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理不清”成为文书上网“绊脚石”
时间:2014-05-09 17:13:18 作者:山东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义宽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生效实施,自即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均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各界公布。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目的在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同时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信仰、提高司法的认同度。而公开的同时,其对裁判文书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规范、说理是否充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书上网后,文字、格式、语法、逻辑等低级错误,法官自然要想方设法避免出现,但要让文书经受住全国人民的打量,在文书中更加充分、透彻地阐述裁判理由,成为了法官们无可逃避的责任以及司法公开的生命所在。“蹩脚”的说理一旦公布出去,让“地球人都知道”了,不仅自己脸上不光彩,也给法院抹了黑,最终沦为司法公开“绊脚石”,公开的意义难以实现。 然而,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笔者仍然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存在着说理不清、不透、不深的“弊病”,要么千篇一律,套话居多,缺乏个案的针对性;要么含糊其辞,语焉不详,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简单驳回,不讲支持与不采纳的理由;要么专门引用专业法律理论,不够通俗易懂,让百姓读后一头雾水;要么“戴高帽”裁判,仅援引法律原则,而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条文。这样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看完赢了不知赢在哪里,输了不知输在何处,自然是无法认同,进而选择上诉、申诉甚至信访,无法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办案效果。如果公布到网络上,既无法充分有效地展示法律的严谨,又极易让人产生误解,如何能够赢得各界群众的认同和信服? 俗话说,“以理服人”,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属性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决定了法院应该是一个最讲理的地方。老百姓之所以将矛盾争议提交到法院解决,为的就是讨个说法、寻个明白理,没有理由的输、赢,必然显得生硬、霸道、武断。法院之所以要讲理,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案件中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每一起案件来传播公正和法治的理念。作为司法活动的有形产品,裁判文书就是法官表达观点、分析论证、宣示正义、摆明道理的唯一渠道,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越强,其公正性就越强,也就越能够说服当事人,换言之,裁判文书都不讲理或讲不清理了,那么群众便再无可说理之处了,公平正义又何以彰显? 在文书上网进程中,如何让裁判文书通过说理向人民群众传递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把握好专业化与朴素性的关系。裁判文书旧有“判词” “例案”之称,“乃专门之学”,其专业化程度不言自喻。但作为法官传递其裁判理念的载体,它的指向是朴素的人民群众,裁判文书要为群众所接受,必须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来释法析理。以往,法官面对人数有限的当事人,即使文书专业性较强,也可以通过口头解释等方式将“术语”说清道明,而文书一旦上网,法官面对的是“众口”,很容易出现“百口莫辩”的窘境,不能及时有效阐明就很容易遭受公众质疑。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和说理需契合司法大众化的趋势,既要措辞准确、说理有据,又要语言简明、表述通俗,在体现裁判文书专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同时,兼顾文书的大众性与朴素性特征,让缺少法律基础知识的人们,只凭普通的文化知识、道德情感和公序良俗就可以看得懂、辩得明。 二要把握好模式化与生动性的关系。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有形产品,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等特征是其不同于其他文书的个性所在。但固定的格式规范、标准的文风措辞很容易让裁判文书出现“千篇一律”的印象,不容易激发公众的阅读体验。笔者认为,文书撰写遵循统一的“模式”无可厚非,“模式”意味着“规范”,但“模式化”不等于否定“生动性”和“个性化”,“模式”也不拒绝“可读”。“可读性”强的模式才是有价值的规范和最高意义的规范,可读性强才是裁判文书的生命力所在。“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因此,裁判文书的撰写,应当允许并鼓励个性展示和人文情怀的存在,应当充分运用生动的语言、积极的修辞来增加文书的可读性,这样的裁判文书才更易为大众所接受。 三要把握简练化与详尽性的关系。我们提倡裁判文书要用语通俗、平实、简练,不能事无巨细、罗列堆砌、冗长乏味,但这并不意味着裁判文书的说理要过于简略、概括、几笔带过。目前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的一个很大软肋就是过于概括,甚至可以说是过于简略,缺少具体细节,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在裁判文书中简单采纳或驳回,不讲采纳与否的理由,常用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等空话、套话,不细讲情节如何严重、性质如何恶劣、危害为何极大,使整个文书的说理显得苍白无力。优秀的裁判文书说理,应当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部分一言代之、语言简练、一针见血,对疑难复杂和争议激烈的焦点,展开详细论述、透彻说理,做到详略有度、收放自如。惟有如此,文书说理才能达到“短而精、长而实”的效果。 四是各方要理性看待文书上网。上网公开前,一份文书的“观众”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等小规模群体,上网公开后,一份文书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检阅,这一变革势必给文书说理的主体——广大法官带来不小的压力。即使是自信的文书说理者,面对舆论的吐槽与指摘,也难免患上“网络恐惧症”。文书上网是大势所趋,在形势面前,法官需摆正心态,练就勇于担当的心胸与气魄,不能在文书上网的进程中畏首畏尾,止步不前。同时,作为公众与媒体,需给法院和法官营造相对宽松的舆论环境,应当理性“吐槽”、积极“拍砖”,不应过度炒作、偏激谩骂,惟有“观众们”“口下留情”,才能不断提高法官公开文书的自信、不断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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