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洋溢油事故的赔偿范围
时间:2014-05-08 08:51:20 作者:谷德近 来源:中山大学
海洋石油泄漏事故会对生态环境、海洋资源、沿岸产业、政府财政等造成各种类型的损害。对于相应损害的赔偿,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最详尽、最全面,除了人身损害适用普通法之外,几乎所有类型的损害都属于该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一、清污费用 恢复原状是首要的侵权责任,溢油事故发生后,也需要对受到污染的环境、设施等恢复原状,即采取清污措施。可是,责任者一般无法单独胜任清污行动。因此,《油污法》鼓励任何具备专业能力的个人、公司和团体采取符合要求的清污行动,相应费用都可以得到赔偿。 清污费用除了包括清理油污本身的费用,还包括减轻油污损害的费用,除了针对实际已经发生的溢油事故,还包括预防溢油威胁的费用。同时,能够获得赔偿的清污费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必要。对于控制、减轻、预防油污损害和影响而采用的清理行动或措施是必要的。(2)客观。相应费用是清污行动或措施实际产生的。(3)合理。清污行动和措施符合“国家(溢油)应急计划”。 理论上,任何实施或协助清污的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就清污费用要求赔偿。实际上,清污费用的求偿者主要是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溢油清理组织、联邦和州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以及溢油事故的责任方(如果溢油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石油设施的所有者、营运者的对溢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采取清污行动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另外,清理自身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费用不属于清污费用,而是纳入财产损害的范围。 二、财产损害 凡是享有所有权或承租权益的动产和不动产(例如游艇、滨海房地产、养殖水面)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大致分为两类:(1)清污费用。这同上述清污费用的内容、条件都一致。权益人一般会聘请专业的溢油清理组织实际清理,求偿数额相当于向溢油清理组织支付的对价。(2)价值损失。具体包括由于溢油增加的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修理、维护和更换费用,以及溢油前后的市场价值损失,例如,房地产价格的下降等。 相对而言,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及其赔偿的理论和实践都较少争议,同一般侵权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 三、纯粹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害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后者是溢油事故造成的结果性经济损失,前者则指机会性经济损失,即丧失了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溢油造成财产和自然资源损失后,又造成依赖相应财产和自然资源的经营者、受雇者的利润、收入的损失,这也是美国《油污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并且,不要求求偿者对受到损害的财产和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美国海洋溢油事故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包括两大类:(1)利润损失。这是指由于溢油造成的营业损失。例如,溢油发生后,海岸警卫队关闭了某港湾,某公司的游艇被禁止出海,该公司因此的损失就是典型的利润损失。此时,私人拥有的游艇也被禁止出海,但不能因此请求赔偿,因为出海娱乐损失并非利润损失。同时,利润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扣除由于停业而减少的各种费用和税收。(2)收入损失。伴随营业损失的可能是受雇者的收入损失,包括失业,但赔偿数额应扣除因此而增加的收入,或者其他工作的收入。同时,应增加为了取得新收入而增加的支出,例如找新工作的各种费用。(3)生计损失。部分渔民群体对于海洋资源高度依赖,渔业是他们衣食住医的基本生活保障。溢油事故发生后,由于渔港关闭或者无法进行捕捞作业,在此期间,这些群体的基本生活费用都属于赔偿范围,但因此获得的其他收入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四、财政损失 海洋溢油事故在造成财产和纯粹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对政府财政造成不利影响,这也属于美国《油污法》规定的赔偿范围。(1)财政收入的减少。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损害,以及纯粹经济损失会进一步导致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各种税、费、租金、利润的损失,就性质而言,这也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只是求偿者不是 个人或组织。政府财政减少的赔偿数额应扣除因此减少的收入征收费用,赔偿期限一般是两年。(2)公共服务支出的增加。在溢油事故的应急行动期间,溢油事故本身和应急行动都会增加消防、交通、公众安全、公共健康等方面的隐患,州和地方政府有义务防止这些风险,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也应当由溢油事故的责任者承担。 五、自然资源损失 溢油事故造成的以上四类损害都能够进行市场估价,可是,自然资源本身的损害则难以估算具体价格,这是否需要赔偿,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一直极富争议。美国1990年《油污法》在总结以往立法和判例的基础上,将对自然资源损失的赔偿分为三种费用。(1)恢复措施的费用。恢复措施指在清污措施以外,为了将海洋环境、生态资源恢复到溢油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采取的一切必要、合理措施或行动的费用,包括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的费用。这种恢复并非对自然资源的简单复原,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而是从整体上恢复受损资源的功能。(2)自然资源服务的损失。即使采取了有效的恢复措施,自然资源的恢复也需要持续一段时间,在恢复期间,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等资源就无法提供相应服务,例如公众无法在滨海游泳、垂钓等。赔偿自然资源服务的损失并非将游泳等服务用价格予以衡量,而是采用补偿性的替代方法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例如,溢油事故导致海滨浴场关闭,替代方法则是待浴场重新开放后,增加开放时间、扩大浴场面积等补偿措施。那么,溢油事故责任者的赔偿数额则是这些替代方法的费用。(3)评估费用。自然资源的恢复是一项需要多学科配合的长期、复杂工程,包括确定损害、选择恢复措施和补偿措施、跟踪监测等,这些庞大、复杂的工程是恢复措施的必要组成部分,又往往耗资庞大,相关费用也是自然资源损失赔偿的重要部分。 自然资源损失的求偿者仅限于该资源的信托人,包括联邦、州以及部落。根据自然资源损失的具体类别,在联邦层面,具体的信托人有: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局、国防部、能源部和内政部等。 六、小结 美国1990年《油污法》是目前关于海洋石油污染赔偿问题的最全面、最详尽的立法。其中,赔偿范围是核心制度,责任限额、责任担保、溢油赔偿信托基金、求偿程序和免责事由等制度都服务于各类损害的赔偿。BP溢油事故是继1989年美国瓦尔代兹油轮泄漏灾难后最大的海洋污染事故,也是第一次全面适用《油污法》。截止2011年6月,已经有51.5万个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了85.7万项索赔,并获得了大约44亿美元的赔偿。康菲渤海溢油事故同BP溢油事故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可是,适用的法律却截然不同。相对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侵权规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最具体,即“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可见,如此概括的规定,远远无法用于确定海洋溢油事故的赔偿范围。美国《油污法》的规定应当成为我国完善立法的借鉴。 尽管美国《油污法》规定了非常全面的赔偿范围,但仍有扩大的余地。例如,海洋溢油事故及其应急措施可能造成健康损害,但又没有严重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程度,这一损害即公众健康损害,也应纳入赔偿范围,用于监测、评估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另外,除了《油污法》,美国用于确定海洋溢油事故赔偿范围的法律还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跨阿拉斯加输油管授权法》、《深水港口法》和《外大陆架土地法》四部联邦立法,以及20多部州法和普通法。可是,1990年《油污法》的效力并不优于以前的联邦立法和州法,加之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这都给《油污法》的适用造成了困难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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