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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星期二

直播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图文直播:“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

开始时间:2014-05-04 14:00

直播摘要: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建设,有效应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仲裁规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仲裁司法审查要求,特制定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此规定立意深远,体现了制度创新和司法保障,将有效推动商事仲裁的长远发展。 2014年5月4日14:00,《中国审判》网刊将全程直播上海二中院召开关于上述规定的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特邀请上海人大法工委、上海市政府司法办、上海贸仲等机构单位有关领导、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学者、各界代表等参加。敬请大家关注!

文字实录
【主持人:】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建设,有效应对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仲裁规则》,我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仲裁司法审查要求,特制定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由于此规定立意深远,体现了制度创新和司法保障,将有效推动商事仲裁的长远发展。我院定于2014年5月4日14:00召开关于该规定的新闻发布会。此次新闻发布会特邀请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市政府司法办、上海贸仲委等机构单位有关领导、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学者、各界代表等参加。
2014-05-04 16:47:10
【阮忠良副院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嘉宾有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市高院副院长盛勇强、上海二中院院长王信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李志刚、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闻万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余志强、中国东方航空法律顾问郭俊秀,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代表、自贸区企业代表及来自媒体界的朋友。
2014-05-04 14:12:41
【阮忠良副院长:】
  下面有请上海二中院院长、党组书记王信芳发布新闻词。
2014-05-04 14:13:13
【王信芳院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在此,我代表上海二中院院党组和全院法官,向各位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中央在沪机构、上海市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一直以来给予上海二中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从出台背景、目的意义、主要内容等三个方面,对《若干意见》作一个简要介绍:
2014-05-04 14:16:50
【王信芳院长:】
  一、出台背景
  去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我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四个率先”、“四个中心”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按照国务院通过的总体方案要求,培育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自贸区建设的基本内涵。为此,上海市政府于去年10月批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自贸区内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作为首批入驻自贸区的机构,就近为自贸区企业提供商事仲裁等相关法律服务。今年4月8日,上海贸仲在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先进理念和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并于5月1日施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同志对此都作出了重要批示,对上海贸仲的积极探索予以充分肯定。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上海法院调研时指出,上海处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法院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针对性,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要大力支持仲裁工作,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职责,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当中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落实市委和最高法院领导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自贸区建设的法治保障工作,推动上海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我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包括上海贸仲和有关专家学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于日前正式研究制定《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并于5月4日施行,基本做到与《自贸区仲裁规则》同步推进、有序衔接。
2014-05-04 14:24:50
【王信芳院长:】
  二、目的意义
  我院研究出台《若干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中国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必然会带来国际商事纠纷的不断增长,对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此次上海贸仲推出的《自贸区仲裁规则》,接轨国际通行做法,在仲裁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重要探索,对于建设法制化、国际化的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上海在全球商事仲裁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负有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的工作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认真审查,确保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和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院出台《若干意见》,正是为了正确履行司法监督职能,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支持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创新,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仲裁事业的发展。
2014-05-04 14:25:19
【王信芳院长:】
  三、主要内容
  我院此次发布的《若干意见》共二十条,主要涵盖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立案、司法审查、执行等方面。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成立专项审判组织,努力提供专业权威的司法服务。建立立案、审查、执行专项协调联动机制,畅通法院内部的业务对接机制,确保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得到公正权威的审理与执行。其中,在立案工作环节,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窗口,配备专人负责受理立案申请,统一立案工作标准;在司法审查工作环节,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指派商事审判庭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确保司法审查的质量;在执行工作环节,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和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2014-05-04 14:28:26
【王信芳院长:】
  2、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全力打造高效便捷的诉讼环境。仲裁具有便捷、高效和低成本等特点。我院对于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充分考虑了仲裁案件的特点和需求,在优化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如:在小额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方面,凡是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做到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在司法审查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有关期限较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缩短了一半;对于小额争议仲裁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定;对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争议程序的仲裁案件,且事实清楚、仲裁程序争议不大的,以及当事人已以相同理由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驳回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采用简易听证程序或书面审查,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保全工作方面,当事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提出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保全裁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启动保全工作。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或解除保全,如情况紧急的,当事人可先行向本院提出,并及时通过仲裁机构转交有关文件。在仲裁裁决执行方面,执行审查一般在当日内审查完毕。对当事人或他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财产线索明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财产线索不明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案件代管款一般应当在代管款收据开出之日起三日内发还完毕。
2014-05-04 14:30:11
【王信芳院长:】
  3、对接仲裁程序创新,充分发挥支持监督的职能作用。《若干意见》对此次《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新制度新规定,从支持保障自贸区先行先试的角度出发作出了对接性回应。如在合并仲裁方面,我院规定,仲裁庭适用合并仲裁程序对两个及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多份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并分别作出裁定;在开放仲裁员名册方面,我院规定,仲裁当事人推荐或共同推荐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首席(独任)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同意的,若选定的仲裁员符合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且选定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在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方面,我院规定,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或同意,非仲裁协议当事人自愿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或秘书处决定准许的,若加入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在友好仲裁方面,我院规定,仲裁庭依据友好仲裁方式进行仲裁的,若适用友好仲裁方式系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仲裁裁决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从整体上看,我院的《若干意见》注意把握了“点”和“面”的有机结合。在“点”上,我院深入研究了目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公认、通行和创新性做法,结合我国自贸区建设的实际,对《自贸区仲裁规则》涉及的各项制度创新,从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角度均提出了积极的回应性意见。在“面”上,我院从立案、审查、执行等环节入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配强专业法官队伍,在法律规定时效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在保全、执行等法律措施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力所能及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多措并举,确保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得到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全面支撑和发挥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的积极效应。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自贸区制度建设先行先试的特点,决定了其很多措施尚处于探索性的阶段。因此,我院在大力强化对自贸区仲裁工作支持保障力度的同时,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研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推动自贸区法律制度创新和发展,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法制保障经验,为全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作出贡献。
  我们也真诚希望与新闻界的朋友一道,共同做好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各项举措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有关工作举措在社会公众中的知晓度,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效应。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新闻界朋友的光临!也欢迎大家对我院的《若干意见》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的新闻发布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14-05-04 16:21:49
【阮忠良副院长:】
  下面请仲裁员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发言。
2014-05-04 14:42:55
【吕红兵:】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律界同仁:
  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的发布会。作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委员、仲裁员,也作为一名律师,对“若干意见”的发布施行表示祝贺!特别是,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4月18日后的仅仅半个月内,上海市二中院即如此高效率地发布施行5月1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二中院发布相关的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规定,我们不仅要由衷地对二中院的改革胆识与工作效率表示敬佩!我想说以下两点想法,与大家分享并请各位批评指正:
2014-05-04 14:44:09
【吕红兵:】
  一、“若干意见”的颁布施行,为把上海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供最为坚强的司法保障。
  去年4月11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盛大揭牌;10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闪亮登场;今年4月1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隆重发布。我们注意到,上海国际商事中心建设好戏连台、步步为营,有序推进。而今天“若干意见”的颁布施行,将为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宏伟蓝图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仲裁与司法具有共同的前进目标与价值追求,其核心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公正、高效地权利救济与解决纠纷。仲裁与司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开放、包容、多元、互动的,彼此分享、相互借鉴、你我支持、有益补充,为贸易与投资的高效率与法治化提供法律服务与司法保障。诚如最高人民法院罗东川庭长所言:“仲裁的发展离不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法院对仲裁程序和公共政策的监督,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增强了当事人对仲裁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信心”。上海高院盛勇强副院长也特别指出:“多年来,上海法院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在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为仲裁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更是在上海调研时强调“立足把上海建成亚太地区乃至全球的仲裁中心,加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和执行”。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有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与司法保障,不仅是上海自贸区的法治建设,而且是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都将事半功倍,指日可待。
2014-05-04 14:48:37
【吕红兵:】
  二、“若干意见”充分体现对“仲裁规则”自治、效率、权威、专业、国际等本质属性的最大诚意的司法保障。作为当事人,保全和执行是最关心的问题。如今我们注意到仲裁规则的不断完善,而仲裁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司法机关的支持,我们欣喜地看到《若干意见》准确把握了仲裁制度创新的核心,及时高效地推出应对措施。
  一是自治。从贸易角度叫自由,从法律基础是自治。自贸区充分的贸易自由取决于交易主体充分的意思自治,而且这种自治必须得到法律的维护与保障。李克强总理说,对市场而言,法无禁止则能为;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不为。一句话,政府,还有司法相关,必须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在“若干意见”中,不仅在“基本原则”中确立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是在许多条款中用了“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的表述,这正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一是自治。从贸易角度叫自由,从法律基础是自治。自贸区充分的贸易自由取决于交易主体充分的意思自治,而且这种自治必须得到法律的维护与保障。李克强总理说,对市场而言,法无禁止则能为;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不为。一句话,政府,还有司法相关,必须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在“若干意见”中,不仅在“基本原则”中确立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是在许多条款中用了“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的表述,这正是真正的法治精神。
  
2014-05-04 15:44:04
【吕红兵:】
  二是效率。不管是市场角度的自由贸易还是法律基础的意思自治,其核心目的便是便捷高效,促成交易、繁荣经济。“若干意见”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执行审查一般应当在当日内审查完毕。对当事人或他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审查。”我们注意到,文件中用到很多“当日”、“立即”,“可谓雷厉风行、速战速决。司法效率将保障仲裁效率,仲裁效率将促进贸易效率,这不仅是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而且更是自贸区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
  三是权威。仲裁是一种具有一定弹性与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方面可谓是“润物细无声”。然而仲裁制度一旦依法确定,则制度本身被赋予刚性,可谓“柔中有刚”,理应得到执行与落实。例如开放名册仲裁员选定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某一方当事人在选定后甚至裁决后对此提出异议,则不仅构成背信,而且违反这一制度的刚性,因此只有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时予以认可,方能维护其制度权威。同时,柔性的仲裁方式一旦形成其结果即裁决,则裁决本身却是刚性的、有效的,可谓“先柔后刚”,因此必须高效执行这一刚性且有效的仲裁裁决。例如,“若干意见”目前所规定的“快速执行通道”等,不仅高效,而且是强有力的,将充分维护仲裁的权威性。
2014-05-04 14:55:20
【吕红兵:】
  四是专业。仲裁制度的专业属性自不必说,而相应的司法审查亦应以专业对接,否则仲裁的专业性将无从保障。上海二中院在长期的仲裁案件司法审查过程中,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规则制度、形成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培养了一批专业优秀的法官。今天的“若干意见”更是明确“建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从专业机构角度更上一层楼,对仲裁员及仲裁庭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其专业仲裁属性将会发挥得淋漓尽致。
  五是国际。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是一个开放的国际平台,为此,自贸区仲裁规则的重要特点便是国际化与创新性。因此,司法审查只有尊重与保障这种国际化与创新性,才能真正为自贸区“杀出一条血路”的试验与探索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这次我们特别注意到知识产权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临时措施,特别是其中证据保全措施,尤其是仲裁前临时措施,以及紧急仲裁庭制度,都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中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和保障手段,“仲裁规则”设专章对此进行了规定,可谓一大亮点,我们注意到这一规定颁布后,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赞赏有佳。如果司法审核对这一创新支持不够、保障不力,则其很可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正因如此,“若干意见”既明确了“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又对保全措施的执行等作了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可谓既保障创新,保驾护航,又支持创新,推波助澜。全面深化改革,我们只有发扬为上海自贸区建设法律建设付出,才能不辜负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使命。
2014-05-04 14:56:22
【阮忠良副院长:】
  下面有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李志刚讲话。
2014-05-04 14:57:36
【李志刚:】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尊敬的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下午好!
  非常荣幸应邀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在此,我谨代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关于对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若干规定》,表示热烈的祝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对我会进行仲裁司法审查的主管法院,在长期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一直严格依照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始终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原则,最大限度地尊重仲裁的特有规律,有效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支持仲裁在非诉解决纠纷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上海二中院严格规范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极大地促进并提升了我会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水准。
  今天,我代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对于上海二中院长期以来对我会仲裁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会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于4月8日发布后,受到了中外业界、境内外当事人及媒体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自贸区仲裁规则已于5月1日起施行,我会目前正在有序地推进施行工作。我们深知,自贸区仲裁规则各项制度创新的亮点要想在仲裁实践活动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最重要条件就是需要在司法审查和执行阶段得到各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与大力支持。
  令人欣喜的是,上海二中院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若干规定》,从立案、司法审查和裁决执行等环节,全方位地对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施行,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大力支持。这是上海二中院贯彻周强院长在上海司法调研时的讲话精神、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大力支持仲裁工作、积极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
  上海高院不久前出台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从更新司法理念、健全审判组织、完善专业审判机制、依法保障独立审判、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司法公开透明、确保适法统一等方面入手,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推出了适应自贸试验区要求、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司法保障措施。今天,上海二中院发布的这一《若干意见》,正是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上海高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对上海高院《意见》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我们注意到,上海二中院的这一《若干意见》,在我国法律制度的框架下,针对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制度创新成果,对于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仲裁临时措施及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五种案件类型,开设绿色通道,立案庭、审判庭及执行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了“立审执”高效协调机制,设立了专人专点立案受理、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专项执行实施组等具体制度,有诸多可圈可点的制度创新亮点,所体现的对仲裁支持力度之大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2014-05-04 15:00:04
【李志刚:】
  上海二中院的这一重要举措,从仲裁司法审查的角度,进一步推动了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通过对仲裁程序和公共政策的监督,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增强了当事人对仲裁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信心,推动自贸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这是上海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所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制度性成果,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新形势下推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是重大的国家战略。自贸区的法治建设是自贸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仲裁与司法具有共同的目标和追求,其最终目的都是公正、高效地服务于公众对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的需求。仲裁与司法应当以开放、包容、多元、互鉴的思维加强国内、国际层面的互动与合作,彼此分享纠纷解决经验,提升专业能力,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法治秩序的发展作出共同的、更有成效的努力,为自贸区及上海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共同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二中院的这一重要举措,是对我会仲裁工作的最大支持,在仲裁历史上第一次,也是世界历史上前无古人的一次。在上海二中院的高效监督、规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抓住自贸区仲裁规则施行的有利契机,继续坚持以正确的仲裁理念统领各项工作,顺应自贸区建设的需要,继续大胆借鉴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仲裁规则、大力提升仲裁员及秘书队伍的国际化水准,为创新自贸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做出更大贡献,在法律的框架内自觉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在积极服务于自贸区及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努力将自身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最后,真诚祝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工作蒸蒸日上、蓬勃发展!
  谢谢大家!
2014-05-04 15:01:26
【阮忠良副院长:】
  下面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讲话。
2014-05-04 15:08:02
【刘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很荣幸应邀出席今天二中院举行的“《关于适用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这一重要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是二中院对自贸区法制的贡献,我谨代表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对二中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出台后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制定出高质量的司法审查意见,表示赞赏。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完善的法制环境既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自贸区各项先行先试事项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自贸区法制环境的建设是一个涉及立法、执法、司法、仲裁等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仲裁以其灵活快捷、成本低廉、体现自主意愿、符合国际规范等优势,受到国际投资贸易企业的普遍青睐。而仲裁的发展又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法院对仲裁程序司法审查和监督,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正当性,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信心。《自贸区仲裁规则》出台后,迫切地需要法院及时提出相应的司法意见,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采取有针对性的司法审查规则,支持和监督自贸区仲裁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二中院制定《关于适用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值得充分肯定。
  从内容来看,二中院此次制定的《若干意见》既严格遵守了《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又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了司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少具体制度设计带有先行先试的特点,一些程序性的制度安排还具有“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意义。总体可以归纳为三个特点:专业、高效、创新。
2014-05-04 15:08:44
【阮忠良副院长:】
  下面由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讲话。
2014-05-04 15:12:16
【丁伟:】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能应邀出席二中院《关于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我感到特别高兴!
  多年来,上海法院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发展大局,不管是在保障“四个中心”建设方面,还是在保障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对于上海自贸区建设,上海高院非常重视,专门出台意见,指导全市法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浦东法院则在市高院指导下成立了自贸区法庭。今天,二中院作为上级法院指定的贸仲案件司法审查管辖法院,专门出台有关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的意见,必将对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和法治环境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2014-05-04 15:15:44
【丁伟:】
  国外自由贸易区运行的实践表明,自贸区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扩大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所产生的“磁吸效益”将大幅活跃和提升区内国际投资贸易活动,并带来国际商事纠纷的大幅增长。为顺应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需要,今年4月8日,上海贸仲在成立自贸区仲裁院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先进理念和制度实践,制定发布了《自贸区仲裁规则》,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好评。对此,市二中院主动作为,深入调研,在很短时间内制定完成《关于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并与《自贸区仲裁规则》基本做到同步实施,充分体现了二中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能、主动服务保障大局的前瞻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从具体条文来看,《若干意见》突出快立、快审、快执,诉讼便利化水平大为提高。同时,从制度上对《自贸区仲裁规则》若干新措施给予了对接性回应,如对名册之外的仲裁员资格的司法审查、对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审查、对友好仲裁裁决的审查,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在强调法院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的前提下,突出了对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的支持和保障。在此,我对二中院领导和同志们付出的艰辛努力表示高度赞赏!我坚信,《若干意见》的有效实施,必将对二中院依法审查自贸区仲裁案件,加强司法与仲裁的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营造上海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当前,自贸区建设正在向纵深推进,自贸区法制建设处于攻坚阶段,对司法服务保障的需求更加迫切,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推动自贸区先行先试离不开法院的共同参与。从去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和本市紧紧围绕制度创新这一核心,在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管模式方面大胆探索,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如探索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等。在建立配套法规方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已于日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力争在今年上半年正式推出。可以预见,立法的调整与制度的创新,必将对司法领域带来重大影响。其中,除了一些涉及体制的重大法律问题需要提请中央和最高法院进行政策调整以外,各级法院在创新工作理念、优化内部流程、支持鼓励创新等方面同样大有可为。二是上海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离不开法院的有力支持。自贸区国际商事交易的活跃,对涉外商事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此,上海提出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目标。这不仅要求仲裁机构尽快接轨国际惯例做法,创新仲裁规则,提高服务水平,更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强化对仲裁工作的支持、监督,提供更加透明、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上海法院有一支精通法律和英语,熟悉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高素质法官队伍,相信一定会在服务保障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完善自贸区法制环境离不开法院的主动作为。自贸区法制建设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的事业,面临诸多挑战。人民法院处于纠纷解决的最前沿,最能直接感受到法律实施的质量和效果、问题与不足。因此,期待各级法院密切关注自贸区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法院执法办案的独特角度展开深入分析,形成报告材料,及时向立法机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反馈,积极为自贸区法制建设完善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自贸区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各位领导、同志们:制度创新是自贸区建设的核心任务。自贸区建设要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说到底是要探索建立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法律制度。在自贸区挂牌以来7个多月的时间里,立法、行政、司法、仲裁等各方面依法履职、密切协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任务依然繁重。期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密切配合,共同为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为上海建设“四个中心”而继续努力!
  谢谢大家!

2014-05-04 15:16:46
【阮忠良副院长:】
  下面请市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讲话。
2014-05-04 15:17:05
【盛勇强:】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关于适用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刚才,王信芳院长对《意见》出台的背景、过程、主要考虑及《意见》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相关部门的领导、专家、仲裁机构和企业界的代表作了讲话和发言,我听了以后觉得很受启发。借此机会,允许我代表上海高院,就长期以来上海市相关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上海法院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打造符合国际化、法治化要求的投资、贸易规则和营商环境,是自贸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如何主动适应、积极应对自贸区建设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努力为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自贸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当前上海三级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上海法院按照中央和上海市委要求,积极主动研究与自贸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健全完善了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多项工作机制。批准浦东新区法院设立自贸区法庭,打造专业化审判机构;研究制定《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自贸区法治环境规范的目标率先推进相关司法改革等,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反响。
  日前,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上海法院调研时强调,上海处在改革开放最前沿,法院服务改革发展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服务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并着重指出要大力支持仲裁工作,依法履行仲裁司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职责,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今天,二中院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司法工作需求,创新推出《关于适用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这是深入贯彻周强院长重要讲话精神的切实体现,是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特别是,二中院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全国九家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在改革试点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及时研究制定出高质量的司法业务规范,积极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大局、支持有关仲裁服务的发展创新,做到改革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这是十分可贵的。
2014-05-04 15:21:22
【盛勇强:】
  成熟的市场离不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商事仲裁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运用社会自治的方式解决争议,具有保密、高效、灵活、自主选择等优势,受到国际投资贸易企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优化营商环境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欣喜地看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去年10月在自贸区内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并于日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自贸区仲裁规则》,这对推进自贸区仲裁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发展、提升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背景下,二中院及时出台《关于适用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的《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积极对接,对仲裁员开放名册、友好仲裁、小额争议程序等制度创新均有所回应和支撑。并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为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专门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查时限、提高保全质量、加大执行力度。这些举措无疑将会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司法审查和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必将提升相关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的“含金量”和“执行力”,并将最终推动自贸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2014-05-04 15:21:38
【盛勇强:】
  成熟的市场离不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商事仲裁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运用社会自治的方式解决争议,具有保密、高效、灵活、自主选择等优势,受到国际投资贸易企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优化营商环境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欣喜地看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去年10月在自贸区内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并于日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自贸区仲裁规则》,这对推进自贸区仲裁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发展、提升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背景下,二中院及时出台《关于适用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的《自贸区仲裁规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积极对接,对仲裁员开放名册、友好仲裁、小额争议程序等制度创新均有所回应和支撑。并建立“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为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专门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查时限、提高保全质量、加大执行力度。这些举措无疑将会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司法审查和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必将提升相关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的“含金量”和“执行力”,并将最终推动自贸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随着自贸区建设的推进和相关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会不断增加,案件类型也会涵盖投资、贸易、金融、航运等多种商事纠纷。可以预见,此类案件除具有传统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程序性强、适法难度较大等特点之外,还会体现出更强的新颖性、专业性和国际性,这无疑会对法院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执行《关于适用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的过程中,相关业务条线的法官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仲裁规则及专业知识的学习理解,认真分析研判涉自贸区仲裁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努力探索新形势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要进一步加强、强化商事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尽力维护商业社会的治理模式和交易习惯。要进一步坚持依法审查监督与支持仲裁制度创新并重,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支持和保障涉自贸区仲裁法律服务的改革创新。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加强司法与仲裁的有效衔接,积极以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载体促进相关仲裁规则及仲裁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相信,二中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能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在依法监督和支持仲裁活动、规范相关司法审查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也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大力支持上海法院的工作,不断加强沟通协调,努力为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及上海自贸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14-05-04 15:26:48
【阮忠良副院长:】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媒体节的朋友,在大家的共同的努力下,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完成了所有议程。我们将努力为上海自贸区建设、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利的保障。新闻发布会后,将安排相关的领导接受媒体的采访。谢谢大家!
2014-05-04 15: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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