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解释学角度看法官裁判思维之养成
读梁慧星教授《民法解释学》有感
时间:2017-09-19 09:19:21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民法总则》即将施行,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重要的一步,中国几代民法学家的梦想也在逐步实现。然而日渐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否足以实现中国法治之梦?笔者认为尚不足以,如何遵守、执行法律以实现其本身之意图,委为重要。梁慧星教授从事多年民法研究,也曾提出“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训是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司法改革中,除法官员额制、案件繁简分流等制度层面设计,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本身素养如何,将具体、实际地影响着法治进程。笔者以为,现代社会中法律知识已超越垄断阶段,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公开的程序、方法获得法律知识,那么法官如何能作为合格的裁判者?除了法律授权的司法裁判权以外,法官同其他知晓法律知识的普通人的差异,或许就在于独特的法律思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除了积极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制度外,还筹建健身中心、法律图书馆等以提升裁判者本身素养。法律是民族精神之产物,不断发展,法官的裁判生涯也是不断学习法学知识的过程。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不仅理论分析深刻,而且对于法律事务操作亦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对于基层法官适用法律方面的疑惑而言尤甚,常读细品,必有裨益。 法律须经解释,方能适用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化的产物,是民事法律成文化的最高层次,也是大陆法系民法文明的至高境界,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编纂民法典也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家的梦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再一次拉开了编纂民法典的序幕。总则编的完成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程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法治社会又得以进一步完善。 笔者多年从事基层法院工作,对于基层法官在审判执行中所遭遇的法律适用矛盾问题深有感触。人们普遍认为,法官的责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司法过程就是形式逻辑的操作,法官无须也不应作价值判断和利益的衡量。但是,大量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的出台,似乎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实务中层出不穷的难点、热点。请示现象的广泛存在,也使审级制度名存实亡,受到各方面的责难。即便在司法员额制改革和立案登记制后,基层法官仍疲于应付永远办不完的案件,对于法律适用缺乏方法论的指导,缺乏法官独特裁判思维的养成。 梁慧星教授曾提出“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训是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其《民法解释学》虽著于20年前,但其就我国法治所提出的问题、观念,至今仍未过时,且常读常新。《民法解释学》所带给我们的首先是法治新观念,即突破概念法学的局限,认识到法律不应仅仅是成文法的规定,还需要解释,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正确理解进而适用法律,才能体现和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目标。 为此,梁慧星教授对民法解释学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就其价值而言,可称得上是该领域的开山之作,书中对20世纪诸学说的小结应当视为其历史考察的结论,更应视为民法发展史的结论,即“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的法源,成文法绝非完美无缺,必然存在漏洞,概念法学的思考方法并不合现代法学的要求,应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在法的价值上应重视其妥当性价值。”这与近年解决社会矛盾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不谋而合,具有极高的前瞻性。 法官必须弥补法律漏洞 2017年5月,人机围棋大战,中国棋士柯洁不胜人工智能AlphaGo,有人惊呼人工智能时代来临,人类在智力领域又失一座高峰。而司法界内,面对近年来开展的云计算、大数据、智慧法院等司法创新,有人担忧法官这一职业即将成为历史,人工智能可以完全理性地利用各种算法、逻辑操作,得出完美裁判。对此,笔者不以为然。因为司法活动或者说法官的裁判活动远非简单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三段论的逻辑过程。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法律为民族精神之产物,系由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力量,而非出于任何立法者独断之意志,其并非固定不变,故法律不可能放诸四海而皆准,行诸万世而不惑。人民法官在审判实务中,需要解决的是局部性对法律漏洞的弥补。该法律漏洞之补充,乃是造法之尝试,而非立法活动。其乃是针对某一待决具体案件,取向于法律体系与价值而采取某法律见解,将之作为裁判依据并在裁判中表现,属于司法权之行使。此外,即便是法院确定的判决先例,为了实现类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在事实上有类似法律之效力,但并不等同于法律的规范效力,并不构成法源,违反判决先例的裁判亦不构成违法。 《民法解释学》一书在第二编“民法解释学的理论”及第三编“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部分内容集中解决了法律漏洞必然存在与法律解释的关系问题,指出法律漏洞必须予以弥补,弥补漏洞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法律解释而实现的。弥补漏洞的途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全局性的弥补,即通过立法活动修改或废弃现行法律以消除漏洞;二是局部性的弥补,即在司法活动中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进行漏洞补充,从而在该案的处理中消除法律漏洞。 法官独特思维之养成 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的法律解释是一柄“双刃剑”,既可能成为保障法律正义、正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手段,也可能成为法官恣意解释进而歪曲法律的武器,因此保障法律解释的科学性即客观性成为法律解释问题的核心。对此,除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外,还必须解决非制度性的因素,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解释技术或解释方法。因此,梁慧星教授《民法解释学》一书在研究了民法解释方法论的基本课题后,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在其第三编“民法解释学的方法”,详细介绍和研究了狭义民法解释、漏洞补充和价值补充的各种方法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利益衡量在法律解释中的具体运用。 本书语言简易平实,内容丰富,理论性与实践性俱佳。值得注意的是梁教授书中对于现行法律制度的预见性,在今年3月颁布的《民法总则》中新增加的关于诚实信用、习惯原则的运用,可与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相吻合,该书操作性与实践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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