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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法院首发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4-05-26 17:28:43    作者:曾妍 赵明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月26日,湖南郴州资兴市人民法院向A担保公司送达了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凭这份民事裁定书,该担保公司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缩短了审结周期,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2009年6月,B有色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生意周转需要,以个人名义与当地的C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委托A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同时,B有色金属公司的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同意以公司所有的一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且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B有色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9月,A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代B有色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A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多次向B有色金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未果,遂向该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资兴法院组织听证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均无异议,且抵押物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裁定准予的情形。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院作出终审裁定,对被申请人B有色金属公司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A担保公司有权就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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