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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星期六

直播法院:中国法院网

图文直播:朝阳法院“所购婚房成凶宅 起诉卖主存欺诈”案

开始时间:2014-10-31 16:05

直播摘要:原告张女士诉称自己购置供儿子结婚的房屋是凶宅。但是在签署合同前,第三人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中向双方确认,向被告方确认房屋是否存在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告方明确告知没有。被告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故要求撤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文字实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朝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
2014-10-31 16:20:36
【主持人:】
  庭审准备就绪,现在开庭。
2014-10-31 16:20:46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2014-10-31 16:21:13
【主持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2014-10-31 16:21:26
【审判长:】
  请坐下。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2014-10-31 16:22:02
【原告:】
  张女士,1959年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罗记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0-31 16:22:21
【被告:】
  崔女士,1968年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吴烨,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0-31 16:22:37
【被告:】
  赵先生,1992年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吴烨,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0-31 16:22:47
【审判长:】
  双方对于出庭当事人有无异议?
2014-10-31 16:23:05
【原告:】
  无异议。我方申请追加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4-10-31 16:23:19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追加第三人的依据?
2014-10-31 16:23:31
【原告:】
  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链家公司居间介绍下形成的,而且补充协议为三方所签署,争议的相关事实链家公司较为清楚,我方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合同,链家公司应当作为一方当事人。
2014-10-31 16:25:00
【被告:】
  同意原告追加第三人。
2014-10-31 16:25:16
【审判长:】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2014-10-31 16:26:16
【原告:】
  听清楚了。
2014-10-31 16:26:50
【被告:】
  听清楚了。
2014-10-31 16:26:55
【审判长:】
  现核实第三人的身份信息。
2014-10-31 16:27:05
【第三人:】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女士,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2014-10-31 16:27:22
【审判长:】
  出庭当事人及委托参与诉讼的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身份以及当事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等情况有变化,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庭。未及时告知,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各方是否听清,有无异议。
2014-10-31 16:27:39
【原告:】
  听清楚了,无异议。
2014-10-31 16:27:47
【被告:】
  听清楚了,无异议。
2014-10-31 16:27:59
【审判长:】
  下面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女士诉被告崔女士、赵先生、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玉刚、杨文荣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洁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2、委托、撤销变更诉讼代理人;3、参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4、对审判组成人员申请回避;5、在涉及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及庭审纪律;2、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3、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佐证;4、如实陈述事实并接受法庭质询;5、保持诉争标的物所有权状态,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及转让,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6、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未做出生效判决前,不得擅自结婚。
对于上述事项是否听清,是否明白,有无异议?
2014-10-31 16:28:36
【原告:】
  听清了,明白,无异议。
2014-10-31 16:28:45
【被告:】
  听清了,明白,无异议。
2014-10-31 16:28:54
【审判长:】
  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
2014-10-31 16:29:21
【原告:】
  不申请回避。
2014-10-31 16:29:29
【被告:】
  不申请回避。
2014-10-31 16:29:34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2014-10-31 16:29:44
【原告:】
  诉讼请求如下:
第一、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4年1月23日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原告与二被告及第三人于2014年1月23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第二、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3月27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应能拿到全部购房款,故原告按照3月28日起算;
第三、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给付原告已支付的契税14100元,个人所得税14100元,土地出让金991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居间代理费61600元,保障服务费14600元,共计1048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48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居间代理费和保障费用交给第三人,其他费用都支付给相关的国家税务机关、房屋附近登记部门等。
第四、要求被告一、二共同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73323.58元。
第五、要求被告一、二共同赔偿原告物业费736.28元,装修管理费300元,垃圾清运费1000元,这笔钱已经交给小区物业公司了。
2014-10-31 16:29:56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要求撤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依据及理由?
2014-10-31 16:30:06
【原告:】
  二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故意隐瞒与房屋交易有关的重要事实,恶意诱使原告签订合同。房屋是原告给儿子结婚用的,原告希望尽快交房和装修,但要求不能是凶宅。在签署合同前,第三人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中向双方确认,向被告方确认房屋是否存在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告方明确告知没有。被告方存在欺诈行为,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故要求撤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4-10-31 16:30:16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2014-10-31 16:30:31
【被告:】
  第一、我方并未欺诈原告,首先被告从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被告认为涉案房屋不是凶宅,根据消防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证明,崔女士的前夫赵某因床铺阴燃导致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赵某的遗体仅小腿有小面积灼伤,其他部位完好。除了阴燃的床垫和被褥部分损毁,室内没有其他损坏。因此我方认为虽然赵某因火灾死亡,但并未直接被火烧致死,而是中毒死亡,纯属意外事故。事发当天通过多人辗转才找到被告,被告没有到达事故现场,而是直接去往殡仪馆,因此对当时情况的了解完全是听消防队的描述,因此我方主观上认为该房并非凶宅。从客观上来说,被告并没有实施客观行为,原告也提到《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签署告知书时,第三人明确询问被告崔女士房屋是否有发生过自杀、他杀,崔女士明确回答没有,因为赵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与自杀、他杀无关。
另一方面,被告从保护隐私的角度上来说,主观上也不认为涉案房屋是凶宅,当然不会主动提及往事,因为毕竟赵某是赵先生(第二被告)的亲生父亲。而且原告明确告诉被告房屋不能是凶宅,这一情况不属实,被告委托链家地产独家代理出售房屋,将将房屋钥匙交给第三人,签约前被告没有再去过涉案房屋,与原告连话都没有说过,签约的当天是原被告第一次见面,临时约在被告所居住的地方的链家门市店,双方到达的时候已是晚上9点过后,原告还要赶最后一班地铁,双方商谈的主要是价格问题,价格达成一致之后,第三人提供文件让双方签署,整个签约过程非常仓促,出了在签订告知书时中介人员询问过凶宅的问题,除此之外,原被告都没有提及有关凶宅和婚房的问题。因此,主观上被告并未将涉案房屋当做凶宅,没有恶意隐瞒事实,客观上如实回答中介的询问,也并未欺骗原告,故被告不存在欺诈事实。
第二、涉案房屋不是凶宅,凶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普遍认为只有发生过自杀、他杀等人为因素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意外死亡事件缺乏主观上的恶性,不纠缠世俗的恩怨仇恨,不应纳入凶宅的范围。其次,本案对凶宅的界定应以告知书为准,告知书上注明得非常明确,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这是原被告、第三人三方认可的,此外,三方未对凶宅做过进一步的解释、认定,原告将意外事故定性为凶宅,已经超出了告知书界定的范围,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
2014-10-31 16:31:57
【第三人:】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同原告的起诉状。第三人在签约时尽到了审核义务,因为第三人的门店经理经验丰富,在签约时详细询问了原被告双方交易房屋的基本情况,因为原告明确其买房是用于婚房,所以业务认为特别强调了涉案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双方经过确认之后,特别是被告确认之后,在告知书上签字了,明确房屋不是凶宅的情形。但是在签约之后,原告在装修期间发现涉案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我方经办人员就给被告打电话询问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被告一开始不承认,认为这不是非正常死亡,后来经过确认,被告也承认确实有人在房屋内死亡,但是拒不配合撤销合同。如果买方知道房屋内死过人,肯定不会买。我方同意撤销合同的理由,基于《合同法》第54条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
2014-10-31 16:32:14
【审判长:】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并说明证明目的。
2014-10-31 16:32:27
【原告:】
  1、房屋所有权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签约告知书;
4、买卖定金协议书
5、定金收据;
6、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7、补充协议;
8、合同变更单;
9、支付凭证、个人结算申请书、资金监管协议、刷卡凭条;
10、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合同;
11、中介费收据两张;
12、契税票、补交土地出让金凭条、房屋登记费票据;
13、房屋装修施工合同;
14、发票;
15、物业装修收据;
16、物业费交费凭证;
17、录音;
其中卖房赵金圣的签名由崔女士代签,孙某是链家公司经办人,买房的签字为原告儿子所签,原告方认可签字为其儿子所签。
2014-10-31 16:32:43
【被告:】
  1-16的真实性均认可,但签约告知书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录音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承认当时发生了火灾。
2014-10-31 16:34:28
【第三人:】
  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
2014-10-31 16:34:38
【审判长:】
  被告举证并说明证明目的。
2014-10-31 16:34:47
【被告:】
  二被告共同举证。
证据1、消防支队证明原件一份,火灾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赵连成因阴燃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证据2、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原件一份,依据该告知书,凶宅的定义应为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时间。
证据3、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及钥匙托管协议各一份,证明我方委托链家公司是独家代理,并且在签约当天将钥匙交给链家公司,房屋交易过程中我方没有去过涉案房屋。
2014-10-31 16:35:02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与本案关联性及证明力有无、大小发表质证意见。
2014-10-31 16:35:12
【原告:】
  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具体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其恰好能证明涉案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不是生老病死,而是火灾引起的死亡,也不排除自杀的可能。
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被告在上面明确否认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
证据3、真实性认可,从时间可以看出是2013年11月2日,而二被告取得房本的时间2013年10月15日,二被告在取得房屋产权之后急于出售房屋,存在故意隐瞒房屋情况的可能。
2014-10-31 16:35:22
【审判长:】
  第三人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014-10-31 16:35:31
【第三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恰好能证明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时间。
证据2、真实性认可。
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方去不去房屋与房屋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时间是没有关系的。
2014-10-31 16:35:41
【审判长:】
  现由第三人举证,说明你方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2014-10-31 16:35:49
【第三人:】
  我方没有证据提交。
2014-10-31 16:35:59
【审判长:】
  三方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是否需要另行指定举证期限?
2014-10-31 16:36:08
【原告:】
  补充一份:委托登记表;证明被告急于出售房屋,隐藏死人的事实;
2014-10-31 16:36:23
【被告:】
  真实性不认可;不是我的签名;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2014-10-31 16:36:34
【第三人:】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也认可。被告故意隐瞒发生过不良的事情;
2014-10-31 16:36:46
【审判长:】
  现三方陈述房屋买卖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交款信息、过户信息等。
2014-10-31 16:36:56
【原告:】
  2013年10月23日,我方看过房子并且就链家公司约崔女士与蒋先生双方在链家门店商谈房屋买卖事项。2014年1月23日晚,房屋买卖双方在链家店门商谈,在场的有原告、原告的丈夫、儿子蒋先生、大姐,被告崔女士,此前原告和中介说过原告儿子要结婚装修,房屋不能是凶宅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链家公司也给双方播放了签约视频,签订了签约告知书,就各个事项向双方核实。被告方对房屋是否是凶宅予以否认。在核实完过后,在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定居收据、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即补充协议,并当场交付定金5万元,当时我方也向链家公司缴纳了中介费。当时签合同时以蒋先生的名义与被告签署合同,后来考虑到蒋先生要结婚,贷款及交房均较慢,故经四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变更为原告,之前蒋先生与被告及第三人所签署的全部合同补充协议等权利义务由原告负担。四方于2014年2月20日签署变更协议书。涉案房屋于2014年3月27日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2014-10-31 16:37:44
【被告:】
  在签约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原被告没有通过话,签约时第一次见面。关于原告是否询问我方凶宅一事,我方坚持我方的意见。认可原告所述的其他事实。
2014-10-31 16:37:57
【第三人:】
  认可原告所述。
2014-10-31 16:38:06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中,涉及各方所签的名字是否为各方本人所签?
2014-10-31 16:38:15
【原告:】
  蒋先生、张某的签名均由其个人亲笔所签。被告崔女士的签名由其本人所签,赵某的签名由崔女士代签。
2014-10-31 16:38:26
【被告:】
  认可原告所述。
2014-10-31 16:38:36
【第三人:】
  认可原告所述。
2014-10-31 16:38:42
【审判长:】
  崔女士(被告一)代签赵先生(被告二)的名字的性质是什么?
2014-10-31 16:38:52
【被告:】
  当时赵先生委托崔女士卖房,赵先生认可崔女士所代签的所有文件。
2014-10-31 16:39:18
【审判长:】
  房屋售房款是否全部支付?
2014-10-31 16:39:28
【原告:】
  已经全部支付给二被告,2014年1月23日通过现金形式支付给崔女士定金5万元,2014年1月24日通过转账的形式从原告丈夫蒋先生的账户上转入赵先生的账户内定金5万元。2014年2月26日,通过蒋先生农业银行账户转入赵先生的账户内70万元。剩余200万以资金监管的形式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房屋过户后该笔钱款也是转入赵先生的账户内,具体时间我方不清楚。
2014-10-31 16:39:41
【被告:】
  原告所述属实。我方已取得全款280万元。
2014-10-31 16:39:51
【第三人:】
  认可原告所述。
2014-10-31 16:40:01
【审判长:】
  关于原告提交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其中注意事项中一项内容为“披露房屋是否为凶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三方是否明确凶宅的定义及范围。
2014-10-31 16:40:15
【原告:】
  当时签署合同时,原告曾经询问被告“涉案房屋内是否死过人”,“是否存在过除生老病死之外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当时被告崔军辉明确回答没有。
2014-10-31 16:40:32
【被告:】
  原告从来没有直接询问过被告关于凶宅的问题。在签署告知书的时候,中介人员询问过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告从来没有直接和被告询问过。关于原告是否和链家之间沟通过我方就不清楚了。
2014-10-31 16:40:55
【第三人:】
  在房屋签约的时候我方业务员赵某询问过双方关于凶宅的事情,赵某问被告涉案房屋内是否出过事,被告说没有。
2014-10-31 16:41:10
【审判长:】
  涉案房屋是否交付及交付时间?
2014-10-31 16:41:29
【原告:】
  2014年4月4日。
2014-10-31 16:41:40
【审判长:】
  原告是否告知过被告买房用途?
2014-10-31 16:41:51
【原告:】
  告知过。
2014-10-31 16:42:00
【被告:】
  没有。
2014-10-31 16:42:09
【第三人:】
  告知过。
2014-10-31 16:42:19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2014-10-31 16:42:30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2014-10-31 16:42:39
【审判长:】
  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2014-10-31 16:42:49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2014-10-31 16:42:57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
2014-10-31 16:43:06
【第三人:】
  坚持庭审陈述。
2014-10-31 16:43:16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原、被告、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2014-10-31 16:43:25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和庭审中的陈述。
2014-10-31 16:43:34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中的陈述。
2014-10-31 16:43:43
【第三人:】
  坚持庭审中的陈述。
2014-10-31 16:43:52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如有其他辩论意见,可于庭后七日内向本庭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本庭将不再收取。是否听清?有无异议?
2014-10-31 16:44:02
【原告:】
  听清楚了,无异议。
2014-10-31 16:44:15
【被告:】
  听清楚了,无异议。
2014-10-31 16:44:20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各当事人阅笔录,内容核对无误则签字。
2014-10-31 16:44:31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路航同志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感谢亚运村法庭的大力支持。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2014-10-31 16:44:42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4-10-31 16: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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