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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 获民事赔偿 申请工伤补偿却成“补差” 赣州中院终审判决
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可同享
时间:2014-06-23 16:31:33    作者:文 傅一波 黄云蔚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待遇被打折 家属状告医保局

赖某是某公司一名普通职工。2012年8月16日,赖某从公司下班回家,其驾驶的二轮机动车拟左转时,不慎与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赖某当场死亡。

关于民事赔偿,赖某的妻子吴某和肇事方协商未果,双方遂对簿公堂。最终,吴某获得肇事方的民事赔偿款17万元。

在得知赖某所在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赖某的家属随后向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

2013年7月8日,该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赖某的死亡为工亡。

几天后,吴某向章贡区医疗保险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局核定并支付其丈夫工伤保险待遇508327元。

章贡区医疗保险局认为,吴某作为受益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得到赔偿款17万元,工伤死亡赔偿总额应剔除她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的赔偿款项,即只能从中“补差”,并据此认定赖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278002元。

对于章贡区医疗保险局的做法,吴某表示无法理解。她一纸诉状将章贡区医疗保险局起诉至章贡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关于赖某工伤待遇问题的核定》,并由该局对赖某的工伤待遇问题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支持家属享受双重“待遇”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章贡区医疗保险局对原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作出扣除原告已获得的民事赔偿金额后“补差”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2013年10月10日,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诉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章贡区医疗保险局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医保局上诉拿出杀手锏

“吴某已获得民事赔偿17万元,工伤保险只能补足赖某亲属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278002元。”章贡区医疗保险局上诉称,吴某向该局申请支付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由他人非工作行为引起的水运、航运、空运、铁路运输、地铁运输、道路交通等事故造成工伤的,参保职工应当先按照该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所获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事故当事人双方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参保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民事赔偿、工伤保险补偿顺序处理”之规定,作出补偿其民事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的审核意见。

该局认为,《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利人向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是一种替代、补偿关系,该“答复”中并未明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答复”不能视为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也说明,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最终责任人在于第三人,被上诉人主张双重赔偿不符合该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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