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首页
党建
杂志
视点
观点
案件
人物
文化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网购大枣标识有误 卓越被诉10倍赔偿
开始时间:2014-04-02 10:00
直播摘要:4月2日10时,朝阳法院“网购大枣标识有误 卓越被诉10倍赔偿”案
现场图片
前移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原告申先生
被告未出庭
庭审全景
后移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朝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奇琦,本院即将在二层法庭公开审理“网购大枣标识有误 卓越被诉10倍赔偿”一案。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案情:原告申先生起诉称,2013年12月5日,原告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购了“昆仑山牌和田玉枣六星500g”4袋”和“新疆和田农和田大枣四星500g”4袋。后经查证,两种大枣存在伪造产品执行标准号,未依法标注产品配料、质量等级,生产日期模糊、生产商地址虚假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95.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赔偿3959.6元。
【主持人:】
原告申先生已到庭,被告无故未到庭,法庭对其缺席审理。
【主持人:】
书记员准备完毕,庭审马上开始。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
请坐。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原告:】
申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
【审判员:】
法庭已经审核出庭人员身份,出庭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
【审判员:】
现在开庭。今天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赵欣玺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当事人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做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员:】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按时出庭应诉、如实陈述事实、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审判员:】
当事人对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是否同意?
【原告:】
同意。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明确诉讼请求。
【原告:】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95.9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赔偿3959.6元,以上共计4355.5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
事实理由如下,原告方于2013年12月25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昆仑山牌和田玉六星500g”4袋,单价为62.9元;购买了“新疆和田农和田大枣六星500g”4袋,单价为36.09元,以上两种商品共计消费395.96元。后经查证,昆仑山牌和田玉六星500g”存在伪造产品执行标准号,未依法标注产品配料、质量等级、储存条件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新疆和田农和田大枣六星500g”存在未依法标注产品配料、质量等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审判员:】
被告没有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无法发表答辩意见。现在进行证据审查。原告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并提供证据原件以供核对。
【原告:】
证据1、购物发票和发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以及购买商品的名称和价格。证据2、购买的产品实物,未带到庭上,请法庭庭后核实。
【原告:】
证据3、产品的国家标准(从卫生部网站上打印),标准中规定了产品质量等级,证明被告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
【审判员:】
被告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现在法庭核实几个问题。原告购买产品的名称、价格?
【原告:】
“昆仑山牌和田玉六星500g”和“新疆和田农和田大枣六星500g”,单价分别为62.9元和36.09元。
【审判员:】
原告购买产品的时间?
【原告:】
2013年4月5日。
【审判员:】
原告购买产品的方式?
【原告:】
通过亚马逊网站买的。
【审判员:】
原告主张退还货物全部货款及要求十倍赔偿的事实依据?
【原告:】
“昆仑山牌和田玉六星500g”和“新疆和田农和田大枣六星500g”,但今天没有带,庭后补交。提出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96条的规定。
【审判员:】
“昆仑山牌和田玉六星500g”违反了哪些规定?
【原告:】
因为是单一的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GB7718的规定,向法庭提交的规定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的。该产品违反了配料规定,未标注质量等级。国家规定必须要标注质量等级,本品中标注了执行标准,但是没有标注质量等级。法规规定必须标注的储存条件、产品配料等该产品都未标注,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标准。
【审判员:】
原告主张退还货物全部货款及要求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原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第96条的规定。本案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被告公司应该知道这些标准,但是并未遵守。
【审判员:】
原告购买产品后是否向被告方主张过质量问题?
【原告:】
通过电话向被告提出过质量问题,但被告方答复说没有质量问题,我就起诉到法院并去药监局举报,被告方至今没有表态。
【审判员:】
被告方未到庭,原告方发布辩论意见。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我方认为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员:】
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
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敲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主持人:】
审判长已宣布休庭,此次直播到此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耿迎新的工作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过程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