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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法院推出“便民措施四十条”
时间:2014-06-16 15:42:07    作者:张哲    来源: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近日,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法库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便民措施四十条的实施意见》,从诉讼中心建设、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司法作风、司法监督、综合治理以及司法救助等9个主要方面着手,推出40条司法便民服务新举措,将便民服务延伸并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层面,重点在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努力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和司法公正。
  打造优质诉讼服务环境。将诉讼服务中心分设立案区、书写区、外网查询区、休息区。在立案区增设公示设施,对诉讼须知、收费办法、举报电话、院长信箱、微信平台、诉讼指导、案件查询、法官预约、判后答疑、诉讼文书下载等各类内容信息进行公布;在书写区和休息区提供提供纸笔、饮用水、花镜、报刊、急救药箱等服务设施。
  开通高效便捷诉讼通道。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须在1小时内完成登记立案。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案件及涉及伤病患者、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开通网上立案,实现全方位便捷立案。同时做好人民调解、诉讼、审判衔接工作,实现“高效率、零距离、一站式、全天候”司法服务。
  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推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一个月内审结,实行一审终审,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效率。
  建立特殊群体维权机制。立案庭、刑庭、少年庭、民一庭、人民法庭等业务部门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群体提供维权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系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为上述人员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继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改进巡回审判方式,到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家里、深入乡镇、村就地巡回立案,就地审判,当场调解,即时结案,就地执行。在有条件的乡镇、社区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对人民法庭管辖的民事案件,司法所、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代为向相应的人民法庭传递当事人的诉讼需求,预约立案、开庭。
  实行文书释法公开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说理透彻,论证充分,让当事人赢的清楚,输的明白。重视和维护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知情权、表达权,将生效裁判文书除法律规定以外全部上网公开,接受社会评判和群众监督,给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开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 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三费”等涉民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执行。执行干警24小时手机开机,随时为来电、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实行执行案件通报(执行回告)制度,自立案之日起,执行法官将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措施实施等执行信息及时向当事人以口头、书面、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通报,以便当事人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及进行监督。
  完善改进作风工作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待来院群众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对群众热心、细心、耐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设立院长接访日,院长、副院长轮流值班接访,认真受理和解决当事人信访问题,切实了解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督办解决,并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扩展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在立案、送达时向当事人发送印有承办法官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平台、院长信箱四大信息平台内容的“便民联系卡”。同时,依托法院系统三大公开平台公开审判信息、执行信息和裁判文书。方便当事人及人民群众查询案情、法律咨询、解疑释惑、诉讼指导和投诉举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提供司法咨询救助服务。组织法官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由法官担任学校法制名誉校长、社区及村屯法制名誉主任,开展法律咨询、化解矛盾、诉前调解、法律宣传等活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适用诉讼费减、免、缓政策,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
  司法为民绝对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法库县人民法院将司法为民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实实在在的司法便民举措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努力唱好司法为民这一主旋律,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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