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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发布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工作意见
时间:2014-05-04 17:07:48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是针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专项工作意见。

据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该部规则吸纳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体现了仲裁制度的诸多创新。比如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等等。而上海二中院出台的《若干意见》从鼓励创新及支持保障自贸区先行先试的角度出发,实现了对《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制度创新的及时、高效的司法对接,在鼓励涉自贸区法律制度创新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若干意见》在内容上有两个显著的亮点。首先,在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方面,《若干意见》中对仲裁规则中的制度创新,在坚守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凡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符合仲裁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均予以了认可。比如在开放仲裁员名册方面,《若干意见》中规定,仲裁当事人推荐或共同推荐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首席(独任)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同意的,若选定的仲裁员符合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且选定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

其次,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提速”与“加大力度”。比如,在小额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方面,凡是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做到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在司法审查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有关期限较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缩短了一半;对于小额争议仲裁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定;对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争议程序的仲裁案件,且事实清楚、仲裁程序争议不大的,以及当事人已以相同理由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驳回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采用简易听证程序或书面审查,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该院王信芳院长告诉记者,《若干意见》实现了“点”和“面”的有机结合。在“点”上,对《自贸区仲裁规则》涉及的各项制度创新,从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角度均提出了积极的回应性意见。在“面”上,从立案、审查、执行等环节入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配强专业法官队伍,在法律规定时效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在保全、执行等法律措施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前所未有地加大了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多措并举,确保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得到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全面支撑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积极效应的发挥。(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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