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界“明星”到“落马”书记
时间:2018-05-04 15:48:02 作者:刘建章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人生如棋,落地无悔。原本一个积极向上的技术工人,凭借着组织的培养和自身的勤奋,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诸多荣誉。然而,在走上领导岗位后,却在金钱等诱惑的驱使下,一味地刚愎自用、我行我素,让权力失去了监督。不愿正视自身存在的严重问题,缺乏自我解剖的勇气,不思反省,不向组织认错、悔错,而是听之任之,采取“鸵鸟”政策,最终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台…… 2000年4月25日,阳光明媚,天高云淡。 上午8时,位于站前路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人头攒动,车辆拥挤。这一天,新乡市原市委书记祝友文受贿案在此宣判。河南省电视台都市频道的摄像机对着法院大楼正中的国徽图案缓缓下摇,旁边审判大厅前的四根硕大乳白色圆柱看起来威严庄重。 8时30分,旁听的人陆续进入审判大厅。旁听的人群中,有从新乡、郑州等地赶来的,也有焦作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河南省纪检委对此次宣判给予高度重视,派人来到了宣判现场。旁听席前面两排还坐着十几位神情焦虑不安的男女,他们一会儿低头窃窃私语,一会儿把目光投向审判席,紧张的神情很容易让别人感知到:这是被告人的亲友。 审判席下架着七八台摄像机,几个挂着长焦镜头照相机的摄影记者不时地抬腕看表。 9时差2分,时任焦作中院刑一庭庭长、祝友文案的审判长窦有彦带领审判员、书记员步入法庭。公诉人随后进入,坐在公诉席上。 瞬时,所有镜头对准了庄严国徽下的法官。身穿藏青色法官春秋装的审判长面色沉静,人们很难从其脸上看出有什么样的感情波动。 窦有彦审判长环视法庭后,用浑厚男中音庄严宣布:“带被告人祝友文到庭!”旁听席低声骚动,所有目光都聚焦在右侧通道口。当两名法警押着一位面容憔悴、神色沮丧的老人出现在人们的视野时,旁听席上的议论声随之响起。 “听说这人是从工厂工人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的呢。” “哎,这人还是“全国优秀企业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呢,这下可好,又成为全国典型了。” “听说这人是我省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中落马的级别最高的领导干部呢……” 开庭后,首先进行的便是审判长例行问话。之后,审判长窦有彦手拿10页共6000余字的判决书起立宣布:“现在开始宣判。”所有人纷纷起立,场内响起一片椅子的挪动声。 “被告人祝友文……” 窦有彦铿锵有力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回响。 旁听人员的心中都盘旋着一个个问号:祝友文是如何从权力宝座上堕落下来的?这个案子是如何被发现的?案子又有什么样的内幕呢? 昔日“人民公仆” 沦为“权钱奴仆” 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都应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如若“公仆”自认为位高权重、高人一等,那么,他最终将会沦为权钱的“奴仆”,成为令人唾弃的千古罪人。祝友文的人生轨迹再次说明了这一点。 1939年7月17日,祝友文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1962年,23岁的他开始在洛阳玻璃厂工作。在工厂,他勤奋好学,积极向上,不久便成为工厂的技术员。后来,他从科长、总工程师,到副厂长,又一直升为厂长、党委书记。客观地说,这一时期的祝友文是凭着自己的勤奋和才干一步一步走出来的。 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时代给他提供了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他经过多方面考察,冒着风险,曾果断上马了我国第一条浮法玻璃生产线,并最终获得成功,使“洛阳浮法”响彻中国大地。祝友文本人则被誉为“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干部,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 1990年,祝友文被调到新乡市任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后任市长),1993年又开始担任市委书记一职。应该说,以他的阅历、才干和魄力,如果一直踏实地专注于事业,或许还会有一番更大的成就。然而,从一个国有大型企业的负责人,到权系一方的市委书记,“一言九鼎”的权威和风光使祝友文志得意满。 随着时间的流逝,由特权思想衍生的骄横在工作中表现出来。正如祝友文自己所说:“严重的骄傲自满情绪产生了严重的官僚主义、自以为是的工作作风,听不进群众的正确意见和批评,甚至搞‘一言堂’还认为自己高明。”结果,祝友文最终从市委书记的位置上摔下马来。 1997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致函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反映在新乡采访时发现了关于揭发祝友文的材料。中央纪委领导随即批示要求查清事实。中央纪委八室将此案列为中央纪委重点过问案件。河南省纪委常委会议于1997年7月21日研究决定,对祝友文立案调查。 实际上,早在1991年,省纪委已经开始对祝友文任洛阳玻璃厂厂长兼党委书记期间涉嫌请客送礼、超标准住房等问题进行了解。1992年,又对祝友文1990年调任新乡市代市长时,大搞迎送活动的问题进行了解。 如果在当时,祝友文能及时反思自己,收敛行为,结局很可能不同。然而,随着职位的升迁,祝友文不加约束的私欲却愈加膨胀。在工作生活中,他尽情地享受着权力这根“魔杖”所带来的一切。 贪得无厌 权力成为“升官符” 冯某与祝友文是老相识。自打祝友文到新乡做官以后,善于在官场八面玲珑的冯某就瞅准了其手中的权力。 冯某十分了解祝友文的脾性,为了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祝友文,与其建立稳固的私人关系,冯某投其所好,专门在自己的老家建起占地数百平方米的鱼塘,还在自家建的两层住宅楼里,辟出一间宽敞的房间专供祝友文来钓鱼时休息使用。 冯某甚至还聘请了高级厨师专门为其做菜,就连家中的餐厅也设置成两个,一个用于招待一般客人,另一个供祝友文及其他陪同进餐的“贵宾”使用。 “ 你 投 之 以 桃 ,我 报 之 以李。”1991年,冯某虽已任某政协副主席,却仍不满足于他自认为是“鼓鼓掌、举举手之类的事”,总想到县政府谋个“实职”,于是他把这个想法向祝友文提了出来。 1992年7月25日,祝友文在新乡市委书记办公会上提名由冯某担任获嘉县副县长一职,坚持把冯某的工作由政协调到政府。随后,冯某被任命为副县长。 为感谢祝友文的帮助,1992年11月,冯某趁与祝友文出差之机,在深圳市委招待所祝友文所住的房间内,送给其现金20000元。 1992年11月14日,时任新乡市委书记的祝友文又应冯某请求,同意冯某由获嘉县副县长调为县委副书记。冯某再次如愿以偿。 冯某对祝友文心存感谢。在祝友文调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后,冯某到统战部祝友文的办公室,送给其东芝牌便携式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628.94元。 由于冯某与祝友文的特殊关系,不少人以为冯某是个可以直接“通天”的有效阶梯,攀上他就能够了解祝书记的“心思”,就能早日实现心中的“祈愿”。 1994年4月的一天,时任原阳县委组织部部长的王某想调到市委组织部工作,便把2万元现金交给冯某,请其帮忙。冯某把钱交给祝友文后,祝友文当场表态,工作问题可以照顾,但只能平职调动。随后,在祝友文的提议下,王某顺利被任命为市委组织副部长。 书记敢收,就有人敢送。新乡市环宇电源厂厂长李某为了感谢祝友文帮助厂里取得出口经营权,送去2万元;延津县化肥厂原厂长常某为了能当上县委副书记,把开假票冲账报销的10万元公款装进了祝友文的腰包;卫辉市市长吴某听祝友文讲在深圳看中一台美国产的IBM电脑,便让卫辉造纸厂拿出6.3万元买下电脑送给祝友文;河南金缔实业公司董事长连某为了顺利谈成林地租赁合同,利用祝友文过生日之机送给其价值8680元浪琴牌手表一块…… 就这样,祝友文手中的权力成了“升官符”。 权力能抬举人,同时也能毁灭人。祝友文在悔过书中写到:“现在是你贪我也贪,大家都在贪,不贪白不贪。”在这种扭曲的人格和失衡心理的支配下,祝友文变得越发不可一世。 打击举报人 控制举报信 祝友文在新乡违法犯罪达数年之久,且涉案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群众意见也比较大,检举揭发祝友文犯罪行为的举报信一直不断。对此,祝友文不仅不反省自己,反而利用特权,专横、霸道地扣压举报信,追查举报人。 1994年初,在新乡市政府换届前,新乡市委、市政府领导陆续收到举报祝友文问题的信件。祝友文遂指示公安机关控制信件。根据其指示,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排查,后又扩大到市直机关。 其实早在1993年10月,担任新乡市委书记不久的祝友文就收到了反映他和辉县市某主要领导问题的举报信。大为恼火的他随即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是何人所写,但过了两三个月也没查出个名堂。 1996年12月16日,辉县市百泉湖的西华门等10处地方张贴了“告全县人民书”,内容为揭发该市某主要领导的几个问题。12月18日,祝友文打电话让公安机关派人清查此事,并成立“12·17”查案组进驻辉县市,排查嫌疑人。这期间,祝友文多次指示要求加大力度,“上手段”扣压举报信件。 据统计,从1993年10月至1997年初,祝友文利用职权非法指使公安机关截扣群众举报信件200多封并对举报人长期进行追查,直到1999年祝友文受贿案发,检察机关还在其住处搜出被扣压的举报信件数十封。 迷信“香火” 为子“护航” 有人说祝友文是栽倒在“香火”上的,在关于子女的问题上偏离了航线。 当祝友文调离新乡搬家时,他为了保持“香火不断”,依照他原籍的风俗,把一个正在燃烧的煤火炉用塞子塞上,盖上盖子,与打好包装的彩电、电脑等物品一起装上了汽车。由于旅途的颠簸,搬家车辆走上黄河大桥时,因煤火炉的塞子滑落,火炉起火,发生爆炸,一台高档彩电当即被炸坏。搬家人偷着将它扔进了黄河。后来,祝友文发现后,非要让搬家人赔偿不可。 一个共产党的厅级干部,居然如此看重“香火”,不知是可笑还是可悲。难怪此事发生后,人们冷嘲热讽地说,祝友文的“香火”要断了,这是“天意”。真是无巧不成书,一段时间过后,祝友文就被司法机关逮捕了。 爱子之心人皆有之,任何人都概莫能外,可关键什么才能真正维护好“香火”呢?或许应该是培养子女的自立自强能力,而绝非是用不义之财为他们铺就一条人生捷径。 翻开案卷,我们看到了爱子心切的祝友文上演着为子贪腐的疯狂。 祝友文的儿子是祝家的独苗苗,被当地百姓称为“祝衙内”。刚三十出头的年纪,却已在父亲的庇护下在新乡商界混得春风得意,信马由缰,有几家大公司的“董事长”“总裁”等光环加身。 为了使儿子“出人头地”,祝友文甚至三番五次打电话施加压力;为了“父贵子荣”,他可以明目张胆地为儿子的生意出面活动。什么违反政策不违反政策,只要能满足儿子的需要就是他的“政策”。 这样的例子实在不少。祝友文刚到新乡上任,就置党的政策于不顾,把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召回自己的身边做生意;当儿子没有本钱运作时,他就软硬兼施,先后从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不打借条地“借”出500万元;当他看到儿子因两笔贷款到期无力偿还而一筹莫展时,他便把儿子的娱乐城“卖”给一家纺织厂,让该厂还贷300万元,接着又把这个娱乐城“卖”给一家化肥厂,再让其还贷490万元…… 不义之财,是一副闪光的“镣铐”;错位亲情,亦如一根温柔无形的“绞绳”。作为领导干部,亲情固然弥足珍贵,但畸变的亲情最终只会害己、害家人。正如后来祝友文忏悔时所说:“我之所以栽这样的跟头,教训之一就是对孩子太娇纵。” 伸手必被捉 后人当思索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认证及合议,焦作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友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17人次,价值人民币369508.94元。案后被告人已退出赃款物价值人民币325674.93元。 焦作中院认为,被告人祝友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对于辩护人辩称的祝友文收受冯某电脑的行为应属于接受馈赠等辩护理由,因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称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和积极退赃,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焦作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祝友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对被告人祝友文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369508.94元的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祝友文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焦作中院对祝友文一案的依法审判,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展示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腐败的决心。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此案以及更多的贪腐案件都告诉人们,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犯法,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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