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共同犯罪的证据裁判和文书说理
时间:2018-05-21 10:51:45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杨军 来源:中国审判网
一、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这对本案事实认定提出了较其他一般案件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阿有沙务参与犯罪策划商议,筹集人民币20万元参与出资购毒,纠集跑次此尔、阿约此黑并伙同叶布比初雇佣叶布你沙参加运毒,参与到境外购毒并负责进行交易,联系叶布比初付款,入境运输时负责探路,指挥叶布你沙、阿什次吾,将毒品转交迪洛俄鬼运输后,自己先行返回。阿有沙务的行为贯穿犯罪全程,是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和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人,地位、作用大于跑次此尔。 在一、二审既已认定阿有沙务(在逃)涉案的基础上,复核阶段裁判文书不仅不能回避阿有沙务的存在,而且根据《纪要》规定,对足以认定系主犯的到案被告人叶布比初、跑次此尔按主犯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时,也有必要和未到案的共同犯罪人阿有沙务进行地位、作用的比较,以确认阿有沙务是否是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 因此,在复核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部分,承办人注意做到对于案件错综复杂的预谋、雇佣、指使人物关系,相关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和对事实的诸多基本要素进行有条理的梳理和表述;对于叶布比初、跑次此尔在其间的地位作用、涉及毒品和毒资的数额等每一个情节,都有证据支持,做到重点突出;对于在逃的同案犯阿有沙务,与之相关的情况、事实等,能够查清、有证据支持的,做到客观表述、谨慎叙述,在采信证据中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言之有据。在占裁判文书主文二分之一篇幅的事实、证据部分,做到叙事清楚详尽,逻辑严谨连贯,内容详略得当,事实和证据前后呼应,为案件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二、说理充分,适法准确 本案被告人叶布比初参与两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涉案海洛因数量达20.7余公斤。一、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中,对依法严惩叶布比初均无不同意见。被告人跑次此尔参与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多达7630克,又系主犯,是否必须核准死刑? 从具体案情考虑,本案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是被告人叶布比初的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明显大于跑次此尔,叶布比初在2010年8月结伙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13077.85克,侥幸逃脱打击,又在2011年1月伙同跑次此尔、阿有沙务等人积极组织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7630克的行为。其二,有地位、作用大于跑次此尔的阿有沙务在逃。因此,不能将案件简单类比,认为涉案毒品7630克数量大,就必须判处包括跑次此尔在内的两个被告人死刑,就不分主次而一律将认定为主犯的被告人均判处重刑甚至死刑。要实事求是地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对跑次此尔,既要看到其实施实行、组织、指挥、协调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也要看到,其是在叶布比初、阿有沙务提议、带领、指挥下实施罪行,和阿有沙务、叶布比初相比,地位、作用较次,尚属于可以改造的犯罪分子。 基于上述两点考虑,本案的复核判决书,在“裁判说理”部分,首先,对被告人跑次此尔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涉案海洛因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且系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给予客观认定。其次,在确认“对被告人叶布比初量刑适当”的同时,指出鉴于跑次此尔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叶布比初,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据案引法,依法论理,自然而然地演绎出裁判结果。由定性到量刑有序展开,通过比较的方法充分阐述说理,全面评判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量刑理由,以理服人,依法裁判。 三、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纪要》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并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纪要》的这一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是一脉相承的,体现了刑罚价值观向科学、进步方向的发展演进。传统刑法主张报应刑论,现代刑法则同时考虑了目的刑论与报应刑论,刑罚不再是出于报复和惩罚目的的一味从严,而是出于惩处、改造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本身的轻重由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虽然主要由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决定,可是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内外反映出的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和情节考量。 本案复核裁判文书对在案、不在案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结合证据,作出精确的事实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判,通过个案,努力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精神和慎重适用死刑的要求,做到案件审理的主旨突出,立场鲜明。 (本文选编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示范性刑事裁判文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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