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首页
党建
杂志
视点
观点
案件
人物
文化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始时间:2014-05-23 17:06
直播摘要: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现口头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本案现由审判员张黎华、代理审判员葛璐萍、人民陪审员王柏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人员已经通过阅卷等方式了解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现场图片
前移
合议庭
原告
后移
文字实录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2014-05-23 17:27:37
【审判长:】
本案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现口头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本案现由审判员张黎华、代理审判员葛璐萍、人民陪审员王柏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人员已经通过阅卷等方式了解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原、被告:清楚。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陈某华,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郭喜平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乐,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郭喜平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特别授权,系被告陈某乐之母)
被告1陈楚某,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法定代理人林国某(系陈楚某之母),即被告林国某。
被告2林国某,女(基本情况略)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丹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3陈丽某,女(基本情况略)
被告4陈美某,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陈丽某,即被告陈丽某。(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原告陈某华、陈某乐与被告陈楚某、林国某、陈丽某、陈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黎华、代理审判员葛璐萍、人民陪审员王柏诚依法组成合议庭,张黎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芸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2014-05-23 17:28:03
【审判长:】
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由两原告以及被告陈楚某分割被继承人陈某某企业年金49439.47元、人寿保险16400元(已经2012年7月11日领取)、住房公积金16226.22元、7月工资2397.82元、养老金余额111424.6元、丧葬补助金14870元、股票(资金以及现金)25023.46元共计235781.57元、建行银行存款(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的进项记录)288219.59元,上述共计524001.16元;其中原告陈某华为被继承人支付丧葬费27100以及被继承人应该承担的原告陈某乐的自1998年6月至2009年7月的抚育费共计124000元应从上述遗产中先行予以扣除再行进行分割;2、宝山区某路某号房屋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自2009年4月陈某某与林国某离婚之后至2012年5月25日还清之日)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1、2: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对于原告陈述的人寿保险16400元(已经2012年7月11日领取)、住房公积金16226.22元已经经由公证分割完毕且钱款已经交付完毕;建设银行的存款28余万元是包括企业年金、养老金、丧葬费费用的,故认为上述三笔费用不应该重复计算;股票还在股票账户内并未动过,具体情况不清楚;7月份的工资2397.82元是陈某某过世后由被告林国某拿掉已经用掉了。对于原告陈述的陈某华为丧葬费支出的27100元不予认可;对于陈某乐主张扣除抚育费认为已经超过诉讼请求,故不予认可。对于系争某路房屋的还贷部分认为系陈某某生前对其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另为了治疗陈某某病情曾向案外人薛某某借款1万元、陈玉某3万元、张某5万元,上述借款在被告林国某拿到住房公积金等钱款后已经用于归还;另被告林国某为陈某某的丧葬费花费43020元;陈某某生前曾有信用卡欠款10475元也已经由被告林国某还款。被告认为陈某某本人对于某村房屋(1986年陈某华夫妇及三个子女获得该房屋、1995年将该房屋购买获得产权;根据94方案,基于陈某某户籍在某村房屋中,认为陈某某对某村房屋享有产权)享有权利、陈某某对其母去世后对该房屋并未进行过继承,综上认为应该对某村房屋依法分割;认为被告陈楚某未成年,故要求扣除1500元/月的抚育费直至18周岁止的钱款后再行继承,认为林国某对陈某某进行照顾等其也有权利作为继承人进行分割。
被告3、4:对我母亲的份额认为应该由我、陈美某、我父亲三人继续继承,但是不同意陈某某对我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我母亲在去世前,在其神智清醒的情况下且由见证人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我母亲的份额由我父亲来做主进行分割;且我母亲过世的时候陈某某已经过世了。
2014-05-23 17:28:58
【审判长:】
双方再次明确遗产范围。
原告代理:需要分割的遗产包括:1、企业年金49439.47元、人寿保险16400元(已经2012年7月11日领取)、住房公积金16226.22元、7月工资2397.82元、养老金余额111424.6元、丧葬补助金14870元、截止至2014年3月6日股票账户资金2347.68元以及光大银行股票市值20496元共计22759.68元、建行银行存款(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的进项记录)340159.01元(含企业年金、养老金、丧葬费,扣除之后部分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其中原告陈某华为被继承人支付丧葬费27100以及被继承人应该承担的原告陈某乐的自1998年6月至2009年7月的抚育费共计124000元应从上述遗产中先行予以扣除再行进行分割;2、宝山区某路某号房屋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自2009年4月陈某某与林国某离婚之后至2012年5月25日还清之日,具体还贷金额原告不清楚)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被告1、2:1、人寿保险钱款10万元已经由各继承人根据公证书分割完毕,剩余16400元并未包含在该10万元内,同意在本案中依法分割;2、住房公积金被告林国某已经将两原告应得的部分(2/3)10817.48元交付了两原告,是现金交付的;3、7月份的工资的确是被告林国某取走的,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分割;4、养老金、丧葬补助金、股票(截止至2014年3月6日)金额均无异议,均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分割;5、建行银行存款,关于起算日期应该自2013年7月2日起开始计算(6.30的钱是因为陈某某在医院等花费掉),对计算方式没有异议;对其中2012年12月26日进款770元是被告陈楚某的返还金不应该作为陈某某的遗产;另陈某某去世后对案外人还款、建行信用卡还款(8.21转账)10000余元、被告林国某为陈某某的丧葬费花费43020元均应该扣除;6、某村房屋,1995年获得产权的时候是陈某华夫妻与陈某某三人购买的,故认为陈某某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即便陈某某无权利,其母亲过世后并未进行过遗产继承,应该一并继承。另被告陈楚某系未成年人,要求按照1500元/月预留其抚育费至18周岁时止。关于某路房屋, 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25日之间的还贷均是陈某某操作,被告不清楚;且认为该房屋是陈某某对被告林国某的赠与,故不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另关于陈某乐的抚育费,不能确定12余万元的确切组成且1998年-2009年的抚育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在遗产中予以扣除。
原告:关于住房公积金,对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并未收到相关钱款。关于建行信用卡还款,对还款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当初林国某与陈某某已经离婚既然被告林国某为陈某某还款认为该行为属于自愿赠与行为;另,信用卡还款本身是由建行银行卡自动还款,但是鉴于被告林国某自行将陈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钱款取走故导致无法自动还款,林国某的行为也是属于补偿行为;综上,认为该还款不同意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关于陈楚某的抚育费不同意在遗产中予以扣除,陈楚某每月可以从社保获得补助且其有遗产进行继承足以维持开销且已经帮其办理初中、高中学习相关内容,综上不同意对抚育费预留扣除。关于某村,对调配人员的相关情况没有异议且其中是没有陈某某,随后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产权登记在陈某华名下,陈某某、吴秀某前并未进行主张产权故视为其放弃权利,故某村房屋系陈某华的个人财产不应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被告3、4:与第一次庭审意见一致。关于某村,同意原告的意见,认为是原告陈某华的个人财产,吴秀某、陈某某、陈美某、陈丽某对该房屋均不享有任何权利。
被告1、2:根据相关调配单,陈某某在某某街房屋是享有份额的,陈某华全家从某某街迁入某村房屋,故某村房屋应该是陈某华夫妇以及其三位子女五人均有份额;随后购买产权过程中,同住人签名、本户人员情况表表明陈某某户口在某村房屋内,故认为陈某某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2014-05-23 17:29:19
【审判长:】
若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秀红对某村房屋享有权利,各方有何意见?
全体原、被告:要求对该部分依法分割。
审判长:原告补充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补充提供:华泰证券股票资对账单,证明股票截止至2014年3月6日的情况,要求由被告林国某、陈楚某获得股票,支付其余继承人折价款。
被告1、2:对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按照上述时间节点的金额进行分割。同意由被告林国某、陈楚某获得股票,支付其余继承人折价款。
被告3、4:对证据没有异议,同意由被告林国某、陈楚某获得股票,支付其余继承人折价款。
审判长:被告补充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1、2:无补充证据提供。
被告3、4:无补充证据提供。
审判长:出示法院调取证据,建设银行尾号为897*明细单、信用卡明细单、工商银行尾号171*银行卡明细(截止至2012.6.21余额为8.14元)。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关于建行897*银行卡其中2012.6.30余额为88067.82元认为应该作为陈某某遗产进行分割。关于信用卡认为于2012.6.26仍旧通过信用卡支付医疗费,故认为无需从897*银行卡另行支取钱款支付医疗费等。关于工行171*银行卡不再需要分割。
被告1、2: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关于建行897*银行卡2012.5.3转账存入系案外人张某转入的借款;2012.6.6现金存入10000元系案外人薛某某的借款;897*银行卡应该自7.2开始计算,7.1陈某某也仍旧是在医院的故也支取了2万余元支付医疗费用,但是并未保留医疗费单据。关于信用卡6.26是因为陈某某闵行医院出院结算发生的费用,6.26陈某某出院回家直至7.1病情恶化再次送往医院(先到肿瘤医院后因肾脏恶化转院至中山医院,陈某某于中山医院过世),故是不矛盾的。关于工行171*银行卡不再需要分割。建行卡现在在被告林国某处。
原告代理:7.1陈某某确实是在医院,但是被告无证据(医疗费单据等)提供证明支取了2万余元用于支付医疗费。
被告3、4:对证据均无异议,与原告意见相同。关于工行171*银行卡不再需要分割。陈某某恶化后送医,故被告支取了一部分费用用于急救等,剩余钱款用于丧葬费用,故被告林国某还要求其支付的丧葬费予以扣除是重复主张。
被告1、2:我主张的丧葬费4万余元是用于购买墓地的。
原告:我给了被告林国某2万余元现金用于购买墓地。
被告1、2:对原告的陈述不认可。
审判长:某村房屋的市价?
原告:总价约70万元。面积是50平方米。至多85万元。
被告1、2:面积是50平方米,单价2.5万元/平方米。至少100万元。
被告3、4:同意原告的意见。
审判长:对某村房屋、某路房屋能否进行协商处理?
被告1、2:要求被继承人对外债务9万元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予以扣除,被告林国某、陈楚某对某村房屋放弃继承权利,不再向原告进行主张;要求原告以及其余被告对某路房屋不再主张权利。其余遗产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代理:同意被告林国某的意见,同意陈某某对外9万元的债务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扣除。我们不再对某路房屋主张权利、被告林国某以及陈楚某不再对某村房屋主张权利。其余遗产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3、4:同意原被告意见,同意陈某某对外9万元的债务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扣除。我们不再对某路房屋、某村房屋主张权利。
审判长:原告陈某乐、陈某华的情况?
原告:陈某乐刚刚工作,陈某华每月3500元退休工资但是身体不是很好。
审判长:被告陈楚某的情况?
被告1、2:目前13周岁不到点。
审判长:对本案事实和证据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
原告:均无。
全被告:均无。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提供书面意见。
被告1、2:提供书面意见。
被告3、4: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1、2:同庭审意见。
被告3、4:同意原告诉请。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退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后签名,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退庭。
2014-05-23 17:29:35
【主持人:】
本场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2014-05-23 17:29:52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