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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成功执行书生数字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时间:2014-06-12 14:21:14    作者:孟凯锋    

侵犯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是新的侵犯知识产权方式。相比传统的纸质盗版而言,该种侵权方式数量众多、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性极大,越来越受到作者的重视,有关部门也不断加强了保护措施,然而侵权者也并未禁绝。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对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案成功强制执行,有力保护了作者的权益。

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将周国平等七人的三十余本书籍放进自己的电子数据库,卖给山东图书馆等图书馆使用,严重侵犯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周国平等人共计20余万元。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将窦某的两本图书擅自上传至www.du8.com网传播,法院判决该公司未经窦某授权和允许,擅自使用他人书籍,侵犯他人网络传播权,赔偿窦某3万余元。以上案件两公司均未主动履行。 

法院执行后,发现书生数字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法院现场执行时,工作人员出示了带有“书生”字号的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导致法院未能强制执行,其后,该公司被注销。书生图书馆公司经法院两次投递快递和打电话通知均拒绝履行执行法院判决。

进一步调查发现北京使用“书生”字号的公司共有六家,对外统称为书生公司,股东均有部分重合,法定代表人均为王东临(书生数字公司的原为王东临,后变更为谭兴无),注册地址相互毗邻,在“书生”商号的名称使用上相互授权,因此有理由怀疑这些公司之间相互关联。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的办公场所为书生图书馆公司和北京书生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悬挂“书生”标牌,现场正常营业。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日前,海淀法院执行法官来到执行现场,由于法定代表人王东临不在现场,人力资源部经理钱某和副总伍某接受法院的询问,执行法官详细告知以上执行案件的情况,他们均称对案件不知情,执行法官立即组织法警对负责人办公室和财务室封锁,在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下,钱某和伍某认可对书生数字图书馆公司的判决,同意履行,现场交纳了案款。

法官进一步询问带有“书生”字号的六个公司的关系,他们予以否认,然而经法院对现场勘察,此地虽然注册两个“书生”公司,但现场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是一体的,无法分开。钱某和伍某起先不予承认,但在法院现场勘察和询问后,也认可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无法作出区分,并承认两个公司在业务上有重合,两个公司具有明显的混同。但他们以书生数字技术公司已经注销,不认可与他们有联系。由于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此地为书生数字公司的场所,未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向该公司的股东发放了传票。

法官提醒:

法院近年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审判阶段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侵权者停止侵权并予赔偿的责任;在执行阶段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侵权者,加大执行力度,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侵权者采取查封、搜查、曝光在内的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生效判决完全执行,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各位作者也应该强化维权意识,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执行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监管不力,导致关联公司之间、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比较常见。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人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公司与其他主体财产混同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执行十分困难。在提起诉讼选择被告时,一定要选择有执行能力的被告。

书生数字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注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前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对所欠债务进行清算和清偿,否则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书生数字公司并未通知法院,据目前掌握的信息也并未以合法形式通知过债权人,若如此,其擅自注销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除进一步查询公司财产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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