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执行裁定理应受到尊重
时间:2014-07-02 12:40:33 作者:张烈忠 来源: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据媒体报道,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被强行扣留10天的31辆工程车,前轮胎悉数被放气,静静地停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上一家工厂的院子内。 在群众眼里,人民法院和交警大队都是国家设立的执法部门,交警拦住法官执行扣押的31台工程车,尤如“大水冲了龙王庙”。群众看的是“热闹”,但在此事件中,丢失的却是司法权威。 交警以31台工程车无牌无照为由进行扣留,法院以该批车辆已被裁定扣押为由要求放行。乍一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孰是孰非?笔者试着从法理上进行分析。 31台工程车无牌无照,确实存在行政违法情形。但违法主体应是31台工程车的所有权人,而非人民法院。产权人在购买工程车后,负有上牌照的法律义务。如果该31台工程车在产权人经营期间被交警大队依法扣留,则无可厚非。但此时的31台工程车已经被特定化了,不再是产权人正在经营的财物,而成为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扣押的执行标的物。 法院在扣押该批车辆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有义务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内容,协助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否则,要承担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生效裁定具有对世效力,理应受到包括交警大队等执法部门在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尊重,不得妨碍和干扰,即便扣押的标的物具有行政违法情节,有关单位也不得直接拦下法院依法裁定扣押的车辆。这既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更是建设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否则司法权威无从谈起。 法院依法扣押31台工程车并非用这些车去干营利性活动,而是出于公务目的,执行生效裁判,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批工程车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拍卖或变卖用于履行债务,如果法院因为车辆未上牌照就不予扣押,对申请执行人不公平。法院扣押有行政违法情节的工程车,并将该批车辆开往异地保管,是为了顺利执结案件所需。法院并无用纳税人的钱为被执行人即行政违法行为人办理牌照的义务。交警部门看到无牌车辆进行查验是正当的,但当了解到是人民法院执行扣押的车辆时,应马上放行。交警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产权人未给车辆上牌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非拦住法院扣押的标的物不放。 已经因被放气而“趴窝”的31台工程车要再次启程将费时费财,而执行法官除了与交警大队据理力争外,还要守着这些标的物,保证它们不受侵害,这份辛苦可想而知了。因为法院有义务保证处于其裁定扣押下的财物安全,否则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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