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
时间:2014-04-22 19:16:02 作者:文/李 丽 徐丹丹 顾 青 来源:武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未进行全面调查高校输官司 案件到了武汉中院后,黄燕再未露面,所有诉讼程序都由其聘请的律师代为进行。而黄燕的父亲此时情绪激动,称校方的行为将会影响女儿一生,强烈要求法院维持既定判决。 武汉中院认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第2款“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第65条“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的规定,上诉人武汉理工大学有权对其在校本科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上诉人学生学籍者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 武汉理工大学接到黄燕为“高考移民”的举报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本案中,其虽收集了黄燕高考报名地—新疆招生办出具的黄燕报名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时户籍不符合该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意见,以及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的情况说明,但未对黄燕的户籍流转等报名资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其在黄燕申诉过程中补充调查收集的材料,亦不能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作出取消黄燕学籍决定的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参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9条第1款“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等规定,取消学籍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教育类行政处罚。但取消学籍对黄燕的学习、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上诉人作为具有对学生教育管理权限的部属高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在对黄燕作出取消学籍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黄燕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黄燕的陈述和申辩。虽然上诉人提交了黄燕在上诉人作出决定前的申诉书,用以证明其已经遵守了正当程序原则,但黄燕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且上诉人并无其他相关书面证据予以印证,故该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上诉人在作出决定前已经遵守了正当程序原则。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武汉理工大学作出取消黄燕学籍决定的程序不当正确。综上,上诉人武汉理工大学作出取消学生黄燕学籍决定的证据不足,程序不当。 2013年5月,武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仅凭新疆招生办回函不足以认定系“高考移民” 本案承办法官说,高校仅凭新疆招生办出具的认定黄燕不具有本地高考报名资格的回函不足以认定其为“高考移民”。根据《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明确所属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关于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只有新疆招生办才有权对黄燕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故武汉理工大学在实施调查过程中,新疆招生办所出具的原告不具有当地报名资格的函件具有权威性。因学籍对黄燕来说至关重要,法院从严谨的角度,认为学校在作出决定前除了向新疆招生办收集其是否具有当地高考报名资格之外,还应当就其户口流转情况及当地的报名政策进行全面调查。事实上,在黄燕申诉的过程中,学校亦就该事实进行了调查,再次证明被告有对黄燕户口流转情况调查的可能。但因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行为合法的依据。 如上所述,尽管取消学籍不属于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取消学籍对原告以后的生活、工作具有重大影响,故法院在对被诉行为程序审查时引入了正当程序原则,高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黄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必要时,允许原告提出听证。 另外,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高考移民”处理的看法,建议对查处“高考移民”的时限加以明确,以保障高考学生受教育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本案中,原告黄燕已经入学进行了4年本科学习,各科成绩合格、表现优秀,曾被评为校学生会骨干,在大四毕业找工作之际被取消了学籍。试想,假若此时黄燕已经毕业,学籍是否还需取消?假若新疆招生办在审核考生报名资格时能够查出黄燕不具有当地考生报名资格,不允许其参加当地高考,按照政策规定,将原告退回户口迁出地报名,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也许要小得多。虽然“高考移民”自身违规,责任难免,但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尚有查处时效,更何况“高考移民”作为在当前“一考定终生”的时代背景下引发的行为,对其处理更应当有一定的时限。 采访手记 在翻阅法院一审的庭审笔录时,笔者看到以下一段记载: 审判员:“原告,你是哪一年上的高中一年级?就读什么学校?” 原告:“不清楚何时上高中一年级,我是复读生,在新疆上的学。” 审判员:“何时在新疆复读?” 原告:“也不清楚。” 审判员:“何时转学?户口从什么地方迁出、转到什么地方?何时迁出的?” 原告:“这个也不清楚。户口从湖北省天门市迁出,转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2005年11月23日迁出的。” 从这一段记录中,可以看到黄燕对自己高中读书的经历语焉不详。而据笔者了解,该案在一审过程中,洪山法院法官为切实解决黄燕的上学资格问题,曾邀请当事双方进行行政协调。经法官努力,校方表示如果黄燕愿意参加下届全国统一招考,若成绩通过一本线,校方将优先招录,并认可其已修的课程成绩。但是黄燕的父亲表示,以女儿目前的精神状态和所受的打击,很难再鼓起勇气参加高考,对学校的提议表示拒绝。双方协商无果,法院最终宣判。 据笔者了解,武汉理工大学此后未再对黄燕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目前,黄燕已毕业。笔者想说的是,无论黄燕是否得到武汉理工大学颁发的毕业证,这都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人生的考验和历练是无穷的。侥幸坐上顺风车,捡个大便宜,未必能从容走完后面的旅程。虽然人人都想有捷径可走,也羡慕其他人有青云直上的好运气,但虚幻的经历之后,如何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如何依靠自己的努力开创出属于自己的天地,是每个人都要回答和直面的问题。与此同时,“高考移民”现象的存在,揭示了我国高考录取制度中存在的巨大地区落差。如何消除这种外在的不公平,让考生真正地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也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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