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图文直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开始时间:2014-03-26 10:18直播摘要:原告之父马某松生于1942年11月21日,生前户籍所在地为象州县寺村镇王院村民委东乌村。原告之母(已故)在与马某松结婚前就曾经结过婚,并生育有三个女儿,即刘某妮、刘某苗、刘某波。在马某松婚后,这三人并不随同马某松生活。原告马某强系马某松唯一的儿子,马某松的父母均已去世。2013年3月4日马某松因“腹胀痛伴呕吐1天”到被告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时诊断:肠梗阻。2013年3月12日出院,共住院9天,出院诊断:1)肠梗阻并小肠穿孔;2)腹膜炎;3)感染性休克;4)多功能衰竭并DIC。2013年3月11日被告将马某松的病情告知其家属并下发了病危通知单,同年3月12日马某松在从医院送回家途中死亡。马某松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为8026.30元,其中在象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为4938.56元,其个人自付医疗费为3087.74元。2013年9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请求。2013年4月24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松死亡原因作出法医学分析意见即马某松因感染性休克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同年6月13日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第二项委托事项作出了分析意见即被告象州县人民医院在对马某松诊治的过程中,没有及时、连续、有效地进行腹部影像学检查,错过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病情发展、变化的时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马某松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后,象州县人民医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