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中法院发布四大毒品案件
时间:2014-06-25 15:29:15 作者:邓金凤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打击毒品犯罪,重庆三中院发布了2013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四大典型毒品案件。 据统计,2013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2532件,其中毒品犯罪419件,占17%;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24人中14人为毒品犯罪,占58.3%。该院刑一二庭负责人施谋表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新型毒品种类日趋增多,犯罪主体日益复杂,80后参与犯罪占主体,女性参与毒品犯罪比例逐渐升高,犯罪形式呈现集团化、专业化趋势等等。该院及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毒品案件从严惩处,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长途客车备胎藏毒 实行人货分离 【案件回放】 2013年3月15日,重庆垫江县人黄清军在云南省昆明市购买了毒品麻古48000颗。17日上午,黄清军伙同他人在昆明将用红色布袋包装的48000颗麻古放置于长途客车的备胎箱内,让其运回重庆。黄清军于当晚乘飞机回到重庆。3月18日凌晨,长途客车驾驶员将红色布袋交给黄清军后上车与其同行,至工农南路广电局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黄清军所驾车辆副驾驶位处查获毒品麻古四包,共计4478克。 被告人黄清军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人贩卖毒品的线索。 【判决结果】2013年12月1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清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毒品麻古48000颗,予以没收。 网上学习制毒方法 藏于高档小区制毒 【案件回放】2013年初,重庆合川区人雷斌和钟平共谋制造毒品冰毒牟利,并从网上查找到制造冰毒的方法。同年3月8日,雷斌、钟平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麻黄素及制毒工具、配料回渝准备制造毒品冰毒。同年3月9日,雷斌邀约颜国均参与制造毒品,三人将所购制毒原料等运至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雷斌岳父家中开始进行毒品初加工,至3月10日将全部制毒原料加工成毒品半成品。3月12日,雷斌等三人将加工的毒品半成品搬运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某小区雷斌租赁的房屋内,并将毒品半成品制成成品冰毒。2013年3月13日18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止毒品窝点,现场抓获雷斌等三人并从该租赁房屋内扣押毒品冰毒成品580.3克,冰毒半成品5660克。 【判决结果】2013年11月1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雷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钟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颜国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毒鸳鸯”购买荔枝藏毒 【案件回放】黄小华曾两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1年刑满释放后,认识了刘志强与莫雪婷这对“毒鸳鸯”。2012年5月,刘志强、黄小华、莫雪婷三人共谋到云南购买毒品麻古运到重庆贩卖。同年5月19日,刘志强、黄小华分别到云南省玉溪市,当日16时许,莫雪婷携带现金3万元到云南省玉溪市与刘、黄二人汇合。后在宾馆内,三人将所购买的麻古4.8万颗封装在装有荔枝的“帝果”牌纸箱内。当晚,黄小华单独坐飞机回重庆。刘志强、莫雪婷夫妇携带藏有毒品麻古的“帝果”牌纸箱从云南乘车,于21日凌晨4时许到达重庆市九龙坡收费站被民警拦获,查获该批毒品重4 600克。 另查明,2012年3月至同年5月,刘志强、莫雪婷夫妇多次贩卖毒品共计冰毒300克、海洛因20克,获毒资7.9万元。同年5月14日田学梅帮助刘志强、莫雪婷贩卖毒品冰毒50克,海洛因10克。 【判决结果】黄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黄小华限制减刑;刘志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莫雪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学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净水机过滤器里隐藏大量冰毒 【案件回放】李登伦重庆南川区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08年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6日,李登伦前往广东省联系毒品贩卖,将毒品藏于净水机过滤器中,交由广东省深圳市至重庆市南川区的客车托运,李登伦到重庆市南川区车站接货的方式,将毒品运至重庆市南川区进行贩卖。同月7日,李登伦从广州市返回重庆。次日15时许,李登伦到重庆市南川区车站出站口,从客车驾驶员处提取了藏有毒品的“佰仕源牌”超滤净水机。李登伦接货后发现被人监视,在与郝位毅通话中,要求将毒品转移至郝位毅处。郝位毅因不在南川,便打电话安排陈刚(另案处理)接货并代为保管。陈刚根据郝位毅的安排,前往南川区东城办事处解放路大土粮站停车场,从李登伦处将藏有毒品的净水机带回家中藏匿。 当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大土粮站”将李登伦抓获。随后,从李登伦租住的重庆市南川区某小区房间内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56.9%的毒品冰毒109.8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麻古5.30克。17时30分许,民警从陈刚家卧室内查获该净水机,并从其过滤器中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56.4%的毒品冰毒299.9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10.3%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麻古570.31克。 2012年12月5日11时许,郝位毅在重庆市南川区一居民楼内被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其持有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毒品麻古1.03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冰毒0.7克。 此外,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李登伦、郝位毅二人曾多次贩卖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 【判决结果】李登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郝位毅犯贩卖毒品、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二人犯罪所得财产及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审判杂志社,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审判杂志社”。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审判杂志社)”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同中国审判杂志社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