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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涉台审判的新探索
时间:2014-05-15 15:49:46    作者:宣海林 何春晓 安海涛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

                                2012年6月5日,全国首个涉台法庭在海沧法院挂牌成立

2013.1.28 厦门中院举行涉台案件审判庭授牌暨案件集中管辖启动仪式,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詹沧洲为厦门中院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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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肩负着探索改革新举、引领改革风气、总结改革经验、推广改革成果的重任,肩负着对台交流合作与深度对接的重任。自特区成立以来,厦门市就敢于担当,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台交流方面先行先试,成果显著,经验突出。作为海峡西岸的中心城市,厦门与台湾一水之隔,有“地缘近、血缘亲、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的“五缘”优势,台商投资总量大,是对台交流的“桥头堡”。厦门法院根据身处经济特区和对台交流前沿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勇于改革,锐意进取,在包括涉台审判等在内的一系列工作上先行先试,出台了大量新的举措,摸索出了一批新的思路和方法,贡献了一批新的经验,成效显著。专门的涉台法庭的设立和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巩固了厦门法院在涉台审判中积累的经验,引起了全国关注,也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尝试。

新问题

“厦门经济特区设立的初衷之一就是作为国家对台工作的前沿和桥头堡,自设立伊始,厦门就拥有了全国第一批台商投资区。发展至今,台商投资的规模不仅在福建省、乃至在全国都举足轻重。与此相对应,厦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很多涉台案件。这些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着明显的特殊性,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可以说,厦门法院专业的涉台审判工作和专门的涉台法庭,就是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并逐渐成熟的。”全国第一个涉台法庭庭长、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涉台法庭庭长曹发贵在谈到厦门法院的涉台审判工作时说道。“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这些新问题,促使我们转变思路,认真研究涉台审判所具有的一些新特点,并探索相应的解决办法。”

“由于对大陆法律及司法体制不了解,台商在进行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对管辖、程序等问题无所适从,实践中也经常发生一些误会和问题,给台商带来很多不便。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识到,鉴于厦门市本身区域面积较小的现实,将全市涉台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审理,或许能够大大提升审判效率和审判的便利性。”厦门中院涉台审判庭庭长李桦说道。“两岸的法律与司法体制差异较大,这是我们法院系统在审判实践中不得不面对并认真考虑解决的一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给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曹发贵也介绍,涉台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台商大多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涉台案件本身又涉及到两岸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差异,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对法官的知识面和审判技巧、政治意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通过工作方式和组织机构的改变,集中统一审理涉台案件,提高涉台案件审判的效率和水平。”

另一方面,随着两岸联系的日益紧密,尤其是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订,厦门与台湾的经贸文化交往更加频繁,涉台纠纷也势必越来越多,涉台案件大量增加的态势已逐步显现。厦门法院面临的涉台案件审判任务更加艰巨,各方面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为充分发挥厦门对台司法交流区位及审判资源优势,有必要在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方面先行先试,以保证涉台审判质效,体现祖国大陆司法体系的公正和权威。” 厦门中院院长陈国猛在谈到涉台法庭的设立时说道。“司法环境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吸引外来投资的重要砝码。台商投资的不断增多和对司法环境提出的新要求,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促使我们认真审视涉台审判工作,大胆改革,推陈出新,力求取得突破。” 

新机构

2002年3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厦门中院成为首批有权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中级法院,并于2003年在福建省法院率先成立了专门审判机构—民事审判第四庭,集中审理包括涉台民商事案件在内的“四涉”案件。

在此基础上,随着两岸交流形势的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央对厦门在对台工作大局中的总体要求,厦门法院坚持把推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加强涉台案件审判作为贯彻和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此背景下,为解决涉台审判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凭借其位于全国设立最早、面积最大、台商投资最集中的台商投资区的区位优势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联系点的便利,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改办”)申报“审判管理暨对台审判工作方面集中管辖”改革项目。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书面批准将该项目列为2012至2014年的改革项目。2012年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同意海沧法院成立专门的涉台审判业务庭,集中管辖厦门市辖区内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厦门中院据此制定了《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2012年2月2日起施行),规定由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同年4月18日,海沧法院获批设立全国第一个涉台法庭。厦门市辖区内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海沧法院集中管辖。在台商的积极推动下,厦门中院随后也获批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并于2013年1月28日正式挂牌。

新机构成立后,为进一步推进涉台案件的集中管辖,2012年8月13日,海沧法院出台《关于涉台审判“三审合一”的实施方案》,决定将其辖区内的涉台刑事、行政案件统一交由涉台法庭审理。2013年1月24日,厦门中院及海沧法院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涉台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开展涉台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当日,厦门中院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司法局以会签文件的形式,通知自2013年1月24日起,各公安分局侦查的全部或部分犯罪嫌疑人系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一审刑事案件直接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沧法院提起公诉。其他各区人民法院自2013年1月24日起不再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人系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一审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除外)。2013年1月28日,海沧法院受理了其辖区外第一件涉台刑事案件;2013年3月7日,海沧法院受理了其辖区外第一件涉台行政案件。2013年10月30日,厦门中院制定《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合一”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海沧法院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的范围和标准,从而实现了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工作机制的全面运行。

“涉台法庭有别于法院内设的专业法庭或合议庭,其设置是高规格的,级别亦高于法院内设审判庭,是针对涉台案件这一特殊案件类型而设立的专门派出法庭,它同时也是一个对台工作平台,是对台司法交流先行先试的一项新举措。”陈国猛介绍道,“我们不仅建立了新的机构,而且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中院及海沧法院涉台法庭的受案范围,做到了标准明确、职责清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涉台案件的快速公正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机构的整合激发了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专门的案件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负责审理的主导思想得到认可,大大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委的高度肯定。遵循同样的思想,厦门中院在试行成立涉台法庭、集中管辖和审理涉台案件之外,还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正式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探索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厦门中院及思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从而为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以来,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下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新方法

在成立专门的涉台法庭之后,厦门中院迅速建章立制,围绕涉台审判所具有的一系列特殊性和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得厦门法院的涉台审判机制迅速健全。

“光有机构是不行的,还必须针对涉台审判所具有的实际特点,建章立制,用制度提升审判的效率和水平。为此,我们在制度建设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陈国猛介绍道。在涉台法庭建立后,厦门中院制定了《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类涉台案件的具体范围。例如,针对台商反映强烈的第三地转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特别规定受理范围包括一方主体持有标注“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及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该企业为台商投资企业的。该文件的出台既有效规范涉台立案审查工作,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又有效回应了台商需求,得到台商的广泛赞誉。中院还与市台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与诉讼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建构涉台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充分发挥台办在协调解决涉台纠纷中的作用,把司法审判法律优势与行政管理政策优势、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涉台纠纷。中院与市台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涉台案件、涉台政策,以及涉台新情况、新问题,互相交流在预防化解涉台矛盾纠纷方面的做法、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在涉台审判中,我们注重邀请台商主动参与案件的调解,一方面提升了调解率,另一方面,也让台商见证了大陆司法工作的透明和公信,效果很好。”曹发贵说,“可以说,我们在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在台湾同胞有序参与大陆司法民主化进程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中院涉台庭挂牌成立的同时就聘请了时任厦门市台商协会会长黄如旭及现任会长陈信仲等12位台胞为特邀调解员,其中3位台胞特邀调解员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学院教授和已在大陆执业的律师。两级法院台胞调解员共参与了140余件涉台案件的调处,涉案标的额逾人民币4亿元,成效显著。此外,中院在现有的“家缘”、“商缘”调解室外,专门设立了针对台商诉讼的“台缘”调解室,从装饰设计到灯光、家具,都具有浓郁的台湾风情,效果很好。

52岁的王女士是一家台企的清洁工,在一次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车主逃逸,王女士索赔无门。由于是上班途中遭遇事故,她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工伤认定。王女士被认定为伤残九级。但劳动部门对于她的工伤认定申请却不予受理,理由是王女士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王女士与公司多次沟通,由于双方对于案件性质、责任等认知都存在差异,久拖不决。于是,王女士将公司告到法院,诉请工伤赔偿。

涉台法庭法官陈基周发现,依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该案应先经仲裁,不服再起诉到法院,否则法院可驳回起诉。但事实上,劳动部门已认定不是劳动关系,仲裁部门肯定不予受理,王女士耗时费力一场,最终却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点考虑,陈基周没有简单驳回起诉,而是立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针对此案一方为本地村民、另一方为台资企业的特点,陈基周分别请来台商罗崇毅和德高望重的村干部蔡明群,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调处,让纠纷双方都感觉到有为自己说话的人。

经过耐心有效的沟通,双方互相让步,王女士很快拿到了5万元赔偿款和2万元保险金,一起可能的长期讼争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台商在大陆投资,人生地不熟,自身事务又繁忙,因此,便利台商诉讼,就成为我们涉台法庭一开始的工作宗旨,并出台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措施,受到了台商的一致好评。”李桦介绍道。中院在厦门国际邮轮码头设置法律宣传点,放置涉台法律法规等宣传手册,积极向台胞、台企赠送涉台案例集、涉台法律法规相关文件汇编,不定期开展庭审观摩等活动,促进台胞了解大陆法律制度。中院编制了简繁体两面印制的《涉台案件诉讼指南》,放置在立案庭涉台案件立案窗口,进行诉讼指导;还编制了《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通过市台商协会向台商企业分发200余册,对涉台案件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和法律指导,增强台胞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和堵塞漏洞、预防纠纷的意识与能力。海沧法院专设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专栏,为当事人立案以及涉台案件的审理提供方便。海沧法院涉台庭大部分案件是涉及台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或买卖合同纠纷,针对该类企业职工及部分台胞请假难的特点,专门开设夜间法庭、巡回审判点,切实践行便民诉讼。“夜间法庭”审理案件,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承办法官加班审案,当晚开庭,当庭调解或裁判,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便利于当事人。据统计,海沧法院累计启动夜间法庭和周末法庭审理、调解案件达30多件,送达司法文书及案件材料50余份。

厦门法院涉台审判在延伸司法服务、有效司法助企方面也有不少举措。2013年9月份,中院在市台商协会挂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台司法服务站”,并召开集中管辖后第一场台商代表座谈会。这是厦门中院在全国首创依托当地台商协会设立涉台司法服务综合平台,司法服务站工作职责内容、工作人员照片全部“上墙”,履行进行法律宣导、指导台协调解、引导进行司法确认与正确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倾听反馈意见建议等主要职能。

涉台法庭建立后,厦门两级法院以涉台法庭、涉台案件审判庭为载体加强涉台司法交流,厦门法院成为台湾地区法官首次以公职身份参访的大陆法院,厦门法院也经常派出法官到台湾地区法院参访交流、参加各类学术研讨。厦门法院涉台司法工作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受到台商台胞的一致好评。

新成效

厦门法院设立涉台法庭、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以来,统一了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和不同法院同案不同判等情况,保证了案件质量;有效排除了地方干扰,建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打消了台商的疑虑,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集中优势审判资源审理涉台案件,实现有限司法资源的集约化,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例如,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台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2305件,审执结1693件。其中,2013年受理1203件,办结907件,民商事案件调撤率54.39%。此外,2013年厦门法院还协助和委托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送达司法文书175件,比上年大幅上升173%。涉台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台胞上诉少,至今没有投诉信访。

海峡两岸各界人士先后到涉台法庭视察或调研指导工作,各地法院也陆续前来参观,对厦门法院探索涉台案件集中管辖的工作成效予以肯定。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成立后,原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福森,海协会张铭清副会长,省、市领导等先后莅临海沧法院视察调研,充分肯定厦门法院首创全国首个涉台专门法庭的做法。2012年10月,在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在回答台湾网记者关于设立台商法庭的有关问题时,亦特别举例肯定海沧法院设立涉台法庭的做法。

“厦门法院向来具有敢为人先的勇气和传统。从思明法院在全国第一个使用法槌并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推广,到第一个涉台法庭的设立,都显示了厦门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工作上不断改革,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成就突出。这种改革的意识和魄力值得推崇。”曾经挂职担任分管涉台商事审判工作的厦门中院副院长、现任人民法院出版社社长的杨亚平评价:“改革的宗旨和目的就是以人为本,就是司法为民。厦门法院不断给自己加压,不断追求完美,走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改革之路。”

厦门法院涉台法庭的设立,作为司法资源集约化及提升涉台审判质效的一项改革举措,成绩有目共睹,成效已经初显。厦门法院的改革精神和大胆尝试,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两次荣立集体一等功等一系列荣誉的获得,已经肯定了厦门法院在锐意改革方面取得的整体工作的全面进步。就像那柄法槌一样,厦门法院包括涉台审判在内的一系列改革创举,都将在中国的司法改革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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