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低龄化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评福田孝行杀人案
时间:2018-05-02 15:58:17 作者:陈俊 李翌平 来源:中国审判网
案件由来—凶残的少年凶杀案 1994年4月14日,日本山口县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凶杀案。当天晚上7点,23岁的本村洋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却发现家里大门没有锁。进门之后,本村洋看到家里一片凌乱,也不见妻子本村弥生和女儿本村夕夏的踪影。不安的本村洋到处寻找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放棉被的柜子里发现了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本村洋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柜子最上层发现用塑料袋包着的当时只有11个月大的本村夕夏的尸体。 1994年4月18日,警方逮捕了刚满18周岁零1个月的犯罪嫌疑人福田孝行。根据福田孝行的供述,他于4月14日下午2点左右乔装成排水管检查工人,按门铃进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就是强奸被害人。在强奸过程中,由于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福田孝行用手掐住了被害人的脖子。而后在被害人窒息死后,福田孝行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在口鼻处粘上胶带,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奸尸。案发时,11个月大的本村夕夏一直在妈妈的身边哭泣不止,于是,福田孝行将其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着边哭边向死去的母亲遗体爬去。兽性大发的福田孝行害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居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拉开,重摔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死。 司法审判—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一审 案发时,福田孝行尚不满20周岁,按照日本当时的法律属于未成年人。当时日本的法律制度与今天我们的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类似,对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死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处福田孝行无期徒刑。按照当时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未成年罪犯有很多减刑机会,如果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减刑,因此,对于获无期徒刑的少年犯来说,其大概意味着需要在监狱服刑七八年就可以出狱。 这起凶杀案从法律角度讲并不复杂,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是合理合法,无期徒刑的判决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司法程序却触发了民众的愤怒。例如,法院不许本村洋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认为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法庭原话);被告人福田孝行仅在庭审中对被害人家属鞠躬并说了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情”。法庭就认定被告人“已经有悔改之意”。 舆论风波—一审判决后的民意表现 一审判决后,民众对法院展开了猛烈的批评,认为司法对未成年人过于宽纵,对受害者及家属的保护明显不够。根据民意来源,大致可以将其归为三类,即受害人家属、检方和社会大众。 作为受害人家属的本村洋,对一审判决失望透顶。他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一审判决进行抨击,“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里?被害人家属的权利在哪里?如果司法判决就是这样,那还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检察官对于一审判决也充满抵触情绪,同样认为惩罚过轻。借用检察官吉田的原话讲:“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作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旦你屈服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审判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 社会大众对案件的批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时任总理的小渕惠三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行了反思,他认为,法律对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显然不够,并开始推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二是来自民间的反对声音,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对未成年罪犯过于纵容,要求予以严惩,许多民众以实际行动支持本村洋上诉到底,在本村洋上诉至高院期间,4000多名日本民众自发聚集到广岛高等法院,为本村洋加油鼓劲。 剧情反转—艰难曲折的上诉之路 检察官不服一审判决,案件上诉至广岛高等法院。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法院驳回了检察官要求判处福田孝行死刑的控诉。判决理由是:罪犯当时刚满18周岁零1个月,思想尚未成熟,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不能断定犯人完全没有改过自新的可能,所以驳回检方死刑控诉,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案件至此似乎已经没有反转的可能性了,但是检察官却不放弃。当得知罪犯福田孝行在狱中曾经寄出过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时,检察官便挨家挨户走访,终于探访到信件的收件人,在征得收件人同意后,取得了福田孝行的亲笔书信。福田孝行在信中的言论令世人震惊,他在信中对其罪行的描述为“不过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地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信中福田孝行对其罪行不仅没有丝毫悔改之意,反而充满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侮辱以及对司法的藐视,这无疑是对当初司法机关认为其“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的一种嘲讽。 至此,案件迎来了转机。检察官将信件交给了广岛高等法院,并再次要求判处福田孝行死刑。在检察官的坚持下,2008年,广岛高等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福田孝行死刑。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院维持了广岛高等法院的死刑判决。至此,历时18年的福田孝行杀人案在民众的不断抗议与检察官的一再坚持下,最终以处死福田孝行谢幕,福田孝行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 案件余波—福田孝行案带来的几个改变 1.福田孝行的自我救赎 当得知死刑判决即将来临之时,福田孝行才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开始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在狱中不断给被害人家属写信,诚心表达自己的忏悔,希望能得到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以减轻对他的惩罚。这莫不是一种极大的讽刺,当初宽大的判决就是希望其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却未能奏效,反而是死刑判决的到来才使他猛然醒悟,开始自我救赎,可惜为时已晚。 2.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改变 因福田孝行案,日本社会开始关注刑事司法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利,这其中包括时任总理的小渕惠三。在小渕惠三的积极推动下,《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查审查会法》三个法案在日本国会获得全票通过。原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了,像本村洋一样的被害者家属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3.日本少年刑事制度的改变 福田孝行案改变了日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成为日本判决未成年人死刑第一案,开创了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先河。福田孝行案无论是在日本国内还是在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史上都是一个新的开端。它为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了一种借鉴,促使人们开始反思,寄希望于宽大的刑罚是否能促使未成年罪犯真正悔过自新,尤其是对待穷凶极恶之徒。 三重拷问—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 1.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是保护青少年还是纵容犯罪 面对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保护制度成为严惩凶手的一道障碍,导致社会的对立情绪愈演愈烈。被害人及其亲属将无处发泄的不满情绪转嫁给司法机关,甚至是司法制度本身,极大地消耗了原本就岌岌可危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近年来,面对日益残暴的恶性校园暴力事件,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成为众矢之的。部分群众、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公开呼吁修改刑法,强烈要求降低刑事犯罪年龄并对残暴行凶的少年罪犯处以死刑,以平复受害人家属以及民众的不满情绪。这些呼吁之声虽然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但并非毫无道理。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一些看似人性化的措施其实并未达到制度设立时的初衷,反而使行凶者变得更加肆无忌惮,手段变得越来越血腥、残暴,甚至是毫无人性。 当然,死刑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制度,需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在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上。但是慎刑并不意味着偏袒纵容,如果宽大的刑罚无法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那么也许只有严刑才能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因为,只有当自己的生命面临死刑威胁的时候,人们才会慎重考虑犯罪的代价,才知道尊重他人的生命。 2.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受害者权益保护何者优先 刑法之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从这个角度讲,刑法首先应当是惩处行凶者。反观目前我国许多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似乎将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放在了司法审判的中心位置,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反而位居其次。例如,不断增加的各种从轻量刑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家庭教育状况等)已经从实体法层面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变成了简单的轻刑主义。一些舆论宣传将未成年罪犯打造成值得同情的失足少年,似乎他们才是最应该保护的人。 诚然,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在心智方面确实有不成熟之处,需要特殊保护,但是必须要认清保护并不等于轻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将重心放在事前的预防犯罪以及事后的感化教育上,如果简单地将未成人保护理解为从轻判决,那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严重曲解。试想,对一个穷凶极恶而又不知悔改的少年从轻处罚,不仅不能引导其改过自新,反而是一种对社会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 3.对少年犯的从轻处罚是否应当区分重罪与轻罪 对未成年罪犯从轻处罚之适用应当有所区分,不宜笼统从轻处罚。对传统型的、暴力性犯罪,如果犯罪手段极度恶劣、残忍,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度,那么就不宜适用从轻处罚之规定。 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从犯罪年龄来看,达到犯罪年龄的青少年对传统型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二是作为对社会民意的回应,在普遍要求严惩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氛围下,刑事法律制度也应当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的低龄化与暴力犯罪低龄化的外部环境。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我国《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降低到8岁,这充分说明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已经日趋低龄化,刑事司法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刑事司法制度提出的要求。三是对未成年人暴力型罪犯处以重罚已成为国际趋势。比如,美国自1994年以来,已有43个州修订了少年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与成年人犯罪同样的处罚。其中,德克萨斯州议会甚至准备将死刑年龄降为11岁,密歇根州已经出现将枪杀邻居的11岁儿童处以无期徒刑的案例。2017年9月5日,韩国14万人爆发游行,强烈要求废除少年法,严惩校园施暴者。 结语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也是保护未成人权益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体现。该原则强调的“教育为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惩罚手段并不重要。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目的和手段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了惩罚的手段,教育的目的又何从实现?而且,在刑事审判中,必须要搞清楚教育与轻罚之间的关系,轻罚不能代替教育,更不能作为条件来换取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而是要以教育的结果作为轻罚的基础,只有认真悔悟的人才能给以轻罚,如此才能引导少年犯积极反省、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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