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1-23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 >> 案件报道 >> 正文
昌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交通出行 五大法律提示
时间:2014-06-23 16:39:06    作者:翦 竹    来源:中国审判

本刊讯   到5月1日,危险驾驶罪入刑整3年,又恰逢小长假的来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4月25日召开交通安全提示新闻通报会,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作出相关法律提示。

法官提示1:出行“拼车”需谨慎

2007年,昌平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64件,后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2013年全年受理案件数已达1600件左右。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比如:因“搭乘”引发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对此,法官提示“拼车”出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驾驶人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确保同乘人的安全,好意“搭乘”他人并不是免责的理由,一旦发生事故,仍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搭乘”他人车辆的人员应对开车上路的风险有足够认识,谨慎选择共同出行对象;最后,在“搭乘”之前,对所乘车辆的状况、驾驶人的经验及能力要有一个基本了解,最好签订书面风险协议,对于费用、责任分担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法官提示2:电动自行车出事故莫小视

2007年,昌平法院审理的与电动自行车相关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案件仅有7件,自2010年起至今已达百件以上,并且骑行者致残率达60%以上。

电动自行车虽非机动车,但是交通事故的风险并不低,司机应做好防护措施,并增强交通法规意识,不要逆行、闯红灯、随意穿行等,规范行驶,控制车速。

法官提示3:“特殊”道路“酒驾”也是犯罪

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一些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特殊区域,如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大学校园、停车场、农村道路等场所均属于“道路”范畴,醉酒后在上述地点驾驶机动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分析说,昌平法院近3年来发生危险驾驶罪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主要有3个:第一,驾驶员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第二,执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监督形成有效合力,发生事故后被对方司机举报遭查处的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46%;第三,查处地点、范围等越来越广,逐渐扩展到开放式小区、停车场等区域。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牢记酒后绝不开车。

法官提示4:“酒驾”后 二次饮酒要累计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官提醒,凡为逃避处罚,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再次饮酒的,法院在具体认定时,均以最后一次酒精检测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官提示5:“酒驾”后 3个情节可从轻

虽然酒精含量是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审判实践中,尚有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

1.自首情节:包括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等待处理;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

2.坦白情节:即被查获或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3.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能够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关闭】 【打印】 【纠错】  [责任编辑:戴燕军]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