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君臣斗法新解
时间:2014-06-06 08:56:38 作者:刘锟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汉王朝国祚绵长,前后相继,四百余载,对后世影响之深,可谓是无以复加。她不仅赋予了我们的民族之名,塑造了中华民族主体的性格心理,而且制度上多有创见,思想上也纷繁出新,为后代提供了无尽的智慧养分,也吸引了现代人的无数次回望。 若要探究大汉强盛之由,我们不妨从其间的君臣斗法说起。 不过,先要回答——法是什么?古圣先贤,讨论很多,分歧极大。 在法家代表慎子看来,法律是调整天下一切行为、至公大定的制度规范。他主张国之大道在于“民一于君,事断于法”。为了突出法律的重要性,他甚至认为“骨肉可刑,亲戚可灭”,就是不能没有法律。因为法律即便不完善,也比没有法律好。(“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这种观点自然不足孔子一哂。夫子的理论是,一味的严刑峻法最终会导致人民丧失羞耻之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因此,他强调,审理案件的目的就是为了“无讼”。 北宋大儒司马光对此表示谨慎认同,他在《资治通鉴•汉文帝十年》中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因此要正确适用法律,唯有善于持法的人做到亲疏如一,无所不行,民众才不敢有恃无恐。 这些观点之争,颇似仙人斗法,奇招迭出,但无论如何,总归限于头脑风暴,不至伤筋动骨。真正意义上的斗法,不是请客吃饭,不是花拳绣腿,而是发生在朝堂之上,君臣之间,稍有不慎,就会人头落地,脑袋搬家。 与当朝天子斗法最为著名、次数最多的当属汉文帝时的廷尉张释之。 廷尉一职,始设于秦,为九卿之一,专管刑狱,类于今日的公安部长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于身居如此高位,少不得与君王斗法的机会。 一日,文帝出行,却不料所乘銮驾被人给惊吓了。文帝着人押着人犯,交给张释之处置。经询问,张释之得知原来是这个人起初躲在桥下,误以为皇帝已经离开,哪知刚出来就惊了皇帝的大驾。张释之奏明文帝,这个人不慎违反了“交通管制条例”( 犯跸),应该罚金若干。文帝闻言大怒,称:“这个人惊扰了我的马,多亏它性格和柔,换做其他马匹,还不得摔了我?你当廷尉的居然拿罚金来搪塞我?”(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 张释之不慌不忙,发表了一篇震铄古今的“法律宣言”。 他首先给法律定性:天子与天下共同遵守的准则。(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这个论断在当时不啻为石破天惊。 毛泽东同志曾在《七律•读〈封建论〉》中指出:“百代多行秦政治。”征之史实,所言不谬,验诸汉代,更为明显。尽管秦帝国已经覆亡有年,但作为第一个大一统王朝,胜朝的文功武治仍然笼罩着汉朝的天空,是汉王朝君臣心中不自觉的阴霾。譬若秦国的挟书律,明明是个恶法,汉代仍要原封不动继承下来,至孝惠之世,方才废止。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秦朝一贯奉行法律至上,法家之言是其意识形态。根据法家理论,全国应以吏为师,专任刑罚,强调“壹刑”(《商君书•赏刑》),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似乎近于今日的法律格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殊不知,此处的“人”有一个例外,即人主。所有的人都是法律的奴隶,法律则是人主的工具,因为“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韩非子•二柄》)既然人主自外于法律,通过操控法律统治人民,就完全可能无视民瘼,恣意妄为。而现实中的秦始皇真的就赤膊上阵,躬操文墨,大肆制造黑色恐怖,一副“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的架势,直接后果就是犯罪率的大幅飙升,人人都成罪犯,处处尽是牢笼(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也就无怪乎,“一夫作难,而七庙隳”,秦帝国转瞬间分崩离析。 张释之此时给法律的定性与秦世截然不同,是有深意的。因为秦末的大变革给无论是亲历者还是后来者都带来了莫大的冲击,文帝肯定记忆犹新。汉承秦制,一仍其旧。毕竟殷鉴不远,要避免重蹈覆辙,就必须拨乱反正,重新认识法律。 张释之进一步指出,现行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而如今临时变更,就无法取信于民。既然这个案子,皇上您已经交给我这个廷尉。廷尉者,就是天下的天平。我现在随意偏袒,全国的司法人员都会闻风而动,只怕会弄得百姓动辄得咎,唯有重足而立了。 这一番话入情入理,不由得文帝道一声:廷尉处理的对。(廷尉当是也。) 此后,盗环案又一次引发了文帝与张释之的斗法。 事情的起因是有人盗取高祖庙前的玉环被抓个现行。对于如何处置这个利令智昏的窃贼,君臣意见大相径庭。张释之援引法律,主张处以弃市(死刑的一种,杀死后弃尸于市口)。文帝怒发冲冠,简直是出离的愤怒了。他认为不采用“严打”的政策,就不足以体现对先帝宗庙的崇奉之意,因此拒绝依法治罪,坚持要求从重从快处理,灭族才好。 大是大非面前,张释之没有让步。他郑重其事地免冠顿首,娓娓道来:“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处罚已经足够了。即便犯了同样的罪名,如果存在不同的犯罪情节,也要进行不同的量刑,而不能忽轻忽重。盗环就要灭族,那么挖了高祖陵墓上的黄土,该当何罪呢?” 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这是张释之在盗环案中的观点。而在西方国家,类似的表述首次出现在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的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已是1764年,差不多晚了两千年。 幸而,远见卓识的张释之,遇到了虚怀若谷的文帝,后者再次被说服了。 我们可以发现,汉代以文帝与张释之为代表的君臣斗法,在过程中,既没有皇权无所顾忌的强压,也没有臣僚毫无原则的顺从,在结局上,也不是你死我活,而是以理服人,并且多半是热血沸腾的皇帝被冷静理性的法官所说服。这样的斗法,实质上是通过不同法律观点的碰撞与博弈,继秦朝暴政之后创制了全新的治国之道,为当朝及后世都树立了绝佳的范例和榜样。 正是基于此,汉宣帝才会骄傲地承认:“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想必就是汉之所以强大的原因所在了吧。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