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天命神判与监狱刑罚
时间:2018-05-14 16:22:16 来源:中国审判网
中华司法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夏商两代是北方黄河流域相继建立的两个宗族部落国家集团联盟,是中国古代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史载,夏商两朝先后制定了当时的不成文法律“禹刑”和“汤刑”,设置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大理”“司寇”等,作为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专政的工具。这一时期,王权与神权高度统一,君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力,神明裁判成为君王借以维护其统治权威的重要手段。 这一时期出现了监狱的雏形,刑罚也较为严酷。夏朝已有了主管审判的官员,设立了监狱。商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国家监狱。商代刑罚残酷且带有迷信色彩,出土甲骨中有“贞其刖”“贞刖百”“贞其刖百人死”等卜辞,商王通常会根据占卜结果来决定是否施用刑罚。 夏商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步形成的时期,后世的司法制度,都可以在夏商找到渊源。 天命神判 夏商早期继承了通过个人威望来进行判决的形式,但是在后期逐渐形成了审判的程式。这一切都归结于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是从属与服务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皇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君“受命于天”。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他们是秉承“皇天”的旨意来统治人民的。例如“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先王有服,恪谨天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等。这种“受命于天”的君权神授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中国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发展到殷商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力的加强,当时的宗教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帝鬼神祈祷和请示。 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代理人(专职史官)向上帝和祖先进行占卜而刻在龟甲或兽骨上的卜辞。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表面看来,似乎殷王完全是遵照上帝旨意进行统治,实际上只不过是给殷王的命令涂上一层神意的色彩。 受神权法思想的影响,夏商审判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商代已由夏朝简单的自然神崇拜发展为与祖先神崇拜相结合,由单纯的“天罚”进入到与借助占卜巫术“审判”相结合。《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殷墟甲骨卜辞中有大量卜问用刑之类的神明裁判案例。 《尚书·甘誓》是迄今发现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也有着浓重的神权法思想痕迹。甘誓为《尚书》篇名,属于《虞夏书》中的《夏书》,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启带兵前往征讨,开战前为告诫将士,发表了这篇简短誓词。这篇誓词包含两层意思:1.宣布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的罪行,对其讨伐是代天行罚。2.申明军纪和赏罚。 《甘誓》里有“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等内容,意为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此即所谓的“师出于律”,是记载夏王行使司法权的最早文献资料。 夏商监狱 在阶级社会,历代统治者无不利用监狱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其阶级统治秩序。夏商时期已经出现了国家和监狱。 夏朝监狱又称“夏台”,其早期形态在古籍中已有所反映。《易·坎卦·上六》载,“系用徽纆,窴于丛棘。”夏朝中期的监狱称为圜土。《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郑玄注:“圜土,狱城也。”《释名·释宫室》载,“狱又谓之圜土,筑其表墙,其形圜也。” 夏台,又称钧台,本是夏朝祭祀的地方。《史记·夏本记》载,夏朝亡国之君夏桀恐日益强盛的属国—商国反叛,借行封赏召成汤于夏都(今河南省禹州市),将其囚禁于夏台。久而久之,“夏台”一词衍化为夏朝监狱的代名词。历史上的夏台在禹州城南15里,历代屡修屡废。1991年,禹州市政府按原样复建了古钧台。 由于夏朝处于奴隶制国家初期,其刑罚制度必然受到原始野蛮的影响,当时主要以残害生命和身体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据古籍载,夏朝还没出现徒刑或类似徒刑的形式,监狱一般不作为执行刑罚的场所,只是作为待讯、待质、待决的场所,监狱管理制度也尚未形成。 商朝的监狱类型与夏朝监狱相比,有了很大变化,其职能除了羁押奴隶和罪犯外,强制劳役的职能有所增加。商代甲骨文中已有表示监狱的字形,并有增建监狱的记载。 根据出土实物和甲骨文的反映,商朝的监狱形态基本上是利用简单改造了的自然物,如土窖和槛笼等。囚禁的对象,主要是“犯罪”的奴隶和战俘。 河南省汤阴县曾是商朝的京畿之地。据《史记》载,商末,殷纣王听信谗言,把时年82岁高龄的周族部落首领姬昌(后代追称周文王)囚禁于汤阴一个叫羑(yǒu)里的地方。《史记》载,“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熹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强,辩之疾,并脯鄂侯。西伯闻之窃叹。崇侯虎知之,以告纣,纣囚西伯羑里。” 姬昌在被囚禁期间,发奋治学,潜心研究,将伏羲八卦演变为六十四卦,代表万事万物、无穷无尽,内藏阴阳消息之机,后来衍生为“周易”。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文王拘而演周易”的故事。 后人为纪念周文王,在其被囚禁的地方建起羑里城和文王庙。羑里城是一处蕴含丰富的龙山至商周时期的文化遗址,位于安阳汤阴县城北八华里羑、汤两河之间的空旷原野上,厚达7米的文化层断面清晰,依稀可见远古时期人们居住、生活的情景。这是3000年前殷纣王关押周文王姬昌7年之处,是有史可据、有址可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座监狱。 商朝还出现了束缚“犯罪者”手脚的械具,《说文·木部》云:“械,桎梏也。”古代最早的械系形象,是殷墟小屯发掘出土的一批身被桎梏的陶俑。可见,早在商朝时我国就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械系制度,并奠定了古代桎梏制度的基础。 夏商刑罚 夏王朝建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但是并非由禹所作,大概是启以后制定的,可能是为追念其先祖而名为“禹刑”。禹刑是因有“乱政”而作,语出《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死刑)二百,膑辟(削去膝盖骨)三百,宫辟(毁坏生殖器)五百,劓(割鼻子)、墨(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各千。”由此可见,夏朝已经有了“五刑”。 商代具有较完备的刑法(“汤刑”,包括罪名、刑罚、审判及刑罚的执行)、民法(所有权、婚姻、继承)。关于商代的刑狱,在《尚书》中记载较多,如《尚书·汤誓》:“外事,汝陈时泉,司师。”“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圣蔽要囚。”“汝陈时泉,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在商代刑罚以“天罚”作为基本理念,审判方式虽然尚未定型,但是已经出现了一定的程式。 《晋书》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商代刑罚制度有进一步发展,《荀子·正名》称,“刑名从商。”可见商代刑名对后世影响之大。据文献记载,当时常用的刑名主要有墨、劓、刖(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双脚)、宫、大辟五种,并已得到殷墟甲骨文的印证。此外,商代还有一些临时使用的酷刑,如醢(将尸体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晾成肉干)、剖心、炮烙等。 刖刑在甲骨文中象刀锯断人足之形。在考古发掘中,河南省安阳后岗殷墓里,有一殉人的骨架少一下肢骨。河北省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也发现两脚被锯的遗骨,这些人可能生前受过刖刑。殷墟出土过戴枷陶俑,双手被铐在胸前,还发现祭祀场内有砍头、肢解等现象,可见商代刑罚是极为残酷的。 商纣王荒淫无道,“以酒为池,悬肉为林”,并作“炮烙之法”:用青铜制成空心铜柱,中间燃烧木炭,将铜柱烧红,对敢于议论国王是非之人,即绑在铜柱上活活烧死。商纣王的凶残暴虐,加速了商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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