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新磊:互联网企业应对域名不正当竞争案的法律策略
——从两个“开心网”到真假“去哪儿网”之争谈起
时间:2014-04-24 16:47:11
( 注:本文删减后刊载于《经营管理者》2014年1月下;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1.《“真假开心网”尘埃落定 开心网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中国企业报,2011年4月26日,作者:刘凌林 2.“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10988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两个“开心网”之争终审落槌:北京高院认定域名未侵权维持原判”,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04/11/content_2591037.htm?node=5955 4.“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恶意”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5.《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简谈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作者:郭禾,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7852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林阳与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CN100371”,http://www.adndrc.org/cn/CaseStorage/CN-1000371/Decision/CN-1000371_Decision.pdf。专家组认定的主要原因有三点:1.北京趣拿公司彼时还未正式取得注册商标权,正被广州去哪公司诉诸商标异议程序之中;2.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早于任何一家公司,且广州去哪公司是合法受让该域名;3.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点,因为专家组实际上认可了quna.com域名与qunar.con商标主要部分具有混淆性相似。但因为前两条不满足。故驳回了投诉人北京趣拿公司的请求。 8.“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 9.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10.参见《权利人是否可在.com域名纠纷中将商号权作为权利基础?——从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判例中获得启迪》,金杜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kingandwood.com/article.aspx?id=Can-Trade-Name-Rights-Be-Rights-Basis-for-Disputes-over-Internet-Domain-Names&language=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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