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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只是起点
时间:2014-06-23 11:40:35    作者:江红霞    来源: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近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表示,将在全国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者的宽恕,就是对守法者的打击。”汪洋在主题发言中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加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让不讲诚信者付出高昂的经济和声誉代价。(6月11日《新京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异化成“另一个舌尖上的中国”。“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吃”的困惑,更饱含着五千年饮食文化的心酸和无奈。食品安全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和整治的关键时期。由政府部门牵头推行“红黑名单”,是对食品安全的“亮剑”,旨在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食品行业的优胜劣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谓正当其时。但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即就。“亮剑”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只是起点。

徒法不足以自行。“红黑名单”生效,规范有序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是关键。“红黑名单”事关消费者权益、企业存亡和行业发展,甚至关系社会稳定,牵一发而动全身。信息来源是否权威、数据是否精准,尤为关键。信息采集主体是监管部门还是第三方征信机构,采集渠道都有哪些,如何公布信息,公布到什么程度,如何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何强化内部监管、杜绝钱权交易、徇私舞弊,如何整合碎片化、区域化的信息,构建整体和全局性的信息体系…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后,出台配套规章制度做出回应。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红黑名单”生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监管机制是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没有完成时,应将“红黑名单”的发布作为起点,注重名单公布后的动态监管。一是要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分类处理。对因原材料原因、技术原因等引发质量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清退出“黑名单”。对以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要“零容忍”,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杜绝失信企业以更换企业名称、改变产品名称和包装等隐蔽方式“死灰复燃”。二是要强化对“红名单”企业的不定期抽查制度,出现不合格情形的及时“除名”。通过动态监管和信息公开,将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相结合,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权衡利弊后,将“爱惜自己的羽毛”、珍视企业荣誉作为自觉选择。

此外,食品安全的监管还有赖于主体责任的落实,要严格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合力,倒逼制度落实到位、责任监管到位。

强化信息的公开对称、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选择。唯如此,方能打破“劣币驱逐良币”怪圈,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激活食品行业的一池春水。从“红黑名单”到食品安全,任重而道远。“亮剑”之后,更有待各项制度持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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