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法院执行法官巧卸被执行人“包袱”顺利执结7万元
时间:2014-05-15 16:32:33 作者:莫小辉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村级协助执行员了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案被执行人唐某某不履行判决文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真正原因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依法的前提下,以对冲部分执行款的方式,巧妙卸下被执行人唐某某的“包袱”,使唐某某心甘情愿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金额,把应给付申请人的70000元一次性给付完毕。 2013年12月11日,郭某某等人诉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经富川县法院审理判决,唐某某应赔偿原告郭某某等四人76138元及诉讼费200元。2014年1月14日,富川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后,对被执行人唐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但唐某某仍未能履行完尚余的义务。对此,执行法官多次执行,唐某某均未见踪影,经向驻村协助执行员了解得知,唐某某夫妇在本事故中也受伤,并受到损失,但是唐某某在案件中未反诉郭某某要求抵销损失,因此,担心在给付完郭某某赔偿款后,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才不主动履行义务。面对这反馈信息,执行法官认为,如果等唐某某对郭某某等人另行起诉的话,双方不仅面临诉累而且执行效果和效率均不佳。执行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对唐某某的损失进行审核协商后才予以抵销,经多次电话沟通,看到执行法官的热心助人的态度,唐某某出现了,并同意在算清自身损失后主动履行债务。在协调中,执行法官邀请民事法官对唐某某各项损失及证据进行了审核,并把如何认定损失的法律依据向双方当事人说明,郭某某等人对法官认真核算的损失表示认可,同意在该执行案中扣减唐某某夫妇本案损失6000余元,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某的赔偿款在扣减自身损失后,尚余70000元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 今年以来,富川法院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以“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作为执行工作的目标,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细心寻找执行案件突破口,促使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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