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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与管理并重 完善评查监督机制
沧州中院探索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成效明显
时间:2014-05-31 11:54:27    作者:罗书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是当前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加强审判管理为切入点,从信访案件比较集中的民事审判领域入手,采取了取消院庭长案件审批权、成立案件评查小组、实行主审法官资格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主审法官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和保障审判权力的行使,两年多来,该院法官责任意识全面加强,审判质效显著提升,司法作风明显改变,扭转了审判工作长期被动落后的局面。

2011年以前,沧州中院审判工作长期处于“发改率高、信访率高、结案率低、调解率低”的被动状态,2010年,该院一审案件改判发回率为33.11%,结案率为80.74%,调解结案率为18.4%,每月信访量160人次以上,全年进京访达240人次,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在河北全省排名倒数第二。

2011年,沧州中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经过深入查找原因,发现问题的症结在审判监督机制失灵,靠院庭长对案件审批把关,不仅效果有限,更造成案件权责不明、效率低下,甚至为人情案、关系案留下空间,难以从根本上减少错案、瑕疵案件的发生。 找准问题根源后,沧州中院从加强管理入手,强化监督与探索“放权”并重,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程序,为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探索简政放权和实施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创造有利条件。

将审判人员的日常表现和审判绩效,与主审法官选任资格直接挂钩,是沧州中院探索审判责任制的鲜明特色,该院对主审法官实行资格制,以办案数量、改判发回率、信访率、投诉率等审判绩效指标作为选任主审法官的依据,严格坚持谁合格就选任谁,在选人环节上既求实又求严,不论资排辈,更不“一刀切”。对经得起考核检验的,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实行放权,经不起考核检验的,坚持评查把关,明显不能胜任的,调任去做司法辅助工作。该院首批任命的5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45岁,审判工作年限都在15年以上,均是结案数和调解结案数均超百件的“双百法官”,业务过硬,社会公信力高,各方面普遍认可。

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是沧州中院探索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重点。该院“三管齐下”,一是加强判前评查,每个法官的判决书都要接受多人评查,二是加强判后评查,对每起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都要由审管办再次评查分析原因,三是加强审判监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申诉案件和作风问题,都要从有无“三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入手全面评查。通过,确保及时纠正未决案件的瑕疵或错误,既突出了办案法官的责任,同时也强化了管理和监督人员的责任。

在探索法官责任制改革过程中,沧州中院从提高案件质量入手,逐步区别情况取消院庭长案件审批权,优先向审判绩效优秀的法官放权,并最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院庭长不再负责审批案件后,主要精力放在案件流程和绩效管理。

2013年,沧州中院民事法官人均结案率同比提高57.3%,调解率提高28%,被改判发回率降低了16.5%,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减少了62%,信访量下降了近50%,各项审判指标正向稳步上升,审判综合绩效名列全省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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