第五十五条排除了市价损失,故承运人对涉案苯酚的市价损失无赔偿责任。本案应采纳货物贬损率计算方法,即以目的港货物完好的市场价值减去受损货物的销售价值,再除以货物完好的市场价值,得出贬损率,再通过贬损率来计算货物因运输损坏造成的价值损失额。据此,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哈池曼公司、德宝公司连带赔偿申福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2055837.30元及利息,并驳回申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当事人对适用我国海商法处理本案纠纷没有异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责任期间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有两种计算方法,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一审判决以货物修复费用计算货损赔偿额,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受损货物并未实际修复。二审采用实际价值差额法,但未扣除因货物市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再审判决采用货物贬损率的计算方式,认定涉案货物的赔偿额,排除了市场价格波动对货损赔偿额的影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也为海事司法实践所采纳。本案完善了货损赔偿额的计算规则,有效规范了国际航运秩序,对今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15-07-07 10:46:57
【罗东川:】
  案例4

依法及时分配船舶拍卖款 保障海上丝绸之路畅通有序
——塞拉利昂籍“LEDOR”轮遭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船务有限公司弃船所引发系列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承运我国某大型国企2万吨进口铁矿石的塞拉利昂籍船舶“LEDOR”轮于2011年10月从印度陈奈港开往我国江苏南通港途中搁浅在福建莆田。海事部门认为该轮存在断裂、沉没、危及人命安全及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要求船东提交船舶脱险方案、过驳货物及船上存油过驳的措施,收货人则要求船东就地卸货,均未果。该轮船体老旧、压载舱及部分货舱破损、证书过期,阿尔巴尼亚船东基恩毕公司无力使船舶续航,遂将船舶连同十几名外籍船员及货物遗弃在福建莆田。2012年7月,收货人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请求保全,请求扣押船舶和强制卸货。船上1名阿尔巴尼亚籍船长和17名叙利亚籍船员起诉要求船东支付工资;收货人起诉船东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等;因该轮搁浅而受损的养殖户以及该轮搁浅期间为该船提供防污服务和物料油料供应、代理服务的各家公司等相继起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类型各异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一方面及时依法裁定拍卖船舶并发布公告、通知相关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最终以超乎船东预估的高价变卖了船舶。另一方面及时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该轮引发的系列纠纷案件,最后作出一审判决,于2013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随后,法院及时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船舶拍卖款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在外籍船东弃船的情况下成功审理系列疑难复杂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高效组织船舶拍卖、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分配船舶拍卖款,使境内外债权人权益得到及时实现,确保海上丝绸之路畅通有序。在执行扣船令和海事强制令过程中,法院指定国有船代为弃轮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在船舶被依法变卖后,又与公安部门联系,根据这批外籍船员的特殊情况办理相应签证和出境手续,为外籍船员提供了充分的人道主义帮助。
2015-07-07 10:47:18
【罗东川:】
  案例5

准确理解公约条款 明晰国际航空运输纠纷裁判规则
——朗力(武汉)注塑系统有限公司与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2日,朗力公司就委托办理国际航空快件运输事宜,与天地国际分公司签订《国际航空快件运输协议》,协议同时包括《TNT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等三个附录文件。2011年3月至8月间,朗力公司多次委托天地国际分公司以快递方式向在法国的收货人运送货物。8月30日,天地国际分公司提取了朗力公司托运的5件商品,9月13日运抵法国里昂的4件商品被法国收货方签收。9月23日,天地国际分公司以电子邮件通知收货人及朗力公司,失踪的1件商品已找到并将于当日到达法国里昂。收货人回复电子邮件,拒绝接收。此后,该件货物从法国通过海运方式运回中国并最终交付给朗力公司。朗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由天地国际分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天地国际分公司反诉朗力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地国际分公司以航空方式实施了货物的跨国运输行为,其出具的运单项下对应有多件货物,上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均可视为独立物,因此货物中的每一件之上,均可视为存在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涉案1件货物滞后十余日方运抵法国,且法国收货方拒收。而本案争议发生前,双方已发生持续的航空货物运输服务交易的实际履行期限最长未超过10日。鉴于航空运输方式的快捷性以及先前交易形成的运输期限预期,天地国际分公司的运输迟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TNT运输及其他服务条款》约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因违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而无效,天地国际分公司应就其运输迟延造成的损失在公约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确认所涉的迟延货物的运输合同解除,天地国际分公司赔偿朗力公司损失,朗力公司向天地国际分公司支付运费及相应利息。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14年7月22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该案对明晰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规范国际航空物流权责关系具有示范意义。一是明确了以航空方式实施的跨国货物运输中,运输迟延导致收货人拒绝接受交付可构成承运人的根本违约,托运人可行使部分解除权,有权解除相关运输合同。二是明确了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旨在免除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责任限额的约定,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无效,承运人应当在公约限额内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5-07-07 10:52:51
【罗东川:】
  案例6

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 推动仲裁国际化
——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案(2014年)
一、基本案情
逸盛公司与英威达公司于2003年4月28日及6月15日分别签署了两份技术许可协议,约定:“有关争议、纠纷或诉求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上约定的原文为英文,即“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at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ade Arbitration Centre (CIETAC), Beijing, P. R. China and shall be settled according to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2012年7月11日,英威达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10月29日,逸盛公司以双方约定的仲裁本质上属于我国仲裁法不允许的临时仲裁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二、裁判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虽然使用了“take place at”的表述,此后的词组一般被理解为地点,然而按照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理解为也包括了对仲裁机构的约定。虽然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中文名称不准确,但从英文简称CIETAC可以推定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是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本案所涉仲裁条款不违反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裁定驳回逸盛公司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请。
三、典型意义
该案首次认可当事人约定由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仲裁程序的条款效力,并明确该条款约定的是机构仲裁,而非临时仲裁。该案对当事人理解存在分歧的合同用词,采取了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的目的解释方法,在仲裁条款未明确限定仲裁机构特定职能的情形下,认定当事人关于常设机构适用另一仲裁规则的约定应理解为该机构依仲裁规则管理整个仲裁程序。本案对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支持仲裁国际化、提升仲裁公信力,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2015-07-07 11:03:48
【罗东川:】
  案例7

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 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太湖公司与卡拉卡托公司协议完成一项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修改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修正案形式,会议纪要、传真等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果太湖公司违约,卡拉卡托公司可以索付见索即付保函。后卡拉卡托公司以太湖公司违约要求保函出具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兑付保函。太湖公司提起诉讼,称双方已经通过会议纪要修改了合同,卡拉卡托公司索付保函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欺诈,请求止付保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太湖公司诉讼请求,太湖公司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查基础合同仅限于受益人是否存在明知基础交易债务人不存在违约事实或其他付款到期事实,仍然滥用索赔权恶意索赔的情形。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修改合同的会议纪要不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在基础合同中保函条款约定的性质、支付条件等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受益人按银行出具保函时的条件提出索付,不构成保函欺诈,应按“先赔付、后争议”规则兑付保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交易惯例,按照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处理规则予以裁判,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保障受益人依据保函迅速得到偿付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国际金融秩序。该案为美国2014年9月《跟单信用证杂志》重点介绍。同时,该案也反映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国际金融结算及担保工具的特点,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将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2015-07-07 11:04:08
【罗东川:】
  案例8

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 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
——波兰弗里古波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波兰共和国法院判决案

一、基本案情
宁波甬昌公司因与弗里古波尔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先后于2004年和2006年在波兰绿山城地区法院和奥波莱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弗里古波尔公司支付65454美元及相关利息。波兰上述法院均判决驳回宁波甬昌公司的诉请,但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改判宁波甬昌公司胜诉。其后,波兰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009年4月8日,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宁波甬昌公司请求,并判令其退还弗里古波尔公司根据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判决已经向其支付的54521美元及相关诉讼费用。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作出的该终局判决于2009年5月12日生效。2011年4月8日,弗里古波尔公司向宁波中院寄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波兰法院判决的相关材料。2013年2月5日,弗里古波尔公司又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该案正式立案。宁波甬昌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判决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已过,且代理其参加波兰相关诉讼的律师并未获得授权。
二、裁判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和波兰共和国缔结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故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是否应予承认判决。根据当时我国法律有关申请执行期限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弗里古波尔公司的申请未过法定期限。而且,宁波甬昌公司在波兰诉讼期间均以授权书委托同一律师参与诉讼,该授权书对律师作出了概括授权,宁波甬昌公司亦领受了弗里古波尔公司支付的54521美元和相关诉讼费用,故律师代理行为应为有效。该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承认波兰弗罗茨瓦夫上诉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的I ACa 231/9号民事判决。
三、典型意义
我国目前已和三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协定,其中部分协定包含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该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
2015-07-07 11:07:23
【孙军工:】
  下一个环节看看各位有哪些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交流。
2015-07-07 11:07:47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
  《若干问题》中提到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问题,众所周知,目前世界格局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新兴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对改变世界规则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在国际规则制定的平台上,也越来越有话语权,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将以什么角色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2015-07-07 11:08:18
【罗东川:】
  大家可能都感受到随着“走出去”、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我们感受到中国在企业也好、当事人也好,越来越感受到国际规则的重要性。就是说,参与国际的活动肯定就要受到国际规则的约束。但是过去,更多的规则都是发达国家制定、国际上已经有相应的规定,但是随着发展也有一些新规定。最高法院要关注国际规定,不但遵守现有的国际规则,同时也要积极参与新的国际规则的规定。最高法院是裁决案件的部门,在司法活动当中要严格按照国际规则去处理,同时我想也会为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一些素材和经验,特别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最后形成的一些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将来都会为规则的制定提供一些很好的借鉴。
2015-07-07 11:08:57
【罗东川:】
  在一些国际条约制定当中,包括在过去有关部门也都会邀请最高法院一些法官参加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制定工作,我们参加人员也会把最高法院对这些问题和对这些规则制定的一些想法,融入到这样一些工作当中去。所以,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最高法院会越来越关注,也会投入更多的力量来参与。
2015-07-07 11:09:16
【中国日报社记者:】
  因为《意见》里提到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目前我们适用法律的情况如何?现在法院是怎么适用外国法律、怎么查明外国法律的?另外,目前在国际的涉外案件中,法院的审判难点和困难有哪些?谢谢。
2015-07-07 11:09:43
【罗东川:】
  在《指导意见》中,把外国法查明包括国际公约作为很重要的一部分,因为民事庭负责涉外商事案件和海事案件审理,必然涉及到国际条约和外国法的适用,所以我们也作了一个基础调研,从全国统计了近3年的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从各地提供的情况来看,涉及到域外法律查明适用的法律案件,有166件,涉及案件的类型有41种,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买卖、股权转让、船舶抵押、借款。需要查明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外国的法律条文、判例和国际条约,还有港澳台地区也占了一部分,需要查明像公司法、合同法、仲裁法方面的情况。
2015-07-07 11:10:21
【罗东川:】
  在适用国际公约和惯例,就是刚才讲的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还有《国际海上碰撞规则》。从目前来说,按照法律规定是由当事人来提供外国法,但是现在许多当事人在这方面有困难,所以法院也有查明外国法的职责。应该说,在这个方面过去还算是一个薄弱的环节。所以,我们从去年开始,注重和学者、学校的联系,想发挥学者在这方面的专业特长,所以我们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在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一个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和研究基地。还有和西南政法大学有一个中国东盟法的研究中心,将来东盟的法律基本上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平台来帮助查明。在深圳也有一个专门的港澳台法律的查明中心,也是在深圳浅海的部门。包括,现在北京还有一个中非的法律交流平台,将来非洲法律的查明也可以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包括作为最高院,如果“一带一路”建设下一步的实施,所以我们想“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恐怕我们也要抓紧来进行这方面的建设。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或者不能查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是我们觉得,既然当事人选择了外国法,我们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来讲,应该尽量来适用他选择的法律,所以我想解决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是我们今后工作要拓展的一个重点,将来也需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相关的机构能够给予我们相关的支持,最好能够建设相关的数据库。因为刚才在介绍《意见》里讲到,要打造英文的网站,将来这些法律法规都能够进入到这个库里,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2015-07-07 11:10:33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今天若干意见出台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有什么后序的举措配合若干意见的落实?
2015-07-07 11:11:11
【罗东川:】
  指导意见出台是我们经过研究,对目前法院在处理涉“一带一路”相关法律案件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的指导性意见,随着“一带一路”不断深入的实施还会有新的问题产生出来,我们还会根据情况的变化,根据“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的司法需求,我们再进行研究,将来也许可能是有司法解释,也普遍有典型案例,只要能够指导人民法院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我们都会及时的开展相关工作。
2015-07-07 11:11:23
【罗东川:】
  顺便可以介绍一下,从“一带一路”提出以来,我们也一直在开展相关的工作,包括开展自贸区的司法保障的重大课题研究,在今年自贸区扩容的时候,我们召开了天津、福建、上海、广东这些法院为自贸区提供保障的法庭的座谈会,了解在自贸区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像上海成立了自贸区法庭,因为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都会成立专门的法庭,来开展相关的工作。从去年到今年,我们还与有关法院,包括一些高校共同举办了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司法论坛,像深圳还建立了自贸区的仲裁联盟、厦门成立了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这方面,都会根据“一带一路”不断的实施研究相关的司法需求,包括和相关部门一起来解决相关的问题。
2015-07-07 11:11:33
【罗东川:】
  今天可以提前透露一下,明天最高法院还要举行“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因为涉“一带一路”这么多国家,情况差异也很大,要加强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非常必要。所以,明天要成立司法研究中心,还会建立相应的研究基地,来加强对“一带一路”司法保障问题的研究,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建议。将来我们会提出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和有关部门开展一些相应的合作,把司法服务保障更好地开展。
2015-07-07 11:11:41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首次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在相关国家与我国未缔结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我们先给予对方的司法协助,我想请庭长具体解释一下先行先试怎么来运作?谢谢。
2015-07-07 11:12:12
【罗东川:】
  国际司法协助应该是涉外案件审判当中重要的环节,所以深化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司法协助显得非常的重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我们也做了一个基本的统计,到今年3月份,我们国家已经与64个国家缔结了司法协助的条约122项,有104项已经生效,民商事司法协助有19项,其中17项已生效。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有19项,已全部成效,还有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内容,所以我想国际司法协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2015-07-07 11:12:34
【罗东川:】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涉外的司法文书送达一项,在去年我国法院就向68个国家提出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请求,达到了1490件。去年也有40个国家,向我国法院提出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的送达请求,达到了1162件。所以,司法协助工作在大大的发展,覆盖面非常之大,从这样一个数字反映出,我们现在中国企业“走出去”,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互相联系,包括人员往来的情况,我们经过研究认为,加强司法互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如果有条约和协定,我们按照条约和协定办,现在在意见里提出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情况下,按照国际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要采取互惠方式。最简单的就是你怎么办,我也怎么办,是一个相互对等的处理原则。过去通常都是,别的国家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队伍,我也采取对等的措施,我们过去是比较被动的处理方式,所以我们提出在“一带一路”这样一个实施当中,我们应该能够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在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定情况下,我们考虑根据互惠原则,我们先行给予对方司法解数,推进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这是中国承担大国的责任,在推动司法互助方面可以主动迈出这样一步,这也是我们在互惠原则方面做的一个要求。
2015-07-07 11:12:55
【人民法院报记者:】
  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意见》内容侧重点是什么?或者说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说,为“一带一路”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工作重点应该在哪里?
2015-07-07 11:13:30
【罗东川:】
  《若干意见》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十个特点:一是回应了“一带一路”建设的现实需求,内容涵盖涉外刑事、民商事、海事、自贸区建设等诸多领域,是统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二是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内涵和四项基本要求,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开展各项相关工作;三是强调充分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原则,进一步增强沿线各国当事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四是首次提出推动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和积极倡导开展司法协助互惠的建设性意见,展现我国在“一带一路”法治化进程中的引领作用;五是强调探索创新查明和适用外国法的工作机制,推动涉外审判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六是提出要支持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发展,统一司法尺度,确保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公平、高效;七是提出要探索司法支持贸易、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方法与途径,这是我国司法主动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衔接,充分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八是提出要推动与海事密切关联的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制度的完善,积极探索海事法院形势司法管辖制度;九是提出要研究制定人民法院接受外国公民申请旁听案件庭审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和公开力度;十是提出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国际话语权。
2015-07-07 11:27:57
【凤凰卫视记者:】
  在《意见》当中第二部分提到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的作用,我们知道“一带一路”建设是以民商为主要内容的,为什么要提到刑事审判的作用,这方面希望介绍一下。谢谢!
2015-07-07 11:28:17
【罗东川:】
  我们最早起草《意见》的时候主要围绕民商事审判,因为“一带一路”建设还是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但是我想建设当中也不可避免就会有相应的刑事案件发生。因为经济活动当中不纯粹有平等主体之间商事的纠纷,也会有相应的刑事案件发生。可能在“一带一路”实施当中,当事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法院也必须依法处理,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好的一个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所以,一个国家治安状况的不好,像有国际诈骗、洗钱,肯定会影响到这个国家的投资和合作。所以,打击跨国犯罪是为“一带一路”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的环境、社会的环境。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跨国金融、港口航运、仓储物流,这个领域一般可能是民事违约,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恶意或者有犯罪的意图,就可能变成违法,再严重一点可能造成犯罪,所以这里面也有一些交叉,因此,我们不能忽略对“一带一路”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并在这方面加强与沿线各国司法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行为,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2015-07-07 11:28:40
【孙军工:】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罗庭长,谢谢各位记者的光临。
2015-07-07 11: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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