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判决更富于理性思维
德发税案再审判决书评析
时间:2018-05-11 10:59:36 作者:王旭军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广州税稽一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出最终判决。这一再审案件的最大特点是恰当地融入了合理性审查,裁判文书也更讲究说理,堪称一篇富于理性思维的裁判文书。 坚持全面审查,确定案件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行政案件的审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特别是再审案件,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本就存有异议,法院判决的司法公信力已经遭遇挑战,再审必须特别慎重。因此,本案虽已经过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负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仍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充分表达各自观点。如德发公司提出5点再审申请理由,从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认定需要补缴税款的事实、征税时效等几个方面对所诉税务处理决定提出质疑,而广州税稽一局则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意见,其中特别对如何认定德发公司需要补缴税款的事实进行了说明。通过庭审,达到了全面审查案件的目的,确保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将程序正义以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表现出来,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融入合理性审查,把握案件定性 本案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关键在于对案件性质如何理解和认定。由于法律自身滞后性的特点,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明确,给执法机关行政职权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这正是再审申请人提出质疑的主要方面。如德发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的几点理由中,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超越职权及认定德发公司申报纳税存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证据不足的理由,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如果仅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很难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和涉案行政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在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恰当融入合理性审查,对相关行为是否更加符合基本生活逻辑进行分析。文书通过对涉案地产拍卖事实的分析,在肯定拍卖行为有效的前提下,也指出拍卖行为效力与应纳税款核定权分属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也可以不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另行核定应纳税额。而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是经过广州税稽一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两级行政机关审查,且德发公司未能合理说明认定情形并未对拍卖活动的竞价产生影响,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税务机关基于法定调查程序作出的专业认定。以此说明尽管拍卖价格从合法性角度来讲并未查出问题,拍卖的效力也未被否定,但从合理性角度看,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确实应当审查,行政机关基于以上较为复杂的情况行使自由裁定权是必要的。这一判断充分显示了法官进行独立价值判断的精神,是能动司法的表现。近期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王力军非法经营案,都是法官通过富于理性的判断,作出更符合生活实际的判决结果,赢得了广泛认可。 让判决结果更符合情理要求,最明显的效果就是判决更有说服力,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从外在表现看,这样的判决必然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从内在层面看,则是对我们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作出更符合生活逻辑的判决。 严格裁判尺度,促进依法行政 通过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社会功能。本案中,广州税稽一局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再审判决也认可了相关调查结果。但是,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并不意味着法院放松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任何一个环节的差错都可能给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严格裁判尺度,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所有环节逐一审查,不留死角。对于在依法行政中出现的不适当处理决定,毫不回避地予以指出,促使行政机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广州税稽一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予以维持,经再审审理发现,广州税稽一局根据调查事实作出加征税款的决定并无不当,但同时加征滞纳金的决定于法无据。再审判决书及时指出,并据此判决撤销广州税稽一局对德发公司征收营业税滞纳金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决定,责令其返还已经征收的滞纳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强化文书说理,回应各方关切 本案再审判决书用了相当篇幅来进行说理,分析事实证据,针对行政相对人德发公司的每一条申请再审理由一一予以回应,阐述裁判理由。首先详细列明了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广州税稽一局的答辩意见,让双方对争议事实的观点跃然纸上。在此基础上,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德发公司将涉案房产拍卖形成的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后,广州税稽一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能否以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判决书没有笼统地加以说明,而是结合双方再审期间的诉辩意见,又将焦点细分为广州税稽一局的执法资格、执法权限、将涉案房产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广州税稽一局追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是否合法五个问题,分别展开论述。对再审申请人的所有申请理由都给予法律和情理两方面的说明,最大限度消除再审申请人的疑虑。 判决书既是法院对特定个案裁判活动的书面载体,也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其价值在于蕴含其中的能为人们感受到的裁判规则和基本道理。判决书要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必须容易让人读得懂,看明白其中传达的道理。纵观本案再审判决书,文字简洁、结构清晰、说理透彻,既有法律的尊严,又有情感的温度,全篇闪耀着理性思维的光辉,值得广大审判工作者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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