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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才有公平正义
时间:2014-06-13 10:25:11    作者: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意见,以及赴当地调查核实证据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永州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案,依法作出了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发回重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办案的基本原则,更是死刑复核的基本原则。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适用死刑的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虽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二被告人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宽严相济,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是当代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该案的复核程序,严格遵守宽严相济政策,严格贯彻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指导思想,裁定结果也许令被害人亲属甚至社会上一些人不满意,甚至“不足以平民愤”,但贯彻执行这一政策,需要有定力,不能因阻力而停步,不能因干扰而畏缩,不能因不理解而放弃!
  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被害人,但是,被告人也依法享有罚当其罪的权利,其合法权益也同样必须保护,司法机关不能漠视,更不能滥罚。任何案件都是双方的争讼,法官的价值就在于中立、在于平衡,在于坚持司法的正义,依法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权益。司法原则重如泰山,公平正义的天平不因权势利诱而屈服,也不因舆论炒作而倾斜,法官在案件中倒向任何一方,都是对对方的不公和侵害,都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都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是人民法院努力的方向。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满足被害人、当事人的诉求,不是要求什么就满足什么。诉求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底线,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符合法治的原则,才是合理的,才是可以满足的。毋庸讳言,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原因,社会上不少人的法治思维、规则意识还相对欠缺,对一些法律事件、法律规定、司法原则、法律适用,并不能足够冷静、理性地分析,特别是当自己牵涉其中、成为案件当事人时,更会受情绪、利益、舆论等的影响和裹挟,进而提出不当诉求。对此,人民法院不能姑息迁就,也无权姑息迁就!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新闻媒体都应增强法治思维,理性看待每一个司法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是社会的期盼。对此,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并会始终以坦诚开放的态度积极沟通民意、欢迎全程监督,渴望鼎力支持,不负人民重托办好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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