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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思明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构建
时间:2014-06-19 16:12:10    作者:洪志坚    来源: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要求,是中央部署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这一原则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原则成为宪法为数不多的司法原则,充分表现了司法公开对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身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最前沿,在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责任。如何把握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体系构建中的角色地位,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改革,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认同司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司法公开体系构建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司法系统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中心内涵。现代国家治理必须恪守严格的程序性。司法公开范围的不断拓展,能够不断增强秩序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功能,最终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1、知情公开功能。司法公开是法院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向社会特别是诉讼参与人公开司法信息的制度。 现代社会,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推行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知情权在司法领域中的经典表述。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其基本功能和要求便是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运行情况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人民群众知晓和了解司法机关的活动,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开的其他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

    2、监督纠错功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至遇到边界为止。习近平总书记为此指出“应当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8世纪,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首先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是监督司法权力、防范司法权力滥用的最有效手段,是检验办案质量、防止工作懈怠、杜绝滥权和腐败的最佳途径。

    3、树立公信功能。“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司法公开是司法权威的来源。司法活动的充分公开是法院赢得公正评价的基本前提。当前,公众自下而上对司法公开的需求更加迫切,司法透明度成为决定公众信任度的重要因素。经过充分公开和交涉的司法程序具有“推动思想竞争并因此使结论获得广泛接受” 的功能,因此形成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听取和吸收了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从而更容易为当事人所认同和接受,提升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4、规范管理功能。司法公开将法院管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发布和充分披露,对于规范法院的内部管理、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审判程序完全秘密时,法官将是既懒惰又专横……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的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 换言之,司法公开将有利于形成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法院更加注重对自身内部的管理,促使法官不断提升自身职业水准和职业道德,增强法官的理性自律和司法良知,从而保证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问题与现实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和法院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公开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不断强化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权利保障需求之间还存在差距,基层人民法院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当前在司法公开的理念上,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司法公开更多的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而非当事人和民众的一种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司法公开更多地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态度,而非展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的形式化。

    2、公开范围的有限性。宪法所规定的司法公开是指审判权运行过程的公开,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公开操作中,往往停留在有限的程序性事项的公开上,甚至将其狭义地理解为案件开庭过程和宣判的公开,大大限制了公众对司法权运行事项的知晓程度。广义上的司法公开应当包括法院工作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法院工作的内部运转。 如法院的审判管理信息、队伍管理和申诉审查等信息。

    3、体制机制的非体系性。目前的司法公开制度缺乏体系性的规划设计,在管理体制、制约监督机制及职业保障机制方面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甚至存在制度缺失,影响司法公开制度功能的发挥。一是司法管理体制障碍,各级法院未能形成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司法的民主制约和监督体制不健全,在司法公开制度运行过程中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影响;三是职业保障的障碍。目前许多法院不愿意公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司法的职业保障没有建立起来。 如果一些环节真正公开了,反而可能会对法院的司法环境和保障机制带来更大问题。

    4、公开条件的障碍性。目前许多基层法院不具备司法公开的法治环境和保障条件。一是法治环境的障碍,党政机关领导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不足,社会公众通过司法公开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司法公开的保障制度不健全;二是司法公开的硬件支持不足,部分法院建设水平之后,缺乏推进司法公开的基本设备,科技化运用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

    三、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历史与域外经验

    1、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开端于国内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政权,如土地革命时期创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1941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说:“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人民公审来判决。但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外。”著名的马锡五审判便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公开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到具体体现。除1975年宪法外,1954年宪法至现行宪法均确立了司法公开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多次下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定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文件,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些规定不断对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进行深化和探索。

    2、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域外经验

   (1)司法公开人权化、制度化。二战结束后,各国人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确立了司法公开权利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应运而生,司法公开成为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司法公开从一般权利上升到人权的高度。《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确认“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司法公开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首次写入国际公约中,也标志着司法公开国际标准的确立, 并由此不断发展成为各国普遍遵守的诉讼原则和司法原则。如加拿大通过成文法与普通法相互补充的方式,确立了司法公开的体系。

   (2)司法公开的全面性、全程化。域外诸多国家在司法公开方面注重信息的全面性,包括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公开和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公开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社会公众所需要知悉的范围。例如,美国不仅规定法院的庭审应当公开,还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26条规定证据公开,在第16条规定心证公开,甚至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意见非全体一致的情况下,要求裁判不同意见要公开。

   (3)司法公开体系自上而下统一领导。 司法权不同于其他公权力,必须注重其自上而下的协调和统一行使,虽然不排除一些基层法院的创新和探索,但归根结底必须自上而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如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生效前,法院是否公开属于法官裁量权的范畴。但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解读并发展了法院公开原则,使公开的信念逐渐深入人心。新西兰各级法院信息公开是由新西兰法院网站统一执行的,综合涵盖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各类信息,包括各级法院的历史、职能结构、管辖范围和案件分类介绍等,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各级法院的情况。

    四、基层人民法院构建司法公开体系的思路与展望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遵循一定原则下,不断有序推进。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体系建设应当充分兼顾深化司法公开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诉讼模式转换等宏观制度建构之间的协调性,又要兼顾与法院内部管理体制、审判流程、法官队伍管理建设等的同步性,实现司法公开体系建设与其他方面建设之间的互动与协调,才能确保制度性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

    1、三维度:司法公开体系构建的三个层面

    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推进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行为对象的公开,归纳起来就是三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是指司法规则的公开。司法规则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各种具体运作性规则,只要这些规则涉及到当事人以及案件关系人就应当予以公开。从司法实践看,裁判的依据性规则中,不容易透明的是所谓“内部规则”。我们对内部规则常常有这样的误识,即既然是内部规则,当然就是不公开的。这样一来,无可避免地使当事人及公众怀疑司法审判中存在“黑哨”现象。其次是司法行为的公开。司法行为是一个动态过程,司法活动由前审判阶段(起诉、受理)、审判阶段(开庭、合议)和后审判阶段(宣判、执行)等三个阶段组成,因此司法公开也相应划分为审前公开、审中公开和审后公开。审前公开指在案件审理以前允许报道当事人情况及受理法庭及法官的情况,或查阅有关司法文书以了解案情,预测判决结果;审中公开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旁听、采访或报道;审后公开指在案件宣判后对案件进行报道或查阅有关司法文书等。第三是裁判结果的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包含两方面:一是裁判结果中裁判规则依据、事实依据以及说理的充分。二是裁判结果为人们所知晓。裁判结果不仅应当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开,还应当以某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2、四公开:司法公开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

   (1)依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均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公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凡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一律应当充分公开,向社会公众详细披露。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的司法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能一味夸大司法公开的作用,强调无限度的司法透明,而忽视对相关秘密及隐私权的保障。三大诉讼法均对不公开作了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在推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应把握好司法公开的限度。

   (2)全面公开。司法公开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程序的公开,还必须包括与审判权运行的其他信息的公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个方面的公开事项,前五项属于审判公开活动。因此,从内容上,司法公开可以分为审判公开和审务公开两个方面。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共同撑起司法公开的架构,作为司法公开的两项主要内容,发挥着不同作用。审判公开是以案件审理、执行为基础的,涉及审判权、执行权行使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审务公开是对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能活动的公开。如果说审判公开是对案件审理的公开,那么审务公开则是对法院整体工作的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司法公开体系的过程中,审判公开与审务公开应当齐头并进,才能不断增强社会对法院的认同感,为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3)有序公开。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好高骛远,要讲求规律,由易到难,循序渐进,最终形成司法公开的制度体系。比如庭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上,应当综合考虑本单位的具体实际,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做好公开。在保证公众旁听庭审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进庭审文字直播、远程庭审等公开方式,条件成熟时方可探索视频直播等新型公开方式。如果在条件不具备、保障不完备、论证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哄而上追求“高大全”,不仅不利于司法公开的推进,还会降低司法公开的质量,影响司法公信,侵蚀司法权威。

   (4)实质公开。在做好全面公开的基础上,司法公开要向纵深推进,不仅要做好程序性公开工作,还要向实质迈进,做到实质公开,避免流于形式走过场。比如裁判文书的上网,不能仅仅满足上传裁判文书的数量,还需从裁判理由上下功夫,向当事人公开裁判理由、裁判依据等实质性信息。《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在裁判文书中,法官通过运用法律思维与方法,阐明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充分论证支持、反对、采纳或驳回当事人诉求的理由,充分释法析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说服力,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其实体结果产生的缘由始末。因为,审判公开中的实质公开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上, 扩大公开的覆盖面,增强公开的影响力。

    3、五平台:思明区法院构建司法公开体系的五个载体

    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需要原则理念的指导,更需要依托具体的平台和载体。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司法公开体系中,应当着力抓好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审务公开和批评监督五个平台建设。本部分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实践为例,阐述基层法院从单纯庭审公开到全方位公开,从审判信息公开延伸到所有审务信息公开,从传统的静态公开发展到全方位、多角度动态信息化公开的拓展深化过程。

   (1)立案公开平台。一是建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立案咨询、现场立案、诉讼指导、材料收转、诉前调解及信访投诉等一站式服务,打造立案公开的硬件基础;二是发布立案信息。在诉讼服务中心显要位置,静态悬挂立案条件、岗位职责和信访投诉电话等信息,以LED显示屏动态发布立案信息;三是立案受理结果公开。对于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以手机短信和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及时将相关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2)审判公开平台。一是强化庭审公开。凡不属于公开审理除外类型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依法保障公众旁听庭审,不断深化庭审公开;二是强化文书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公开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依据,保证文书的实质公开;三是文书上网。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做到百分百上网,并妥善做好上网文书的审核把关和个人信息保护;四是推行“大陪审”工作机制,深化人民陪审制度,丰富人民群众的参与形式, 确保人民群众对个案的知情权、监督权。

   (3)执行公开平台。一是推进执行流程公开,在推进执行分权的基础上,科学设置流程,细化执行环节,对执行查证、强制执行和执行结案各关键节点进行逐一细化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二是执行实施权公开,对于执行中扣划、评估、拍卖等执行实施权进行公开,主动邀请媒体和廉政监察员进行监督,推进执行工作的透明化;三是执行异议裁判公开。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和分配方案等执行异议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举证、质证和听证程序进行裁判,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论的权利。

   (4)审务公开平台。一是充分利用网络发布审务信息,完善法院院网建设,开通法院微博“思鸣法槌”和“思明法院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及时公开案件审理、法院管理、审判部门和队伍管理各方面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定期举办“公众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学生、社区居民实地参观法院,了解法院的工作,增进对法院的理解与支持;三是聘请廉政监察员,让来自不同行业,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的民众参与到法院工作中来,加强民意沟通,主动接受监督。

   (5)批评监督平台。一是加强权力监督。主动接受党委监督指导,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走进法院,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二是强化媒体监督。在严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积极支持媒体工作,探索设立“媒体观察团”,建立法院与媒体的良性沟通机制。从而实现媒体监督和司法公开两者各司其职,实现司法审判与媒体监督的良性互动,共同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坚实力量;三是深化社会监督。通过静态和动态的方式公布信访投诉联系方式,建立法院“第三方评价”机制,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两种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基层人民的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关系到基层司法民主建设的进程,是凝聚司法共识、增进司法认同的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全局出发,不断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确保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确实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判,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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