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信用法治建设
时间:2017-09-20 16:06:04 作者: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晓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时下,互联网信用及平台信用等新兴信用模式在全球的兴起,逐渐成为各国信用法治建设的挑战。互联网时代,既为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同时又对信用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难题。 互联网时代信用行业的新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信用行业逐渐向大数据征信发展开来,并向特定平台征信方向探索,大概有以下两种模式: 大数据征信 大数据技术使对个体在网络的微观行为进行整合分析成为可能。个人在上网过程中会留下信息,这些信息呈现碎片化,分布在互联网的各个角落。而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挖掘这些行为信息所隐含的潜在关系。由此,从互联网的虚拟世界里还原出一个人的身份特征,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征信除了从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的维度之外,还能从身份特征、行为偏好、人际网络等维度分析其信用状况,为征信业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大数据征信的基础是多元化、大体量、大样本的异构数据,其原理是通过对信息主体的行为习惯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搜集整理,同时建立有针对性的数据模型,由该模型演算,倒推出信息主体的信用特征,最终得到较为精确的信用评估结果。目前,大数据分析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被较为广泛地应用。 特定平台征信 特定平台征信是大数据征信的具体应用,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即是芝麻信用。芝麻信用基于阿里巴巴的电商交易数据和蚂蚁金服的互联网金融数据,并与公安网等公共机构以及合作伙伴建立数据合作。与传统征信数据不同,芝麻信用数据涵盖了信用卡还款、网购、转账、理财、水电煤缴费、租房信息、住址搬迁历史、社交关系等。芝麻信用通过分析大量的网络交易及行为数据,可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这些信用评估能够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用户的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作出结论,继而为用户提供快速授信及现金分期服务。本质上来说,芝麻信用是一套征信系统,该系统收集来自政府、金融系统的数据,还会充分分析用户在淘宝、支付宝等平台的行为记录。 互联网征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芝麻信用是对互联网征信的一次成功尝试,但是互联网征信在未来发展中尚面临着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对数据监管缺失,合法合规风险凸显。目前,由于国内尚未对互联网征信的数据采集作相关规定,所以互联网企业对用户行为数据的使用实际上是无限制的,但是这种无限制在一些情况下会对用户的隐私产生侵犯。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很难预测未来对互联网征信所搜集的用户行为数据会有哪些限制。如果评估的重要行为数据无法合法采集,这会对评估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互联网征信活动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管理法规的法律风险。如,网络社交平台或电商平台等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或提供给第三方征信机构;再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建立了“黑名单”和“不良信息数据库”,却忽视履行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的义务。 其次,大数据征信存在技术要求,制度管理的压力和挑战较大。互联网征信目前处于探索性发展阶段,当下只能以传统信用相关理论和评估技术为基础,但是由于互联网用户行为与社会行为的差异,传统的信用理论和技术未必一定适合互联网征信,其适用性将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一方面主要针对传统征信机构管理制度的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监测手段、措施应用在互联网征信上的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互联网信用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征信业务专业人才,还需要精通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最后,失信惩戒力度不够,信用法治效果不明显。当前,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和手段比较少,如网络金融平台一般通过“黑名单”进行惩戒,这样的惩戒力度都比较弱。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绝大多数未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此个人或企业的失信行为并不影响他们通过传统金融渠道融资或享受其他公共服务,这必然会增加网络借贷者的投机风险和信用风险。 互联网时代 信用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 首先,建立健全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一是支持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根据互联网征信的特征制定自身的信用信息标准,管理部门在参考、借鉴这些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标准,并对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扩展,以提高标准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数据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利用;三是支持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在映射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其次,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加大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借“征信”之名进行的非法信息采集活动,同时加大对《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宣传力度;二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数据采集方式、范围和使用原则,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采集、使用授权和个人不良信息告知制度;三是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敦促互联网征信机构加快数据库系统建设,加强数据安全防范,完善内控制度;四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化部门间合作,建立多渠道的个人信息保障与救济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完善异议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再次,完善互联网征信监管。一是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征信特点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改进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逐步弱化对征信机构场地、办公环境的要求,代之以符合行为标准、完善行为要素等要求;二是加大征信监管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充实监管队伍,同时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方面加强对已有监管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三是强化监管的技术支撑,重视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在征信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实施全流程监管。 最后,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完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有限披露制度,提高失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化的惩戒机制;二是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行政、司法等多方面联合惩戒机制,如对失信者采取限制享受部分公共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惩戒等。对于较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加大司法惩戒力度,追究失信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关注《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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