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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开的现状与探索
——以湖南蒸湘法院为样本
时间:2014-07-03 16:08:06    作者:罗 娜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作为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评判标准。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确保执行公正、阳光司法的重要措施,但也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重点难点。由于执行措施有限、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不了解、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不足以及执行权过于集中等因素,导致不少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执行投诉高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突出问题。如何防止并解决这一难题,已成为目前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正如丹宁勋爵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构建一个公开透明、易于操作的执行公开机制,是削减执行工作的神秘性,保障当事人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重要路径。

一、执行公开的内涵

执行作为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工序”,它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公开、公正的执行制度是审判结果由应然可能转化为实然存在的基本保障。所谓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德沃金的这句话说出了法院在司法公开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执行局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对它的关注更高,对执行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构建一个公开透明的执行公开机制,能够大大削减执行工作的神秘性,保障当事人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执行是否公开对创建“无执行积案”是关键,也就是说执行公开对有效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确保执行法官廉洁自律很重要。

本文拟以蒸湘法院近几年的执行公开工作为样本,从执行公开机制的现状研究入手,对执行公开的现实意义、存在缺陷及公开之路的探索几方面对该机制加以论述、探讨,以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进步。

二、执行公开的现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蒸湘法院执行局严格遵照执行公开原则,不断拓展执行公开的范围一是明确执行公开的内容。执行过程中,凡是一切能公开的执行信息都及时地进行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1、执行公开制度化、经常化。蒸湘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布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公开收费标准和财产调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开执行案件中止、终结的条件及理由。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暂时不能公开的执行工作秘密外都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查阅和抄录。对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执行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全程跟踪监督考评,使执行公开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做好执行公开工作。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以来,蒸湘法院按规定提前完成了被执行人信息的录入工作。同时利用电子屏幕、展板、橱窗向社会公布执行立案的条件、收费标准、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2、贯彻实施“阳光执行年”活动。2013年年初,湖南省高院开展的“阳光执行年”活动,蒸湘法院确立了促进执行公正,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加强执行监督,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防止“不作为”和“滥作为”等明确的目标并采取了以下几点举措:落实执行听证制度;规范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实行重要执行行为告知制度等。

3、曝光“老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蒸湘法院已对82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并采取了相应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执行人的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一对一”通报,即经过技术协调、统一标准后,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方式或者用纸质介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或送达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据此,许多多年“老赖”被曝光,曝光不仅对其贷款、融资进行限制还扩大到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档消费的限制;将本院依法查封的失信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地产等信息在车管所、房管处、国土局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予以体现,禁止其过户交易,构建更健全的执行联动机制。

4、实施司法拍卖改革。本院推行委托拍卖与审判执行相分离机制,通过公开摇号随机选择司法拍卖机构,杜绝了暗箱操作陋习,拍卖行为更加透公开、规范。使司法拍卖在公众的眼皮子底下透明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使司法拍卖更加“阳光化”。

三、执行公开的现实意义

公开执行是顺应司法环境和司法理念的必然选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所进行的有益尝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增强司法公信力。执行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老大难问题,一向被社会公众所关注,是司法公开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执行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兑现直接关联,因此当事人对执行公开的愿望远比司法公开的其他内容强烈。然而,从目前的整体现状来看,执行公开的实践却并没有随着当事人的期盼之殷切而水涨船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开不到位的情形远未杜绝。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不合理怀疑,为执行工作创造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提升了人民满意度,亦在无形中增加了司法公信力,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2、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快速及时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当事人以消耗最少的诉讼资源来快速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执行机关以最小的司法成本促成执行的顺利完成,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执行公开,拓展了法院获得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的渠道,合理的利用了日益发达的互联网资源,节约了司法资源,执行效率明显提高。缩短了执行周期,提高了执行效率。执行效率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快速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资源消耗获得最充分、最及时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是执行机关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在司法执行活动中最充分、高效地发挥出对社会关系的调控作用,以实现社会安定。阳光执行的快速反应、分段集约机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改变了过去一名执行法官包揽案件的现状,避免了案件执行进度混乱无序、执行效率因人而异的局面出现,节约了司法资源,执行效率明显提高。

3、降低了执行投诉和信访,遏制了权力滥用。由于执行法官直接接触涉案金钱、财产等经济利益,处于与这些利益“擦肩而过”的阶段,这也是造成执行部门是法院廉政风险系数最高岗位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近几年法院系统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况来看,涉及执行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除主观原因外,客观上与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缺乏监督等有很大关系。阳光执行、公开执行工作机制通过保证当事人对执行全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当事人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可以使执行工作中的瑕疵和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整改,从而有效遏制执行人员滥用权力,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4、缓解法院执行难。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最大范围的公示出去,构成强大的威慑力,并以此确保那些客观上能够执行到位的案件得到尽快的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布,能有效的使用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主体原则是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化,依照该原则“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施行均应致力于充实诸项程序制度,巩固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亦应是程序的主体,而不应沦为任由执行权支配的客体。当事人只有通过及时#全面的执行公开,知悉相关执行信息,充分了解自己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才有可能恰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执行程序并充分发挥作用。当事人在对执行机构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同时,将自己的主张、要求及时的反馈到执行程序当中来,从而有利于保障和提升自身的程序主体地位。

四、执行公开机制现存的不足

1、执行公开机制缺乏权威的法律法规支持。2007年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和2009年最高院引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只有一小部分内容是关于执行公开制度的,给执行公开机制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我们再难以看到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权威法律依据的缺乏,也导致了执行公开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难题,延后了构建完善的执行公开机制的进程。

2、执行公开机制在某些范围内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也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执行公开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冲突,在日益强调隐私权保护的今天,在执行公开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以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例,曝光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住址及工作单位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泄露了他们的隐私,也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予以利用,以谋取不当利益,给那些被曝光的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某些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虚有其表而难见成效。究其原因,在于执行法官对执行公开的不认同。执行公开能否顺利实现主要取决于法官是否配合。不少执行法官对于执行公开的认同感有待深化,公开意识薄弱,理念也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执行公开只是一种形式,对公开的内容和信息敷衍了事,形式意义远大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当事人对执行公开的愿望也更强烈。以公于实质内容。往往在上报信息以后就认为完成了任务,没有了后续行动,通常是雷声大雨点小或虎头蛇尾,更多的像是作秀,使得执行公开制度的质量和成效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五、执行公开之路的探索

1、加强对执行公开制度的立法,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执行公开中许多事项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在现今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制。基层法院在构建执行公开机制中,可以请求上级法院出台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为执行公开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建立执行案件短信平台全程告知制度。执行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案件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执行方式亦灵活多变。数量大,决定了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无法面面俱到。引入执行案件短信平台全程告知制度,可以防止因遗漏等原因造成的执行没有及时公开的现象。执行立案时,在能获取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时及时将联系方式录入执行系统,在执行法官首次登陆该案件的执行系统界面时,系统即可以法院的名义发送短信至双方当事人的手机,告知案件的案号、承办法官及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在案件被依法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前,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在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尤其是扣划、拍卖、拘留等执行措施的,承办法官在执行系统完成录入数据时,系统可自行生成相应内容的短信,由承办法官决定是否对短信内容进行修改,是否发送短信至当事人,发送给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的相关要求,一项措施在采取后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录入到执行系统。在录入执行系统的同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可以解决执行措施延后告知的普遍现象。由执行法官决定是否告知、告知何人,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变通。短信平台告知制度,既可以把执行法官从繁重的电话解释工作中解脱出来,又可以让当事人及时知道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心平气和的等待执行结果。

3、加强对执行公开理念的宣传教育,培养执行法官的公开意识。在与律师的交流中,众多律师提到不知道法院有律师调查令、110 指挥中心联动机制等制度,也不知道如何申请限制高消费令等,可见法院的执行措施宣传还不够到位,法院在探索、寻求一些新类型执行措施时,存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互通的不足,扩大宣传力度很重要。在法院将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等信息相继在互联网公布后,可以将法院下发的可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可采取的其他措施,特别是需要当事人申请才能采取的措施,比如律师调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公布在互联网上,同时与地方政府网站、官方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合作,增加社会公众获知信息的渠道。执行公开对于法官而言是一份深深的责任。在日常工作中,要多安排有关执行公开制度方面的宣传和培训,使执行公开意识深入到每个法官的心里。现阶段,还有不少的法官过分享受执行过程中的权力,把一些可以公开的信息隐匿,对执行公开制度还存在根本上的认识错误。我们要通过多种手段和方式,切实培养法官的公开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执行公开机制的巨大意义和价值,努力减少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不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增强执行公开监督力度。关于执行公开,最高院和高院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逐步改进和完善,但是制度虽有,落实未必到位,关键还是要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内部宣传、讲座、培训等方式,加强执行法官对执行公开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知,指导执行法官如何进行执行各个环节的公开。通过对执行公开标准的对外公布,发放执行公开标准给当事人,由社会公众、当事人比照执行公开标准对执行法官进行监督;通过内部案卷质量抽检对案件执行公开进行事后监督。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促使执行公开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

5、完善“老赖”曝光机制。从实践的反馈来看,法院对“老赖”的曝光力度不够,社会公众了解到的情况不够,威慑力不够,不诚信的行为社会成本过低。对此,可考虑由各级政府牵头,与主流媒体进行协商,以公益的形式每个星期或者每个月出一个专版,公布“老赖”名单。此外,在互联网、媒体曝光的基础上探索名单在公共场所张贴的形式,以姓名、家庭住址、未履行标的额为主要内容,张贴至法院的公告栏、乡镇政府的宣传栏、地方村委的宣传栏等,扩大公开的范围。湖南省高院推出9项司法便民新举措,广受湖南民众喜爱的栏目《都市一时间》第一时间便将其公布并加以解读,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当然,执行公开并不是越公开越好,相反它应当有一个限度。曝光不足须完善,过度曝光也是不允许的。在公开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具体来说,对于公开的方式我们要慎重考虑研究。对被执行人的完整身份证号码信息、具体到几零几室的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会不会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或干扰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会不会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被别有居心的人所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不正当的活动?这些也是我们执行法官需要考虑的问题。无疑,曝光是有度的。对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信息可以隐去最后四位数字,对其家庭住址等信息可以具体到街道,而不需要具体到门号……等等这些细节都是需要纳入考虑的范围的,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毋庸置疑,作为我国宏大的司法改革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开机制对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消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怀疑和不信任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执行公开机制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一制度也需要我们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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