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9:00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抵押登记确认案
时间:2014-04-24 16:04: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的宝某号房屋抵押登记,对原告名下的上海市陆翔路某号某室房屋设定抵押权,抵押人是杨某某,抵押权利人为宋某某,抵押债权为60万元。原告不服,认为其未到场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抵押合同也并非其所签,故诉请法院判令予以撤销。 中国法院网直播,敬请关注!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