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案 :热点案件助推普法宣传
时间:2018-08-10 10:03:01 作者:沈洋 来源:中国审判网
2018年5月16日,经过两年的牢狱生活,“鹦鹉案”当事人王鹏终于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走出,和他的妻子任盼盼及两岁半的儿子在看守所门前拥抱。 见到久别重逢的家人,王鹏表示自己心情很激动。随后,一家人在看守所门口拍了张合照。“终于等到这一天了。”任盼盼如释重负地说,“王鹏失去自由的两年,作为家属有着无尽的苦痛。” 此前,谁也想不到,陷入了一场小型舆论风暴的案件,竟因一只在工厂内落单的鹦鹉而起。 “鹦鹉迷”邂逅一段“孽缘” 对王鹏来说,鹦鹉算是一群“不速之客”。 王鹏今年33岁,家乡在江西九江,曾是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的工人,负责机电设备调试。 2014年4月,一名同事在厂区内捡到一只落单的鹦鹉,并将其带回宿舍。由于王鹏对鹦鹉很感兴趣,同事便将其转送。为了让这只鹦鹉不寂寞,王鹏随后花了280元买了一只雌性鹦鹉和它做伴。 “现在回想起来,或许和鹦鹉就是一段孽缘。”接受记者采访时,任盼盼摇了摇头。 从那以后,除了工作,王鹏将业余时间都投入到了饲养鹦鹉上。他不仅自己上网查询饲养知识,还加入了饲养鹦鹉的网络群组,经常跟鸟友交流经验。潜心研究一年后,王鹏从一个门外汉,变成了半个鹦鹉饲养专家。 “以前还是男女朋友的时候,他养鸟我管得少,还觉得生活有点小情调。”任盼盼说。后来结婚了,两人没少因为鹦鹉的事情吵架。 任盼盼告诉记者,王鹏真是饲养鹦鹉入迷了,鹦鹉孵出了幼鸟,晚上必须用特制的针管进行奶粉喂养,他每天一折腾就是一两个小时。 2015年11月,王鹏和任盼盼的儿子宝儿出生。“那时候,我半夜起来喂儿子,他半夜起来喂鹦鹉。”任盼盼说。或许受孕期抑郁影响,两人因为饲养鹦鹉发生的争吵也更多了。 “有一次凌晨两点,有一只鹦鹉难产,他就自己打车赶到东莞,找到当地的兽医,让其帮忙接生。等他再赶回深圳,已经是上午了。他是个真心爱鹦鹉的人。”任盼盼说。家人后来劝她,不要把男人管得太严,“他又不出去乱花钱,养鸟不算不良嗜好。” 没想到,这两只鹦鹉繁殖速度惊人,一年多就繁殖出40多只。 任盼盼曾劝丈夫放生,把它们送到深圳最高的梧桐山上去。但王鹏没同意,说人工养殖的鹦鹉没有野外生存能力,放生活不了。殊不知,一场厄运正朝他们碾压过来。 6只鹦鹉带来家庭变故 痴迷的王鹏也知道,鹦鹉属于野生动物。“但他一直以为那种大型的才是,家养的不算。”任盼盼说。 任盼盼后来回忆,当时之所以出售鹦鹉,是因为孩子被查出先天性巨结肠症,需要去医院治疗。“每天都要早出晚归,愁死我们了,根本无暇再照顾鹦鹉。”于是,王鹏决定出手将鹦鹉转让给有饲养经验的朋友。 2016年4月初,王鹏将刚孵出来的6只鹦鹉,以大约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谢田福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花卉市场里经营一家名叫田福水族馆的店铺。 调查结果表明,这6只鹦鹉当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2只为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Ⅱ,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6年5月,王鹏在出租屋内被深圳警方带走时,还有45只鹦鹉被当场查获。当时任盼盼以为“出事”原因大概是这些家养的鹦鹉得了禽流感。 事实上,这45只鹦鹉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以上鹦鹉均被列入《公约》附录Ⅱ。 当王鹏准备被带上警车时,任盼盼主动追了过来。王鹏安慰她说,肯定没多大事,一会儿就回来了。未成想,这一别就是两年。随后,王鹏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 出售珍稀鹦鹉一审获刑五年 王鹏在羁押一个半月后被正式逮捕,和妻子靠书信交流。2016年5月30日晚,他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给任盼盼写了第一封信。任盼盼收到这封信时已经是半个多月以后,从他们开始交往那天算起,还从未分开过这么长时间。 得知母亲在公安局哭晕过去进了医院,王鹏写道,“内心那最后一份坚强,还是瞬间崩溃了,一股愧疚无限放大,回到监室,泪水忍不住流了下来。” 王鹏知道这起案件问题很严重,感觉“挺迷茫的,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他提醒妻子,去贴吧里发个帖子,看看有没有和他差不多的案件,或者别人有没有什么建议。 事发后,两位小朋友的问话让任盼盼觉得无比尴尬。她说,有一天邻居家的两个孩子过来玩,看到墙上的婚纱照,就问小弟弟的爸爸去哪里了。说到这里,任盼盼忍不住哭了起来,“我当时不知道怎么解释,我难道应该跟孩子们说叔叔之前饲养鹦鹉犯法被抓起来了?” 王鹏的母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是知道犯法,我们肯定不会让他养。在家里饲养还犯法,让人想不通。”她背靠冰箱,几次低头出神地看着地面。 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鹏贩卖2只绿颊锥尾鹦鹉证据充分,另查获的45只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2017年3月30日,一审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听到判决那一刻,我是又悲又气。”一边是还在病中嗷嗷待哺的儿子,另一边是身陷囹圄的丈夫,任盼盼感觉“天要塌了”,瘫坐在地板上,大脑一片空白,过了好半天才缓过劲儿来。 二审法院支持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作出后,此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市场上常见、还可人工繁殖的绿颊锥尾鹦鹉,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支持者认为,有明文规定涉案鹦鹉在保护范畴内,判决合法;反对者认为,鹦鹉作为常见的观赏宠物,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且僵化滞后,法院量刑畸重。 这种矛盾直接体现在现有法规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上—标准范围过小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过大则有刑罚扩大化的趋势,尤其在现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程度较低的情况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贞会分析认为,根据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对于这45只鹦鹉的待售情节认定证据存疑。对于是否属于出售未遂,应当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内容进行判定。“刑事诉讼判决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应疑罪从无。”王贞会说。 王鹏和家人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也表示无法接受,随后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鹏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是否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二审开庭看到王鹏的那一刻,任盼盼哭了,“苍老了很多”。一年半没有见到丈夫的她,在6日上午的庭审中,哭了好几次。在王鹏说到孩子与鹦鹉脚环的时候,任盼盼没有控制住,又哭了。 检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野生动物在科学上也只遵从基因和形态等特征,并非单指野外生存的动物。 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说,本案涉及的鹦鹉并非《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而是人工饲养繁殖的鹦鹉,按照《公约》精神,不应该禁止买卖,因此也不构成犯罪。 二审期间,检方又补充了36本卷宗,包括王鹏在案发前的网络聊天记录、专家意见,其中一份证据还介绍了涉案鹦鹉送到深圳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之后的情况。该份证据中,出庭检察员出示了2017年7月3日深圳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救护组和检测组组长曾志燎的证言。 曾志燎证实,王鹏案中的鹦鹉经过正常的移交手续后送到了深圳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中心收养的鹦鹉很多,种类也很多,是外来野生鸟类中占比最高的。经统计,自接收后,绿颊锥尾鹦鹉已死亡16只,还有3只和尚鹦鹉死亡,非洲灰鹦鹉则没有死亡记录。 “鹦鹉被抓走前还活着,为什么现在出现这么多只死亡?”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这恰恰证明了王鹏在家驯养鹦鹉并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物种的数量。 检方则认为,做好野生动物的养殖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场所,才能保障野生动物的福利,这是一般个体养殖无法达到的。所以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合格证才能进行饲养。 本次开庭,检方还邀请了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教授兼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刑事物证鉴定中心主任黄群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黄群说,自己曾经参与过多次针对鹦鹉种属的鉴定,在看完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后,认为鉴定程序、结论是正确的,但不同意使用“人工变异种”的表述,应该认定为“人工繁殖”。 “虽然经过饲养,这些鹦鹉并未发生基因突变,还是同一个物种,而变异是指物种的基因发生明显的变化。”黄群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鹏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多数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收购、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鹦鹉,故对王鹏在法定刑以下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鹏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鹏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综合考量王鹏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对王鹏作出的刑事判决。 争议其实也是一种普法 从五年有期徒刑到两年有期徒刑,反差不可谓不大。该如何平衡好民意与国法之间的杠杆,如何做到既要严格地适用法律,惩戒犯罪,又要契合公众朴素认知,不作出严重背离社会常识的裁判,是法官一直思考与践行的问题。 人民法院有没有判错,有没有判重?其实,判决书中已经给出了完整答案,需要的只是专业的解读而已。在不少人看来,这个判决不但定罪无可厚非,而且法官也将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用到了极致。 有评论认为,纵观本案的定罪、量刑,法官依照法律进行判决并充分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和王鹏的行为性质,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了最轻的判决,可谓尽心尽力、极尽所能。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在刑法中,一个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却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被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无论是基于刑事政策还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几乎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法律是用来保护大家共同利益的,有错必罚,有错必纠。诚然,本案中,一审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有据、并不为过,而从另一方面来讲,二审改判则无疑更好地兼顾了国法、常识与民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彬对本刊记者表示,深圳鹦鹉案在个案上的特殊表现在是人工饲养鹦鹉的普遍性和涉案的鹦鹉经人工驯养已属人工变异品种,王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在此基础上,该案二审判决对王鹏给予了特别减轻处罚。在现有的司法框架下,该判决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与维护,显然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二审宣判的结果,也充分体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在整个案件讨论中,虽然大量网络舆论理性价值、参考价值较低,但毕竟使这一案件成为大众关注焦点,也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争议也是一种普法,警示公众敬畏法规,善待野生保护动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公众对于此类案件予以广泛关注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出现部分不同认识甚至是误解也可以理解。这种关注不仅反映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而且也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参考。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对记者表示,部分被纳入珍贵、濒危物种名单的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殖、合理保护等手段,其数量和种群已大大超出了保护的范围,此时是否对珍贵、濒危物种的名单进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这要通过立法环节、而非司法环节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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