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6
星期二

直播法院:谦谦

图文直播:《中国审判》第八届理事大会暨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图文直播

开始时间:2014-04-18 08:30

直播摘要: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承办的《〈中国审判〉第八届理事大会暨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召开。

文字实录
【主持人:】
  会议开始了,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社长、《中国审判》杂志社社长杨亚平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主席台就座的领导。
2014-04-18 09:00:10
【杨亚平:】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代表、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在美丽的宁波,召开《中国审判》第八届理事大会暨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审判》杂志社,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及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为本次会议提供周到服务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鄞州区法院的全体干警表示衷心感谢!对所有参与我们服务的工作人员表示问候。
今天,出席本次会议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徐杰、宁波市委常委、宁波市副市长、鄞州区委书记陈奕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泽明、《中国审判》杂志社常务副总编高绍安、宁波市鄞州区委副书记毛春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光宏。
下面有请宁波市委常委、宁波市副市长、鄞州区委书记陈奕君致辞,大家欢迎。
2014-04-18 09:46:09
【陈奕君:】
  尊敬的江必新副院长、杨亚平社长、徐杰副院长,全国法院系统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大家上午好!
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我们十分荣幸地迎来了全国各级法院的领导和专家,齐聚甬城、共襄盛会。首先,我代表宁波市委市政府、鄞州区委区政府,向《中国审判》第八届理事大会暨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的隆重开幕,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嘉宾不远千里来到宁波、来到鄞州,表示诚挚的欢迎!
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如何更广更深地推进司法公开,如何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公开。
今天,以司法公开为主题举行论坛,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次论坛,把全国各级法院的领导和专家都请过来,把全国各地在司法公开中的新探索、新举措、新做法都汇集起来,通过大家思想的碰撞、工作的交流、经验的借鉴,必将有力促进中国司法公开体系的加快构建。
宁波,素以开放著称,是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之一。一直以来,宁波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开放的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全过程,一方面坚持“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率先”,近年来,大力实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六个加快”、“双驱动四治理”和,去年地区生产总值7128.8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651.1亿元,主要发展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另一方面坚持“以司法公开促法治建设”,着眼建设法治宁波,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去年全市法院结案率、执行案件的执结率等11项指标位居全省首位,全市法院系统先后涌现了一批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法院。
2014-04-19 13:22:49
【陈奕君:】
  近年来,鄞州区在上级党委的指导和支持下,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鄞州区法院成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得到了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充分肯定。在工作中,主要做到了“四化并进”:一是理念的现代化,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第一目标,以司法公开为牵引,有力推动了为民司法、公正司法、阳光司法建设;二是平台的信息化,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公开”,其中“阳光司法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全国率先;三是流程的透明化,实行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和执行外勤图文记录,推动了案件从审判到执行的全流程的公开透明;四是监督的多元化,坚持监督公开,强化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院诉讼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努力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住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公众的评判。
今天,论坛在宁波鄞州举行,这既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和鞭策,也为大家相互学习交流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和平台。我们诚挚地欢迎各位领导和专家,对宁波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多提指导意见、多提宝贵建议;我们也真诚地希望通过宁波做法、鄞州经验的“抛砖引玉”,引出全国各地在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更多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系改革“添砖加瓦”。
最后,预祝本次大会和论坛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宁波期间一切顺利!
谢谢大家!
2014-04-18 09:16:20
【杨亚平:】
  下面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泽明致辞。
2014-04-18 09:31:35
【李泽明:】
  尊敬的江必新副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今天,《中国审判》第八届理事大会暨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在宁波召开,在此,我谨代表宁波法院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宁波地区共有宁波中院及辖区内11个基层法院,37个人民法庭。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审结各类案件超过14万件,案件数量居浙江省第二位,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82.86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倍。近年来,宁波两级法院积极推行司法公开,着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阳光司法工程,取得了一些成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布的2013年度《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包括最高法院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49个较大市的中级法院共计81家法院接受测评。其中,宁波中院在49家中级法院中排名第一,在所有81家法院中排名第二;鄞州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发出“阳光司法综合信息平台”,多次获得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充分肯定。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安全、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司法公开作为满足人们安全、尊重和自我实现需求的重要途径,被赋予时代的意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个“看得见”,就有赖于司法本身的公开和透明。法治建设,浩浩荡荡,司法公开是在最短时间内树立司法权威、赢得司法公信、实现司法公正的可行良方,同时也将为司法改革走出一盘活棋。在此背景下,《中国审判》精心筹划了本次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展示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的理论成果与实践风采,促进学术思想的交流,题旨深远。此次法官和专家学者来宁波传经送宝,梳理当代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探讨当下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工作中的新方法、新路径,这对宁波法院来讲是一次很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一定虚心讨教,取长补短,努力推动宁波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也希望大家在宁波开会期间平安愉快。再次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真挚欢迎!谢谢!
2014-04-18 09:34:39
【杨亚平:】
  下面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徐杰致辞。
2014-04-18 09:35:46
【徐杰:】
  尊敬的江必新副院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高兴地迎来了出席“《中国审判》第八届理事大会暨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论坛”上的全体代表。受齐奇院长的委托,我谨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领导、代表的光临表示诚挚的欢迎!对大家多年来给予浙江法院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浙江法院以及浙江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浙江全省目前共有105家法院,除省高院外,有11个中院,91个基层法院,设有宁波海事法院和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个专门法院,基层派出人民法庭有228个。全省法院现有各类在编人员13259个(含事业编制),审判人员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占21.8%,本科以上占90.6%。
多年来,在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和浙江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以“八项司法”为抓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2013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8万件,审执结107.6万元,首次突破100万件,同比分别早升10.6%和11.3%,案件数量居全国第二位(今年一季度,全省收案又继续高位上升5.05%,其中一审收案增幅达到15.18%),审判、执行保持良好运行态势,各项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继续位于全国法院前列。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浙江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特别是,2013年我们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选取最能以阳光司法指数测评应用为抓手,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坚持“公开网拍优先”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改革,积极运用网络、微博、微信自媒体工具等,努力构件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直接反映司法公开实际水平的36个浙江法院阳光司法评估指数,对我省103家法院进行了首次客观检测和量化评估,并通过《2014年法治蓝皮书》进行发布,引起了社会广泛反响。今年的测评工作已经一开展。周强院长批示此举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积累经验、提供了一个好的范例和样本。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聘雇指数的导向鞭策作用,直观反映和客观检测全省法院司法公开的状况,及时发现加紧存在的问题,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形成一种相互学习接见、不断改进工作的累进式发展态势,努力实现阳光司法从形势公开向实质公开转化,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程序和实体的“看得见的公正”,努力让人民权重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相信,“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论坛”浙江鄞州召开,必将对浙江寺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浙江各级法院要仅仅抓住这次会议在我省召开的契机,认真贯彻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着力破戒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更好地推进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我们期待与会的各位领导、代表,为浙江法院的各项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最后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14-04-19 13:31:31
【杨亚平:】
  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审判》杂志编委会主任、《中国审判》理事会理事长江必新讲话。
2014-04-18 09:39:05
【江必新:】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想代表最高院对在百忙之中参与这次会议的各位代表表示诚挚的欢迎,对长期支持《中国审判》杂志工作的各位理事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对给本次会议以大力支持的浙江省高院、宁波中院,尤其是承办单位鄞州区法院给我们这次会议起到关注和支持的并且今天到会进行指导的各位领导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04-19 23:38:34
【江必新:】
  借这个机会,我想就会议的主题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仅供参考。第一是关于司法公开的问题。关于司法公开,大家知道这是周强院长到最高法院工作之后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举措,也是新一届最高法院党组在指导各级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应该说这项举措的贯彻落实为中国审判、中国司法在很短的时间内赢得了荣誉。最近,习总书记从国外访问回来说到:你们猜猜看,外国的政要对中国的最好的评价是哪几个方面? 近平总书记说,这些政要们可以说异口同声的讲了两个方面:第一是以坚决的态度反对腐败,第二就是司法的公开清明。可见我们的司法公开的这个举措不仅赢得国内举国上下的人民群众的关注、欢迎,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在司法公开方面,浙江省是走在全国的前列的,刚才徐杰同志介绍浙江建立了一个司法公开的全国指标评价体系。宁波中院、鄞州区法院在这方面也是走在全国前头的。周强院长曾经在鄞州区法院调研之后,多次给予充分的肯定。所以这次会议选择宁波的鄞州作为我们的承办单位,不仅仅是他们对我们这个活动的热情支持,更重要的是他们在这方面创造了很好的经验。希望各位代表借这个机会认真的学习、认真的领会他们的一些经验。关于司法公开,我想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用下面五句话来概括我个人的一些体会和看法。
第一是要破除思想障碍,以三个平台打造零雾霾的清明司法。我们要做到司法清明,就是要做到零雾霾。为什么要打思想战?应该是我们当前绝大多数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对司法公开实施一种积极的、肯定的态度,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总觉得我们的司法公开步子迈的太快,总觉得我们的司法公开是不是与我们的现实情况有点脱节,总认为司法公开是否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 还认为司法公开会给我们带来很多新的司法难题。 总之,思想认识还是存在一些思想障碍,我想用这句话来点一下题,因为很难展开。
第一,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清明的必由之路,这是以政治清明的意义来讲。你有彻底的公开、彻底的阳光,我们才会有清明。
第二,司法公开是网络时代司法机关的基本生存方式,也是网络时代司法机关、司法审判境况的基本生存方式。在这个时代,你想遮遮掩掩,你想半公开、不公开,你无法生存下去。对于大家我想这个感觉是越来越明显了。
第三,司法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不二法门,只有彻底公开,司法腐败现象才有可能不断减少,阳光是最有效的防腐剂。
第四,司法公开是倒闭司法公正的重要策略。
第五,司法公开是防止司法干预。真正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良方、重要的途径。最近要求裁判文书上网,我们有很多行政机关跑到法院要求涉及政府行政机关的最好是不要上网。尤其是维持我们行政决定的不要上网,知道这个意思吗?撤销它的,它不怕上网,恰恰是维持它的怕上网。这里面的意思很清楚了。为什么维持它的反而怕?这说明只要一透明,干预的司法审判、不公正的裁判,它就没有藏身之地了。所以,通过司法公开这样一个倒闭机制,对于我们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是极为重要的。
此外,我还想在补充一句,有时候大家会有思想障碍,感觉国际上没有我们这么思想透明,庭审也没有这么公开。像美国,直到昨天为止才允许开庭的时候把照相机拿到庭审现场去,其他的时候都是庭审的状态,画一幅漫画。然后在电视上播一播,那么我们怎么走的这么超前呢?我想有这么几点,需要和大家说一说。
第一,为什么我们要这么强调?就是因为我们司法的公信度不够,就是因为我们有过多的职权主义传统。它就需要更多的透明度,职权主义传统是什么模式?需要更多的透明度,较低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前卫、较多的司法干扰,所以更需要我们有强有力的透明度。而且,我们看到互联网时代,不管你怎么保守,公开是一个大的方向,你没有办法逃避的。我们可以看到英国的传统是非常保守的,但是最近几年看,英国在司法公开的问题上已经是在大踏步的前进。也迈出了不小的步伐。刚才我说到,司法公开是网络时代司法审判机关的基本的生存方式。那意味着,你不公开,你就没有办法生存下去。还有一种思想障碍认为我们的水平不高,等我们提高以后,慢慢逐步放开,逐步公开行不行。这个问题是两面的,你要等这个时间,一等就是几十年啊,这是等不来的,只有倒闭才能尽快的提高水平。我们在过去解放初的五十年,当时就有人提出要法官独立审判,不要搞得法院独立和当时的前苏联一样。当时就提出我们的法官水平不高。是不是可以暂缓一下?结果一缓,缓了几十年。五六十年,这个水平都提不高。到现在我们提法官独立审判还有障碍。要知道很多问题等是等不来的。只有倒闭,所以我想咱们一定要破除思想障碍,在这个问题上毫不含糊的、坚定地走下去。我想这一点没有退路了。
周强院长的决定非常坚定,中央现在也会大力支持,我们要把司法公开这个路走下去。这是第一关要闯的。
第二,下一步的公开到底有没有空间、有没有文章,我个人觉得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逐步实现全面、实质、深度、有效公开,我讲了八个字,这八个字当中代表我个人看法。第一、是全面公开,不是选择性的公开,我们现在的法律文书、开庭那三个平台,实质上大多数还是选择性的。除了极少数法院全公开,其中鄞州法院在这方面做得是不错的。大多数还是选择性的,从选择性的要逐步过渡到全面公开,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商业秘密,其实那些判决书上这些原则上是要公开的。你应该适当地采取技术性的处理。总书记说了一句话,说的是很到位的:“司法裁判涉及到人民的权益救济问题有什么不可公开的?”这是总书记讲的原话,对司法公开的要求是很高的。三个命令除了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以外, 应该尽可能的公开,不能选择性的。
第一,要做到全面两个字。
第二、实质公开,就是说你不能搞形式上的公开。真正应该公开对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有实质关联性的地方缓解必须公开,而不是和那些没有太多关联性的公开。什么叫实质公开,就是以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现象的预防、防治、防范,有实质关联性的地方,缓解意义公开,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第三,深度公开。国外合议庭法官的个人意见是可以公开的,合议的意见是能不能公开,现在是把它作为秘密的。我觉得将来的趋势很难说。南美的阿根廷早就实现了合议的时候个人的意见公开,所有每个合议的法官意见是要和当事人见面的。这是不是深度公开, 讨论案件的意见现在作为我们国家的秘密了。将来有没有可能公开,我们可以进一步研究。最实质、最本质的公开是信息的对称性。原告和双方当事人各方的信息保证、实质的对称性,这才是我们需要公开的时间。这才是深度的公开,我们在深度公开还有许多要做的文章。
第四,有效公开,是指公开以后能起到实质性的效果。能够产生实质性的作用,不是作秀,不是表面文章。是要取得实质效果。所以下一步我们的方向是八个字,我个人理解:全面、实质、深度、有效,在这八个字上做文章。第三句话,就是要做好司法公开的延伸工作,实现司法公开效益的最大化。我们的公开做了,但事实上我们现在停留在这个公开的水平,怎么样把效益最大化,这是我们要做的很重要的工作。其实我们可以产出很多延伸产品,尤其是《中国审判》杂志社。在这方面大有可为。
第四句话,兼顾各种正面价值,实现司法公开的可持续性。就是指我们在强化司法公开这个价值的时候,同时也要注意到其他价值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比如说:个人的隐私权、商业隐私权、国家秘密它的价值、审判效率的价值,可接受性的价值等等。这些价值也应该同我们推进司法公开这个价值保持适度的平衡。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不注意兼顾,不注意延伸,就容易走偏。走偏就会走回头路,走回头路就不具有可持续性。我们现在既要做到有可持续性,必须要完善照顾到其他的价值和需求 。
第五,就是要预设各种制度和威信,将司法公开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司法公开肯能把我们的短处亮给社会了,可能把我们的毛病也给兜出来了,这些问题当然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影响司法的前卫,预设相关的制度,采取制度积极的防范,尽可能的把负面东西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不是因为可能产生这些负面影响,我们就停滞不前。这才是我们的正确的态度。关于司法公开,我个人以为需要关注这五个问题。这也是这次会议的主题。昨天我也大致上看了大家的内容,直接和间接的都与我今天讲的有关。这是我讲的第一个大问题。
第二个大问题,讲一下《中国审判》杂志的定位和扩大《中国审判》的影响力问题。最高法院党组前不久正式决定人民法院出版社组建人民法院出版社传媒集团。周强院长专门视察了出版社,并且对《中国审判》网刊的启动做了重要批示: 要正确定位,办出特色,加强管理,坚持正确导向,下面我想围绕周强院长的批示讲几点要求。具体而言就是怎么准确定位的问题,怎么办出特色的问题。
第一,要从党和国家对媒体现状的最新要求中找到《中国审判》杂志和网刊的定位方向。工作会议上,中央有一系列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现状工作,也做了重要的讲话。在这个讲话里面,有很多新的理念、新的观点、新的思路、新的提法。这对于准确定位《中国审判》杂志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大家要认真的研究、学习。
第二,要从最高法院新一届党组织的新的工作理念、新的工作思路中来找到《中国审判》杂志的定位和方向。就是公正审判,就是司法为民,要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总的工作目标。司法公开是一个很重要的、核心的举措、从这些思路中,我们要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方向。
第三,从各种传媒方式几类的竞争中,找到《中国审判》杂志的定位和方向。现在各种传媒方式互相竞争,各种媒体五花八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周强院长对这个问题是很有研究的。他指示我们可能至少在近期一个时期,刊物可能是一个比较具有竞争力的传媒方式。要求我们办好《中国审判》。那么,第一怎么办呢?我们可能从月刊到半月刊甚至到旬刊。最终的目标办成旬刊。然后由中文到外文到英文,至少是英文。同时要扩大它的其他刊物的载体。作为它的附属刊物的载体。周强院长给我们出主意,是否可以考虑申请一个法庭纪实、法庭内外这一类的刊物。
第四、是从各种法制刊物的几类竞争中找到《中国审判》的杂志和定位方向。现在有很多法制刊物,《中国审判》你的独立空间在什么地方?你的独立价值在什么地方?你能够满足的受众的独立需求是在哪一方面?一定要找准自己的定位,不能搞一个大拼盘。这些是需要考虑的。
最后,是要从人民群众和传媒受众的爱好需求中找到《中国审判》的定位和方向。你得要有一些特有的读者群,这些读者群它偏好什么?需要是什么?这个我们得弄清楚。所以我感觉你要做到这一点。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除了坚持正确的导向、加强管理、更重要的是提高我们的质量和影响力。怎么提高质量,怎么提高影响力,我觉得也是这么几句话。
第一是要网罗和培养第一流的作者队伍。有一个固定的、高端的作者队伍。这个作者队伍要加强培训、加强引导。
第二策划最具有吸引力的主题和内容。要宣传策划,最近我要强调提前把主题告诉大家。告诉我们的理事单位,让他们来一些准备文章、准备经验,准备相关的一些信息。
第三要提炼最具有穿透力的思想和观点。在这个时代要有穿透力的思想。平平淡淡的是没有人愿意看的。
第四是要提供最全面、最权威的司法审判信息。大家会觉得这个可靠,你这说的是有谱的,不是其他的任意刊物。
第五是打造最抢眼的刊物形象,从你的封面设计到你的整个栏目再到你的版式都要非常抢眼。我觉得现在我们做的还是有一定的成绩,但是对于一些一流的刊物还是很有差距的,所以我们想通过这些举措,打造出一流的法制刊物。不断地扩大《中国审判》包括网刊的影响力,我想真正的公正司法、建设法治国家中产生出诉讼的巨大的正能量。发挥更大的作用和价值。
我的讲话完毕,不正确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2014-04-19 23:38:22
【杨亚平:】
  下面请高绍安宣读《关于公布“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论文获奖名单的决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研所所长孙佑海,本次论坛征文评委会副主任孙佑海,在浦东学院学习,不能请假,特委托《中国审判》杂志社常务副总编高绍安代为宣读本次论文获奖作者表彰决定。
2014-04-19 13:36:41
【杨亚平:】
  下面有请领导给本次征文特等奖和 一、二等奖作者颁奖。
【主持人:】
  现在与会领导正在给获奖给颁奖。会场内气氛非常热烈,获奖者在颁奖进行曲的伴奏下,上台领奖。与会代表纷纷对获奖者表示热烈的祝贺。
【高绍安:】
  受孙佑海主任的委托,我代为宣读《关于公布“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论文获奖名单的决定》
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构建‘鄞州杯’论坛”暨《中国审判》第八届理事大会有奖征文已圆满结束。本刊从去年12月份通过下发通知,以及在《中国审判》杂志刊登征文启事等形式向全国法院广泛征集论文。截止2月28日,本刊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应征论文633篇。
为公正评出获奖论文,本刊特别组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任评委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等部门负责人任评委的13人评委会,先后进行了初选、初评、推选、终评四道程序,认真严谨地评出了特等奖1名、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40名、优秀奖60名,组织奖5个单位。
特等奖(1篇)
解读庭审公开——从追求个案公正的视角谈起 山东济南中院 李勇
一等奖(5篇)
1.以刑事审判为视角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现实冲突与平衡 内蒙古高院 胡毅峰 李全锁
2.从公开到透明:应然规则与实然效果契合的路径选择 陕西西安中院 任高潮 王西平
3.司法公开救济机制之建构 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 张光宏 徐力英
4.诉讼辅导:司法公开的新机制——以眉山诉讼辅导实践为样本 四川眉山中院 刘楠 喻敏 倪玉君 张帆
5.“微时代”的司法公——以黄山中院为例 安徽黄山中院 张武
二等奖(15篇)
1.深化司法公开 提升司法公信 福建高院 马新岚
2.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审视和路径探析 北京高院 慕平
3.论司法公开与司法能力 云南高院 张学群
4.司法公开的意义和实践探索 青海高院 董开军
5.从公开到开放:构建开放式执行系统,全面提升执行公信力 福建厦门中院 陈国猛 赖华平
6.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司法公开问题探究——以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为样本 福建莆田中院 胡志伟
7.论自媒体时代如何把握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北京二中院 朱江
8.需求与供给:构建“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以福州法院为研究样本 福建福州中院 许先丛
9.探索与前进: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构建——基于当事人权利保护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视角 海南二中院 王萍
10.如何让公开成为司法自觉 重庆四中院 孙海龙 张琼
11.网络时代:司法的“面子”和“里子”—以“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为视角 福建南平中院 欧岩峰
12.信息化背景下多维度、全息化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和完善 重庆一中院长 卢祖新
13.把握“七个聚焦” 深化司法公开——论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
上海二中院 阮忠良 王坚 徐子良 玄玉宝
14.司法公开的本质与体系建构——从实践反思到理性重构 重庆涪陵区法院 王小林
15.论司法统计数据在法院 上海闵行区法院 王秋良
三等奖(40篇)
1.实行阳光审判 促进公正司法 海南一中院 陈启明
2.让公开透明的“阳光司法”普照椰城—海口中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探索与实践 海南海口中院 吴剑平 黄勇
3.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天津海事法院 马书方 梁艳
4.信息化背景下司法公开创新机制研究 重庆五中院 王中伟
5.刑事庭审微博直播的相关问题及其运用 重庆渝北区法院 戴军 唐中政
6.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云南昆明中院 罗朝峰
7.信息网络环境下法院司法公开体系续造之思考 四川内江中院 熊晓平
8.论我国网络庭审直播制度之完善 江苏镇江中院 茅仲华
9.从司法可接近性谈司法公开的深化 江苏徐州中院 马荣 孟源 周媛
10.加强三大平台建设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 湖北宜昌中院 裴缜
11.司法公开的十大法治价值 吉林长春中院 张德友
12.司法公开的理论探索 辽宁沈阳沈河区法院 李万涛
13.司法公开的理论认知与路径探索 黑龙江哈尔滨中院 步延胜
14.司法公开传播法治文化的架构选择与机制构建 上海浦东区法院 郭俭
15.人民法院面对新闻媒体:回应还是建构—司法公开下法院与媒体的关系解析 北京怀柔区法院 辛尚民
16.自媒体时代下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博弈 福建福州仓山区法院 张杰
17.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 洪志坚
18.“网络司法拍卖”:寻获司法拍卖公开新路径 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 高碧青 范功怡
19.司法公开背景下法官业务素质的提升路径研究 云南红河中院 王泽祥
20.司法公开不留死角:公开刑事判决量刑过程 云南昭通中院 陈 昌 胡 波
21.浅谈构建“新闻执政”式司法公开体系 云南曲靖中院 李雪松
22.巡回审判中的司法公开实证研究 四川广汉市法院 吴国兴
23.揭开“判决书的背后”的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中国司法公开体系的建构 江苏海门市法院 潘建 郭建雷
24.公民参与:司法公开的深度思考 江苏高邮市法院 韩雪峰 夏敏
25.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理性思考与机制完善——以庭审直播为视角探讨我国司法公开之路 江苏扬州江都区法院 袁江华 陈应都
26.司法公信的微博进——以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为例 江苏连云港中院 薛剑祥
27.深化司法公开 提升司法公信 山东东营东营区法院 李爱群 张营营
28.司法公开视域下的审判管理跟进 山东潍坊中院 姜树政
29.互动参与型司法的价值与风险——基于对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新路径探索的角度 山东招远市法院 彭桂东
30.推进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构建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 天津和平区法院 康建茂
31.从司法公信的视角谈执行公开的机制构建 福建长汀县法院 朱灿生
32.浅析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完善之路径 福建龙岩新罗区法院 余福明 钟富胜
33.涉诉舆论与司法公信—十个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陕西西安雁塔区法院 王联社 张书友
34.反思与建构:法院在创造城市法治环境中的社会责任 陕西西安未央区法院 田明慧 张红 李瑞逢
35.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暗箱操作和潜规则 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 赵建华
36.从神秘到公开:论司法透明度评估体系的构建 重庆武隆县法院 段理华 高仁波
37. 新媒体时代司法公信的反思与重塑 重庆三中院 邹钢
38.论信息化条件下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化与拓展 上海二中院 王信芳
39.信息化条件下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上海一中院 陈立斌
40. 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全面推进司法公开 重庆江北区法院 卢君
优秀奖(50篇)
1.构建司法公开体系的探索与完善—结合连江县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构建 福建连江县法院 连强
2.庭审旁听制度的现实考量与完善路径—从司法公开角度分析 福建武平县法院 张丽丹 蔡玲
3.司法公开视野下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福建长乐市法院 林彤 孙丽萍
4.网络自媒体时代语境下司法公开问题检视与探究 安徽蚌埠禹会区法院 晏宝光
5.浅析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 安徽宿州埇桥区法院 凤良龙
6.推进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 四川什邡市法院 陈红
7.审判公开的现实障碍与出路初探 四川成都成华区法院 万兴隆
8.基层法院司法公开路径探索 四川内江资中县法院 罗德富
9.司法公开的基层实践与突破 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 唐卫
10.强能力 促公信 有效推进裁判文书公开 四川成都新都区法院 杨咏梅
11.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之困境 四川威远县法院 黄成兵
12.行走在十字路口的司法公开:自媒体下法院宣传与司法公信力的微观运行 四川内江市中区法院 李晓鹏 黄森林
13.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 江苏丰县法院 高永 李涛
14.新媒体时代下法院的司法公开 江苏无锡北塘区法院 袁挺
15.浅谈如何运用科技助推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 高国华
16.司法公开:请与迎的嬗—对“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学理评析 江苏南京市建邺区法院 张革联、王亚明
17.信用重塑:论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以司法公开中的民意考量为视角 江苏江阴市法院 王立新 王晓丹
18.论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的和谐统一 江苏淮安淮阴区法院 尤铁梅 滕威
19.关于强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思考 浙江温州鹿城区法院 周丰
20.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初—以东丰县人民法院为视角 吉林省东丰县法院 钱立军
21.关于完善基层司法公开制度初探 吉林长春朝阳区法院 李缃凡
22.推进司法公开 践行司法为民 辽宁沈阳皇姑区法院 张立斌
23.提升公信力是构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路径的现实选择 辽宁沈阳大东区法院 朱晓光
24.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思考 辽宁沈阳铁西区法院 张东波
25.浅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完善 辽宁沈阳和平区法院 李清杰
26.搭建公平正义与群众认知的桥梁——自媒体语境下基层法院践行司法公开的汉阳样本 湖北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 王晓华 申晓东
27.信息化环境下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探析 湖北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 杨亚克
28.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探讨 湖北宜都市法院 邓家元
29.论中国特色的司法公正 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杨春钱
30.浅谈司法公开 黑龙江省抚远县法院 牟卫良
31.浅谈边远落后地区的司法公开 内蒙古化德县法院 李树峰
32.司法公开 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由之路 河南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刘卫红
33.司法公开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路径 海南省昌江县法院 熊大胜
34.司法公开制度的实践思考 湖北宜昌西陵区法院 方正权
35.博弈视角下司法公开的困境及进路 福建周宁县法院 张海光 林昌
36.司法公开背景下裁判活动说理制度构建研究——以提升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司法公信力为目标 北京门头沟区法院 梅宇
37.对《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解读与建议 重庆江北区法院 陈兴林、马锐
38.司法公开下的个人隐私保护 广东湛江坡头区法院 陈真原
39.大调解理念下的调解制度观—对调解制度命运两级轮回现象的哲学批判 湖北当阳法院 赵成泽 湖北宜昌中院、黄金波
40. 突破“瓶颈”促公开 实现司法“真善美” 山东禹城市法院 耿曙华
41.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处理好五大方面的关系 吉林延边州中院 李欣
42.司法公开维度问题研究—以法官个人信息公开为视角的考察 辽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李卫国
43.关于增强司法透明度的若干思考—以法院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 福建厦门中院 李隽
44.司法公开是最好的普法 福建莆田荔城区法院 杨金英
45.司法公开与公信 福建松溪县法院 徐其森
46. 司法公开下关于卷宗的几个问题——以刑事案件为视觉 山东高院 罗莹
47.浅议人民法院微博庭审直播与司法公开 山东即墨市法院 王浩
48.司法公开的现状及思考 云南高院 高 雁 朱耀元
49.司法公开的“法律化”与“权利化” 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 余 宁
50. 论司法公开的干预抑制机能及其实现——基于审判中“关说”行为的分析 安徽高院 陈吉双 赵晓利
优秀组织奖(5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4-19 13:40:09
【高绍安:】
  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阶段。
有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社长、编委会执行主任杨亚平作工作报告。
【杨亚平:】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获奖者再次表示祝贺!
下面,有请与会领导共同为《中国审判》官网启动开通仪式!
【杨亚平:】
  同志们:
因江院长有其他公务,所以先行离开会场。刚才江院长做了重要讲话,可以看出,他对我们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关注。从司法公开在目前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江院长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

2014-04-18 11:10:28
【杨亚平:】
  下面,我就一年来《中国审判》杂志社的发展情况、理事会工作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向大会作如下报告。
一、2013年《中国审判》杂志的发展情况
2013年《中国审判》杂志社主要完成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认真贯彻出版社党委2013年的改革精神,率先进行独立运营改革。中国审判杂志社目前已成立行政财务办公室、采访部、策划部、案件部、网刊部、通联发行部、事业发展部7个机构并对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招聘了网刊编辑、会计、出纳等人员,规范健全了财务制度,财务独立运营。作为出版社改革的试点,杂志社一年来独立运营的实践,为出版社整体改革积累了经验。
2.按时按质完成《中国审判》12期杂志的编辑、发行工作,创刊28年来无政治性差错和较大技术性失误,部分文章社会关注高,反响强烈。主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和部署,对重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先进人物和典型法院进行重点宣传报道,对重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进行深度解读分析,对社会热点法治问题进行评述和解读,一些重大选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杂志具体栏目和版式的设计上不断完善,注重借鉴其他杂志的成功经验,刊物质量在行业性媒体,尤其是法制类媒体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平台。
3.2013年《中国审判》的发行工作取得了创刊以来的最大突破,发行量和增长数均为历年之最,全年累计发行数突破5万份关口,创历史新高。
以上这些充分说明,《中国审判》杂志的影响力正在日益增强,《中国审判》的品牌已逐步形成,已经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宣传文化工作中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平台和载体。
2014-04-18 11:11:04
【杨亚平:】
  二、《中国审判》杂志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由于《中国审判》杂志的办刊质量、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杂志理事单位的数量也逐年攀升,从创刊之初的不到100家发展到目前的246家,遍及全国25个省市区。理事会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工作范围的日益拓展,直接带来了《中国审判》杂志办刊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和传播功能的增强,实现了积极动员一切可能的社会力量参与办刊的初衷。
从大家积极要求加入《中国审判》理事会的热情,尤其是相当一部分理事单位已经连续多届成为《中国审判》杂志的理事会成员来看,大家对《中国审判》理事会的工作是肯定的,对《中国审判》杂志也是有感情的。
2013年,为了丰富理事会活动,创新工作方式,适应新形势,促进理事单位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发展,同时也为理事单位营造一个宽松、愉悦、有益的交流平台,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为了回报理事单位对《中国审判》的支持,每期杂志会有一定的版面为理事单位刊登图文并茂的宣传稿件。我们的采编人员与各理事单位的宣传联系人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对所有来稿都认真进行编辑加工,确保了刊发稿件的质量和宣传效果。对理事单位推荐的其他稿件,我们也在同等质量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发表。根据需要,我们还派出记者,深入协办单位、理事单位进行采访,组织专题报道,积极配合理事会成员单位做好重点宣传,受到理事单位的充分肯定。
2.以走转改为契机,先后在福州、厦门、龙岩、宜昌、新乡、昆明、盘锦等中院开展建立基层联系点、蹲点开展调研活动,进一步密切了与理事单位和基层法院的联系,有效地扩大了杂志的影响力。
3.为贯彻周强院长强调的“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的指示,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我们于2013年8月6日召开了由有关法官、若干全国知名律师、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司法公正语境下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构建”研讨会。江必新副院长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倡议发起建立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拟定了倡议书。此次研讨会,社会反响很大,福建、重庆等地法院和不少律师所主动联系杂志社,索要会议材料。
4.围绕全国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从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率先开展了“全国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文”活动,共收到征文480篇。
5.为了及时宣传总结各理事单位2013年在“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探索的新经验、取得的新成就,2013年年底,《中国审判》杂志推出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中国审判》•2013年增刊,并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出版发行。
《中国审判》杂志社通过上述系列活动的开展,达到了以下几个目的:首先,构筑了一个平台,加强了《中国审判》杂志与各理事单位的联系,丰富了杂志的办刊内容。在此,我要强调一下,除了杂志自身需要提高刊物质量之外,同时希望各理事单位每年如有重大的活动或报道选题也要及时与杂志编辑部联系,以便编辑部安排记者参与报道。其次,提供了一个促进全国各兄弟法院相互学习与经验交流的机会,由此大家增进了友谊、开阔了视野。今后,希望各理事单位,结合本院工作和调研实际积极承办研讨会,借助这个平台充分展示自己的形象和实力。
在这里,我想讲一下,设立《中国审判》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并非出于简单的经济考虑,也不是这些单位就为了发几篇稿子。我们要看到组织理事单位与办好《中国审判》杂志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对此,我们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组织理事单位,为本刊的稿源提供了最直接的便利,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二是为了保证办刊质量需要有一批日常联系紧密的合作伙伴,请这些合作伙伴时常监督我们的办刊思路和办刊方针,不时对我们的编辑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三是加强编辑部与读者群的经常性沟通,以便使杂志办得更贴近基层、贴近审判、贴近生活。从这一点上来讲,我们是在共同努力办好交流经验、加强宣传、促进审判的益事。同时,理事单位的建立,在《中国审判》同全国各地法院之间架构了一个很好的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所以,请大家一如既往地关注、关心、支持《中国审判》杂志,与我们一道,把人民法院这块新闻宣传舆论主阵地耕耘好。
2014-04-18 11:13:05
【杨亚平:】
  三、《中国审判》下一步发展思路
2014年,《中国审判》杂志在封面人物、目录导读、栏目设置、版式设计等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改版。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策划能力,及时解读法制焦点、热点问题,同时加大对热点、焦点问题的时评力度。案件报道方面,将突出全国首案、重大疑难案件、地域特色案件和老百姓关注度高的案件的深度报道,尤其是要把有法律适用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及时宣传报道出去;在案件报道上要坚定不移地保留法官点评这一特色,积极与办案法官建立密切联系,详细介绍办案法官适用法律的思路和对案件的客观分析,还要适度增加律师、专家学者的点评数量,从而凸显案件的指导性和权威性;法院文化建设方面,“法治艺苑”和“图片故事”栏目都受到广泛好评,今后在政治部宣教部的指导下,还要进一步加大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人物宣传方面,要增强实地采访,形式灵活多样,从而使人物报道个性突出,使人物可亲可敬;理论实务方面,以争议较多的类案为主,请该类案件较多、办案效果较好的法院介绍审判经验、调研成果;在法制信息方面,加大各级法院简讯、司法政策信息量。
《中国审判》一定要围绕“审判”两个字做足文章,全方位地宣传和展示法院审判尤其是开庭审判的魅力和权威,把法官、当事人、律师、公诉人等审判活动的主体和他们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在审判活动中的表现全方位地、生动地展示出来,把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法治理念昭示于社会。这才是《中国审判》办刊的初衷,切忌把《中国审判》办成了《中国法院》。
另外,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方案》等制度规定,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并着力通过多渠道、全媒体进行司法公开。2013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同意启动《中国审判》官网建设。为贯彻落实周强院长有关官网建设“一要正确定位,办出特色。二要加强管理,坚持正确导向”的重要批示精神,经过半年多精心筹备,《中国审判》官网(http://www.chinatrial.net.cn)于今天正式启动开通,以形成“刊网联动、共同发展”的格局。
《中国审判》官网由《中国审判》杂志社主办、《中国审判》理事会承办。官网的开通,为《中国审判》理事会各协办单位、理事单位构建了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公开宣传交流的平台。官网将来的发展,离不开在座各位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与参与。希望大家群策群力,共同建好我们自己的家园。
为使《中国审判》理事会这个大家庭运转地更有成效、使《中国审判》官网更加具有影响力,我们将继续组织协办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就新时期下我国的法治建设、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以研修班、专题讲座以及法院之间的交流学习等新的模式,开展更多有益的活动,创办出具有《中国审判》品牌特色的理事单位活动,并力争尽快创办每年一度的大型的“中国审判论坛”。总之,创建网站的宗旨是既要服务于法院系统的工作需要,又要在一定程度上服务社会,发挥《中国审判》杂志在推动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志们,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审判》杂志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法院系统的新闻宣传和文化建设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展望未来,挑战与机遇并存,希望大家为杂志社和《中国审判》官网下一步的发展出谋献策,群策群力,用众人的智慧探索刊网联动的新思维。让我们团结一致,抓住新形势下难得的历史机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要求和新闻宣传规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中国审判》这一法院系统惟一的新闻性杂志做大做强,为扩大司法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14-04-18 11:13:21
【关升英:】
  下面进行会议论坛发言阶段。本阶段邀请王宏法官、段理华院长、王晓华律师做本阶段的点评员。
【陈国猛:】
  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从公开到开放:构建开放式执行系统,全面提升执行公信力——厦门法院推行开放式执行模式的实践探索》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的法治改革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部署,要求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意图在提升司法透明度的同时,让司法公开发挥全方位倒逼效应, 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近年来,为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透明度,增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化解当事人对执行工作封闭运行的疑虑,进一步规范执行权运行机制,全国法院作了大量探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自2003年底开始,设计开发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4年6月,该信息管理系统先在厦门市两级法院推广使用 ,后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统一推广。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厦门召开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现场会,并在总结厦门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现行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该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来,逐步探索建立了全国范围的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被部分金融机构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以来 ,不仅为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提供了有效的渠道,而且也对部分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产生了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是,受现行执行体制、管理机制、网络技术的制约,该信息管理系统不仅在管理上尚未实现执行案件信息实时、完整公开披露,而且在运用运行上对被执行人威慑力度有限,总体上停留在“为完成任务而录入信息,便利于法院系统内部管理”的层面,没能真正实现案件信息有效公开,以便利当事人及时查询并与当事人有效互动的功能,自然无法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同,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提高执行透明度的司法需求。为此,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立足于自身的执行工作实践,在不断总结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进一步提升执行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效果的目标,创新思路,致力于打造符合法院执行工作实践需要、具有厦门法院特色的开放式执行工作模式,以图逐步克服执行难 ,提升执行公信力,维护司法公信力。
一、孤独的困境:不被理解的执行难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英]丹宁勋爵
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且最关键的底线。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社会诚信不足,导致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申请执行率高企的现实状况下,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作为真正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保障机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受制于社会诚信机制缺失、财产查控机制滞后、执行管理机制不足等因素影响,“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为特征的“执行难”问题业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项顽症。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在社会各界支持协作下, 开展了大量的执行工作改革探索, 试图提高执行的效率,提升执行工作水平,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实际效果有限,在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方面并没有取得显著的突破,自然无法得到广大当事人的理解,赢得当事人的支持,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公信力严重不足,成为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一个主要根源。这其中既有当事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的因素,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抱有不切实际的偏见,误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认为“人民法院裁判胜诉了,就要保障实现胜诉权益”,相反忽视了自身经营风险、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等因素;也承载着广大当事群众对人民法院完善执行机制、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能力的深切期盼。应该说,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强制执行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强制执行成功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本身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实现全部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因此,怎样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当事人真正了解执行工作的职能范围,及时掌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局限性,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与疑虑,从而积极配合并真正信任法院执行工作,就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构建有效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自然成为赢取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信任,并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提升执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二、积极的公开: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探索与完善
“信息不对称,谣言止于智者;信息对称,谣言止于知者。”——俗语
作为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环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结果。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当然最关心自己的利益,进而最关注自身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此时,具体个案的执行法官直接面对着具体的案件当事人,是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当事人理解支持的关键环节。但是,随着执行案件的大量增长,执行法官承担的执行任务日益繁重。 面对大量的当事人,执行法官事实上已经无法做到与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及时向案件当事人逐一反馈个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同时,为防止执行法官执行不作为或执行乱作为, 就有必要构建一种面向当事人的公开的信息披露平台。
(一)主动披露: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为增强执行透明度,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跟踪监督执行过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9日起在全市法院推广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发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执行法官以执行日记的方式将每天的司法活动输入电脑,当事人只要在平台上输入法院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了解到相关情况,当事人有什么意见和要求,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提交给法官,意图在执行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执行信息互动平台。 后来,出于进一步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目标,最高法院在推广福建厦门法院经验前期试行基础上, 自2007年1月起,逐步在全国建立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了专门的《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国法院系统统一录入各类执行案件信息,从案件立案信息到被执行人身份、执行标的、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进展情况等详细信息。当事人(主要是申请执行人)凭借每个案件设定的密码,可以自动登入最高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直接查询相关执行案件资信。应该说,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迈出了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以及社会诚信系统的第一步,初步做到了案件信息的公开披露,特别是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以及债务信息实行网络无限制曝光,为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若以此系统数据库提供的及时、准确、全面的权威执行案件信息为基石,实现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信息共享联动,并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链接,必将最终形成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迫使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为化解“执行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单维公开: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局限
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创建初旨即在于提升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向当事人有效公开执行全程信息,并通过公开案件中被执行人之信息,达到威慑被执行人信用的效果。而公开与威慑的关键在于公布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只有信息的全面完整,才能避免人为随意性,发挥更高效的搜索、分析等运用价值,从而具有更强大的威慑力量。但是,随着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大量增长,客观上造成巨量案件信息 无法做到完整、准确、实时录入,致使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存在“内容不统一、信息不完整、录入信息滞后甚至选择性录入”等问题,实际制约了整个系统数据库的功能发挥。同时构建与金融、工商、税务、房地产、公安机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动机制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在现行体制下,也是人民法院自身力所不逮,导致整个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效力不彰,停顿于“法院系统单方面单维度公开信息”状态,无法真正发挥信息管理系统的检索、联动运用功能,自然无法实现整体的执行威慑作用。
三、超越“公开”:开放式执行模式的实践与展望
“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是一种力量。” ——沈德咏
正是宥于现有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近年来全国法院纷纷寻求党委政府的支持,站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高度,广泛开展了各类信息联通、协作联动机制探索。 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立足于自身实际,在不断完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实施执行公开系统工程,大力加强对外联动执行机制建设,着力推动当事人、社会大众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提升执行透明度与参与度,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提升执行的实效,充分调动执行当事人的积极性,革新执行方略,转变执行观念,树立开放执行理念,逐步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开放式执行模式。
(一)四维开放:一种全新的执行模式
单维度的执行公开平台,在理想状态下,固然可提高执行透明度,实现便利当事人监督执行的目标。但是,单纯的案件信息公开,即便可以达致查询跟踪监督的功能,对案件的实际执行并无直接的帮助,无法实际提高执行的效率与成功率。而实质上有助于提高执行效能之执行公开平台之信用惩戒功能,不仅受限于网络公开的滞后性、虚拟性, 又端赖于其他社会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因此,突破单纯的信息公开,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开放执行,广泛延引社会的力量参与执行、协助执行,升级提升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效能,方是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质性变革、突破“执行难”的关键。
1、向当事人开放:微博曝光台与授权曝光机制
执行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直接利益关系人,最关注执行工作的进展和执行结果。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不仅应当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而且应当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参与执行过程,提升执行的效率。为此,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依托网络科技技术的发展,构建起强化执行工作与申请执行人互动功能的微博曝光台,以及调动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的授权曝光机制。
(1)微博曝光台。2011年底,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难查、被执行人难找”这两大制约执行工作的主要瓶颈,提出在穷尽强化传统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至拘留等执行硬措施硬实力之余,更应当进一步构建完整透明的信息网络,让被执行财产无处藏匿,让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提升让“老赖”信用破产、无处立足的软实力理念,开展了完善执行网络曝光系统建设的调研。2012年5月,该院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构建全面完整、高效快捷的被执行人信用数据库,并正式开通“老赖曝光台”微博,通过网络微博的方式,公开曝光被执行人信息,通过网友的力量,让社会成为一个立体大监督台,布下天罗地网,围观‘老赖’的不诚信不道德,运用全社会网民的智慧,查找‘老赖’和他们财产的下落,让‘老赖’无所遁形。执行微博曝光台直接与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全面完整性,符合标准的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户籍身份、照片、职业等全部信息数据一律全面、完整地录入数据库,予以公开曝光,不论是从案件范围上,而且从被执行人曝光信息内容上,均更全面更完整;二是规范制度性,制定了专门的《实施意见》,对数据库与微博曝光台的宗旨目标、曝光的案件范围与内容范围、曝光的启动程序、曝光的流程、曝光异议审查程序、曝光内容的撤销与变更程序、统一构建社会征信系统、其他曝光方式的适用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制作了曝光告知书、审批表、流程图,做到操作规范化、运用制度化;三是便捷生动性,数据库操作便捷、查询快捷,网页生动活泼、趣味十足,足以打动人心、吸引眼球,实现更快速、更顺畅推广运用的目的;四是互动协作性,即每一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加入法院微博,不仅可以通过微博了解查询案件进展情况,而且可以直接在微博上曝光被执行人信息,与广大微友直接互动交流围观“老赖”。
(2)授权曝光机制。相较于传统纸质媒体与电视媒体的“地域范围有限、一次性曝光、成本费用高”等缺限,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与网络微博曝光机制无疑更便利、更节俭、更高效,但也存在虚拟性的弱点,往往无法给被执行人的信用能力造成直接的打击,独立的威慑效力仍然有限。为此,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定向定点曝光的授权曝光机制,即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案件,授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曝光的权利,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把曝光的信息深入张贴到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小区、楼梯,把曝光的效力延伸到最关键最直接的节点,有效提升曝光的威慑力,真正做到让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可逃、无法隐身,在生活圈、工作圈中的信用能力彻底破产。
(3)短信自动生成发送机制。为了提高执行信息披露的效率,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自2014年起还对司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进一步升级完善,从执行案件立案到结案各个环节和模块都增设了短信自动生成功能,做到“发送短信是常规,不发是特例,能发尽发”,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
2、向社会机构开放:社会诚信体系下的联动协作机制
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单向度的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但均属于被动影响被执行人的信用水平,并不主动直接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能力。只有实现信息系统与社会各机构的联动开放,做到数据库自动开放与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并与工商、税务、房管、车管、公安等行政机关协作,才足以直接制约被执行人的信用,共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升执行工作的实效性。为此,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自2012年起即开始探索建立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协作联动机制。
(1)法院与银行系统协作共建机制。2013年5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市银监局签订协作协议,共建“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实现对每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网络一次性查、冻、扣,并建立被执行人诚信资料共享机制,厦门两级法院对厦门市银行金融机构开放被执行人信息资料库,将被执行人的欠债信息纳入金融征信系统,共同制裁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
(2)“无讼社区”跟踪监督机制。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在全市广泛开展“无讼社区、无讼商圈”等创建活动,设立基层社区法官工作室,派出青年法官深入社区,指导基层化解矛盾纠纷,并利用基层组织的力量送达文书、调解案件、跟踪矛盾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也发送至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社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为强制执行创造条件。同时,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协助执行法官查明情况,并向申请执行的当事人解释反馈。
3、向社会公众开放:执行举报与奖励机制
单维度曝光案件被执行人的资信信息,通过网络的力量,可以方便社会公众被动地接收执行案件信息尤其是被执行人资信信息。但作为一种被动接收信息方式,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信用的实际惩戒效果自然受到诸多限制。只有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创造社会公众参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机制,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让被执行人无处可藏、被执行财产无处转移,真正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为此,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自2013年以来,逐步探索完善了执行网络举报与奖励机制,规定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以后,仍无法有效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执行法院可以公开曝光被执行人信息并设立执行举报奖励金,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财产下落,经查实并执行到位以后,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奖励,从而调动了社会大众的力量开放性参与执行工作,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行实际成效。
4、向法院内部开放:执行款监督机制与网络拍卖制度
全国法院系统执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不仅着手探索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建设执行公开平台,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便利当事人查询监督,而且自然也建立起法院系统内部的执行管理、监督机制。
(1)执行款监督机制。2011年以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在依托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延伸开发了相关联结的执行款监督管理系统,实现执行款实时录入、15天内放款、系统自动警示、执行款支付信息网络查控,有效提升执行款信息公开管理监督水平,得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并于2013年1月21日起在全省法院推广试行。
(2)执行网络拍卖制度。为克服围标、串标和传统现场竞价拍卖“客户少、竞争不充分、拍卖成交率低”等问题,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自2013年8月起正式出台现场与网络竞价同步拍卖制度,完善司法拍卖交易平台,采用网络电子竞价或网络电子竞价与现场竞价同步进行的拍卖方式。竞买人可到现场参加竞买,也可凭号牌、密码在网上竞买。执行网络拍卖制度的建立,不仅提升了执行拍卖工作质效,而且进一步促进了执行案件信息的公开开放程度。
(二)自媒体时代:开放式执行模式的新机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微博、微信等网络交流的媒介迅速发展,掀起了新一代自媒体时代,推动各类社会资信的快速传播演进。自媒体时代,每个人均兼为社会资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导致司法公开呈现“主体多元性、传播路径无序性、传播结果离散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
为主动应对自媒体时代下司法公开工作的新形势,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在前期执行微博曝光台运行的经验总结基础上,已着手探索进一步构建执行微信运行机制,试图将微信这一新形自媒体纳入开放式执行模式中,推进法院执行工作的互动性和参与度,更大程度地提升执行工作的效能。具体运行机制是:开设厦门法院执行微信群,为一线执行法官配备智能手机,并设定各自的微信号,规定每个执行法官向每一个申请执行当事人开放执行微信。申请执行人加入执行法官的微信群,成为执行法官的“微友”,可以随时与执行法官互动,查询案件执行情况,反映执行问题。执行法官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实时向当事人反馈各种执行信息,化解无法随时接访当事人的困难,做到执行信息的更快捷更直接的公开,并让申请执行人得以开放式参与案件的执行过程,不仅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而且提高执行的效率。
(三)“枫桥经验”:开放式执行模式的新展望
“枫桥经验”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就地预防并化解矛盾的良性社会治理模式。 “枫桥经验”虽然是一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本身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是,它发动群众与依靠群众解决问题的经验,对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仍然有深刻的借鉴意义。我们只有站在整个社会有效治理的高度,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面对的矛盾视为社会矛盾之一,动员最基层群众的力量,依靠最基层群众的支持,运用群众战争法,有效构建起开放式执行模式,将执行案件信息向群众公开,并开放动员群众参与案件的执行过程,才可以取得监督无处不在、支持无处不在的效果,真正提升执行的效果,增进执行的威慑力量,迫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无处可逃,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处可藏,真正有效化解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如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利用陪审员来自基层、熟悉民情、地域行业分布广的特点,构建人民陪审员“六员合一”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送达员、审判员、执行员、调解员、协调员、法制宣传员”作用,参与敏感案件及当事人难寻案件送达执行,监督执行过程,并协助做好释法说理、调解协调等,大大提高了审判执行的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因此,下一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将在继承“枫桥经验”的基础上,着力提升法院执行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创新执行工作的群众工作法,依托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创建更多的执行公开平台,方便群众了解并参与执行工作,深化完善开放式执行模式,推动法院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发展之路。公信度来源于坦诚度。 信息不对称,“谣言止于智者”;信息对称,“谣言止于知者”。推进司法公开,打造正大光明的司法权,是人民法院裁判权与执行权的本质属性,也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然,公开并非目的本身。司法公开只是展现司法公正的载体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具有充分的自信,主动地公开自身的司法权运行信息与案件信息,更应该自信地以开放的胸怀,构建公众知情并参与司法的开放式平台,特别是开放式执行模式。由此,必将对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注入恒久的活力源泉!
【关升英:】
  下面请李勇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解读庭审公开——从追求个案公正的视角谈起》
【李勇:】
  庭审是一个多维的、立体的、动态的过程,涉及多重身份、多重关系、多重价值,展现多方诉讼参与人的对决与博弈,体现法官对案件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它几乎涵盖了司法公开的全部要义。同时,庭审又是一个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是一个调查事实真相的过程,是一个诉讼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过程,司法公开只有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的基础之上,才能观其远,成其大。
一、问题的提出
【一】“薄熙来案件”的审理给中国司法带来的声誉
在“薄熙来案件”(以下简称“薄案”)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很好地贯彻了“依法公开审理,彰显程序正义;依法公开判决,彰显实体正义”的原则。此次庭审公开的宝贵经验主要体现在,以微博直播方式实时播报庭审过程,及时全面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特别是在我国法治史上首开先河,将庭审笔录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对话以及证人作证音频、视频资料上网公诸于众,极大地满足了社会公众了解案件庭审的愿望,受到国内外舆论的广泛肯定和高度评价,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合议庭特别是审判长王旭光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庭审时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形成了精彩的庭审对抗式交锋。长达五万多字的判决书,详尽地阐释了定罪量刑依据,对控辩双方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意见作了充分回应,并通过官方微博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阐明了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二】黄金质地的案件质量与司法权威缺失之间的反差
根据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 全国法院每年办理的各类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定程序后,案件的准确率接近99.99%,相当于纯金的质量。 2013年,济南中院各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定程序后的服判息诉率也达到99.63%,死刑案件核准率继续保持100%。与近乎纯金质地的案件质量相对应的,是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上弥漫着一种对司法不满意、不信任的氛围。在历年各级人大会议上,总有一部分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不投赞成票。梳理媒体对此问题的报道,代表不满意的原因之一,就是冤案层出和来自商业机构的代表对自身所涉及案件的审理结果、执行结果不满。
从上述两个事例可以看出,无论是“薄案”的公开审理带来的如潮好评,还是人大代表的不满与质疑,无疑都是来自于对个案的感受与评价,司法公正与个案公正无论在诉讼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那里从来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们往往习惯于通过对个案的关注来评价司法。当前缺乏的不是司法公正,而是诉讼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正确认知。这种正确认知形成的原因很复杂,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却是来自于司法自身,那就是让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楚地了解法官的裁判过程。审判活动的核心是庭审,庭审不仅是诉讼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也是法官展现司法技艺的舞台,庭审艺术可以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直观而深刻地渗透到公众中去。作为司法公开的一个核心环节,庭审公开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一是如何理解,二是如何作为。
二、如何理解庭审公开的核心地位
(一)从司法公开的背景来看
在政治层面。司法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司法公开的背后必然有其政治逻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是由司法的政治性和民主性决定的,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层面。司法改革不只在文本,而在判断,在效果,在勇气,在担当。司法权的高效运作,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则主要借助于法官在裁判中预测、评估、平衡利弊的能力,庭审公开不仅保证了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且也实现了对案件审理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的管理监督,体现了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司法要求。在社会层面。庭审是一个生动展示法官司法的过程,可观、可感,可触摸、可评述,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节点。对诉讼当事人而言,法庭是一个蕴含权威和实现诉讼权利的地方,对法官而言,法庭是司法权力集中行使的地方,是一个展示审判风格、人格魅力和智慧学识的地方,法官通过在法庭上公正地审理一个个具体案件,可以让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直观地看到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从而接受裁判结果,消除“庭审只是走过场”负面认识。
(二)从司法公开的效果来看
从法院层面分析。这些年,法院系统对自身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所认知和防范,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程序不了解,导致对司法公正的误读。常常听到诉讼当事人或旁听群众评价某某法官裁判水平高,某某法官处理问题巧妙,这实际上就是社会公众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直观评价,对法官裁判水平的朴素感受,对庭审的自我想象在审判实践中得以印证的表现。通过庭审,通过旁听,法官的裁判水平便存在于人们的立体意识之中,这是不同的个体见证法官职业技能时产生的一种主观感受。当法官的裁判技艺投射于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主观意识中,并交融于一体时,这个庭审就是成功的。因此,司法公开应当在庭审功能的发挥上下功夫,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包括对错案的核查都应该公开审理,都应该把司法规范的程序和法官专业的态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现出来。庭审既具程序意义,也具实体意义,完善庭审功能,是司法公开由形式公开走向实质公开的关键所在,也是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的保证。
从社会层面分析。一个高质量的庭审通常能够决定这个案件的审判质量,能够将诉讼当事人的感性法律意识与法官的理性法律思维较好地平衡起来,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地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官与其私下抱怨诉讼当事人对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问题的案子上诉、上访,甚至还要费心费力地在判决后做解释工作,不如把判前的释法和判后的答疑工作一同在庭审中加以解决。在目前信任缺失的社会人文环境下,庭审的仪式感对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心理和视觉冲击力不容小视,庭审的象征意义价值巨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庭审涉及多方诉讼参与人的对决,庭审的效果不只取决于法院的努力,而是来自多方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表现。比如“薄案”的审理,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除了来自审判长庭审驾驭能力外,还来自于公诉人指控的水平,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以及辩护人辩护的质量。在庭审这个中立的空间,法官应当通过一个个普通案件的审理,潜移默化地向社会输送着正义观念和法律价值,诉讼亲历者对司法的描述和认知绝不仅仅是个体感受,更是社会公众共性认知的基础。
(三)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看
这个问题可以从限制和保护两个方面来看。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方面,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司法实践中,法律自身的逻辑与个案公正之间、法律价值层面上人的自由与整体的社会秩序之间,个案效果与法律自身逻辑之间有时会存在矛盾,法官对此类问题的判断、选择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那么,如何防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出现偏差,这一直是审判管理中的一个难题。梳理一下既往可资效法的经验和可资鉴戒的教训,一个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是将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法律规范、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以及形成裁判结论的认识和思考公之于众,即将法官的心证过程公之于众,而这正是属于庭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保护的方面,庭审公开的程序是法官自我保护的一个有效措施,以公正的程序审理,让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到,法官的推理、释法、裁判的结果是由程序推导而来,不是法官任意而为。并且,行政干预一般只干预结果而不干预程序,程序问题恰恰是法院和法官应该最有作为的一个方面。
(四)从审判管理的角度来看
庭审是法官的职业表达方式,是法官展示裁判技艺的场所,是评价法官司法能力的要素,也是法官队伍建设和法官精英化发展的基础。在管理层面,围绕庭审中心化来进行司法资源配置,来确立绩效管理理念,来制定和改革法官考核晋升制度,审定法官职级层次,不仅能够有效激发法官的工作激情,而且能够让法官找到自身的价值归宿和精神家园。同时,庭审公开也是形成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事实上,最及时有效的审判信息总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官和庭室里,并没有一个可以替代他们的部门来处理这些分散的信息。因此,审判管理必须正确处理好审判管理权与司法行政事务权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行政领导的管理与审判组织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审判管理与法官自治之间的关系,重视法官的自治能力,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引导法官对审判管理深层次的价值认同,让制度和决策能够形成共识,使审判与法官人格独立能够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三、如何充分发挥庭审公开的功能价值
(一)注重司法观念的转变
在司法实践中,要不断强化庭审公开核心意识,注重对庭审公开的实效性认识。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就是审判程序、审判过程的公开,核心是庭审公开,主要标志是庭审公告、庭审旁听及庭审结果公开。在整个司法公开体系中,立案公开、庭前信息公开以及执行公开等都要围绕庭审公开进行,缺少庭审公开环节,程序和实体上的公平正义就失去了载体,整个司法公开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庭审公开对于提高审判质量,特别是保障公正司法作用明显。因此,庭审公开理应成为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这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突破口。
有法官担心强调庭审公开会存在被“挑刺”的风险,“出丑”的风险。比如,对庭审中释明权的行使范围、心证的形成等方面的基本知识欠缺,查清案件疑点手段的欠缺等。这种心理来自于部分领导和法官懒于改变的惯性、惰性,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面对和承担风险是司法公开必须付出的代价,这种倒逼机制可以迫使法官尽最大努力充分调动自身的能动性,增强自主学习的能力,快速提高庭审质量。其实,这种风险也可以一体两面地来看。一方面有效规范和约束了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谈举止,促使其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可以强化庭审中的质证、认证和辩论,便于查明事实,让案件所有的疑问在庭审中得到解决。总之,庭审公开要求法官要进一步更新司法观念,改变工作方式,适应新的挑战,努力做一名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官。
(二)注重庭审艺术的提高
庭审是一门艺术,是倾听的艺术、表达的艺术和平衡的艺术。一是倾听的艺术。听讼是一种审判技艺,是法官心证的一部分,包含着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尊重、理解、权衡与思考。培根曾说:“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将对其随后的判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而不同的诉讼当事人对事实的表达能力差别巨大,法官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表达不得要领、措辞不当或是态度激进等,就任意限制或剥夺他们的发言权。倾听之法在于聚精会神、细致周详,在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便获取全面、准确、真实的裁判信息。二是表达的艺术。法官是庭审的指挥者,掌控、调整和推进庭审。在当事人表达困难或是不知如何向对方当事人提问时,法官可进行询问,引导庭审。为缓和诉讼当事人的态度,法官在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可适当给予其充分阐述自己观点和论证的时间。为达成调解或让诉讼当事人易于接受裁判,法官除了注重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提供,对诉讼当事人的理论论证也要给予充分重视,分析其观点的可取之处。此外,审判台上的法官要展示出冷静、稳重、踏实的形象,保持持久、公平的注意力和耐心,以提升庭审驾驭的深度和力度。在庭审语言方面,法官要保证自己的言语有逻辑性,有法律根据,在对庭审异常秩序的处理中,语言要规范、凝练、严肃。三是平衡的艺术。法庭是一个中立的空间,诉讼当事人在此拥有平等对话、充分陈述的机会,有陈述的自由、提供证据的自由、辩论的自由、和解与调解的自由,一个合格的法官会把零散的信息整合起来,把片段的陈述连接起来,把庭审引导成为一个事实上无懈可击、程序上有条不紊的过程。同时,庭审又体现了一个多方利益公平参与博弈的过程,不同利益主体在程序上享受完全对等的诉讼权利,法官作为一个中立者和多方诉讼利益的平衡者,在这个空间可以大有作为。
(三)注重品牌法官的形塑
一般而言,诉讼当事人对法官的第一个感性认识来自法庭,法庭是法官司法能力和司法品格全面展示的舞台。庭审能够比较清晰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社会阅历、司法理念、审判经验以及生活态度。同时,法官的素质、性情、价值观不同,庭审的风格和效果也会有不同,带有个性化的特征,优秀法官由此脱颖而出。司法管理者应当基于庭审的表现推选出众望所归的品牌法官。判断一名法官是否优秀,应当从有无良好的听讼能力,有无正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有无对诉讼时间合理分配的能力,有无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等方面来考察。真正的品牌法官是从案件审理中自然而然产生的,是水到渠成的,是公认,是共识,能够有效提升法官在社会中的整体形象,而不是被刻意塑造出来的。
(四)注重旁听制度的完善
旁听庭审是最大化传播和发挥庭审功能的途径。在法庭上,以鲜活的案件为媒介,通过法官直观、生动地诠释,让司法程序、公正理念、法律价值和社会诚信意识逐渐渗透到社会公众的生活中去。1961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曾说,“通过这些审判的道理,不仅要给原、被告双方所持的理由给予说服,而且要使全体公民从法院的全部活动中得到教育…不仅要说服原被告,还要能说服社会上的人。”一个好的庭审可以直接、有效地减少公众与法院之间的隔阂,消除司法的神秘感,增进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也可以有效改善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公开应当首先从庭审公开做起,向社会公开旁听的依据和标准,公开透明地发放旁听证,避免出现对某些案件指定旁听,限制旁听的情况。
   去年以来,济南中院在强化市民自由旁听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努力使旁听庭审成为市民参与司法的日常性活动。降低旁听标准,疏通市民自由参加旁听案件庭审的通道。最大化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除传统方式外,还通过网络公告发布、官方微博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案件开庭信息,保证公众及时、便捷获知开庭信息。配备更加方便快捷的安检设备,为落实市民自由旁听制度打好物质基础。同时把庭审旁听纳入案件流程管理范围,把旁听时间和地点选定,开庭公告撰写、发布,旁听人员组织管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联络等关键节点,都纳入案件流程管理范围,并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责任落实。长期坚持“假日开庭”、“巡回审判”等制度,满足公众利用休息日或就近旁听庭审的需求,使庭审活动更加开放务实。旁听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树立了人民法院开放、开明的形象,另一方面为案件审判打下了坚实的公平、公正基础。
(五)注重与律师良性关系的建立
高质量的庭审,需要法官居中裁判,发挥好指挥员作用,更需要律师在法庭上良好的表演。律师的发言是法官对案件判断的重要来源,如果律师对案子吃得透、准备得充分,在法庭上表述的很全面、很透彻,对于法官来讲,考虑得就会更周到,判断就会更准确。因此,真正的法庭应该主要是律师表演的场所,律师在法庭上的发挥决定了庭审的质量和效果。“薄案”的成功审理,抛开特殊的被告人和审判长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等因素外,优秀律师的不俗表现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法官和律师都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院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以及律师的作用要有新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提高审判质量,更依赖于律师水平的提高。法院的许多工作,包括庭审公开,都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从小的方面讲,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上诉上访数量,从大的方面讲,落实党的中心任务,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需要律师的积极配合。有的时候,有些事情,律师做工作,可能比法官做工作更有效果。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在工作中做到相互独立、彼此尊重、积极合作、互相监督,共同担当起推动法治进步的重任。要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交流,形成对法律共同的理解认识和共同的法律思维。要积极培养推出一批知名法官、知名律师,带动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整体形象和影响力。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建立良性互动和常态化的交流机制,这是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四、庭审公开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心证的公开。庭审公开的功能体现在,强化法官的心证公开、法律见解公开、法律释名公开,强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心证公开的内容包括法官对证据审查评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适当方式向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阐述、说明。心证公开可以有效防止法官主观随意性或者认识上的偏差,保障诉讼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及其程序性权利,从而使诉讼当事人基于对程序正当性的认可,建立起对于裁判结果真实性的信赖,减少审判成本和诉讼成本,同时,心证公开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官增强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从法律知识、司法技巧和逻辑推理等方面不断加强学习研究,提高自身的司法水平。
(二)注意理论的学习。周强院长曾寄语青年干警,要善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发展理论,对于司法中的问题、经验和思考,通过再学习、再体悟、再研究,杜绝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 其实,越是朴素的问题越需要做学理上的梳理,越需要有一个扎实的论证。法官应当善于运用司法理论指导审判实践,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并通过审判实践发展司法理论,最后通过理论的自洽来推动司法改革。
(三)注意成果的固化。在司法实践中,对庭审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及时修正。对形成的经验、成果要注意及时固化和转化,形成长效机制。条件成熟的可考虑法律化,防止因人而变,因事而变,使庭审公开方式和执行更加规范有序。
(四)注意公开的限度。庭审公开的效果受到法官思维、公民权利意识、法院装备建设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法庭审判庭条件比较简陋的,审判场地小、安全防范设施滞后,当旁听人员较多时就不能满足需求。此外,庭审公开还要考虑社会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注意庭审公开的限度。
【关升英:】
  有请刘楠发言:《诉讼辅导:司法公开的新机制——以眉山诉讼辅导实践为样本》
【刘楠:】
  作为最高法院指定的第二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眉山 中院在司法公开领域作了全面、持久的探索,继成立司法公开办,建立司法公开“四大通道”、“六大平台” ,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深入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工作后,又本着服务群众、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创新引入诉讼辅导机制,实现了法院在司法公开领域的互动,司法公开工作得以升华和提升。本文介绍了诉讼辅导的概念、内容及运行,归纳总结了其在司法公开领域呈现的特点,明确了以诉讼辅导方式实现司法信息公开的原则,并对诉讼辅导公开司法信息应当注意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提示和粗浅研究,期望能为中国司法公开提供一点有益启示和参考。
一、诉讼辅导机制简介
(一)概念
诉讼辅导,是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新增的具有特定服务内容的环节,即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设立诉讼辅导法官,对提起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纠纷的诉请人 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了解其心理上的真实需求,辅导诉讼常识和对司法的认知,指导理性诉讼,帮助寻求最适纠纷解决方式等一系列活动。
(二)内容及运行
1.诉讼辅导的主体、对象和时间。诉讼辅导人员由诉讼辅导法官、书记员组成,辅导法官除有良好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人生阅历,还须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接受诉讼辅导的对象为对民事纠纷准备起诉或上诉,且其起诉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请人。诉讼辅导的时间是在一审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或二审案件上诉审查期限内;诉讼辅导室要整洁、安静、温馨,确保辅导能够正常进行不受干扰。
2.诉讼辅导的内容。诉讼辅导的内容包括四项:一是诉讼心理,即 “诉讼中不同角色围绕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争讼的心理”,它至少包括诉讼认知、诉讼情感、诉讼动机等交互作用的“知、情、意”三个最基本的心理因素,诉讼心理是更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在诉讼中的表现 。辅导诉讼心理可以通过解决情绪上、心理上的问题为纠纷解决打好情感基础。二是诉讼常识,即诉讼法规定的在诉讼中依次进行的各项流程和当事人需在诉讼中完成的事项与要求,通常涉及起诉、立案审查、先行调解、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内容。三是对司法的认知,即通过对司法解纷方法利弊、风险的说明,促进诉请人对司法规律的了解和认识。四是纠纷解决方法,通过前述内容的辅导,针对不同的诉请人和不同的案件类型,为他们推荐或帮助他们选择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法,如非诉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诉讼辅导的流程。民事纠纷诉请人来到法院后,法院立案庭对其提起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认为该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作“预立案” 记载后引导至诉讼辅导室进行诉讼辅导 ,辅导法官以谈话方式进行辅导,同时由书记员做笔录,辅导步骤如下:(1)核实诉请人身份;(2)向诉请人发放《审务效能廉政监督卡》,并就条款进行解释;(3)倾听诉请人陈述,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和诉请人真实需求,判定其诉讼预期并舒缓诉请人情绪;(4)讲解诉讼涉及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常识,介绍法院诉讼流程和审判管理规定;(5)提示诉讼风险,告知诉请人可能支出的经济、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和执行风险;(6)介绍纠纷解决方法,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诉请人的真实需求,推荐适当的纠纷解决方法;(7)对需要司法救助的诉请人,告知获得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8)告知法院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等举措以及诉请人请求了解的司法事项和辅导法官认为有必要告知的其他事项;(9)听取诉请人对辅导工作、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患病、年老、伤残等情况特殊的诉请人,到法院接受辅导确有困难的,辅导法官可到其住地开展辅导工作。
4.经过诉讼辅导的纠纷走向。经过诉讼辅导纠纷走向共有四个:一是经过辅导,有的诉请人自行放弃起诉,由法院注销立案“预登记”;二是在辅导环节由辅导法官或专职调解法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经辅导,诉请人愿意选择非诉调解方式的,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对外委派调解;四是诉讼辅导结束后正式立案。上述三种走向不适宜、不适用、当事人拒绝适用、或者适用后纠纷仍无法解决的,在诉讼辅导结束后按规定予以正式立案并分别分流至速裁庭速裁 或业务庭精审 。
2013年,眉山法院共收到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起诉15000起,法院对其中9254起进行了诉讼辅导,占符合条件的起诉总数61.69%,经诉讼辅导后正式立案总数为7172件,占诉讼辅导总数77.5%,占总立案数即总收案数12918件的55.52%。另在诉讼辅导环节化解纠纷5324件,占诉讼辅导总数的57.53%,其中分流至非诉调解组织1233件,经诉讼辅导诉请人放弃起诉1023件,辅导法官自主调解成功1303件,专职调解成功1765件。另在分流至非诉组织调解环节达成非诉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304件;在辅导法官调解环节,调解成功后正式立案出具调解书1173件,占调解成功总数的90.02%;在专职法官调解环节,调解成功后全部予以正式立案并出具调解书;诉讼辅导结束后即予正式立案的有3930件 。经预立案和诉讼辅导后正式立案的7172件案件中,实际在正式立案时已有3242件纠纷得到化解,化解比率达45.2%,占2013年全年正式立案总数的比例也达26%,这些案件包括非诉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诉讼辅导法官、专职调解法官调解成功的三种类型。
二、以诉讼辅导方式公开司法信息的内容和特点
诉讼辅导基于普及法治、司法为民和创新纠纷解决方法的理念产生,其既是普及法律知识的举措,又是司法便民服务群众的手段,既是关注情绪解决的新的解纷方法,又是实现司法公开互动的新机制。通过法官与诉请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以互动的方式为诉请人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司法信息:一是各种诉讼流程信息,包括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和程序、开庭审理、宣判、执行以及诉请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司法信息;二是法院司法为民的服务信息,包括诉讼咨询、材料收转、审判流程查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司法救助条件及程序等司法信息;三是纠纷解决的各种方法、特点、风险等信息,包括非诉调解、先行调解的优势、诉非对接中的各项便民新机制、诉讼解纷的特点、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信息;四是涉及纠纷解决的法院内部的审务工作信息,包括法院审判管理、内部监督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等各项审务信息。
诉讼辅导法官以互动的方式将上述司法信息提供给诉请人,“公之于诉请人”,通过公开换取诉请人的知情与信任。这种公开与目前各个法院按照法律及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开展的常规公开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公开的时间来看,诉讼辅导是在纠纷诉至法院后正式立案前的公开。其区别于庭审、文书、执行等立案后的各个阶段的公开,在纠纷尚未正式进入法院、诉请人与法院“打交道”的第一时间,在法院“前台” 借助诉讼辅导疏缓诉请人情绪的同时,将适宜公开的有关审判、审务的司法事宜及时告知诉请人,使其对法院工作、司法解纷特点和流程有基本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诉讼可能耗费的时间、经济、精力、“把握较高”的胜诉收益等各项诉讼成本、收益进行充分权衡,最终理性选择最适的解纷方式,实现诉请人与法院的双赢。
(二)从公开的受众来看,诉讼辅导针对的是就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书面或口头起诉且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潜在当事人。将其称为潜在当事人一是由于他们提起的纠纷尚未正式立案,纠纷最终是否由法院诉讼途径解决不确定因而尚未获得当事人身份,二是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由司法解决系高概率事件。审理公开自由旁听、庭审网络直播、微博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常规司法公开针对的受众广泛,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二者相比,诉讼辅导对司法事项公开的受众虽不如后者广泛,但较后者更有针对性,这类受众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当事人亲朋好友相比,公开事项对其纠纷解决具有切身利益,因此对法院在辅导环节公开给予的知情权、表达权要求更高、更迫切,加之辅导时纠纷未来解决的不确定状态致使诉请人心理上的焦虑、迷茫,对辅导法官公开的司法事宜可能会提出进一步解释的要求。另对来院咨询司法解纷事宜的但尚未提出起诉的潜在当事人或其亲朋好友,法院由导诉人员或辅导人员当面交流并公开相关的司法事项,这种公开方式虽与诉讼辅导公开的方式一致,但因受众不同而不属诉讼辅导的范畴。
(三)从公开的内容来看,诉讼辅导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法院在辅导环节除了对立案事项、文书上网事宜、审务及法院内部监督管理事宜进行公开外,根据诉讼辅导受众的不同需求,还可能将庭审事宜、执行事宜、听证事宜等一切司法公开的领域向诉请人展示,使他们对司法解纷特点有更清晰、更直观的认知,从而帮助他们决策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诉讼辅导还有一项特殊的公开内容,即内部监督方式的公开,通过发放《审判效能廉政监督卡》,告知法院内部监督方式,遇到法官审判拖延、吃拿卡要等违纪事项,除了可向审判管理部门、法院纪检部门举报外还可向辅导法官举报,辅导环节增加的监督途径在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形成了微制约机制,提升了监督力度,使辅导受众在走进法院的第一时间就能感受到法院公正司法的信心和决心,从而在心理上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四)从公开的模式来看,诉讼辅导是一种“双向互动”式的公开。旁听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两刊一网” 等对司法的宣传,“法庭纪实” 对司法的客观展示,执行公开、听证公开等诸多公开方式,都是一种单向给予式的公开,这些公开方式多从法院的认识、上级规定、管理需要出发,公开的“度”、“量”由法院自行决定,没有更多的顾及民众需求和感受,对他们的知情愿望关注不足、回应不够 。而诉讼辅导则是一种双向的、互动的、法院能当即得到反馈信息的公开模式,其通过辅导法官与接受辅导对象的面对面交流与沟通,在公开司法事务的同时,收集了群众对辅导以及法院司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进行整理分析有选择的予以采纳,作为改进诉讼辅导和法院工作的根据。
(五)从功能来看,诉讼辅导拓展了司法公开价值功能的内涵。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工作,具有权利保障实现司法知情 、教育引导与规范管理 、民主监督 、司法自律 、能力提升 、诉讼保障 等六大价值功能,其中前三项主要针对社会公众、当事人,后三项则针对法院和法官。诉讼辅导这种特殊的公开模式在发挥上述功能的同时,为监督功能和诉讼保障功能注入了新的内涵。诉讼辅导的监督功能一是提供了当事人监督法院的新的途径,二是在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形成了微制约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模式与社会公众借助网络、媒体获取裁判文书等司法信息从而实现民主监督的权利有所区别,其不仅是监督主体不同,诉讼辅导中的监督主体与纠纷解决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是诉讼流程的参与者、经历者,其监督方式、程度较后者更为深入、直接。另诉讼辅导区别于众多司法服务手段的本质就在于其具有疏缓情绪的独特功能,这种“先解决情绪、再解决纠纷” 的功能,最大化的预防了当事人缠诉缠访的发生,让法官专注审判,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说,诉讼辅导的公开已经为司法公开的诉讼保障功能注入了新的内涵与活力。
事实上,诉讼辅导与司法公开同时还具有分流纠纷和预防虚假诉讼的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掩藏更深不易发觉,从司法公开平台以及诉讼辅导获知的司法信息具有威慑作用,使那些对司法有不当企求妄图借助虚假诉讼实现不当利益的人大为减少。同时司法公开和诉讼辅导让公众了解了司法解纷规律,认识了司法解纷的高成本,通过寻求诉外解纷渠道实现了隐性的案件分流,当然,诉讼辅导分流案件的功能来得更为直接和明显。
三、以诉讼辅导方式公开司法信息的原则
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认为,应明确司法公开的原则,确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将其细化为依法、及时、全面三原则 。诉讼辅导作为一种互动式司法公开的创新模式,其遵循的原则与常规司法公开并无质的二异,但鉴于辅导需要诉请人参与,公开时间受诉请人提请纠纷解决时间的限制,公开范围受诉请人需求影响可或大或小,因此以诉讼辅导方式公开司法信息遵循的原则较常规公开略有调整,实践中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三项:
(一)依法公开
尽管诉讼辅导是以口语交流方式为主的司法公开模式,尽管目前诉讼法未对诉讼辅导作任何规定,但其公开事项仍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因为诉讼辅导是一种实质意义的公开,其向诉请人提供的司法信息与网络、媒体、卷宗等形式公开提供的司法信息并无质的差别。因此,在诉讼辅导过程中,只要诉请人请求公开的司法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辅导人员就应当耐心告知。具体而言,“依法”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诉讼辅导法官必须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辅导,辅导的流程、内容应当符合规定,不能偏离文件“天马行空”任意发挥耗费当事人时间,不能擅自扩充“创新”诉讼辅导的内涵进行所谓的全程全域辅导,使辅导在试行一开始便走上“邪路”,与调解混为一谈 ;二是以辅导方式公开的法律信息和司法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让诉请人清楚了解他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实践是如何操作的。基于此点也可看出辅导法官的选任条件相当严格,既要熟知法律规定,又要有司法实践,既要有丰富的人生阅历,还需具备一定的心理辅导能力,非综合素质人才不能胜任。
(二)适度公开
适度公开原则是司法公开“全面公开”原则的另一视角的表述。法院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是一种单向公开,这种单向性决定了其对受众的感受关注度不高,而法院基于司法为民、公正审判的理念和打造阳光司法工程的信心、决心,希望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司法信息,所以提出了全面公开原则。适度公开原则主要基于诉请人视角提出,这种表述并非意味着诉讼辅导的公开就对诉请人有所隐藏和限制,相反,这种公开原则是与诉讼辅导公开的特色相吻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借助与诉请人在辅导中的互动,法院在公开范围上关注了诉请人的真实需求,在依法前提下将诉请人需要了解的诉讼常识、法律知识、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提供给他们,因此每起纠纷、每个诉请人在法院接受的司法信息有所不同、有所侧重,而不是由法院单方的、劈头盖脸的进行强制的“信息灌输”,因此适度原则不是对诉请人知情权的剥夺而是更关注他们的需求。
当然,如果以法院视角,适度原则也可以说是依法原则的延伸,即法院诉讼辅导公开不能一昧强调满足诉请人要求而超过司法公开的法律限度,对诉请人提出的公开请求只要在“度”内,比如即便他们对法院相关业务庭的法官信息、审委会委员的信息、上级法院对审判业务的指导性文件等信息提出知情要求,辅导法官也应满足。当然,超过公开之“度”依法不应当公开的诸如合议意见、审委会讨论意见等审判工作秘密的司法事宜就不能向诉请人公开,即便目前社会上存在质疑审判工作秘密的声音, 在最高法院规定没有改变前我们依然有保证诉讼辅导符合司法公开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中立公开
诉讼辅导在正式立案前进行,针对的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因此算不上严格意义的司法活动,但其针对的是潜在的当事人,阐释的是司法事宜,履行的是为诉讼提供保障打基础的职能,带有浓厚的准司法色彩,这就要求诉讼辅导公开也要遵循中立性,以符合总体的司法规律。辅导时除按照规定疏导诉请人不良情绪、为其提供诉讼常识、审判流程规定和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以及对诉讼风险进行释明,讲解司法解纷规律帮助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解纷方式外,不得违背中立原则与诉请人进行“过深接触”,不得沦为诉请人的代理人代为书写诉状、帮助分析诉讼策略,不得违反规定对纠纷实体解决进行预测,不得“以辅压立”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给坚持立案起诉的当事人造成额外诉累。总之,诉讼辅导既要让诉请人感受到司法的亲民性、便利性,在来院第一时间矫正其以往对司法的不良认知,建立对司法的信任,又不能抛却司法尊荣,发生立场偏移,违背中立影响司法权威。
四、以诉讼辅导方式公开司法信息需要注意的问题
诉讼辅导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样本供参考,眉山各地法院在中院规定的大原则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摸索前行,具体的实践细节有所差异,但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所有试行诉讼辅导机制法院的高度重视,避免发生“强行辅导”和辅导后泄密的情形影响司法权威,或者没有充分发挥互动优势,使辅导成为千篇一律的“规定动作”,忽视民众在辅导中的感受和意见,致使效果缺失受人诟病。
(一)诉讼辅导应以诉请人自愿为前提
实践中有的法院明确了诉讼辅导适用的纠纷类型 ,只要是符合规定类型的纠纷,法院就会主动引入诉讼辅导环节;甚至有的法院还对当事人的代理人开展辅导。事实上,诉讼辅导的出发点是司法为民让群众接近司法更便利,尽管辅导能为诉请人提供更多的司法信息,但只要诉请人不愿意,法院就不得强行辅导,不得把是否接受辅导作为立案必须的前置环节,不得因为设置辅导为其增添额外的诉累,即使最初同意接受辅导的诉请人,在辅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提出终止辅导的要求,法院对于他们的诉权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二)诉讼辅导中获知的诉请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基于对诉讼辅导法官的信任,辅导中诉请人可能把自身隐私、婚姻家庭隐私、涉及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等告知辅导法官。辅导法官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即便是因工作原因需要将其涉及的案例作为辅导它案的参考也不得泄露,提供样本时必须隐匿能让他人推知有关隐私、商业秘密涉及对象的一切可能的信息。如果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影响司法公信的,辅导法官应当接受相应惩处。
(三)要充分发挥诉讼辅导的互动优势广泛收集民意用以改进工作
诉讼辅导公开的优势就在于其与其他众多公开方式相较而言的互动性,法院应让这种互动充满人性柔和的色彩,要针对不同的受众、不同的纠纷决定辅导的方式和内容,让群众切实在辅导中受益;要在互动中充分关注诉请者的需要,充分收集他们对司法公开、纠纷解决以及法院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改进法院各项工作的依据,而不应当让辅导成为一种僵化的流程千篇一律,不能走过场、弄数据游戏、搞形式主义,让诉讼辅导成为一种缺乏生气的为创新撑门面的假摆设。
诉讼辅导是司法领域的创新,事实上,其除了作为一种特有的、互动的司法公开模式以增加司法公开透明度外,其对疏缓情绪预防信访、分流纠纷减轻法院压力、探索完善现行民事诉讼立案机制与现有民事诉讼模式、强化法院咨询与释明功能、准确定位现阶段法院、法官角色,充分发挥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从收集的信息来看,目前全国各地暂无其他法院试行,我国台湾地区则在法庭内设有诉讼辅导科 。相信通过努力我们将为大家提供一个有益的、创新的实践参考,为中国司法的发展增添一抹亮丽的色彩。
【关升英:】
  有请郑刚发言:《“微时代”的司法公——以黄山中院为例》
【郑刚:】
  因张武院长有其他公务,没能来参加此次会议,下面,我受张武院长的委托作发言。
“微时代”以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作为传播媒介代表,以短小精炼作为文化传播特征的时代,微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的内容更具冲击力和震撼力。以微革命、微动力的为特征“微时代”环境下,法院工作日益成为公众、媒体关注监督的重点领域,面临着空前开放、高度透明、全时监督的舆论环境,“微时代”必然给司法公开工作带来全新的变革和要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强力推动下,各地法院不断探求司法公开的新路径、新方法,“当前司法公开的实践远远超出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 。然而,在推进司法公开的实践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从更高层面上予以重视和解决。
一、做法与成效
黄山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要求,实施“全面司法公开”工程,经强力推进,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该院提出的“一揽子司法公开”概念模式,即:以系统化、集约化、自动化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基础,以标准化为前提,基本思路是:将各信息收集终端整合到一个信息输入通道,经过信息处理中心的处理和存储,通过内外网的安全互联,自动将信息通过各种数字化公开平台发布,实现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的自动化、一体化。
在制度建设方面,为规范司法公开行为,黄山中院先后制定了《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裁判文书上网办法》、《网站信息管理制度》、《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系列制度,对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等公开手段作了程序化设定;制定《黄山市法院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办法》、《网络阅评员管理办法》,建立舆情应对机制;探索创新督促机制;突破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将涉及法院“人、财、物”管理的一些司法政务纳入公开范围等。
在公开路径方面,黄山中院在以实体法院为中心的传统亲历式公开方面,科技化手段大量运用是其亮点。在以网络为主要载体的非亲历性公开方面,黄山中院重点打造“一站式网上法院”,主要包括三个系统:一是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它是大部分现实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的网络移植。二是审判、执行信息公开中心,它以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为主,还设置了专门的裁判文书纠错通道,执行失信人员公示栏等。三是网上新闻发布中心,它不仅是法院宣传的窗口,更是将审务、司法政务纳入了规范化公开的范畴。黄山中院还把微信、手机短信等作为一揽子公开的终端,向特定当事人公开案件信息。
在公开效果方面,黄山中院把司法公开与审判质效提升挂钩。如:建立了司法公开审查制度,属于公开范围的案件流程信息、裁判文书、庭审直播等,必须经过审判管理部门提前审查批准;在审判流程上,采取节点控制的办法,严格执行程序期限的规定;在全国率先制定《裁判文书有奖纠错制度》向全社会发布,以鼓励监督的方式倒逼质量提升;制定了《工作过错问责办法》,以责任促公正,把司法公开转化为干警自觉行动等。为了确保司法公开的落实和效果,黄山中院还在全省率先制定了《预防和查处冤假错案的实施意见》,同时建立了审务督查制度,以专刊的形式对于督查当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纠正,并将司法公开纳入对下级法院和本院部门以及干警个人年度考核等。
从黄山中院的实践来看,经过大力推动,司法公开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提出的“一揽子司法公开”概念对司法公开模式建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在全国首家将司法政务纳入司法公开的范围;首创的《裁判文书有奖纠错制度》向社会公布,引发强烈反响和好评,《人民法院报》在显著位置宣传后,被新华网、搜狐、新浪等七十余家网站转载,获得网民肯定;数字化诉讼服务中心发挥了公开审判信息,方便群众诉讼的重要作用,被评定为全省先进示范服务中心;通过公开倒逼干警素质和审判质量提升的作用明显,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推行司法公开一年来,黄山中院的审判质效评估成绩一举跃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问题与原因
为检验司法公开的实际效果,笔者所在的法院组织进行了多次调研,发现就其最终目的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众参与度不高。我们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参与度较低,一些法院在司法公开工作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却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和互动较为缺乏,一些媒体与法院的紧张关系未得到改善,致其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功能未能全面发挥。
二是公开范围亟待拓展。在微时代,公众对司法关注的领域从传统的审判领域延伸到审务、司法政务等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司法公开做了要求,总体来看,还存在着一些空白,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中存在很着大差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财政不透明是司法公开的短板。 即便在审判公开领域,也存在对诸多环节的争议,如对合议庭评议意见公开与否、新闻媒体参与的限度、“审判秘密”的界定,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具体认定也存在一些困难。
三是实质公开存在欠缺。微时代的信息传播特点导致一些负面舆论和报道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错误的舆论也可能干扰审判,甚至造成“舆论审判” 。一些法院因担心审判公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规定了繁琐的公开程序和要求,如加强裁判文书审核、采用审判节点控制、实施结案审批等加强管控的行为,“进而在审判信息的实质公开上打折扣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庭审直播过于“精挑细选”,未完全展示裁判形成的过程,庭外认证、未审先判情况没有根本改变;上网的裁判文书质量不够高,存在不敢说理、说理不清等情况,这与“以公开促公正”的目标显然不符。
究其原因: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内部文件推动 ,从这些解释和文件来看,主要是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为视角,以经验总结推广为基础,以行政化考核为手段全面推进的体系。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法律关系不够明确。总体而言,司法公开从深层次而言应该是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权利,从宪法角度而言,社会及人民群众也对司法工作有知情、监督和参与的权利,属于人民群众的司法民主权利范围。目前,虽然最高法院已有部分文件涉及该方面的内容,但作为法律未明确社会公众的权利主体地位,未通过权利义务方式设置具体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权利范围、权利内容进行规定,同时赋予法院及其他部门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缺乏法律操作层面的保障。在内部文件的管理框架下,司法公开更多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开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效果的形式化。没有法律制度支撑,对司法公开的探索就会陷入合法性危机。
二是程序设置不尽合理。目前而言,司法公开程序的启动和运行均为法院自主管理模式 ,法院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启动公开程序,当事人如何申请公开的程序,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司法公开的运行程序基本为行政模式,如加强审判管理,强调公开的步骤管控等,集中各种资源实现了司法公开较快发展,已经成为我们推进司法公开取得阶段性进展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这种性质上的重合也可能造成司法公开程序偏离司法规律,甚至与其司法属性背道而驰。
三是责任体系尚未完善。当前,法院对司法公开的责任体系建立在以考核为基础的评价机制上,以行政绩效考核为蓝本的审判质效考核,将抽象意义的公正、效率、效果以数字量化,“不符合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司法受社会时空条件影响的现实情况,容易扭曲诉讼行为,以致产生‘好事变坏事’效应” ,可能造成法院和法官一切以数据为重,忽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甚至造成人为缩短诉讼期间,严控发回、改判案件等情况的发生。此外,由于缺乏法律规定,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对有关公开规定的落实上具有较大随意性,公开什么,向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都是法院说了算,缺乏必要的责任归咎;另一方面,公众知悉司法、参与司法和监督司法的权利受损后,也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三、体制与机制
司法公开从本质上来说是司法权运行的具体方式,是通过将司法的过程和影响司法的因素以公开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价值。因此,司法公开应遵循司法权运行的一般规律,即“由司法的特性所决定的体现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客观要求的法则。”
我们建议,以维护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核心,上升到法制层面,通过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救济方式。
(一)构建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体制
一是明确权利义务主体。以权利义务为中心进行架构,依法明确公开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公众的民主权利,将公开作为权利对应的法院义务加以规定,这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杠杆’作用,可以解决很多法院想努力解决但又解决不了的问题。主体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其权利的有效保障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公开的范围不应以法院管理角度出发,而应当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核心限定权利范围。
二是明确权利义务内容。司法公开已经突破审判公开的范畴,呈现扩张趋势。对当事人的公开着眼于诉讼权利保护,侧重于通过权利的方式,赋予当事人请求权、查询权、以及释明权 ,如通过当事人请求释明权的行使,了解法官依据何种法律理念审理案件,当法官与当事人有不同的法律观点时,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尽可能取得共同的理解。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言,权利范围应当包括对审务、政务的知情权,包括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各级地访法院所制定的指导意见,等等。涉及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活动历来是群众关注焦点;而司法政务与审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基于对审判活动的影响也被应纳入司法公开权利范围。
三是明确公开例外范围。“审判秘密”历来是作为司法公开的例外予以保留,实践中,“审判秘密”的范围争议较多,常常成为“暗箱操作”的借口。“即便是政府所确定的秘密,公众也可以提出公开申请,因而要设计一种机制, 让公众对政府确定的秘密可提出异议。” 因此,对“审判秘密”的限定,应当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性质予以明确,赋予利益主体公开或不公开相关信息的请求权,权利人的主张永远是利益保护最重要的一环,是防止不当公开最有效的手段。
(二)遵循司法规律设置公开程序。以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规律。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司法公开程序,通过将司法公开按照司法权运行的规律加以程序化改造,建立独立的运行程序规则,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实现司法公开的各项权利提供保障,是目前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
一是明确司法公开启动程序。一方面,司法公开在程序启动上应贯彻公开是法院义务的观念,要建立自动公开机制,在此机制下,人民法院不仅要依法公开审判信息,还应将案件评查、审判质效评估等审判管理活动自动公开进行;一些司法政策、审判指导性文件等审务信息不仅本身应及时公开,人民法院还应将其形成的过程予以公开;对于法院重大人事变动、财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法院“人、财、物”方面等方面内容,也应当由法院主动公布。另一方面,当事人和公众作为司法公开权利主体,享有程序启动权是应有之意。此项权利,不仅应体现在可以随时查询相关司法信息外,还应体现在法院怠于履行公开义务时,权利人得申请法院公开相关司法信息。
二是实现公开过程和步骤的程序化。司法公开的步骤和过程纳入以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的程序化轨道,防止行政管控和公开审批对审判独立和效率造成不良影响。一方面,用规范化程序代替目前的任意性行政管控,限制院长、庭长个案审批权,通过规范司法公开活动压缩行政干预的空间,确保合议庭和法官独立裁判权的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司法公开的程序和过程本身也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
三是设置申请审查程序。为保护国家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定利益,司法公开必须要有一定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公开例外制度上。作为司法公开的主体,对于不公开例外的审查通常由人民法院承担。为了避免法院以特定利益保护为由逃避公开或者依职权公开而侵犯特定利益,必须建立程序化的公开审查制度,以替代当前的行政审批方式。一方面,公开审查制度以人民法院主动依法审查公开的司法信息为基础,对于决定不公开的司法信息,应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另一方面,对人民法院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内容以及司法公开具体程序存在争议的,以听证的方式处理争议是符合司法规律的较好方式。
(三)建立权利救济制度
“无救济就无权利。”审判公开是一项公众权利。 如果将司法公开作为权利来看待的话,建立与权利相对应的救济机制是保障该项权利的必然要求。首先,在全面公开原则下,法律对不公开进行例外规定是救济权行使的前提;其次,可考虑建立公开前审查制度,利益相关人认为公开信息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可申请“临时性保护”措施以暂停公开或限制性公开,并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公开;利益相关人认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不当的,也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重新复议。再次,在不当公开处理上,法律已经规定的违反审判公开发回重审制度应当依法落实,在审务和司法政务方面,也应该建立类似的责任机制。最后,对于已经无法以程序救济的不当公开,还应赋予被侵害人赔偿请求权等。与此同时,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法院积极履行公开义务,防止公开裁量权滥用。
(四)以公开对象为中心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设立民意沟通机制。“民意沟通机制的构建不仅是增强法院裁判的民意基础、提高群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公开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和有效方式。” 畅通民意表达通道,通过信箱、论坛、院长在线、法院开放等各种途径让公众有机会向法院表达意见;建立民意主动收集机制,采用如设计网民议题,开展网络投票,发布网络问卷等形式,准确了解公众对重大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及时掌握公众的司法意见和需求;完善民意回应机制,通过新闻发布、法院开放、在线答疑等活动及时回应民意等。
二是构建多渠道公开机制。在微时代,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方式突破了司法公开的时空限制,具有广泛受众,体现出巨大的工具性价值。黄山中院提出的“一揽子公开”模式对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一方面,亲历性公开,如法院开放、公告等,如辅以网络等形式公开,可以重新提升效果。另一方面,在非亲历性公开中,应扩大庭审直播案件范围,尝试听证直播方式,以直播集中展现裁判作出过程;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可以借鉴黄山中院有奖纠错模式,建立鼓励监督式的质量检验机制,以督促裁判文书质量,尤其是说理性的提高。
三是建立民众评价机制。在评价主体上,应体现出公开是权利的原则,将公众纳入评价主体;在评价内容上,不仅要体现出公开的广度、深度,还要将公开与民意需求的契合性纳入评价体系;在评价标准上,不仅要体现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关系,还应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司法公开实效的主要指标。其评价过程应当贯彻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布考核的标准和依据;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如通过法院官网等媒介,让公众参与和监督考核的过程,防止弄虚作假,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效用性;及时公布考评结果,让公众了解司法公开现状,并表达意见,进而为完善司法公开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与激励机制有效衔接,当前司法考核为人诟病的另一方面是激励机制缺位,可以通过荣誉给予、岗位提升、待遇奖励等方式提高主动公开的积极性。
在当今“微时代”,司法公开的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司法公开的范畴不断扩张。“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已成为主导观念。随着公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事实上,除立案、庭审、裁判文书等审判内容外,还涵盖了执行、听证等审判工作的延伸活动,而且已经开始向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活动、审判辅助等审务活动以及有关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政务活动延伸。司法实质公开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以及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各地法院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方面的探索以及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执行失信名单公布等具体措施的尝试,无一不是朝着深化公开效果的方向前进。司法公开与公众需求的契合性不断加强;司法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和覆盖面也都大大提高;司法公开在促进司法公正的价值也更加显现。司法公开途径、方法不断丰富。“微时代”的来临,颠覆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模式,不仅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还突破了传统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极大的丰富了传统司法公开的内容。借助信息手段,庭审网络直播、网上立案、电子信息查询、远程提讯等已经成为现实。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方式,成为人民法院在网络时代推进司法公开的选择。
“司法公开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阔的概念。” 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公开还将体现出一个内涵不断深化,外延不断拓展的动态发展过程。但我们确信,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将不会改变,那就是:司法公开基于司法权运行的一般规律不会改变;以公开促公正的价值追求不会改变;呼应群众司法民主权利的需求不会改变。在我们司法公开改革的征途中,只要我们坚持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动力,以遵循司法规律为路径,我们的司法公开工作就会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关升英:】
  有请胡志伟发言:《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司法公开问题探究——以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为样本》
【关升英:】
  首先有请陈国猛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从公开到开放:构建开放式执行系统,全面提升执行公信力》
【胡志伟:】
  2013年,轰动全国的李某某等人强奸案聚焦着司法公开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个人隐私的强烈论争。围绕着相关案件信息的公开,法院与媒体、社会公众不断互动,通过微博播报、新闻发布和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开,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个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公正司法。该案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司法公开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本文即是以该案相关案情的司法公开为样本,探寻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律真意,探究该类案件司法公开的可行性和具体方式,抛砖引玉,以期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
司法公开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中央确定的新一轮司法改革部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的工作重点,是破解司法难题、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最高法院陆续颁布相关司法文件,细化、规范司法公开的具体规程。但在实践中,由于思想认识、法律理解的偏差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在司法公开的案件范围上面存在诸多困惑与困境。以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为例,究竟该类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公开宣判外,可否由其他方式的公开就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2013年,轰动全国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件(下称“李案”),由于案件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引发了公众在网上对该案件的“围观”,围绕着该案相关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新闻媒体的“爆料”、公众的“围观”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动公开一系列过程的博弈与互动,使得该案成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标本。本文即以李案为分析样本,探讨不公开审理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可行性以及公开的方式等问题,并提出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司法公开问题上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不公开审理案件司法公开的实践困惑
李案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司法公开收到了法律规定的限制。同时,该案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公众对案情信息披露、公正司法的期待相当强烈。围绕着该案相关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引发了诸多争议,也给法院的相关司法公开工作带来了困惑。
(一)李案中的司法公开
自公安侦查阶段起,围绕着李某某个人身份、具体案情,就遭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持续爆料,被不断公开。而在案件进入法院诉讼阶段,该案相关情况的公开主要涵盖了微博直播、新闻发布、文书上网等三个主要方面。一审法院海淀法院选择北京法院网的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及时发布该案立案审查、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公开宣判等关键程序节点的相关信息;并针对网上出现的不实消息,第一时间出面辟谣;运用网络直播访谈的形式回应网友提问。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在“京法网事”微博上公开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一审宣判后,海淀法院更是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解答媒体和公众所关切、质疑的问题,说明案件审理中相关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最近,李某某的代理律师更是在其个人博客上将一审判决书上传公布,又引起了各界的围观与种种议论。
(二)公开引发的争议与困惑
围绕李案,媒体的爆料、公众的围观以及法院、诉讼参与人在相关信息发布之间的博弈、互动也引发了诸多争议,焦点则在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关系的平衡。该案既是未成年人犯罪,又是涉个人隐私的强奸犯罪,属于双重不公开审理案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案含有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信息属于应当保护的范围,应当进行不公开审理;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在上网公开之列。然而,该案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要求相关案情公开的社会呼声强烈。因此,对于李案中相关案情信息的可否公开的问题,支持者坚持公开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促进了法院的公正司法的主张;反对者则认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法就不能公开,该案中的相关未成年人利益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公开则损害、侵犯了相关未成年人利益和隐私权。 一方面是要求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两者之间势必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权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秘密、隐私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在观点多元的社会氛围与矛盾冲突的价值选择中,法院在相关案件信息的公开上显然面临着困惑——类似李案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究竟能不能公开;若能公开,又要如何公开?
二、不公开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真意探寻
我国宪法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三大诉讼法中专门予以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审判公开的诉讼制度。同时法律规定公开审判的例外,即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故要探究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否存在公开的可能,就要从不公开审理的立法目的和相应的法律文本中去分析。以《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不公开审理”之意涵解读
第一,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立法目的在于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个人隐私或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保证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被泄漏从而避免国家、社会、当事人以及被害人等的利益遭受损害。司法公开,就是“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 ,让人民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保障公民对司法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措施,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但是,司法公开并不是不加任何限制地无限公开,在当今利益多元化社会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价值准则需要维护,且在特殊情形下,司法公开反而不利于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甚至不利于纠纷的圆满解决。 因此,法律在规定审判公开的同时,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利益等特殊利益,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
第二,在案件流程上看,“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在审理阶段的不公开。从文本上解释, “不公开审理”,指的是审理阶段的不公开。从案件流程与时间节点来看,不公开审理,仅仅是指审理过程的不公开。以刑事案件为例,案件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要大体经历受理、立案、审理、宣判、执行等阶段。我国司法公开的要求是全方位的公开,不仅仅局限于案件的审理阶段。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涵盖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与审务六个方面。由此可见,不公开审理仅仅是案件在审理阶段的不公开,是阶段性的不公开,而非整个案件流程、整体情况的不公开。
第三,从内容上看,“不公开审理”是指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利益信息的不公开。那么,在案件审理阶段的不公开,是否意味着任何信息均不可公开?根据不公开审理的目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息属于应当保护而不予公开的范围。笔者认为,案件审理阶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需要保护的内容。所谓审理,就是案件立案之后至判决宣告这一阶段法官对案件进行阅卷、调查、评议等司法作业,包括庭前审理和开庭审理。在这一阶段中,案件信息包括实体性信息和程序性信息,前者主要有当人事信息、证据信息等,后者主要有审理期限、审理中的关键时间节点、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情形、开庭时间等。实体性信息直接体现或可间接推导出含有秘密、隐私以及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当属于不予公开的内容。而程序性信息,则体现了在案件审理流程中,司法权是否合法公正运行,不属于保密范围,应当公开。
综上所述,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在审理环节的阶段性不公开,且不公开内容仅限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内容。以李案为例,其在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之前就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媒体炒作的对象,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从功利角度看,为了应对社会对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回应社会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期待,法院完全可以在不泄露当事人信息的情况下,将案件受理情况、合议庭成员、案件审理程序节点、宣判情况通过微博予以及时发布。甚至在庭审阶段,相关法庭审理程序信息,也可以通过法院官方微博的途径对外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司法程序的知情权。
(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
新刑诉法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宣判公开原则,该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就是审判结果的宣告,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论等内容。可见,即使是在审理阶段不公开的案件,其审理结果即判决的宣告,也要一律公开进行。同时,在司法公开的面向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不仅仅是对当事人或特定群体的宣读,而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公开。 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按公开审理案件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不同,分别规定宣判公开的不同面向,而是统一规定一律公开宣判。所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宣判与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宣判在公开的面向上,应该是不存在本质区别的。而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应该是无可非议的,因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应与公开审理案件一样面向社会公众的。李案一审宣判时,海淀法院允许当事人亲属、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代表旁听,既体现了宣判的公开,也是司法公开的一项内容。
实践中,宣判公开的主要形式则是宣读判决书,也即判决书的公开宣读。在这个意义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是可以公开的。但是,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又规定该类裁判文书不可以上网公开。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司法解释是否体现了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律本意呢?,从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一份判决书里不存在且不能推导出相关保密信息的话,体现司法说理过程的裁判文书完全具备上网公开的条件。与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相比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需经过两次技术处理,隐去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淫秽情节等隐私以及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尤其是涉案未成年人姓名、住址以及其他能够推断到其身份的信息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实质上,不公开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只是审判结果的公开,主要公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及其理由,因而它并非原本意义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也比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所公开的内容更少,能够有效地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与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个人隐私或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的立法目的并不相悖。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裁判文书上网
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具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中,相关裁判文书上网是否有悖于记录封存制度?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是否就直接等同于相关的裁判文书不能公开呢?其实,并不必然。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其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犯罪记录中的每个事项本身并无独立的存在或封存价值。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之外的其他犯罪记录事项,只有同犯罪人员基本情况结合而作为整体,才是犯罪记录封存的对象,才具有封存的意义。虽然,犯罪记录存在的主要载体是判决书。但是,由于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必须通过技术处理隐去涉案未成年人姓名、住址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内容,对其封存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司法公开的主要方式
与公开审理案件一样,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也要公开。然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的公开,还远不限于公开宣判这一途径。除此之外,在整个案件的全流程中,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利益外的案件信息可以通过程序性信息微博发布、新闻发布会释法答疑、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三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程序性信息的微博发布
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没有程序公正就不会有实体公正。不公开审理案件本身虽然涉及保密,但是,审判流程是没有任何秘密可言的,必须公开以让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案件审判进程。特别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如李案),社会对案件审理流程的关注更为迫切。为了满足公众对案件流程的知情权,必须对案件审理程序的整个流程进行及时的公开。在这个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即时传播功能,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并与网友互动,解答疑问,第一时间满足公众的关切,并对不实消息辟谣。一方面可以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合理怀疑;另一方面,又可以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法院的微博直播,主要应该围绕着案件的受理、立案、合议庭成员、审理流程、判决宣告等程序节点进行发布。由于法律规定,在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阶段,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到庭旁听。那么,在庭审阶段中的程序信息也可以通过微博文字摘播的方式予以对外发布,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促进庭审的规范。
(二)新闻发布会释法答疑
在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热点案件中,社会公众并不会因为程序的审理公开透明而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其对法律适用和某些实体问题也会产生质疑。此时法院就有释法答疑的义务,法院可以运用互联网在线交流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充分的解答。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所发布的内容也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对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因、合议庭组成、案件事实认定依据、法律适用依据、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介绍与解答。一切与当事人身份信息有关的问题也不属于法院回答的问题范围,相反更应该是严格保守的秘密。
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接受媒体采访,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之间的有效途径。社会热点事件具有新闻传播价值,在媒体发达的今天,媒体新闻报道由于无法保证其事实的准确性、判断的专业性,往往会导致舆论审判从而给司法独立审理造成外部影响。人民法院就相关热点案件,特别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热点案件的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司法与媒体互动的良好体现,也是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裁判文书上网,是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这一说理过程公开展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司法公开的主要途径,也是当前法院司法公开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是,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否必须像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一样主动且全部上网呢?笔者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与公开审理案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上网,只是在文书性质上回答了可否上网的条件。决定个案裁判文书是否应当上网,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该案的社会关注度。第二,案件本身的典型性。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即社会公众对该案司法权运行的知情权以及公正司法的期待程度,关注度高则公开的外部必要性就强。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又具有案例指导的功能,如果案件的典型性突出,则就具有相当的指导性意义,那么该裁判文书的公开的内在价值就更高。因此,按照“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依申请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对于公开审理案件的司法公开属于法院主动公开的事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则应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申请予以公开。同时,考量到社会关注度因素,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展示司法说理的过程和依据,该类案件一审且未终审的裁判文书可以在宣判之后上网公布。
从2010年开始,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已经成为莆田中院的一项制度性工作。到2013年底,已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2175份。我院推行的裁判文书上网“阳光工程”,不但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提高了裁判文书质量,提升了司法裁判水平,增强了法院司法的公开与透明性。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后,我们将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和省法院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将该项工作做精做细,带动司法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化、开展。
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以公开促公正”,衡量个案司法公开的效果也应以人民群众能否、多大程度上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标准。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公开工作是一个应该长期坚持并不断深化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司法公开更是一把双刃剑,司法公开工作做得好的话,既会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监督权,提高法院司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又保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利益和商业秘密,取得共赢的效果。反之,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公众对司法活动、司法结果的合理质疑非但不能消除,诸多秘密、隐私利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为此,我们应该在保护相关秘密、隐私以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运用新媒体的技术优势,及时发布相关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释法答疑解惑,并在充分妥当的技术处理之后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2014-04-18 11:53:05
【关升英:】
  有请许先丛发言:《需求与供给:构建“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以福州法院为研究样本》
2014-04-18 12:02:55
【陈绍榕:】
  因许先从院长另有公务,今天我在这里代表许先从院长发言。
2013年,是我国法院系统深化司法公开的改革年,也是各地法院创新司法公开机制的探索年。现今,司法公开已成为共识,但如何构建司法公开机制仍是各地法院研探的重点。建立合适的司法公开模式,不仅能够确保司法公开机制的正确方向,更直接影响到其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从必要性、可能性和前瞻性看,构建“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将成为现阶段以及未来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
一、界定:“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的范畴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是国家法治水平与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我国现阶段司法公开的范畴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诚然,此规定关注了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公开的主要需求,也考虑到法院能力与公开成本,是现阶段最优选择,但从社会管理角度看,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公开远不止于此。[1]考察司法权的社会效用,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应是以审判公开为主体、涉及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影响其公正效果的全部内容,包括:审判公开、审务公开、法院其他涉及社会管理的工作公开。并且,随着社会发展与民意变化,司法公开的范畴还将不断延展。
综合上述因素,构建司法公开机制不得不面对的关键难题是:如何在司法资源稀缺和法院运行成本控制下,实现社会效果最优的司法公开。笔者认为,“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正是答案。美国法律社会学的伯克利学派最早提出法应当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认为“回应型法”是作为改革方向的规范模式。马克思主义法学亦认可这一观点,法律作为人类的一种制度总是反映着社会生活的要求。而“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正是在上述基础上赋予司法公开新的视野,其含义可概括为:法院研究该区域各类群体对司法公开事项的具体需求,根据需求强度,兼顾实施成本,对司法公开具体措施的优先性排序,最终确定适用并付诸实施的运行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构建“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应成为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路径。
一是从经济学看,“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是实现“最优产出”[2]的关键。司法公开机制最终目标(产品)是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作为趋利避害的经济人,社会群体(客户)必将有限精力集中于自身关切的司法信息(需求),当此得到有效解决时(供给),社会群体将乐于遵循该机制(购买),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认同和支持(正效果,最优产出)。反之,未对准需求的机制,于社会群体而言并不关涉切身利益,不会因此对于司法活动产生认同感。故,以回应社会群体需求为设计基础,方能实现司法公开机制的最优化。
二是从社会学看,“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是实现正向社会效果的保障。社会的需要不仅要求法律制度自身要有回应性,同时法院的司法制度作为社会的调节器,完成着从“有限法律规则”到“无限的社会现实”的过渡,更应具备回应功能。[3] “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正是旨在有针对性地去协调司法活动与社会群体的关系,令司法公开机制更具开放性和弹性。司法主动回应社会,将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了公众尊重并服从的公共性力量,从而实现积极的社会效果。
福州作为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社会群体对司法公开的需求复杂多样,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近年来,福州市法院积极研究本地域特征,构建司法公开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鉴于此,笔者选取了福州市、区(县)两级法院2013年司法公开机制探索的成果为研究样本[4],对构建“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这一课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需求分析:“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的对象与获取路径
不同地域、不同法律身份的社会群体对司法公开的需求都不尽相同。要实现有效回应,司法公开机制必须区分具体对象和场域,从而实现公开内容与其的一一对应。
(一)对象分析
由于各种司法活动指向对象不同,而各个对象所关注和期待知悉的司法信息亦不同,故进行对象分析,应当先行于构建司法公开机制。司法公开机制的目标主要为外部对象:一是审判活动对象,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等;二是审判延伸活动对象,包括涉诉信访当事人、与案件相关的政府部门等;三是法院事务性工作对象,包括人、财、物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等;四是司法活动的监督主体,包括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社会民众等。目前,福州法院司法公开机制以诉讼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涉诉信访当事人、新闻媒体及社会民众为重点;与人大政协、政府部门的沟通主要通过法院工作报告、榕法简报、法院工作周报、案件专报以及会议等方式进行。深入研究不同对象的需求,一可有效满足不同对象对司法信息的知悉需求;二可减少无轻重缓急全面公开导致的“无效信息”[5]耗损;三可明确对特定信息的限制或禁止公开,减少司法公开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保护带来的负面冲击。
(二)需求获取路径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群体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变化,故需求的获取路径应先于需求本身成为研究重点。福州法院对司法公开需求的获取路径可分为以下五种。
一是法律规范的要求。这是法院司法公开机制的主要依据与标准,但局限性明显,被学者称为司法公开的“一般境界”[6],我们仍应在广度和深度上积极寻求获取社会需求的路径,从而将司法公开推向更高层次。
二是当事人的主动要求。诉讼当事人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法院询问案件审理进程等有关信息,法院经当事人要求后方才予以公开。这属于被动获取司法公开需求,与司法为民理念相悖离。尽管目前此种方式仍为大部分法院获取需求的主要来源,但应逐步提升主动获取司法公开需求的占比。
三是通过法制宣传活动、调研会议等方式,制定具有普适性的司法公开措施。此举还可为法院营造积极的形象,调研本身就是对司法公开的宣传和推广。如,福州中院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加快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建议《关于加强我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律师行业沟通联系的建议》等纳入福州法院司法公开机制构建工作中。
四是通过媒体平台,尤其关注新兴网络媒体平台上民众对司法公开需求的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持续关注各大论坛和主流媒体,搜集关于司法公开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开设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帐号,直接建立与网民互动的场域等。
五是涉诉信访的转化。大部分涉诉信访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搜集具有普遍性的投诉、信访事项,总结易形成投诉点的事项,亦是司法公开需求获取的有效路径。
综上,当法院通过主动获取路径搜集社会群体对司法公开机制的需求时,司法公开即开始具备了“双向互动”[7]的性质。法院对司法公开机制的设计不再仅仅局限于审判事项,而是从保障当事人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层面的需要来进行规划,司法公开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效果也将更加显著。
三、供给分析:司法公开机制的现状与主要措施
(一)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方案》等文件,2013年11月27日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再次对法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司法公开的法律文件已达170份,其中法律规范5份、最高院文件38份、各高院(示范法院)实施方案23份、各中院(示范法院)实施意见等43份、各基层法院(示范法院)文件61份。[8]尽管如此,我国的司法公开机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司法公开的理念在审判人员中不够扎实。部分审判人员仍残留着司法公开增大法院工作量故弊大于利的思维,受此影响,很多司法公开机制成为流于形式的花架子。如,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时,想方设法将裁判文书归于“涉少”“涉及个人隐私”等而不予公开;庭审时,通过律师劝说当事人家属不要旁听或是借“严格”安检令家属放弃旁听等。理念问题,已然成为制约司法公开推进的最大障碍。
二是司法公开的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不够规范。目前,除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文件外,福州法院还出台了《关于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督员工作规则》《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务公开制度(试行)》等文件,构建起契合地域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公开机制。但文件在实施中却仍存在着衔接空隙。由于学习的及时性、深度参差不齐,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对部分内容存在着理解不一、操作各异的情况,反而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活动规范性的质疑。
三是司法公开的重点在分段推进中不够明确。近年来,司法公开的具体措施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盛况,如网上和手机立案、跨省开庭、开通“123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推行电子诉讼案卷、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等[9]。少数法院为了加速司法公开的进程,在吸取经验时直接采取了“拿来主义”, 未加研究、区分,便将其他法院的成功经验统统运用到本地区,令司法公开措施博而不精,收效甚微。
纵观目前司法公开现状,理念问题阻碍着公开的主动能动性,操作问题影响着公开的社会效果,重点问题检验着公开的实践智慧。为此,笔者认为,司法公开机制需要的是“落地生根”式的实践。“落地”指司法公开机制必须要依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司法水平以及社会群体对于司法公开的需求进行整合设计;“生根”则指司法公开机制必须生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措施,并实现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如此,方能有效克服司法公开的困境,推进司法公开。
(二)主要措施
近年来,福州法院以回应社会关切为指导思想,构建了具有区域特色、契合社会需求的司法公开机制。
第一,改进审判信息公开机制。一是针对诉讼当事人了解诉讼权利的需求,在原有较为笼统的诉讼须知基础上,对特殊类型案件诉讼权利义务进行整编,印发了《土地、房屋类行政诉讼须知》等,令诉讼当事人明晰、准确地理解诉讼权利。二是针对诉讼当事人查询法律法规等的需求,完善了法院司法政务平台,民众可查询案件、法律法规及其他司法公开信息。三是针对诉讼当事人公开审判的需求,着力提升开庭审理率。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 62.62%;实行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制度和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制度。四是针对诉讼当事人释疑的需求,开展判后答疑活动7642次。五是针对民众旁听庭审的需求,推广了网络庭审直播,也方便了部分无法到庭旁听庭审的当事人家属了解庭审情况。五是针对民众查阅裁判文书的需求,加强福州法院网的建设,逐步推动裁判文书上网。
第二,完善涉诉信访公开机制。一是针对了解领导接访信息的需求,福州中院立案庭将每周接访领导的名单公示于信访室,方便当事人查阅后准确反映问题。院领导则采取每日轮流接访和预约接访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做到群众随时来访,领导随时接待。2013年福州中院领导共接待来访群众2002批次,批示转办案件1032件,近一半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答疑当场予以化解,进京赴省访、群众来信总体下降。二是针对与案件审查人员沟通的需求,将信访案件单列案号,指定主审人员,方便当事人提出诉求、提供证据材料。2013年全市法院共化解信访案件125件,化解率达70.62%,其中息诉81件,终结44件。
第三,积极落实陪审机制。2013年福州全市有530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1641件,一审案件陪审率达到82.95%,同比上升2.78个百分点。举办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让全市人民陪审员轮流参加培训,极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和审理能力,为克服“陪而不审”的难题奠定了扎实的专业基础。
第四,大力加强人大、政协联络机制。一是针对联络工作常态化的需求,福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实行“六个加强”,改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起“定向联络”机制,领导带队走访代表86人。二是针对监督庭审的需求,福州中院制定了《关于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暂行规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6场61人次、邀请政协委员旁听庭审3场32人次;聘请了19名政协委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三是针对监督法院工作的需求,对《榕法通报》进行改版,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动态、审判活动、创新经验,以及联络活动等情况。
第五,创新建设新媒体平台机制。一是制定《微博平台管理办法》,开设法院新闻、工作简讯、诉讼指南、典型案例、法治微评等栏目。截止2014年2月,福州两级法院全部开通微博,开展网上专题法律服务14场,更新微博900余条,在线回答群众130余条。二是福州中院设立微博编辑部,负责信息发布等工作,在各庭室和各基层法院确定微博联络员,每月上报微博信息不少于15条。三是及时整理咨询、建议、投诉类微博信息并转交相关庭室,各庭室须在24小时内拟制回复,按程序报微博编辑部上传微博予以告知。
第六,推进双向互动式司法公开机制。针对民众了解法院的需求,福州中院持续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各界人士587人次走进法院、了解工作。2013年12月4日,福州中院邀请法院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仓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驻闽空军某部官兵150多人,并由法官工作人员担任解说员,介绍法院司法文化、法庭设施等,全方位宣传了法院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福州法院推进了司法公开,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通过“倒逼”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2013年,福州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2471件,审执结94479件,结案率92.2%,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31件,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呈现双提升。
四、机制构建:“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的改进之路
司法公开不仅是一项法律课题,更是一项管理课题、社会课题,需要统筹兼顾、稳妥进行。在今后的工作中,福州中院将严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最高法院、省法院的具体部署,积极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打造和培养既符合时代要求,又具有自身特色的“回应型”司法公开机制。
(一)端正法院干警对司法公开的认识
徒法不足以自行,落实司法公开的关键在于广大审判人员的思维和认识。只有真正端正了法院干警的思想认识,司法公开工作才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传达中央和上级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工作的精神,促使法院干警深刻认识到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促审判、抓队伍、强管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对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更要让广大干警了解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不会妨碍法院正常工作,反而能够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法院工作的进步和成效,从而更好地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法院工作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制订和统一司法公开的尺度标准
古语有云,过犹不及。在积极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注意把握司法公开的内容与尺度,防止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国家秘密的泄露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当批露。有鉴于此,制订和统一相关的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后福州法院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防止对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与此同时,加强对各业务部门的统一培训,令广大审判人员对具体措施的操作细节有准确、统一的认知;最后可适当借鉴企业客服的通行方式,即标准应答,对审判人员向诉讼当事人及民众提供司法信息的方式进行规范,明确告知内容、告知方式以及对常见咨询的答复,着力推行文明用语,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工作的质量。
(三)加大对司法公开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要落实好司法公开离不开先进技术条件的支持。福州法院将在今后两年加大在基础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为全面实现司法公开建设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具体措施为: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在已有的科技法庭的基础上,对所有审判法庭逐步进行数字化改造,逐步实现对庭审活动的实时查看。加快监所远程提讯系统的建设步伐,力争实现对福州地区看守所的有效覆盖,进一步节约司法人力物力资源。进一步进行网络改造,升级交换机、监控器等相关设备,扩大对窗口单位、信访区域、审判区域的同步录音录像范围。力争在今年内实现全市法院“每一个审判法庭、每一个人民法庭、每一个诉讼窗口、每一个审判流程、每一次执行过程、每一次信访接处、每一台警用车辆”的“七个看得到”。
(四)实现对审判执行信息的分类公开
司法公开工作的立足点,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是审判、执行信息的依法公开。为确保在公开信息的同时不泄露审判机密和个人隐私,可以考虑采用分类公开的模式,即将司法公开系统分为向公众开放系统和向当事人开放系统。就公众开放系统而言,可以通过政务网站、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包括诉讼指南、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典型案例、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审判工作报告、工作动态信息、法院人员状况、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等内容在内的审务信息,令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动态。而在向当事人开放系统中,则可以授权账户、密码的方式,使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短信等平台,方便地查询到与己相关案件的流程情况。加快电子档案的建设,为当事人网络查档、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最大程度减轻群众讼累。
(五)加快司法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步伐
对于现有的法院门户网站抓好调整提升,进一步充实内容,合理调整版面布局,及时更新有效信息,着力增加便民服务,有效增强亲和力和吸引力,扩大人民法院的正面影响。重视上网裁判文书的写作,做到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格式工整规范。分管院领导、庭领导要认真把好文书质量关,尽一切可能杜绝瑕疵错误。鼓励和鞭策广大审判人员积极使用科技法庭,通过公开庭审过程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根据办案量制订各个业务部门使用科技法庭的频次标准,由纪检部门、干部管理部门要抓好督导与考核,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部门和人员,坚决予以通报批评。加快裁判文书上网建设步伐,要求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每月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至少应达到本单位当月生效裁判文书的80%。继续加快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托12368短信平台,公开执行立案、分案、结案等基本信息和执行实施、执行监督等各节点的信息,提升执行互动服务效能,方便当事人了解进展情况,真正实现执行工作的全程留痕、全程透明、全程公开。最大程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充分发挥执行公开的防腐功能。
(六)寻求媒体监督与依法审判的最佳契合
媒体监督是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也成为了司法公开过程中的必然要素。今后福州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最大限度满足媒体与公众的知情权,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配合媒体适时报道。另一方面,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在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同时,引导新闻媒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报道原则,充分注意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的关系。探索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媒体与法庭签署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用以指导媒体中立、客观地进行报道,防止出现以偏盖全、先入为主、断章取义等情况,从而有效避免舆论干预司法的现象发生。
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是一种力量。司法公开承载着多重期待,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在纷繁的司法公开措施之中,福州法院将根据本区域各社会群体的需求,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真正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推进福州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升英:】
  下面有请欧岩峰发言:《网络时代:司法的“面子”和“里子”—以“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为视角》
2014-04-18 12:05:07
【欧岩峰:】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司法公开工作上升为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意志,是法治中国建设大势之所趋。最高法院具体部署的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 “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全面公开让中国6亿的网民都有机会零距离接近法院、了解司法。然而,司法公开工作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破除了司法的神秘主义,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改革尚未完成,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启动,特别是中基层法院存在种种历史问题的社会大环境下,如何应对可能因司法公开主动曝光了一些审判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公众对法院形象的质疑和负情舆情,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因司法公开对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要有准确的预判和把握。
一、困局:外部舆情汹汹,内部顾虑重重
当前,网络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微媒体”的强势崛起,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受时间、版面等种种限制,改变了信息垄断的局面,民众可随时在线自由发表个人意见、互动传播交流,也催生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激发着人们了解司法、评判司法和参与司法的愿望,民众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一再升温,法庭也由现实世界的“剧场”走向了网络虚拟世界的“广场”。比如,2013年“薄案”微博直播,“李案”网上围观,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司法公开的内涵。法院和法官的一举一动被放置在摄像头之下,麦克风之前,一次开庭、一次裁判、一个言行,任何一个案件的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关注点被无限放大,形成一传千里、一呼百应的场面。面对汹涌的舆情,司法公开则成了法院和法官忧心忡忡的事情。
(一)法官:里子不深不厚,怕丢“面子”
在司法公开的问题上,与法官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就是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文书是法官的“面子”,是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这个“里子”的外在表现,靠的是法官内涵和底蕴的支撑。当前,各地法院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工作进展不一,主要体现为思想认识的问题,“怕”当头——怕文书上网导致工作量大,怕上网后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怕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引发网络“围观”,怕说理不深不透受到网友不当评论等等。种种担扰并非“杞人忧天”,是有很深教训的,因裁判文书质量引发的涉法舆情屡见不鲜,例如普遍发生的裁判文书差错,虽然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修正,可是一上网,网民一炒作,可能就会炒出很大的事;有些措辞很正常,如受贿案件很难查清具体哪一天收的钱,判决书一般以“某年某月的一天”这样表述,但一上网就有可能“很不正常”,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认为犯罪时间都没查清怎么能定罪,成为公众质疑法院的把柄。近年互联网出现的“躲猫猫”、“临时性强奸”、“轮流发生性关系”等涉法舆论都曾引起轩然大波,多是被网民、媒体断章取义“发酵”而成。笔者每年收到的当事人来信中,也有相当部分因裁判文书文字表述欠妥引发对裁判不公质疑的。这些担忧在法官中普遍存在,也是他们最大的心理压力,有的法官就不敢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表述裁判理由,统而化之、淡而化之处理,不作具体分析,担心言多有失被人揪住 “辫子”。笔者所在法院就有一个庭长,对庭内的一个马大哈法官文书总是很操心,老睡不好觉,每天花在修改文书的时间比自己撰写文书的时间还多,数次找领导要求调人。和这位庭长一样,很多法官都在承受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带来的重大压力。
(二)法院:信心不足不强,怕出乱子
公开是便利民众监督的前提,可事实上,这也往往成为司法公开最大阻力。倒不见的是法院怕被监督,而是在当前的舆论环境下,怕被监督出乱子,担心被公开的错误在网络持续关注下,产生衍生效应,其他问题会不断被“挖出来”,“倒霉”的事一件接着一件,直接损害法院的形象。在最高法院2013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之前,很多原本雄心勃勃要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的法院,因不堪“丢脸”,后来大多悄悄地“选择性公布优秀裁判文书”,甚至偃旗息鼓。还有个别法院长年不公开宣判案件,即便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是悄无声息地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了事;有的法院对一些敏感复杂、利益诉求多元,特别是凭直觉起诉却无法评判是非曲直的案件,缺乏驾驭能力,进退失据,造成涉诉信访,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目前,对于裁判文书要不要上网、如何上网的问题,已不存在争论,上网的范围和上网的形式,最高法院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一些法院思想上仍存有迟疑、妥协倾向,踟蹰不前。今年1-2月份,笔者所在地两级法院有4000份裁判文书以“其他理由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申请不上网发布,占同期应发布的近50%,要求全部退回,严格筛查。这些都是缺乏司法自信的表现,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的本意背道而驰。
二、价值:集阳光之能量,免“灼伤”之患
法治信仰的缺失,司法公信力的流失,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无法回避的困境。如何化“危”为“机”赢得社会公信?是摆在各法院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近年来很多法院都在积极探索破解“良方”:狠抓审判质量、加强法官培训、向腐败开刀、整顿作风……种种举措不时见诸报端,周而复始不断上演。毋庸讳言,上述举措对于树立司法公信都有积极意义,倘若离开案件质量、法官素质、司法廉洁等构成元素,司法公信将无从谈起。但各地的“尝试和努力”都后继乏力,缺乏持续的“守望”而使初衷良好的举措逐渐变形走样,难越虎头蛇尾的窠臼,劳苦而功微。这次最高法院顺应信息化发展和人民期待,开出的猛药是:司法公开。引入“阳光”之正能量,消除司法运行之沉疴,可谓背水一战。诚如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所言:“摆脱面子思想,不怕群众‘挑毛病’,不忌讳法官‘出洋相’,勇于直面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之后的‘阵痛期’,将深化司法公开作为改进法院工作、提升司法水平的有利契机。”
(一)痛定思痛的选择
纵观近年来公众质疑强烈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诸多热点案件,无不与司法公开不到位、信息不全面不客观有着密切关系。“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得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 所以,“看得到”才能“信得过”,“信得过”才能“靠得住”。在这方面,法院有过沉痛的教训,也有成功的经验。
样本一:彭宇案。2006年发生在南京彭宇案,时过境迁,但每每发生“扶不扶”事件讨论时,一再被人提及。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虽然数年之后,南京市的领导接受媒体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彭宇实际是撞了人的,在报警的询问笔录里也承认撞了人,但在后面的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如果这个案件的一审从受理到结案全过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即使证据有瑕疵,被告撞了人不至于敢当庭撒谎;如果对社会舆情有准确的研判,裁判文书发布之前经过严格的审核,也不致于因偏离主流价值观的推论引发舆论哗然。
样本二:薄熙来案。山东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实时发布该案庭审笔录,尽最大限度做到司法公开,消除了许多之前的质疑。此举开创了建国以来司法公开的先河,也得到国际媒体的一致好评,韩国媒体就要求韩国法院要向中国的同行学习。其实,我们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几乎都是一样的程序,但社会上有很多误解,以为法院审理案件都是先定后审走形式,不讲程序的。像这种案子,如果闭门审理,引起的猜疑与流言不知会有多少,再怎么解释也讲不清楚。这个案件带来非常有益的启发,越是社会关注重大复杂的案件,越要公开,才能让民众更加了解司法,让流言没有滋生的土壤;同时在媒体闪光灯、聚光灯面前,法官也能自觉保持良好的中立形象,提升能力水平,行为不致于失范。
(二)没有回头路的观念革新
最高法院部署 “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改变了以往司法公正工作部署的宏大全面叙事风格,走向了对微观、个体措施的把握,实际上是以更具体、更细致“全国一盘棋”举动,向公众宣告了重塑司法公信的决心和信心。公开的大门一旦打开,再也无法关上,这不仅是一种司法方法论的选择,更是一种法律价值观的革新 。
1.约束:将自由裁量权锁进法律的笼子。“同案不同判”、“选择性执法”问题日益成为民众批评司法不公不廉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全面的司法公开,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民众可以获得更多同类案件的信息,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作出准确的预判,最大限度挤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有助于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同时,几乎透明的司法公开就像一面放大镜,可以发现法官任何异常举动,有效预防司法活动中的不廉行为。
2.交流:增强民众对法院的理解、信任。实践中法院常因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差距而困惑,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与民众互动少,自顾自得、自弹自唱,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不高,披在法院身上的“神秘面纱”还没有完全揭开,公众对法院工作不了解、不理解,对法院工作缺乏正确的判断和客观的评价。司法权威靠的不是神秘,而是公正司法和群众的认同。唯有通过公开,将法院各项工作大胆晒出来,把裁判文书晾出来,让公众了解法院工作的流程,法庭裁判的证据、理由和结论,接受公众的“品头论足”,改进工作,有助于赢得群众的认同,这也契合了践行群众路线的要求。
3.引领:促进社会有效治理。对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制假售假、严重侵犯群众权益的案件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通过公开,可以在更大范围曝光,在满足群众知情权的同时,也使相关当事人在二次进入市场时付出比守信人更大的代价,引领社会的风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各地法院根据该规定将一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使被执行人面临社会不予认同,银行信用降低,参与项目难度加大等后果,在强大的信用惩戒威慑下,一批被执行人被迫履行了债务 。司法公开也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及提供类案的法律风险预警等,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4.隔离:从制度和程序上抵御外来干预。排除外来干预是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公开就是“以柔克刚”抵制不当干预的最佳方式。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让媒体记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同时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让一切道理在阳光下说透、说清、说明,让被告人和辩护人说到不想说为止,广泛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这种方式的公开,是所有想干预司法、挑战法律底线的“权力”所忌惮的,从而自我杜绝“暗箱操作”的入口,在法律与权力之间筑起一道无形的“公众”隔离墙。
5.修复:及时消除不良舆情的影响。当事人和案件相关人员因对个案判决、判决不满而在网络上发表对法官、法院不利的舆论,以偏概全,甚至扭曲事实、恶意攻击,如果法院选择沉默或消极回避的态度,反而会把问题弄得越来越糟、越来越复杂,众口铄金,传播量达到一定限度再出来辟谣,将很难挽回产生的负面影响。正如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所说“人们把舆论称为世界之王,舆论就是世界之王。因为当理性反对舆论时,理性就注定完蛋。”谣言止于真相,误解止于公开,及时的公开,有助于抑制不良舆情的传播。今年春节前,笔者辖区一法院拘留了一拒不履行判决的“老赖”,当事人的家属在网上发帖称法院执行过程中“殴打当事人”、“帮助放高利贷制造假案”。执法过程中,执行人员佩有执法记录仪,记录下全过程,执行法院及时请当事人家属观看视频,把执行依据发布到网上,获得公众的理解,及时扭转舆论导向。
6.破题:推动审判工作的难题的有效解决。如前所述,舆论具有非常强大的力量,也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这与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是一脉相承的。所以在审判工作中,只要能运用好司法公开,也能为我所用,借力发力,凝聚破解审判执行难题的正能量。如:当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涉及群体性重大执行案件,一些被执行人自恃人多势众,拒不执行;还有一些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的信访理由和要求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都站不住脚,真实目的不敢示人,却不断挑动一些不明真相的媒体和群众抨击法院,制造对立情绪。笔者所在的法院,对此类的案件,引进群众评议机制 ,让案件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基层组织干部、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与,对被执行人、信访人的行为及理由进行公开评议,“有事大家说,有理大家评”,是非摆在桌面,形成无理受到谴责、依法执行得到群众支持的氛围,有效解决了一批执行和信访难案。
三、路径:法官夯实里子,法院重塑自信
去年以来,最高法院部署的多项提高司法公信力改革措施,并不是“水到渠成”的,都采取了“倒逼”的路径和方法,其中也包括“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这是基于网络时代司法改革需要迫切推进的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现状之间反差形成的,在社会监督大环境裹挟下,法官和法院不得不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改进自身的业务能力、作风、素养。如根据福建省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七个看得到” 的要求,笔者所在法院要给诉讼服务中心安装监控探头,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很不自在,反映很强烈,但装了之后,过去有的法官会因为情绪冲动说粗话,现在就很少了,因为会记录在案,领导会看得到。实践表明,为了“面子”,法官“不用扬鞭自奋蹄”,自觉充实丰富“里子”,让自己的言谈举止更严谨、行为更规范、能力更自信;时常让法官们出出汗、亮亮丑、红红脸,也更有助于司法肌体的健康。
(一)对自己抱有信心
孟子有云:“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今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司法自信亦是如此,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光明磊落,连自己也不信服,或者将信将疑,以己之昏昏,又岂能使人昭昭?十七世纪法国作家拉劳士福古有句箴言:我们对自己抱有的信心,将使别人对我们萌生信心的绿芽。所以,没有司法自信,就不可能有他信,更不会有司法公信。但个人的自信是个人的问题,而司法活动事关公众的利益,必须让公众知晓,做到坦坦荡荡,“走得正、行得端”,有接受舆情压力和民众围观的底气,这既是自信的表现,也是司法公开的道德基础。同时,公开也是支撑自信不反复、不徘徊的重要“守望”措施,“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甚至滑向自信的反面。没有自信,要建立自信;有了自信,还得展示自信,公开自信。
(二)打铁还须自身硬
根据“三大司法公开平台”设计,将诉讼“流水线”和司法产品置于大众的视线之下,接受社会的全方位“检阅”,客观上要求办案法官在办案细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必须有严谨的论证,分析上要有难以辩驳的说服力,同时还必须满足这个时代普遍、朴素的法情感 ,这是应对网络监督的前提。如果在事实认定上模棱两可、含含糊糊,在裁判说理上自说自话、难以服人,自然会授人以柄,甚至引起网络围攻。这样的要求,是对每一个法官的政治责任、职业操守、法律适用能力、文字表达水平严峻的考验。在众目睽睽之下,没有哪个法官愿意将程序混乱、错误百出的法律文书公布,没有哪个法官愿意将不规范的程序留痕、不规矩的行为被曝光。大浪淘沙,“迫使”法官向法律专家转变,严谨作风,扎实做好每一步法定程序,保持中立地位,让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有可预见性;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和裁判文书制作,尽可能地加强说理性,减少失误和错误,不因不规范的程序、不适当的说理、不准确的表达引发质疑,从而使司法真正具有权威和公信力。
(三)融洽社会公共关系
司法公信的提升,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融洽的公共关系和良好的舆论环境,这有助于减少司法运行的外部摩擦,促进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也可以避免法官和法院被公开误伤。首先要有自己的舆论阵地。当前,微博、微信、社交网站等新媒体层出不穷,法院在主动接受监督的同时,必须顺应形势的发展,改变被动迎合的状态,“师夷长技以制夷”,建设和培育自己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第一时间发出自己的声音,占据网络舆论的一席之地,引导舆情走势。网络之下,创新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公开机制,因势利导,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增强司法工作的影响力。其次,要有严谨的内部规范。要减少或消除司法公开可能产生的负面舆情,除每份裁判文书都是精品、每个程序都严格外,还应对上网的裁判文书及其他审判信息严格审查,确定由专门部门负责审判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瑕疵,从源头上防范舆论风险。各地法院为了应对裁判文书上网,开发或采购了裁判文书自动纠错、发布软件,但再先进的软件,目前也达不到智能的效果,代替审判人员的思维,最根本还是靠审判人员的责任心。第三,要有灵活的外部应对措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有完善的案件风险评估和舆情应对机制,储备和培育舆情研判、应对人才,一旦发生不良舆情,敢于直面存在的问题,敢于纠正存在的错误,在第一时间作出正确回应,防范舆情的扩大。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作为新生事物,顺应了网络时代的历史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正义的方式表达正义,以自信的方式树立公信。司法公开是一座桥梁,将司法与社会很好地连接起来;司法公开是一个里程碑,改变的不仅是裁判的形式,还有法官的思维方式;司法公开是一条从自信走向公信的必由之路,越来越宽阔。这条路上,我们做好了阵痛的准备,向“破茧成蝶”的嬗变进发!
2014-04-18 12:06:23
【关升英:】
  下面有请广东广信君达事务所合伙人王晓华对以上发言进行点评。
2014-04-18 12:07:43
【王晓华:】
  非常容幸对前面几位作者的文章作出感想试的发言。第一个感想,每篇文章都很有水平和价值,都是经过思考、实践提炼出来的。第二点感想是,我觉得用司法公开这种手段和举措到逼司法公正,从目前中国的发展体制和阶段是一种好的方法,我们经常谈的比较多的是提倡问题,但是提问题有一个过程,需要了解中国社会的体制越额上层的越了解适应何种体制改革,司法公正的改革其实是很超前的。周强院长抓的点子,可以说是抓到了牛鼻子。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安人员在十年前律师还是不错的职业,很多知识分子下海,但是考试也很严格,最近几年律师已经落后了,在这个体制中律师应该顺应时代迎头赶上,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一定要实现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钻研,因此现在很多都是模式都是专业化的运作,公检法都是专业化运作,现在的律师如果在辩论赛里在若干年前是可以赢得检察官与法官的,但现在不一定了。国外政要对我们中国的评价,其中中国的司法亲民是排在第一位,我们在座的都是中国审判理事单位,都是中国司法公开的榜样,我们有幸参加这次会议,都有勇气参加到这样一个平台来讨论中国司法的公正与进步,共同为真正的法治社会的早日到来作出贡献。谢谢。
2014-04-18 12:18:55
【关升英:】
  上午的会议到此结束。下午二点半继续开会。散会。
【主持人:】
  会议即将开始。
2014-04-18 14:31:15
【关升英:】
  现在开会,首先请王小林发言:《司法公开的本质与体系建构——从实践反思到理性重构》
2014-04-18 14:37:31
【王小林:】
  何谓司法公开?如何推进司法公开?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看来还真是个问题,并且是原点问题。根据交流和调查 ,目前从官方到民间,从实务界到理论界,有些感性“热闹”,有些知性“茫然”,存在实践“偏失”。因此,从司法公开问题出发,将司法公开本质捋一捋,提出体现司法公开规律的体系化建构方案,无疑对各方都有好处。当然,为了叙述方便和突出重点,本文所涉司法公开的实践场景以中国法院目前推进的司法公开为实证重点,但如此叙述安排并不排除对司法公开基本原理的人本性和科学化探讨。
一、司法公开的感性“热闹”:民求“官”应中的行为落差
司法公开是百姓普遍诉求,因为老百姓一直期望“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反对司法神秘主义,反对司法暗箱操作;同时司法公开一直都是司法业界乃至执政党的孜孜追求,不时从规则制定与规则适用层面加大了对群众司法公开需求的回应力度。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公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对深化司法公开做了相当细致的要求和部署,明确规定: “推进审判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推出两批2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把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作为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切入点,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试点,最近又推出《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用较大篇辐对司法公开深化部署。2013年下半年又召开了司法公开专门工作推进会,2013年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开通微博微信利用新媒直播庭审,2014年3月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又专题总结并部署了司法公开工作。
百姓诉求司法公开的行为要义主要是“讨个明白说法”,在于期待司法给其一个明明白白的程序、标准和结果,尽最大化避免司法黑洞 “黑了”其合法权益(诉讼地位、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司法人员追求司法公开的行为要义显然有“自我表白”的意味,一方面向社会展示其司法开放确保透明确保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开明形象,消解公众对司法暗箱操作减损当事人权益的不当怀疑,同时另一方面向组织表明推进司法开放接受法院内外监督的自觉姿态,消除组织方面对其司法暗箱操作可能以权谋私的不当猜测。司法消费者对司法公开的热切期盼与司法生产者对司法公开的热烈回应,成就了当下司法公开的一派“热闹”景观。但是,仔细想来,司法公开的此种“热闹”对于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而言是存在温差的,因为诉讼当事人是“热切”,是“即热”、“整体热”,必定是“热在心头”和“热在行动上”、而司法人员是“热烈”,是“慢热”、“局部热”,可能是“热在口头”和“热在字面上”。至少可以讲,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开之“热切”一定是内在需求,旨在维护自身诉讼权益因而具有主动性,而司法人员对司法公开的“热烈”可能是外在需求,旨在回应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因而具有被动性。司法公开源动力差异便导致了司法人员与诉讼参与人话语表述上实质落差,这种落差表现在规则制定上依然没有摆脱官本位管理理念的影子,虽然有对“社会管理”的“社会治理”的术语替代, 也一定程度蕴含着从着眼于对立对抗到侧重于交互联动再到致力于合作共赢善治的思想变革,是从避免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严格限缩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再到追求和谐互惠的正和博弈的机制转型,体现了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变化; 这种落差体现在规则运行上司法公开就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而言仅仅就是司法程序和司法文书向社会的一种形式性公开,体现形式的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彰显形成保障实质实现的程序功能,司法公开的行为实效在此种司法人员与诉讼参与人分裂式感性“热闹”中消解。
二、司法公开的知性“茫然”:主体哲学下的认知阙如
中外对司法公开的认知不可谓不多不深。首先,实务界对司法公开的认知主要体现在对司法公开的制度设计和实务操作上,认为司法公开要义在于强调司法对外公开。由近及远加以检索,不难发现,从国际规则到国内规则,从英美法系到大陆法系,无论是国家或相对独立的司法共同体,从刑事审判到、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都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司法公开规则。《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和《每周人权公约》等均认为司法公开是人们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基本要求, 同时司法公开还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英国刑事审判判例 和民事诉讼规则 都把公众旁听审判的权利视为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宪法和相关案例以及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日本等都确立相同或近似的司法公开原则。我国三部诉讼法都明确规定除了几种特殊情形外,诉讼一律对社会公开。非常明显,在制度设计上往往强调了司法对公众的公开。另外,司法实务中司法公开也往往强调的是司法对外公众以保障公众对司法的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及至最近从最高法院召开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 和论坛 到各级地方法院推出的司法公开制度改革 、让百姓更满意 等一系列举措 ,但无不都是停留在搭建平台和拓宽渠道来实现司法对外的公开程度方面,以取得社会认同度为取向 。
其次, 理论界中外学者对司法公开的研究不乏真知灼见 ,主要也强调司法对外公开。国内学者对司法公开的研究,有的从审判视角,有的站在诉讼视角,有的站在某一部门法学的角度,主要提出了三种种观点:其一,审判公开说,从审判视角来看待诉讼公开,因此往往把诉讼公开叫做审判公开或公开审判。审判公开被定义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常怡教授对此有过精辟的概括和分类,认为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其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半公开的审判制度,一种是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半公开的审判制度是指仅仅审理案件中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公开,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不对外公开。不仅合议的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合议中的分歧意见也不对外泄露。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不仅审理案件的过程及判决的宣告公开进行,对实行合议的案件,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也在判决书中写明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公开。 其二,诉讼公开说,认为诉讼公开是整个诉讼程序向外公开 。其三,司法公开说或司法透明说,认为司法公开只强调对群众及社会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样尚不能有效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不能有效地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因此,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扩张。具体来讲,司法公开应当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前者表现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后者表现为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 与该说相近的一种观点即司法透明说,认为民事司法应该向当事人公开和社会公开,因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民事司法享有知情权 。
国外学者对司法公开也贡献了不少观点。在国外,审判公开被奉为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审判公开的目的在于借助社会公众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从刑事诉讼保护被告基本人权角度来讨论诉讼公开问题的,理论上一般将诉讼公开还是界定为public trial(审判公开)或 open justice (司法公开),并且一般不对司法公开给予直接的定义。英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Sir Jack I.H.Jacob虽然没有直接予以定义,但是他将民事诉讼公开称作民事司法公开,认为民事诉讼应该在众目睽睽下进行,以便公众有机会“审判审判者(judging the judges)”。 英国剑桥克莱尔学院(Clare College Cambridge)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Neil Andrews将民事诉讼公开界定为民事司法公开,指民事司法应该公开进行以便公众能够见证法律程序的整个过程和庄严。 另一英国民事诉讼法学家执教牛津大学的 AAS Zuckerman教授对此也持类似的观点,不过他还强调了诉讼当事人有要求诉讼对公众公开的权利。 还有一名英国诉讼法学界的新秀曼彻斯特大学的高级讲师Joseph Jaconelli博士认为民事诉讼公开应该包括以下要件:其一,为社会公众包括为媒体代表参加庭审提供完善的设施;其二,作为听审权的一个派生方面,保证传媒代表为那些没有能够获准参加听审的公众能够报道庭审;其三,保证进入庭审中的诉讼资料便利公众使用;其四,诉讼主体(刑事诉讼的被告、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证人)的名称向社会公众公开。所有这四个方面均认为是公众对司法享有的知悉权和媒体对司法所享有的报道权的组成部分。如果是刑事诉讼,庭审还必须是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被告还有权与控方(包括控方证人)当面“对堂”。 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美国学者很少对民事诉讼公开下定义。但从他们的论述中显然认为民事诉讼公开和刑事诉讼公开一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该向公众公开。 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公开是指法院前的辩论的公开性和“当事人公开”,前者指“公开”辩论可以让任何人入场,后者指当事人正是获悉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行为的权利。 法国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公开系指“辩论的公开性” ,这就“意味着强制准许公众进入辩论法庭,无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法庭辩论还是在宣读判决时都是如此。”
很明显,司法公开存在知性“茫然”,比较集中的观点至多也只是认为司法公开是司法程序对外公开,只有极少数观点提到了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公开。对司法公开的如此认知,可以解读为:派生性认知多于本原性认知,司法公开常常被认为是司法存在的派生属性,未将其上升到本原性存在属性来看待;表象性认知多于实质性认知,司法公开往往被看做司法外部形象拓展职能的形式,而作为司法公正的内涵式结构存在常被忽视;工具性认知多于目的性认知,司法公开被认为是实现公正公信的手段,而未将司法公开上升为司法目的本身。存在如此的认知偏失,主要原因从实务界到理论界都有意无意遵循了主体哲学意旨 ,将司法者视为主体,司法者以外的诉讼参与人与物都被客体化,价值追求往往从“我”出发尽力最大化,又与功利哲学易趣别无二致 。从司法公开视角看来,所有参与者都不同程度己方价值最大化,在于司法实践本身太急于功利性回应司法消费者的太功利行的司法公开需求,司法理论界太急于功利性阐释司法公开实践供需的正当性而自身却偏离了正当性。从实践到理论都视一下为当然:司法公开仅仅作为司法的附属环节被推行,而非主体性存在;司法公开常常作为外向性形式公开而非内涵式实质被推行,把公开载体建设等同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常常作为司法公正的手段,而非同体同构的目的被推行。从原点上讲,没有将司法公开作为司法的本质来对待,没有认识到没有司法公开就没有司法,司法公开对司法具有建构性功能。
三、司法公开的理性回归:司法公开的体系建构
首先,必须从理论层面科学界定司法公开并阐释其存在依据,构建司法公开的理论体系。公开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之所以成为司法设计者、司法运行者和司法消费者的共同诉求,成为司法程序主体、司法服务对象、司法时空流程、司法场域活动的共性要素(common basic element),在于司法公开契合了人类交互存在和融通发展的人性基础。“交互”和“融通”本质意义上就是“交流”。人是社会中的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必然存在交流,如果把交流视为一种相互传递信息的对话,而社会场景中的对话与自然界其他主体相互交流一样,也应在一定规则下主体之间公开运行,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参与诉讼这种特定生活时空同样遵循这样的逻辑司法范式:诉讼是一场特定生活时空的对话,是诉讼主体间的相互交流,唯有彼此公开信息才能成就这场交流和对话。审判者是狭义的司法者,从司法者视角看,诉讼就是司法活动及其存在的场域。司法公开体现了司法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属性,这是司法运行的法理基础。研究司法公开机理,实即研究司法运行的理由和原理问题。从概念界定的角度,司法公开机理是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以公信为系统目的司法发生发展的理由和原理的总称,主要包括司法方式的机制性公开机理和司法结构的体制性公开机理。站在审判者视角,也可以说司法公开机理就是审判运行机理本身。
司法公开机理不仅揭示了司法存在和发展的理据和原理,又是司法诉讼人文理念和价值观的体现。司法公开机理的哲学依据在于公开作为人性需求的主体性基础以及公开作为建构人类社会交流的对话式时空场域的客观性要素,司法公开是各类司法参与主体有机对接建构诉讼对话的特定单元和修复生活对话的特殊手段。因此,可以推论,其一,从存在论视角,司法公开构成司法的本原并保障司法功能的有效实现,故司法公开机理至少应该包括构成性机理和功能性机理两个方面。司法公开构成性机理主要揭示司法公开对司法形成和发展的建构性原理,可以说司法时空参与者主体间公开就构成了司法本身,“诉-辩-判”三方主体性行为和主体间行为无不是各自单方性和交互性“公开信息”而已,质言之,没有司法时空中主体的“公开”就没有“诉”--一种单向性公开,就没有“辩”——一种交互性公开,也没有“判”这种回应性公开。司法公开功能性机理主要阐释司法公开对司法功能的保障性原理,可以说司法公开不仅是对司法信息的主体性和主体间公开,同时还是通过司法信息的交互性公开,使司法公开的主体与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正常交流,通过司法时空“主体间有效公开”恢复司法公开主体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以“司法主体间有效公开”修复“生活空间主体间有效公开”。其二,从价值论视角,司法公开不仅保障司法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求构成司法目的本身。这就意味着司法公开对司法目的具有工具价值——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公信的实现,而且还具有其独立的程序正义价值——司法公开直接体现司法公正公信。程序正义不仅要实现,更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作为看得见的公正,是保证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公信。主体间的交互性公开有利于司法自信与他信的流转形成互信,进而实现公信。其三,从实践论视角,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制度性实践理应包括司法公开结构性制度和司法公开功能性制度。司法公开机理具有人本性和科学性两大目标,人本性目标是应当通过司法公开机理维护程序主体的尊严,保障程序主体性自由与主体间平等,科学性目标是应当强化司法公开程序正当性功能和有效性功能。高度公开和信息对称的诉讼格局会对法官审判活动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法官当谨慎客观公允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进而实现程序主体平等和程序正义。司法公开机理具有内向型和外向型两型结构,内向型结构即为对话式司法,司法公开机理下的革新司法审判诉讼模式,是应实现由原来诉讼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对抗”转向诉讼主体间的平等“对话”,这即是司法公开机理下司法审判诉讼模式的理性选择。外向型结构即为对接式司法,形成多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使社会秩序更趋和谐。对接式司法是在坚持以诉讼为主导下的有机对接各种调解机制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司法模式。对接式司法的开放性是指法院灵活公开地运用各种方式和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包容性是指对接式司法过程中既有象征强有力的公权力之诉的刚性又有非诉调解的柔性。司法公开机理的三项功能是保障诉讼信息对称、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保障诉讼主体的实体权利,还应满足救济民权、巩固政权、维护法权的需求性。
其次,必须从制度层面设计司法公开的原则规则,构建司法公开的规范体系。
国家治理由对抗式管理转向对话式治理,体现在司法运行中,就是应当以对话式、对接式司法的方式实现诉讼信息在法官与诉讼参与者和纠纷化解参与者之间的对称流转进而促进司法公开,而对话式司法本身就是司法信息彼此公开的诉讼过程或者说有效的司法只有在公开的诉讼中才能真正运行。可以认为,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背景转换,为重构对话式、对接式司法中的司法公开制度的原则规则,提供了新的场域和空间。
首先,司法公开机理的实践建构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一,主体平等性原则。司法时空参与主体地位平等是司法公开目的和手段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没有平等就没有司法公开程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司法公开主体平等性是司法公开体现和保障司法公正公信的基础原则。其二,行为双向性原则。司法时空中的公开一定是司法参与主体间的公开,而不是司法主体单向性公开,否则诉讼活动无以形成和推进,便会形成只有“诉”的主张而无“辩”的反驳,更无“判”的确认(事实和权利)。没有司法公开行为的双向性,就没有司法时空;司法公开行为双向性是司法公开构建和运行司法时空的行为准则。其三,客体对等性原则。司法公开什么,公开到何种程度,以何种方法公开等均需遵守主体间对等的原则,或称均衡性原则,旨在保障公开主体平等和权利义务衡平,避免司法公开运行中的价值和权利冲突,比如审判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冲突、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冲突、信息公开一般原则与司法规律的冲突等。其四,程序有效性原则。司法公开程序包括外向性程序和内向性程序。外向性程序必须坚持对接有效性原则,以结构开放性、主体协同性和路径法治性为支撑;内向性程序必须坚持对话有效性原则,以情理感通性、事理说服性和法理裁断性为支撑。
其次,司法公开机理的实践建构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制度。司法公开机理基本制度的具体建构包括司法的体制性公开和机制性公开两项制度。司法的体制性公开,即司法外向性程序公开,也就是司法权的开放,也就是纠纷“和力”解决模式的公开,纠纷“和力”解决模式涉及诉与非诉的对接以及司法化解力量、民间化解力量、行政化解力量的整合,涉及纠纷化解治理体系的完善,任何一种化解力量都不可能实现对纠纷的彻底治理,所以司法体制性公开应当遵循实现司法外向性公开的三项原则:结构开放性、主体协同性和路径法治性。司法的机制性公开指的司法内向性程序公开,也就是是司法主体之间沟通方法的相互展示。诉讼本身是一场对话,因此,司法机制性公开就是司法主体之间对话的循环往复。司法机制公开的有效性取决于司法对话是否遵循了“情理感通,事理说服,法理裁断”的基本原则,唯有如此,司法公开才能实现一种功能性方法变革。
再次,建立司法公开的具体规则,旨在规范司法公开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后果。这些具体规则足以规范司法体制性公开和机制性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这些规则不仅规范各纠纷解决主体的公开,还规制和力解决模式运行过程的公开。在这种集“政权代表元素、民权代表元素和法权代表元素”于一体的纠纷和力解决模式下,应当让涉事当事人和公众明确知晓纠纷解决主体的类别和性质,应该向当事人公开开哪些主体参与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受用纠纷合力解决的模式来处理自己的纠纷。更重要的是纠纷“和力”解决模式运行过程的公开,如对接的形式、对接的程序、对接的节点的公开等。由于纠纷“和力”解决模式在主体方面涉及司法力量、民间力量、国家力量的整合,在纠纷化解手段上呈现多元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在处理原则方面注重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因此各纠纷解决主体间案件材料怎样传递,传递的内容包含什么以及内部协调行为等都属于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内容,如各纠纷解决主体间如何配合、怎样进行沟通和协调等。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各纠纷解决主体内部共享信息均应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问题处理进展如何,相关单位将怎样去做,处理可能得到的结果会怎样,此外,不管是诉讼调解还是其他纠纷解决组织的调解,都不可能回避情理法的关系,应对情理、事理、法理进行充分的说理并公开。司法的体制性公开还包括司法作为专司纠纷解决职责的国家公权力,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的社会监督制度的协调对接问题。
司法公开规则同样适用于司法机制性公开的方方面面。司法的机制性公开的要义是将公开对话贯穿于庭审、评议、裁判结果发布、审判管理各个方面和环节。对话式庭审要求构建平等的对话平台,由法官引导当事双方进行有意、有效“对话”,并融合“情、理、法”三种手段,充分保障当事双方的平等话语权。由于对话本身即是一种诉讼程序内的公开的交流,只要对话式庭审得到实现,司法公开自然就会实现。“对话式”评议的要义是无论是合议庭或审委会研究案件,既要实现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内部评议的充分对话,同时可以探索合议庭、审委会评议结果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外部主体的对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重点探索审委会组成人员和决议内容的公开。裁判结果的对话指的是裁判文书应当全部上网,通过互联网媒介实现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无障碍互通交流。“对话式”管理主要是指应在深化司法改革中探索案件请示、院庭长指导监督情况的公开。
最后,这些具体规范还适用于司法公开的责任明确与责任追究。司法公开机制的实践运行,应当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前提,以创新公开方式为保障,才能实现以对话式司法促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标。因此,应当明确立审判执行部门以及审判管理在司法公开体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探索将宣传部门改造为法院公共关系部门。同时,有效推动司法公开机制的载体创新,比如以直播录播为基本形式,拓展司法对外公开方式的多样化;着力构建三大公开网络平台,实现司法公开的全面性;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大力推行以案例指导制度的形式,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2014-04-18 14:42:44
【关升英:】
  下面请罗朝峰发言:《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014-04-18 14:43:14
【罗朝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进行了安排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司法公开提出要求:“政法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这是对《宪法》第1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的具体贯彻执行,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第一批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制定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审判公开的要求,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以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首批司法公开试点法院,昆明中院一直致力于探索和把握司法公开的科学规律,对近年来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落实司法公开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工作要求,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思路和措施,为构建完善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探索出新方法、新路径。
一、近年来昆明中院司法公开的探索与实践
(一)牢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文明”的司法理念和诉讼意识。司法公开是自信自强、光明正大的表现,是让社会消除疑虑、认知司法,使司法取信于民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长期以来,昆明中院坚持倡导法官全面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强化法律底线思维,以确保司法公正;强化谨言慎行意识,保持法官的中立性;强化诉讼民主意识,营造文明的诉讼环境。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昆明中院大胆探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需要,立足于司法为民,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形象,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发后,我院所做的探索和尝试与《若干意见》相契合,更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继续完善司法公开体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二)打造审判公开平台,确保司法公正
一是实行立案公开。以依法、公开、透明、便捷为办案原则,确保立案公开落到实处。通过建设全程透明、集约办理、分流引导、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不断提升法院司法亲和力。诉讼服务中心按照“搭建两个平台、设置五个区域、实现三大功能”的模式,重新界定、划分诉讼服务中心与各审判业务庭的职能分配,将原来分属不同诉讼阶段并分散在不同审判庭的材料接转、申请异议等73项事务性工作交由“前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前台专注服务与沟通;后台专注审理与裁判,前后台互相衔接,协作配合;科学设置导诉区、自助服务区、举报投诉区、等候区、主体功能区,赋予诉讼服务中心分流、受理、办理三大功能,确保咨询有人应、诉讼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法官有人找、事情有人办,让司法公开的渠道更加便捷畅通,实现“走进服务厅,事务全办清”的一站式服务。自去年7月份运行以来,诉讼服务中心共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来访群众导诉分流4097人次,现场办理案件查询、收转材料等办理类事项7403件(人)次,受理立案、申请、异议等受理类事项1243件次。同时,为更加方便、快捷地做好立案工作,在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建立完善了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假日立案等措施,不断提高立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实行庭审公开。要求每一个业务庭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大幅度提高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的比例,如去年以来我院的刑事二审开庭率已提高至30%。同时,注重加大法律释明,让当事人了解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诉讼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对当事人有疑问的裁判及时进行答疑,引导群众依法实现合理诉求,提高对裁判的认可与遵守。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的要求,对现有的37个法庭中条件具备的26个进行了数字化改造。2012年以来,在全市法院开展“阳光司法”、“示范庭审”及“庭审网络直播”三项活动,共审理各类案件626件,提高司法的公开透明,扩大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和监督,增进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扩大司法民主的重要作用,一年来,共邀请310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9839件。
三是实行审判信息公开。通过新闻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开重大案件审判、法院重要工作,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环境保护审判绿皮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应用大数据时代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向公众公布相关审判信息,把所有纸质材料同步转化为电子卷宗,与诉讼服务中心的查询一体机连接,实现当事人随时查询案件相关信息;开通法院论坛、政务微博、微信、邮箱、电子显示屏、法院网站、发送手机短信,将昆明中院的相关工作职能和审理情况及时予以公布、传播。举办“公众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市民、在校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是实行审判管理公开。在坚持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审判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对具体个案的“点”,审判流程的“线”,综合管理的“面”进行立体质量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和监控点,对审限跟踪监督、审限报延严格把关,使节点管理、审限监控和程序监督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让审判一线的法官干警清楚地了解、掌握,有效地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五是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充分利用被云南省高院确定为全省涉诉信访改革工作试点法院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设立专门的信访办公室,通过畅通信访渠道,着力增强法院工作亲和力;通过依法治访,着力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源头治理,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通过制度创新,着力构建规范化、常态化的涉诉信访管理机制。加强诉访分流引导,开通网上信访,坚持院、庭长接访制、法官轮值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判后答疑制和责任追究制,去年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8770人(件)次。
(三)打造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促进案件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的提高
1、建立执行工作新模式。2013年,昆明中院被云南省高院确定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法院,在昆明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创建了“构建格局、建立机制、搭建平台”的执行工作新模式。昆明市委、市政府专门制定了《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完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联动机制,成立了由昆明市委政法委书记任指挥长、相关副市长和昆明中院院长任副指挥长的昆明市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部,负责对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理;搭建执行联动工作平台,组建信息共享、查控一体、反应快速、运行高效的网络化执行指挥中心,充分发挥执行联动职责,整合社会管理资源。通过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成网络数据交换平台,及时查控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有效地提高了案件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执行指挥中心自成立以来,通过与20家银行建立的查询机制,已进行查询6587人(次),金额达1.75亿元;房产查询25件;申请布控110件;征信报送19件;委托外地法院查询25件。
2、建全执行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昆明中院执行局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规定(试行)》和《执行局关于案件流程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公开案件承办人员信息、财产查控、执行进度、财产处理等情况,全流程、全方位公开执行工作信息。坚持在执行程序中实行“四告知”制度:一是公开告知案件执行信息。将执行案件立案条件、收费标准、执行程序、执行风险等在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于当事人可能忽视的要点,予以重点提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二是公开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在执行立案过程中,立案庭把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提示相关执行风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及时制作《限期履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送达被执行人,及时将权利和义务告知双方当事人;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执行的公正、公开;在财产处理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三是公开告知案件执行进程。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联系方式、案件进展情况、法定期限等事项告知当事人。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的,及时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对于未按期完成执行行为的,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让其了解情况,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四是公开告知案件处理情况。案件中止执行的,及时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将中止执行的相关规定及申请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告知当事人。对终结执行程序的,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充分说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再次申请的权利。
3、公开评估、拍卖信息。制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规定(试行)》,完善执行拍卖程序,实行网上报名、竞价、结算和交易,保证金、佣金、拍卖资金等由第三方统一管理和处理的方式,法院进行监督;对评估、拍卖实行统一管理,由昆明中院司法技术处统一办理对外委托拍卖工作,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公告和拍卖结果,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竞买报名制度、拍卖竞价方式、拍卖机构管理;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由第三方独立组织拍卖,有效解决了涉诉资产成交率、增值率低的问题,提升法院执行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拍卖的公信度。
(四)打造文书公开平台,确保司法形象
有位教授曾经说过:司法要透明公开,最核心的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并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是衡量法院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标准,裁判文书公开了,向老百姓有了交代,法学专家学者可以来品读,也可据此挑法院工作中的毛病。 从当前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的情况看,通过互联网公布是裁判文书公开的主要途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启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并要求各高、中级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起,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布,搭建起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平台。
2011年,昆明中院即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进行了探索,制定了《裁判文书上互联网管理办法》,在昆明法院网站上专门设立裁判文书公开栏目作为文书上网的平台,明确规定生效的各类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上互联网公布,但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上网公布: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2、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3、当事人书面申请不在互联网公布并经批准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并经批准的。同时,昆明中院还明确规定了文书上网的管理机构、文书格式、工作流程、舆情处理制度和质量评查制度。经过近三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开和文书质量的提高。但由于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法官思想认识不到位、相关督促检查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尤其是审判业务庭不按照规定及时上传生效法律文书、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履行不严格,导致文书上网存在随意性,使文书公开工作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随着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实施,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要求、范围、条件、格式和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截止1月15日,昆明中院按照要求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31篇2013年生效的裁判文书,其中,民事裁判文书19篇,刑事裁判文书8篇,行政裁判文书2篇,知识产权裁判文书2篇。
(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争取支持
昆明中院始终把社会各界的监督视为法院各项工作发展的动力,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主动做好重大事项报告、专项工作汇报和接受视察、检查工作,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和有关督办事项及代表、委员的来信来访等工作,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及时通报工作情况。2013年,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件,政协提案3件,办理督办事项3件,接受代表委员视察4次,邀请120余名代表委员案件庭审和宣判,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法院重大事项和重大审判活动信息38条36100余人次。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26次,参与讨论案件63件。在法院网站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邀请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座谈,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二、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重要性的再认识
(一)有利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当事人已不仅仅只满足于知道判决的结果,更多的是着眼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深入了解裁判是如何做出的。如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对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流程信息、诉讼风险、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官是否已全面告知,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评判、认证、采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和理由等等。可以说,这是当事人感受和评价案件审理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充分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让审判权和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彻底消除人民群众对“暗箱操作”的怀疑和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可能,切实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名副其实的“阳光案”。
(二)有利于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
当前,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再次强化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揭开神秘的面纱,重新回归到群众路线的“土壤”中,以朴素的人民情怀,以每一次公开、透明、公正的司法活动去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切实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公开,是对人民法院自身建设发展提出的期望和要求,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和维护,更是对法官在面对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的一种制约和保护。司法公开,可以在“权”与“法”、“钱”与“法”之间构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能够极大避免来自外界的不当干扰,抵御物质利益的诱惑,确保审判权得到独立、公正的行使,形成对法官的有效保护和对法院形象、司法权威的有力维护。
(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不啻为一次对法院自身建设发展和法官综合能力培养的“倒逼”,既能检验法院硬件设施的配置和信息化运用的程度,更能极大地促进法官职业意识、能力的养成和提升。司法公开体系建设和法官自身能力水平的高低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在很大程度上人的因素更为重要和迫切,直接影响到司法公开的质量和效果,两者的发展必须同步推进,共同提高。
三、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几点思考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点一滴探索,一朝一夕积累。当前,根据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要求,昆明中院将继续保持开拓创新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扩大司法公开与民主,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一)转变观念细化措施,为深入推进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范围,实现“四个转变”: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把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听证全过程,有效地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不断完善三大平台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增加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
按照《若干意见》提出的23项要求,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完善相关制度,逐项细化落实。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中,要严格落实向公众公开的7项信息和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信息,加大智能化法庭改造,实现每庭必录。在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中,要根据《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尽快研发相关文书过滤软件,明确管理部门,使公布文书的流程更规范、合理、有序,确保每一份符合上网条件的裁判文书都能及时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切实以裁判文书的公开带动审判工作的公开,以文书的质量促进审判工作的质量。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中,在坚持“四告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要建立完整的执行案件流程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数据库,方便当事人能够及时查询相关执行信息。
(三)以“三化”建设为方向,坚持内涵式发展路径,着力提升法院队伍的综合能力
司法公开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人。要坚持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坚持内涵式发展路径,着力提升法院队伍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尤其是要结合司法公开的具体要求和特点,着重培养和提升法官干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以及科技信息化应用的能力等六个方面的能力。针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要重点抓好法官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的提升,以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审判工作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三大平台建设的提质增效提供信息化支撑
三大平台建设发展必须依托于信息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信息化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广度和效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应成立了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专门围绕“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的目标开展信息化建设。从昆明中院的实际出发,要以现有的技术力量为平台,对内充分挖掘潜力,整合力量,对外依靠市场资源,积极加强与信息技术专业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软件的开发与运用,加大数字化法庭建设,推进四级联网,为三大平台建设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五)加强对外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的认知、理解和参与
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一项重要改革,如何让社会公众对其司法价值的重要性有清楚的认识和了解,进而主动参与、支持人民法院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对此,要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通过法院现有的宣传平台,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和法院网站等互联网平台,扩大司法公开的受众面和认知度,积极营造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舆论环境,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共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2014-04-18 14:49:49
【关升英:】
  有请茅仲华发言:《论我国网络庭审直播制度之完善》
2014-04-18 14:50:18
【茅仲华:】
  推进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满足新媒体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实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中,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案件的庭审过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蓬勃发展,“曾经是稀缺从而昂贵的信息,现在变得丰富和近乎免费” ,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已被彻底颠覆。与之相应的,直接旁听庭审、电视直播转播庭审、新闻媒体庭审报道等传统庭审公开方式,也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庭审公开日益增长的需求。网络庭审直播作为人民法院借助互联网传播技术进行庭审公开的创新之举,受到普遍关注和尝试。同时,因为可能增加当事人心理压力、侵犯诉讼参与人隐私、影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也受到广泛的争议。本文拟从司法工作实践出发,全面分析网络庭审直播所具有的功能,研究梳理其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探索完善改进的具体路径,以期为健全网络庭审直播机制,推进网络庭审直播工作,切实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提供参考。
一、网络庭审直播之功能分析
传统的庭审公开方式存在法庭空间限制、庭审时间限制、缺乏互动渠道、普法效果欠佳等局限性 ,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开审判强化监督、宣传法治、促进公正的效果。网络庭审直播则因为互联网络具有覆盖面广、互动性强及信息储存处理功能强等特点,突破了传统庭审公开方式的诸多局限,发挥出其特有的功能。
1、有效扩大庭审公开的受众范围
以往的庭审公开方式受制于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庭审的受众范围相对有限。如直接旁听庭审,法庭无论大小都只能容纳少数人员旁听,加之在特定时间到特定法庭参与旁听要花费较多时间和交通费用,致使旁听者的数量普遍较少。再如电视直播转播庭审,虽然有较广泛的覆盖面,庭审音像品质也较高,但电视台一般只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直播或转播,也不排除存在商业化倾向的可能,总体上进行庭审直播转播的案件数量较少。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则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把旁听席延伸到千家万户” ,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庭审公开的受众范围。一方面,网络传播范围广,信息获取便捷,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只要有网络和电脑,任何人都可以收看庭审,不受地域和身份限制,同时收看庭审的人员数量也基本没有限制。另一方面,网络储存、处理、检索信息的功能强大,足以满足对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进行直播的需要,也提供了时间选择上的自由,社会公众随时可以登录网站,收看直播或回放 。此外,网络庭审直播将旁听人员的费用、时间支出降到最低,减轻了法院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压力,使尽可能多的人员能够了解庭审过程。
2、切实畅通司法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渠道
民意是司法公开的导向,也是检验司法公开工作的标准。 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实现法院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公开工作中,往往更多地强调法院的主导性,对收集、评估、回应民意的重视程度不够。具体到庭审公开而言,无论是直接旁听、还是电视直播转播、新闻媒体报道等,都是法院单向性地向社会公众传递庭审信息,社会公众则缺乏表达意见、参与司法的渠道,直接影响了庭审公开的效果,甚至使公众怀疑法院推进公开审判的诚意。因此,“我国在对审判公开新形式的探索过程中,都把司法与民众之间的对话作为一大改革要点” 。推进网络庭审直播充分体现出这种价值追求,以网络特有的强大交互功能为法院与社会公众提供了畅通的互动渠道。在网络庭审直播平台上设置专门的讨论区域,社会公众可以在观看直播的同时,就庭审情况发表意见、提出疑问、讨论交流,法院也可以借助讨论区域发布权威信息,收集反馈意见建议,解答疑难法律问题,进行法律释明和普及法律知识,从而使公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法院更加有效地了解民意、回应民意。
3、更加便于社会公众对庭审过程的全面监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司法公开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深化司法民主、提升法官素质来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将不断普及的互联网络作为审判公开的新平台、新工具,加大了审判公开的程度,能够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放大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有效提升司法公信。网络庭审直播通过图文或视频直观、清晰地展示了举证、质证、认证、辩论、陈述、判决等庭审过程的实况,将法官适用法律、掌控庭审及在法庭上的举止言行等置于无处不在的监督之下。社会公众对法官个人能力和庭审规范的监督意见也能借助互联网络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法院,甚至是法官个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会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但客观上也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激发法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使其不断提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引导诉讼等各项能力,更加规范细致地进行审判活动,更加谨慎地作出司法裁判,尽力避免审判过程中出现任何瑕疵和疏漏,案件审判质量必然会明显提高,司法公信也会得到更加有力的提升。
4、有力促进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网络庭审直播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院传播庭审信息、普及法律知识的能力,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首先,与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具有更强的传播力,也受到普遍的重视和欢迎,扩大了法治宣传的广度。其次,帮助法院摆脱了对新闻媒体宣传的依赖,掌握法治宣传的主动权。目前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主要集中于实体法律适用方面,关于诉讼程序则多为负面新闻,在法治宣传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 网络庭审直播通过对法律和事实紧密结合的庭审过程进行全面、直观、准确的呈现,有效避免了少数媒体对案件片面、倾向性报道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的误导。最后,网络平台也使法院能够与社会公众进行良好的互动交流。法院可以通过统计具体类型案件庭审直播的点击率,汇总分析社会公众的评论、意见和建议,相应地调整网络庭审直播的范围和重点,就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引发广泛争论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释明,更加有计划性、针对性地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宣传。
二、网络庭审直播功能发挥之掣肘因素
近年来,网络庭审直播受到社会广泛好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正式开通了“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将网络庭审直播作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各地法院也纷纷通过网络以图文或视频的方式开展庭审直播活动。但是,网络庭审直播工作从总体上讲还不够深入,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尚未真正充分发挥其功能。
1、网络庭审直播范围缺乏明确规定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网络庭审直播范围未作出规定,对哪些案件进行直播、具体案件是否直播缺乏明确的标准,致使法院在选择庭审直播案件时面临困境。通过对已直播的庭审进行分析,各地法院确定直播案件都十分谨慎,倾向于选择社会影响重大但案情不复杂,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较强,裁判结果不容易引起社会争议的案件进行直播。这就使得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直接影响了网络庭审直播工作的效果。由法院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选择直播案件,也有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网络庭审直播工作规范性和严肃性的质疑,难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网络庭审直播的期待。
2、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较少
目前来看,法院与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庭审直播进行的互动还比较少,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目标远未达到。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网络庭审直播关注度偏低。虽然少数案件如薄熙来案、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庭审视频拥有较高点击率。但是与现今网络热门视频相比,网络庭审直播的点击率仍然普遍较低,甚至有部分案件的庭审直播不被关注、无人收看。另一方面,法院与社会公众交流渠道较少。包括“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在内的绝大多数庭审直播网站还未设置留言、讨论区域,社会公众无法在直播网站上就庭审情况发表意见、进行评论。而社会公众通过其他网站、论坛等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也只有少数能够得到回复,法院与社会公众在绝大多数网络庭审直播过程中的沟通明显脱节,还未能实现良好的互动。
3、加大诉讼参与人承受的心理和社会压力
根据调查研究,法官基于司法本位的角度,将公开审判制度的公正价值主要定位在对司法本身的提升,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方面认识则相对淡薄。 网络庭审直播作为法院深化审判公开的一种新的形式和手段,相关规范和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在扩大庭审公开范围,提升公开审判效果,促进公正司法的同时,也使更广泛的社会公众知晓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个人信息,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特别是隐私权保护产生一定的冲击。加之,法院在具体案件直播之前,征询并尊重当事人意见做的还不到位,直播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还未能进行有效的技术处理,一定程度上对诉讼参与人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当事人承受比以往更大的心理和社会压力,也增加了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的顾虑。
4、物质和技术保障困难
在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司法公开必然会增加司法成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司法效果。 特别是推进网络庭审直播的成本并不低廉,需要充足的资金、人员保障,数字法庭建设、租用或购买摄录设备需要大量经费,互联网站维护、相关设备使用维修、法庭现场取景拍摄等则需要由专业人员操作。这也使有学者认为庭审的网络直播成本较大但收益不彰,应当予以取消。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网络庭审直播通过对审判程序的公开减少不公正现象的发生,通过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引导其合法有序参与司法,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司法民主的至上价值,其所具有的功能也是其他庭审公开方式难以替代的,显然不能因增加司法成本就予以取消。因此,在现阶段法院自身物资和技术保障水平普遍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如何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将网络庭审直播运用到更多案件中,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三、网络庭审直播之完善路径
1、明确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范围
有观点认为,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全部实行网络庭审直播。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将公开审判作为基本的诉讼原则,将不公开审判作为例外,并且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判的情形。原则上讲,网络庭审直播作为公开审判的一种形式,其范围应当与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一致。但是,从当前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等情况来看,将所有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直播还难以实现,加上相应的规范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也极有可能对独立审判、隐私权保护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划分网络庭审直播案件范围,规定凡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可以进行网络庭审直播,但下列几种情形除外:(1)可能导致民意审判或舆论审判,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2)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网络庭审直播的;(3)可能侵犯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个人隐私的;(4)有碍公序良俗等。
2、规范网络庭审直播程序
庭审直播的启动应当在坚持“法院主导”的同时,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的意愿。法院决定对某一案件进行直播,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并征求其意见,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坚决反对意见的,法院应当予以考虑并尊重。对法院决定不进行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直播,如果案件属于公开审判范围也不属于网络直播例外情形的,法院应当进行直播。庭审直播过程中,摄录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不能因使用设备产生声音、灯光、走动等对正常庭审活动产生影响;禁止对未成年人等特殊人员进行拍摄 ;证人、鉴定人及被害人等出庭时,应为其遮掩面部、改变声音、使用化名等;涉及当事人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改进网络庭审直播的方式
对所有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一视同仁,进行相同程度的直播,显然不符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要求,也不利于发挥重大典型案例回应关切、规则指引的作用。应明确功能区分,根据繁简得当的原则,建立庭审直播双轨制,即在网站上分别开通“庭审直播”与“典型案件庭审直播”两个平台。“庭审直播”平台着重发挥接受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功能,对网络庭审直播范围内的案件实现直接、普遍、全面直播,对不能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选取典型性、新类型、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在“典型案件庭审直播”栏目进行庭审的重点、深度直播,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强化司法与社会公众互动,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4、提升网络庭审直播保障能力
法院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加大物质、技术、人员的投入,不断提高网络庭审直播的软硬件水平,确保直播视频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观看流畅。同时,可以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探索借助“庭审三同步”的相关设备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庭审三同步”已有较高的普及率,如江苏法院共有审判法庭2506个,截止目前实现“庭审三同步”的法庭达2487个,覆盖面超过99%,绝大多数法庭能够做到“每庭必录”,并保证庭审视频有较高的声音、图像品质。如果在做好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将“庭审三同步”摄录的音像视频直接上传到庭审直播网站,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网络庭审直播的成本,也能够尽量减少对正常审判活动的影响。
5、强化法院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
在诉讼程序中,具有公民意识的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是司法在实际上取得民主性、公开性结果,而不是流于形式的重要环节。 网络庭审直播的运用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发送的平台,使社会公众便捷、深入、直接参与司法成为可能。这就要求法院充分发挥这个平台的作用,将沟通交流贯穿于庭审全过程,实现司法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前,应当进行直播预告,告知庭审时间,公布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简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主要证据材料等,列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使社会公众对案情有较为准确、全面的了解,提高旁听效果。在庭审直播期间及结束以后,应当设置专门区域以供社会公众留言交流,安排法官或专家回答庭审相关问题,普及法律知识,纠正法律理解偏差。当然,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同时,还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的法官及专家不能在裁判结果作出前就案件事实认定、具体法律适用进行定性式评论,不应对裁判结果进行预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给法院正常审判活动带来不应有的压力。承办案件的法官要谨慎应对社会公众对个案发表的评论和意见,应根据案件本身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进行审判,绝不能被舆论或民意所绑架,而偏离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网络庭审直播对公开审判进行了重新诠释,为祛除传统庭审公开方式的诸多限制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方案。但是,深入推进这一创新举措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坚持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探索,完善相关保障规范制度,才能充分体现出网络庭审直播所具有的特性,真正发挥出其特有的功能,将司法公开带入新高度,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2014-04-18 14:51:40
【关升英:】
  下面请张杰发言:《自媒体时代下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博弈》
2014-04-18 14:54:00
【张杰:】
  海峡两岸民主化和法治化并行发展的今天,大众传播媒体的发达和信息化进程为公众监督司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也为司法机制改革和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带来丰厚的土壤。然而,近年来,两岸司法过程共同遭遇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使得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博弈呈现新的特点,重新检视二者关系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当前自媒体监督司法的“越位”现象为出发点,运用主体法解读成因,比较与融合两岸在二者博弈过程中的做法,分析其平衡可能性与可行性,以此构筑出自律为基础、他律为保障的主体平衡机制,实现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双赢”旨归。
信息化与民主化社会的今天,海峡两岸大众传媒的发达为民众监督司法公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自我意识表达平台。为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带来肥沃土壤的同时,不明界限的过“度”监督对独立审判的触动和干扰愈发引人深思。

“自媒体”一说源自2002 年丹•吉尔默提出的“新闻媒体3.0”的概念。他提出,“新闻媒体3.0”主要是以博客、微博、个人主页、即时通讯工具等构成的自媒体(wemedia),通俗说来就是通过以网络为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博客、BBS网站、论坛网贴等个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完全决断权的私人媒体。它是草根新闻,源于大众,服务大众。 目前在中国最有代表性的自媒体托管平台是腾讯和新浪微博,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大陆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 ,微博用户量约为3.27亿 ,毫不讳言地说,中国大陆已迎来了自媒体时代。自媒体为舆论监督司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外在条件,“第四种权力”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也愈发凸显,但也给过度、越位、错位监督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埋下伏笔。
一、现象解读:自媒体舆论监督的“越位”
中国大陆教育部《中国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研究》课题组做的一次问卷调查中,在媒体监督是否“容易被人利用”、“干预审判”的问题上,有半数媒体表示肯定,大多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赞成这一说法,49.8%的人认为“媒体可能利用自己的监督权,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妨害司法”,42.8%的人认为“监督过头,存在‘媒体审判’现象”,受众的观点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比较一致。 两岸在言论表达自由的程度上有所区分,但前进的步调已趋于一致。传播工具的发达和民主意识的觉醒对司法公正不啻于一把“双刃剑”,在感叹司法公开为司法公正提供沃土的同时,海峡西岸的大陆正为以网络为媒介的舆论对审判的监督如何不过度而头痛不已,无独有偶,海峡东岸的台湾也不得不抵抗自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过度热情。过犹不及,过度的舆论监督,已触及民众权益和司法公正本身。
(一)从舆论监督的旨归来看,过度监督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1、司法体制内部建构维度。从司法本身上看,过分地依赖外部监督,有可能导致忽视司法体制内的建构,最终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学者认为,仅仅依赖来自媒体的外部监督,而不从司法内部制度设计上着手,是一种舍本逐末的方法。司法公正的实现更多的是依赖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包括:严格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司法独立;准确地认定证据;努力发现客观事实和裁判结果的公正。
2、法官职业理性维度。法官职业理性指的是职业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要求,蕴含着法官从事专业化活动的理性判断和一种价值化的经验理性。卡多佐述,“ 法官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自己美善理想的游侠,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不得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 这是作为法官的应然状态,然而实然状态是,法官在成为其“职业人”之前,应是“社会人”,在成为“社会人”之前,首先是“自然人”,有着罗伯特•西蒙笔下的“有限理性”,在这其中的“有限理性”中,从自由心证的角度上看,经验理性占据一大部分,而经验理性所代表的固化思维和价值判断则容易受到社会环境(包括地理、文化、传统、舆论等各方面)的制约。自媒体时代,法官也是信息化社会的一份子,大众媒体传播平台使得舆论无孔不入,公知、明星等微博大V和其他草根博主这些“意见领袖”的思想,以及其他片面、主观但受到追捧的看法极易形成舆论压力,让案件承办法官无所适从,稍有偏倚,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等现象,极易造成民众对法官职业的不信任感,最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目标实现。
3、司法公信力维度。司法审判权力来自人民,司法过程倚赖其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取得民众信任,并得以延续权力的获得。而过度的舆论监督会让民众产生“自媒体审判”胜过“法官审判”的错觉,对自媒体舆论监督盲目迷信,而对审判机关的专业性产生怀疑,最终损害司法权威。如大陆的李昌奎案,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案件进行二审,改判死缓,此案迅速引爆舆论反弹,众多民众对量刑不满,认为“量刑畸轻”,云南高法原本坚称本案改判合法,而后却马上启动了再审程序。公众监督让云南高院在云南高检、云南高院院长与云南高院审委会等各方力量的博弈下仓促改判。最终,云南高院判处李昌奎死刑。又如案例1中,台北地方法院院表示,除非特侦组这次起诉扁案是采追加起诉或移送并案审理的方式,否则蔡守训的合议庭不能径行同意或拒绝并案,应依法院刑事分案要点的规定,让案件抽签轮分。并就此批评媒体,不了解北院刑事分案要点规定,未经详查就贸然指出蔡守训破坏规则,已经严重影响司法及法院形象。
(二)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过度监督可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当前新闻媒体尚且不能很好的掌握司法监督的界限,而自媒体的监督主体具体到社会各阶层人士,个体的生活环境、成长背景、学历程度和喜好都有所不同,要求监督主体对监督的界限进行科学地把握在现阶段尚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极易对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1、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中国网民数量逐年倍增,自媒体的力量不可谓不壮大,然而近年来,动辄“人肉搜索”,对当事人及办案人员的个人情况、家庭地址、联系电话以及生活习惯等给予公开,对涉及人员的生活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已严重侵犯受众个人隐私。
2、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自媒体监督主体的法律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学术语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够到位,经常在案件刑侦阶段,如中国大陆当前的复旦大学投毒案,自媒体早早发展出“人人都是福尔摩斯”的状态,并对可能涉案的人员冠以“杀人犯”、“凶手”、“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名号,将涉案人员的生长背景、生活习惯、网络痕迹曝光于众人视野之下,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无审判结论的情况下已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
3、对个人诉权的伤害。人社会的一份子,由个体组成整体,在社会发展的列车上,每个人都是乘客,不可能永远是看客。每个具体的个人都有可能遭遇诉讼行为,而过度的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长久影响则最终可能体现到具体的个人身上。在台湾司法院委托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做的关于“如果你是被害人、被告人,愿意接受民众与法官一起决定审判结果还是愿意由法官决定审判结果”的民意调查中,发现民众对由法官做决定的支持,全部高于“一起决定”。
二、成因考诘:主体法分析其内在缺陷和行为偏差
在自媒体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博弈过程中,涉及到三类主体:民众、网络媒介和司法机关。造成自媒体对司法审判的过度监督,源于这三类主体都有其自身内在缺陷,进而影响主体行为出现行为偏差。
(一)网络特性导致自媒体监督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可操纵性
哈贝马斯指出:“传媒的作用在于它创造了一种‘公共领域’,即一个发表公共舆论和进行公众辩论的场所。”
1、网络舆论的可操纵性。网络比传统媒体更易创造一个发表公共舆论和进行公众辩论的‘公共领域’。网络媒介的开放性、快捷性、直接性、交互性、匿名性特征体现出强大的聚合效应,其形成统一意见的速度大大超出传统媒介,其匿名性特征更是直接导致其传播危险成本降低。自媒体在某些时候与社会地位相关联,微博大V、体育界娱乐界明星容易形成“意见领袖”而易于操纵,如央视“3•15”晚会遇到的信任危机就源于何润东等明星被怀疑操纵舆论。而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代表着一方的利益,成本小、收效快的利益获得方式有造成民主权“寻租”的可能,形成非此即彼的公众舆论,造就一方既得利益者。
2、公共信息的不对称性。网络的快捷性导致真实信息和虚假传闻鱼龙混杂,公众接收的信息与真实信息有时相距甚远。如案例2,药家鑫案法院审判之前,网络杀声一片,舆论呈现一边倒的形势,任何为其辩护的人都会遭遇谴责和驳斥,药家鑫本人也被盛传是“军二代”、“官二代”。如复旦大学投毒案,在警方公布犯罪嫌疑人杀人动机前,各大贴吧、论坛的“误杀说”沸沸扬扬,一时间无法分辨真伪。又如充斥荧屏的台湾的爆料文化充分显示出媒体可能沦为“工具”,如林益世涉贪案爆发伊始,台湾政坛几乎每日一爆,壹周刊的报道、胡忠信的影射爆料,到民进党“立委”指控其介入中钢高层人事,但却未见具体证据,有滥用监督权的嫌疑,让公众对信息莫衷一是。
(二)传播过程中群体行为的理性偏好和行为倾向
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这就是政治学与传播学中著名的“沉默的螺旋”理论。这适用于活跃于网络平台的个体行为,并和群体中行为选择偏向一致和统一的ESS进化稳定策略 不谋而合。
1、一致的理性偏好。作为个体,因年龄、学历、地域等各方面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理性偏好,但作为社会整体的成员,彼此的社会联系极易形成一种认同感和合作需要,导致个体的理性偏好极易形成整体的理性偏好,继而呈现出整体行为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如同法国学者勒庞提出的群体精神统一性心理学规律,认为处在群体气氛中的个人,因人多势众而可能变得专横、偏执,不负责任。
2、免责的群体行为。本着“法不责众”的原则,在网络平台上的个体发表偏向性、主观性甚至侵犯个人权利的言论被认为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追究法律责任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如案例2的药家鑫案,公众口诛笔伐,舆论杀声一片,呈现一边倒的形势, “手段残忍”、“令人发指”、“其心可诛”等论调充斥荧屏,甚至连累为其辩护的网友和律师遭受驳斥,如此情境之下,更少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提出不一致的论调。
(三)自媒体与司法机关的行为标准与价值追求
1、评判标准的冲突。从行为模式上看,公众通过自媒体参与监督司法,是体现对社会生活积极主动的参与过程;而司法的“不告不理”原则则被认为是消极被动的与生活发生关系。从评判标准上看,司法强调的是独立理性思考、追求在实体和程序上认可的法律正义、所依据的是全面事实;而公众强调的是道德的正义,来源于公众强烈的某种趋同的情感,依据的事实往往是带有感情色彩的事实。“中国社会的舆论牵制力量太大,道德理性往往压过理论理性,结果使事实分析偏离其原本的理路,过早进入纠缠不清的道德领域。” 如吴英案,一部分公众凭借着多年审视的经验,和自身的感性认识,认为吴英虽然涉嫌诈骗且数额巨大,但并没有杀过人,罪不当诛,对事实认定和量刑规则全凭直觉和感官认定。台湾媒体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贸然对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进行批评正也说明了这一点。
2、价值追求的冲突。审判机关的价值在于司法公正,秉承“无罪推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未下审判结论前更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自媒体虽有别于传统新闻媒体和官方媒体,但仍然摆脱不了“眼球经济”的传媒原则和困境,更加关注吸引受众眼球、容易引发爆炸性讨论的新闻点而易于忽略事实。台湾媒体近年来形成的“爆料”习惯让司法系统防不胜防。如2012年7月,壹周刊报道高雄地检署主任检察官王启明卷入林益世案,指示高雄环保局发函“中钢”等公司停止供料给地勇公司,后被证明所言不属实。
三、可行性分析:博弈与平衡
“自由地反映大众呼声的新闻媒体与独立运行的司法体制无疑是构建整个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窗口。” 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并非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应当是不仅局限于“你得我失”这种一方收益等于另一方遭受同样数量的损失的关系,而寻求双方通过合作或其他方式实现“双赢”、“共赢”的非零和博弈。
(一)立法初衷的博弈与平衡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曾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 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 两岸立法机关均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独立审判进行了相关立法。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上看,二者本可以在有序的范围内达成平衡。
1、均体现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有法为证,大陆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还有《宪法》第27 条第2 款、第41条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这是中国公民通过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宪法依据。台湾也在《宪法》第11条做出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在台湾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又提到,“言论自由具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之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前开规定所保障之言论自由,其内容尚包括通讯传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无线电广播、电视或其他通讯传播网络等设施,以取得资讯及发表言论之自由。”
2、均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大陆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台湾的《宪法》也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二)价值取向的博弈与平衡
1、共同的目标取向。就公众而言,其形成的公众意志目标指向其大致一致的公众利益,公众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权力受到滥用,司法腐败的发生,公正陷入困境,最终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就司法机关而言,其司法权力来自人民,根据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只有司法真正独立,才能保持司法公正,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害,保持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司法机关才能得以继续行使司法权。因而,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行为指南和目标取向均是公共利益。
2、互动统一的双方关系。一方面自媒体舆论的外在监督,是确保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舆论的监督与支持是维系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和根本力量之一,具体案件的公开报道有助于法官抵制某些权势者的不当压力。” 另一方面独立审判为更好地体现和维护民意创造条件。司法机关只有独善其身,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发挥社会分工中司法机关的有效作用,才能妥善调整社会关系,公众的普遍意志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实现。
(三)行为选择的博弈与平衡
多元主体为实现不同或相同的目标利益,或竞争、或合作或竞争合作并存,在这类情境下,双方主体或多方主体所做出的行为选择不同于单纯的个体行为,均受到当下博弈情境的影响,而应显示出更多的理性、有序和自制。
1、公众意志的理性表达。就公众而言,多元化的社会背景恰恰为罗尔斯“正义论”生长的土壤——“无知之幕”提供了小范围的生存空间,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某种行为的施行者或接受者,任何人对于某种行为下自身所处的位置都“暂时失明”,也即,当时间、空间、主题条件发生变化时,原本看似不关联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每个人的目标利益。故而,当针对某种看似无关乎自身利益的现象或行为时,无论是阐释者,或提出讨论或批判者,均应严守“间主观性”(讨论可能性)之原则,依凭“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等,提出“合理的理由”,始为合理。 这种情境下通过各自的自媒体网络平台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才能实现不同深度和广度普遍的公平正义,进而体现公众意志。
2、司法行为的广泛认可。就司法机关而言,也应脱离传统“闭门造车”的职权行为,致力于构建一个与民意进行沟通协调合作的开放型、回应型、互动型机制,更大程度地保持司法公开。芬兰学者认为,“在现在社会,人们不仅需要权威性的判决,而且需要作出判决的理由。”公众对于司法审判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司法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接受,裁判的正当性得到充分的认可,司法行为才能进一步得到信任与尊重。
四、路径选择:“自律” 、“他律”兼具的两岸融合机制
前文有述,民众、网络监督媒介、司法机关有着共同的目标取向和对立统一的多方关系,已摆脱非此即彼、针锋相对的困境,必须以“自律”为基础,以“他律”为保障,“内”、“外”兼修,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民主自由价值的长期共存和共同发展。
(一)他律机制建设
1、加强立法,规范自媒体监督行为
自媒体容易受到其他新闻媒体的影响。台湾《出版法》第33条规定,出版品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之诉讼案件,或承办该案件之司法人员或与该事件有关之诉讼关系人,不得评论,并不得登载禁止公开诉讼案件之辩论”。台湾学者王保民分析,本条的立法旨意,一是防止舆论影响诉讼案件的侦察和审判;二是防范和禁止泄露公开诉讼案件的内容。媒体不得评论的事项有四类:一是对尚在侦查的事件,不得评论,以免影响侦查的顺利进行。二是为防止影响诉讼的公平,对尚在审判中的诉讼事件包括对原告和被告都不得评论三是为承办侦查或者审判事件的司法人员不得评论。四是对侦查和审判中的诉讼关系人不得评论,因为他们的法律责任尚未确定。"该法虽然在1999年被废止,但在仍然适用的《广播电视法》、《公共电视法》中,保留了类似于《出版法》第33条的规定。
有鉴于此,中国大陆必须要加快《舆论监督法》的立法进程,一方面,对舆论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的权利、义务及两者的关系进行法律的界定,规定各舆论主体的法律地位、知情权和采访报道权等具体内容,明确包括自媒体在内的新闻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时间、程序和报道范围,并以立法的方式防止行政权力对舆论监督的干涉和抵制,实现二者在法律框架内的均衡实属必要。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包括主审法官、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当事人家属等案件相关人员的个人权利立法保护。建议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标准、曝光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庭审采访与法庭秩序、保密与司法公开等方面都注入保障人权的原则的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范围、标准和惩戒措施。
2、监督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假若民众不仅仅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参与监督司法,而是直接参与司法过程,对于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司法机关重获公信力是否更有裨益?台湾司法院这两年为应对民众的信任危机,推出“人民观审制”,依一定程序选出一定人数的民众担任观审员,针对某些重罪案件,全程参与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观审员参与评议并在与法官充分讨论后形成多数意见,但法官作成判决时可不接受,但应在判决中说明不接受的理由。该制度有别于英美分割审判权的陪审制,而是采用合审合判,原则上不区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量刑。
中国大陆的陪审制度推出的初衷是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然而现阶段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多有发生,陪审流于形式,监督司法过程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一是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准入制度。比较融合台湾司法院的人民观审的制度设计,在事前选任时,其选任资格及利益回避的限制、辞职辞退等退出机制、检辩双方拒绝特定陪审员的制度设计 。二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水平。台湾司法院在推出人民观审制度前曾经进行民意调查,被调查的民众被告知要在能否参与最后的表决中作出选择,结果支持“法官做决定的”支持率高于“人民观审员参与最后表决”,反对人民有表决权的受访者有四成认为“我不懂法律”,再者是“我觉得自己不够客观” 。与人民观审制不同的是,中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对审判结论有表决权,综合来看,大陆的人民陪审员一方面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在参与庭审讨论之前做好了解案情的工作。三是积极发挥陪审员作用。一方面是发挥在庭审中的作用,在审判中更加注入民众的声音,进一步参与案件调解;另一方面发挥对普通民众的法制宣传的作用。
(二)自律机制建设
1、监督主体——行为的自律
(1)理性表达需求。民主权利来之不易,手握监督权力的自媒体应当珍惜手中的权力而加以理智理性地应用,变“民主的狂欢”为“理性的节制”。自媒体的草根、大众特性以及网络的匿名性表明,目前对自媒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另一方面对自媒体行为进行过分监督也不利于民主权利的充分发挥。台湾方面关于“采访重大犯罪案件,不得妨碍刑事侦讯工作。” “绑架新闻应以被害人之生命安全为首要考虑,通常在被害人未脱险前不报道。” “有关犯罪及风化案件之新闻有关犯罪及风化案件之新闻,在处理技术上应特别审慎,不可以语言图片描述犯罪方法,并避免暴力与色情镜头。” 表明针对媒体监督的约束目前也只停留在道德约束的层面上。随着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民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国民的民主素质能力以及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可喜的看到目前自媒体一边倒的情况正在向理性化、科学化方向改善。
(2)妥善运用监督权力。2010年8月,因法官轻判性侵女童案,台湾网友在Facebook上成立“正义联盟”,要求淘汰不适任法官,并修法加重对十四岁以下及身障者性侵犯的刑期。短短数天吸引了三万网友联署接着发起“白玫瑰运动”,用白玫瑰象征孩子的纯洁,玫瑰的刺象征司法不公,要求政府正视司法改革。该运动正是运用自媒体的方式和力量,直捣司法改革的核心,马英九也响应要保护幼童兼顾人权,订立法官法早日完成立法。中国大陆的广大网民也应当妥善运用在微博、论坛、贴吧中的力量,理性而深入的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
2、监督对象——主动的公开
美国早期最杰出的民主派人物托马斯•杰弗逊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 司法的主动公开相对于被动公开,被认为不仅是司法公开的有效手段,还是当前阶段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形象的公关法则。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但推进司法公开要做的远不止此。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2002 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级法院陆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但其规范性、系统性尚有欠缺。应该进一步规范新闻发言人制度,一方面在应当予以司法公开的范围,应主动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另一方面对于不应当予以司法公开的,舆论监督有过度倾向的,也可由新闻发言人予以批评,这也不失为综合司法公开和法制宣传效果的方式方法,如案例1 中,台北地院就针对媒体不明事实地滥用监督权提出批评。
(2)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各项制度。一方面,将目前司法信息系统适当地、有条件地互联网化,建立互联网统一发布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均可在该平台上公开发布,方便公众查询。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坚守独立审判原则,面对舆论审判、恶意攻击等情形,法院应当通过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培训等措施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增强舆论抵抗能力,排除不当干扰,确保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
民主化、法治化并行不悖的今天,公民的表达自由和充分的司法公正正成为两岸社会良序发展的充要条件,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现实博弈也将进一步持续。舆论监督只有敛其民主的狂欢,更加注入节制的理性;司法机关只有显其正义的光辉,更加注重主动地公开,均强化自律的约束,并不失他律的鞭笞,公众与司法机关才能在自身责任范围内实现效能最大化,达成社会的均衡发展,最终实现民主、公正的价值追求。
2014-04-18 14:56:23
【关升英:】
  下面请高碧青发言:《“网络司法拍卖”:寻获司法拍卖公开新路径》
2014-04-18 15:01:01
【高碧青:】
  司法拍卖作为实现当事人权利、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人民群众所关注。而近几年,近70%查处的法院违法违纪案件为民事执行案件,其中的约70%又发生在财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见,司法拍卖是目前法院工作中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之一。
2012年2月份,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研究部署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任务,着力构建合法、合序、合情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把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作为继续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措施。会议上正式开通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今后全国法院的涉讼资产拍卖信息将全部在该网上公开。通过采用网上电子竞价、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等网上司法拍卖制度设计,既可以增强处置涉讼资产的公正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又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从2009年开始,上海、重庆和浙江等地推行的司法拍卖改革表明,我国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拍卖制度设计,利用市场的充分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根除司法拍卖工作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因此,在梳理我国传统司法拍卖方式的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从司法拍卖与网络交易的有效结合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模式构建及思考如何扩展网络司法拍卖的改革成果,为我国未来司法拍卖改革提供理论基石。
一、缘起:传统拍卖方式的缺陷与不足
司法拍卖,是由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司法执行措施。 我国的司法拍卖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由于经济社会条件的变迁,司法拍卖在现实中消失了一段时间,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因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重新进入司法实践领域。传统的司法委托拍卖机制存在局限,容易出现妨碍司法拍卖、引发司法腐败等不正当行为。
(一) 通过设置多元主体来限制司法腐败效果不佳
传统司法拍卖,试图通过引入拍卖公司来实现对人民法院拍卖行为的监督,但是由于拍卖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利益关系的交叉重叠,加之外力监督力量难以介入,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近年来由司法鉴定部门主管司法拍卖的措施,基于“沉默之潜规则”,也并未取得理想效果。
(二) 传统拍卖与国际潮流和历史发展趋势不符
在域外,英国和美国等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将司法强制拍卖权授予法院。在法国,则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开庭拍卖。其实早在10 多年前就有学者主张“强制拍卖只能由国家执法机关采取。
(三)传统拍卖制度缺少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般而言,权力行使的主体与权力监督的主体相互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两者利益的分离,是保障权力监督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否则,由于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扮演着监督者和拍卖者的双重角色,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形下,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将非常混乱。
二、契合:司法拍卖与网络交易的完美结合
针对传统司法拍卖中种种不正常现象,为实现司法拍卖资产变现最大化、维护司法拍卖秩序、防范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开始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改造了传统的委托拍卖制度,在其中融入法院拍卖的强制性因素。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强化这一趋势。2012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终确立了我国司法拍卖权的分权制约机制: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负责评估、拍卖的具体实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评估、拍卖的监督工作。
更进一步的,将网络司法拍卖 引入司法拍卖领域,实现拍卖信息更公开,有效切断法院工作人员与拍卖机构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防止法院与预定买受人等相互串通,造成司法腐败,也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更大便利。这是法院为维护司法的廉洁,在公开透明处置财产方面做出的努力。
首先,保留价的确定日渐科学。评估机构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随机选择,评估结果在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评估工作和审查评估异议;保留价以评估价为基础,执行法官不再拥有确定保留价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出现评估结果显失事实,该评估机构将不得再接受委托工作,以此威慑评估机构。通过上述措施,有效保障保留价的确定更加合理科学。当然,如果能加大对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应当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次,拍卖信息的传播逐渐便捷。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传统拍卖公告存在信息传播能力有限等缺点,而网络平台不仅让拍卖信息传播得更快更广,竞买人参与拍卖也更加广泛便捷。拍卖公告不仅在相应的报纸刊登和媒体发布,还应当在网上进行同步更新,譬如可以在受委托拍卖机构的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拍卖信息。2012年2月8日,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也在同日正式开通,今后全国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信息均要在该网上进行同步发布,以更好地规范拍卖信息的传播。且在提高拍卖公告的公示程度的基础上,还应当避免对拍卖标的物作虚假宣传。
最后,良好的拍卖环境基本形成。传统的司法拍卖容易出现被裹挟叫价的情形,而网络司法拍卖则为竞买人提供自主独立竞价的平台,让竞买人有了充分的时间根据实时报价思考及通过咨询专业人士等方式来权衡下一次报价的合理性。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采用电子竞价、网络竞价、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等方式,让不同地域的竞买者能够参与竞价,实现拍卖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提升被执行人的资产清偿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开通,更推动了网上报名、网上竞买甚至网上远程结算等服务的成型。毫无疑问,当竞买人能够依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竞价时,限制竞买人参与竞拍、操纵司法拍卖的人为性将大幅减小,司法拍卖的环境将极大地优化。当然不排除网络平台受到了黑客攻击或者被网站管理人员操纵的可能,由此如何处理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譬如“网店”的法律主体性质的认定,拍卖程序的规范以及在拍卖过程中出现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甚至服务器瘫痪等问题,都必须在实践中逐步思考解决。
三、构建: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设计
整体来看,各地推进网络化改革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种是较为保守的“上海模式”,一种是较为大胆的“重庆模式”,还有一种是更为激进的“浙江模式”。这三种模式都取得了不错的改革效果。
(一) 上海模式
在原有委托拍卖制度的基本框架下,提高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资质要求,通过拍卖公司推进司法拍卖的网络化。在这一模式下,地方法院不引入拍卖公司以外的市场主体,参加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司可以通过拍卖行业协会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
(二)重庆模式
拍卖公司利用重庆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网络平台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协助下进行拍卖,同时要从佣金中支付不菲的报酬给产权交易机构。 在这一模式下,通过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产权交易中心这一第三方平台,在制度上割裂法官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司法拍卖领域的腐败滋生。
(三)浙江模式
淘宝作为一家网络公司,在网络上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由买方和卖方自由地进行网络拍卖,而其自身不介入双方交易。 在这一模式下,司法拍卖的竞价过程全靠预先设定的系统程序自动进行,不但排除了拍卖公司和产权交易机构等市场化主体的参与,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权力的介入。
“浙江模式”的网络化与“重庆模式”和“上海模式”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差异。其一,竞买资格不再受到法院或拍卖公司的审查、限制,意向竞买人只要按照系统设定的程序独立操作,便可取得竞买资格。其二,竞买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特别。竞买保证金无须事先转入法院或拍卖公司账户,而是由淘宝网对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 如果拍品拍卖成功,竞价领先者的保证金将转化为部分拍卖款直接划扣给法院指定账户,其余竞价者的保证金在3天内解冻; 如果拍品拍卖不成功,则所有竞买人的保证金都在3天内解冻。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主持竞买过程或“拍卖会”的不再是“人”或机构——拍卖师或法院,而是“程序系统”。在“程序系统”设定的截止时间前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自动成为竞买成功的竞买人。
从以上描述不难看出,尽管上海、重庆和浙江三地都在推进司法拍卖的网络化,但在网络化的背后却包含着不同的动向。上海模式倾向于在现有委托拍卖制度的框架内,加强法院对拍卖公司的管理来解决司法拍卖在目前面临的问题,重庆模式倾向于通过第三方对拍卖公司的制约来达到这一目的,在推行网络化的同时也包含着司法拍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因素。而浙江模式则彻底抛弃了拍卖公司,用自动化系统来解决拍卖公司甚至是法院拍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另外,这三种模式告诉我们的改革信息也是不一样的: 上海模式告诉我们,网络化对委托拍卖并不具有太多的矫正意义,委托拍卖制度本身是可以良好运行的,网络化更多是锦上添花。重庆模式则告诉我们,传统由法院和拍卖公司充当“操盘手”的司法
拍卖已然到了非改不行的地步,有必要通过第三方机构介入和网络化运作来规范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降低司法腐败的发生率。而浙江模式则告诉我们,委托拍卖是没有必要的,通过自动化系统不但可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司法拍卖中的人为因素。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异,应当与当地法院的政治生态及拍卖行业的规范程度有密切关系——在上海、重庆和浙江三地中,与传统委托拍卖制度切割最为明显的重庆和浙江,都曾因为司法拍卖腐败案件而陷入舆论风暴的中心 ,而上海的司法腐败则少有所闻。
如果暂不考虑地区差异,当前各地推行的司法拍卖网络化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将网络作为人们进行司法拍卖、扩大司法拍卖影响的工具。在这一层次,网络化的主要功能是被用来发布信息,增加司法拍卖信息的受众,或以更为灵活的方式组织拍卖会。此时网络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司法拍卖的公开程度和透明作用,但关键步骤的操作却依然要靠人来运作,比如竞买资格的审查、比如主持拍卖会等,司法拍卖的效果也还主要取决于人,因此,对于增强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无论是法院还是拍卖公司,如果不辅以其他条件,效果未必尽如人意,尤其是在人们普遍对司法拍卖公信力抱有怀疑的地区。
相比之下,浙江法院所推行的司法拍卖网络化层次要高于上海法院和重庆法院,因为它首先提出了用人工智能替代人的问题。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司法拍卖中的人为因素,因此,一旦条件成熟,完全有可能对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出实质性挑战,甚至是终结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进程。而浙江法院试水淘宝网之所以引起拍卖行业的强烈质疑,根源也正在于此。
但即便是浙江模式,也应看到,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委托拍卖或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也并不会很快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里边除了“上海模式”所取得的成功之外,更多是因为网络交易自身存在较大的局限。一方面,它会掩盖“人”尤其是拍卖师在提升被执行财产价值过程中的作用。拍卖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单纯的理性活动,拍卖师的感染力和拍卖会的现场情绪经常是帮助拍卖标的升值的重要原因,而网络司法拍卖则彻底屏蔽了拍卖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它之所以被普遍认为有提升被执行财产价值的能力,关键在于它的受众信息和关注度要高于现场拍卖,从而增加竞价过程的激烈程度。但实际上,这更多是一厢情愿的事情,拍卖信息受众的广泛与竞价的激烈程度之间很难画上等号。人们是否参与拍卖,关键还在于它对拍品价值和交易风险的把握。只有在拍品价值和交易风险大致符合其预期时,才会从单纯的信息受众转变为竞买人。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网络数字、符号所体现出来的客观、公正不能直接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公正。即便网络司法拍卖成功,参与网络交易“竞买人”究竟是什么人? 是不是执行法官的亲朋好友? 都还是可以进一步考虑的事情。更何况,一旦网络化全面铺开,商业逐利本性催生的各种软件、黑客技术将势必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发起挑战。在此情况下,如何从制度层面完善相关规则体系,并不是轻易就能取得突破的。
四、扩展:点到面推进司法拍卖改革
(一)严格保密制度,严防竞买人相关信息被泄露
在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过程中,注重科学设计保密制度,全力消除保密管理“死角”。通过严格控制报名信息知晓范围、实行拍卖前不得查询保证金账户、查看标的物后必须严格保密、实行编号方式隐名独立竞价等方式重新配置职能职权,严格落实保密责任等,使司法拍卖活动更加规范公正,成为司法拍卖改革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拓宽信息广度,力求标的物信息最大化公开
司法拍卖信息发布的广度一定程度决定了成交率、增值率的提升空间。除了通过在报纸媒的醒目位置刊登拍卖公告外,还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所有司法拍卖公告。通过采取网上拍卖与场内拍卖相结合,进一步扩大竞买人的参与范围,形成充分竞价。
(三)注重分工协调,确保交易场所与拍卖机构各司其职
交易场所为拍卖机构提供拍卖场地,承担司法拍卖的服务性事务工作,要做好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完成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实现拍卖标的物信息公开最大化的同时,使竞买人信息知悉范围最小化。而拍卖机构与交易场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同时,按照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的要求实施拍卖活动,拟制拍卖公告交由交易场所发布,主持拍卖会并出具拍卖成交报告等。
(四)规范中介机构,确保拍卖机构行为依法规范
对拍卖资质采取动态入册管理,拍卖机构由人民法院以随机方式选择,人民法院通过绩效考评办法对拍卖机构实施奖优罚劣、末位淘汰和择优增补。一旦发现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操纵拍卖过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是社会利益时,直接取缔其参与司法拍卖的资格并限期几年内不入册以作惩处。
(五)突出法院主导,强化对司法拍卖的全程监督
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公告的草拟进行审查,防止拍卖机构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不实宣传。人民法院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避免拍卖机构私下对竞买人作出不当限制。人民法院派员到拍卖现场甚或通过建立司法拍卖远程监控系统对现场竞价进行监督,并对拍卖标的物交付等实时监控,以确保整个司法拍卖活动推进有序、合法高效。
信息传媒时代的来临,使网络司法拍卖的实现成为了现实。网络司法拍卖有着传统司法拍卖无可比拟的优势,是法院在新形势下工作智慧的一种体现,它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潮流,带来了极好的社会效益。只有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才能够朝着透明、公开、公正的方向不断发展。“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阳光司法之路就在脚下,只要坚实踩踏,必将越行越宽。
2014-04-18 15:02:52
【关升英:】
  有请吴国兴发言:《巡回审判中的司法公开实证研究》
2014-04-18 15:08:05
【吴国兴:】
  巡回审判制度以其便于群众参与、便于人民法院贴近群众的制度优势,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司法公开全面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巡回审判中的司法公开应该得到重视与加强。本文以广汉法院在巡回审判中的司法公开经验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表现、价值与问题,并对制度的规范和深化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该制度焕发生命力提供新的改革视角。
因为能有效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化解基层矛盾,巡回审判一直受到审判机关的高度重视。在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新的历史时期,巡回审判所具有的另一个重要职能——司法公开,也必将发挥出更重要作用。
多年以来,四川省广汉市法院在能动司法实践中,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变化新情况,充分利用5个派出法庭职能优势,在辖区内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笔者以广汉市人民法院为样本,在对公开实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剖析当前在三大公开平台建设的良好机遇面前,创新机制办法、克服工作困难,提出切合基层审判实际的司法公开建议。
一、广汉法院巡回审判情况介绍
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优良司法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比较直接的司法公开方式,也是人民群众方便参与、感受真切、喜闻乐见的司法公开有效方式。广汉法院近年来对司法便民、巡回审判方面非常重视,相关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总结我院几年来的巡回审判的实践,主要特点有:
1.数量呈上升趋势,结案方式多以调解为主。从上表可以看出,由于我院5个派出法庭设立于2012年8月,此前的巡回审判工作主要由立案庭、刑庭、民事庭负责,巡回审判件数较少,如2011年巡回审判42件,占全年结案数的2.1%,2012年该数据为4.4%,到了2013年则上升到11.5%。数量的变化一方面在于派出法庭成立、巡回审判点建设逐渐完善的缘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经济社会转型期,诉讼需求日益扩大、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陷入危机的境况。从审理结果上看,由于巡回审判在同一社区、村落的熟人之中开展,说理与诉求往往表现更加充分,社会道德评价的作用更加突出,在法院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案件通常以调解结案。如2013年巡回审判的552起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406件、撤案97起,调撤率为91.2%,比全院民事案件调撤率高出近10个百分点。
2.当事人参与的主动性有所提升。巡回审判的决定与排期,已不再是法院完全依职权指定。实践中,巡回开庭的开展,承办法官均会提前告知当事人,争取其同意,并就开庭时间、旁听人员等事项听取意见。对于一些当事人反对巡回开庭的案件,最终也取消了巡回审判的计划。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我院原计划在被告所在村庄巡回审判,原告认为被告亲属较多,审判中对自己会不利,因此要求在法院内部审理。据此,我院在院内审判庭审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司法公开方式更丰富。我院在巡回审判中严格规范庭审程序的同时,注重庭审的开放性与亲民性,在庭审中注重穿插调解、说理与释法工作。如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引导被告人阐述悔罪认识与悔改打算,从而对旁听群众起到良好教育效果。不少民众在庭审间隙、庭审后,就部分法律问题咨询法官,寻求解决途径。此外,我院联系广汉市交调委、医调委等调解组织,完善工作联席制度,成立了专业性巡回审判法庭,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医疗纠纷巡回法庭。同时结合三星堆旅游资源,我院还成立了旅游巡回法庭,打造了各具特色的专业巡回法庭。
4.参与社会管理更直接、有效。我院依托巡回审判这一流动平台,让主审法官利用巡回办案的机会,更多地深入现场审判,及时了解民意,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与基层组织一起,形成治理和服务基层社会的合力。如在一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发生企业位于广汉市工业园区,具有典型意义,于是对该案到工业园区进行了巡回审判。开庭当天,前来旁听庭审的企业代表和职工达到上百人,加之案后的法律点评与互动答疑,职工反映极好,保障了园区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巡回审判中的司法公开途径及其意义
(一)巡回审判中司法公开的内容
1.立案公开。巡回审判并非单纯的巡回开庭,除了庭审之外,通常会包括收案、立案、调解、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如在多起巡回审判中,审判人员对群众提供的线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均会指导起诉,提供起诉书模板,并就诉讼费用、诉讼步骤、诉讼风险,做出详尽的解释与指导。
2.审判流程公开。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将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纠纷的庭前准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调解等诉讼程序完整、公开、透明展现出来,使参与旁听的师生对比较神秘的法庭审判有了一次直观、面对面的接触。
3.文书公开。对于当庭宣判和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主审法官通常都会对判决书及调解协议的主要部分现场宣读,对其中的说理部分予以重点阐述,让当事人、旁听群众了解判决依据。判决生效后,我院会与案件所在地社区、乡村联系,将能予公开的判决书、裁定书予以张贴,保证了部分不会上网群众对案件文书的阅读。
4.判后公开。巡回审判不以庭审结束为工作完结。实际中,每次听审之后,法官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当事人、旁听群众的疑问与咨询依法耐心解答。
(二)公开方式
1.利用传统方式公开。部分巡回审判案件,在乡村、社区的公示栏、展示板上粘贴公告、通知予以公开。当地群众通过阅读相关通知能了解到案由、开庭时间。此外,我院还将审判人员姓名、部门、职务等信息公开,让群众予以监督。

2.依职权主动公开。在部分案件中,主审法官通过送达、走访、回访等方式,同当事人、基层组织、周围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使相应的案件信息、开庭通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快速传播。通过这种方式的公开,一方面法院可以深入调查案情、核实证据,另一方面也能及时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及建议,随时随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诉讼指导工作。
3.以社区法官工作站为公开点。在巡回审判中,我院注重工作方式,“进村要首先找村干部,获得配合,然后才开始正式工作”。 如我院在广汉市23个社区、乡村设立了法官社区工作站,并以这些工作站为辐射点,自主研发、开通了视频接访、电脑查询等系统,确保居民在有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与社区法官取得联系,获得相关法律咨询。
(三)巡回审判中司法公开的作用
1.增强群众对法院职能的了解,便于矛盾纠纷的理性解决。巡回审判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也有利于让群众增加对法院及法官的了解,引导群众在遇见矛盾纠纷时首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通常来说,绝大多数人不会主动踏入法院去旁听一场与他并不相关的审判,但是,如果一场审判在他生活工作的场所附近进行,法院又有效组织,那么大部分人都会成为忠实的旁听者。开庭过程中,群众通过对争议纠纷公正审理的旁观和心理评价,会对自己或亲属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效果,这种法治效果正是现阶段建设法治社会所亟需的。
2.有益于提升宣传效果。在巡回审判中,广泛邀请当地群众参与旁听,并把审判过程的每一环节完整、公开地展现出来,使群众亲身感受审判过程的所有细节与诉讼对抗,有助于群众对庭审过程形成生动、直观、清晰的认识,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犯罪和减少矛盾纠纷的目的。从此种意义上考虑,便民意义已经退居二线,司法公开才是最主要目的。
3.让庭审过程接受群众监督,树立司法公信。司法公开,在于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且,除了让当事人心悦诚服以外,还要让当事人以外的更多的人“看得见”,而巡回审判正是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由于巡回审判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法官深入到群众中,近距离接触群众,让司法公正以群众能够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实现,有助于破除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信息,消除群众的司法怀疑,强化群众对司法的信赖。
三、巡回审判中司法公开的优势与不足分析
巡回审判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司法公开紧密相连。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司法公开,巡回审判中的司法公开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一)便民优势,以最便捷方式提供群众司法信息
1.巡回审判由于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环节集中,法官以真实案例演示诉讼程序,且在巡回审判中法官均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并通过充分告知、释明等对当事人进行引导,符合群众追求实质正义的特点。因此,巡回审判深受基层群众的喜爱,有效弥补了部分群众诉讼能力的不足。
2.在巡回审判中,审判人员能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如收取当事人递交委托书、答辩状等文书、便于证人出庭、即时查询相关信息等,有效解决边远地区当事人立案、信访不便的难题。如我院医疗纠纷巡回法庭在2013年共8次进入社区、家庭开庭审理纠纷,避免患者外出的困扰,切实保障了患者合法权益。
(二)说服力优势,保证良好司法公开效果
1.对于多数群众而言,抽象的法律规定远没有身边发生的案例与审判具有感染力。巡回审判由于在熟人社会中开展,公众场合中的程序公开、原被告辩论对抗、厘清是非以及以案说法等内容,要比空洞的司法公开更具说服力。
2.巡回审判中,我院通常会邀请基层干部、企业家、人大代表等旁听庭审,这种邀请一方面可以倾听多方意见,增强调解、教育工作的说服力,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发挥各界社会组织资源,委托他们代为传达、告诉、通知等诉讼事宜,并且在一定范围内达到口口相传的宣传效果。这可以弥补法庭警力不足、法官不熟悉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缺陷,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三)资源利用优势,形成司法公开的社会合力
1.巡回审判通常会邀请基层组织及其干部参加,正是因为基层干部的在场代表了国家正式法律权力不同的另一种结构性权力,支撑着国家权力和法律在乡土中国的运转。 通过基层干部旁听庭审及案后释法工作,能有效将法院观点和说理方式在后续工作中通过基层组织和干部予以宣传和落实。
2.通过巡回审判中常规的司法公开工作,可以找到当地富有特点的信息传播方法和传统风俗习惯,如果能将司法公开工作及其内容与这些具有实效的民间规范相结合,则能有效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同时也对民间规范具有良好的规范作用。
(四)巡回审判中司法公开的不足表现
1.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包括家庭财产纠纷、“三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司法公开的面较窄。如依据2013年我院巡回审判案例统计,民间借贷纠纷、“三养”案件占到全部巡回审判案件的60%以上。又如我院新丰法庭,其辖区内农村动迁安置社区较多,关于拆迁安置补偿、补偿款分配的案件较多,巡回法庭主要以审理相关案件为主。其他专业性巡回审判法庭,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医疗纠纷巡回法庭、旅游巡回法庭等,更是集中处理某一类专门性案件而不涉及其他。
2.存在司法公开形式大于内容。在部分巡回审判中法制宣传活动较为丰富,但往往采用统一订制的宣传材料,内容单一、缺乏新意。其宣传内容往往与群众实际需求相去甚远,达不到理想中的公开效果,乍看上去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内容。
3.巡回审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官深入了解案情以及获取充足证据从而实现便民、公正的审判。但由于法官远离群众的实际生活,对于辖区内的地方民情、纠纷缘由在短短的开庭时间里很难全面掌握,而大部分民事案件在基层组织、亲朋的参与下,通常会以调解方式结案,那么巡回审判中的法律运用和法律实效会有所折扣,使得审判结果往往难以深入民心,不利于彻底化解纠纷。
4.巡回审判公开与个人隐私之间存在矛盾。由于农村、社区居民由于彼此熟悉,传统思维中的“羞诉”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觉得惹上官司很丢人、容易被人看笑话,巡回审判常常会使当事人成为村里、社区议论的焦点,所以部分当事人对巡回审判并不接受,或者直接拒绝他人旁听。如在一起因农田用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中,电视台欲报道该案庭审过程,遭到了被告方的强烈抵制,理由是被告人的儿子认为被告“一辈子老实,要是电视播放出去,以后没法做人了。”
四、加强巡回审判中司法公开工作的创新构想
下一步工作中,广汉市法院将以建设三大公开平台为基础,围绕司法公开来构建巡回审判,关键在于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巡回审判中,让巡回审判以更加规范的方式进行。
(一)以三大平台建设为抓手,完善巡回审判制度
1.注重观念转变。对于法院来说,司法公开的加强对巡回审判的决定、送达、庭审等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基层法院和审判人员都是一次较大挑战。这就需要法院和审判人员站在一个宏观的层面去正确看待司法公开工作,及时转变观念,增强司法公开的透明性和开放性。
2.注重制度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也应在巡回审判中更好的予以体现。鉴于巡回审判一直将庭审与说理作为重点,诉讼程序全公开则显得更加重要,应该加强庭审中对于程序公正、完善的证明与展示,同时也要在巡回审判中开展执行及执行信息公开。
3.创新公开平台建设。如何在网络尚不发达、文化水平不高的偏远农村有效展示司法公开成果,将诉讼公开延伸到最基层,这是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院将一方面完善社区法官工作站和巡回审判点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同时注重开辟法院信息公开阵地,形成以网络、视频、录像、公告等多形式的公开方式,满足不同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践行群众路线,提升司法公开实效
1.基层纠纷解决的实践表明,基层调解人员对于自己所在乡村、社区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背景、当事人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焦点都很了解,并且对当地的乡规民俗更加熟悉,这些信息对于诉讼、司法公开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人民法庭与民间调解组织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互动的工作机制,而这些“非法律合作的体制总在一些方面优于法律的解决办法” ,从而降低司法公开成本,提高效率。
2.让人民陪审制度在巡回审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巡回审判中的现实价值在于通过发挥陪审员在社会阅历丰富、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法官克服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使司法审判更加准确地反映群众认可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人民陪审员在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开效果。
3.重视民间规范的积极作用。民间规范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它包含了道德、习俗、禁忌、惯例等诸多要素 。法院如果想让审判工作在基层良好开展,就必须对民间规范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尊重。近年来法院对习惯等民间规范的态度发生明显转变,开始以积极的态度寻求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协调 。如在红白事期间、做寿、小孩出生等特点时间都不宜进行审判活动。只有充分尊重和运用相关规则,才有可能达到良好的司法公开效果。
(三)促进巡回审判中司法公开的创新化与针对性
1.司法公开作为系统工程,应以《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为标准予以落实,但巡回审判则有其特殊性。由于要深入社区、乡村,一部分现有司法公开内容因为技术限制,难以向群众有效展现,司法公开成果难以显现。因此,需要进一步技术及思维创新,拓展司法公开方式。如前所述,广汉法院在巡回审判点和社区法官工作站开通了视频接访系统,拓宽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该项工作也是我院下一步需要更加发掘和运用的重点。
2.突出针对性。巡回审判制度主要是面向居于偏远社区、乡村的当事人,因其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较低,在强化法官的引导裁判职责的同时,司法公开也应该有所侧重。如法院职能、起诉程序及条件、诉讼风险、举证要求等均应通过相应方式及时告知及提供诉讼文书样本,并能指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整理和筛选,从而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欠缺,满足当事人相关法律需求。
巡回审判是最好的司法公开方式,而要司法公开发挥出更大作用,只有像马锡五同志那样融入到人民群众中间,真诚地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司法公开全面强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巡回审判中的司法公开需要充分发挥其固有价值,同时按照新的要求与标准,创新与规范,使巡回审判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推动相关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2014-04-18 15:13:00
【关升英:】
  请韩雪峰发言:《公民参与:司法公开的深度思考》
2014-04-18 15:13:57
【韩雪峰:】
  作为一项法律要求,围绕司法公开的努力可谓伴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脚步一直走到今天。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在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中,首要地提出“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司法公开是以审判工作的“公开性”,与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一并视为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放在一起作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来表述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则把司法公开具体化到了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当中,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等。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深化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把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放在了更具紧密关联性的并列关系上,也进一步把司法公开引向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公民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公民参与司法的机会、渠道和方式越来越多,但由于相关理论的跟进不足,公民参与司法需要把握哪些原则也不够清晰,司法公开的表面化、形式化、功利化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任何对司法公开本质的偏离,一方面容易遮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真正要求,另一方面也容易滑向司法的民粹主义。
一、公民参与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
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司法公开就是最大的司法民主”, 而作为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公民参与则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民参与增强了司法权的透明度。从专业的角度讲,司法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技术体系,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方能掌握运用,因此司法权的行使相对于社会,甚至在法院内部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即使法院允许旁听庭审、旁观执行以及参观法院内部设施和日常工作情形,通常也只能获得对司法外观的印象,至于司法权在旁听旁观者不可见不可知的情况下如何运行,是否有“潜规则”等影响司法公平公正的问题存在,往往难以知情,反映出了这些形式中公民监督权的有限性。而公民参与到司法权行使的活动和过程中,是司法活动和过程的亲历者,不是由法院或法官选择司法的某部分安排展示给公民看,因此对司法权的行使形成了最直接的民意约束。
2、公民参与提高了公民监督的实效。司法公开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但监督不仅仅是指公民的在场,更重要的是当公民在发现司法活动和过程中的问题时是否有机会表达,以及这种表达在多大程度上能被重视并事实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增长。旁听旁观式的监督无疑发挥了公民在场的约束作用,但一方面由于旁听旁观司法活动和过程的主动权仍然在法院或法官手中,公民监督具有被动性,公民监督意见的表达无论在渠道和机制上都欠缺法定性要求,如何对待其意见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或法官的态度,若公民通过人大机制间接表达,无论在强度、时效和内容上都会被减弱或受到局限。公民参与司法可以直接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有关意见,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这种参与对司法活动和过程是最直接的监督,没有中间环节,因而也最有效。
3、公民参与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司法公开的目的,就是让审判权、执行权变得透明,易于让全社会监督,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所谓公平,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参与司法的公民虽来自各行各业,但相对于职业法律人而言,仍具有一般普通人的身份,对“平等”更敏感,守护意识更强,这种敏感性和约束性会给其参与的司法活动带来积极影响,强化司法决策的平等意识。所谓公正,就是“正确适用法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并非只是单纯地基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其中必然要包含符合一般普通人认知的常识、常理、常情,把这些融入法律思维,才能对法律有合理的理解,普通公民参与司法,主要就在于加强生活经验和一般良知对法律思维的补充,以使司法结果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与现状
公民参与司法,是指现代国家的普通公民有权直接参与国家审判机关对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活动。 该定义将公民参与司法限定在审判机关的司法权,也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由公民参与行使的司法权范畴,如陪审。但实际上,近年公民参与司法的实践在人民法院那里对现行程序法规范是有所突破的,如旁听庭审的公民可以在一些案件中提出裁判意见;有的所谓公民参与司法实际是法院在法定职能之外的自主延伸上与公民的一种合作,如诉前、诉后邀请公民参与调解等。陪审可以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公民参与司法,而参与诉前诉后调解则可以称为非严格意义上的公民参与司法。前者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落实司法的民主性,后者是人民法院利用其司法资源对社会管理需求的一种政治性回应。这种双轨并行的格局在西方法治理论中难以找到根据,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结构下却是可以解释的,因为人民法院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同时也是执政党领导的“政法部门”,其法律上的责任必须统一于党对社会管理大局的要求。要理顺我国司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另外,公民参与司法还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个方面。直接参与是指公民作为司法(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及提供裁判意见的所谓“陪审团”成员等)或诉讼活动(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翻译人等)的主体直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其言行直接影响到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结果;间接参与是指公民不作为司法或司法活动的主体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而只是作为旁听者、旁观者、监督者,身处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现场,旁听、旁观、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有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邀请的代表在司法或诉讼活动之后发表旁听、旁观、监督意见,以便于法院司法工作的总结和改进,这类意见对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结果没有影响,但会影响到对司法或诉讼活动的评价。近年,人民法院基于“政法”职能要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公民参与司法的形式日益多样,范围也越来越广,除了通过设置巡回审判点,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来扩大公民参与司法的广度、还通过走访、接访、座谈、开展社区共建、设立法院开放日等形式来拉近与普通公民之间的距离,其范围已突破了公民参与司法所定义的“对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活动”,法院因此而耗费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在司法成本中所占比例日益加大。这部分成本实际上已从司法性质转移为社会管理性质,其对司法的影响已经引起高层重视,最高法院已在相关文件中强调“恪守司法本职”。
三、公民参与司法的效应评价标准和一般原则
公民参与司法的效应问题,首先还是在于如何定义“公民参与司法”,而这个定义又关涉对司法民主的认识。概括地讲,我国司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产物,公民参与司法只是兑现司法的民主性,而司法是一套以法律为根据的规范体系,公民参与司法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分享,而非民粹意义上的直接司法。在这个前提下,公民参与司法的效应才能够有正当的预期,效应评价的标准和公民参与司法的一般原则也才可以得以明确。
1、公民参与司法的效应评价标准
⑴ 以司法公信力为标准。如果将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增长点,那么司法公信就不仅是司法权威本身能否确立的问题,而还应该是司法能否成为社会治理目标实现可以预期的坚强保障和支撑的问题。“将普通公民带入法律的专业世界,他们可以在司法程序的核心领域代表公众发出决定性声音。这种参与会把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感在参与的人以及一般社会公众中逐渐传递。” 公民参与司法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只有当司法在公民的参与下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益有了更大的产出,社会和公众更加信赖司法,公民参与司法的效应才能由司法本身所赢得的公信力加以释放,而公民参与司法的正当性才可能在法律制度上被确立。以司法公信力为标准,就是要看公民参与司法是否让司法在社会上的地位更加提高。
⑵ 以国家治理法制化为标准。法治国家的治理,是建立在一整套法律规范体系上的,而且越来越精细化。司法也是这套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并且是法律刚性的呈现。公民参与司法不能导致司法规范化标准的降低,而只能让公民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接受并遵循这套规范化标准。如在参与执行和适用以及在调解中利用某一法律规范时,通过与法官一道,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作出对应性的解释,公民在思想认识上必然会增强社会生活与法律规范的联系,在其回归普通的社会生活后,其相应的法律意识将变得更加清晰具体,从而不仅影响其自己的行为,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与其发生联系的人和事,潜移默化地促进公民从社会治理的对象向社会治理的主体转化。以法制规范化为标准,就是要看公民参与司法是否有利于法制化的良性发展。
⑶ 以行为理性度为标准。当公正、秩序、和谐这些国家治理目标的核心价值作为一种实然的社会存在被描述时,便意味着这个社会的行为理性达到了与之相称的高度。一是反映为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减少;二是反映为司法强度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减弱且有效。公民参与司法是否有助于将公民的自然理性提升到规范理性的层面,是考量公民参与司法的一个重要尺度。普通公民不具备法官一样的法律专业知识,参与司法的本意正是力图在规范理性中吸收和融入自然理性。因此,在法官与公民的司法合作中就出现了一个双向融合的过程。一方面司法在有意识吸收自然理性的过程中赋予了规范理性更大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自然理性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也努力向规范理性靠拢。以行为理性度为标准,就是看公民参与司法是否让公民社会在对待纠纷和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上更加冷静和明智。
⑷ 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司法成本理论上只是围绕司法系统运行而产生的。公民参与司法在法律根据以内的应当计入该成本,在法律根据以外的属于另行追求的增量,应归入边效益所需要的成本。由于司法成本是一个定量,司法边际效益所需成本并不在司法效益对成本的法定核准量之中,故司法边际效益所需成本实际要占用司法成本一定的量,而司法成本移转的这部分量必然会对司法效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司法成本法定核准量不变的情况下,要弥补司法成本因移转而造成的缺口,又必然有新的边际效益和新的成本产生,这类成本同样只能从司法成本中移转,从而加剧司法成本的缺口。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就是要看公民参与司法是否能在不减损司法成本的前提下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和司法边际效益的最大化。
2、公民参与司法的一般原则
⑴ 法定性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公民参与司法在宪法上的根据。除此之外,公民要参与具体的司法或诉讼活动,还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公民作为代理人出庭的,就不能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代理的情形;公民作为证人出庭的,必须符合证人条件;公民作为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须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必须经过正式的选拨任命程序等。有的法院尝试所谓“人民陪审团”的形式发表或递交裁判意见,因直接影响裁判结果而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故饱受争疑再所难免。
⑵ 公开性原则。公民参与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那么公民参与本身也必须具有公开性。公民之所以要参与司法,就在于要打破司法的专业神秘,让社会公众真切看到司法中的一切是怎样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发生联系的,我们平常的行为与那些板着面孔的法律条文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公开性原则,就是要求将公民参与司法的程序、参与司法的公民姓名、参与司法发表意见的情况等全面公开,不留让人疑惑的死角。如此,参与司法的公民也便有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双重体验,更能够深切地理解司法。同时,其他公民也可以通过这种公开增强对公民参与司法的认识,为自己可能的参与做好准备。
⑶ 随机性原则。公民参与司法从制度设计上讲是一个对专业领域的非专业补充,是对司法民主性的具体落实。因此,公民参与司法不应具有人为选择性,在不具备法律排除的情形下,必须一视同仁。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应当在选拨出来的所有人民陪审员中公开随机选定,而不能由主审法官按照自己个人的标准来加以选择;旁听以及邀请旁听也应当具有随机性,即使划定一定的人员范围(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该范围内仍应当保持随机性。随机性可以确保公民参与司法的广度,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参与司法的公民与主审法官形成不良默契,增加司法腐败的几率。
⑷ 义务性原则。民主制度下法律是公民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司法作为法律实施和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公共性,维护法律和司法有效性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当公民参与司法的时候,其既是在行使监督权和其它相应的权利,也是在履行一个公民维护法律和司法有效性的义务。所以,当公民被选定为人民陪审判员的时候,其履行对案件参与审理和裁判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而且不得提出报酬要求,只能获得因履行陪审职责而造成的误工和交通费用。公民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也是义务的,都不存在报酬问题。这一点决定了这些方面的司法边际效益是在不减损司法成本的前提下增长的。
综上所述,公民参与司法应当全面在规范体系范围内作制度上的安排与完善。一方面,避免法院自身在某些方面过度主导而从功利诉求滑向形式主义,使公民参与司法落入“潜规则”的窠臼,走向司法公开的反面。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民参与司法在规范体系之外无边界泛滥,使公民参与脱离司法范畴和语境,成为民粹主义的功利图谋,造成司法的法治原则丧失,逻辑混乱。所以,公民参与司法是一个有待从公民参与司法的不同形式和渠道中加以仔细分析和评估的课题,其根本的评判标准,即是否真正促进了司法公开的目的实现。
2014-04-18 15:14:38
【关升英:】
  下面有请辽宁盘锦中院院长王宏、重庆武隆县法院院长段理华对刚才的发言进行点评。
2014-04-18 15:46:05
【王宏:】
  大家下午好,非常有幸和大家一起来介绍司法公开、理论和实践的探讨,我的收获很大,各位从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意义。各位剖析了司法公开,由浅入深,促进司法公开。同时还一起探讨了执行公开,各级法院都面临执行难,但这个难题始终放在大家面前,大家积极探讨来推动执行难,提出新的解决路径。在目前这种时代下如何来解决网络,自媒体、微信时代这些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要积极去应对,与其被动挨打,不如积极探讨找出解决方法。今天特别难能可贵的是提出了诉讼服务辅导,提出了司法便民、利民的措施,这项措施是非常有意义的。现实中除了法院,确实也带动了公安、检察机关一并走司法公开的道路。司法公开对人民法院来讲,也必将作为一个切入点,来改进法院的各方面工作,不单是司法能力、审判质量、审判效力的提高,包括管理的体制、内部人员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都要跟进。我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引来崭新的新时代。
2014-04-18 15:46:42
【段理华:】
  我谈一下我的三点感受和二点思考
1、14位领导的发言都非常有高度,结合江院长的讲话,可谓从面子讲到了里子。
2、各位领导的发言都很有深度,司法公开的本质,从后现代哲学的角度,如微时代的司法公开、网络时代——司法的面子与里子一文及揭开判决书背后的面纱等。
3、各位领导的发言都有很精度,从细微处进行论述。庭审公开、网络时代如何进行公开、回应舆论监督。各位发言人从各个环节进行论述,推进司法公开,亲民。通过这次活动取长补短,对江院长提出的几点通过实质公开、有效公开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点思考:
1、不论是司法公开还是司法改革,从内部来说解决公信力。如何提高司法权威,法院公信力建设法治国家的公信力。内部的改革、公开和现在的环境相结合,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2、要建设法治社会,如社会提出的司法方面的宣传问题,就算公、检法都加上这么多的老百姓也教训不过来,如果各级部门相结合,把司法教育纳入考核,否则推进的力度会非常难。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进行改革、司法公开,如何给法官内部人员减负也是值得思考的。
2014-04-18 15:47:01
【谢开红:】
  感谢王宏院长、感谢段理华院长的精彩点评。我非常有幸,也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主持接下来的会议,我将和三位点评人员及十多位的发言人共同完成。我希望大家一起来努力,把它完成好。接下来首先有请鄞州法院介绍和演示阳光司法信息平台的最新动态。
2014-04-18 16:05:59
【刘莹姿:】
  各位领导:
大家好!今天,我院介绍的主题是《依托信息技术手段 倾力打造阳光司法服务平台》,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夯实基础:加大投入力度,打造数字法院工程”,介绍我院打造阳光司法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第二部分是“积极探索:突出互动理念,率先开发完成阳光司法服务平台”,介绍我院阳光司法工程的核心成果;第三部分是“拓展思路:不断深化完善,实现司法公开工作可持续发展”,介绍我院阳光司法工程的最新发展动态。
一、 夯实基础:加大投入力度,打造数字法院工程
1、完善制度建设
2012年初,站在全国模范法院新的起点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最大限度保障司法透明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一流法院”向“一流强院”奋进的总体目标。
近年来,我院围绕《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按照浙江省高院“八项司法”的具体部署,先后出台了《鄞州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法院工作的整体规划,积极探索以服务当事人为中心的阳光司法新举措。
2、打造数字法院
2008年起我院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数字法院”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和法院管理方面的开发和应用,累计投入已达1000余万元。2008年完成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和网络办公系统的升级改造。2009年机关建成了19个标准化数字法庭,并建成远程视频庭审系统。2011年开始打造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把立案、庭审、宣判等环节全部纳入电脑管理,并对重点节点数据实行细化到法官个人的考核,倒逼法官提升审判效率和业务水平。2012年,6个人民法庭标准化数字法庭建成并配备了7套移动数字法庭,至此形成了标准化数字法庭的全覆盖,实现所有开庭的案件全程录音、录像、电子存档,充分保证庭审过程的全程公开透明。同时,通过定期通报、逐案落实等措施狠抓庭审录像率达100%。
3、强化审判流程管理
为确保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我院建立了案件信息录入“专项评查”机制,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狠抓结案管理与流程管理两大环节。同时,借助信息化手段,开发了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并同步签章功能,通过在审判流程系统录入案件信息,自动生成各类文书,倒逼案件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积极探索:突出互动理念,率先开发完成阳光司法服务平台
1、阳光司法服务平台——“六八四二工程”概述
2012年,我院在整合审判案件系统、数字法庭系统、执行案件系统、诉讼档案系统数据的基础上,运用语音、传真、互联网、短信息、触摸屏等各种先进技术手段,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开发“阳光司法服务平台”,又称“六八四二”工程。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要求,将立案、开庭公告、庭审视频、裁判文书、听证、执行、鉴定评估拍卖、审务八大类信息通过互联网、语音电话、手机短信、触摸屏四大载体对外公开,并以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视频点播作为司法公开的两大关键突破口,为社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时效性强的信息服务,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该服务平台自正式运行以来,目前访问点击量已达到10000余次,下载庭审视频500余次。
2、互联网系统——(1)面向社会公众

下面我先向各位简单介绍一下互联网载体的板块功能。
我院将门户网站作为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核心载体,网站信息可分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和面向当事人“一对一”服务两部分。
对公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立案公开”栏目,全部案件信息在立案后的第8天即在网上发布,包括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等。“诉讼指南”栏目中设有立案指南、信访指南、诉讼风险提示等子栏目,并上传了常用诉讼文书格式供社会公众下载参考。同时每周选取典型案件在门户网站进行庭审视频网上直播、录播,社会公众可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和“庭审视频”栏目在线观看。至今我院已上传500余个庭审视频供公众自由点播。自2011年开始,我院将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传到门户网站,并建立了各类法律文书的查询搜索引擎,以便公众通过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或判决时间等方式检索、查阅各类裁判文书。此外,在法院公告栏目下设有开庭公告和拍卖公告等信息,公众可通过该栏目查询本周法院开庭的案件信息和近期的拍卖信息。同时在执行在线栏目下设的网络拍卖子栏目中链接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司法拍卖,公众可点击查询近期拍品的详细介绍和开拍时间。
2013年底,我院的门户网站进行了全面改版和升级,通过不断优化整合网站的栏目设置,积极打造便捷性高、应用性广、互动性强、服务性佳的网络服务平台。将阳光司法服务平台调整到醒目位置,添加了来院路线图、官方微博二维码等便民信息,并在首页公开了院领导、审委会、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等名录。此外,法院的门户网站还设置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等网站链接,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的透明度和便民性。
2、互联网系统——(2)面向当事人
除上述对社会公众公开的部分外,我院门户网站的另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设置了面向当事人的“一对一”互动服务板块。当事人凭借在立案时获得的案件查询码,就可以预约观看庭审视频,随时查询案件的进程信息,并与法官在线互动,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开透明的信息化制度设计中得到了充分保障。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向各位介绍面向当事人的“一对一”互动服务功能。
除上述互联网载体外,我院还通过触摸屏、手机短信和语音电话等载体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实现信息公开范围上的全覆盖。
3、触摸屏系统
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区大厅和办公楼大厅各放置了一台触摸显示屏一体机。社会公众可通过触摸屏随时查询各类信息,了解诉讼指南和审执公开情况。当事人通过触摸屏不但可以凭借立案时发放的查询密码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还可以通过二代身份证扫描查询审理阶段、送达记录、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同时可实现归档案件电子卷宗查询。
4、短信系统
作为12368短信服务试点单位,我院在审判流程中积极运用短信服务平台向当事人提醒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案件进度、发送便民提示等信息,目前根据业务部门的审判需求,已设计了12类个性化短信模板批量导入系统,进一步减少手动输入,提高工作效率。
5、语音电话系统
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统一的12368语音电话号码完成法院概况、诉讼指南等公共信息查询。当事人通过输入案件查询密码即可根据语音提示实时了解案件的最新动态。
三、拓展思路:不断深化完善,实现司法公开工作可持续发展
阳光司法工程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尽管我院的阳光司法服务平台初显成效,但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从2014年起,我院又将如何深化完善阳光司法工程作为重要工作狠抓落实。
1.出台深化阳光司法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2014年3月,我院根据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并针对2013年阳光司法指数测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出台了《全面深化阳光司法工作要点及分工方案》,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思路,规定工作要点30条,明确了每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和推进时间表,对推进三大平台建设的任务进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解和落实,为进一步深化阳光司法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
2.借助新媒体拓展司法公开新渠道
2012年7月6日,开通官方微博@宁波鄞州法院,通过微博庭审直播、案件快报、法院动态、媒体聚焦等固定栏目主动公开司法信息。2014年3月18日,开通官方微信“宁波鄞州法院”,设立诉讼服务、阳光司法、走进法院三大栏目,公众可通过手机移动客户端实现查看诉讼文书格式、阅读裁判文书、查询案件进展、获取来院线路等多种服务。
3.研发“执行外勤通”软件促进执行信息全面公开
“执行外勤通”软件通过中转服务器每天定时接收执行管理系统中导出的案件信息和当事人信息。执行法官外出办案时,随身携带安装有“执行外勤通”软件的手机终端,即可查询、展示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法官在软件中选择一个或多个案件,并设定执行事项(如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后即可外出开始执法行程。到执行目的地后,手机终端可记录执法行程,并可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执法行程、图片、音频和视频等执法记录文件可以通过4G无线网络实时上传到法院外网服务器。之后,外网服务器中的执法记录可以批量导入执行管理系统并在案件办理节点中查看到执法行程和图片、录像。同时,根据从“执行外勤通”中导入的数据自动生成相应的办理记录和执行日志存档,供当事人备查,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我院在阳光司法道路上的不懈努力换来了可喜的成果。2010年荣获全国优秀法院,2012年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称号,2013年被授予全国法院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同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鄞州法院调研时对我院依托信息技术推动司法公开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我院的阳光司法工作还在外事交流活动中受到韩国法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的高度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树立公信的前提,公开是打消当事人疑虑的最好办法。”展望未来,我们将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具体部署要求,不断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向纵深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2014-04-18 15:50:52
【谢开红:】
  下面有请彭桂东发言:《互动参与型司法的价值与风险》
2014-04-18 16:06:19
【彭桂东:】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法院身处舆论风口浪尖,探索司法公开的新路径,使法院工作直面民意、甄别民意,让司法过程、裁判结果大白于公众之前,赢得广泛的认可和信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周强院长强调,“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而让公众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并与法院积极互动,无疑是一条直接而有效的途径。
一、探索与实践
信访“陪审听证”:2012年,招远市人民法院创立信访案件“陪审听证”制度,建立起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街区的调解员、农村两委负责人等成分构成的“听证陪审员数据库”,由上访人任意选取3名其比较信任的“陪审听证员”,与其亲朋好友共同参加听证,办案人及庭长对上访人所有疑问进行耐心解答、说明、释明,在最大限度让信访群众发表意见、表达心愿的同时,让社会各界人员有机会了解在息访工作中法院付出的努力、面临的困难,对案件在程序、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和瑕疵,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对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措施采取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提出质疑和问询。通过这个平台,案件有问题的,法院坚决予以纠正,让社会公众见证法院“有错必纠”的态度;案件不存在问题,“听证陪审员”可以通过其社会威望,帮法院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以达到罢访息诉的目的。2012年、2013年分别对2起、5起信访案件进行“陪审”听证,全部结服。
刑事缓刑、免刑案件量刑听证:对一些拟判处缓刑、定罪免刑的案件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廉政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案件的量刑听证,同时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定罪免刑能否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做出调查评估,广泛听取参与听证人员对判处缓刑、定罪免刑的意见。最后,结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与社会危害性调查评估报告做出最后的量刑决定。2013年邀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参与了2起定罪免刑案件、2起缓刑案件的量刑听证,全部采纳了听证人员的表决意见,社会效果良好。
“陪执员”参与执行:把“陪审员”制度由庭审扩大至执行。从辖区基层组织中聘请了解基层情况、群众基础好、政治素质高、有一定法律素养的39名普通群众作为“陪执员”,全程参与案件的执行过程,负责配合、协助、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发挥其的“平民”优势,缓和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让案件执行更加顺畅、到位的同时实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全程的“防腐”监督。2013年陪执员参与执行案件29件,其中执结25件。
“交流互动”:扩大司法公开参与面。2012年,招远法院与辖区内的招金集团公司、中矿金业等12个重点企业签署“备忘录”,约定“法院按照企业的要求,在本院立案、刑事、商事、民事审判及执行领域提供岗位,公司可以派具有法律专业理论基础的员工,以书记员身份脱产实习,实习期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让企业员工亲身参与到司法实践之中,了解真实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活动,保证实习结束后能将真实的司法工作带进企业和社会。至2013年底,已有19名高素质的企业人员在不同的审判部门担任书记员职务,其中9名已经回到企业,10名仍在法院实习,在为企业培训高素质的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同时,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上述做法,是招远法院对司法公开新领域所做的有益探索,暂将其定义为“互动参与型司法”。从取得的成效看,无论是对个案当事人本人还是对社会公众,都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对法院工作也起到了正面提升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一步的探讨。
二、“互动参与型司法”的本意或本质
事实上,对于“互动参与型司法”,无论是2009年12月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还是至今广泛推行的各项司法公开制度,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理论界也没有形成约定俗成的称谓,“公众参与”、“公民参与”、“人民参与”,各种提法都存在。如葛梅安《司法公开当与人民参与同行》“司法要公开,就要有人民参与,司法公开只有与人民参与同行,才能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才能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增强人民司法的公信力。”
“参与”,指的是以第二或第三方的身份加入、融入某件事之中。《现代汉语词典》(2005 年第五版)将“参与”解释为:“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参与其事”,即“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相当于英文中是“participate”,指“个人的思想和感情都投入到一种鼓励个人为团队的目标做出贡献、分担责任的团队环境之中”。“互动”,意为“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从两个构成的字来说,按照辞典上的解释“互”是交替、相互,“动”使起作用或变化。归纳起来“互动”就是指一种相互使彼此发生作用或变化的过程。
依笔者理解,司法过程中的“参与互动”,要有“参与”,法院外的人融入法院内专业的司法活动中,以亲身体验过程来体现“司法公开”;还要有“互动”,以法院外的人的思想、观点介入司法活动,体现的是“司法民主”,即在司法领域由“民”做主,直接参与审理案件,并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最终的裁决意见。
归结起来,“参与互动型司法”可定义为:有法院外的人员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并以其思想、观点介入,对裁决结果有表决权的司法过程。
三、司法传统或司法历史中的互动参与型司法
古雅典曾经实行完全公民参与型的司法形式,没有职业法官,完全由公民审判决定最终权利义务。“审判法庭”成员全部由普通公民组成,“法庭没有法官,只设负责组织审判和维持秩序的主持人,决定权属于陪审员。凡年满30岁的公民皆可报名参选陪审员,10个区共选出6000名,数量巨大的陪审员可以有效预防贿赂,除非有人能同时贿赂6000个陪审员。遇有案件,根据大小从中抽签选出5至2000人组成陪审团,开庭之日再抽签将其分配到不同法庭。”但这些有权参与案件审判的人只占当时社会全部人口的10%,还有90%的奴隶、妇女和外国人被排除在法庭审判权之外。所以雅典享有司法参与权的人实际只限于特权阶层,“金喇叭”只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没有专业的法官引导,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也正是这样的审判机制,做出了判处人类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苏格拉底死刑的裁决。
与古雅典类似的、没有专业司法人员参与引导的审判机制在我国文革期间也曾出现过,砸烂公检法,“革委会”、“军管组”取而代之,批斗、游街,对人定罪、处罚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群众意见”。法律是民意的反映,但在司法中,具体案件的审理应依据法律而不是民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等于一切权力由人民直接“行使”,包括司法权。“文革”中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民意的狂肆表达方式,让“人民参与司法”只剩下形式而其实质已经蜕变为严重践踏人权的专制,在中国司法进程中只具有反面教材意义。1978年《宪法》第41条第2款曾规定:“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这一规定显然体现了一种进步,摆脱了“文革”期间司法只有群众参与没有与法官互动的模式。
在司法史上,较具典型意义的互动参与型司法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陪审团成员们在作出事实裁决时,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在法律问题上需要法官的指示。在欧洲许多国家实行的“参审制”,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认定犯罪事实,共同解决法律问题,陪审员参与审判全过程,在审判中通常也要受到法官的指引,这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较高的类似度。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史上最能体现政治文明的互动参与型司法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最早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有关法律规定,建国后1953年5月8日,政务院批准通过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曾规定:“在一审案件中,由群众选举公正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成为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在审判中陪审员与法官之间往往没有意见分歧,如在3人组成的合议庭中,2名陪审员对1名法官的意见很少发表异议,使名义上的合议庭往往成了事实上的独任制。即便如此,其所体现的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意义也是重大的,对于民众了解和认识司法精神,树立司法信心,有着积极的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充分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要求,人民陪审员也被群众认定为兼具了“审判员、调解员、监督员、宣传员、联络员”身份。但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
一是名额、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上的限制。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在具体案件中,由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我国的陪审员不来自于民选,而是由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后,由法院报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一定的名额限制,有较为严格的选任条件和任免程序,且有一部分身份人员被明确排除在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以及“(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均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学历上还要求大专以上的公民才能充当陪审员,将最广泛的基层公民挡在了法庭大门之外,虽然这些限制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但是也为陪审员参与司法划定了非常有限的范围,“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不可兼得时,国家选择了在“司法民主”上适度牺牲。
二是陪审员职责范围的局限性。陪审案件仅限于审判领域,且仅限于“合议庭”审理的第一审案件,还必须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并基于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的申请。使得司法的参与范围受到限定。
虽然对陪审员的某些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人民陪审员制度所体现的司法民主也是有限的。
四、当下互动参与型司法的需求与优势
在思想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加强司法公开认识,通过民意吸纳、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使更多的社会主体和力量“有序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成为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重要推手。互动参与型司法,在司法的公开性、民主性方面体现了一定的优越性,表现在:
参与互动能让司法过程更加的公开、透明。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案件的审判应该在公众的注视下进行,这不是因为一位公民与另一位公民之间的纠纷需要公众关注,而是因为这是一个最佳时刻,让那些行使司法的人应该永远凭公共责任感行事,让每一个公民满意地亲眼目睹执行公务的方式。”法律的适用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也只有当司法的裁决结果获得社会较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时,才能逐渐培育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防止、治理司法腐败,人们寻求司法公开和传媒这束强光照射法庭”。
参与互动能将公众的是非观带进法庭,弥补了法官的理性不足。法、理、情三者在对同一个社会现象的评价上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如合情理但不合法或合法但不合情理。司法裁判要获得当事人的信服与尊重,就须对情与理给予一定的关注,强调参与互动型司法,在裁判中吸纳民意,能够有效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如果法律的适用结果总是超出民众对法律的正常理解与判断,就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从来不是来源于逻辑,而是来自于生活经验”。让普通公民在司法活动中参与并与法官形成互动,把民意吸收进司法裁判中来,法律专业人士与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结合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将普通人的直觉和本能引入司法,引入“常人判断”,以此丰富和发展法律的内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
参与互动突破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局限。我国要求大专以上的公民才能充当陪审员,对一些担任特殊职务的人也设定了限制条件,事实上将大部分公民挡在了法庭大门之外。人民大众成了司法改革的旁观者,导致了司法脱离社会,民众对司法产生疏离感。没有得到大众关注与认可的司法活动,相应地也就不会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普通的社会公众作为司法制度及其实践的利益相关者,也是司法制度实践社会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对于司法制度实践的认同同样能够促进司法权威的建立。而在听证、量刑、执行等司法活动中让普通公民公民参与并与法官互动,不需要以对参与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任免等程序为前提,可以反映公众对司法的普遍预期和朴素追求,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贴近普通民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参与互动深化了公众对审判权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公众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参与互动型司法使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有了更为直接的平台,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作为对审判行为的有效监督,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信任和服从,给社会和公众一个“看得见的正义”,是落实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促进司法民主与公开、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的更为直接而有效的途径。
五、当下互动参与型司法的风险及其控制
首先,笔者先排除当前一些可能混淆概念的、不属于互动参与型司法的情形:
公开庭审。法官公开开庭审判案件、允许公众旁听、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体现的是公开,侧重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司法对公众的教育导引,而不是案件决策过程的参与,最终的裁决权显然是在法官。
裁判文书上网。判决做出后上网向公众公开,公开的判决书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民众无论以何种方式参与都已经无法对判决做出改变,即使民众有强烈不满要求改判,也必须是经过法律程序再审,而再审还是法官来审,而不是民审,法官在审判中仍然要忠诚于法律而不是忠诚于民意,要依法判案而不是依民意判案。
司法为民举措。司法为民举措体现的是“为民”这一司法的终极目的,而不针对具体的某一次司法、某一个案件“由谁司法”的问题,为民司法的主体是法官而非公众。如就地调查、巡回办案,虽然法官在这种便民诉讼过程中更容易听到、感受到公众的意见,也可能更容易被民意所左右,但决策主体仍然是法官而不是公众,如同行政首长在决策前倾听民众意见,可能被民意所左右,但行政机关实行的仍然是首长个人负责制,不可能在出现错漏后去追究左右首长决策意见的公众责任,因为他们并非真正的决策参与者。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凡是相互作用,就有积极的过程,也有消极的过程,过程的结果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参与互动型司法亦是如此,我们不仅仅要看到其优势长处,还要正视其风险,显然消极的过程以及消极的结果都不是我们的追求。公众参与并不是随意的、没有限制的参与,而是应当对其进行制度设计与规制,才能最有效的发挥其积极作用。
知情权、表达权是公众参与司法的“基本权利”。公众参与是一种信息传递和意见沟通的互动过程。公众参与的核心在于和法院的互动,而互动的核心在于意见和建议的沟通,所以表达权亦是公众参与的基本权利之一。近年来,“话语权”作为草根民众的表达权成为网络文化的热频用词,形象地表述了普通民众针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及社会事件表达自己意见和看法的权利。除了对案件审理、法院裁判发表意见和看法,公众的表达权还包括了对司法实务等各方面的需求和建议,是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高效建言。
尊重民意是司法权对公众参与的“基本态度”。当一个纠纷被提交到法院由法官进行裁判时,由于法官只是案件的事后发现者,只能通过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案件“回放”,从而依据自身的法律素养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裁量。而参与司法过程的社会公众,亦是基于双方披露的证据事实等发表自己的看法。公众的评判,是基于道德准则,凭直觉作出的判断,与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可能等同。对某一案件的裁判,公众的意见可能基本一致,也可能相左、相对,甚至众说纷纭,此时的“民意”无疑给法官一个参考。作为一个无法避免经验受限的个人,法官并不能保证自己仅出于法律角度的裁量是绝对恰当的,民意,作为“大众的智慧”,应当有其可取之处。即便民意与法律规定相去甚远,也至少可以让执法者反思是否法律有其滞后或不合理之处。
尊重民意不意味着“迎合”民意。尽管从本质上讲,司法与民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但由于司法作为事关利益分配、权利归属,甚至人之生死的国家专门性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精准性和稳定性,国家在体制上确保司法者依法独立裁判。而民意是社会公众基于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掌握和理解的法律以及持有的法治理念及道德价值观念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断,具有非专业性和模糊性等特点,常常呈现非理性的特征,某些特殊情形下与司法形成冲突在所难免。既然有公众互动参与了司法过程,当民意与司法产生冲突的时候,司法裁判者正确的态度应当是重视民意而不一味迎合民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作出精准的认定,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因为过度考虑民意倾向等案外因素,势必违背法律精神和裁判规则,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众监督可能异化为对司法的干预,对裁判的公正性的践踏,最终损害的将是司法自身的权威。
建立互动参与型司法机制的目的,如果停留在以一些个案的参与、互动来体现司法“宽广博大的胸怀”,就显得肤浅了。司法者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刑事犯罪,更要通过惩恶扬善,引导民众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逐步培育更加成熟、理性的司法伦理观念。在民意和司法冲突时,社会公众依然能理性地容忍和尊重司法的裁判,才是整个社会法治成熟、完善的表现,这需要社会公众整体上具备较高层次的法治意识。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提升非一日之功,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通过一个个公正的裁判引导。建立互动参与型司法制度,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并通过表达权与裁判者互动,以审判程序公开化、司法过程透明化产生的辐射作用回应民意、引导民意、塑造民意,才是这种体现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
2014-04-19 23:56:29
【谢开红:】
  下面请康建茂发言:《推进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构建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
2014-04-18 16:06:49
【康建茂:】
  构建当代中国司法公开体系,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是落实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司法权制约监督的有效载体,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力保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并明确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为推进三大平台建设、构建司法公开体系指明了方向。
司法公开工作应当依法有序推进。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既要在实践中对司法公开进行积极探索,也应当对如何在工作中搞好司法公开进行系统梳理和理性思考。
一、要构建司法公开体系,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必须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有效形式,是体现司法功能、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团结带动广大干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全面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应当公开审理。审判公开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方面内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亦应当公开宣判。这就为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我们只有扎实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彻底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才能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
(二)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司法公开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关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日益关切,同时,对阳光司法的要求,对审判、执行工作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需求与期待,高度重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关切与评价,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同时,认真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举措为群众所知悉,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功能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了解、理解和信任。
(三)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人民法院适应新媒体环境的新变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不断涌现,资讯格局和舆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法院只有坚持与时俱进,顺应互联网技术变革的大趋势,提高法院干警在新媒体全媒体时代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并切实在利用最新科技、打造信息平台上动脑筋、下功夫,重视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讯传播方式,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通过全媒体,全方位、全过程地推进司法公开,加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通过新媒体全媒体增强司法与传媒的相互联系。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关切。这样才能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通过构建司法公开体系,强化司法公开的互动功能、服务功能和便民功能,将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成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四)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只有扎实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切实保证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自由表达诉求,充分陈述理由,才能充分保障群众批评、控告侵犯诉权行为等权利。只有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加强对法律适用的解释、程序问题的释明和裁判活动的说理,并认真落实庭审观摩评议制度及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大力强化庭审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尤其是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既有利于强化广大法官的责任心,也可以产生倒逼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切实增强法官司法能力。
(五)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以公开促公正,这是推进司法公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司法公开工作,不能为公开而公开,不能只重表面而不重实质。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的具体环节,才能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没有公开就无所谓正义。只有坚持司法公开,才能有效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法官能力、防止司法不公、统一法律适用,才能充分彰显人民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良好形象。
(六)推进司法公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开是自信的表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突破口。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是社会对司法的支持与认同。人民法院只有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下决心克服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顺应群众的意愿,满足群众的合法诉求,才能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要构建司法公开体系,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必须着力把握司法公开的三项原则
(一)必须着力把握主动公开的原则。要深刻认识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司法公开真正成为人民法官的自觉行动,通过公开掌握主动、开诚布公,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从而增强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二)必须着力把握依法公开的原则。推进司法公开不是盲目公开,应当依法、有序、有度。要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特点,严格甄别,科学地界定公开与不公开、依职权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对公众公开和对当事人公开的司法信息范围。执行信息公开的时机和节点,应当与审判流程公开有所区别,避免影响执行效果。
(三)必须把握有序公开的原则。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在上级法院指导下,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三大平台建设。推进工作不能急躁冒进,更不能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我们要厉行节约,务实有序,减少重复劳动,确保司法公开平台的各类信息一次录入、自动生成,既方便公众和当事人使用,又不额外增加一线法官工作负担。要将公众通过三大平台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功能作用。
三、要构建司法公开体系,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必须切实把握好四种关系
(一)要充分认清司法公开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要求。从本质上来说,推进司法公开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推进司法公开的根本目的,而推进司法公开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证。只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明确职责定位,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才能进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同时,只有坚持推进司法公开,强化监督制度,才能有效规范司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要努力把握好司法公开与权利保护的关系。推进司法公开意义重大,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应当注重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止被不当利用。同时,要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因此,我们在把握司法公开与权利保护的关系时,既要积极主动,又要认真严谨,要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最终的把握标准。
(三)要正确看待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司法公开是连接司法与社会的桥梁。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一方面,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和旁听庭审工作;另一方面,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构建司法公开体系,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就是人民法院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举措。而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则为人民法院引入公众监督和社会评价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畅通司法与社会的联系渠道,让社会了解司法过程,理解法院裁判,为法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了有效的载体。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必须不断增强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司法自信,克服畏难、抵触情绪,摆脱面子思想,不怕群众挑毛病,大大方方、真诚坦率地接受群众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有力物质保障,为便于社会监督创造有利的条件。
(四)要积极把握司法公开过程中审判工作与社会舆论良性互动的关系。一方面,要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认真听取和吸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新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和特点,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对审判工作的反映,及时改进和弥补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对舆论监督既不能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论所左右。要通过法院网站和微博及时反映法院工作成绩、重要司法举措和重大先进典型,逐步实现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
四、要构建司法公开体系,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必须全面落实上级法院的部署要求
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这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构建司法公开体系的有力步骤,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坚持阳光司法、推进司法公开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以“天平工程”建设为基本载体,努力实现三大平台的一体化建设和整体性推进,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要扎实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等诉讼过程,都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一是要以法院网站为基础平台,通过微博、微信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二是要充分发挥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在公告、送达、庭审、听证方面的辅助功能,大力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三是要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来陈述事实与理由、主张权利的平台。要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便于当事人依法查阅。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有利于约束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和庭审活动,有利于为上诉审、监督审评判案件是否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公正审理,提供原始材料和客观依据。我们要把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一项基础性和长期性工作,逐步实现“每庭必录”,并尝试扩大庭审直播范围,以利于社会公众监督。四是要完善统一的审判流程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二)要着力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产品,是承载全部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要认真做好文书上网工作,就必须克服畏难情绪,打破本位思维,逐步实现依法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确保依法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在生效后能够及时上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为此,应责成专门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司法公开管理部门与审判、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承办法官的责任心,切实提高文书质量,着力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善于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在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全面体察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彰显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引领社会风尚、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裁判文书要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说明法院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及依据。对每一份文书都应当加强审核校对,确保裁判文书内容真实准确,格式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无误,文字表述、数字和标点符号应用等无错漏。注意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维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技术处理,防止被不当利用。另外,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同时,要完善裁判文书检索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按照不同关键词检索查阅。要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增进公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三)要稳步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执行信息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运行状况。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公开执行信息,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争取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要将执行实施权的运行过程作为执行公开的核心内容,最大程度地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充分发挥执行公开的防腐功能。要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公开执行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依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要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及时公布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申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等方面全方位受限,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认真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拒不执行或逃避执行的失信者公开曝光,予以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执行力度,努力破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
构建司法公开体系,推进三大平台建设,既是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又是对法院工作前所未有的重大考验。我们要将深化司法公开作为改进法院工作、提升司法水平的有利契机,扎实勤奋努力,勇于经受考验,以深化司法公开为重要突破口,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持之以恒地推进深化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不断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做出新贡献。
2014-04-18 15:54:16
【谢开红:】
  请王联社发言:《涉诉舆论与司法公信—十个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2014-04-18 16:07:25
【王联社:】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涉诉舆论与司法公信力——十个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维,特别专注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立性,与司法思维发生偏离。涉诉舆论针对的虽然是司法审判活动,但发泄的往往是对于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司法机关屈从于舆论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基于舆论压力而对法官的处理,更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进而将挫伤法官依法裁判的积极性。法院为主动应对舆论而向群众征询审判意见、设立人民陪审团等做法,其虽无现实意义,但却深刻地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的艰难处境。
近年来,网络舆论介入司法活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影响审判结果的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有必要全面揭示涉诉舆论的特点、类型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出于上述考虑,本文对近年发生的十个典型涉诉舆论案件进行多角度的实证分析,旨在揭示涉诉舆论与司法公信力间的紧张关系,并希望能从中发现造成这一关系的原因。
一、涉诉舆论的关注焦点
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维,而司法公信力依赖的则是法官的职业思维。面对具体案件,涉诉舆论总是对于案情的细节发生兴趣,并因而始终偏离于司法的形式化要求。这种偏离从近年来典型的涉舆案件就可以发现,涉诉舆论具有强烈的对立性质。舆论的每一个支持的观点总是与一个反对的观点联系在一起。可以这样说,如果案件没有对立性,根本就激活不起舆论的兴趣。
涉诉舆论的对立性主要集中在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比上。舆论特别关注当事人具体的身份,对当事人的性别、阶层、亲属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个人信息抱有强烈的探寻欲望,对事件的发生倾向于从身份信息上去寻找答案,并对任何司法判决都赋予身份解释的意义。人们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小人物总是倾注同情,而对社会强势方则十分反感,对其主张则持坚决否定的态度。虚拟世界的舆论力量往往扮演了改变现实身份不平等的杠杆,从而令网络舆论的力量恰与现实身份的力量构成了倒置关系。
舆论对于诉讼当事人这种两极对立的思维,反映在立场上,要么肯定一切,要么否定一切,两者很难相容。舆论这种对立的思维,导致在舆论中,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身份引起网民同情时,其对立方在舆论上就处于不利。邓玉娇、许霆和时建锋等人,正是借助了这种对立性而在舆论中处于上风。
二、涉诉舆论隐含的社会情绪
尽管就法理而言,涉诉舆论对于司法审判并不具有直接作用,对司法裁判亦无直接参考意义。然而,涉诉舆论背后却包含了大量的社会信息。网民在参与案件讨论时,往往结合了自己的社会处境,因而也就更多地包含了其个人情绪。网民在发表舆论时往往将自己的社会地位与案件中的具体场景结合在一起,这种感同身受对其情绪起着催生、强化作用。
司法审判对于这些舆论所包含的社会情绪必须仔细甄别,以厘清司法与政治的分野,从而将非司法性的内容从司法审判工作中排除工作,以保证司法的纯粹性。经过对一些舆情进行分析、整理并归类,可得到如下一张社会情绪表:
(一)对道德现实的不满
张学英案反映了市场经济冲击下婚姻道德危机的社会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同甘共苦,而一旦暴富,男人就可能与更年轻的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二奶”就是对这种情人贬低性的称谓,其在今天更多地被赋予了窃取富人果实的含义,因而也就引起了人们对于张学英这个二奶身份的憎恨,死者配偶就成为舆论声援的对象。在张学英案中,人们与其说是憎恨张学英,还不如是对目前婚姻道德现实的不满,以及对于这种破坏婚姻道德的二奶身份的反感情绪。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所引发的舆论争议,其实也是这种对于婚姻道德现实的焦虑情绪的延续。
激起人们强烈关注的彭宇案则反映了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道德环境。在彭宇案中,彭宇所声称的助人为乐反被诬陷的事实之所以容易获得认可,网民并非是根据彭宇案件中的证据,而更多的是基于一种担心——担心自己也有可能陷入彭宇所宣称的这种困境。当初审法官从“社会常理”来判定彭宇的主张成立的可能性不大时,更极大地加剧了公众已有的相互提防的紧张心理。因此,在彭宇案中,人们选择相信彭宇,无非是寄托了公众对于现实还残存的一丝希冀。因而,当彭宇案的初审法官破灭了公众这一幻想时,公众就会将不满的情绪全部倾泄于司法,并将社会冷漠的原因反归咎于司法对于彭宇案的事实认定。
(二)对官员作风的不满
邓玉娇案、杨佳案和“我爸是李刚” 案直接将人们对于官员作风的日常不满的情绪激活了。邓玉娇案的受害人是基层政府官员,其吃喝嫖赌以及恃强凌弱的恶霸作风引发了人们对于官员作风的强烈不满。也正是这一不满,邓玉娇才能够被舆论塑造成“当代烈女”的正面形象。同理,在杨佳案中,由于警察一贯给人以蛮横无理、欺压弱者的印象,因而,杨佳的行为也才有可能被当作反抗压迫的英雄,甚至被当成了类似于《水浒传》中打抱不平的林冲。因此,网民对于邓玉娇和杨佳行为的强烈支持,是因为其行为直接渲泄了百姓对于作威作福的官员的愤懑情绪,换言之,网民从这两个英雄的壮举中获得了一种心理慰籍。这多少反映了百姓日常生活受欺压和受凌辱的体验与经历。
这种对于官员行为的仇视还直接延伸到官员的后代身上。“我爸是李刚”案所揭示的正是这种心理。“官二代”之所以更能够激起人们的仇官心理,是因为大多数官员的谨慎言辞与低调作风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社会分层的不公平,而“官二代”恶少般的作风,则直接将官员的特权与糜烂的生活堂而皇之地呈现在公众视线里。“官二代”骄横与跋扈的社会形象已经触及到了人们对于社会不公的心理承受底线,因而“官二代”也就成为一个负面标签,并成为弱者反抗权势者极具杀伤力的舆论工具。
(三)对富人行为的不满
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里,“人类相互敌视的倾向如此强烈,在没有充分机会表现出来时,最琐碎、最怪诞的差别都足以煽动起他们不友善的情感和最激烈的冲突。但是造成分裂的最常见而最持久的根源,一向就是对财产的不同与不公平的分配。”( )因此,由贫富对立所引发的仇富情绪更容易点燃舆论的战火,杭州飙车案和药家鑫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在杭州飙车案中,引发舆论强烈不满的不是交通事故本身的信息,而是肇事者的身份信息。“17岁的少年”、“豪华跑车”、“飙车”等信息清楚无误地将肇事者定格为“富二代”,因而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而有关该案的其他信息,如死者是优秀学生,家境贫寒等,则更多地是为了与“富二代”不学无术、游手好闲的形象作对比。在药家鑫案中,由于舆论传播的因素,药家鑫也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因此,引发药家鑫案舆论关注的原因,除 “药八刀”的残忍外,更重要的是“富二代”标签所起到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当然,网民仇富的情绪背后,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不满,杭州飙车案和药家鑫案无非是为网民提供了渲泄这种不满的途径。因而,真正重要的其实是关于贫富分配的制度性不公是否存在,而后者严重存在的现实才是网民舆论真正讨伐的目的。
(四)对司法不公的不满
在上述十个典型案件中,直接渲泄对司法判决不满的有彭宇案、许霆案、天价过路费案和李昌奎案。对于彭宇案上文已作分析,而后面三个案件则直接关涉到网民针对司法不公而发泄的不满情绪。网民这种司法不公的判断并非依据法律,而主要是来自于其直观感受。
许霆案之所以引起舆论不满,主要因为许霆的犯罪所得与无期徒刑之间的严重不对称。而网民的这种感觉,则是因许霆的法律境遇与贪官作比较而产生。在网民看来,贪污所得的数字如果等同于许霆偷盗的数额,则其获刑将远低于无期徒刑,这便激起了网民的愤怒。当然,司法审判活动的依据是法律,并不能承担这一立法“偏颇”的责任,但由于司法裁判将这种比较呈现在公众眼里,因而司法机关也就成为众矢之的。天价过路费案也是如此,网民的感觉同样基于被告犯罪所得与无期徒刑之间的严重不对称。网民的这感觉更重要的是来自被告所得之低与高速公路公司收费之高的对比而强化。因此,网民在天价过路费案的舆论中,与其说是发泄对司法的不满,不如说是发泄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高速公路高收费的愤怒,只不过司法审判提供了这样一种发泄的机会而已。
李昌奎案则与前述两案有别,是个不折不扣的纯司法问题。该案原告与被告都是无权无势的百姓,缺乏舆论对立性的特征,本不易卷入舆论漩涡。但在公众看来,药家鑫杀一人而判死刑,李昌奎杀二人却判死缓,因此在李昌奎的死缓与药家鑫的死刑之间构成了比较,这正是引发网络舆论的关键。
从前面对于十个典型案件的舆论情绪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对这些情绪再进行归类,即李昌奎案与前面九个案例存在明显的区别:李昌奎案是纯粹的司法问题,而前面九个案例表面上看针对的是司法,而其实反映的是司法之外的社会问题,因此司法机关不应承担责任。法官只能直面法律与证据,不能直面公众情绪所反映的社会问题,甚至还必须与公众的情绪保持距离。但对于这样一种西式的司法态度,中国的老百姓却并不认同。在后者看来,法官就应该为民作主,就应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那么也就不难以理解,当司法判决未满足公众的情绪时,公众情绪也就转移到了司法领域。当司法判决与舆论支持或反对的方向相反或是没有达到舆论支持或反对的程度时,司法机关就会被舆论视为强势利益的保护伞。因此,原本舆论对社会不满而与司法无关的情绪,最终都倾泄到了司法机关身上。
此外,舆论争论中的道德优势也导致了舆论对于司法的不利。在许多领域中,当一个观点与其他观点相比具有巨大的道德优势时,那么对思想和行为就可以造成可预测的结果。前面对于十个案件的舆论情绪的分析中不难发现,上述情绪之所以能够借助网络而占据优势,就在于其拥有的道德优势。具体而言,在张学英案中,反对包二奶就具有道德优势,相反,同情张学英的诉求就具有道德劣势,这在公众看来,有为自己的道德瑕疵辩护的嫌疑。而在彭宇案中,认为世上还是好人多就具有道德优势,因为多少也意味着自己是个好人,而相反的观点则可能将自己排除于好人之列。同理,同情弱者,反对权势就具有强烈的道德性,因而也就拥有道德优势,这在仇官、贫富的案例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但这种道德优势对于司法审判活动构成了威胁。因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仅在于法律,在道德上往往处于劣势,从而舆论利用道德优势,而对司法裁判构成了严重干扰。
三、涉诉舆论对判决的影响
当舆论将公众的社会不满情绪倾泄到司法活动自身时,司法判决也在舆论的压力下经常发生变化。在这十个经典案例中,除了杨佳案完全未顺应舆论外,其他案件的判决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其中张学英案、邓玉娇案和药家鑫案则是在一审中直接就顺从了舆论;而许霆案、天价过路费案和李昌奎案三个案件是通过改判的方式,表现出了对于舆论的绝对顺从。
(一)判决未顺从舆论类
杨佳案的判决之所以未考虑舆论倾向,其原因恐怕是因为杨无佳杀的人实在太多,且死者无辜,而在法律上也找不到轻判的理由。如果要改变杨佳的命运,可动用的资源就只有政治家的特赦,而这已经不是司法的问题了。尽管民众强烈呼吁特赦,但从政治的角度考虑,政治家并没有从轻发落杨佳的动机。因为,杨佳的行为如果获得特赦,那么反抗权力就是正当的。而这无疑是对政权的合法性构成了严重的挑衅,因而也就可以理解对杨佳的判决是政治家屈服于舆论的最后底线,不可能再可退让。因而,杨佳案的司法判决未考虑舆论,表面上看是司法坚持了法律,但其实并非司法对于舆论的胜利。
(二)顺从舆论而判决
在一审直接就顺从舆论的张学英案、邓玉娇案和药家鑫案三个案件中,舆论对于判决的影响的表现也是有所不同的。在药家鑫案中,自药家鑫是“军二代”、“富二代”的传闻以来,舆论强烈要求处死药家鑫的呼声就一直甚嚣尘上。尽管从法律上看,法院对于其死刑的判决似乎也可成立,但人们并不怀疑,舆论对于药家鑫的态度在促成法院判决上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与药家鑫案的判决相比,张学英案和邓玉娇案的判决受到舆论的影响似乎表现得更加明显。张学英案的判决理由是“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显然,其判决的依据是公序良俗的原则,而非规则,道德上的考虑明显优于法律上的考虑,极大地削弱了法律规则的稳定性。邓玉娇的免予处罚的理由是“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的精神病医学鉴定虽然为其免于处罚提供了正当性根据,但鉴定本身的“及时性”总是令人生疑。这些质疑从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公众的印象,即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为了顺从舆论而刻意寻找的。无论公众的印象是否正确,只要有公众有这样的印象,那就足以说明司法的公信力是何等的岌岌可危。
(三)顺从舆论而改判
彭宇案之所以归于此类,是因为其调解结案的方式非常可疑。从一审舆论争议的焦点来看,该案舆论其实是关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既然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判被告彭宇胜诉。不过,这种改判等于直接承认了一审的错误。而从事件后续新闻报道来看,一审认定彭宇并非见义勇为的事实似无出入。但是,若二审支持一审认定的事实,则大规模讨伐司法的不利舆论将在二审中继续,二审法院是不堪承受的。因此,二审法院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而调解结案的方式正好可以化解二审法院的这一“为难”。故法院的这一调解仍可看作是司法顺应舆论而为的现实策略。
在通过改判的方式来顺应舆论的许霆案、天价过路费案和李昌奎案三个案件中,许霆从无期陡降至有期徒刑5年;天价过路费案原认定的犯罪数额也从368万锐减到40多万,而被告时建锋所受的处罚也从无期锐减至有期徒刑1.5年;李昌奎更是从死到免死,再从免死到死。当事人命运前后相差迥异,以致于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心存疑虑且心生恐惧,这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危害当然是不言而喻的。
从上述三个案件看,上诉审的改判虽然也在法律上也有一些可以说得过去的理由。但根本否定原审判决的力量来自舆论,由此可见舆论力量之强,也可见司法力量之弱。这种基于舆论而改变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这种基于舆论压力的事后改判,由于有了舆论与判决的先后顺序,无论其是否正确,都是对舆论作为第三司法力量的强化,从而将司法更置于更加不可信任的危机当中。而当改判也无助于减轻舆论的压力时,法官命运的改变将很难避免。
四、涉诉舆论对法官命运的影响
案件一旦卷入舆论,审判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主审法官往往成为舆论压力终极承受者。盘点这十个涉诉舆论的案件,法官基于舆论影响而被处理的案件有两个,不过,尽管法官受到处罚的只有两起,但却深刻地反映了法官的艰难生存样态。因为,其他几个案件之所以没有出现处理法官的情形,其原因并非是因为法院坚持了保护法官的立场,而是因为其他案件在一审就采取了顺应舆论的判决。那么在基于舆论影响的法官只能存在于二审改判的案件中,因为有了二审的改判,一审法官的判决被认定为错误才有了依据。考虑到这种因素,那么处罚法官的比例也就不可谓低了。
在四个改判的案件中,只有彭宇案和天价过路费案的原审法官受到了处理,而许霆案和李昌奎案的原审法官并未受到处理。在本文作者看来,许霆案的一审法官没有受到处理,其原因在于二审是动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得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而二审的这种做法也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舆论对于初审法官的质疑。而在李昌奎案中,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认定原审法官的责任也并无明显的依据。此外,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友对原审判决的公开背书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摊了法官的责任,因此,原审法官未因舆论影响而受到处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搭了领导的“便车”。但彭宇案和天价过路费案的原审法官则没有这样的幸运。
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被调离法院,这一人事变动显然是非制度性的,惟其如此,这样的人事变动才显得最可怕。而如果一定要从制度上去寻找理由,唯一的理由是王浩的判决有误,即王浩将彭宇的行为错误地判断为不是见义勇为。但认定主审法官的判断是错误并无司法程序上的根据,而是舆论。司法工作是判断性的工作,既然判断就难免存在差异,即使是上诉审法院改判,也不能成为追究法官责任的理由。然而当大众将彭宇案看作是社会上见死不救现象的原因时,政治家却又坐住不了。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就出来澄清事实,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当初主审法官王浩的司法判断就是正确的。这便进一步印证了主审法官王浩的调离并非因为错案,而是因为舆论。
天价过路费案的主审法官娄彦伟被免职,庭长、正副院长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理。先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12日通过新闻发布会,坚持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量刑适当。然而,这一解释非但不能消除舆论,反而激起舆论的进一步升级。时隔四日,河南省高院就宣布对时建锋案中四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主审法官被免职,主管副院长被停职检查。其理由是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南省高院的问责从处理舆论的角度看很及时,但问题在于:第一,上级法院可否处罚下级法院的法官?第二,上级法院根据什么理由处罚法官?第三,上诉审的认定可否成为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根据?
从这些问责法官的案件来看,处理法官的动机只在于化解舆论的压力。法官受到处罚并非是因为其行为违法、违纪,而是因为舆论的压力,准确地说是由政治家对待舆论的具体态度所决定。这从彭宇案得由市政法委书记出面澄清,天价过路费案得由法院向市委和省委作检查的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端睨:当政治家可以承受住舆论压力时,法官就可以得到保护,而当政治家不堪舆论压力时,法官当然就只能成为其转移舆论压力的牺牲品。
政治家基于舆论的压力而对处理法官的做法,虽然从个案上可以削弱舆论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却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不难想象,随着卷入舆论的案件愈来愈多,政治家处理法官的权宜做法最终将彻底动摇司法的根基。非但如此,政治家这种基于舆论的压力而对处理法官的做法更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并将进一步引导法官将司法的专业性让位于司法的政治性。而法官基于对当事人诉诸舆论的恐惧,也将不再有勇气坚持法律,从而维稳与息访成为其司法的主要目标,公平让位于“摆平”。
五、司法主动应对涉诉舆论的举措
面对汹涌之势的舆论,除了改判和处罚法官这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回应舆论外,有些法院也开始积极主动地应对舆论,试图在舆论形成前就致力于消除舆论,以赢得司法应对舆论的主动性。从上述十个案件可以搜集到的信息来看,法院主动采取的应对舆论的举措主要有新闻说明、网络直播以及向听众征求审判意见三种方式。在这五种应对舆论的方式中,除了网络直播的方式在法律上不存在很大争议外,新闻说明、征求审判意见颇有可质疑之处。此外还有与上述案件无关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也在此一并讨论。(一)新闻说明
采用新闻说明的方式与法院系统设立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关。早在2006年,最高院和省高院的两级新闻发布体制就已正式建立。最高院讲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明确为:针对外界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从上述说明中,我们不难作出合乎逻辑的推理,即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应对和引导舆论。
正是基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要求,许霆案再审结束后,高院刑二庭庭长甘正培通过媒体就许霆盗窃案件作了判后释法与答疑。天价过路费案一审后,一审法院也通过新闻会议解释了其判决的正确性。李昌奎案二审后云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赵建生对二审改判死缓进行了回应。法院主动采取新闻发布的方式,有时的确能起到消弥舆论的作用,但多数时候却令司法陷入更加尴尬的处境。以天价过路费案为例,一审判决后,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就“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合理”作了说明。但是,时隔几日,河南省高院在还未进行再审的情况下,就召开了另一场新闻发布会,宣布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假设二审法院的审判结果又不同于省高院新闻发言的结论,法院又当如何处置更为不利的舆论环境?若二审的审理结果完全合乎先前新闻发布的结论,则公众大可怀疑二审程序仅具有形式性上的意义,只是对于新闻发布会精神的落实而已。因而不论结果如何,最终受损的仍是司法的公信力。
(二)征求审判意见
除了在判决后及时通过新闻说明的方式外,有些法院还将应对舆论的方式在时间上进行了提前,开始尝试在判决前听取公众的审判意见。药家鑫案开庭审理时就采用了这一方式。西安中院在开庭审理药家鑫案时,现场五百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外,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其实向旁听公民征询审判意见并非仅限于药家鑫案,陕西省高院2008年就制定了《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但是这样一种试图取得舆论支持的普遍做法却可能产生更多的负面问题:第一,旁听群众的意见容易被情绪所左右,极端的意见容易被激活。第二,如果旁听群众的意见与法律对立,而法院只能依法判决,则法院非但不能获得舆论支持,相反还会被指责为不顾民意而更加陷于被动,岂非自讨苦吃?第三,尽管旁听群众的意见在理论上对审判并无约束力,但事实上还是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但这种民众的意见并不是遵循民事证据规则而产生的。试想,如果败诉方以一审违反民事证据规则为由而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是否可再依旁听群众的意见作为驳回理由?
向群众征询审判意见深刻地反映了法院试图取得舆论支持、转移舆论压力的一种复杂心态。但效果的实现当且仅当舆论意见与法律规定一致时才有可能。因此,向旁听群众征求审判意见其实是法院对待舆论的一种驼鸟政策,其并无多少积极的意义,反而从根本上伤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人民陪审团
河南省高院于2009年制定的《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规定,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都可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征询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这不同于普通法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后者有权行使事实认定的权利,而前者所发布的评议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其实,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做法与药家鑫案中的向旁听群众征询审判意见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向旁听群众征询审判意见所存在的非法治化的问题,在人民陪审团制度中同样存在。在本文作者看来,各地法院变着法子创设各种名目,进行换汤不换药的改革,只不过是法院领导追求政绩的一种举动,但这多少也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的艰难处境。
两点结论
通过对涉诉舆论的观察,本文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许多涉诉舆论表面上针对的是司法,但实质上与司法活动自身并无关系。因此,对于此类问题,法院没有必要为了化解舆论压力而轻易地作出顺从式的反映。法院顺从虽然在一定短时间内可以缓解了舆论的压力,但却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这种伤害往往是根本上的,一旦发生将很难修复。
第二,目前法院各种主动与被动的应对舆论的努力,非但不能消减舆论的攻势,相反却可能助长舆论介入司法的热情。这表明如果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法院的任何单打独斗都注定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2014-04-18 17:03:53
【谢开红:】
  有请陈立斌发言:《信息化条件下推进司法公开的路径》
2014-04-18 16:07:41
【陈立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十八大报告精神,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发展进步。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已逐步进入信息时代, 信息技术给司法公开提供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挑战,如何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变化,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深化司法公开理念
信息时代给司法公开带来了深刻变化,其一,信息技术突破了司法公开的空间限制,拓宽了司法公开展示空间;其二,信息技术突破了司法公开的时间限制,延长了司法公开有效时间;其三,信息技术突破了司法公开的方式限制,丰富了司法公开形式内容;其四,公众对司法公开有了新期待、新要求,提升了司法公开评判标准。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信息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深化、更新司法公开理念,从新的视角认识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在深入推进司法化公开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处理好两组关系。
(一)把司法公开与践行群众工作路线结合起来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在司法工作中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充满信心。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抓手,有助于促进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1、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为民。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强调以人为本是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信息时代,人民法院要与时俱进,通过司法公开促进转变工作作风、增进与社会的交流,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一是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防止和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通过透明的司法工作树立司法权威,通过便民的司法服务增进群众情感,通过规范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的信任。二是主动加强互动交流。要主动与群众开展对话交流,回应公众期待、传递司法理念、凝聚社会共识,做到重大问题不缺位、关键时刻不失语,树立公正、高效、为民的司法形象。例如,我院于2010年在新民网、腾讯网等门户网站开通了官方微博,已累计发布微博3000余条;官方微博设“法律咨询”、“法官提醒”、“法院快讯”、“以案说法”、“法律法规”等多个栏目,向社会公开司法信息,与公众开展积极互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化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目标。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司法公开是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的重要载体,对实体公正也起到有力的保障和监督作用。如果司法过程不透明,难免会使公众产生暗箱操作的疑虑。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产生猜疑,部分原因在于司法信息不够透明、及时,使人们产生司法工作的误解甚至合理怀疑,这种怀疑如果再经由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放大,便会对司法的公信力构成严重伤害。因此,在信息时代,人民法院要以更加务实和自信的态度,依法实行全程全面的司法信息公开,通过透明规范的司法工作,促进和展现司法公正,进而树立司法权威、凝聚司法公信。一是坚守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两者关系密切。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公开的基础。只有坚持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才有司法公开的底气和勇气,及时、全面的司法公开,又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强大的保障作用。二是全程全面公开司法信息。信息时代,公众对司法信息需求不断增大,人民法院要破除“怠于公开、选择公开”的陈旧理念,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形成“全流程、多维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司法公开模式。要全面公开司法信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并不断挖掘信息内容深度、提高信息发布速度、扩大信息传播广度。例如,我院于2008年首次利用互联网平台,与媒体合作开展网络庭审直播,公众能够即时了解庭审信息并发表评论意见,至2013年8月底,我院共开展网络庭审直播300余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廉洁。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全国法院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廉洁的有效手段,有助于监督审判权力规范行使。一是严格规范权力行使。要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证秉公用权、公正裁判。根据现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等工作信息,以及裁判文书、审务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这将有效倒逼法官规范行使审判权。二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接受监督是审判权规范公正运行的重要保证,是解决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尤其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司法公开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权力的运行情况,发现司法工作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廉洁程度和工作水平。
(二)把司法公开与推进司法民主结合起来
我国司法权属于人民,人民法院基于人民的授权行使权力,因此司法公开是推进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司法公开的环境中,人民群众才能深入了解司法工作情况、充分表达诉求、实际参与司法活动、切实监督司法权力。
1、以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权利。在信息时代,公众司法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是以司法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的知情权是司法民主的基石,人民法院要积极搭建信息平台,更快更好地发布司法信息、提供司法服务。例如,2009年8月,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满足群众网上便民的需求,我院依托良好的信息化工作基础,在整合原有网上便民服务措施的基础上,自主研发了一套一站式、集约化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案件查询、文书送达、材料收转、证据交换、寻找法官、委托鉴定、判后答疑等服务,当事人能够通过简单的网络操作完成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性诉讼活动,从而使得诉讼服务更方便快捷,被外国媒体称为我国首家“网络法院”,极大地推进了我院的司法公开工作 。二是以司法公开保障表达权。公民表达权受到法律保护,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公开发表观点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人民法院要借助信息技术,为公众了解司法活动、表达合理意见提供方便。例如,我院官方网站设有“在线咨询”、“院长在线”、“判后答疑”等窗口,供公众发表意见、提出诉求。三是以司法公开保障参与权。随着我国政治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公民的参与政治活动、司法活动的热情更加高涨, 人民法院要拓展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途径,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例如,我院于2007年底启用了远程审判系统,使当事人能在远程法庭参加庭审,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至2013年8月底,我院共远程审判案件近2000件(次)。四是以司法公开保障监督权。当前,公众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手段形式目日趋多样,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公众的监督活动提供便利。例如,我院规定,除法律特定情形外,生效裁判文书一律上网供公众查阅,2011年至2013年8月底,我院共有21794篇裁判文书上网。
2、以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使公众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成为了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评论者。任何一个新闻事件,都可能在互联网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并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的上述特质,主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发布司法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吸纳社情民意,并适时引导社会舆论。一是吸纳公众合理意见。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并引发公众负面评价,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审判过程不透明、发布工作信息不及时。人民法院要改变以往“怕舆论、躲舆论”的思想,主动发布工作信息、耐心听取公众诉求,并积极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减少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误解。二是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在另一些情况下,公众对司法工作产生误解,原因在于媒体报道不全、消息传播不实、公民对法律认识不足, 在互联网上,上述因素的影响将被成倍放大。人民法院要借助信息平台,宣传司法工作、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正确认识和评判司法工作,提高公众对公正司法的理性认同度。
二、创新司法公开方法
信息时代给司法公开带来的不仅仅是挑战,更是难得的机遇。人民法院要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挖掘司法公开深度、拓展司法公开广度,提升司法公开效果。
(一)不断挖掘司法公开的深度
信息时代,人民法院要根据实践需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丰富司法公开内涵、释放司法公开实效,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起来。
1、丰富司法公开内涵。目前,人民法院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司法公开模式,要将现有司法公开规定落到实处。同时,人民法院也要保持创新精神,不断丰富司法公开内涵。一是积极落实司法公开规定。近十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并陆续制发了十几个重要的改革文件, 部署了百余项司法公开改革措施。通过这些改革举措,司法公开从单纯的庭审公开扩展到司法工作所有环节的公开,从传统静态的公开方式发展到全方位的公开方式。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定,发挥现有措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我院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于2010年制定了《司法公开20条意见》、《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一百则》等文件,创新形成了“全流程、多维度、信息化、能动性”的司法公开模式,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并于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称号。二是勇于创新司法公开举措。信息时代,社会的发展变化十分快速,公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现有的司法公开规定可能会在一定时期落后于时代发展。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了解公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理念,吸纳转化公众合理的意见建议;保持勇于创新的工作精神,合理创新司法公开举措,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需求和期待。例如,我院在工作中,不完全拘泥于司法公开的现有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并借助信息技术创新开展了多项司法公开举措。立案公开中,研发电脑自动分案系统,实行民、商事二审案件电脑分案制度;执行公开中,研发执行接待信息预告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执行接待时间、接待法官姓名,促进执行工作透明化。
2、释放司法公开实效。司法公开重在落实、贵在坚持,现有司法公开规定是根据社会发展、人民需要制定的,人民法院要努力将每一项规定都落到实处。一是优化措施落实方式。实践中,有的司法公开规定较为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有的司法公开规定只适用于部分工作领域,要区分具体情况开展落实。例如,我院于今年开展了司法公开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检查了2011年以来我院司法公开的落实情况,排摸了成熟经验、现有问题,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了我院《司法公开一百则》等制度性文件,进一步提升各项公开措施的可操作性、针对性。二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司法公开的生命力在于长效落实,人民法院要通过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开全面落实、持续开展,避免虎头蛇尾。要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对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及时查找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建立督促整改机制,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的行为,督促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例如,我院结合当前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整改,着手建立强化司法公开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确保司法公开长效落实。
(二)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
信息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不断丰富,人民法院要着力突破传统的司法公开方法,积极拓展司法公开新载体、探索司法公开新形式。
1、建设司法公开新平台。人民法院要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研究建立网络民意表达机制。要大力建设运营好法院网站、官方微博等自媒体信息平台,形成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是强化信息发布功能。要提高信息平台的易用性,注重信息公开的便民性。要保证信息的充实性,全面公开司法工作信息。要保证信息的严肃性,在发布各类信息时既要避免流于形式,也要避免哗众取宠。二是强化司法服务功能。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申请立案、参与诉讼、申请执行等司法便民服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探索司法公开新方法。信息时代,人民群众期待更深入地了解司法工作,更平等地与人民法院开展交流,人民法院要顺应民意要求,探索司法公开新方法。一是尝试典型案例公开。当前,公众已不仅仅满足于了解诉讼程序、知晓审判结果,也逐渐关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说理等深层次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开典型案例评析,使公众知晓案件处理的法律思维过程,了解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公开典型案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教育功能,同时,公众的评判意见也有助于审判工作不断进步。例如,我院于2012年将全院法官编写的100篇案例评析编辑后,出版了《201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一书,向社会公开案例工作成果,得到广泛好评。二是丰富沟通交流形式。要创新与公众互动交流的形式,通过座谈交流、案例研讨、沙龙活动等形式,与公众开展平等的交流,听取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例如,我院于2012年创办“法官沙龙”活动,至今已举办20期,邀请全市法院法官、公众代表参与讨论司法实践中的适法难题,增进全市法院间的共识、法院与社会间的互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完善司法公开机制
为保障司法公开长效落实,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司法公开机制建设,要加强司法能力培养,夯实司法公开基础;要强化管理评估机制,保障司法公开落实。
(一)注重司法能力培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指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既是一件需要常抓不懈的大事,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信息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司法案件、多元多变的利益诉求,人民法院要注重培养法官的司法能力,督促法官提高审判技能和群众工作能力,为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奠定基础。
1、着力培养法官审判技能。与过去相比,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对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也更加严格。人民法院要帮助法官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审判技能,以公正的司法工作提振司法公开的信心。要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提升指挥庭审活动、引导当事人表达诉求、归纳诉辩焦点、判断证据真伪、公正作出裁判结论的水平。要增强法律思维能力,提升证据取舍、判断推理、确认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要增强纠纷调解能力,提升探寻当事人真意、化解纠纷矛盾的水平。要增强文书写作能力,提升记录裁判过程、分析法律问题、说明裁判理由的水平。例如,我院今年的工作主线是“能力建设年”,强调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不断促进法官队伍司法技能的提升。针对青年法官人数较多的特点,我院专门举办“资深法官经验谈”活动,邀请知名资深法官为青年法官传授审判技巧。
2、着力提升法官群众工作能力。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信息时代人们的思想活动具有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特点,这对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着力增强法官联系群众的能力,提升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妥善处理司法案件的水平。着力增强法官与群众沟通的能力,提升以浅显通俗的方式说明深刻复杂司法问题的水平。着力增强法官为群众服务的能力,提升发现群众的困难、把处理案件与解决困难结合起来的水平。例如,我院今年在信访窗口设立“青年法官服务岗”,安排青年法官轮流上岗接待来访群众,在实践中锻炼群众工作能力。
(二)强化管理评估机制
人民法院要在完善司法公开管理制度上狠下功夫,以科学的管理保障司法公开深入开展。
1、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司法公开涉及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需要人民法院不同部门分工协作。对可由单个部门执行的措施,要明确责任部门、工作指标。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措施,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对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执行的措施,要提供人力、物力保障,为工作开展提供条件。对司法公开整体工作情况,要建立考核机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例如,我院于2010年制定出台了《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一百则》,细化分解了司法公开目标任务,明确了责任部门、工作指标,督促司法公开落到实处。
2、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价机制。目前,司法公开尚缺乏统一、科学的评价机制,人民法院无法全面客观评估司法公开的成效,这常导致人民群众和法院内部对司法公开效果的感受不一致。有必要继续探索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价机制,引领司法公开发展方向。评价机制要有监测功能,既能反映司法公开实际情况,体现司法规律,也能反映公众真实感受,评判工作得失。评价机制要有指引功能,既能对司法公开作出全面评价,也能帮助人民法院查摆司法公开工作缺漏,及时整改,促进司法公开向内容实在、形式具体、实际效果看得见、可感受的方向发展。
3、建立完善的回应机制。司法公开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公开回应机制,接受并反馈公众的诉求意见。当公众认为司法信息披露不足时,要及时反馈说明;人民法院发现司法公开新需求时,要及时补充健全,确保司法公开能够顺应实践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2014-04-18 16:02:33
【谢开红:】
  有请凤良龙发言:《浅析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
2014-04-18 16:09:07
【凤良龙:】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司法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司法公开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在多方力量的持续努力之下,司法公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却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不仅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制度保障,而且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今天,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网络问政蓬勃发展起来,互联网为各类司法信息的公开提供了新型载体与依托,开辟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的新途径,使得司法公开的方式和效果又不断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但相关研究还有很大的空白。本文作者结合我国司法公开工作的具体实际,综合运用制度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总结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并发现司法公开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进而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完善发展尽自己一份力量。
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有学者认为,审判公开在方式上有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之分。直接公开是指允许公民旁听法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国的司法公开目前仅仅涉及到直接公开的部分。我国司法公开真正的发展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司法公开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司法公开的起步。中国古代的司法以不公开为特征,不存在司法公开制度。清末法制改革以后,中国走上了法制近代化道路,开始推出司法公开制度。1906年制定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把审判公开的法庭称为“公开法堂”,并要求把审判公开的内容都作好记录。第21条规定:“倘公开法堂及当堂宣告判决时,其录供与缮文等事,则由书记官督同录事为之。”1907年拟订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把公开审判称为“公判”,并对这种“公判”作了明确规定。第26条规定:“凡诉讼案件,经检察官或预审官送由本厅长官分配后,审判官得公判之。”第27条进一步规定:“审判官于公判时,发现附带犯罪不须预审者,得并公判之。”清末司法公开制度的建立,使中国的司法开始从传统向近代转型。
2、我国司法公开的完善。进入民国时期以后,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1930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就规定:不论有无言词辩论,其判决都需公开进行。1932年的《法院组织法》第86条也规定:诉讼的辩论、裁判的宣布,都应在公开法庭进行。中国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同样建立、发展了自己的司法公开制度。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就作出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到了抗日战争时期,这一制度有了新发展,提出“完全公开”和“公审”的形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指出:“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审来判决。”那时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这种司法公开制度的一种集中体现,司法公开制度在这段时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3、我国司法公开的进一步发展。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5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作了规定,其中把青少年犯罪案件也纳入了不公开进行审理的范围。它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满18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隐私案件可否公开审判等问题的批复》中,又明确了不公开审理案件能否公开审判的问题。“文革”期间,中国的法制受到践踏,司法公开制度受到摧残。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司法公开制度随着法制的恢复而重新获得了新生。1982年宪法强调了司法公开制度,并作出了规定,其第125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1979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明文规定了司法公开制度,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同时,还对不宜公开的一些案件也作了规制。1982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还有1983年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和1989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45条,也都对司法公开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这一规定不仅对原来的“审判公开原则”进行了扩大解释,而且以“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依据,按照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以“司法公开”的提法代替了原来的“审判公开”,将司法公开确立为六大内容,标志着中国的司法公开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时代。
二、网络时代的社会特征与现状
1、信息传播速度快、数量大。进入新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为特征的网络信息时代发展及其迅速。各类信息充斥着互联网,人类获取信息所需要的时间越来越短。接收各类信息的速度也在飞速上升,一个事件从发生到众人皆知往往可能只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十分钟。
2、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由于网络本身具有隐匿性,便捷性的特点,因此也导致了网络信息成分复杂,难辨真假。前段时间陕西神木便是因为有人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称政府要取消市民福利待遇结果几乎引发群体性事件。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网络固然给信息传播带来了福音,但是同时大量的虚假信息掺杂其间,也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3、人民对政府信任度低,对公开持怀疑态度。由于我国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很多方面尚不完善。再加上个别干部存在爱说假话、空话、套话的官僚作风,导致民众对政府公开信息不愿相信。正如网络上调侃的“事情真实性判断标准,一是政府否认,二是专家辟谣”。再加上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刻意引导,严重损害了政府威信。在网络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个别事件很容易被放大,继而影响整个政府形象。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一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始终无法顺利推进,如官员财产公开,政府资金使用,官员选拔任命等等,而这些偏偏又是民众最为关注的事物,在知情权长期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民众就往往容易去相信所谓的“小道消息”,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三、网络时代司法公开的重要性
1、树立司法威信的必由之路。司法公开可以有效的解决人们对于司法工作的疑惑,可以有效的建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状态下时,司法判决或裁定便更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社会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
2、培育法律信仰的必然途径。司法公开,敢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拉近司法与人民的距离。人们就会亲近法律,在遇到难题或纠纷时就会相信法律是有效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法律就容易被内化和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一种传统和精神,一旦绝大多数公民心中有了法律精神,并用法律精神来指引自己的行为,社会整体的法律信仰便油然而生,这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3、提高司法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方法。我国司法全面建设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司法工作体系,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也是参差不齐,司法公开把法院工作放置在阳光下,接受民众直接监督,自然会对司法人员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促使其认真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司法人员形象的改善和法律威信的提高。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方法。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是否在民众心中树立威望的标杆,是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推手 ,司法公开所带来的良好司法公信力,无疑将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尊崇诚信,从而有助于促进整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网络时代推动司法公开的方法
1、提高信息发布速度。现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信息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作为司法部门也需要及时跟进,加快自身信息的公开速度,确保发布的信息始终保持最新状态,才能够在信息时代始终保持在前沿,始终占据话语权,确保不被各类虚假信息趁虚而入,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部门形象。
2、大力推进媒体监督进程。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提供了一个出口”。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是制衡立法权滥用、行政权扩张的关键力量,也承担着犯罪矫正、社会救济等其他职能。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我们应大力推进媒体监督,让司法工作人员时时有一种如履薄冰之感,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与职业操守。
3、进一步完善立法。国务院公布的《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虽然已经指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前进方向,但是近几年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仍然略显缓慢,特别是在司法公开的相关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很多公开内容都尚未制度化或法制化。司法公开作为法律硬性规定仍需要一段时间。要想更好的推进立法工作,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立法只有广泛采纳民众的意见,才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有对相关科学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论证,才不会出现漏洞;只有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配套性和衔接性建设,才不会再执行上产生矛盾。只有在立法程序公正透明,立法调研和论证充分,立法者人力资源雄厚的情况下,法律的制定才能够具有符合现实要求的科学性,法律规范才能保持较长久的稳定性,才能充分地实现其应然功效。其次要科学地对待法律借鉴或移植的问题。这个问题必须置于对文化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来考。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有极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在试图借鉴他国的优越法律制度时, 应当对该制度与该国法律文化结构和其他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再将其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能否借鉴的结论。
4、推动司法内部运行机制理性整合。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围绕易发多发执法不严、不公、不廉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规范和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保证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继而切实推进司法透明化的建设力度,做到侦查公开、审查公开、裁决公开,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客观地说,不公开的司法程序使当事人和社会成员怀疑司法的公正性是不可避免的,秘密的司法程序往往与独断专横相伴,便于“人治”,只体现个人的恣意和专断。公开性是民主的主要内容,因为只有当司法活动是公开的,才能使司法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并能使司法活动为民众所了解和理解。同时因为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化解民众对司法暗箱操作的疑虑。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要保证能够明确地说明理由。 这是保证司法权运行公开、透明、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必要措施。要使当事人以信服的心态接受、认可并执行有关司法决定或判决结果,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昭示和强化,就必须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够从法律文书中认识司法决定或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就是说,司法者不仅要在裁判文书中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因此,要切实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增强决定或判决的说理性,要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法律文书不仅要记录司法过程,而且要公开决定或裁判的理由,使法律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5、推动司法职业化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权无论如何运用,都离不开司法运行的操作者——司法人员。公正的司法裁判或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判断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这就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的司法技能,人们才会对司法人员真正怀有敬佩之情,才会相信司法人员心中真正怀有正义、怀有人民、怀有法律,从而真正树立起司法机关公正的执法形象和崇高的司法权威。此外,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各类复杂案件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还需要法官具有娴熟的职业技能,即社会大众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是富有技巧、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实践理性知识的人。他应当能够从法律规范文本出发,通过能动的活动揭示法律条文。
就目前而言,我国司法公开在宪法和诉讼法中规定简要,主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已经逐渐完善,建立起了一套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规则,但是,还应当看到的是,这还只是一个基本的规则框架,还有很多规则并没有建立起来。结合中国国情,至少我们的立法还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一是合理解释“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以及“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将现行法律中“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具体化,避免由于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被滥用。二是对于“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如何进行界定和具体划线,确保法官不会滥用职权。三是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如何更好的做到司法公开,使虚假信息无容身之地,从而更好的提高法律威望与执行力。四是谨慎梳理好司法公开与媒体的关系,建立法律情报制度,对于何类案件可以允许媒体调查访问,何类案件应当秘密审理或是有限制公开有一个较好的把握,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以特殊便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配合媒体适时报道。此外,对媒体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予以过多限制与追究,在处理有关新闻侵权的案件时,对媒体责任的认定应宽松。避免媒体陷入无谓的官司之中,导致媒体不敢监督。作为新时期的司法机关,只有认真处理好以上关系,切实落实高院“六项公开”基本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2014-04-18 16:10:28
【谢开红:】
  有请耿曙华发言:《突破“瓶颈”促公开 实现司法“真善美”》
2014-04-18 16:10:56
【耿曙华:】
  著名学者吴经熊说:“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必须用自己的智慧和审判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求得理想的公平。”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不断问真、向善、求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讲到:“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做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强调,只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始终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力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只有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才能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司法公开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法院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一定成绩,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离既定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司法公开推进工作任重而道远,尤以基层法院为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法院案件级别管辖标的额不断提高,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约占四级法院一审案件的90%以上。基层法院是与当事人和公众接触最多、最直接的一级法院,是定纷止争、化解纠纷的主体,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前沿阵地,是司法公开机制建设的主战场,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力军。因此,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构建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果,直接体现司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公正与否,是我国司法形象的最直接反映。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院长,结合自己所在地区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阐述一下基层法院在构建司法公开体系中的做法,重点谈一下遇到的难题、困境和我院的创新做法。
一、我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的基本做法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推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三大平台建设要求及省高级法院印发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审判流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我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工作,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上,重点探索司法公开创新举措,创出了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公开机制。截至目前,已完成“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全程公开,严格执行“法律底线之上皆可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之下运行。我院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立案信息公开。一是开通网上立案、手机立案,建立交互式手机网站,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通过网络、手机及时了解法院工作情况和案件受理情况,查询开庭公告、拍卖公告等信息。二是通过设置法院宣传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布办案流程、收费标准、诉讼风险提示、司法救助、接待人员值班表等信息,方便群众查阅。
(二)强化庭审过程公开。一是简化旁听条件。为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避免引发公众“书面审理”、“闭门审案”的质疑,自2013年上半年起,我院已全面放开旁听条件,允许社会大众自由旁听。开通律师“绿色通道”,律师只需出示执业证件即可参加庭审;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只需安全检查,可进入法庭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此之外,我们还“主动出击”,邀请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参加庭审观摩等活动,探索司法吸纳民意的新途径;定期邀请党政机关干部和群众代表、人民调解员到法院实地参观办案流程,真正实现“法院大门常打开”的全程、彻底“阳光司法”。
二是有针对性开展庭审直播。2013年上半年,我院建设了两处数字化法庭,对社会影响大、涉及利益多、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案件,实行庭审过程全程直播,让社会大众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克服畏难情绪,破除庭审神秘,自觉通过“自我曝光”的方式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真正做到“阳光审判”。
  (三)强化法律文书公开。自2014年1月1日起,依法能公开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晾晒”,自觉接受法律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挑刺”、检验,坚决破除怕当事人上访缠诉、怕文书出现质量问题、怕上传裁判文书增加工作量等畏难情绪,自觉接受社会大众的“品头论足”、“吹毛求疵”,以此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最终达到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住人民群众检验的精品案。
  (四)强化信息查询公开。开通电话、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直通车,方便群众,让当事人不出家门即可了解案件的立案排期、庭审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鉴定拍卖等信息,真正做到“便民司法”。
  (五)强化电子卷宗公开。通过对原始纸质案卷的排序、扫描、上传、存储等,把所有纸质材料同步转化为电子卷宗,设立查询一体机,实现电子卷宗与查询一体机连接,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案件相关信息,同时监督法官依法办案,依“据”裁判。
(六)强化执行程序公开。“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最突出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不了解,不理解送达难、拍卖难、执行难,一味地认为仅是法官怠于执行,进而产生误解,造成负面影响。我院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让执行在阳光下运行,优化执行流程,全面推行执行信息公开。尤其是在执行送达、司法拍卖环节,通过网络平台使送达、拍卖信息公开最大化;同时定期公开个案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强化公开执行兑现,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采取集中兑现形式,如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破产清欠等案件中,主动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加大宣传力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提升了法院公信形象。
(七)强化院务信息公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主动对外发布法院党务、政务、法务信息,对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法官廉政纪律、审判改革、机构设立、重大法律修改等信息及时对外发布。以主动赢公信,提升人民满意度,提升法院及法官的社会形象。
二、在司法公开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瓶颈”
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大刀阔斧地进行,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一方面是来自法院内部的制约和难题,另一方面是公开的社会效果与民众的期待存在差距,司法公开体系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公众关注不足。司法公开将审判活动“公之于众”,让社会监督法院和法官的一举一动,检验法官的劳动成果,目的在于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最终提升整个社会的司法形象。这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的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广泛关注,否则就是法院和法官“自己的游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时至今日,司法公开工作推行已历经不短的时间,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成果。然而,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关注度较低,基本处于漠然状态,除案件当事人出于对裁判结果的关心会主动上网搜索同类裁判文书及新闻媒体对敏感案件的关注外,普通社会大众很少关注司法公开信息,即使关注也多抱持看热闹的心态。司法公开的民主化程度不足,导致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制度功能未能全面发挥,司法公开的目的不能很好地得以实现。
(二)司法公开的性质略有偏颇,形式大于内容。司法公开应侧重内容公开与流程公开,不能只注重形式公开与结果公开。从目前的普遍做法看,司法公开做得最多的就是单纯将裁判文书上网。而作为与个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对诉讼流程信息有更强烈的公开需求,他们更想知道的是案件何时进展到何地步?何以做出如此裁判结果?因此,有专家指出当前司法公开工作内容上存在“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现象。限于部分基层法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法律释明、裁判说理不透彻,导致法院“泛泛而告”,当事人却“不知所云”,再加上法官判后答疑工作不到位,即使“司法公开”,也达不到提升司法公信的目的。
(三)机制创新方面有待改进。提高司法亲民性是司法公开的迫切愿望,这需要法院主动宣传自己,让社会了解法院在干什么,这种“宣传”更多是一种“交流”,不应是法院“自言自语”。而目前的司法公开形式过分侧重于法院信息的单向传输、正面引导,信息交流的双向性、互动性、生动性不够,势必影响司法公开的实际效果。
  (四)物质保障、人力保障不足。司法公开给老百姓带来便利,但也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这一点,在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司法公开首先需要充足的财力保障,比如数字法庭的建设、网站的维护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其次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当前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再挤出时间精力推进司法公开势必增加工作量,基层法官不堪重负。“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这是一名长期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的真实感触。“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
(五)公开的形式单一、不够灵活。目前司法公开的方式主要是“上网”、“上墙”(宣传栏、电子屏等)、“上报”,我们可以形象的称之为“线上公开”,尤以裁判文书上网为重。这些司法公开的形式过分侧重于法院信息的单向性传输、正面引导,司法公开的“互动性、灵活性”不足,较难引起受众的共鸣。应尝试加强与公众的“线下”互动交流,如加强与院校学者之间的合作交流,开展法官进社区、厂区、校园等服务基层活动,通过一系列的“上门”服务打造亲和、便民司法形象。以前各级法院虽也开展过上述活动,但未形成制度化、长效化,更多流于形式。
(六)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除以下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确立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公开标准。然而,该规定太过笼统模糊,造成文书公开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给法院信访工作造成了新难题。尽管实践中法官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按照规定将部分案件做了匿名处理,仍出现很多涉法信访,有的当事人发现自己的裁判文书上网后找到法院,控诉称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认为“打官司是个人的事”,法院凭什么不经他们同意公之于众,让他们在亲友熟人中“丧失颜面”。尽管我们的法官费尽唇舌、释法明理、耐心劝说,仍有许多当事人不理解,甚至缠访、闹访。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实现司法公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成为摆在法院和法官面前的新难题。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互联网时代,推进司法公开要把握好边界,公开裁判文书要尊重离婚等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注意趋利避害。
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导致司法公开现状与司法公开制度目标之间存在一定距离,这种距离有人形象地称之为“折扣”,表现为当事人、公众及对社会媒体对司法公开程度的不满。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不满情绪,让司法公开“不打折扣”,是下一步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着眼点。
    三、我院的创新做法——七项举措促公开
深化司法改革,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实现司法公开既定目标,是近年来我院工作的重点。我院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方案》规定,及山东省高院印发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审判流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工作,已实现立案、庭审、执行 、听证、文书、审务公开。为让司法公开“不打折扣”,我院结合地方实际,努力探索司法公开新路径、新方法,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七项”司法公开新举措。
(一)深化“阳光审判”,以诚纳谏公信人。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阳光工程”,“线上”“线下”齐公开。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执行流程网上查询、法官微博微信等“线上”公开的同时,通过开展“走进法院、了解法官”、邀请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参加庭审观摩等活动,探索司法吸纳民意新途径。
1、每半年一次邀请律师代表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座谈会”,法官律师面对面深入交流,换位思考,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2、定期邀请群众代表、党政机关干部、人民陪审员、和事员到法院实地检查参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3、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态联络机制。创办《禹城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专刊》,每月发行一期,主动宣传自己,随时让公众了解法院和法官在干什么、干了什么。
(二)亮化“阳光执行”,维护司法树权威。
为切实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坚持“以强制促和谐,以和谐促稳定”的执行理念。一是大力开展“黎明行动”专项活动,成立分管院长为组长、执行局长、各执行庭长为副组长的“执行会战领导小组”,30余名执行法官分成4个小组,于每周二、四凌晨5点发起执行会战,成功执结了一批“骨头案”,有效震慑了“执行老赖”,提高了裁判文书执结率,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二是推出“阳光执行”新举措,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执行、在新闻媒体公示催告执行等一系列新举措,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消除公众误解。此做法受到上级法院表彰推广,最高人民法院简报信息以经验交流的形式给予了采用转发。
(三)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促腾飞。
1、能动司法,深入企业排忧解难。班子成员带队,定期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与企业负责人座谈对接,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企业运营突出问题,从规范用工合同、保护商业秘密、规范商业风险等多方面进行提示和警醒,先后为企业编制印发了《禹城市人民法院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司法建议书》、《金融不良债权的成因、对策》等20余条司法建议,受到企业高度赞扬,有效提升了法院司法服务形象。
2、联动司法,多措并举共促发展。发挥法院自身审判功能,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拓宽服务层面,联合工商、质检等执法人员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先后多次召开“服务禹城中小型企业法律对接会议”,就如何搞好法律服务进行对接。
(四)净化金融环境,重拳出击保稳定。
针对近年来金融环境恶化、“欠债外逃”现象严重的现实,与银行、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大金融案件审执力度。成立专门金融案件审判合议庭,对金融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每天一报告,一周一调度,将目标责任具体落实到案件承办人,为银行部门挽回损失的同时,有效净化了我市金融环境,受到市委市政府大力表彰。及时归纳总结,出台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化金融环境,促进诚信禹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对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强化和事网络,创新管理惠民生。
加强与劳动、妇联、信访等部门协作,创建“七位一体”诉调对接机制。为切实解决农村地区地域偏远、群众诉求解决难的状况,我院率先推行“和事员进村”活动,选拔群众威信高、熟悉法律知识的农村社区干部和退休教师担任“和事员”,以基层法庭为中心,在乡镇驻地设立和事站,在社区设立和事工作点,形成“庭、站、点三级调解机制”,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批调解经验丰富的和事员增补为人民陪审员,在全省率先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成为基层法院司法改革的亮点,先进经验被《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等多方报道。
(六)量化服务措施,司法为民谋新篇。
坚持“每一项审判都是社会管理一部分”的司法理念,每季度开展“青年法官进社区”、“法官进厂区”、“法官进课堂”等系列服务基层活动,强化法院与基层的互联互动,努力打造亲民、便民的服务型法院。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托少年审判工作建立起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2013年禹城法院成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示范区”示范点之一。
(七)细化审判延伸,释法答疑解民忧。
相比于“线上”查询,当事人更愿意与法官面对面交流。针对“线上公开流于形式”这一难题,我院重视法官接访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官接访日”活动,规定每一名法官每月至少抽出一天专门用于接访,做好释法禅理、判后答疑工作。针对“电话找法官难”等当事人获取个案信息不畅等问题,我院专门设立多个“法官接待室”,公开每名法官接访时间,规定法官对接访问题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3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通过法官接访、释法禅理,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诉讼双方的纠葛,更重要的是架起晦涩的法律与民众生活之间的桥梁,使人们更加了解法律、相信法律,从而尊重法律。实践证明,我院的“法官接访日”活动开展以来,涉法信访大幅下降。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最主要的原因不是法官和法律本身有问题,而是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指出,“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这便是司法职业化与评价社会化之间必然产生的隔阂,司法公开或许不能解决司法公信力的所有问题,但却是消除隔阂的一剂良方。因此,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不仅要实现制度公开,更要开门纳谏,放下姿态,让群众参与进来,真正实现人民司法人民化。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工作任重道远,要客观认清现实与目标之间的差距,本着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努力改进工作,努力缩小这一差距,给人民送上一个货真价实的“司法公开”。
2014-04-18 16:12:08
【谢开红:】
  有请牟卫良发言:《浅谈司法公开》
2014-04-18 16:14:33
【牟卫良:】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权利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多次指出,“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司法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可以说没有司法公开就没有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十八大报告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在以上各种权利中,知情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将失去意义,正如一个人失去感知能力也意味着失去行为能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司法公开。
(一)司法公开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主题下,对治国理政方略进行了长期艰辛的探索。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实行法治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国之道和理政之策;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切实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各项正当利益,才能建立起社会发展所必要的基本秩序,才能顺利地推进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也才能保证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不再重演。邓小平同志用极为朴素的语言,深刻地揭示了在我国实行法治的重要道理:“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这一思想为“依法治国”的明确指出,特别是为“法制”进一步深化为“法治”,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文化大革命”中为捍卫真理的革命烈士,女共产党员张志新同志即没有经过法院公开审理,就由“人治”而遭强行割喉,秘密处决的惨痛一案。要想真正依法治国,就必须实行司法公开。
(二)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据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全局出发,把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把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利益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把执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就是要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过程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步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民作出的政治承诺。执法为民不仅承载着践行党的宗旨,维护党的形象的重大责任,同时又体现着我们党倡导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要目的和追求,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司法公开。
(三)司法公开,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公平正义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着眼于积极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公平正义的维护与实现。通过法治对公平正义的倡导和维护,为社会成员提供共同的价值准则,从而凝聚全体社会成员去追求和谐发展的目标;通过法治对公平正义的倡导和维护,为恰当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提供理性依据,从而减少并逐步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因素;通过法治对公平正义的倡导和维护,为全社会提供协调一致的意识力量,从而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走和谐发展的道路。
二、司法公开面临的问题
中国司法公开透明度离保障人民知情权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对构建有效的司法公开监督制度也无法提供一个扎实的基础。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司法公开信息不全面、不具体。庭审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重点推进的司法公开环节,实际情况是一些环节公开程度不够,一些环节公开平台缺失,庭审公开的“三同步”运转不畅,执行公开的平台尚未建立,裁判文书平台虽然建立但登载的裁判文书数量少或内容不具体。
(二)司法公开的信息滞后。社会公众不能及时了解案情,大量信息即使在以后很长时间也无从查找。
(三)司法公开信息随意性较大。没有规律可循,想起来就公开,想不起来就不公开,高兴了就公开,不高兴就不公开,反映出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四)主动司法公开的意识薄弱。司法公开观念尚未全面扎根。一些法官只埋头办案,司法公开观念淡漠,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对一些全面推进的司法公开举措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是给办案添麻烦,找事做。没必要,不愿配合现象较为普遍。导致有些地方在网站上公开的实质性的信息不多。
三、加强司法公开体系建设的对策
要做到司法真正公开,必须从思想认识上和行政支持上两个方面入手,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阻碍司法公开的各种障碍。
从思想认识上,要认识到司法公开不是有碍于而是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古往今来众多的实例均证明了这点。只有在思想上达成统一认识才有可能真正重视这项工作,发自内心想方设法的去做好这项工作。
从行政支持上,要做到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有关司法公开规定的指示精神,加强各地司法公开机构建设;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等,尤其是网络向群众报告司法公开信息;建立司法公开信息网站,以最便捷的方式完整、系统、详细、及时地公开司法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各地政府应将司法公开作为各地政府问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加强行政执行的力度。要做到上述两点保证司法公开:
(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主题教育,打好司法公开的思想基础
司法公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证。而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充分实现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公平正义集中概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以及社会的各种企盼;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对党和国家的信赖,树立积极、良性的社会信念的必要前提。随着我国社会的日益发展,特别是随着社会转型中社会成员利益结构的重要调整与变化,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和期待也愈趋强烈,与此同时,对有失公平、有损平等、有碍公正、有违正义的行为和想象也更为敏感和不满。在此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把公平正义的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法治实践中,以具体的法治实践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愿望与要求。因此,一方面,要把广大人民群众有关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与改革的成果,公正地实施社会管理和推进社会建设的合理诉求,及时、恰当地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表达;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平等地享有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公平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让社会主义法治所寓含的公平正义实实在在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为大力宣传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公开宣传上,应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即“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打造司法公开的舆论氛围。
“走出去”就是在法院外,社会上大力宣传。
1.在电视上开辟司法公开专题节目专栏,并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电视短剧宣传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2.在电台开播司法公开专题节目。
3.在报纸上开辟司法公开新闻角。
做到电台上有声,电视上有影,报纸上有字,真正做到司法公开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发动社会力量,由妇联等组织农民喜欢的“秧歌队”,县、乡、村三级都有司法公开宣传秧歌队,向群众宣讲司法公开的意义、目标和要求,打好广大人民群众司法公开的思想基础。
5.开办司法公开法律知识大讲堂。
法院院长亲自主抓司法公开法律知识大讲堂工作,法院法官轮流深入到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驻军部队等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司法公开法律六进活动,宣讲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为社区各界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6.对个体工商户和务工人员进行司法公开法律培训,给予他们更为完善的法律知识保护。
“请进来”就是由法院专门人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请群众代表到法院参观,了解有关司法公开的工作情况,并由专门人员向他们讲解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使群众学习和了解日常生活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掌握参与法律活动的基本技能和方式,正确对待自己的各项权利,恰当和规范的表达自己的社会诉求,妥善和合理的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自党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尤其不应该过度扩张个人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通过这种引导和教育,使群众逐步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生活方式,在法治社会中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从容自如、有尊严的生活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通过上述具体做法,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建设的重大意义。建设司法公开体系,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建设。使他们懂得,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运行机制
要把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富有领导工作经验的干部、选派到各级法制机关之中,充任司法公开工作的领导,并由此构建一支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高素质、有活力的法治工作者队伍,把党的一系列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入司法公开工作之中,并根据司法公开的规律和特点,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1.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具体做法是法院院长负总责,各分管院长分别负责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
2.创新管理
(1)强化制度管理意识,规范司法公开行为。制定司法公开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分管,司法公开管理办公室和业务庭负责的“管理到人,责任到位”司法公开管理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司法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开质量无差错,管理有制度。
(2)强化院长司法公开机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实行院庭长主管司法公开制度,院长亲自参与司法公开的具体工作,与副院长一道分别解决司法公开疑难问题,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提高司法公开的质量和效率。
3.加强司法公开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以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学习扎根边疆18年的公安消防大队长董德良、感动“三农”的建国村优秀共产党员李学良、最美教师张丽莉为切入点,以法院文化建设为载体,全力开展司法公开队伍建设,以提高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
(2)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依法履职
全面落实司法公开“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对工作纪律落实情况采取突击检查和暗访的方式,通过“听、看、查、问、录、帮”等方法,对各部门和全院干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严肃处理,始终保持一种高压态势。
4.创新司法公开便民利民措施,解决诉讼难题,促司法为民、公平正义
(1)组建司法公开联络员队伍,实现远程立案。在全县行政村三大员中挑选有文化、威信高的人员组成司法公开联络员队伍进行集中培训,颁发聘任证书,让他们负责对有纠纷的群众先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通过人民法庭建立的“远程立案巡回审判便民QQ群”,进行立案录入,同时配发人民法院诉讼指南,告知其诉讼程序,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从而达到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立案。
(2)定制司法公开巡回审判车,保障诉讼便捷公开。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加高、加宽、加长的集送达、开庭审判、制发法律文书、远程监控、法律宣传于一体的巡回审判车,外置扩音器、警报器、摄像头、条式LED电子显示屏、42英寸数字电视显示屏;内置法台、法椅、审判标牌、悬挂国徽;配备电脑、打印机、远程电子签章系统。实现巡回审判现场直播、群众监督、分管院长监控、审判全程留痕的“降成本高效率、一审清”目标,让偏远地区当事人人不出村即可参加诉讼。
(3)加强立案窗口建设,全面推行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咨询解答、诉前调解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努力实现“入口清、审判精、执行清”的良好效果。
(4)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法院的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至迟于开庭、听证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邀请人大、政协、检察院等参加法院的公开庭审活动。并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以数据形式集中储存、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法院可以提供查阅场所。司法公开得以在阳光下广泛开展起来。
(三)要进一步强化内外监督
要把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人大的监督、上级法律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等各种监督结合于一体,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与机制,宏观上把握好司法公开的方向,微观上督促法院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司法公开法律规定,及时矫正工作中的偏差,保证司法公开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要严格执行司法公开责任追究机制
坚持司法公开一票否决权,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通过全院司法公开管理小组年初、年中、年终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办案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司法公开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公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我们要着力推进司法权力运行公开化、制度化,完善司法公开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级政府在思想认识上达成统一并做到认识和行动的一致,司法公开之路就会成为一条通往政通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2014-04-18 16:15:23
【谢开红:】
  有请唐卫发言:《司法公开的基层实践与突破》
2014-04-18 16:21:44
【王佳舟:】
  由于唐卫院长另有公务,所以委托我代为发言。
司法公开是我国的一项宪法性原则,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不断为司法公开提供新的语境。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把推进司法公开相关工作提上战略高度。当前,80%的司法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密切联系群众,提升司法公信最前沿。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推进的如何,效果怎样,将对整个司法公开全局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对基层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问题进行探究解决,将促进司法公开的进一步优化完善;基层法院对司法公开的突破创新,也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走向纵深。
一、司法公开在基层法院的功能探讨
司法公开是体现司法民主,彰显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之一。早在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就曾劝诫刑事法官:“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放眼全球,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有关于司法公开的制度设定与具体措施,如意大利、法国、日本、荷兰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绝大部分州允许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电视录播。 虽然我国司法公开起步较晚,但无论是价值取向,还是作用要求,都有着丰富的内涵与外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跳出司法公开仅限审判公开的既有思维,体现出全面公开和实质公开的目标追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提出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这一论述清晰指明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基本功能,即深化司法改革、满足群众期待、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结合基层人民法院的特定地位,司法公开的功能作用还可作进一步细化。
(一)直接效应
司法公开的直接效应侧重关注其功能表象,是显性而且可以独立产生。换言之,直接效应的实然情况是反映公开程度和效果的直接信号。
1.权利保障
长期以来,权力神秘化有着自身的市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这些古典论述,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不教于民有利国家权力行使的政治主张。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文化交流匮乏时期,这些主张或许对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作用,但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公众权利意识高度觉醒的现代社会,固守权力神秘化已经不合时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明确“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司法公开实现权力保障,成为国际共识。其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和对诉讼参与人诉权的维护。在基层法院,尽管处理的案件相对上级法院标的额较小,社会影响范围不大,但面对的社会群体却最为广泛,最为复杂多样。近年来引发公众热议的司法案件,不少也发端于基层法院。如在彭宇案中,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事实认定曾引起广泛争议并引发全社会的道德反思。此外,基层法院处理了大量来自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的诉求,如劳动争议案件,“三养”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等等,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大多自身缺乏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无力聘请律师,法律知识来源基本依赖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取得。因此,一旦法院关闭诉讼信息的输送之门,或传递渠道不畅,上述人群的诉累无疑将大为增加,合法诉求难以有效保障。
2.法治宣传
推进法治建设,离不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整体提升。这就要求司法公开的受众不仅限诉讼参与人,还应拓展延伸至全社会。司法公开的法治宣传功能,具有单纯普法教育所缺乏的实践性。司法公开的内容主要来自司法活动,形式上往往附着于具体司法案件,开展过程与案件处理进度也大致同步,因而受众能够获得强烈的亲历感,对法律知识的印象更为深刻,主动吸收的意愿更为积极,由此培育起的守法、用法、护法意识也相对牢固。基层法院的运作与各地政治、经济等情况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深受各地社会状况与文化的影响, 加之基层法院在总体数量和覆盖面上,较上级法院更具宣传优势。基层法官与普通民众打交道的机会多,了解民生民意的渠道较为直接,利用司法公开传播法律知识的方式也相对丰富。因此,司法公开在基层法院所体现出的宣传功能,对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3.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是法律稳定性和公平性的内在要求。统一的裁判尺度才能给社会以明确法律指引,司法公开理应成为实现这一作用的主要途径。如裁判文书上网能够建立案例指导(或判例)制度,形成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理解和适用的有效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树立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通过将司法案件的判决理由和诉讼过程全面对外公布,形成示范,并在公众认知中加以固定,如此,不仅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加以参考,判决之后公众认可度也有一定保证。对于即将加入诉讼的当事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预估审判结果,这将有利于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
(二)倒逼效应
与直接效应相对应,倒逼效应的产生在时间和效果上往往有赖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就结果论而言,倒逼效应与司法公开之间的效果逻辑不是一个必然关系,在时间上也不一定处在同一刻度。但是,前者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某种程度上,催生倒逼效应及早显现,恰恰是司法公开的目标所向。
1.促进司法廉洁
让司法在阳光下进行,是司法公开最为引人注目的功能之一。除司法外,我国各个领域也都在要求公开,如行政公开、医疗公开、教育信息公开等。公众之所以对信息公开寄予厚望,最主要原因还在于对权力行使机构的不信任感,普遍存有“眼见为实”的心理;在司法机关内部同样也非常重视这一功能,由于较之其他刚性事后监督,司法公开产生的监督作用持续而温和,既可避免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也可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甚至将贪腐欲望扼杀于萌芽。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是大多数民众对于司法的第一印象,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受到公众关注。由于基层法院所处理案件的涉案标的通常不是特别巨大,个别贪腐行为不易自然显露,容易使人麻痹大意,因此“蚁贪”现象 存有一定的滋生空间,只有牢牢把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信念,才能保持基层法官清正廉洁。
2.促进司法能力提升
“任何权力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可以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由于人性的复杂性,权力也有封闭运行的冲动,并容易被滥用”, 司法权也不例外,将司法主动置于于公众视野下,可以让法官更加审慎地从事司法事务。近年来,法院受案数大幅增加,新型案件也在不断增多,而在基层法院,特别是偏远地区,吸引力小,人才短缺、断层和流失现象严重,不少基层法官疲于应付,无暇充电学习,知识更新缓慢,办案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这些都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也让法官在处理纠纷时面临考验。司法公开的倒逼效应,可以直接促使法官更加注重提升在庭审、调解和裁判文书说理等方面的业务技能,更为主动地恪守职业道德,增强自身素质,以适应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
3.促进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如何践行这一核心价值追求,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司法公开的过程,也是与公众深度交互的过程。司法公开不是一个单向的传输,而是双向的交流。通过公开,公众才能准确了解司法运行状态,才能进行客观评价,进而提出意见建议。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是一个“独立王国”,公平正义需要社会评判,司法产品应当经由受众检验。在司法活动中,判决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理,效果是否最优,都应接受来自全社会的审视。同时,司法公开能够有效汇集民智,吸纳民意,最大限度激发公众参与热情,进而产生推进司法公平的强大动力。基层法院数量多,分布广,是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主力军,因此更加需要通过司法公开改进问题与不足,最大限度赢取公众理解与信任。
二、司法公开在基层法院的实践状况
(一)传统径路
在长期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形成了一些通行的司法公开方式,并不断完善更新,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司法公开进程。
1.借助传统媒体
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发展历史悠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职业规范和运作规律,也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力量。通过传统媒体传递司法信息,是当前法院开展司法公开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最为常用的方式。例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侯法院)近五年来,通过上述传统媒体发布各类司法信息共计1000余条,占所有信息公开数量20%以上。
2.法院开放
通过不定期开放法院,让公众走进“后台”,可以有效祛除司法神秘化。以“法院开放日”为关键词,通过百度引擎搜索到的新闻条目数多达2百万余条,充分说明通过这一方式进行司法公开,在法院中的运用较为普遍。武侯法院在2013年通过开展“法院开放日”、“法官律师恳谈会”等形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观了解法院办公场所10余次,受到普遍欢迎。
3.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案件,是司法民主的直接体现,当前全国各地正在推进人民陪审员“培增计划”,该项措施对于司法公开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武侯法院在2013年将人民陪审员数量提高20%,并且增加了专家陪审员的比例,并强化了陪审员作用,在不断提升陪审员地位的同时,还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调解、执行等工作,收效明显。
4.代表委员监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司法监督,是民意的集中反映,当前主要通过法院年度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进行。近年来,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见证审判、执行工作成为基层法院开展司法公开的主要形式,接受监督的形式也愈加丰富。例如,武侯法院建立代表委员联络机制,常态化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积极征求意见建议,这些措施有力促进了法院工作改进完善。
5.邀请公众旁听庭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对庭审公开作了专门规定,当前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且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通常采用主动邀请旁听庭审的方式,有效扩大了庭审公开的范围。例如武侯法院在2013年共邀请2300余人次旁听庭审,并随案发放评查表,收到了大量宝贵建议。
6.其他方式
除上述措施外,开通院长信访平台,深入社区、广场开庭审理案件,简化律师阅卷程序等等,都对司法公开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新兴方式
随着科技进步,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司法公开的方式正在朝着科技化道路前进。同时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也促使法院公开的形式更为灵活多样。
1.裁判文书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建立网上裁判文书网站,这是一项推进司法公开的标志性措施,社会公众反响热烈。一些基层法院也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例如在成都地区,大部分基层法院已实现了裁判文书网络公开,仅武侯法院在2013年度就通过互联网公开各类裁判文书3400余件,执行信息3700余件。
2.门户网站
法院官方网站是公众了解司法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近年来,许多法院对门户网站进行了更新升级,使之在功能上更加侧重信息公开的实效性。例如成都地区开设“成都法院网”、“成都法院审判公开网”、“成都法院执行网”三大网站,区分重点分别搭建了公开平台;海口法院于2012年开通法律网,增加了财务公开信息。
3.微信微博
微信微博是新型媒体的代表,具有传递及时,发布简便,扩散快速的优势。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开启了司法微博时代,目前全国各地法院正在陆续开通官方微博,如截止到2014年1月19日,四川共有72个法院开通官方微博,⑪其中大部分为基层人民法院。
4.庭审直播。
通过媒体实时向公众现场传递庭审信息,因其具有即时性、全面性、真实性的特点,社会效果较好。2013年济南中医对于薄熙来案件的微博庭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庭审微博直播、网络直播的尝试探索已在多地进行,据统计,目前全国33个省份中,有超过一半的地区已先后开展了微博直播庭审活动。⑫广州中院曾多次进行网络直播,且已把“网络直播常态化”提上日程。⑬但是,关于基层法院庭审直播的报道,除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外,还较为少见。
三、主要障碍
司法公开虽然在稳步推进,但仍然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亟待改进的不足。其中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制约,因此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检视,以便进一步完善。
(一)观念层面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但当前对于司法公开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第一,重宣传轻公开。⑭在一些法院官方网站上,正面宣传新闻占据主要版面,展示会议、活动、受表彰的内容较多,实质性公开内容较少。第二,对司法公开作用的顾忌。司法公开对法院公正的正面效应需要长期积累,一些法官认为,“过度”监督容易演化成对司法个案的影响,这种担忧在基层法院更甚,由于其与媒体的交互过程中往往不占优势,特别对于有影响力的媒体,法院工作一旦遭到曲解或误报,负面效应难以轻易消除。第三,缺乏自信。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法官的容错率就会大幅降低,一个标点符号错误就可能被发现;庭审礼仪稍不到位,就易遭人诟病,不少法官害怕丢失颜面,担心失误,⑮因而心存抵触。
(二)硬件层面
司法公开要达到较好的效果,人力物力支撑十分重要,如果硬件上不能更进,往往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况。如要实现执行信息全公开,就要将每一项执行措施,每一笔执行款项及时上网公布,这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武侯法院2013年受理执行案件3700件,在200/k网速条件下,平均录入一件执行案件需要30分钟,全部录完一共需要1500小时,按8小时工作时间为计,需要187天。这就需要安排专人负责,同时要确保网络、电脑等设施配备齐全。又如要实现庭审视频直播,对科技法庭、摄影摄像设备、影像传输设施的要求都非常高。受地域经济影响,各基层法院条件差异明显,一些法院受客观条件制约,想到而做不到事情时有存在,进而导致司法公开推进不平衡。此外,一些网站搜索功能欠缺,目录凌乱;司法裁判数据库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数据库的特征和功能,故而不具有实质性的查询和获取意义,有些文书库甚至不可能被查询等问题,也是技术不到位所致。⑯
(三)社会层面
当前社会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强烈,期待较高,给法院带来一定压力。一方面司法有着自身的运行规律,另一方面,对事物的看法,公众的角度也各有不同。更有甚者,某些投机者以“群众监督”为名,行谋取私利之实。如媒体对个案进行倾向性报道,极有可能影响法官判断,误导公众认知,造成司法不公。在媒体话语权不断强化的背景下,法院与媒体的交流往往谨小慎微。此外,公众的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以及价值取向和道德取向都千差万别,而司法判决的首要关切应是案结事了,即让当事人胜败皆服,过分迁就挑剔者的吹毛求疵,会增加法官的工作强度。⑰考虑基层法院的现实情况,忙中疏忽的现象在目前还不能百分之百的消除,一些问题经公众或媒体传播后易将影响扩大,导致法院在舆情控制上分散了审判主业的精力和时间。
(四)制度层面
司法公开原则是一项宪法性原则,《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明确了:“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有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详细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虽然我国司法公开体系业已建立,但还需细化,如对于司法公开和隐私权保护的争议一直存在,有的主张当事人信息一旦进入诉讼即成为公共资源,⑱同样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开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⑲ 而相当一部分涉婚姻关系、继承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案件在基层,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公众大都有“耻于讼”的心理,若一概不顾及当事人感受径直公开,或恐引发新的矛盾。除此之外,从裁判文书上网的实践情况来看,各地做法也各有差异,标准形式不一,这些问题还有待在制度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与突破
基层法院要推动司法公开迈上新台阶,实现瓶颈突破,就需要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在观念上切实转变,在目标设定上科学具体,在措施上务求实效,在方式上开拓创新。
(一)观念:消除误区
摒弃选择性公开误区,激发基层法官主动公开的积极性和敢于公开的勇气至关重要。第一,“打铁还需自身硬”,强化内部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官素质养成,要尽量为法官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学习条件,增强法官的司法自信,从思想上根本解决对司法公开的排斥心理。第二,加强审判管理,做好庭审和裁判文书的评查监督,规范庭审细节,加强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由内自外,最大限度增强基层法院进行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的底气。第三,与公众建立良好互动关系,以正在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回应,建立健全法官与公众的双向沟通机制,拉近彼此距离,促进交流常态化,让开诚布公传递司法信息成为法官的习惯和自觉。第四,合理制定奖惩制度,注重轻重缓急,对裁判文书在标点符号、文本格式等形式性错误,宜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免挫伤法官司法公开的积极性。对于没有枉法裁判、程序错误、故意偏袒的案件,即便引发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负面评价,基层法院也应具备足够的鉴别能力和防干扰能力,在加强判后释疑,消除公众疑虑的同时,坚持法律原则和司法规律,捍卫司法权威,防止别有用心者利用舆论影响司法,并用制度保护法官免受不正当舆论的伤害,消除司法公开的后顾之忧。当然,对于公众反映强烈,且经调查确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二)目标:统筹兼顾
司法公信力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公正的打造也是一个持久过程。以公开促公正、促公信的美好愿景,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取得实效。当前基层法院应当立足自身,尊重实际,统筹设定方案计划,将上级法院的要求进行本土化落实,着眼本辖区内公众的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实施各项公开措施。对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总结,将短期目标与和总体目标相结合,在夯实成果的基础上再往前迈步。同时,考核指标尽量注重科学原则,尊重地域差异,在指标体系中纳入公众评判内容,客观评价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的公开效果。
(三)措施:以点带面
贪多求全容易走上形式化、表面化的偏路,不仅不利于司法公开的目的实现,甚至会浪费司法资源,伤害群众感情,最后适得其反。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并不代表遍撒胡椒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盲目跟风。现阶段下,在深刻认识自身的基础上,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点面协调,才不会顾此失彼,打乱节奏。首先着力解决诉讼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注重立案程序、审限管理、诉讼费用管理等信息的公开公示,方便公众诉讼。第二,提高裁判公信力,加快实现裁判文书全面网上公开,逐步实现法院内部程序决定事项的公开透明,如邀请陪审员列席审委会,避免先定后审造成庭审公开流于形式,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第三,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对查封、扣押、委托评估等各个环节增强 透明度;对重大执行措施的实施引入听证程序,防止暗箱操作,不断提升法律尊严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
(四)关键:创新突破
基层法院人力、物力资源相对有限,应当充分借助可利用条件,发挥创造性,探索司法公开新举措。其一,重点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增加诉讼信息公开的版面和内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单独开辟司法公开信息网站;此外还应注重网站使用的便捷性和实用性,增强网站的信息检索功能,方便公众查找;加强网站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第一时间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回应,及时发出权威声音,有效控制负面消息扩散。其二,用好新型媒体。专设微博微信管理员,集中收集和反馈群众意见;提高微博公开的亲民性,适当借助网络语言传递司法信息,更易于公众接受和理解。其三,探索尝试庭审直播。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用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通过网络或者微博直播庭审,不断积累经验,逐渐增加直播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其四,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法庭的电子信息化功能,大胆尝试对庭审的全程录影录像,在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将音频视频放置官方网站供公众点播。其五,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制度创新,自下而上提供有益经验和建议,积极向上级法院汇报实践成果,提出可行性建议;自上而下细化符合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相关制度,统一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具体形式,进一步明确不公开案件的条件要求,解决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对审委会引入陪审员等改革措施作出制度指引,真正实现司法公开在基层法院的全面化和实质化。
2014-04-18 16:23:05
【谢开红:】
  有请杨咏梅发言:《强能力 促公信 有效推理裁决文书公开》
2014-04-18 16:27:35
【杨咏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司法公开的要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也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创新司法公开形式,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司法公开已成为公信立院的重要支撑,成为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中,裁判文书所具有的质证、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项重要诉讼信息的载体功能,使裁判文书公开成为司法公开的核心。 即是说,司法公开重在裁判文书公开,让裁判文书“看得见”,才能让司法“看得见”。有效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事关司法公开的贯彻落实,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笔者将借助此文,通过对裁判文书公开效果的现状与根源进行剖析,提出增强裁判文书公开效果之路径建议。
一、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效果不佳的具体表现
(一)社会整体对司法公开的评价较低
公开,即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大众;把秘密公布出来;完全不隐蔽。司法公开,即是将司法活动的过程为公众所了解。公众通过对公开内容的知晓,才能做出判断,才能产生认同和信赖,树立司法公信。为全方位了解公众对笔者所在法院系统的整体评价,C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广泛的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司法公开得分最低,48.97%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法院的办案程序;66.57%的受访者表示未见过法院的判决书;72.36%的受访者表示从未旁听过案件审理;72.85%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院长“四公开”平台。由此可见,相当大部分的群众对法院的司法活动处于“无知”状态,正是因为这种状态,直接导致社会整体对司法公开的评价较低,致使司法公信力难以在民众心中得以树立。
(二)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进展缓慢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该平台建成后,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12月13日起开始利用该平台公布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施行后,全国各个法院也陆续加入到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行列中来,就笔者调查的情况来看, 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呈现以下特点:1、公开时间不统一。全国3000多个法院,北京、天津、新疆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底开始公开裁判文书,而其他省高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时间则大多集中在1月中下旬,中级以下人民法院公布时间则依次递推。2、覆盖面较窄。以笔者所在的S省为例,该省共有22个中级法院,截至目前,只有9个中级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裁判文书;该省省会城市所在的C市中级法院下设20个基层法院,仅11个基层法院依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裁判文书。3、公开类型不均。S省C市11个公开裁判文书的基层法院,共公开民事类裁判文书833份、刑事类裁判文书271份、行政类裁判文书82份、知识产权类裁判文书10份、执行类裁判文书60份、赔偿类裁判文书0份。各公开裁判文书的法院都以民、刑事类裁判文书为重,而忽略其他类型需要公开的裁判文书。
(三)法院自建的司法公开平台资源浪费严重
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提出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这为各地法院拉开了司法文书公开的大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出台之后,裁判文书上网成为一种趋势,成为司法公开的一种方式,备受关注,部分地区的法院也开始在各自的门户网站设置裁判文书一栏,用以公开部分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据笔者调查,截止目前,S省C市的20个基层法院当中,11个法院开辟了各自的门户网站且都设有裁判文书一栏,但各法院网站访问量却极低,裁判文书一栏点击率也不如人意。当然,这种浪费是双方面的,正是由于网站惨淡的浏览量,导致网站的疏于维护,不少法院的网站更新速度缓慢,甚至出现不更新、瘫痪的情况,裁判文书的公开实际上也由有变无。由此而来,法院自筹资金建立的公开平台得不到重视和重用,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四)媒体联想猜测案件情况势头不减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结果,包括了判决理由,能够反映案件审判的过程,是案件再现的载体。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不仅有利于让群众更深层次地了解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增强法院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法制教育宣传,为法学研究者获取司法实践资料搭建理论与实践的桥梁。 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裁判文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开的裁判文书不仅未能实现其初衷,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新的问题——媒体利用裁判文书反推案件审判情况,给司法活动带来新的联想和质疑。此外,在网络舆情“发酵”作用的推动下,当某些公开的裁判文书存有纰漏或瑕疵时,如格式、日期、别字等,这些纰漏或瑕疵便会被网民无限放大,给法院和法官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强奸案使用了“临时起意”措辞,被一网民以“临时性强奸”为题发帖,引起轩然大波。 于此,裁判文书公开是一柄双刃剑,它既体现着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又起着检验案件审判和文书质量的作用,对法官的要求更高更严。
二、裁判文书公开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的封闭司法是导致裁判文书公开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
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之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信条被打破,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和规范性,走向公开化。这一公开化可谓司法公开的最早渊源,开启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为今后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封建制时期的传统公开化已成为过去式,与当今时代所提倡的司法公开大相径庭,曾包含着一定程度公开化的中国古代司法已然是一种封闭司法,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年,飞速发展的经济在极大提高民众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将某些先进的法治理念带入中国,但由于中国是一个历经几千年封建时代的国家,某些旧观念仍旧根深蒂固,封闭司法观念依然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认知。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摒除原有的旧思想,接受新的司法公开理念,尚需时日。
(二)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导致裁判文书公开不被信任的直接原因
周强强调,要全方位发挥司法公开的倒逼效应,用公开促公正,公正促公信。然而,公开、公正、公信三者的关系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拥有普遍的司法公信力,可以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得以伸张,可以为司法公开地顺利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但由于长时间以来的乡土人情法治理念、司法作风不严谨、裁判水平不高、法院审判独立权的缺乏所导致的司法公信力偏低,致使司法公开难以得到民众的信任。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民众难免会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仅仅是一种作秀行为,是事先已安排好的,不具有普遍性,无法体现其真正的社会意义和效果。裁判文书公开就会因此失去民众的关注和支持,民众对司法公开的合理怀疑也会由此产生,这也是社会对包括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公开评价较低的直接原因。
(三)法官个人认识的不足与能力的欠缺是裁判文书公开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法官个人认识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司法活动的独立保守性与党委、政府要求的司法能动性之间难以平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归根到底是法官的审判独立,审判独立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基础性作用。 法官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定会严格恪守法律的规定行事,不会主动提供便利供社会参与司法,更不会愿意主动与媒体交流接触。而当前党委、政府却不断提倡能动司法、积极司法,这就导致法官面临司法独立保守性与积极能动性的矛盾,制约着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活动。法官个人能力的欠缺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据笔者所在法院2013年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报告显示,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案件审理经过表述要素不全。裁判文书的首部中未全面、准确反映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及管辖权异议、回避、主体变更、中止、延长审限等经过。2、逻辑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确。该现象主要出现于裁判文书中用以阐明事实的部分,某些表述不准确,易产生歧义。3、说理部分不严谨。争议焦点有所取舍,不客观全面;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不进行阐述或者阐述的不够充分;辩方意见往往以“无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一言以蔽之。 大多法官也可能出于此方面的考虑而怯于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尚存如此多问题的裁判文书,不但不能令人信服,反而会导致民众从中挑刺,更加怀疑司法公正。
(四)法院司法资源的相对匮乏和司法平台的非合理化利用致使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现实难度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伐的推进,国家加大了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法院的司法条件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司法公开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需要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支撑,而信息化、数字化、科技化涉及广泛的人力、物力、财力,裁判文书公开不仅要求一流的平台,也要求精细的人员管理。然而,囿于地方财政的压力,这些利于包括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公开措施难以开展。与此同时,法院原有的公开平台,因为缺乏管理而使其作用锐减,加之其缺乏科学合理地设置,致使利用率极低。笔者想要查询C市某基层法院的一案件裁判文书,必须经历以下步骤:先输入该基层法院的门户网站网址,点击进入该法院主页,再在主页窗口上挨个点击查找含有“裁判文书”一项的栏目,待找到该栏目下的“裁判文书”一项后,才能点击浏览。尚不谈在该页面上能否准确搜索到笔者想查询案件的裁判书,仅仅是进入裁判文书页面就如此费神费力,可见裁判文书公开之路有多艰难。
(五)为适应一段时期的特殊维稳需要,某些裁判文书不方便予以公开或被要求不予公开
近年来,和谐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旋律,维稳工作也由此应运而生,政法系统作为治理社会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每年全国及地方两会召开时,法院系统会顺势召开宣传工作会,旨在创造和谐良好的舆论氛围。 法院在这段特殊时期,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避免矛盾激化,往往选择不处理或低调处理敏感案件。不处理或者低调处理敏感案件的方式便是不公开,无案件审理之公开,就更无谓裁判文书之公开。而常态化的维稳工作带来的是司法不公开的常态化,久而久之,司法公开的氛围将逐渐被淡化,一切努力又将止步不前。
三、增强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效果之进路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全民参与度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奠定整个社会的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司法活动才能得以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广大民众才会积极参与并监督司法活动,推动司法活动的高效开展。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专门力量,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法治理念的宣传活动,让司法在民众的支持下取得优质成果。诚然,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可,方能实施到位,因此,在增强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让全民参与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之路才能由荆棘丛生变成康庄大道。具体而言,可通过法院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司法活动的影响力,宣传法治理念教育,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的全民参与,让民众通过参与裁判文书公开,从中发现裁判文书公开的漏洞,进而监督、促使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活动更加完善和规范。
(二)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司法权认同和信赖的表现,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司法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土壤。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必须保证公正高效的审执工作。具体而言,一是要充分发挥释法答疑工作的作用,通过案件释明、庭前沟通、判后答疑程序正确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 二是要将诚信原则贯穿于司法调解的过程中去,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秉承诚实信用的理念达成调解意见,开展以诚信为基础的调解工作。三是强化依法执行,树立司法权威,通过细化执行权、执行分段制约,强化案款对付工作,结合执行联动机制,促进依法执行,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要规范管理方式,形成强有力的抗干扰能力。一是完善随机分案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确需调整的,填写申请表,写明理由,报分管院长批准。二是正确处理跟上级法院的关系,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杜绝出现个案请示、汇报、提前沟通现象的发生。三是正确对待社会舆论的评价,确保依法办案、独立行使审判权。社会舆论并非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也并不等同于民意,在社会舆论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平和的心态,以依法审判回应舆论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后要推进司法亲民,树立法院良好形象。要秉持司法为民的坚定信念,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有效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以及“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对待当事人亲和有礼,认真帮助其析难释法答疑。树立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之树才可茁壮成长,裁判文书公开之枝才可叶茂花繁。
(三)切实增强法官能力,让裁判文书公开成为法院的自信之举
周强指出,公开是自信和光明正大的表现。将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既有利于强化广大法官的责任心,也可以产生倒逼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解决因法官个人认识不足与能力欠缺导致的裁判文书公开效果不佳的最佳路径和根本路径是增强法官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具体而言,一是要强化法官职业化培训工作,提高法官的写作能力。通过开展讲座、培训、交流会等专题活动,聘请资深语文教师、报社编辑对写作能力欠缺的法官进行补课,逐步提升法官“明晰事理、透彻法理、信达文理”的能力, 特别是要加强法官辨析说理的能力,促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信服感。二是要做好裁判文书评查工作,督促整改,强化效果。加强裁判文书的审核职责,案件承办法官对自己法律文书的校核后,先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再送交分管院长审签;合议庭案件由合议庭其他法官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报送部门领导人、分管院长审核,再送审委会审批签发,实行一条龙式审核制度;审核后签发的裁判文书再统一归口审管办进行监督管理,对仍有错误的裁判文书予以退回责令改正,同时对负责该裁判文书审核的人员进行全院通报,追究责任。通过内外双修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将裁判文书打造成法官的名片,让法官自信地将裁判文书当作艺术作品向全社会予以展示。
(四)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倾力打造本院一流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现有的最佳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即中国裁判文书网,但由于其包含全国各地3000多个法院的裁判文书,查询并不方便,因此,打造本院一流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实有必要。已建立门户网站的法院,可进一步优化方案设计网站,让裁判文书公开一栏更方便群众查询,如可参照法院内网系统查询案件的方式来公开裁判文书,通过案号、当事人、承办法官等多种方式查询。尚未建立门户网站的法院要加快速度,确保网站设计科学合理,将裁判文书公开一栏置于醒目位置,便民实用。在完善门户网站的同时,可开辟官方微博、微信,充分利用这两种媒介所具有的与社会公众交流及时、回复快捷的特点,将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打造属于本院特有的公开平台,让裁判文书接受大众的监督。在物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人员配置,一是培养或聘请专人管理公开平台,对平台进行及时的维护和修护;二是配备专人对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解释说明,对民众提出的有关公开裁判文书的问题进行及时解答,以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的效果。
(五)平衡维稳期间的司法公开工作,适当公开特殊时期的裁判文书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维稳工作必不可少。然而,司法公开作为法院现今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常态化工作,同样不可中断。维稳期间的司法公开工作可用以下两个方式解决:1、审判流程暂不公开,裁判文书一律公开。司法公开包含多个环节,如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等。维稳期间因特殊原因,法院可对某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进行低调处理,但低调处理应仅限于某一个特别环节,即审判流程的公开,因为审判流程势必牵涉群众参与,群众在审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情绪激动的状况,对庭审活动造成困扰,不利于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保障司法公开活动的完整性,可待特殊时期过后以庭审录像的方式将审判流程予以公开。而对于裁判文书,因其公开往往不直接面对法官,民众可直接从公开平台获取,故对其可不低调处理,按正常程序予以公开。2、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特殊时期尚未处理的案件予以说明。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对于民众关注的某些案件,我们不说反而会导致他们无止尽的猜想和议论。因此,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民众关注的案件予以适当说明,让民众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案件进展、初步处理方案等,也可起到公开之效果。
2014-04-18 16:28:07
【谢开红:】
  下面有请内蒙古高院正厅级审判员李宪法、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对以上发言进行点评。
2014-04-18 16:47:15
【李宪法:】
  感觉这次论坛无论是听发言还是看论文,文章都写很有水平,感觉实物性、理论性和指导性都很强。主题都很强、很明确、很集中。作者围绕主题展开非常好。作者水平都很高,尤其是几级法院的院长,文字驾驭能力强,针对性强,语言把握得很霸气。由于时间关系,简略谈点感受,最大的特点就是理论联系实际非常好,感觉都是言之有理,品之有味。确实是无论是实践问题、实务问题、还是理论问题,都是很真实。都是自己做过和想过的事情,真知灼见。具体来说,分几个层次。第一个,都是从实际出发,从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做法、经验、面临的问题或者具体案件案例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出发点都是从实践中来的,不是经验做法就是问题案件。第二个层面是,都能在第一个层面的实践上升高理论的高度来进行研究,思考。理论性、学术性比较强。而且都具体到定位、体系、结构、方式问题,也比较具有系统性、科学性。第三个层面是研究完理论后,大多数文章都能返回来指导实践。在新的研究成果上提出新的创新机制和改进措施,提出体系性设计方案。有几个方面的预设。第四个层面就是突出辩证思维,任何事情都有正反面。我们好多文章难能可贵地讲了理论问题的同时,都考虑到正面、负面的问题。有独立审判问题,当事人保护关系,媒体关系,内部和外面的关系。在增强正能量的同时也要把负能量降到最低。综合各位作者的发言,共同的最大特点就是理论联系实际,成果非常丰富,水平非常高超。希望高层的理论研究人员注意整合规则。现在考虑到司法公开都涉及到当事人诉权,诉讼操作程序的变化,有时候要新家,有时旧的程序要加强,我们强调依法改革,要把新的内容吸收多司法改革中去,全面推广好的经验,就是长期借鉴、推广、学习。
2014-04-18 17:00:16
【杨照东:】
  作为律师,能够参加今天的会议,本身就是司法公开的延伸,打破律师和法官之间的防火墙,共同构建一个新的体系。我在这里聆听、思考和感受,谈不上点评,就谈谈自己的感想。作为法律人,我深深经历了、感受了、目睹了,中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应该说这个现状让我们感觉到焦虑与担忧。司法不公开带来的后果。我是刑事案件律师,刑事案件做得比较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审讯录像的不公开,直接导致了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一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得到排除,从而出现了冤假错案。近年出现的冤假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大大小小的关系。诉讼程序、审判程序的不公开。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官的审理是否公正产生了怀疑。最后裁判文书的不公开,直接导致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司法不公开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正是这么多问题的存在,才使人们开始探讨构建司法公开的必要性。同时我们认识到公开才能促进公正,公正才敢于公开。公开与公正之间相辅相成。以前公开只是在口号层面,但今年已经开始了尝试。作为的东道主的鄞州法院,走在了阳光司法的前列,通过对阳光司法信息平台的演示,这个演示真的很鼓舞人心。这个演示包含对内、对外的平台,背后也承载着法官们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先进性。彭院长,谈到互动参与型司法的价值与风险,谈他们法院勇敢的做法,创造了司法听证会的模式,听到之后也很感兴趣。但是他们邀请的只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我也提个建议如果能同时邀请到专业律师或者法学专家,这样的司法听证会,效果可能会更好。也正是这些建议实实在在推进了司法公开的顺利进行。使我们真真感觉到中国的司法公开向我们走来。作为一名律师,我深受教育也感到宽慰。希望我们中国司法公开这颗大树不仅开花也要结果,结更多的果。
2014-04-18 17:08:41
【谢开红:】
  本阶段的论坛活动到此结束。感谢各位代表的发言,感谢点评人员的精彩点评。
2014-04-18 17:09:15
【田成友:】
  下面进行论坛第三阶段。很高兴能主持这一阶段的论坛活动。下面,首先有请孙海龙发言:《如何让公开成为司法自觉2. 邹钢:新媒体时代司法公信的反思与重塑》
2014-04-18 17:10:31
【张琼:】
  由于孙海龙院长另有公务,不能如期出席今天的会议,受孙院长的委托,我作如下发言:
众所周知,“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司法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有效保障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完善并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不可或缺、相互关联的法治建设工程。然而,时至今日,虽然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但显然还没有完全做到在阳光下运行,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仍然怀有一定的神秘感,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和担忧。因此,有必要审视司法公开制度落实的基本样态,深入探讨影响司法公开的深层次问题,从而谋求破解之道。
一、措施与成效:司法公开制度运行现状考察
我国古代司法以不公开为特征,强调“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建立于清末法制改革以后,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制度继续使用,改革开放后又有了长足的进步。 1982年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其他如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也都对司法公开作了相应的规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大发展,社会公众对包括司法公开制度在内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为了回应这种新的司法需求,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法院开展了一场意义深远的改革运动,尤其是审判方式(包括庭审方式)改革为贯彻司法公开制度提供了有力条件。在此过程中,全国各级法院努力拓宽司法公开的范围,积极探索提高司法透明度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为我国司法透明机制的建构提供了科学化、制度化的基础。
(一)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的主要措施
从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措施:
1.完善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透明度。法院将所有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审理和宣判、执行以及申诉等等,均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让整个审判流程处于动态的透明状态,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审判庭“立审不分”、“审监不分”、“审执不分”的状态,逐步建立了审判权制约机制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如重庆法院推出的“三权四段”执行分权改革,将执行权细分分为“启动、调查、处置、结案”四段,要求“各个阶段的权力分开,每段有人负责”,从而实现对执行权的有效监督制约。
2.建立司法公开详细规则。出台《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公开的范围,详细规定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等六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各地各级法院也将司法公开作为推动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纷纷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
3.及时向社会公布司法信息。如向社会发布司法案例,通过对已经审理案件的公开展示,推进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迄今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六批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都产生了重大积极作用;逐级设立了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以及开通官方微博、开展庭审直播、举办法院开放日等,尽可能地向社会发布各种司法信息资源。
4.打造司法公开示范法院。通过司法公开司法法院建设,推广司法公开的有效经验。目前已经确定了两批共2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5.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重点打造司法公开多元化载体,如加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
6.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对裁判文书的公开提出了的明确要求,着重强调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认证,切实增强判决的说理性。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司法公开的理念和制度在司法审判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得以体现。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司法公开的价值得到法官群体的基本认同。 从根本上看,“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机关的公共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该向社会公开” ,这是司法公开的内在根源。司法公开的制度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律意识、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就社会公众而言,司法公开使其能够直接看到裁判是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裁判的作出是顺理成章的,从而是裁判本身具有相当大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无疑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的配套措施渐趋成熟。司法公开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于配套措施是否有效。在对社会公众公开方面,法院已然建立了多元化的信息沟通渠道,这主要得益于近年来法院系统大力推动的信息化建设。在对当事人公开方面,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已经成为法官基本的常识和行为准则,裁判文书的质量也有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法律文书中法律适用的公开程度。
3.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效果开始显现。首先,司法公开促进了司法公信力提升。虽然现有研究成果对司法公信现状的判断结论几乎都认为当下司法公信力低下。然而,从历史的、辩证的眼光重新审视我国司法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公信力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在日益提升,总体上看是一个从弱到强的过程。推进司法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贡献大小虽然无法用具体指标来衡量,但是,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得布鲁赫所言:“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其次,司法公开促进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完善。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将法官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带动了合议、辩护、回避、陪审、证据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第三,司法公开提高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公开是检验法官职业素养的重要平台。审判各项环节的公开,切实提高了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裁判说理等职业能力。
二、司法公开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仍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一)价值定位异化
司法公开是一种程序公正,通过程序公正可以保证结果公正或提高结果的可接受性程度,其目标与价值是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实践中,司法公开价值异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性公开的情形”。 法院公开的案件往往是法院愿意公开能够公开的,并且公开的内容往往都是经过精心准备之后单方面向公众展示;法院不愿意公开审判的,即使案件符合公开审判的条件,审判仍然不能公开。二是为了宣传而公开。这种现象在中基层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司法公开往往是上级法院考核的结果,为宣传而公开,审判公开并没有实现常态化、有序化。需要对案件宣传时大肆公开,不遗余力。不需要或不希望宣传时,法院既不公告也不发布相关信息。这样的公开有公开之“形”而无公开之“魂”,在推进的过程中与司法公开的本性渐行渐远,最终脱失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二)法官参与客体化
司法公开的落实有主导者和参与者之分。当前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大多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推进的,因此,法院的领导层无疑是主导者,法官群体(包括后勤综合部门工作人员)是参与者。这也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两种误区:一是法官群体司法公开观念淡漠,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将司法公开仅作为法院领导、宣传部门、政工部门、纪检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的事,与审判业务部门无关;二是部分法官认为司法公开不过是形式上,是务虚,在审判任务繁重的现状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搞司法公开,甚至会对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冲击,有的甚至对一些公开措施采取消极抵制。
(三)社会公众参与虚化
主要表现在司法公开中的民主化程度严重不足。在严格意义上,司法公开的民主化包括司法活动应当向普通社会公众公开,以及媒体可以自律、自由地对司法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司法公开的民主化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和社会公众获取裁判信息量。这两项目前都是法院司法公开推进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由于受社会、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法院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率都很低。愿意到法院旁听的,基本上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者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此外,社会公众获取裁判信息的渠道也十分有限。实践中,虽然各级法院十分注重主动性宣传,利用一些媒体大力推介人民法院的审判信息、先进集体、模范人物以及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但不难发现,这些媒体大多是司法系统内部的官方主流媒体,如《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这些媒体的受众多是系统内的公职人员,普遍民众接触不多或是缺乏足够的阅读兴趣。因此,可以说社会公众并没有太多机会从媒体接触到司法裁判信息。
(四)媒体负面报道失范
在当下信息化时代,社会公众的司法认知更多是源于社会舆论,源于媒体的批露。可以说,媒体既反映了公众的关切又引导着公众的关切,既聚集了民意又引导甚至主导着民意。毫无疑问,新闻媒体肩负着现代民主社会表达自由、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任,但是,司法独立、理性地作出裁判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表征。如何建立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目前尚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实践中,新闻媒体与法院在法制宣传方面形成了较好的合作关系,但在媒体监督方面却呈现出谨慎甚至警惕的状态。虽然媒体为宣传法院工作提供了不少的“正能量”,但是,社会舆论热点更多涉及司法的负面信息。据统计,以2008-2012年度十大影响性力诉讼为范本 ,在这50件个案中,质疑公权力滥用或揭露维权之难的负面舆论占绝大多数,有41件,占82%,正面或中性意义的占18%。在这50件个案中,与司法审判直接关联的有21件,其中,予以正面肯定的有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曲靖市环保局告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索赔案等7件,占33.33% ,质疑司法审判程序或实体的有14件,占66.67%。在一些法律争议案件中,社会舆论往往呈一边倒的质疑态势。以2009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之一的杭州飙车案为例,该案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一定的学术争议 ,可以说法院当时的裁判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在社会舆论层面则是骂声一片。
三、建议:培育司法公开的原生动力
罗素称,在某种意义上说,必须承认,我们永远都不能证明在我们自身之外和我们经验之外的那些事务的存在。 上述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司法者底气不足、缺乏司法自信,缺乏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的原生动力,在于传统观念的制约和程序性配套措施以及刚性保障措施的缺乏。可以说,没有法官的主动参与,不能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任何推动司法公开的努力都不会有显著的效果。因此,强化法官的主体责任,增强法官的司法自信,从而使公开成为其司法过程中的自觉行为,需要理念上的倡导和实践中制度与科技的型构。
(一)科学界定法院及法官角色和责任
一方面,要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来理解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司法只有公开才有公信。司法公开有利于当事人的参与和理解,实现司法民主化;有利于群众监督和赢得群众信赖,实现司法社会化;也有利于司法独立” ,以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应尽的义务,完善、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维护程序的正义,即所谓的“阳光办案”。司法程序是一个双向的互动程序,不是法院或者当事人的单方活动,按照易经的“体用互变”原理来说,法院跟当事人都是彼此的“体”与“用”,依程序公开办事就是双方的“互”,经过双方的互动之后就会产生一个“变”的结果即司法公开的程序之果,这结果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和基本标准,也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监督的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司法公开的核心应该是通过民众参与,监督法官,给法官以适当的压力”。 应当看到,法院是办案为主的地方,不是媒体,不能把媒体的功能强加到法院身上,否则法院将不堪重负。司法宣传只是法院的辅助功能,法院要集中精力把案件办好。配合媒体宣传,向社会公开审判,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法院开放日等形式来解决,没有必要骚扰每一个办案法官。对于非典型及非重大、疑难、影响力强的案件,在当事人没有强烈要求的情况下,公开审判媒体不一定要到现场,可以通过互联网庭审直播等形式,既满足媒体知情及监督权,又使公开审判不至于成为法官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障碍。
(二)树立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自信
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是司法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要求。 当前信访几乎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最大压力之一,严重困扰着法院工作,影响司法公信与权威,“法官群体在办案压力显著加大的情形下司法自信明显不足” 。司法公开需要法官以主体责任者的姿态参与,需要法院和法官自信,而自信又需要有底气。彰显司法自信的方式,不仅应在制度建设和创新上迈出新步伐,而且还应从意识形态方面入手,在法治观念上积极传递新信号,明确宣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定决心,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树立司法自信必须对症下药:主线在于公正裁判;当务之急在于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 ;落脚点在于立足司法审判的基本职能,培育严格依法、信守公平的优秀法官群体。具体而言,须立足司法审判的基本职能,对内以法官为中心,对外以当事人为中心,有针对性地增强司法审判各个环节的司法特性。落实到司法体制改革微观操作层面,主要应把握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全面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关键在司法主体(主要是法官)的职业素养。一方面应当继续坚持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并重,切实提高法官对法官职业的角色认同感。进一步强化法官的法治观念,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些基本关系,从而对司法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形成发自内心的认同。作为职业法官,当然应知道哪些司法信息可以或者应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方式应该如何把握的。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通过建立健全法官职务身份保障机制、依法履职责任豁免机制、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切实推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通过落实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单独职务序列、晋职晋级制度,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切实改善法官的物质生活条件,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第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要以界定法院内各主体权力与职责为核心,逐步建立起“权力关系清楚、主体职责明确、监督制约有力、资源配置优化、审判运行透明、内部流程顺畅、指标导向合理、科技全面支撑”的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要逐步完善司法法院的职能定位,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合议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判评价方式,改进法官考评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审判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审判质量控制体系、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改革错案评价体系和问责机制,确保个案公正。此外,处理好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关系是树立司法自信的政治保障。
(三)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建构
首先是要健全司法公开制度配套实施办法,使之涵盖司法公开的各个方面,将司法公开事项精细化,分为不同节点,纳入审判管理流程,使各项工作与司法公开工作有机结合。例如,将司法公开与主动执行模式有机结合,在执行工作中,处处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主动推进执行进程,主动告知执行信息,详细规定了告知信息的节点、时限和方式。总之,要让司法公开深刻影响法院管理、案件审理、法官思维、纪律作风、队伍建设,让司法公开融入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次是要建立司法公开保障机制。没有机制保障,司法公开就难以落到实处。对内,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举报投诉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物质保障机制等机制,多措并举,保证司法公开长效久用;对外,要拓展社会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落实民众对司法公开的监督权。
(四)加强司法科技应用
 加强科技的司法应用,对内能够提升审判力,对外能够提升公信力。“信息网络技术应用深刻影响并改变着审判时空和裁判习惯,极大地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司法审判的数字化,使审判过程更加透明,信息交流更加对称。当前人民法院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是建设并使用好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案件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公正的审判是最大的司法为民。加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让审判流程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无疑是挤压司法权寻租空间、消除当事人疑虑,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裁判文书是直接承载审判活动,体现裁判结果的“司法产品”。全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使裁判文书在网上接受公众的检阅,是倒逼法官提高职业素养的有效方式。案件执行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建设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案件执行透明化、规范化、便捷化,有利于维护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同时还能够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和规制作用。
司法公开既是一种工作理念,也是一种工作方式,应当成为法院所有工作的一种常态体现。如何让司法公开从基本的价值认同升华为法官甚至是法院人的行动自觉,贯穿到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每一个法官都参与其中、乐于行为或必须行为,使公开成为法官展示工作与自信的平台。只有当公开的理念、公开的制度以及保障机制之间形成高度默契,司法公开才能实现主动多于被动,事中多于事后,形式多于实质。
2014-04-18 17:11:43
【田成友:】
  下面请邹钢发言:《新媒体时代司法公信的反思与重塑》
2014-04-18 17:12:44
【邹钢:】
  中国社会已进入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以互联网媒体、手机媒体(如微博手机客户端)为代表的新媒体,在舆论监督和反映社情民意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产生巨大影响。虽然目前各级法院不断重视司法宣传,主动采取诸如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开通法院工作微博、微信平台等各项措施,但效果不容乐观,司法公信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司法信任危机
司法公信力,通俗地说,就是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司法终端“产品”——裁判的信任程度。当前我国“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 ,公众存在着一个过错放大理论,习惯于揪住司法机关小的过错不放,而忽视其他优点。
(一)司法宣传的“悖论”
1.司法宣传“量”的绝对增加和“质”的相对质疑。某中院司法宣传相关数据显示,该院自2009年开始不断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宣传量从2009年的400份一跃到2013年的2070份份,增长率为417.5%。在对相关数据分析后,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法院的司法宣传量在绝对增加,广大民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却并未因此而提高,相反民众认可度还有降低的危险。全国人大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表决数据显示年度报告通过率持续走低,反对票和弃权票占四分之一,这在一定程序上能反映出民众对司法公信的质疑。
现实中,有的法院认为案件审判执行的合法合情合理,但社会舆论并不买账;有的法院干警工作任劳任怨,但却难以获得民众信任;有的法院工作报告写的详尽细致,但却不被人大代表认可 。这些问题为加强司法宣传提升司法公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2.法院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评价的背道而行。最高院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案件公正性指数 连续四个年度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从2008年的85.09%到2012年将近90%的公正性指数体现出法院对案件质量较高的自我评价。然而,司法公信最核心的评价主体应该是司法制度的“用户”,即当事人及其律师。从产品用户体验角度上看,上诉率逐年攀升说明用户满意度与法院自我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背道而行。同时近年来涉诉信访率 居高不下也反映出当事人以“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对裁判不服。
(二)媒体审判的“怪圈”
“媒体审判”,或称“舆论审判”,是一种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现象。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媒体审判“怪圈”一方面表现为当媒体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某一案件时被套上媒体审判的大盖帽,成为有心人士的挡箭牌,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司法人员出于对新闻媒体的畏惧而把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划上等号。舆论监督作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 不可能具有审判功能。将舆论监督称作媒体审判,不仅会在思想上造成混乱,也不利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和谐统一。
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比较复杂。现实情况是媒体不时对案件进行炒作,干扰司法权运行,司法机关不信任媒体或刻意回避媒体,广大民众为媒体审判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拍手称快,众多学者则将媒体审判视为社会“毒瘤”而口诛笔伐。不可否认,在我国司法体制进程史上,某些案件确实存在舆论监督不正当干扰司法审判的怀疑,如2002年刘涌案、2008年许霆案、2010年药家鑫案,2011年李昌奎案、2013年唐慧案、李某某案。对于这些案件,媒体给予了极大关注,相关报道不断跟进,从而引导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大讨论,造成巨大舆论压力。这一巨大舆论压力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不言而喻。
二、危机背后的深层原因
(一)司法透明度不够导致信任“裂痕”
从法院自身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式微是因为司法透明度不够,导致民众对司法信任出现巨大的裂痕。公众纷纷瞪大双眼想要窥探存在于司法过程深处的秘密,一旦挖掘到某些爆炸性或不公正的信息点,舆论往往表现出非理性思维,进而产生舆论审判怪圈。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远没有实现常态化、有序化,司法公开的价值被异化,流于形式。有的地方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社会关注度高的或涉及公务人员贪腐的热点、重点案件在公开的时候像开抽屉一样开一半留一半,让公开做秀;有的地方虽然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但大多数形同虚设,司法公开只是按“领导旨意”或“内部加工”后象征性地公示一下,并不能满足公众的殷切期待,即使公开了一些内容,也大多是单位的日常琐事,不痛不痒;有的地方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只是在上级司法机关要求落实司法公开时,才重点抓一下,风头过后便销声匿迹,往往给公众造成公开只是个“面子工程”工程。
(二)非理性民意“绑架”司法
就法官而言,即使对当事人这一小范围民意仍必须认真对待。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会提起上诉、申诉;如很不满意,则可能会诉诸信访。另外,小范围的民意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而成为“大范围”民意,从而对司法活动产生巨大影响。
然而不可否认,“群体是刺激因素的奴隶”,群体不仅冲动多变,而且易受暗示、易轻信,故群体的情绪是夸张和单纯的。 公众意见极易呈现情绪化、碎片化状态,主要是因为转型时期急功近利等非理性因素,造成公众多元化的心理压力,社会心态因此浮躁,公众对社会的不适应感、不公平感、困惑感、矛盾感、浮躁焦虑感普遍存在,极端化情绪需要得以宣泄。 2010年药家鑫案以及后续药父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就是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网络舆论异化的最好证明。众多本来出于良知关注此案的普通网民,由于药家鑫网络舆论在“人为操纵”下真假反复,对于被害人及药家鑫家属的态度出现了非理性的“两边倒”,从极度同情转向极度厌恶,再从极度厌恶转向极度同情,非理性舆论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反倒给司法机关施加了超负荷压力,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公正审理的进程。
(三)行政权力“裹胁”司法
从体制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式微是审判权不能独立运行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结果。在某些情形下,公众必然诉诸舆论监督,尤其是弱势群体更渴求获取舆论的支持,实现某种程度的力量均衡。当前,行政权力“裹胁”司法活动主要发生在“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这一大背景之下。当案件因公众意见和媒体评论介入而达到群情沸腾程度时,法院背后的力量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而介入司法活动中。这一公众意见发挥作用的路径为“通过媒体刺激公众→通过公众影响政府→通过政府左右司法→通过司法改变裁判”。 这种路径是中国特殊的转型期条件下政治背景和社会体制使然。原因在于媒体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引爆全社会的情感和争论后,则将“灭火”的工作交给司法机关,受多方力量掣肘或稳定压倒一切考虑,相关领导不得不介入其中并给出倾向性意见以尽快平息社会矛盾。在前述情形下,审判机关往往因政府和社会的双重干预而自抽耳光,前后裁判不一,司法威信不断被消磨、瓦解。
三、从“信”到“服”的转变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服的“无缝对接”。虽然说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从来都不是法院和法官们独自就能完成,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但法官是司法产品的生产者,从“信”到“服”需要由司法者去改变。同时,因最了解司法活动所出问题的是司法者自身,故追求从“信”到“服”的转变应该反求诸己,从司法者自己身上寻求问题的根源和解决之道。
(一)夯实“信”的基础
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上来看,无论是从授权委托的角度还是委托代理的层面,司法者这个社会角色诞生的基础就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原始“信任”,如果没有这种原始的信任,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就无异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伪命题。
当前社会,一面是权利意识已经成为人们的惯性思维,一面是法治观念尚未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二者之间的差距,极易造成社会生活失序。正如法学家边沁所说“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权利意识的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的保驾护航。首先,司法机关和政府必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司法机关须严格依法办案,有时候也可以利用舆论为盾牌排除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扰;政府则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活动规律,又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说:“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我们政府都是最有说服力的教员...如果政府本身成为犯法者,那么它就孕育了对法律的蔑视...。” 其次,应通过法治教育树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将法律内化成为普通民众的精神品质。不求宏大,每一次公正的裁判过程就是一堂对大众的良好的法治教育的课程。司法公信力是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个案中点滴积累起来的,公信力积累到一定程度,法院权威才能树立起来。只有仅仅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执法办案,司法公信的基础才能不断夯实。
(二)展示“变”的过程
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总体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如何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总体设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正在编制之中,必将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具体安排。我们要深入学习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要求、新部署,认清重大意义,领会精神实质,把上级精神和当前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既不折不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又科学谋划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法院改革工作,不断展现人民法院革故鼎新、求新求变的姿态。
2.勇于纠正冤假错案。正所谓流水不腐,司法公信的积累就是要源源不断的往司法公信这个“大木桶”注入公正的“活水”,挤走不公正“死水”。对于司法公信构建来说,首先要承认“死水”的存在,保持应有的对待司法活动的正确态度。其次在发生不公判决后,法院应及时有效地参与到错误纠正、负面后果消除的程序中,让民众感受到司法机关面对错误判决时的勇于承担,以及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努力和诚意。今年,一系列冤案、错案集中得到纠正。3月26日,浙江高院宣判张氏叔侄无罪;4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中院宣判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清纪委爆炸案被判死缓的吴昌龙被宣判无罪。冤案、错案的纠正掀起了公检法对导致冤错案频频出现的自身原因审视与检讨潮。错案纠正提速,也彰显了法院的公正光环,是司法公信快速建立和恢复的有力举措。
3.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法和实践。随着法律的普及和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众对司法的关注热情有增无减,对法官司法过程的知情诉求日益强烈,对司法判决结果的预期性也逐渐明确,这对司法的公开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新媒体时代下,司法机关将直面复杂多变的社会,过去那种严防死守式的思维和人为制造信息公开门槛的做法(如限制旁听、拒绝采访、禁止录音摄像)已严重不合时宜。在新媒体的浩淼的信息流中,没有对公权力的忌惮,没有对司法权威的照顾,没有对法官个人的垂怜,一切被获知的信息,都将彻底地无差别地公之于众 。因此,各级法院在公正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须坚决祛除“选择性司法公开”观念,本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推进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为核心内容的阳光司法工程。通过司法公开展示自信,以此赢得他信,进而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
(三)提升“服”的效果
公众在纠纷之初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最终又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这令司法公信的建构陷入一种尴尬境地。一项涉及范围较广的调查 充分说明了当前司法裁判的“服”的效果不太理想。在纠纷解决机构上,73.1%的受访者对法院的规范程序满意,然在纠纷解决结果上,仅有5.2%的受访者表示对诉讼结果满意 。因此,要提升司法公信,不得不竭尽全力提升“服”的效果。
1.完善人民陪审制,广泛吸纳民意。吸纳社会群众参与司法,让陪审员成为司法与民意沟通的纽带。人民陪审员不但能够帮助法官认定事实、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监督程序公正,而且还可以通过他们对司法判决结果进行解释,减少舆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另外,法官在断案过程中应尽量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对于民意,不必全部予以排斥,合理成分应当考虑,不合理成分则应理性对待,不人为拔高 。
2.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形成良好沟通生态。2013年5月28日首次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要求法院要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打开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所谓善待媒体就是要主动向媒体伸出“橄榄枝”,去除常怀的戒备之心和“防火防盗防记者”的错误工作理念。所谓善用媒体,就是要发挥好主流政法媒体的“喉舌”功能,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传递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3. 加强诉讼心理引导与沟通,强化司法认同。公信力归根到底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是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司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公信力的提升同样有赖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这一社会现象的心理感受。目前全国法院的正面引导已经得到强化,但主要还集中在宣传新法、解释,公布法院动向、宣传法官模范等方面。这种舆论引导很少有人响应,也无法引起共鸣,因为公众在媒体上看到的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司法机关负面言论的官方解答方面则给人留下“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印象。公众对负面言论有着强烈的好奇心,不仅将其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还通过贴吧、论坛、社区等自由言论区向外扩散。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曾给谣言制定了一个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司法机关与其被动挨批,不如主动出击,建立负面言论官方解答平台,将正面和负面信息同时向社会传播,免得公众挖空心思猜疑,也减少信息传递的误差。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裁判的权威性与社会公众认知度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通过自身公正高效形成的司法权威加强对社会公众诉讼认知心理的引导作用,让社会公众理解司法、相信司法、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另一方面要适应诉讼契约化的呼声,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能够真正成为诉讼活动的主体,促使其以正确的诉讼意识和心理,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同时要通过一系列制度性建设,如院长电子邮箱办理答复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引导员制度、院长接待日制度、预约接访下访制度等,建设“阳光法院”、“透明法院”,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引导和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强化其司法认同感。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司法公信是法院、法官存在的重要价值,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从生存的角度讲,法院、法官都应当不遗余力地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司法公信作为一种社会财富,其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民众和执政党。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角度讲,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呵护司法公信。愿通过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努力,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营造全社会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
2014-04-18 17:13:46
【田成友:】
  有请袁江华发言:《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理性思考与机制完善——以庭审直播为视角探讨我国司法公开之路》
2014-04-18 17:14:13
【袁江华:】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公开审判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历来备受关注。由于具有增加司法透明度、方便群众和媒体监督、提高法官责任心及素质、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等多重积极意义,随着司法公开改革的起步和深入推进,庭审直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乃至形式多样的过程。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庭审直播的关注由来已久,囿于政策背景、权利冲突、价值平衡的等多重因素,关于庭审直播的利弊之争众说纷纭。当前,我国关于庭审直播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且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司法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存在认识不足。笔者试以庭审直播的发展历程、价值审视、社会效应为基础,结合学界研究成果,在庭审直播热仍持续升温之际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既为提示,亦为应对之策的构建。
一、演进变化:法庭开放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
(一)庭审直播的实践尝试
谈及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公开举措,庭审直播无疑最为群众关注且最为公众称道。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乃至百花齐放的过程。1994年4月南京电视台开辟了《法庭传真》电视直播节目,在我国首开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媒直播庭审的先河。1996年2月广州电视台直播广东番禺“12.22特大抢劫运钞车案”庭审,是中国电视史上首次尝试庭审全程不间断直播,前后长达12小时。1998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对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诉两家音像企业侵犯版权一案进行现场直播,这是全国性媒体首次直播案件庭审。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图文直播、网络视频直播等利用互联网传播的庭审直播悄然兴起。2003年5月14日,中国法院网开通了包括“嘉宾访谈”“庭审直播”等栏目的网络直播系统。同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涉非典疫情第一案”即张月新寻衅滋事案,此案是最早见诸报端的网络图文直播案件。而最早的网络视频直播庭审则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审理的一起噪音污染纠纷案,此次将庭审直播进一步推向网络化。
在网络直播庭审方兴未艾之际,微博直播庭审逐渐走进公众的视线并呈异军突起之势。据笔者查询,最早对庭审进行微博直播的不是法院,而是文化名人洪晃于2009年12月22日对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的文化部诉其“腾房”一案,因其只言片语,社会影响甚微。2011年3月17日,山东莱阳法院通过“@公正莱阳”官方微博直播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这是由人民法院组织的首次微博庭审直播。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济南中院采用微博直播庭审活动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热潮。有媒体说,“如果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那么2013年以薄熙来案庭审微博直播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公开动作,便是司法公开的新突破”
(二)庭审直播背后的政策支撑与司法高层支持
庭审直播在引发前所未有的关注热潮同时,也引发了舆论对司法进一步公开的期望。其实,在“薄熙来贪腐案”、“北京大兴摔童案”和“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个社会热点案件庭审直播的背后,都有着相关政策的指导与司法高层的支持。
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提出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进行庭审方式改革”,到“三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旁听庭审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庭审直播正是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逐渐受到热捧。与此同时,落实司法公开的配套机制也推动法庭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1999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首次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规定新闻记者经法院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文件的陆续出台,显示了司法高层对庭审直播的积极支持与推动。2009年3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 2010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直播庭审规定》)正式出台,则规定庭审直播“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即可进行。
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表示,推进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彻底摒弃司法神秘主义,不怕群众“挑毛病”,不忌讳法官“出洋相”,努力实现阳光司法。次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法院将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公众可微博围观高官敏感性案件,各级法院今后将借助各种媒体使公众通过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视频等接收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拟定并将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庭审直播的指导性文件。这一表态无疑让公众对我国庭审直播的前景充满无限遐想。
二、理论探索:庭审直播的社会效益与价值定位
(一)庭审直播缘于权利平衡需求
从权利平等的角度,公民都有权对每一个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旁听,但是现代审判要求庭审的场所必须有严肃的气氛,避免广场式的审理。从公开透明的角度,广场式审理是公开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但是,“司法的广场化过分突出的优点也可能恰好遮蔽了它们隐在的问题,这就象阳光普照的地方也一样会留下阴影。”“法律言语的表达,与司法广场化的生动境况直接融为一体,就难以避免任何一个广场空间之特定气氛(如民众情绪的表达)的影响。在这里,人们很难培养起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冷静、谦抑的品格和客观公正的判断能力。”
如何平衡平等参加旁听权和严肃审判之间的矛盾,现代媒体的发展以及技术进步解决了这个问题。允许庭审直播是司法和一切国家行为与时俱进的结果,就法庭审判的公正性而言,人们又担心直播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不利于公正判决的影响。但是,庭审直播中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矛盾只是部分的,因为庭审直播也存在利于司法公正的一面。在这部分的矛盾中,则应当考虑作为民众知情权的最重要形式的媒体权利与司法公正之间如何兼得,这不仅是大部分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而且也符合司法公开的基本逻辑。
(二)庭审直播的多重社会效益
庭审直播乃扩大舆论监督的可尝试方式。司法审判的过程并非庭审过程所能涵盖,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直播庭审过程彻底消灭审判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但是,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就庭审直播而言,网络媒介的任务不是确定案件该如何判定,而是通过直播这种形式使案件受到高度重视,将案件、法庭、法官、法律等纳入公众视线,从而使司法机关感受到自身之被关注而力求行为的规范和裁判的公正。
庭审直播有助于增强司法结果的社会认同感。受采集、取舍和编辑所限,传统媒体很难深入挖掘司法裁判背后的诸多因素,新闻媒体与审判活动的差异容易导致公众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而用道德标准评判是非有时会出现与用法律标准截然相反的评判结果,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将势必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随着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庭审直播将实现法庭与社会的及时沟通与交流,为公众提供其他法制新闻无法替代的第一手资料。公众经过思考和争论,或许会澄清对案件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实现对基于同一案件的法制新闻可能造成的片面报道之“校正视听”作用。
庭审直播是社会普法教育的可用良机。传统媒体的法制新闻传播方式在增进公众法律素质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新闻舆论在程序保障、专业知识、观察视角、是非标准、效用追求等方面的与法院审判活动之间存重大差异,受众接受的信息量对或多或少对其产生心理暗示或影响,即传统新闻传播方式对公众的普法教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编记者和媒体编辑的思路。而庭审直播则弥补传统新闻内容有限性和信息接受被动性的不足,有助于公众全面了解庭审情况后产生独立思维和个性观点,这无疑是一个生动直观而又经济快捷的普法教育实践。
(三)庭审直播的价值定位
个案是否公正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伦理价值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公民个人有权关心并获知相关信息,以便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公众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得到普遍认同和尊重。庭审直播无疑迎合了新时期公众对重大案件、热点案件的知情权需求,但庭审直播其价值本源究竟为何?有观点认为,其最突出也是最迫切实现的社会功能即宣扬法律文化,引导大众法治观念的变革。[8] 笔者认为此观点或许还未能认识到位。应当看到,公开审判思潮发轫于为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而限制司法领域国家权力的专横和滥用。贝卡里亚指出:“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谁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审判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9]进而言之,公开审判的本质乃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而非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是当事人而非司法机关,其目的是以“公开”促“公正”,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当前中国语境下的庭审公开——以庭审直播为例,其价值被更多定位于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法制宣传以及提升法官素质,更多体现为司法权力的运作而非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三、问题与分析:庭审直播中的权利冲突与制度短板
(一)公开程度与公正审判的平衡
公开审判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及应有之义。然而,过度进行的公开审判容易异化为带有预断实体判决结果的“示众程序”,形成舆论审判,对法官或产生过度压力,从而影响公正审判,台湾学者林钰雄将这种情形称为审判的“过度扩张公开”。[10]庭审直播赋予了媒体应有的新闻自由权,无论是制造“民愤”或是“民怜”,不当行使就会损害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近年来发生的“湖北邓玉娇案”、“杭州胡斌飙车案”及“我爸是李刚”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在未进行直播庭审的情况下,媒体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影响可想而知。当然,当事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并不因为庭审直播这种司法公开新形式的出现而当然受损。因此,容易形成“舆论审判”不能成为排斥庭审直播的当然根据,但庭审直播可能对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被告人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公正审判,如何把握公开程度与公正审判的平衡,却是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问题。
(二)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庭审直播可能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同时也可能触及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隐私权,因为,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直播并非一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应当看到,类似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及广场式“公判”都可能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的激烈冲突,在平衡上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但不能滥用并注意平衡的原则。正因为此,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法院裁判文书并非全部的毫无保留地在网上原文公开,“游街示众”被叫停,广场式“公捕”、“公判”受质疑,这些做法与观念都契合这一原则。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司法人道、理性以及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个案庭审直播与否,也应回归公民“权利本位”理念,强调公权力对私权干预的正当性和适度性,并遵循上述原则进行考量。现实中,如何尽可能尊重和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在庭审直播所涉问题的复杂性与运动式推进的背景下不能被忽略,当一项本该用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人权,被异化成反对自己的力量时,尤其应当引起关注和反思。
(三)规范庭审直播的制度短板
2013年,众多舆论关注的大案要案在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进行直播庭审,若追问亮点,“公开透明”无疑是舆论共识。庭审直播所积蓄的巨大能量将进一步促进中国司法公开,也将成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但不难看出,从实践而言庭审直播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度规范上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庭审直播的规范性司法文件,整体精神符合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逻辑,但庭审直播的决定程序及行为规范仍需要细化与完善。例如,与一些大案要案庭审直播形成对照的是,像“表哥杨达才案”、“首都机场翼中星案”等极受关注的案件并没有如人所愿进行网上公开庭审直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支持庭审直播,但如何消除现实中各地法院各自为政的现象,如何走出个案公开实现普遍公开?庭审法院是否允许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都有权进行庭审直播?在允许庭审直播的前提下庭审直播应当遵守哪些具体规则?如何防范直播对案件客观、公正审理产生的干扰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难以亦无法回避。从世界范围内司法实践来看,庭审直播是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趋势。从推进司法公开层面需要将庭审直播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应当尽量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丧失不打折扣的制度刚性和普适性。
四、展望与建议:价值平衡视野下庭审直播机制的完善
(一)标准化、规范化乃庭审直播发展之路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或隐私的考虑,并不愿意接受庭审直播。另一方面,一些法院工作人员担心庭审质量缺陷会通过直播昭示在公众面前,因此顾虑重重。还有一些人担心,媒体的介入有可能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庭审直播也有所顾忌。其实,类似的担忧和问题在许多国家都曾出现过。庭审过程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和直播,在英美等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开放的过程。[11]各国司法实践证明,庭审直播从禁止走向开放,是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公开审判的最终发展结果。以“薄熙来贪腐案”为典型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庭审直播的效果总体上是利大于弊。[12]
在当下矛盾凸显、社会转型、司法权威及公信力还需进一步提高的背景下,可以期许并预见的是,“阳光司法”之路仍将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点。在全民“围观”时代,庭审直播这一看似不起眼的司法动作,或将成为撬动中国司法进步乃至社会风尚变革的一个有力支点。庭审直播涉及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更事关公众知情权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在权利平衡视野下,如何充分保障交叉存在的多重权利,还有必要总结现有经验并将庭审庭审直播标准化、规范化,推动司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只有将规则细化到可操作的程度,庭审直播才不会昙花一现。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庭审直播制度,在促进我国司法透明化的同时,必将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赖,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需要完善的庭审直播相关规定
庭审直播打开了司法公开这扇窗,当务之急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设计和运作程序。当前,我国关于庭审直播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如何确保直播不流于形式,怎样才能避免选择性直播等问题出现,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相关工作规范,例如庭审直播案件的范围、直播内容、审核程序以及其他技术规范等。在出台相关制度规范时,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发挥人民法院在庭审直播发展方向上的控制权或引导权,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应的外部申请审批及建议机制,不断拓宽庭审直播发展渠道。
如前所述,庭审直播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过度扩张公开”,从而给当事人应有的接受公正审判权及公民隐私权造成损害。从权利保障角度而言,不管是法院自行组织,或是媒体等其它各方提出的直播庭审申请,直播前应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提出了相应理由的反对直播者,即便法院不予支持,也应当给予权利救济的机会,是否应将异议上报由上级法院审核并决定是否直播。我国《直播庭审规定》对上述类似实体性权利问题均缺乏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完善。还有,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如何防范直播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产生的干扰,特别是在“微博直播”信息流转同步情况下,如何防止证人“串供”的情况发生,对司法机关而言仍是不小的挑战。此外,在《直播庭审规定》中“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的直播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规定,是否忽视了现代传媒不论层级交互传播、受众不受层级地域限制的特征,等等,这些都需要不断地进行机制完善和制度构建。
(三)对“意见领袖”的引导不容忽视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信息的控制与垄断,特别是在自媒体突飞猛进发展的今天,公众参与网络直播有了更多的自主发表言论的权利和机会。与此同时,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缺乏有效管制的信息和观点通道,若引导不当会对庭审直播产生诸多负面的效应。因此要充分发挥好“意见领袖”“网络大V”的作用。在电视直播中,如有法学专家、律师、检察官、资深法制新闻记者等专业人员的参与下,可以进行“议题设置”,把网民的注意力吸引到法治思维的方向,帮助他们提高对直播案件情况和法律问题的认知程度及价值标准。 比如网络图文直播中,在开庭预告时,版主可以公布案件的争议焦点、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引导网民围绕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进行讨论,排除一般舆论片面以道德标准简单衡量正义的标准。在微博直播中,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有争论的问题,可以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士或“网络大V”进行实名交流、探讨与引导,增加议题的吸引力和权威性。
当然,在网络高度开放的时代,庭审直播中网民的广泛参与是网络民意的真实体现,真实反映了网民受众对案件、法庭、法律及社会问题的意见与态度,虽然它是非正式的,或言词显得较为尖锐,但却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更深层面上,通过引导舆论、搜集网络民意,可为保守的司法如何适应社会的变化与发展提供信息反馈系统,为司法决策、立法决策与民意之间提供互为参照的平台,有利于建立起公众舆论与司法权威的有效沟通与交流的机制。所以,只要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待网络观点还应保持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
司法公开是适应司法国际发展趋势的必由之路,公开透明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近年来,各级法院通过不懈努力,以庭审直播为代表的司法公开方式正在从传统的静态传播,到多角度、全方位的动态信息化传播转变,司法公开的范围在扩大,司法公开的方式在创新,司法公开的效果也在逐步显现。庭审直播只是传媒高速发展时代下引导公众了解法院审判活动、促成法治意识养成之系列工程的冰山一角。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要求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全面公开,可见,这一轮司法公开是历史性的。无论是重大敏感案件的庭审直播,还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都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公开,也将成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2014-04-18 17:16:23
【田成友:】
  有请洪志坚发言:《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2014-04-18 17:17:10
【洪志坚:】
  司法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要求,是中央部署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这一原则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原则成为宪法为数不多的司法原则,充分表现了司法公开对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身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最前沿,在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责任。如何把握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的角色地位,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改革,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认同司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司法公开体系构建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司法系统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中心内涵。现代国家治理必须恪守严格的程序性。司法公开范围的不断拓展,能够不断增强秩序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功能,最终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1、知情公开功能。司法公开是法院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向社会特别是诉讼参与人公开司法信息的制度。 现代社会,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推行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知情权在司法领域中的经典表述。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其基本功能和要求便是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运行情况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人民群众知晓和了解司法机关的活动,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开的其他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
2、监督纠错功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至遇到边界为止。习近平总书记为此指出“应当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8世纪,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先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监督司法权力、防范司法权力滥用的最有效手段,是检验办案质量、防止工作懈怠、杜绝滥权和腐败的最佳途径。
3、树立公信功能。“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司法公开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司法活动的充分公开是法院赢得公正评价的基本前提。当前,公众自下而上对司法公开的需求更加迫切,司法透明度成为决定公众信任度的重要因素。经过充分公开和交涉的司法程序具有“推动思想竞争并因此使结论获得广泛接受” 的功能,因此形成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听取和吸收了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从而更容易为当事人所认同和接受,提升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4、规范管理功能。司法公开将法院管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发布和充分披露,对于规范法院的内部管理、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的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 换言之,司法公开将有利于形成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法院更加注重对自身内部的管理,促使法官不断提升自身职业水准和职业道德,增强法官的理性自律和司法良知,从而保证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问题与现实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和法院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公开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不断强化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权利保障需求之间还存在差距,基层人民法院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当前在司法公开的理念上,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司法公开更多的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非当事人和民众的一种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地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展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的形式化。
2、公开范围的有限性。宪法所规定的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公开操作中,往往停留在有限的程序性事项的公开上,甚至将其狭义地理解为案件开庭过程和宣判的公开,大大限制了公众对司法权运行事项的知晓程度。广义上的司法公开应当包括法院工作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法院工作的内部运转。 如法院的审判管理信息、队伍管理和申诉审查等信息。
3、体制机制的非体系性。目前的司法公开制度缺乏体系性的规划设计,在管理体制、制约监督机制及职业保障机制方面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甚至存在制度缺失,影响司法公开制度功能的发挥。一是司法管理体制障碍,各级法院未能形成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司法的民主制约和监督体制不健全,在司法公开制度运行过程中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影响;三是职业保障的障碍。目前许多法院不愿意公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司法的职业保障没有建立起来。 如果一些环节真正公开了,反而可能会对法院的司法环境和保障机制带来更大问题。
4、公开条件的障碍性。目前许多基层法院不具备司法公开的法治环境和保障条件。一是法治环境的障碍,党政机关领导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不足,社会公众通过司法公开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司法公开的保障制度不健全;二是司法公开的硬件支持不足,部分法院建设水平之后,缺乏推进司法公开的基本设备,科技化运用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
三、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历史与域外经验
1、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开端于国内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如土地革命时期创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1941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说:“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人民公审来判决。但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外。”著名的马锡五审判便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公开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到具体体现。除1975年宪法外,1954年宪法至现行宪法均确立了司法公开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多次下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定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文件,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些规定不断对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进行深化和探索。
2、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域外经验
(1)司法公开人权化、制度化。二战结束后,各国人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确立了司法公开权利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应运而生,司法公开成为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司法公开从一般权利上升到人权的高度。《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确认“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司法公开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首次写入国际公约中,也标志着司法公开国际标准的确立, 并由此不断发展成为各国普遍遵守的诉讼原则和司法原则。如加拿大通过成文法与普通法相互补充的方式,确立了司法公开的体系。
(2)司法公开的全面性、全程化。域外诸多国家在司法公开方面注重信息的全面性,包括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公开和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公开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社会公众所需要知悉的范围。例如,美国不仅规定法院的庭审应当公开,还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规定证据公开,在第16条规定心证公开,甚至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意见非全体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裁判不同意见要公开。
(3)司法公开体系自上而下统一领导。 司法权不同于其他公权力,必须注重其自上而下的协调和统一行使,虽然不排除一些基层法院的创新和探索,但归根结底必须自上而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如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生效前,法院是否公开属于法官裁量权的范畴。但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解读并发展了法院公开原则,使公开的信念逐渐深入人心。新西兰各级法院信息公开是由新西兰法院网站统一执行的,综合涵盖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各类信息,包括各级法院的历史、职能结构、管辖范围和案件分类介绍等,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各级法院的情况。
四、基层人民法院构建司法公开体系的思路与展望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遵循一定原则下,不断有序推进。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体系建设应当充分兼顾深化司法公开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诉讼模式转换等宏观制度建构之间的协调性,又要兼顾与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审判流程、法官队伍管理建设等的同步性,实现司法公开体系建设与其他方面建设之间的互动与协调,才能确保制度性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
1、三维度: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三个层面
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推进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行为对象的公开,归纳起来就是三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是指司法规则的公开。司法规则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各种具体运作性规则,只要这些规则涉及到当事人以及案件关系人就应当予以公开。从司法实践看,裁判的依据性规则中,不容易透明的是所谓“内部规则”。我们对内部规则常常有这样的误识,即既然是内部规则,当然就是不公开的。这样一来,无可避免地使当事人及公众怀疑司法审判中存在“黑哨”现象。其次是司法行为的公开。司法行为是一个动态过程,司法活动由前审判阶段(起诉、受理)、审判阶段(开庭、合议)和后审判阶段(宣判、执行)等三个阶段组成,因此司法公开也相应划分为审前公开、审中公开和审后公开。审前公开指在案件审理以前允许报道当事人情况及受理法庭及法官的情况,或查阅有关司法文书以了解案情,预测判决结果;审中公开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旁听、采访或报道;审后公开指在案件宣判后对案件进行报道或查阅有关司法文书等。第三是裁判结果的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包含两方面:一是裁判结果中裁判规则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说理的充分。二是裁判结果为人们所知晓。裁判结果不仅应当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还应当以某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2、四公开:司法公开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
(1)依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均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公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凡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一律应当充分公开,向社会公众详细披露。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司法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能一味夸大司法公开的作用,强调无限度的司法透明,而忽视对相关秘密及隐私权的保障。三大诉讼法均对不公开作了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在推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应把握好司法公开的限度。
(2)全面公开。司法公开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程序的公开,还必须包括与审判权运行的其他信息的公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个方面的公开事项,前五项属于审判公开活动。因此,从内容上,司法公开可以分为审判公开和审务公开两个方面。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共同撑起司法公开的架构,作为司法公开的两项主要内容,发挥着不同作用。审判公开是以案件审理、执行为基础的,涉及审判权、执行权行使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审务公开是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能活动的公开。如果说审判公开是对案件审理的公开,那么审务公开则是对法院整体工作的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司法公开体系的过程中,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应当齐头并进,才能不断增强社会对法院的认同感,为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3)有序公开。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好高骛远,要讲求规律,由易到难,循序渐进,最终形成司法公开的制度体系。比如庭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上,应当综合考虑本单位的具体实际,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做好公开。在保证公众旁听庭审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进庭审文字直播、远程庭审等公开方式,条件成熟时方可探索视频直播等新型公开方式。如果在条件不具备、保障不完备、论证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哄而上追求“高大全”,不仅不利于司法公开的推进,还会降低司法公开的质量,影响司法公信,侵蚀司法权威。
(4)实质公开。在做好全面公开的基础上,司法公开要向纵深推进,不仅要做好程序性公开工作,还要向实质迈进,做到实质公开,避免流于形式走过场。比如裁判文书的上网,不能仅仅满足上传裁判文书的数量,还需从裁判理由上下功夫,向当事人公开裁判理由、裁判依据等实质性信息。《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法官通过运用法律思维与方法,阐明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充分论证支持、反对、采纳或驳回当事人诉求的理由,充分释法析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说服力,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其实体结果产生的缘由始末。因为,审判公开中的实质公开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上, 扩大公开的覆盖面,增强公开的影响力。
3、五平台:思明区法院构建司法公开体系的五个载体
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需要原则理念的指导,更需要依托具体的平台和载体。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司法公开体系中,应当着力抓好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审务公开和批评监督五个平台建设。本部分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实践为例,阐述基层法院从单纯庭审公开到全方位公开,从审判信息公开延伸到所有审务信息公开,从传统的静态公开发展到全方位、多角度动态信息化公开的拓展深化过程。
(1)立案公开平台。一是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立案咨询、现场立案、诉讼指导、材料收转、诉前调解及信访投诉等一站式服务,打造立案公开的硬件基础;二是发布立案信息。在诉讼服务中心显要位置,静态悬挂立案条件、岗位职责和信访投诉电话等信息,以LED显示屏动态发布立案信息;三是立案受理结果公开。对于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以手机短信和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及时将相关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2)审判公开平台。一是强化庭审公开。凡不属于公开审理除外类型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依法保障公众旁听庭审,不断深化庭审公开;二是强化文书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公开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依据,保证文书的实质公开;三是文书上网。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做到百分百上网,并妥善做好上网文书的审核把关和个人信息保护;四是推行“大陪审”工作机制,深化人民陪审制度,丰富人民群众的参与形式, 确保人民群众对个案的知情权、监督权。
(3)执行公开平台。一是推进执行流程公开,在推进执行分权的基础上,科学设置流程,细化执行环节,对执行查证、强制执行和执行结案各关键节点进行逐一细化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二是执行实施权公开,对于执行中扣划、评估、拍卖等执行实施权进行公开,主动邀请媒体和廉政监察员进行监督,推进执行工作的透明化;三是执行异议裁判公开。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和分配方案等执行异议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举证、质证和听证程序进行裁判,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论的权利
(4)审务公开平台。一是充分利用网络发布审务信息,完善法院院网建设,开通法院微博“思鸣法槌”和“思明法院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及时公开案件审理、法院管理、审判部门和队伍管理各方面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学生、社区居民实地参观法院,了解法院的工作,增进对法院的理解与支持;三是聘请廉政监察员,让来自不同行业,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的民众参与到法院工作中来,加强民意沟通,主动接受监督。
(5)批评监督平台。一是加强权力监督。主动接受党委监督指导,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走进法院,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是强化媒体监督。在严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积极支持媒体工作,探索设立“媒体观察团”,建立法院与媒体的良性沟通机制。从而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公开两者各司其职,实现司法审判与媒体监督的良性互动,共同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坚实力量;三是深化社会监督。通过静态和动态的方式公布信访投诉联系方式,建立法院“第三方评价”机制,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两种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基层人民的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关系到基层司法民主建设的进程,是凝聚司法共识、增进司法认同的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全局出发,不断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确保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确实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判,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2014-04-18 17:18:10
【田成友:】
  有请田明慧发言:《反思与建构:法院在创造城市法治环境中的社会责任》
2014-04-18 17:19:38
【田明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推进。法院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创造城市法治环境中负有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西安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提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具体到未央区,目前正处在实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区建设的重要阶段,法治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力和保障。法院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如何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关心、关切的司法热点、难点问题,如何让法官把司法为民内化为一种理念,如何让法官把服务大局转化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我们带着这些问题,通过深入调研和深刻分析当前的形势,认识到必须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从理念上、行动上和成果上充分体现“阳光司法”。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司法公开深度不够所引发的问题,以及深化司法公开理念的客观必要性,在宏观上探索深化司法公开的实现方式,以期为西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贡献绵薄之力。
西安是继北京、上海之后,第三个在国家战略层面提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其最核心的优势和竞争力体现在西安所蕴含的世界性历史文化资源。但客观地讲,西安在综合经济实力、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等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必须要稳妥实施好西安市委规划的“三步走”发展战略,即“到2016年,西安力争初步形成国际化大都市的基本框架;到2030年初步建成特色鲜明、功能基本齐备的国际化大都市;到2050年全面实现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目标”。无疑,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西安市各行业、各领域认真分析西安拥有的优势,研究本行业、本领域自身的特征,充分发挥好职能职责,并做出长期不懈和持之以恒的努力。西安市辖区的人民法院,在西安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中,不仅要始终不渝发挥好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固有职能,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基,而且还要充分体现法院人民性的核心价值,通过司法公开的方式,主动承担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社会责任,努力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现实考量:能归咎于司法公开程度不够的弊端体现
1、法官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路相对狭窄。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处于起步阶段,经济社会处于一个转型期,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后,尤其是妨害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干扰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呈不断增多,影响了城市建设进程。但法院一般还是习惯于被动审判,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做法。虽然起到了维护稳定的客观效果,但没有从社会更广的层面上、更深的层次上去思考如何将宽严相济深入每个社会主体的心目中,使社会公众普遍对法律形成敬畏心理。要使社会公众普遍对法律形成敬畏心理,在法院的职能范围内,唯有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让案件的审判变为法治的宣传,真正实现裁判一案、教育一片,引导整体的效果。我们还没有深入的这种思考,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和西安国际化大都市法治建设所要求我们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2、法官营造健康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理念不够深入。目前,由于西安正处于经济转型、体制转轨、观念转变的时期,利益力量之间失去了暂时的平衡,导致各类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而法官分析个案背后的经济背景却几乎是空白,如处理影响重大的案件,目标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对社会效果的理解又基本局限于当事人不上访不闹事,对如何通过审判活动助推经济秩序的规范构建,思考还不够,对司法行为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还不深刻。笔者认为,在解决经济转型期的各类案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不仅能让当事人认同裁判,而且能够广泛听取社会各行业的意见和建议,使裁判在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同时,具有所涉行业的专业性特征,使裁判的结果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符合社会实践,从而促进该类行业发展法治秩序的形成。
3、法官在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欠缺。在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进程中,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集中体现为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能力。由于法官的角色是被动居中裁判,且往往是按照法律规定去比照,缺乏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情况的熟悉了解,有时调解调不到“点子”上,加之调解技巧还不丰富,耐心和热心也稍有欠缺,以致当事人心中的恩怨没有彻底化解,纠纷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使社会和谐稳定仍然存在一些隐患。新形势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必然要求法官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调处矛盾、化解信访中也要更新理念,用开放的方式去做工作,消除怀疑,赢得信任。如在信访地召开听证会,就是司法公开在涉诉信访案件化解领域的重要体现,通过讲解法律政策,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建议,让当事人、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化解办法,促使信访案件在法律政策范围内用群众能接受的方式妥善解决。
4、司法民主化进程相对缓慢。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进程中,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而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推出的司法为民、便民和民主化成果远不能达到群众的需求,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由不了解到不理解,从而导致其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而且在一些法官的观念里,认为法官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一定的距离,保持工作的神秘感,这样才能体现职业的神圣感和法律的威严。实际这个是一个严重的误解,没有认识到我国司法与西方司法本质上的区别。这种思想的作祟,延缓了司法的民主化进程。因此,笔者认为,在推进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必须大力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5、法律权威时有被“挑战”的情形。具体表现在一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的意识差,不履行或不主动履行司法裁判的义务,有的无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这说明有些人对司法的认同度差,漠视司法的权威,极大地贬损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公信力。同时还表现在一些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行或拒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规定的义务,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效率。笔者认为,每一次庭审、每一份裁判,其实也是一次非常典型的活生生的法制教育案例,用群众身边的案件教育引导群众,更易被群众体会和接受,更能强化审判效果。
6、群众朴素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进程的冲突严重。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司法是什么,也不了解司法的程序,或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不走法律的途径实现权利救济,而采取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黑恶势力等非法组织。还有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不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是采用非正常手段施加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法治是国际化大都市的一项硬性要求,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法院作为司法和普法的双重主体,应密切联系社会建设的相关领域,承担起推进法治的社会责任。法治建设中,群众既是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参与的方式方法,法院应在职能范围内积极探索,这同样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课题,让群众既能依法维权、又自觉维护法治环境。
二、发展要求:在更广层面、更深层次推进司法公开是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必然要求
西安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是国家战略的重大部署,也是西安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因素变的更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法院依法调整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也在日益扩大。审判任务的骤然加剧,使司法能力、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在更大范围内经受着严峻的考验。面临新形势、新机遇、新任务、新挑战,作为西安市辖区内的法院,在创造国际化大都市法治环境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一)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必然要求形成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维护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秩序。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带来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因素的多样化,法院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建立与经济发展、城市理念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系,切实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契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法院积极探索和深化司法公开,正是法院承担这种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
(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实现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三步走”规划,是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也是法治环境不断优化的过程。这就要求法院的司法工作,一方面必须要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能仅仅以机械地适用法律、表面地解决纠纷作为目的,而应最大限度地通过审判行为促进社会利益、经济利益、道德利益等各种利益形态的提高和平衡,发挥好司法主体的功能;另一方面还要透过司法活动,深入分析一个时期和一个区域的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运行形势、社会文明状况,跟进保障和服务全局性工作和阶段性工作的措施,发挥好普法主体的功能,通过深化司法公开,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程度。
三、价值导向:在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进程中推进司法公开是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
法院深化司法公开,主动承担司法的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价值导向,是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的内在的要求。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体现,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法治经济。推进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法治进程、优化法治经济发展环境,必然对法院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要求西安市辖区内的法院,紧密结合当地政府在推进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的宏观政策,相应出台保障服务发展和实现群众司法需求的的工作措施。西安市辖区内的法院要在思想根源上对法院在创造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法治环境中承担社会责任形成深刻观念并转化为自觉行动。
(一)服务大局是深化司法公开的基本目标。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政治、法律职责。因此,在司法工作中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是由人民法院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法律内在政治属性和功能的反映,是司法工作讲政治、讲政策的必然要求。基于司法的这一固有属性,法院就必须积极深化司法公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创造优质的法治环境,服务于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大局。
(二)司法为民是深化司法公开的本质要求。人民司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把服务人民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与人民群众建立了鱼水深情和血肉联系。司法为民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相应地,在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法院的司法活动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把市民群众对法治文明的需要、期待作为深化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作为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的重点,以亲民的作风、高效的措施和扎实的成效取得群众对法院的高度信任,树立起法院作为矛盾纠纷裁判者的最高权威,扩大法治文明在社会各领域的传播广度和深度。
(三)法的基本功能是深化司法公开的理论根源。法不是孤立存在的,通过法可以对人们起着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等五种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发挥需要赋予社会主体相应的社会责任,就法院而言,深化司法公开就是发挥法的功能的最有效方式。司法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化解纠纷的责任、维护稳定的责任、实现公正的责任、促进发展的责任、推进法治的责任、教育指引的责任、构建和谐的责任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这些社会责任也会随之变化。随着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进程的推进,司法追求的不仅仅是公平、正义,还要成为打造法治环境、引导社会核心价值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符合城市精神的思想品德和向善力量,使法的基本功能通过司法公开得以有效实现。
四、实现方式:法院以积极探索深化司法公开为导向承担社会责任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法院在西安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中深化司法公开,司法理念是基础,实现方式是关键。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全省各级法院在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都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尝试。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分别出台了多项司法公开、司法便民措施。笔者所在的西安市某基层法院专门成立了由一把手亲自担任组长的社会管理创新领导小组,积极探索推进司法公开、创造优质法治环境的实现方式,结合该区建设西安市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区的定位和打造“经济增长先导区,城市形象展示区,社会管理示范区,现代都市宜居区,执政为民模范区”的“五型城区”目标,深刻分析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特点,大胆探索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推进社会治理的新方法,总结出了诸多务实高效的创新工作经验,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受到了省、市法院和区委的充分肯定。基于以上经验和探索思路的启发,笔者认为,法院在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必须紧紧围绕当地党委重大部署,必须实事求是跟进司法服务,必须有的放矢扩大司法辐射效果,整体推进依法治市,促进社会文明。要做好“四个必须”,就要准确地找到法院在创造城市法治环境中承担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具体讲,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在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必须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跟进优质司法服务,扩大司法辐射效果,整体推进依法治市。
(一)要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宏观政策。在司法过程中落实宏观政策,有利于顺利地实现法律对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控,这正是人民法院通过职能发挥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宏观政策进入司法实践的过程,主要是通过法院制定在其所辖区域内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将宏观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指导法官的司法行为,从而实现了法院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使社会治理变成一种包括政府治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多中心主体”的开放式公共治理。这种多元治理,就要求法院必须通过司法公开的方式,发挥职能作用,让群众成为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者,成为政策红利的受益者,成为优质法治环境的共同创造者、维护者。
(二)要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法院不应当以鼓励诉讼为导向,而要努力将纠纷解决向社会开放,不仅要司法过程公开,还要司法方式公开。诉讼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全能高手,尤其在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单单依靠开展诉讼活动解决矛盾纠纷显然是不够的。可以通过党委、人大统筹协调,充分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的有效衔接,为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实现社会纠纷类别化处理的全覆盖。这不仅提高了纠纷处理的正当化程度,救济了“民权”;还维护了党和政府的信誉,巩固了“政权”基础;更能维护“法权”,使法律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成为一种信仰。
(三)要设立专司城市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在社会发展进程的一定时期,法院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有利于集中具有专业技能的法官,便于积累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进而提高司法能力,重点解决涉及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法律问题,有力支持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政策的实施。在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设立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庭,对涉及城市管理纠纷的案件实施统一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既有利于监督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又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的提高,推动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转变。
(四)要推动法院与基层组织开展共建活动。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生活的差距比较明显,必然会使司法制度在不断“中国化”的同时,也会呈现出“地方化”的趋势。因此,法院只有在了解基层司法需求后,才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司法制度的落实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最大的效应。目前,有些法院已经开始了探索,表现为开展“院企共建”、“院校共建”、“院地共建”等不同的形式,也取得了一些很有特色的经验。结合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阶段性特征,还要通过共建活动,不断健全司法公开机制、诉讼服务机制和司法救助机制等工作机制,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扩大社会治理效果。
(五)要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在依法行使司法职能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一般道德原则、法律认知和是非标准,司法的结果就能更广泛地得到社会认同,从而潜移默化地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在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中,可以在两方面改革传统的司法工作模式:一是改革审判方式,引导法官走出法庭、走向基层、走近群众,减少“坐堂问案”,避免“机械办案”;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关心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二是建立诉求表达机制,明确法院受理群众诉求表达的范围和表达规则等内容,引导群众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既解决现有问题,又防止新生问题,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使群众真正愿意把法律当做信仰,社会治理的运行成本就会不断降低。
(六)要推广好和转化好司法成果。在推动建立统一稳定的法治秩序的过程中,要一方面把法官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出的审判经验,诸如正确运用裁判方法、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效率的做法,制定成相关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为更多的法官提供审判思路,确立统一的审判规则;另一方面要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审判,对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进行汇报,争取通盘协调解决。除此之外,还应该针对政府某一重大决策或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第三方的身份,协调提前介入,从社会治理者的角度,进行预先审查和风险评估,有力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保障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重大战略,对于西安市的每一个社会主体而言,都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人民法院必须要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审判使命感,积极探索司法公开方式,参与和推动社会治理,有效应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各种挑战,不断丰富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方式,使其更满足群众的司法需要,更符合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需要。
2014-04-18 17:20:32
【田成友:】
  下面有请尤铁梅发言:《论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的和谐统一》
2014-04-18 17:21:42
【尤铁梅:】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底发布的《关于公开审判的六项规定》和《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将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化、法律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方面的进步”。 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进行监督,是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形式。公开审判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公开审判的目的之一便是要借助于媒体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事实上,法院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涉及到对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涉及到对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那么,媒体通过个案报道和评论机制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司法裁判,如何在维护司法公信力、公开审判与当事人隐私与保护新闻及言论自由之间达到平衡,就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共同面对的话题。
一、透视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现实中,媒体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而司法又往往对媒体的介入持特别谨慎的态度,甚至带着排斥之心,担心媒体的介入给自己的工作造成被动,造成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媒体方面主要有以下一些现象:1、不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先入为主地乱加评论,妄下结论,或进行“道德审判”,从而“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或者程序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 从而干扰司法部门独立办案,影响司法公正。2、不尊重司法的程序性,媒体随意用自己的观点来评判法院判决。如法律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有的记者仅根据自己的“调查”就对案件评头品足,评判是非;3、媒体监督发展得还不够成熟,有些报道缺乏客观性。有些报道明显地倾向于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煊染和煽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形成媒体引导和强迫审判的局面。对容易引起公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事发之后媒体便迅速介入,造成了鼓动民众情绪,激发过量情感的结果。或者对问题的披露和评判只说其一、不说其二。
而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1、不能正确对待媒体的监督,有抵触情绪,认为媒体的介入是帮倒忙,只会添乱,从而回避甚至拒绝媒体的采访监督。司法排斥媒体监督的原因有出于舆论的传播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考虑,但更多的是因为我国主流媒体多是“机关报”,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从而使“媒体的较高权威代表着某种令被监督者不可忽视的信号”。 2、法官个人难以抵抗众人瞩目的诱惑,就自己审理的而为社会所关注案件,在媒体上发表“个人意见”,当然,也可能法官个人在媒体上出头露面并非为了“出风头”,而是不得不借用媒体以排除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不当干扰。这不仅影响媒体监督作用的正常发挥,也无益于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3、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和/或律师违反职业伦理,意图通过操纵舆论使案件朝向自己的主张解决。2003 年 11 月 2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粤高法[2003]252 号),禁止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类似的封杀事件似乎表明,“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这两种权利似乎经常发生冲突’。关于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争论将继续下去,它们不可能完全和谐共处”。 而有论者则指出,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应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舆论监督,也难有司法的进步。当然,有时候新闻报道的倾向性可能使司法承受了不应承受的压力;而有时候,司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闻自由。但随着制度进步,应该使其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排斥。
二、司法与媒体失和之原因分析
在当代西方社会,媒体监督权被称之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 在我国的宪法中,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又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显然,这其中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却难免出现不和谐,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职业理念与公民基本价值理念之间存在差异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新闻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即时性原则之间本身就有着天然的矛盾。新闻自由性要求媒体有权采集、发布、传递新闻,加上媒体还有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的自由。而司法往往是被动的,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这就与媒体的及时性不相一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被要求保守审判机密,这就与媒体的采集自由、发布传递自由发生冲突;法官在下判之前,不希望案件受到其他处理意见的干扰和影响,以免造成舆论压力与心理负担,甚至出现因先前的舆论导向而带来的被动。这又与媒体的发表意见和批评的权利产生冲突,因为法官并不希望自己的裁判结果,与先前的“媒体审判”结果不一致而在社会上产生对司法裁判的非议。
(二)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 媒体作为人们表达情感、思想、观点的平台或路径,在很大程度上不会像法官裁判那样理性,往往带有一种情绪化的宣泄。新闻媒体对某一人或事的大量的、强势地宣传,特别是对未决案件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往往会引导甚至左右着舆论,在社会上形成高度情绪化的观点与意见。这种舆论氛围,或者使法官先入为主地跟随舆论,形成偏见,或者对法官的判断形成一种无形的社会压力,使其失却独立审判的立场,从而在理性判断与媒体倾向之间徘徊,或者以所谓的社会效果为理由屈从于舆论导向。
(三)彼此运作机制不同 司法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有着自己的一套机制,比如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机制、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专业化的推理与判断,并不带任何个人情感因素、感性认识或主观偏见。而相对于媒体而言,在进行宣传报道过程中,其并不需要那些司法运作所必须的法律专业技术,其内容可能来源于对当事人或个别证人的采访,也可能来源于其认为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他途径。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人为的价值判断与合乎常人情感的评价,便会产生一呼百应的舆论效果。而这恰恰是与司法的法律技术和理性判断相违背的。
(四)对媒体的监督缺乏制度规范 我国的主流媒体都是作为党政部门的代言人而存在的,其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往往也会以党政机关的领导指示为背景,对监督的范围、原则等缺少相关的规范约束。很多时候,媒体的报道会涂上较为浓烈的政治色彩,政府形象、部门利益也往往是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有利因素。事实上,司法与媒体监督应该是不可偏废,互相制约,健康发展的,但却因缺少制度的具体设计,往往使两者难以调和。加上媒体的行业自律尚不尽如人意,对案件的报道宣传或者评论经常突破司法独立的底线要求,从而与司法权的运作发生矛盾。
三、现实中的司法与媒体既统一又不和谐
司法失去了媒体监督,公正就会缺少一道保障;媒体如果过度干预司法,正义也将难以实现。鉴于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基准不同,因而其冲突必然是不可避免的。检讨和反思近些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我们发现,在总体上,一方面媒体没有守住自由的界限,监督不当甚至过度;另一方面,司法没有坚持理性的态度,排斥过分,从而使媒体与司法在现实中总是产生不必要的、完全可以避免的摩擦与冲突。
现代媒体的多样化强化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从传播机理上来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网络舆论的议题首先由网络发起,然后被引向报纸,成为热点,或者是从报纸引发,然后在网络中得到展开,成为热点;二是在诉讼案件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之间相互影响并呼应,而且网络与网络之间也相互影响并呼应;三是现代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已经改变单纯让受众被动接受报道的传统,受众可以主动地参与互动,通过回帖、回复、留言、转帖等方式,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一般情况下,面对涉讼案件,民众在表达自己意见倾向的时候,常常会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很少被证据和法律条文所打动,也容易被所谓的权威人士带动,从而产生所谓的“共鸣声”。而此时的媒体,也总是以其发行量和点击率,或关注度或排行榜为标志,来统计民众对司法的态度与观点发展的方向。
由于存在媒体“越位”的“危险”,司法往往在对待媒体问题上都非常谨慎。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往往在法治新闻中自觉不自觉地过多加载个人意见,而这些意见又容易将社会公众的思路和判断引向道德审判,从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效果与社会对案件的评价效果。因此,司法与媒体便会在舆论方面较量于社会场景。
其实,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也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媒体的力量之大是不可估量的。震惊全美的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无罪判决案,也曾经历了有罪推定的媒体审判。也就是说,法院在这个刑事大案作出独立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实际上已经对警察预先作出了有罪推定和有罪判决。 在美国,媒体表达自由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同时美国高度强调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因此,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各有着不同的法律基础,二者之间不存在谁轻谁重的问题。法院审判案件一般只能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而如果经过媒体的报道和宣传,其可以将案件审判的效果几倍、几十倍甚至几千几万倍地扩大。而媒体报道对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可以说“审判媒体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当一个案件被媒体报道,立即会在一定区域内引起轰动效应,此时,社会大众的舆论压力或多或少会对案件最后的审结造成一定影响。
事实上,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具有两面性,即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冲突现象以外,有时媒体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也能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比如:媒体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媒体的报道扩大了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群众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的进展和情况,从而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媒体生动报道,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在无形中对民众普及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想,达到普法目的。媒体监督也能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有了媒体的关注报道,会促使法官仔细阅卷,深入了解案情,以便通过报道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通过媒体的报道让法律工作者以好的面貌展现在群众面前,从而树立法律的威严和公众形象。再就是,媒体监督使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从这几方面来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司法本身要求就是一致的或统一的。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确实值得引起重视,一方面,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具有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片面报道所误导的公众舆论,可能对独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的两种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 因此,应该理性思考司法公正和媒体监督的关系问题。要确保法院实现独立审判,舆论监督应当注意防止形成非理性的媒体审判,应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使得司法与媒体各司其责,从而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新闻媒体要恪守理性的原则,防止出现因媒体的片面报道而带来的误导民意,从而酿成所谓“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的恶果。作为人民法院,必须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关系,媒体监督与案件审判在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但由于二者各有其独有的特点和行为方式,致使二者之间产生了冲突与矛盾。如何使媒体在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的同时无碍司法公正,默契配合,实现双赢,我们认为,还应当从原因上进行分析。
四、法院追求司法与媒体和谐统一的努力
近年来,围绕司法与审判两者的关系,中国高层没少关注。2005年在北京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上,有一个专题就是“司法与传媒”。中外法律与法学专家一致强调传媒是防止公权力腐败,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而且大多数人都在关注媒体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的矛盾的一面。 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形式。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加大力度完善司法公开和舆论监督工作,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从198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从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意见》,到2007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新闻记者旁听案件的规定得到不断完善。
早在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就明确了司法个案信息发布纪律,其中的“建立两级法院新闻发布体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等内容等多项举措引发关注。但媒体却对此褒贬不一,有的认为会议确立了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关系定位;有的对设置司法信息报道禁区持异议,认为不利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有的则认为此举是以司法权干预媒体,限制媒体表达自由。 同年9月2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也表示,要充分发挥法院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处理好司法审判与传媒的关系。肖扬在“法院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专题讨论中发表了主旨演讲,他表示,在现代社会,信息的传播途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信息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司法与媒体、网络的关系日益重要。“在中国,媒体对案件审判的报道与日俱增,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关注也使得司法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肖扬举例说,通过司法调查反映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这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证据的缺失、认识的失误、角色的差异,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标准认同并不完全一致,这是司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必须通过宣传使社会了解这一司法特点。肖扬表示,要实行司法审判全程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案件的审判、司法判决的执行情况,使社会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司法的结果和过程,防止舆论误导公众。而针对目前网络信息日益发达的情况,肖扬则强调,必须对网络上有关司法的消息作出及时反应,以正确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信息抵制虚假信息,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 事实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无可替代,作为媒体工作者应该既要搞好正面宣传,又要杜绝负面的鼓动性质的报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只有这样,法院的裁判社会公信力才高,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是可以找到契合点的。
为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的“完善司法公开、舆论监督”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进行了更多的积极探索,4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5月开始实行新闻发布会例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当年自主发布17次新闻发布会。12月8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标志着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的开放程度和接受监督的主动性有了质的飞跃和跨越式进步。
五、探索司法与媒体和谐统一路径
实现司法公开,人民法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共同努力,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司法机关有责任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权利,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必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既减少矛盾和冲突,又加强合作、相互协调。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对审判公开原则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公众旁听、新闻媒体摄录、公开宣告判决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尤其是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开始生效。这一举措与当下中央着力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出台的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赢得了社会各界普遍好评。从司法改革实践来看,各地法院陆续将部分生效的裁判文书发布在互联网上,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获取裁判文书,同时也为媒体对司法的报道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审判公开原则在我国的逐步深入和媒体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以审判公开原则为基石的媒体和司法的关系有良性互动的一面。通过媒体监督,曝光司法程序的缺陷、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从大众的视角而言,法院的程序、判决以及部分庭审得以公开,法院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公开地作出裁判,并以裁判的说理展现裁判的正当性,满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心理诉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阳光之下进行的司法活动,消除公众对司法暗箱操作的疑虑,增强对司法的信心,从而形成公众对司法的正面评价。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公正都是现代法制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价值均已为历史和实践证明,我们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我们在解决两者的冲突问题时不能简单的限制或者放弃某一种价值,而应当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点。“在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产生矛盾的背后,实际上是社会民众的期待与司法公信力的不符。若放任这种不符的存在,则无论在制度上进行何种改善,在不特定的个案中两者之间的矛盾仍会发生。” 对于这两者的冲突与矛盾的妥善解决,不论是对于促进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还是对于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良好的社会制度设计不过是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之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而已,制度设计者必须权衡这两种利益关系通过改革推动二这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建设法治和和谐社会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合理化和和谐化,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借鉴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出当前我国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合理制度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2014-04-18 17:22:41
【田成友:】
  下面有请王泽祥发言:《司法公开背景下法官业务素质的提升路径研究》
2014-04-18 17:23:44
【王泽祥:】
  司法公开背景下,只有法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开对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威严、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的效能。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关键点、难点和根本点仍然在于法官业务素质的提升。本文探究了法官素质的内涵、法官业务素质养成的重要价值,分析了当前法官业务素质养成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官准入之前的职业训练严重不足,法官培训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升作用有限,法律职业互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法官晋职晋级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提升法官业务素质的路径有以下几个点:一是提升法学教育的效能,二是拓宽法官选任的范围,三是完善法官业务培训机制,四是建立法官交流任职制度,五是构建法官晋级综合考评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包括司法公开在内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关于司法公开方面,三中全会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司法公开作为规范司法活动、强化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针对当前我国司法权威不高的实际,必须以公开促公信,在此背景下分析当前的工作,要在技术层面完全实现司法公开是毫无问题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法官的素质能力与司法公开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基于此,云南省法院系统将2014年作为“素质提升年”,目的就是为了切实提升法院干警整体素质,使法院队伍素质能够满足当前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为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目标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一、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公开的要求,2013年11月27日,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对推进司法公开作出安排部署,要求以公开保公正、以公开促公信。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实现阳光司法、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廉洁、防止司法腐败,可谓寻找到一条推进司法改革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的路径。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过程中,以目前全国法院已经得到较大提升的物质装备基础和技术手段,在技术层面上并不存在过多的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在于部分法官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法官的素质还与司法公开的要求有着较大的差距,法官素质还未能完全满足司法公开的需求。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能力、技术手段是司法公开的“硬件”,而人民法官的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则成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软件”。执法办案始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始终是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完成好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当前,就全国大部分地区而言,硬件的问题均得到了较好保障,或者说,通过积极努力和争取,人民法院解决司法公开的硬件建设并不难解决,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关键点、难点和根本点仍然在于软件建设即法官的业务素质的提升。在当前要求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过程中,除了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的改进之外,法官素质成为能够实现司法公开预期效果的核心因素。
二、法官业务素质的内涵
所谓法官素质,也就是法官作为我国审判机关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人员应该具有的法官职业特点、职业要求、职业形象,法官素质必须和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与形象相符合,并且法官素质具有特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官责任意识、法官行为模式,法官的这些思维方式、责任意识、行为模式同时外化为法官的职业形象。法官是一种具有显著个性、特色的职业群体,法官素质的要求和其他职业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法官素质的养成取决于特定的司法规律和司法职业的基本原理,公正、廉洁、高效、为民始终是法官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即便不同的国家受到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区别,但是在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是高度一致的。
法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法官的政治素质,是法官作为政治活动的主体,其在政治修养、政治觉悟、政治道德、政治意识、政治能力和政治心理等方面的综合,法官政治素质的优劣,事关我国的法官能否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道路,事关能否深入贯彻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事关能否将各项司法为民措施落到实处;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是法官作为司法职业在开展审判执行活动中应该具有的道德情感、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的总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具有鲜明的人民性、阶级性;法官的人文素质,是指法官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综合品性、内涵,我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深受传统因素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影响,所以,我国对法官人文素质有着身份特殊的要求,要求法官应该注重学习历史、尊重社会民风民俗、体察民情,不断实现自身人文素质的提高,要求在具体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注重法律的实施,而且注重将法理和情理两者紧密地、巧妙地结合起来;法官心理素质,是法官在从事审判执行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对客观现象的内在反映,反映了法官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个性倾向与特征,是法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调整的一种心理 活动状态。
法官业务素质,可以理解为法官的司法技能。对于法官的司法技能,学者蒋惠岭在《法官必备的十大司法技能》中下的定义为:法官的司法技能是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既定规范、操作规程审理案件的能力,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将静态知识转化为动态结果的方式方法,是由已知事实和规范得出的结论、化应然为实然的桥梁。 笔者认为,蒋惠岭对法官司法技能的定义较为合理、全面。简而言之,法官的业务素质就是法官的司法技能,是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审判业务中所具备的综合能力的体现。如果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细化,可以分为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法官的业务素质,是法官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条件,是法官正确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保障,如果法官不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法官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就会产生问题。
三、提升法官业务素质的重要价值
法官业务素质是法官从事一切审判执行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着力提升法官业务素质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
第一,彰显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一切审判执行活动的开展必须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司法活动不仅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反而可能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司法审判工作极具专业性,法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职业,需要法官正确认定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法官缺乏必要业务素质,也就无法对案件进行合法、合理的裁判。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是业务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法律专业知识仅仅是一种“静态”的素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法官的学历层次予以评价。而过硬的业务素质,包含了庭审驾驭能力、司法调解能力、事实认定能力等更为丰富的内涵,过硬的业务素质需要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逐步养成。也就是说,仅仅拥有法律专业知识还无法适应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以法官的业务素质作为基础,只有法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才能判断是非曲直、正确裁判案件。现实中,部分法学高材生毕业后考入法院工作,迅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虽然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还无法较好地胜任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表明这些法官虽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法官,其业务素质的总体水平依然不高,仍然无法适应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
第二,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在保障公平的同时,司法活动必须讲求效率,公平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而效率则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力。司法效率是一种理性的分析工具,强调尽可能迅速地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地节约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西方国家信奉的司法格言中,就体现了司法效率的尊重与向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类诉讼程序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司法工作的效率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只有法官养成良好的业务素质,才能准确而迅速地通过娴熟的司法技能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尽量地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提升司法权威的现实需要。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司法的公信更多地强调法官的威望、权力,司法公信和司法公正一样,代表了社会公众对法院、法官乃至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尊重和承认。在通常情况下而言,英美国家法官的权力、威望越高,司法就更具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确保司法能够有效运行、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前提。在一个良好的具有秩序性的社会体系中,司法机关就能够得到民众的支持与信任,而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与信任能够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处于一种良好的状态之下。然而,司法并非天然具有权威,司法权威同样是需要通过法官公正地处理各类纠纷案件而逐步树立起来的,法官如果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就能够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同时,社会民众从法官本身的素养评价司法的形象,法官形象在较大程度上代表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的权威,无疑,法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司法权威的“外衣”。
第四,实现司法为民的现实需要。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司法具有显著的阶级性、人民性,司法为民是司法阶级性、人民性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实现司法为民,法官必须具有相应的为民服务意识,同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为民服务的司法能力。法官仅有司法为民的意识而无相应的司法能力,司法为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是实现司法为民的现实需要。法官要通过司法审判活动服务于人民,以案件的办理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就必须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否则,法官欠缺良好的业务素质,就必然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好心办坏事”。具体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办案不仅未能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反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扩大升级,极少数诉讼案件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增加了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多数情况下,法官办案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化,并不是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造成的,而是法官欠缺司法为民的业务能力。法官如果没有过硬的司法业务能力,就无法在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司法为民也就无从得到实现。
四、当前法官业务素质养成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法官业务素养的提升,法官整体素质得到了极大改善。然而,检视当前我国法官业务素质养成的现状,依然存在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官准入之前的职业训练严重不足。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为培养司法人才、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司法和法治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成效十分显著。但是,目前也存在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病,法官准入前的职业训练严重不足。一名法学毕业生成为法官之后还需要在司法审判机关反复磨练,才能逐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官。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甚至被相关机构认定为最难就业的学科之一,其根源在于法学教育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严重脱节,没有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学者苏力曾经指出:“中国的法律职业界几乎没有感到法学院毕业生缺乏法律技能,我几乎没有听到这种抱怨。” 没有听到此类抱怨并不代表法学教育是完美无缺的,没有人认为法学毕业生缺乏法律技能,而这些毕业生却难以适应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实际上,法学教育过程中的不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在和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实务型人才的特点是完全不符合的;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机构的增加和法律专业学生的急剧增加,司法实践基地显得更加缺乏,无法为法律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条件。
第二,法官培训对法官业务素质的提升作用有限。依据我国《法官培训条例》的规定,对法官开展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和“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但是,由于“分级实施”而导致基层一线法官无法得到优质的培训,培训的质量效益有待提升,且法官业务培训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对法官的具体培训中,和《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相背离,在培训计划的制定过程中较少征求下级法院意见建议,即便在形式上对法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及具体实施方案等进行征求意见,下级法院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征求意见成为一种“形式”,从而使上级法院制定的法官培训方案和基层法官的现实需要严重脱节,难以收到法官培训应有的效果。此外,培训的等级化导致了基层一线法官难以获得优质的培训。一线法官承担了全国大部分的审判任务,一线法官业务素质对提升审判效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按照我国现行体制,优质的培训资源并没有向一线法官倾斜,相反地,越是基层的法官,越是缺乏培训资源,难以享受到优质的培训。同时,目前我国法官培训呈现出中央级、省级和地州市级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的培训机构互不隶属,如果不同层次的培训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互动,就容易导致这些机构之间在培训的内容方面缺乏协调性,而法官业务素质在较大的程度上要求实现“同质化”,司法活动也有“一体化”的要求,不同层次的法官培训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和法官业务素质的“同质化”、司法活动的“一体化”要求不相适应。
第三,法律职业互动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法官、律师和法律教育工作者是不同的职业,这些不同的职业之间缺乏良性的互动沟通,不利于经验交流、共同提高。按照我国现行《法官法》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符合相应的专业和学历要求、道德品质等要求,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就可被任命为法官。从现实状况而言,各级人民法院通常是从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当中,或者从社会招录公务员,经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而成为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被提拔任命为法院班子成员,即成为法官。很显然,这样的机制导致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缺乏“互动”,新任命的法官大多数缺乏必要的司法实践经验、社会经验。比如,一名20多岁的本科生毕业之后即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可被人民为法官。但是,这些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尚未结婚,对婚姻家庭缺乏必要的经验感受,他们即便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由于社会经验不足,难以胜任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的需要,尤其是对离婚案件的调解能力显得十分有限。实际上,法学毕业生先从事律师、法学教师等工作,在具备一定经验之后进入法官队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目前,就我国律师、法学教师进入法官队伍的职业互动机制还存在诸多障碍。
第四,法官晋职晋级激励机制不够完善。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对法官的表彰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个等次。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部分法官能够获得嘉奖、记三等功的表彰奖励,但是,很少有法官能够获得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奖励,因为大部分法官并不能获得更多种类的奖励,对法官工作积极性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奖励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如《法官法》第29条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由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30条的规定中也有较多的“突出”、“显著”等用语,但是,何谓“突出”和“显著”,却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使部分法院的表彰奖励呈现随意化、主观化的倾向,未能收到应有的正面激励效应。法官的业务素质考核、表彰奖励与法官晋职晋级之间还未“明文”挂钩。部分人民法院没有将法官的提拔使用和表彰奖励两者结合起来,受到表彰奖励的法官没有得到提拔重用,而受到提拔重用的法官未能得到表彰奖励,这大大影响了对法官的激励效果。
五、提升法官业务素质的路径选择
司法公开背景下,亟待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只有法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才能满足司法公开的需求,才能实现司法公开预期的效果。针对当前我国法官业务素质养成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法官业务素质的路径为:
第一,提升法学教育的效能。法学教育是法官业务素质养成的“前期工作”,针对当前我国法官准入前职业训练严重不足的实际,要切实强化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尝试法学教育机构和司法机关的互动合作,切实增强学生解决实际司法问题的能力。比如,2011年,云南大学法学院与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教学合作基地,收到了较好效果。法学教育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通过合作共建教学基地的方式进行,法学教育工作者可以到司法机构对法官进行培训,司法机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也可以到法学教育机构担任兼职教师,切实提升法学教育的效能,为学生将来进入法官队伍打下坚实的业务素质基础。要改变目前在学生快毕业之时才组织法律实践的做法,因为学生临近毕业之时忙于参加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必然导致其法律实践活动的效率受到影响。为此,要着力强化法律教育当中的实践环节,从学生进入法学教育机构之初期就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要求学生在每个学期均开展相应的实践活动,由学校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机关、部门实习,提高学生实践环节的学分分值。
第二,拓宽法官选任的范围。司法公开背景下,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高素质的法官必须在严格而科学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中产生。当前,提升法官业务素质就必须切实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拓宽法官选任范围,不断提升法官的整体能力素质。科学而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是确保法官业务素质、提升法官办案效益的基础。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健全而完善的法官选任制度,能够保障从社会中有司法审判能力的专业人才选任法官,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学者们还建议从法学教育机构、律师机构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法官。 从律师队伍、高校法学教师队伍中选拔任用法官,有利于切实提升法官的整体业务素质,促进司法职业化、专业化;有利于促进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支持。但是,目前我国不仅未能从法律教育机构、律师机构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法官,反而出现法官辞职担任法学教师和律师的“逆流”现象,法官队伍的流失,尤其是中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流失,给法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升带来了极大损害。为此,要构建从律师机构、法学教育机构等相关机构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法官的制度体系,还须进一步加大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物质保障能力,畅通职业晋升渠道。
第三,完善法官业务培训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官业务培训机制,在区分功能的基础上,将法官业务培训的重点确定在基层,切实加大对基层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改变之前培训“严格等级化”、“无序化”等弊病,改变法官教育培训的侧重点,更加注重体现法官培训的实效性、针对性。据此,对基层法院和中院法官的培训管理,应由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统一负责,确保培训与管理的质量。具体培训中,按照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开展司法技能培训,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要针对法官业务素质结构的不同,力求法官业务素质从整体上得到较大提高,强化因材施教、因人而异的法官培训方式方法。法官培训机构在制定培训计划、方案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中基层法官的意见建议,及时、准确地掌握中基层法官对职业培训的需求,按照中基层法官的具体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法官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同时,培训机构需要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培训进行分类、量化,主要围绕诉讼调解、庭审组织、事实的认定、法律文书制作、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开展业务培训。为保障法官培训的效能,必须强化对法官业务培训的监督制约,构建“双向监督”、“双向评价”机制,也就是培训机构评价和监督法官的学习活动,法官反过来监督和评价培训机构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不同层次的法官培训机构之间切实加强交流合作,促使法官培训工作更加符合法官职业“同质化”的需求。
第四,建立法官交流任职制度。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普遍存在结构不平衡的现象,法官业务素质较高者普遍在中级以上法院任职,而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总体处于较低水平。为此,应借鉴当前部分地区尝试的先进经验,构建法官交流任职制度。比如,云南红河州法院系统长期推行中院、基层院法官“互挂”,中院选派法官到基层法院任职,基层法院同时也选任法官到中院任职,在促进业务交流互动的同时,提升了法官的业务素质。当然,构建法官交流任职制度,还包括同级别法院、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交流任职,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交流任职。不同级别法院之间进行法官的交流任职,有利于促进不同素质结构的法官之间加强交流互动,实现法官群体之间的“取长补短”,相互学习阶段审判经验。不同区域之间,比如先进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也应该构建任职交流制度,通过法官的异地交流学习,逐步提升其司法业务能力,推进法官资源的优化和升级。在同一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构建交流任职制度,让法官在不同的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审判活动,有利于总结和提升审判经验,也有利于避免法官长期在同一个岗位上任职而滋生腐败。
第五,构建法官晋级综合考评体系。《法官法》第19条规定了法官的等级,将法官分为12个等级,并规定了法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即“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法官法》第8章规定了对法官的考核,并规定法官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对于法官的考核与等级的确定,全国各地的做法并未统一,且存在考核流于形式的问题,工作年限实际上成为法官等级晋升的主要依据,不利于通过法官的考评与等级的晋升更好地发挥激励效能,不利于法官业务素质的提升。为此,应构建全国统一的法官晋级综合考评体系,以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作为考评主体,在法官晋级前必须通过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综合考评,对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分解,确定相应的分值比例。比如将“能”进一步分解为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能力,进一步将审判业务能力分解为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主要通过笔试及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面试两种方式进行考评,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案件庭审、裁判文书等方式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进行考评。以此类推,在德、勤、绩、廉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确定考核分值,将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结合起来。法官的晋级,必须以综合考评达到规定分值作为前提,强化法官晋级综合考评体系的组织领导与实施,有效提升法官业务素质。
总之,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法官良好业务素质的养成,需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综合施策,引导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提升法官业务素质的文化环境、政策环境,以适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为民”司法制度的需要。
2014-04-18 17:25:11
【田成友:】
  下面请晏宝光发言:《网络自媒体时代语境下司法公开问题检视与探究》
2014-04-18 17:44:01
【晏宝光:】
  我国如今无疑已经步入网络时代。新兴媒体互联网的出现,实现了信息传播技术的革命,颠覆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宣告了网络时代的到来。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使之迅速受到民众的喜爱。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受的版面、时间等种种限制,改变了信息垄断的局面,具有自由、平等、虚拟、即时、互动等特性。网民“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摄像头”,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更让每位网民都可以把“整个世界装进口袋”,网民可随时在线自由发表个人意见、互动传播交流信息。民众不再仅仅是传播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评论者,网络“自媒体”强势崛起。任何一条新闻、一个事件,只要是引起了网民的关注,立刻即能形成一呼百应、一传千里的局面,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传遍整个网络世界,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内容之多、影响之大,远非传统媒体所能比拟。网络现如今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畅述心声、表达意见、反映问题的重要方式,亦成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其影响力越来越大,不容忽视。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关注司法、维护权利的崭新平台,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的愿望也日益迫切。网络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公开实现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客观要求,也是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新需要。网络时代给司法公开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何顺应网络时代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网络自媒体时代语境下司法公开之价值考量
在网络自媒体时代,回应型司法哲学无疑提供了一个破解司法和民意关系现实困境的法理解决之道,它一方面能够使法院切实背负起其在宪法设计上独立审判的使命,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院妥善处理一个时期内民意的各种抨击和质疑。 网络自媒体时代给司法公开带来的不仅仅是挑战,更是难得的机遇,它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物理空间限制,拓宽了司法公开的展示空间;它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时间限制,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延续时间;它突破了传统公开手段的容量限制,丰富了传统司法公开的内容。借助网络这一平台,不仅可以公开有关司法工作的文字、图像和声音信息,还可以使相关信息动态甚至互动式呈现,极大丰富了司法公开的内容。
(一)司法公开之于司法公正价值考量。司法公正是司法公开最核心的目标价值,司法公开不只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表示”,而更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一种手段。“暗箱操作”带来的最直接也是最大危害就是司法诚信的丧失,而司法诚信作为司法公信力的实质内容一旦丧失,法律的普遍效力就变得十分脆弱了,正如伯尔曼所言,“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因此,司法诚信可以说是司法伦理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支撑。 司法公开应是守信于法的一种自信姿态,作为一项法律要求,司法公开也应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前提。反之,司法不公开,会增加群众的合理怀疑和社会舆论的无端猜忌,实际更是司法不自信的外在表现。司法公开,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在于打破 “暗箱操作”,让司法在透明的前提下更加公正。
(二)司法公开之于司法廉洁价值考量。司法要想赢得公信力,司法廉洁是其必须具备的优良品质。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更为有效地监督司法的廉洁性,防范腐败在司法领域里漫延滋生,应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目的。为了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廉洁性的有效监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方案》等制度规定,并将每年的10月定为“司法公开宣传月”。司法廉洁是司法工作内在、本质、天然的属性,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司法过程与司法结果的公开和透明,司法公开不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唯一途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彻底有效的司法公开,能让司法腐败无处遁形。
(三) 司法公开之于司法权威价值考量。“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机构的固有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司法不具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性,司法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说法律是人民的意志,那么司法就是人民意志在个案上的体现,司法公开能够让人民群众具体感知其意志的有效性,因此当司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法律目的时,人民意志就成为这种强制力最根本的源泉,司法权威也就具备了最有力的支撑。同时,司法公开使司法裁判的终结性成为社会公开的关注点,不仅对司法权本身是一种激励,对法律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也是一种考验,如果人民群众在司法公开中看到了现实各种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他们的危机感终会转化成为司法权威的聚合力。 司法公开有利于公民司法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的有效实现,能够使司法公正延续法律的血统,让人民群众放心、满意,从而在法治的轨道上树立起人民法院应有司法权威。
(四)司法公开之于法律信仰价值考量。作为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法律信仰是建构于法治原则之下的司法的意义所在,没有法律信仰的司法充其量只是一种依附性工具,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意志,难以摆脱强权的操纵。“法律的实施效果,是否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在权与法的较量中,法律是否总能占上风,是否能扶贫济弱、不畏权势,是否能在与各种邪恶势力的斗争中经常取胜,维护社会的正义、安宁和秩序,直接关系到公民对法律的信心、感情和认识”。 司法公开针对这一切强化了人民群众的观察与监督,法律会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镜子,时刻照着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这样就唤起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更多更容易地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和司法产出,法律思维会慢慢变成一种习惯和传统,对法律信仰在全社会的树立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网络自媒体时代语境下司法公开之阻障检视
当前,一些法院对于网络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认识不足,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这种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特点和要求。面对网络,充满惧怕心理,满腹抵触情绪,观望、漠视,使得司法公开工作无法紧随时代步伐,对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交流自由快捷、影响力大等优势视而不见,躲避、孤立,结果使司法公开之预期目标大打折扣,也时常引起法学界、新闻界和民众的不满和批评。这种因互联网络迅速崛起而导致法院“供给”与民众“需求”不相匹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一)认识观念偏差。有些法院对网络自媒体时代背景下司法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应对积极性不高,常抱等待观望、被动应付的消极态度,个别法院领导、部分法官害怕司法公开会给法院添乱子、给自己找麻烦,还有的认为,司法公开是法院的权力,法院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可以不公开。
(二)公开范围狭窄。当前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偏重司法宣传,对审判活动、裁判文书、审判管理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的审务信息等等“实质”信息则不愿、不敢向网络公开。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工作不符合现实情况,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想了解的实质内容没有公开,司法公开程度不够,范围狭窄,制约着司法公开效能的发挥,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还未得到充分认识,导致司法公开的工具化和公开的形式化。
(三)公开能力不足。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低下,是制约司法公开工作深入向前推进的重要因素。事实上,目前有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是因为领导的观念认识问题,而是因为法院的工作质量或者法官的能力水平等问题而不敢公开。例如,当前反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裁判文书质量堪忧,这样的文书让法院领导担心上网后会给法院带来麻烦和引起批评,影响法院的形象;再比如,一些书记员庭审归纳整理能力有待提高,就会影响庭审“三同步”案件的审理效率;还有缺少网络维护专业人员等等,都是直接制约网络公开的重要原因。
三、网络自媒体时代语境下司法公开之路径探究
网络自媒体时代之于司法公开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更加扎实地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面对公众,更加全面彻底地司法公开,不能心存侥幸,或者置之不理,更加积极地回应网民关切,消除网民的种种猜测、质疑、误解和偏见,最大范围地接受广大网民的监督,真正实现“阳光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一)转变观念,积极主动理性应对。互联网络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生活,也深刻地不由我们意志为转移地影响着司法工作。实际上,网络化使得媒体(包括所有网民的自媒体)跟民意更加地贴近。有人讲,在网络自媒体时代,谁轻视网络,谁就可能是弱势群体。法院要主动将司法的触角伸向网络,让司法的力量和声音在网络上彰显。其实质就是要引导我们的司法走向更加开放、更加透明。唯有如此,我们的司法才能获得更强有力的民意支撑。一些法院面对网络新闻事件应对乏力表面上看是没有处理好同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却是没有处理好司法同民意的互动。法院应以司法公开作为切入点,自觉适应网络自媒体时代,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不动摇,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正像周强院长要求的那样,要自觉主动地适应新媒体舆论新发展、新变化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借助新媒体的传播力助推司法公开,用阳光司法的实际行动祛除新媒体环境下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神秘感,通过新媒体的传播力,向公众提供正确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指引,让网络新媒体成为司法公开的推手。
(二)借力科技,筑牢网络公开阵地。面对网络自媒体时代,法院必须要学会抢占并掌握信息的发布权与话语权,现实形势要求我们要超越被动接受监督的局面和困境,积极促进网络环境下司法公开,合理引导网络舆论,以公开促进网络舆论良性的监督。有意控制和封锁,只能便宜那些小道消息的传播,甚至可能使之更加畸形,很多事件,本来就是老百姓认为官官相护,隐瞒真相激化出来的,如果我们处理问题,想到的就是封锁隐瞒这一老套的做法,就只能更加证实民间的猜疑和想象,并使之无限放大,加剧民众对法院的不信任,直至群情激愤,酿成恶性事件。
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离不开科技手段。2009年,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就加入中国法院网,成为我院司法公开的重要阵地。网站专设审判公开栏目,案件开庭、财产拍卖等可以随时查阅。自2010年起,禹会法院就坚持每月选取典型案件图文直播开庭,现已经直播41件,突出领导带头,院长、分管院长带头网络直播庭审,网民在线旁听近40万人次。目前,网站开通以来网上公告开庭信息近万件。主动坚持网上发布裁判文书制度,截止去年底,共发布裁判文书113件。去年,我院被省高院评定为“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从今年1月1日起,我院实现了“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以外”的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发布。我们还着力推进互联网站从孤立的法治宣传载体拓展为三位一体的法治宣传、司法公开、便民服务平台。截止目前,共通过“案件快报”、“执行动态”、“法院要闻”、“开庭公告”、“审务公开”、“便民利民”等栏目发布各类案件审判执行信息、法院工作动态、司法便民提示等信息6700余条,其中近6000条信息被市级以上媒体转登发布。
(三)创新载体,探寻网络公开新径。目前,各级法院尤其要依托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加强新网络媒体建设,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
法院首先要学会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媒介开展宣传和“营销”。网络自媒体时代要求司法机关要放下面子,踏下身子,用平等心态对待普通百姓。微博、微信的传播方式,经常具有“闲话家常”式的特点。它们不仅可以起到信息传播、宣传教育的一般功能,还能增进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建立感情信任。 网络自媒体时代,任何组织、任何机关,只有建立起与具体个人(主要指网民)的密切和坦诚的沟通和联系,才能使自身表达的意思不易被误解、不易被猜忌,法院也不例外。精心打造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媒介,就是要在网络上与个体建立双向连接,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充分听取民众对法院的意见、建议,及时有效的回应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司法关切,在提供诉讼服务或普及法律知识时,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去解读法律,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禹会法院自今年开通新浪、腾讯官方微博以来,积极参与网民互动,探索开展庭审微博直播,受到广大网民的普遍欢迎。二要用好公开电子信箱,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禹会区法院从门户网站建立起,就开设了公开电子信箱,主动征询意见建议和受理控告检举。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查阅、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建议和对举报检举进行审查。信箱开通以来60余位网民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提出法律咨询,所有意见建议和法律咨询均给予及时答复,受到网民普遍好评。三要用好网上“院长信箱”。“院长信箱”是法院院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集思广益的重要渠道,给院长提供了一个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新平台。 禹会区法院“院长信箱”的开通,使得网民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及时向法院院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甚至可以举报违法违纪的法官,有利于畅通网民的沟通表达渠道,缓解当前的涉诉信访压力。禹会区法院院长邮箱开通以来,妥善解决问题80余个,人民群众对院长邮箱信任度不断提升。
(四)健全机制,强化网络公开保障。健全完善的司法工作机制,是网络自媒体时代背景下确保司法公开规范、有效、持久开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组织司法公开领导机制,成立专门的司法公开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司法公开工作,将司法公开工作作为全局性的日常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司法公开实施细则,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确定公开范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完成时限、工作要求和评价标准,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对法院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庭审“三同步”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资金、设施和技术保障;要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司法公开的基础和关键。加强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结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大力开展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引导法官严把文书质量关;按照庭审公开直播要求,加强庭审观摩评比,着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庭审“三同步”要求,加强书记员庭审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记录速度,确保记录同步等等,切实为网络司法公开提供强有力保障。
面对网络自媒体时代,人民法院如何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方式推进司法公开依然任重道远,司法机关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不断创新,充分利用好网络平台,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切实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网络公开成为助推司法公开的新引擎,努力使司法公开在网络自媒体时代获得新的更强劲的生命力。
2014-04-18 17:44:41
【田成友:】
  论坛发言到此结束,下面有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尧志、陕西西安中院主任高伟对第三阶段的发言进行点评。
2014-04-18 17:54:43
【钱尧志:】
  各位大家好,13年前我也在法院工作,现在进了律师事务所,今天我感触很深,关于点评我不想多说,现在想从律师的角度谈一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的几点体会:
1、我非常支持审判公开。司法公开要体现法的基本规律。司法工作要在法的本身,我们不能为公开而公开,应该应地制宜,如果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够怎么办,有些地方司法公开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法律本身是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所有的公开要注重专业性和权威性,神圣性,我希望能看到法官的一些正面形象,包括一些专业人士的评价更要关注。
我们遇到很多情况,公开审判、接受媒体采访很多当事人是不愿意的,当事人的隐私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构成的隐私,还要尊重当事人的信誉和名誉,不能给当事人造成负面的影响。
2、司法公开还要关注职业部门,公、检、法是职业共同体,我们的目的是高效、高质,而不仅仅是关注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
3、司法公开一定要在保证高效的基础上,我现在看到一些现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包括审判员为了一些审判流程而填写信息,很劳力,影响了审判效力。
2014-04-18 18:04:57
【高伟:】
  我就谈两点我的感受:
1、真切的感受:坐在这里听课的各位都是对司法公开真正的思考者和实践者,是有真诚干事业的追求,有做好司法公开的一份心的,我觉得这是非常难得的。发言的各位虽然鉴于时间关系发言很匆忙,但各位的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有理论探讨的,更多的是有实践举措,各有不同,但从参会的代表来说,都是达到了共同的目的,深有启发,受益良多。
2、司法公开由来已久,但从我国现实来说还存在很多问题,虽然就此最高院也开过很多次大型的探讨会,但是从中国实践来看有很多的事实问题要去探讨、完善。新媒体时代的公开,大家都很关注这个新技术,但不能忘了我国传统的优秀操作模式,两者应该要兼顾。刚才钱律师说了,不能违背司法规律,在司法公开中,我们在考虑法院做法的同时,在考虑促进公正的同时,司法公开在促进公正、公信力提升的同时,还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014-04-18 18:06:32
【田成友:】
  我觉得这次论坛很有意义,为什么要公开,我觉得道理很简单。一、法院是一个审判机构,法院要审判案件,案件进入法院之后,因为关系到大家的利益,大家当然要盯上你、关注你、看着你,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职业能比司法这样最阳光。二、这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权利,我们一应当顺应这个时代潮流,主动的将一切公开。我们要学会互联网时代给我们带来的根本性、革命性的变化。第三、为什么要公开。西方国家没有必要讲这个问题,例如美国是相信司法是权威的,所以不用强调公开。相较之下我们国家的司法权威、公信太低了,所以我们要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慢慢改变大家的观念。更要教育民众自觉遵守法律,唤醒民众的法治意识。我们现在的公开只能说走到一半,根本不够,公开只是一个形式,我们万万不能为公开而公开的,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司法更加公正、独立。如果只是从表面细节上,为公开而公开,而忽略根本性的东西。公开只是一个形势,一个方法,只有公开,才能更加公正、公信、独立。我们的公开更应当更加关注从上到下,在内部与外面声音的统一下形成一个平衡。做一些理性、深入的构思。
2014-04-18 18:11:15
【高绍安:】
  今天的会议开得非常圆满成功。在这里,首先感谢宁波中院及鄞州区法院对此次会议的大力支持,感谢你们为我们的会议提供了周到的服务。其次,《中国审判》网刊于今天正式上线,希望大家能积极关注,大力支持网刊的发展与运行。同时,希望大家结合工作中的宝贵经验,承办具有自已特色的研讨会,促进中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这次论坛到此结束,期待大家下次相聚。谢谢大家!
2014-04-18 18:14:43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