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魂Call
时间:2014-04-22 17:36:09 作者:文/马远斌 王创辉 黎谢荣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对一”屏蔽无法实现 二审再败诉 一审宣判后,唐律师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唐律师称,移动东莞分公司作为通讯运营商,在协助唐律师查清骚扰电话来源为东莞本地客户,且该客户在开通该号码后除与唐律师的号码有联系外,甚少与其他号码有通讯往来。移动公司以不能侵犯其他客户的通讯权为由拒绝唐律师的停机要求,未尽到其应当注意保护被服务方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 其次,频繁来电虽没有现有利益的损失,但却导致其发生可得利益的损失,该损失亦属于财产损害范围,其根据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计算损失属于合理计算方式。 再次,在其向移动东莞分公司的营业厅投诉时客服人员现场目击了该骚扰电话以1分钟每隔4秒响一声即挂断的情况。 这种状态绝非正常移动客户的通讯行为,作为一个合理人应有的注意程度,可以自然得出该号码为不法分子恶意侵害的正确结论。然而,移动东莞分公司却对其应尽的义务采取不作为态度,在该过程中移动东莞分公司有过错。 最后,移动东莞分公司的不作为行为与骚扰电话实际操作人的作为行为结合起来,共同造成唐律师损害的发生,成立共同的因果关系。双方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在实际操作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负有法定附随义务的移动东莞分公司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实际操作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唐律师正常通讯受阻,财产、精神权利受害,故移动东莞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案经审理后,东莞中院阐明了观点:唐律师主张移动东莞分公司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则需证明移动东莞分公司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此系判断其是否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前提;移动公司作为电信运营商确实负有为客户提供安全通讯服务的义务,但科技日新月异,要求电信运营商可以保证客户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或享受毫无瑕疵的服务,显然是对电信运营商的苛求;唐律师在本案中主张的受骚扰情况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在此情形下如认定电信运营商存在过错,应当建立在该骚扰属于电信运营商技术能力可以控制范围之内、且其使用该技术不会对其他客户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这一基础之上,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这一点,唐律师要求移动东莞分公司直接暂停对方号码业务,这有可能对其他客户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移动东莞分公司要求唐律师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其方可采取协助措施,该做法可以有效平衡客户之间的权利冲突,但唐律师提供的报警回执,并未反映出其投诉的号码存在违法行为或嫌疑。 2013年6月1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唐律师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 对骚扰者进行惩戒是对被骚扰者最大的保护。面对消费者的投诉与恳求,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电信服务运营商认为骚扰行为需要公安机关认定;取证方面,公安机关声称警方要对“呼死你”骚扰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十分困难,单靠公安解决这个问题不现实,必须从源头,由电信产业部门牵头规范电信市场,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剪不断、理还乱的消费者维权路上,横亘着种种有形和无形的障碍,希望有关部门在困难面前能主动一些,也希望相关软件公司可以开发出更加成熟的屏蔽软件,保障消费者不被骚扰的权利,从而实现真正的通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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