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始末
时间:2017-09-19 15:22:49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编者按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大众选择的购物方式。但在网购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网上商户的“售假”也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我国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有学者认为,该案可以看成是平台治理路径的某种新尝试,同时这也对更加广泛的分享经济平台治理有着借鉴意义。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淘宝网的其余诉讼请求。据了解,此案是我国国内首起网购平台打假案。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大众选择的购物方式。数据表明,我国是全球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但与此同时,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较为严峻的问题,“售假”便是其中之一。 淘宝网作为我国备受瞩目的网购零售平台之一,自2003年创办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现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与大多数网购平台相似,淘宝网也面临着巨大的关于“售假”的质疑声。美国每年均会发布“恶名市场”黑名单,淘宝网曾位列其中,理由之一为“在监督假货和侵权产品销售方面做得还不够。” 事实上,淘宝网为了解决消费者对于网上购物的信任问题,已创设了一整套交易体系和技术,包括支付宝担保交易、消费者权益保障规则体系、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体系、消费者评价体系、售假商家严厉惩罚体系等。 为了严打假货,淘宝网又创设了“神秘购买”制度,即在志愿者的协助下,对于疑似假货进行实物购买,然后交由权利人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销售假货的商家进行相应的处罚。 但即便如此,仍然有少数商家规避淘宝网的规则和系统,在其店铺中销售假货。 2007年9月,姚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淘宝网签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乐巢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用户应当确保其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用户的行为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用户应赔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上述全部损失。 截至2016年10月,姚某店铺会员人数为14421人。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该店铺在淘宝网上的销售记录记载,其销售各类猫粮、宠物用品等合计717万元。 2016年6月,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誉上海公司”)在与淘宝网合作打假的过程中,发现姚某店铺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销售假货的嫌疑,侵犯了皇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誉法国公司”)的“ROYALCANIN”商标权,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从姚某店铺购买了“ROYALCANIN”品牌的K36幼猫粮(4-12月龄,2kg)一袋,实付99元。 在收到商品后,淘宝网将其交由权利人授权的皇誉上海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姚某销售的商品验证码、二维码、包装都与权利人生产的商品相同,但包装底部有被划开后又被高温熔合的明显痕迹。经试验室对猫粮颗粒的检测,显示结果数据与正品不符合,故给出了所涉商品为假货的鉴定结论。 2016年8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沪公(宝)立字(2016)8214号立案决定书,对姚某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姚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处,姚某随即停止了销售涉案掺假猫粮。 2017年3月8日,淘宝网以姚某违反《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650000元;判令被告连续一周在《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除中缝之外的显著位置,在新浪、网易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被告的恶意售假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的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0000元。 淘宝网认为,姚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已构成商标侵权,且被告使用正品包装销售内容物更换的假货,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虽然淘宝网所提供的电子商务技术服务并不涉及任何商品的生产、销售,但姚某利用淘宝网的技术服务销售假货,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淘宝网销售假货的印象,危害到己方经过多年努力打造形成的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任,给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故姚某应在全国性公开媒体上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此外,淘宝网还认为,为了打击此类售假行为,己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包括资金开发系统、分析海量数据、协助有关部门执法、处理消费者及权利人投诉、实施神秘购买及鉴定、对受侵害的消费者实施先行赔付等,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成本压力。同时,为了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按照协议约定,也应由被告承担。 2017年3月8日,奉贤法院对此案予以立案。2017年4月25日,奉贤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姚某辩称,第一,自己在淘宝网上经营店铺数年,但售假是从2016年3月、4月开始的,售假时间短,没有顾客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假货问题向淘宝网或政府机关、媒体投诉。且从国内外的媒体报道以及我国工商总局披露的对阿里巴巴集团的指导白皮书可知,原告自成立经营以来,其平台上的售假行为一直存在,故自己并未给原告的商誉造成影响;第二,根据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双方对赔偿的计算方式并没有约定,原告单方面提出的计算方式,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第三,关于律师费,被告认为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发生实际的财产损失,故应以律师收费标准中的计件收费或按100000元以下标的额进行收费,原告主张20000元的律师费过高。 奉贤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9月,被告姚某在淘宝网上注册开设店铺,与原告签订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销售了掺假的“ROYALCANIN”品牌猫粮,明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奉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姚某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20000元。此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这起被称为“我国首例网购平台打假案”的纷争落下了帷幕。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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