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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委会诉小鸣单车公益诉讼案庭审纪实
时间:2018-08-08 16:01:07    作者:张春波    来源:中国审判网

在互联网经济大潮下,新业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司法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消委会”)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骑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因所涉及的相关规范和监管尚未完全明确,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争锋时亦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本案中,广州中院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创新裁判思路,在解决本案矛盾的基础上,也为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作出了司法引导和提示。

小鸣单车:希望社会能对新兴事物有包容之心

在庭审中,小鸣单车表示,对于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不便与损失以及给社会各界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遗憾,并郑重道歉。

小鸣单车的经营者悦骑公司的代理律师谢国梁指出,目前公司管理瘫痪、经营停止。因无法解决员工薪酬问题,包括高管、技术人员在内的员工,基本未交接文件手续即离开,也不再配合公司调度,这导致公司难以掌握、提供如押金申退等与庭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造成无法退还用户押金的局面,并非是悦骑公司的主观恶意拖延。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自2017年起突然引发的共享单车免押金骑乘,导致行业竞争激烈、公司经营恶化。而用户大面积退押,造成公司资金缺口巨大,最终难以为继,这是众所周知的客观原因。目前,公司没有可处置的资金用于继续解决剩余用户押金退还问题,也无法立即恢复营运盈利。”

谢国梁律师提出,悦骑公司是推动绿色出行的一分子,无奈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难免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这两年共享单车行业已进入寒冬期,众多同行纷纷倒下,悦骑公司也是受害者之一。这个结果是客观的经营问题,而非恶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希望社会能够对新兴事物有包容之心,客观对待经营者的失败。在尚有能力时,悦骑公司一直在积极应对,努力解决押金退还问题。随着经营愈发恶化,也曾努力尝试寻求第三方融资合作、重组公司,但无奈种种客观因素及阻力,投资方最终止步。”

悦骑公司当庭表示,公司资产已全面失控。“不排除通过清算、破产方式解决消费者、劳资、税务、供应商债务等问题。同时为避免继续扩大影响,目前小鸣单车已不再对新注册用户收取押金。”

对于本案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悦骑公司方面提出保留意见。

悦骑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

“根据规定,诉讼相关人应当是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但是本案中是特定的消费者,消费者与悦骑公司是合同关系,用户是固定的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公益诉讼所规定的保护对象。此外,公益诉讼的客观要件必须是侵权行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对于199元的押金纠纷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侵权关系。”

悦骑公司代理律师詹建军指出:“合同属于私法范围,广东消委会的行为干预了当事人的权利。悦骑公司的经营形式是现在共享形势下产生的经营模式,对于社会和群众有积极作用。共享经济的模式具有超前性,这种超前性也造成了当前的困境,给悦骑公司带来了风险,这是客观存在的。小鸣单车的经营模式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人,有权使用经营账户中的资金,并没有违法。”

广东消委会:被告的经营模式注定侵害消费者权益

广东消委会认为,被告悦骑公司经营的小鸣单车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出现押金逾期未退的事实,已经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社会秩序,应当承担责任。

“押金作为消费者给予被告租赁单车特定标的物的担保资金,属于消费者的个人财产,消费者没有把押金的所有权转给被告,被告无权将其作为自有资金使用,不应将消费者押金作为启动运营项目的资金。被告选择了该经营模式,又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从被告收取注册用户400多万人押金的庞大数据以及其将用户押金作为滚动经营发展的思路来看,该经营模式从一开始就注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广东消委会代理律师陈北元表示,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从庭审中查明的数据来看,小鸣单车押金的数据呈几何倍数增长,这符合互联网经济的特征,受众是不特定的、潜在的、随时发生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广东消委会作为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针对悦骑公司提出的押金纠纷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侵权关系,陈北元律师反驳称,事实上任何消费关系都是合同关系。“消费合同关系不等同于就是合同纠纷。本案是涉及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近几年来,共享经济发展令人瞩目,其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扩大规模盈利。自推出APP开始,没有人能预测下一个消费者是谁,这就是消费者对象的不特定。广东消委会有足够的法律授权和权利代理本案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并不是被告所述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共同诉讼指向的范围。”

广东消委会指出,共享经济不是“共损经济”,不应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共享单车从出现至今,商业逻辑上已经是将消费者的押金作为发展资金使用,把消费者看成股东。而消费者支付押金仅是为了取得使用权。被告悦骑公司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承担市场风险,是不能成立的。如果一个企业的发展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之不顾,这样的新兴事物我们亦不认可。”

广东消委会代理律师方圳斌表示,对于退押条款的说明,不能看成是经营者和个人的约定,应当是共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没有及时退押已经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个体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问题的目的,广东消委会提起的诉讼有法律依据和社会意义。

方圳斌认为:“被告一直认为造成本次纠纷的原因是其他同类型企业免押的经营手段导致竞争激烈,这是将责任推给消费者,我方对此予以反对。每个市场主体均应面对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事由。被告将用户押金和经营资金混同使用,是漠视消费者财产权的行为。”

广州中院:小鸣单车的侵权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原告广东消委会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是被告悦骑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承担,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三是原告广东消委会主张的合理费用应否得到支持。

对于广东消委会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的问题,广州中院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悦骑公司将押金用于生产、经营,虽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约定排除,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悦骑公司将消费者交付的押金用于生产、经营,应以不超出责任财产承受能力为限;超出责任财产承受能力的,应有及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足够担保。

“在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悦骑公司挪用消费者押金的行为属于恶意,有关责任方应承担责任。”广州中院指出,小鸣单车APP面向符合条件的所有消费者开放,想用小鸣单车的消费者都可以成为其用户,并非仅指已在小鸣单车APP注册的消费者。悦骑公司的行为既侵害了已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对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危险,故其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广东消委会提出的“人人都是消费者,故而消费者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重要组成部分”的辩论意见,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符,应予赞赏。

对于悦骑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悦骑公司在答辩中就无法退还押金一事表示道歉,并希望消费者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兴事物应持有包容和谅解之心,但消费者的利益不容小觑。被告广州悦骑公司未能及时退还押金,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企图让广大消费者为其经营失败买单,这显然是其为逃避退还押金而作出的无效辩解。悦骑公司提交了案外人申请其破产的证据材料,拟证明公司基本停止经营,现已无新注册用户,客观上也没有资金用于清退消费者押金。但从现有证据看,悦骑公司仍是法律上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仍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认定,广州中院判决指出,悦骑公司应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以保障消费者的财产权;悦骑公司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应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向申请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及时退还押金,以停止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消除给新注册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造成的危险。根据“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一常识,对消费者因故放弃的债权,依法不能让被告广州悦骑公司享有。从方便小鸣单车不同运营地消费者实现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悦骑公司应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未能退还的押金,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提存的押金,由提存机关依规定处理。

广州中院认为,悦骑公司经营的小鸣单车直接面对不特定消费者,与公众公司无异。为满足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悦骑公司应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

考虑到案涉押金分散到个人消费者后,虽数额不大,但悦骑公司逾期不退押金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困扰和不便,对消费信心是一种打击。悦骑公司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请求消费者的谅解,且公开赔礼道歉意愿亦与悦骑公司的答辩意见相符。广州中院遂判令悦骑公司在《广州日报》A1版和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在判决中还特别指出,悦骑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赔礼道歉义务,不因裁定受理关于悦骑公司的破产申请而停止执行。

与此同时,广东消委会主张的合理费用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此外,广州中院还在判决中表示,对原告广东消委会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虽然合理,但目前缺乏必须为之的法律依据,不作调处。广东消委会在本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但并不排斥个人消费者向被告悦骑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如个人消费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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