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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理论探索
时间:2014-06-16 15:42:36    作者:李万涛    来源: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这是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工程中对司法公开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新挑战。最高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更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和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的前提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做到法律规定的允许公开的范围一律要公开。

   【关键词】 司法  司法公开    

    一、司法公开概述

   (一)司法公开的概念


    对于司法的概念很多外国学者认为,司法即是审判,是诉讼,是执法,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就只是指审判。在我国,“概而言之,司法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这个专门活动以审判为中心,以公正为灵魂,以严格法定程序为表象,以判断性为基本要求,以权威性为重要标志’,这样一个表述就明确地将司法区别于审判。”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的职能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满足群众的需求,司法公开的目的是要让群众更加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受益于司法。当下的司法公开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单纯的审判公开,而是要变成全方位的公开,除了原有的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项公开范围外,又增添了新的公开方式,例如庭审直播、微信、微博平台、新闻发言人制度、判决书上网等等。因此,改革后的司法公开是多元化的,无论从内容还是方式上都有着新的变化,让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

   (二)司法公开的特征

   
1.公开对象的广泛性

    司法公开的对象主要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公众、媒体。这种广泛的公开对象就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给予当事人最大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公开范围的全面性

    改革后的司法公开不单单要求在审判上公开,而且把公开从审判环节扩大到了司法过程的全部环节。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司法机关都应主动公开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

    3.公开过程的参与性

    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是实现司法公开价值的最好形式。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司法主体和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个人和组织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公众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程序正义的体现,也是实现司法价值的体现。

    4.公开结果的透明性

    公开结果的透明性是指不仅要做到法庭审判过程的公开和裁判结果的公开,而且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也应当是公开透明的。只有将公开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才能有效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5.公开内容的合法性

    凡是法律没有规定不公开的,均应视为应当公开的情形。即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司法公开的作用

    1.司法公开有利于推动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

    司法属于解决社会纠纷的公力救济,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中起主导地位。但我国的司法救济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而司法公开则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提高了司法效率,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

    2.司法公开有利于普及法治意识

    只有将司法公开,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应用法律。法治意识的提高在于人们熟知法律后,了解如何应用法律。法治的精神内核在于法律至上,“以自由、平等和权利为指向的正义就成为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和终极价值关怀,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置于市民社会普遍要求的框架之中,因此,也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基础。”

    3.司法公开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推行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通过司法公开,将法院掌握的各类信息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既有利于公众准确了解司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也有利于堵塞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使司法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4.贯彻司法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公民的知情权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因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对了解司法正义的需求日益提升,司法公开不仅要求庭审过程公开,更要求做到司法机关各类活动的公开;不仅要求对当事人公开,更要求对全社会公开。这种司法全方位透明公开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获知和传播司法机关各类信息的自由能得到具体落实。

    二、司法公开的实践方式

   (一)庭审直播


    有的学者认为庭审直播是群众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人民有权知道案件的事实真相,庭审直播是最能体现审判公正的,任何报道都有可能掺杂个人感情和扭曲事实,只有庭审直播最能直观地让群众感受案件事实和审判的公正。庭审直播的问题也不能笼统地概括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矛盾,我们应该看到,矛盾只是部分的,庭审直播是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其实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不是对立的,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庭审直播不仅仅是一个价值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技术活。在中国公民对媒体的神秘感越来越少,大部分公众都可以从容面对媒体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只要法官对庭审直播进行必要的技术上的控制,以公平抽签的方式或者排队按序的方式限制媒体记者和旁听人员的数量,庭审直播是可以取得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权利充分实现的双赢效果。

近年来,随着个人计算机的利用和普及,以及网络的触角到处伸展,纸介资料和有形文献正在迅速地让位给电子图像、联机数据库,技术进步己成为改变我们获取信息方式的关键。通过新的电子手段,可以第一时间获得、传播、利用政府公开的信息,监督政府的活动。司法公开也应适应时代的发展,在技术和信息政策上都应有所改善,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公开审判。电子证据的崛起为审判提供了更多、更完善的依据和帮助。既然这样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利用网络和电子信息让更多的人了解案件的审判呢?同时,通过公开司法程序还可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可以防止当事人作伪证。

   (二)微博公开

    微博作为新型的媒体形式,传播速度快,对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全面提升法院在新媒体时代的新闻宣传工作水平,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好地听取民声、汇聚民智、为民办事,促进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应当加大微博公开的力度,让人民更好地监督法院的审判,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对法院做出的裁判进行探讨与交流。通过微博公开可以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加强与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沟通联络,提高法院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积极构建与媒体互信、互动、互助的和谐关系,还可以避免可能干扰庭审的问题。

    当然,不恰当的微博内容也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人身权利造成伤害,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甚至可能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证词,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微博受字数限制,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庭审过程的关键点和信息点,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

   (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促进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新闻发言人与媒体记者公开性的对话,把司法活动的过程及效果等各方面都公之于众,有助于司法机关建立起贴近群众的有效沟通渠道,对促进司法公开有着重要的作用。规范化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的要求,是增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效果的有力工具。通过新闻发言人与媒体直接面对面的交流,可以有效弥补公开性、互动性的不足的缺陷,从而有效地保障了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2006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有的地方法院就陆续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当前,新闻发布活动已经实现了月度例会制度,可以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介绍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表明法院对媒体的开放态度,保证媒体对法院工作的准确报道。

    三、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更新理念,摒弃“司法神秘主义”


    推行司法公开、完善司法服务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必须以人民群众为根本,只有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司法,才能消除对司法机关的神秘感,从而更加有效地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群众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认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水平。推进审判流程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和执行信息的公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我们统一思想认识、更新理念,摒弃“怕”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比如说,当前,群众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直接查询到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场景。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同时还能够促使法官不断地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法院要完善旁听庭审制度,对社会关注的案件,要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及时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努力满足群众旁听需求。要公开案件执行流程,将执行案件纳入全国执行信息网络进行管理,公开“执行立案、执行文书、财产分配、执行结案”等各个关键环节,公开执行听证程序,通过公开推动每一起案件做到公平、公正。

   (二)依托科技手段,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运用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是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依托,离开科技手段这个载体,司法公开寸步难行。法院在司法公开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打造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开平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当前,各级法院司法公开的主要举措有:

    一是建立和完善办公自动化、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法院上下级联网及数据同步。在法院诉讼服务窗口,放置案件查询触摸屏,当事人凭查询密码即可登录,实现对诉讼案件立案、送达、庭审等主要流程的查询,方便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进展,切实感受到司法的透明。二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裁判文书经审核后全部上网发布。三是对依法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行网络庭审直播和微博直播,通过文字、图片等方式,将庭审过程实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公布,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旁听”。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还可以主动联系媒体、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四是建立法院网络舆情引导制度。由专人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日常处理,主动应对网民的监督和咨询,及时掌握网民对法院工作的关注方向,加强舆论引导。五是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工作和重要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群众参观、了解法院工作和参与旁听庭审。六是及时更新法院网站中有关排期开庭、工作动态等信息发布的内容,扩大网站的影响力。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法官公正形象

    法官是司法公开和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公开给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除了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外,还要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规范的言行举止、良好的气质修养。因此,推进司法公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一是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发扬学以致用的学风,强化终身学习的理念,抓好党建、廉政、思想等文化阵地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素质。二是要抓好司法礼仪建设。在司法公开过程中,时刻提醒法官约束自己的行为,谨慎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三是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法院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引入优秀人才,拓宽交流渠道,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注重培养实践才干。

    总之,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宛如灯塔与航标,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如同一股清泉,为我们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循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人民法院必将赢得社会群众的真心拥护与爱戴。
 

【参考文献】
    [1]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2] 谢新竹.论判决的公众认同[J].载法律适用,2007年1期;
    [3] 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4] 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年版;
    [5] [美]伯纳多A.胡伯曼.万维网的定律[M],李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6] 于浩.多维视角下中国法制与法学发展面临的三重矛盾[J].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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