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上升 信息化提升司法透明度
时间:2017-11-24 17:56:28 来源:中国审判网
中国审判网福州11月23日电(记者 吕冰)近年来,聂树斌等一批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及后续国家赔偿纠纷,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自199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22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审判在救济私权、规范公权、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已然显现。 11月23日,“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暨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座谈会”在福州召开。“回顾过去的五年,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实实在在的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会议上指出,“人民法院完善了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赔偿监督等司法解释为代表的司法解释体系,推进国家赔偿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为民措施,在保障人权、维护公正、重塑公信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国家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加强对下监督指导,促进各级法院提升赔偿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今年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评查工作的首轮评查。据统计,十二个被评查省、市、自治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2014-2016年共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含确认案件)5151件,其中2014年1048件,2015年2030件,2016年2073件。数据显示,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在2015年、2016年受理审结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广东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2014年受理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均超过120件,2015年案件数突破了370件,2016年案件数已达到464件。 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国家赔偿工作透明度 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认真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加强公开听证、质证,既达到了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的目的,也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辽宁、黑龙江法院细化了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山西、新疆法院在立案审查环节做到七日内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人民法院还依托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赔偿决定书上网公开,有效提升了赔偿工作透明度。 北京高院研发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判业务系统、将《北京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规范》内嵌于信息化、智能化、开放性的大数据平台,实现了全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统筹管理;方便了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的学习、查阅;实现了三级法院救助信息共享,解决了法院内部的重复救助、多头救助问题;实现了联动案件信息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儿。 天津高院及时公开案件流程信息,救助申请人从案件受理之日,即可凭密码对案件的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流程节点等案件信息进行查询,及时了解救助工作进展。最后公开文书,《司法救助决定书》向救助申请人送达,并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倒逼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提升。通过司法救助的公开透明,使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和上访人理性申请救助,有效防范“漫天要价”,实现依规公平救助。 努力化解矛盾,加强国家赔偿案件调解工作 近年来,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更加注重协商机制的灵活运用,以自身更加细致、体贴、规范的司法服务情怀,让赔偿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程序的公平和法官司法为民的公正。三年来,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的国家赔偿案件在审结案件中的占比明显上升,部分法院超过了50%。看似平常的协商工作,对于平和当事人的心境、坚定依法寻求救济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福建法院将协商机制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尽最大可能促成协商,特别是对于那些损害事实难以查明、致害责任难以分清的案件,积极促成以协调、和解的方式结案,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福建高院与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建立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制度,为有特殊困难的国家赔偿请求人指定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充分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对赔偿请求人权益保护 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按照中央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改革工作。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四五改革纲要,“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列入纲要。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启动后,地方各级法院积极践行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要求,改革效果初步显现。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天津、四川、甘肃、云南作为改革试点地区。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1万件,使用救助资金8.5亿元;2016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2万件,使用救助资金9.3亿元。 广西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该案致被害人一家3人死亡,1人轻伤,留下3位寡妇、4位未成年子女,其中2位不满2周岁,和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联络员了解到被告一审已被判处死刑,个人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便指导案件受害人亲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桂林中院受理申请后,及时启动救助程序,给予8位申请人共计7万元救助金,及时缓解了申请人的急迫困难。 陕西法院改变以往由信访部门或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救助的做法,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统一实行合议庭审查制。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均由原案件承办人与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两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查,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一名审判人员具体承办案件。合议庭对申请人所涉案件处理情况,特别是对其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对拟救助金数额等提出具体救助意见,统一由该承办人报请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施上,对审查后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案件,统一出具司法救助决定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高效性,避免因救助迟缓造成群众信任感和获得感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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