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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黄浦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
开始时间:2014-08-11 17:18
直播摘要: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5月2日16时50分许,按约至本市打虎山路24号门口处,将用塑料纸包着的白色块状物(经鉴定:净重0.4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魏某(另行处理),成交后即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
现场图片
前移
审判员
公诉人
被告人
后移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期网络直播!
2014-08-11 17:23:58
【主持人:】
简要介绍一下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5月2日16时50分许,按约至本市打虎山路24号门口处,将用塑料纸包着的白色块状物(经鉴定:净重0.47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魏某(另行处理),成交后即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
庭审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2014-08-11 17:24:07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2014-08-11 17:24:20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2014-08-11 17:24:34
【审判员:】
核对基本情况。
2014-08-11 17:24:50
【被告人:】
张某某(绰号大块头),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沙虹路某弄某号。
2014-08-11 17:25:04
【审判员:】
被告人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2014-08-11 17:25:20
【被告人:】
1990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原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08-11 17:25:31
【审判员:】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2014-08-11 17:25:46
【被告人:】
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14年7月11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2014-08-11 17:26:00
【审判员:】
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开庭前收到?
2014-08-11 17:26:14
【被告人:】
是的。
2014-08-11 17:26:28
【审判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邱纯杰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胡霁雯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
2014-08-11 17:26:40
【审判员:】
被告人你若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2014-08-11 17:26:48
【被告人:】
不申请。
2014-08-11 17:26:56
【审判员:】
被告人你没有聘请律师为你辩护,但你在法庭上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
2014-08-11 17:27:06
【被告人:】
听清。
2014-08-11 17:27:19
【审判员:】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调取新的物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
2014-08-11 17:27:29
【被告人:】
听清。
2014-08-11 17:27:38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14-08-11 17:27:52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2014-08-11 17:28:03
【审判员:】
被告人,起诉书内容你是否知道?
2014-08-11 17:28:16
【被告人:】
知道了。
2014-08-11 17:28:26
【审判员:】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有无不同意见?
2014-08-11 17:28:36
【被告人:】
没有。
2014-08-11 17:28:46
【审判员:】
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听清否?
2014-08-11 17:28:56
【被告人:】
听清。
2014-08-11 17:29:06
【审判员:】
被告人你了解了这些法律后果后,你是否自愿认罪?
2014-08-11 17:29:16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
2014-08-11 17:29:25
【审判员:】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你有无意见?
2014-08-11 17:29:34
【被告人:】
没有。
2014-08-11 17:29:45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014-08-11 17:29:54
【公诉人:】
不需要。
2014-08-11 17:30:09
【审判员:】
现在由公诉人出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2014-08-11 17:30:25
【公诉人:】
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及被抓获的经过。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其目睹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及将其人赃俱获的经过。3、毒品、毒资、案发地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实,毒品被收缴等情况。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缴获毒品的净重及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外滩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6、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014-08-11 17:30:37
【审判员:】
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这些证据听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
2014-08-11 17:31:04
【被告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2014-08-11 17:31:18
【审判员:】
你有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2014-08-11 17:31:28
【被告人:】
没有。
2014-08-11 17:31:37
【审判员:】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014-08-11 17:31:47
【公诉人:】
被告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性质以及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并处罚金。请法庭公正裁判。
2014-08-11 17:31:56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为自己辩解的意见?
2014-08-11 17:32:07
【被告人:】
没有。
2014-08-11 17:32:16
【审判员:】
被告人,公诉机关指控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若本庭认定你有罪,根据法律规定将对你处以罚金,你是否愿意缴纳罚金?你是否有能力缴纳?
2014-08-11 17:32:26
【被告人:】
我愿意缴纳,但现在没有钱。
2014-08-11 17:32:37
【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
2014-08-11 17:32:47
【被告人:】
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2014-08-11 17:32:57
【审判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2014-08-11 17:33:08
【审判员:】
今天是当庭审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案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庭审后阅笔录无误签字。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2014-08-11 17:33:17
【主持人:】
今天直播到此结束,以上内容并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2014-08-11 17: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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