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寻获司法拍卖公开新路径
时间:2014-06-19 16:31:49 作者:高碧青 范功怡 来源: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收藏] [ 打印]
时间:2014-06-19 16:31:49 作者:高碧青 范功怡 来源: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论文提要】
司法拍卖作为实现当事人权利、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人民群众所关注。而近几年,近70%查处的法院违法违纪案件为民事执行案件,其中的约70%又发生在财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见,司法拍卖是目前法院工作中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之一。
2012年2月份,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研究部署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任务,着力构建合法、合序、合情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把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作为继续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重大措施。会议上正式开通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今后全国法院的涉讼资产拍卖信息将全部在该网上公开。通过采用网上电子竞价、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等网上司法拍卖制度设计,既可以增强处置涉讼资产的公正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又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从2009年开始,上海、重庆和浙江等地推行的司法拍卖改革表明,我国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拍卖制度设计,利用市场的充分竞争来实现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根除司法拍卖工作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因此,在梳理我国传统司法拍卖方式的缺陷与不足的基础上,从司法拍卖与网络交易的有效结合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模式构建及思考如何扩展网络司法拍卖的改革成果,为我国未来司法拍卖改革提供理论基石。
一、缘起:传统拍卖方式的缺陷与不足
司法拍卖,是由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司法执行措施。 我国的司法拍卖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由于经济社会条件的变迁,司法拍卖在现实中消失了一段时间,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因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重新进入司法实践领域。传统的司法委托拍卖机制存在局限,容易出现妨碍司法拍卖、引发司法腐败等不正当行为。
(一)通过设置多元主体来限制司法腐败效果不佳
传统司法拍卖,试图通过引入拍卖公司来实现对人民法院拍卖行为的监督,但是由于拍卖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利益关系的交叉重叠,加之外力监督力量难以介入,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近年来由司法鉴定部门主管司法拍卖的措施,基于“沉默之潜规则”,也并未取得理想效果。
(二)传统拍卖与国际潮流和历史发展趋势不符
在域外,英国和美国等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将司法强制拍卖权授予法院。在法国,则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开庭拍卖。其实早在10 多年前就有学者主张“强制拍卖只能由国家执法机关采取。
(三)传统拍卖制度缺少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般而言,权力行使的主体与权力监督的主体相互分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两者利益的分离,是保障权力监督有效性的基本条件。否则,由于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扮演着监督者和拍卖者的双重角色,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形下,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将非常混乱。
二、契合:司法拍卖与网络交易的完美结合
针对传统司法拍卖中种种不正常现象,为实现司法拍卖资产变现最大化、维护司法拍卖秩序、防范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开始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改造了传统的委托拍卖制度,在其中融入法院拍卖的强制性因素。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强化这一趋势。2012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终确立了我国司法拍卖权的分权制约机制: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负责评估、拍卖的具体实施;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评估、拍卖的监督工作。
更进一步的,将网络司法拍卖 引入司法拍卖领域,实现拍卖信息更公开,有效切断法院工作人员与拍卖机构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防止法院与预定买受人等相互串通,造成司法腐败,也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拍卖提供了更大便利。这是法院为维护司法的廉洁,在公开透明处置财产方面做出的努力。
首先,保留价的确定日渐科学。评估机构由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随机选择,评估结果在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评估工作和审查评估异议;保留价以评估价为基础,执行法官不再拥有确定保留价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出现评估结果显失事实,该评估机构将不得再接受委托工作,以此威慑评估机构。通过上述措施,有效保障保留价的确定更加合理科学。当然,如果能加大对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应当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次,拍卖信息的传播逐渐便捷。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传统拍卖公告存在信息传播能力有限等缺点,而网络平台不仅让拍卖信息传播得更快更广,竞买人参与拍卖也更加广泛便捷。拍卖公告不仅在相应的报纸刊登和媒体发布,还应当在网上进行同步更新,譬如可以在受委托拍卖机构的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上发布拍卖信息。2012年2月8日,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也在同日正式开通,今后全国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信息均要在该网上进行同步发布,以更好地规范拍卖信息的传播。且在提高拍卖公告的公示程度的基础上,还应当避免对拍卖标的物作虚假宣传。
最后,良好的拍卖环境基本形成。传统的司法拍卖容易出现被裹挟叫价的情形,而网络司法拍卖则为竞买人提供自主独立竞价的平台,让竞买人有了充分的时间根据实时报价思考及通过咨询专业人士等方式来权衡下一次报价的合理性。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采用电子竞价、网络竞价、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等方式,让不同地域的竞买者能够参与竞价,实现拍卖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提升被执行人的资产清偿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开通,更推动了网上报名、网上竞买甚至网上远程结算等服务的成型。毫无疑问,当竞买人能够依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竞价时,限制竞买人参与竞拍、操纵司法拍卖的人为性将大幅减小,司法拍卖的环境将极大地优化。当然不排除网络平台受到了黑客攻击或者被网站管理人员操纵的可能,由此如何处理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譬如“网店”的法律主体性质的认定,拍卖程序的规范以及在拍卖过程中出现网络堵塞、黑客攻击甚至服务器瘫痪等问题,都必须在实践中逐步思考解决。
三、构建: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设计
整体来看,各地推进网络化改革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种是较为保守的“上海模式”,一种是较为大胆的“重庆模式”,还有一种是更为激进的“浙江模式”。这三种模式都取得了不错的改革效果。
(一)上海模式
在原有委托拍卖制度的基本框架下,提高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资质要求,通过拍卖公司推进司法拍卖的网络化。在这一模式下,地方法院不引入拍卖公司以外的市场主体,参加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司可以通过拍卖行业协会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
(二)重庆模式
拍卖公司利用重庆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网络平台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协助下进行拍卖,同时要从佣金中支付不菲的报酬给产权交易机构。 在这一模式下,通过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引入产权交易中心这一第三方平台,在制度上割裂法官与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从源头上防止司法拍卖领域的腐败滋生。
(三)浙江模式
淘宝作为一家网络公司,在网络上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由买方和卖方自由地进行网络拍卖,而其自身不介入双方交易。 在这一模式下,司法拍卖的竞价过程全靠预先设定的系统程序自动进行,不但排除了拍卖公司和产权交易机构等市场化主体的参与,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司法权力的介入。
“浙江模式”的网络化与“重庆模式”和“上海模式”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差异。其一,竞买资格不再受到法院或拍卖公司的审查、限制,意向竞买人只要按照系统设定的程序独立操作,便可取得竞买资格。其二,竞买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特别。竞买保证金无须事先转入法院或拍卖公司账户,而是由淘宝网对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 如果拍品拍卖成功,竞价领先者的保证金将转化为部分拍卖款直接划扣给法院指定账户,其余竞价者的保证金在3天内解冻; 如果拍品拍卖不成功,则所有竞买人的保证金都在3天内解冻。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主持竞买过程或“拍卖会”的不再是“人”或机构——拍卖师或法院,而是“程序系统”。在“程序系统”设定的截止时间前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将自动成为竞买成功的竞买人。
从以上描述不难看出,尽管上海、重庆和浙江三地都在推进司法拍卖的网络化,但在网络化的背后却包含着不同的动向。上海模式倾向于在现有委托拍卖制度的框架内,加强法院对拍卖公司的管理来解决司法拍卖在目前面临的问题,重庆模式倾向于通过第三方对拍卖公司的制约来达到这一目的,在推行网络化的同时也包含着司法拍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因素。而浙江模式则彻底抛弃了拍卖公司,用自动化系统来解决拍卖公司甚至是法院拍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另外,这三种模式告诉我们的改革信息也是不一样的: 上海模式告诉我们,网络化对委托拍卖并不具有太多的矫正意义,委托拍卖制度本身是可以良好运行的,网络化更多是锦上添花。重庆模式则告诉我们,传统由法院和拍卖公司充当“操盘手”的司法拍卖已然到了非改不行的地步,有必要通过第三方机构介入和网络化运作来规范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降低司法腐败的发生率。而浙江模式则告诉我们,委托拍卖是没有必要的,通过自动化系统不但可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司法拍卖中的人为因素。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异,应当与当地法院的政治生态及拍卖行业的规范程度有密切关系——在上海、重庆和浙江三地中,与传统委托拍卖制度切割最为明显的重庆和浙江,都曾因为司法拍卖腐败案件而陷入舆论风暴的中心 ,而上海的司法腐败则少有所闻。
如果暂不考虑地区差异,当前各地推行的司法拍卖网络化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将网络作为人们进行司法拍卖、扩大司法拍卖影响的工具。在这一层次,网络化的主要功能是被用来发布信息,增加司法拍卖信息的受众,或以更为灵活的方式组织拍卖会。此时网络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司法拍卖的公开程度和透明作用,但关键步骤的操作却依然要靠人来运作,比如竞买资格的审查、比如主持拍卖会等,司法拍卖的效果也还主要取决于人,因此,对于增强司法拍卖的公信力,无论是法院还是拍卖公司,如果不辅以其他条件,效果未必尽如人意,尤其是在人们普遍对司法拍卖公信力抱有怀疑的地区。
相比之下,浙江法院所推行的司法拍卖网络化层次要高于上海法院和重庆法院,因为它首先提出了用人工智能替代人的问题。由于它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司法拍卖中的人为因素,因此,一旦条件成熟,完全有可能对拍卖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出实质性挑战,甚至是终结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进程。而浙江法院试水淘宝网之所以引起拍卖行业的强烈质疑,根源也正在于此。
但即便是浙江模式,也应看到,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委托拍卖或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也并不会很快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这里边除了“上海模式”所取得的成功之外,更多是因为网络交易自身存在较大的局限。一方面,它会掩盖“人”尤其是拍卖师在提升被执行财产价值过程中的作用。拍卖在很多时候并不是单纯的理性活动,拍卖师的感染力和拍卖会的现场情绪经常是帮助拍卖标的升值的重要原因,而网络司法拍卖则彻底屏蔽了拍卖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它之所以被普遍认为有提升被执行财产价值的能力,关键在于它的受众信息和关注度要高于现场拍卖,从而增加竞价过程的激烈程度。但实际上,这更多是一厢情愿的事情,拍卖信息受众的广泛与竞价的激烈程度之间很难画上等号。人们是否参与拍卖,关键还在于它对拍品价值和交易风险的把握。只有在拍品价值和交易风险大致符合其预期时,才会从单纯的信息受众转变为竞买人。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网络数字、符号所体现出来的客观、公正不能直接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公正。即便网络司法拍卖成功,参与网络交易“竞买人”究竟是什么人? 是不是执行法官的亲朋好友? 都还是可以进一步考虑的事情。更何况,一旦网络化全面铺开,商业逐利本性催生的各种软件、黑客技术将势必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发起挑战。在此情况下,如何从制度层面完善相关规则体系,并不是轻易就能取得突破的。
四、扩展:点到面推进司法拍卖改革
(一)严格保密制度,严防竞买人相关信息被泄露
在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过程中,注重科学设计保密制度,全力消除保密管理“死角”。通过严格控制报名信息知晓范围、实行拍卖前不得查询保证金账户、查看标的物后必须严格保密、实行编号方式隐名独立竞价等方式重新配置职能职权,严格落实保密责任等,使司法拍卖活动更加规范公正,成为司法拍卖改革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拓宽信息广度,力求标的物信息最大化公开
司法拍卖信息发布的广度一定程度决定了成交率、增值率的提升空间。除了通过在报纸媒的醒目位置刊登拍卖公告外,还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所有司法拍卖公告。通过采取网上拍卖与场内拍卖相结合,进一步扩大竞买人的参与范围,形成充分竞价。
(三)注重分工协调,确保交易场所与拍卖机构各司其职
交易场所为拍卖机构提供拍卖场地,承担司法拍卖的服务性事务工作,要做好对拍卖标的物的宣传,完成对拍卖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实现拍卖标的物信息公开最大化的同时,使竞买人信息知悉范围最小化。而拍卖机构与交易场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同时,按照人民法院拍卖委托书的要求实施拍卖活动,拟制拍卖公告交由交易场所发布,主持拍卖会并出具拍卖成交报告等。
(四)规范中介机构,确保拍卖机构行为依法规范
对拍卖资质采取动态入册管理,拍卖机构由人民法院以随机方式选择,人民法院通过绩效考评办法对拍卖机构实施奖优罚劣、末位淘汰和择优增补。一旦发现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操纵拍卖过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是社会利益时,直接取缔其参与司法拍卖的资格并限期几年内不入册以作惩处。
(五)突出法院主导,强化对司法拍卖的全程监督
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公告的草拟进行审查,防止拍卖机构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不实宣传。人民法院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避免拍卖机构私下对竞买人作出不当限制。人民法院派员到拍卖现场甚或通过建立司法拍卖远程监控系统对现场竞价进行监督,并对拍卖标的物交付等实时监控,以确保整个司法拍卖活动推进有序、合法高效。
结语
信息传媒时代的来临,使网络司法拍卖的实现成为了现实。网络司法拍卖有着传统司法拍卖无可比拟的优势,是法院在新形势下工作智慧的一种体现,它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潮流,带来了极好的社会效益。只有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才能够朝着透明、公开、公正的方向不断发展。“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阳光司法之路就在脚下,只要坚实踩踏,必将越行越宽。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