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媒体要尊重司法规律,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对舆论既不能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论所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近些年来,关于司法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最高法院连续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多项指导意见,逐步推动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启。可以说,这一举措既响应了法律界同仁对司法公开的呼吁,更是让社会公众得以全面真实地了解案例的实际发生情况。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体凭借其传播信息量大、传播及时、接受公众广泛的天然优势,使得法院工作的相关报道社会周知,这也符合了司法公开的初衷,可谓意义重大。然而,在媒体传播法院信息的同时,亦存在一些乱象:“新闻审判”现象等,不仅影响了司法公开的成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公众对司法的质疑,面对新闻媒体在司法公开过程中的两面性,人民法院应当何去何从。本文即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对法院与媒体关系的探讨。
一、厘清乱象:媒体传播存在“负影响”
在现代社会,若没有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的司法公开,或者说是司法公开不彻底。然而,当司法工作置身于新闻媒体的闪光灯下之时,一些杂乱现象同期出现,让司法的公信屡遭质疑:
(一)新闻审判(亦称舆论审判)
新闻审判,是指在当前的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不论是一度闻名的“药家鑫案”,还是令人反思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案”,都曾经被各类新闻媒体广为关注,甚至有媒体将这些案件评为中国“影响性”案件,然而,笔者发现,上述案件在报道过程中,均存在一个共同现象,即是“新闻审判”现象的存在。
在“药家鑫案”发生之初,有新闻媒体将药家鑫称为“富二代”、“军二代”。 与此同时,本案受害者代理人张显亦一直在微博上向公众报告该案的进展及相关信息。(尽管在之后的案件中,张某承认其当时所公布的信息并未核实),此举进一步加大了舆论关注。在该案宣判之前,有媒体开展网上评论活动,邀请广大网友对药家鑫该不该被判死刑进行评价,甚至有媒体公开报道称“药家鑫或许难逃一死。” 网络上因此弥漫着“喊杀”声。
而在“李某某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公诉之前,即被新闻媒体大量报道,其中,不乏对案情的各种猜测和预估,但是对于被告人是否未成年人,新闻媒体则未予考虑是否需要特殊保护。在本案在宣判之前,有媒体专门采访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预判。
(二)借媒体施压
另有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借用媒体向法官施压的现象,表现为当事人多是主动联系新闻媒体记者,将自身的案情向记者讲述,以期记者能够将其案件进行集中报道,从而形成舆论压力。
在引发社会争议的“彭宇案”中,当事人彭宇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公众热议,甚至形成“法官判决造成彭宇蒙冤”的舆论导向,网友普遍对法官采用了偏激式的评论。在判决之后,甚至有媒体刊发评论文章,“一则老人倒地无人敢扶而死的消息,又让我不得不“挂念”起南京法官” 。对法院、法官的负面舆论之声,直到“彭宇承认确实与徐寿兰发生碰撞” 才得以消除。
综上两种情形,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新闻媒体在利用自身优势来主导舆论导向,从实质上看则是新闻媒体无视司法独立审判地位,蔑视法制尊严的一种表现。深究原因在于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评价总是有立场无分析、多道德评析少法律判断、多情感宣泄少理性把握。 具体表现为以下非理性行为:
1.选材方面呈现片面化特点。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记者受新闻版面或平台所限,并不能全面客观地选择全部案件,亦非按照科学统计规律均等选择各类案件,而是有倾向性地选择案件进行报道。笔者经过检索,发现以下情形易得媒体关注,例如:涉名人、官员、富商等身份特殊类案件;涉贪腐、教育、社会奇闻等案情奇异类案件。而另外一些关系普通公民的当事人案件,或者案情简单的案件,虽然同样有教育普法意义的案件则较少被媒体关注。
2.用语方面呈现联想性特点。尽管新闻用语和法律用语都应务求真实准确,但是在实践中,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与法律用语不同,新闻用语往往具有联想性的特点,具体可以表现为:有一说二,探想性、主观推论性内容较多等。另外,一些新闻媒体甚至可能采用一些极端化的标题,以引起读者注意。
3.价值观方面呈现单面性但不稳定性特点。在新闻媒体报道中,记者多蕴含较强的价值观,表现为或赞扬或批判的一边倒现象,但却并不持续。在“药家鑫案”中,之前对被告人的全盘否定式报道,之后的检讨式报道均是出自新闻媒体之手。
4.报道效果方面呈现“脸谱化改造”特点。从总体上看,新闻记者存在对案件采用“脸谱化”的方法进行改造,即对案件的当事人贴上特殊形象式的式脸谱化标签,例如,药家鑫、李天一均因为被贴上了“官二代”、“富二代”的称号而逐渐演变成了“十恶不赦”的形象,而彭宇则被塑造成为救人却被误解委屈的形象。
二、顺势而为:人民法院的公开之道
虽然,前述报道案件中的负面影响一度存在,甚至引发司法公信危机。然而,面对新闻媒体,人民法院并未改变司法公开的初衷,而是一直在努力。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法院的努力当然不排除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但更强调的是一种主动式地自我公开。在实践中,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变化,这种公开呈现出了不同的形式:
(一)报刊广播电视公开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经历了从印刷媒介到电子媒介的更新,此后,无论报纸、广播还是电视,都成为了大众媒介,都是对‘大众化’不同程度的演绎和拓展。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大规模的媒介组织向大规模的受众传播,即使网络媒体之后兴起,依然是当前新闻媒体的重要表现形式。
面对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与新闻媒体寻求交流合作,开始了对司法公开工作的大力度推进。比较有影响力的是,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对十大电影厂提起的电影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的法庭审理首次进行现场直播。 与此同时,各类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等也很热衷于报道法院审判活动,分别创设“庭审记实”、“现在开庭”等栏目。可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行为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亦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二)网络公开
网络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带来了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在网络媒体刊发信息并转发信息的过程中,信息的获得权和传播权开始向社会公众开放。网络媒体,一经报道新闻,便能获得广大网民的转载或评论,并再次引发信息传播,呈现出循环传播的态势。
在认识到网络媒体的传播意义之后,人民法院亦开始积极借助网络媒体推行司法公开工作。2002年8月,中国法院网正式开通,以司法新闻报道和审判信息传播为主,并选择重大案件的庭审进行网上图文直播。人民法院正式开始了网络司法公开的新方式。比较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法院开展的网络直播工作。北京法院专门开通北京法院直播网,选取全市法院符合公开条件的部分案件进行图文网络直播。笔者经过网络检索,发现在北京法院直播网上,自第一起直播案件二中院审理“协助打假出差错 秀水起诉寻清白”起,截至笔者完成本文日期止,共直播6142起案件,日均直播5至6起案件,且直播案件类型含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各个领域。
(三)微博公开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Web2.0技术和第三代移动通信(3G)技术的成熟运用,加上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网络信息新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新兴媒介正在推动着信息提供、分享、创造模式的深刻变化,已经成为了一个崭新的公共舆论平台。与传统媒体相比,微博媒体以“随时随地分享身边的事儿”为标榜,让每一位参与者,都皆具了产生新闻、传播新闻的综合功能。对此,有媒体宣称“自媒体时代”到来。
自媒体时代下,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微博平台,使之成为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新平台。湖北恩施法院、山东荷泽法院、北京怀柔法院等率先尝试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其中,北京怀柔法院还专门启动网络庭审微直播,获得网友大量关注。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市法院纷纷开通官方微博,北京法院更是形成官方微博群,由北京市高院、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官方微博共同构成。可以说,微博公开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重要平台和渠道。
总的来看,前述三种公开形式的变化,向我们清楚展示了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种种努力,虽然实践中人民法院所采用的方式远不限于此,但是其中所蕴含的道理却是相通的:
1.新闻媒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司法公开的根本要义是要将司法工作向社会公众公开。如何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需要新闻媒体这一平台。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类信息经过媒体传播后,便被公之于众,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新闻报道了解相关情况。由是,新闻媒体成为了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及手段。需要说明,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用的司法公开行为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主动性,而非消极的简单应对。同时也要注意,司法公开的范围在实践中,易成为当事人和新闻媒体相互争议的地方,人民法院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2.顺应媒体传播规律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理性之选。从传统媒体到网络媒体,再到自媒体的不断发展,已经充分说明了科学技术对于信息传播的重大作用。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公开工作,同样是一种信息传播的过程,亦应当尊重这一变化趋势。面对着不同新闻媒体传播方式的转变,人民法院需要做的正是主动适应媒体传播规律,分析其中利弊,寻找更加适合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媒介方式。实际上,对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需求,人民法院本就根据媒体传播规律来理性应对,亦即公众在哪?媒体在哪?人民法院的公开就在哪。结合前两个方面的考虑,可以进一步认为,无论是法院的主动公开,还是法院应对公众知情需求,均是遵循媒体传播规律的应然选择。
3.警惕主流媒体报道的“反效应”。随着网络媒体的出现,社会公众开始具有了网络评论权,特别是对于主流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发表评论和意见。可以说,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部分公众亦在行使着表达权。然而,表达的意见却并非总是赞同或支持,质疑或否定常常充斥其中。虽然这些意见不能代替沉默的大多数网民,但是在少部分案件中,这些表达意见甚至替代了原有新闻的信息价值而无限传播。这需要人民法院认真反思借用新闻媒体开展司法公开可能存在的负面效果。
三、关系解读: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
经过前文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媒体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有效渠道。在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新闻媒体以其特殊的信息传播能力,构架起了二者相互联系的通道。特别是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民法院、社会公众都可能是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二者之间实现了关于法院信息的有效沟通。
2.媒体也是社会公众误解人民法院的可能路径。虽然关于司法工作的信息已经在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之间有效沟通,但是却可能存在以下情形,引发传播障碍或公信危机:(1)信息本身存在争议,前文“药家鑫案”中,受害人的代理人发布不实信息经过媒体大量传播,即是一例。(2)媒体非理性行为存在引导公众意见的潜在可能,个别情况下,媒体意见甚至替代了公众意见。如在“彭宇案”中,媒体根据彭宇本人公布的不实信息,结合道德问题,发布评论,引发形成网友一致质疑法官的舆论环境。
既然如此,那么,应当如何妥善应对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面对维护社会公平这一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合作、良性互动。具体对于主动推行司法公开工作的人民法院来说,在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时,需要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临时性应对
随着新闻媒体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工作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情况下进入到了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面对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评论意见,有赞扬、有质疑、有反对,人民法院已经不能置身事外,而是需要以理性地态度,去辨别、回应和引导。此处,笔者可以列举一例:在北京某基层法院微直播一起李某诉王某人身侵权案件中,因当事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易行走,承办本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到当事人居住地进行巡回审判。该案在微直播后,虽然得到了大部分网友的认可,但是另有网友指责法官存在“作秀”行为,并认为在大型城市不可能存在这样落后的地方。后该法院连续报道了多起相类似案件,终于让网友认可了法官们上门立案、巡回审判等便民行为。
(二)长期性建构
人民法院固然要做好临时应对,但是要真正推动司法公开,需要人民法院以积极主导的心态,借用并善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传递司法正能量。可以说,这是一个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前述临时应对相比,长效工作机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它更为主动,表现在不仅要消除一起新闻报道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而且要主动塑造有利于人民法院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二是它更加善于运用新闻媒体,表现在不仅了解现有媒体应对技巧,而且能够把握媒体发展形势,尽最大可能发挥各类新型媒体的传播作用;三是它更加注重社会效果,表现在不仅关心新闻媒体的传播效果,更加关注社会公众的感受效果。
四、机制构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新格局
既然人民法院构建长效公开机制已经成为应然之举,那么如何构建,就成为了本部分重点内容。结合前文中对当前新闻媒体的发展势头、司法公开的初衷及取得成效的相关介绍,笔者认为,应当主动建构司法公开工作的新格局:
(一)服务意识理念
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知,司法公开不仅关系到司法改革、司法水平、司法公信力等多个方面,更为重要的,人民法院要从满足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来出发。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仅要依规定开展,而且在其过程中应当主动贯穿服务意识,这一意识蕴含: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真实需求,化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误解,搭建更加适宜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的格局等具体理念。
(二)职能部门
目前,对于由什么部门具体负责司法公开,并没有统一规定。北京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正式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该工作领导小组吸纳该院三名副院长、一名政治部主任为领导成员,并将各审执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可以说这一职能设置具有全局把控、细节部署的综合作用。
实际上,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公开工作,人民法院应当成立专门职能部门。结合前文中的各项分析,笔者认为,这一部门应当具有如下职能:(1)判定功能。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是否应当对媒体或公众公开,存在争议,特别是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新闻媒体报道的抵触,更容易让法官开展公开工作产生障碍。因此,有必要由专门机构对是否公开做出判定,同时向当事人、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做出相应解释;(2)研判功能。针对部门案件在司法公开过程中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设有专门部门对此进行研判,以准确预测公开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以提早做好应对之策,避免出现被动局面;(3)沟通功能。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与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相互沟通,既包括学习借鉴,亦包括应对监督,因此需要设立专门部门。同时,笔者强调,这一机构若想充分发挥好上述职能,还需要具有长期存在、决策及时等特点。
(三)公开形式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可以充分考虑如下公开形式:
1.自有媒体建设。面对自媒体时代下人人皆可传播的特殊信息传播规律,人民法院需要对自有媒体进行建设并维护。人民法院建设法院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即属此例。同时,为了特殊的工作要求,人民法院亦可以设立专门公开平台。最高法院专门成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即是典型例证。
2.创建合办栏目。人民法院亦可以考虑与现有主流新闻媒体建立合办栏目,通过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力,来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具体形式,可以考虑法官出镜、法官现场调解、法官评论等。
3.建立庭审电子传播平台。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科技技术,实现现场庭审的同步直播,这一形式不仅真实展示了庭审现场,可以有效解决旁听人员或记者较多的情形无法同时现场旁听的难题。目前,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北京电视台等媒体对案件进行现场直播,人民法院更新法庭内数字视频技术均属有益尝试。
(四)公开范围
我国1982年宪法曾经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之后,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对审判公开进行了规定。
然而,人民法院的工作并非仅是审判工作,而是涉及方方面面,例如还可以包括法院部门设置、案件受理流程、总体受理案件信息情况等等。那么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实际上,为了落实宪法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司法文件,不仅推进了从审判公开向司法公开的发展与进步,而且推进司法公开向制度化、规则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自1999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施行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见》等十多项文件规定,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明确规定。总的来看,司法公开正在经历着如下转变:从庭审公开到全方位公开,从过程公开为主到过程与结果公开相结合,从审理信息公开到所有管理工作信息的审务公开。
此处,笔者想说明的是,综合多年发展历程,这一过程并非终止,而是可能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而不断变化。
(五)考核程序
笔者认为,要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开展,需要将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通过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具体来看,可以尝试以下考核程序:(1)建立司法公开工作考评机制,可以通过设置司法公开考核指标,单设考评体系或者并入审判质量考评体系中两种方式,对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评。(2)建立司法公开督促检查机制,由专门部门对全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形成司法公开工作情况整体报告,并与同级人大、新闻媒体、社会公众进行及时沟通,通报司法公开工作。
结 语
面对新闻媒体的各类报道时,我们可能欣喜于其中对我们的赞赏,也可能愤怒于其中对我们的批判,但是情绪不能代替理性。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因为赞赏而沉浸其中,不知缺漏;因为批判而愤怒全身,不懂进取,均非理性的选择。在司法公开的道路上,我们尚需在理性的指引下奋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