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的系统构建
时间:2014-07-09 10:19:29 作者:方益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司法公开的基本理念就是将司法活动当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均至于公共空间当中来,包括基本制度、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等,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能够在司法活动当中较好的吸收社会优秀资源,另一方面更是加强司法系统受社会控制与监督的力度,最终促使司法公正法律价值的尽快实现。在本文当中,首先简要介绍我们国家司法公开系统构建的基本背景,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司法公开系统构建的价值和意义,最后重点阐述司法公开系统构建的具体措施,希望能够对我们国家司法公开系统构建进程有所促进。 关键词:司法公开,系统构建,法律制度
一、司法公开系统构建的背景介绍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司法活动公开是基本且必要的前提,没有公开就完全谈不上公平或者是正义。而所谓公开,简单来说就是要看得见,既包括对于当事人进行的信息公开,也包括整个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的公开,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对于我们国家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而言,更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国家在加入到WTO之后开始着力于与世界接轨的法律制度,司法公开同样是实现该目的的重要环节和措施之一,在WTO规则当中个,更是对司法公开所需具备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事实上,我们国家早在清末的时候就尝试过法律制度全球化,而失败的本质性原因还是在于没有进行司法公开。同理,我们国家现在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一个中国的起点或者是突破口,就是要尽尽快实现司法公开,通过这样一种理念和模式构建起公开透明的司法公开系统来。 二、司法公开系统构建的价值和意义 1.司法公开对司法公正有积极促进作用 司法活动进行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实现司法公正,这基本上就是司法活动维护公正和平的价值准则,正是因为这样,确立司法公正这样一种价值准则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是非常有意义的。而在我们国家,当前司法公正最大的阻碍就在于司法腐败,具体来说,就包括工作人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等类型的程序腐败和违法释放以及违法缓刑等实体腐败,而这样一些问题处理与解决的根本就在于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向当事人甚至是整个社会进行公开,促进全民参与到监督活动当中来,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司法腐败。这其中,对于当事人而言,司法公开的作用就使其在法庭之上不敢做虚假供述,对于法官而言,司法公开的作用就是使其对现场任何一个证据都进行公开质证,在这样一种要求或者是压力之下,法官就必须要充分听取双方的供述,并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之上给出公正的裁判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本身是一种程序制度,在诉讼的制度与原则当时都是非常关键的,尤其是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更是为直接言辞原则和回避制度等的作用发挥提供了必要条件,并最大程度减少司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接触,最终达到避免司法腐败的目的。总而言之,就是要保证整个庭审过程始终处于法定的程序当中,这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还需要说明的就是上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这样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在发挥作用的过程当中也可以弥补相互之间的不足,总之,司法公开将整个司法活动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一方面是能够增强司法人员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司法活动执行质量的同时保证执行效率,另一方面是也能够较好的避免司法活动当中可能出现的金钱案或者是关系案等。 2. 司法公开提高司法效率 上文当中已经指出,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终目的和价值实现的根源,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够忽略掉司法效率的重要性,如果司法公正实现的时间过长的话,同样是打了折扣的公正,或者说是无法获得应有效果的公正。而司法公正系统的构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了显著效果:第一,司法公正保证了当事人能够彻底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来,可以说,在司法公正系统之下,诉讼的任何一个过程和环节以及裁判的作出都完全是在当事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和完成的,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即便是裁判本身出现了问题,至少可以确定整个司法过程是令人信服的,再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就要容易的多,当事人也更加容易接受最终给出的裁判结果,也就是说,司法公正系统的构建可以减少裁判过程当中的司法资源,且在社会效益上有更好的表现,也就是切实提高了司法活动执行的效率。第二,司法活动的执行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对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审判经验都给出了保障,同样使得民众更加能够接受审判结果,且对于法官素质的培养与追求也有相当好的促进作用,称职的法官能够在司法队伍里不断获得好的进展,而不称职的就要在公众的视野之下退出法官队伍,对于法官队伍的肃清同样很有意义,这实际上就是在司法裁判当中尽可能的减少了司法内部资源的消耗;第三,司法公开系统的构建还促进了司法活动面向民众以及新闻媒体的公开,使得公民能够更好的感受和利用自己的知情权,如旁听群众就能够获得比较好的司法教育和指导,且口口相传也是比较理想的司法宣传,除此之外,还可以从民众意识的提高这一点上来从根源解决问题。总之,司法公开系统的构建旨在于实现司法公正,使得当事人不仅能够胜诉,还能够获取相应的名誉恢复以及精神补偿等,国家也能够从冲突的解决过程当中获取应当的经济效益,最大程度实现了多赢的局面。 3.司法公开保障司法独立 一般来说,司法独立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实质独立和身份独立等,而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就能够切实通过以上四个方面来促进司法独立的实现,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是外部独立,司法公开系统的构建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是消除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的干预,这主要是考虑到避免行政干预的唯一办法就是限制其权力,而行政权力主要就是官对民的权力,司法公开在此当中的作用就是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基于此来避免官员利用行政权力来剥夺公民的知情权,除此之外,司法公开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系统自身行政化,具体来说,就是要认识到法律的公开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因此绝对不能够出现不同地区各自为政的状况。第二是内部独立,内部独立主要强调的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或者是要求,试想,如果一个法官完全独立的审理了案件却无法参与最终的裁判,这还能够谈得上司法内部独立吗?总而言之,司法公开体系的构建就是保障法官在进行独立审判后还能够不受影响和干扰的做出最终的裁判,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内部独立。第三是身份独立,主要强调的是法官的调动以及奖惩等都给予公开的机关并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实行,这样一方面是能够保证法官的身份独立,另一方面也避免法官自身因为案件的原因被不法分子通过经济手段控制来源,最终影响法官的经济生活并法官的思想,这样一种状况下法官本身就是非常难做到裁判独立的。第四就是实质独立,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还是保障司法的实质独立,具体来说,就是司法实体的独立和司法程序的独立,让法官以及所有司法人员在群众的监督之下之能够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从事司法活动,既不能歪曲法律,也无法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法律之上,从而真正保证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司法公开的系统构建 1.建立完善证人制度 司法公开在证据制度上的体现就是证据必须要能够在法庭之上提出并质证,也就是说,证人不但需要向检察官和警察作证,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向法官作证,这一点对于司法公开系统构建中的证据制度完善与优化十分有意义。当然,证人制度完善的同时还需要关注证人本身的安危与利益,即在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相关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保证证人能够保障他们的经济安全和人身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源上消除证人不愿意作证和不敢作证的心态。证据制度最后强调的一点是法庭需要对双方的证词进行反复的询问和质证,其目的在于尽可能保证证人给出的证词可靠且有利于定案根据。 2.完善庭前听证制度 庭前听证制度的完善同样是构建司法公开系统重要的一步,庭前听证制度的建立是希望能够更加全面的听取控辩双方的观念、意见以及最为重要的证据,其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将双方掌握的证据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告知对方,使得控辩双方始终都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一方面有助于整个审判过程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当中避免误解或者是其他不良状况的发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提升庭审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3.完善当庭审判制度 当庭审判是司法公开系统构建的必要成果,认为任何一项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判,都应当公开宣判,对于一些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够公开宣判的,也应当充分阐明不能够公开宣判的原因,这样一方面是能够充分保护司法公开的成果,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一些暗箱操作之类不良事件的发生,总而言之,公开宣判是司法公开的必然结果。在具体的实施环节当中,公开宣判既可以采用定期宣判的模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当庭宣判的形式来实现,可以根据案件进程和特点来进行选择。 4.完善回避制度 在我们国家司法现状当中,回避制度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即便是在窄范围内的回避制度也没有达到理想效果。这一方面是因为司法人员在认识上的不到位,二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对于力度把握的不够。事实上,回避制度当中如果只是让审判的法官回避的话,是完全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的,而是应当绝对禁止庭前审查法官参与到后期的审判过程当中就来,这样一方面是可以避免法官因为既有的案件认识导致不良的主观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法官因与当事人接触过而带来不利于裁判的状况。 5.完善裁判书的质量 裁判书是司法公开的书面体现,也可以认为是司法公开的成果展示,裁判书如果不合情合理的话,司法公开的作用和效果就会完全展现不出来,有些时候甚至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效果。除此之外,裁判书的说理过程也是法院法官对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予以说明的过程,也就是说,裁判书当中不仅包含法官给出的判决,还包括判断的解释,也就是要清楚明确的给出判断的理由来,该理由一方面是需要具备绝对的威信和权威,另一方面还需要合理的逻辑和框架,使得大多数人能够快速的理解裁判书当中的内容,并引起合理合法而获得其认可,这对于判决的公开执行非常有作用,能够促进其顺利进行。 6.完善司法公开的激励制度 在上文当中已经明确指出,司法公开系统的构建与完善既能够提高司法执行效率并加强司法执行公正,同时还能够促进司法独立进程,因此应当在法律体系当中充分贯彻与实施,使其能够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建设与法律执行贡献。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可以从两个相对的侧面来进行,一方面是要对司法公开制度的促进给出相应的激励与奖励,另一方面也要对违法司法攻来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教育。具体执行环节当中,实体不公开的可规定其无法作为司法活动的依据,程序的不公开的则可界定为违反司法程序,定性为司法无效后再按照既定的程序来重新走司法程序,总而言之,就是要从各个侧面各个环节来彻底贯彻执行司法公开。 上述奖惩的层面在于组织与事件,考虑到任何一项工作最终的执行者和受体都是人员,因此还需要对司法相关工作人员给出明确的奖惩制度来,当然,考虑到司法人员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人员进行奖励或者是处罚时也需要通过专门的机关部门并走法定程序来进行,尤其是法官,对法官进行初分时不能够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进行,而是应当加强社会公众对于法官的认识与监督,一旦发现法官确有违规行为,无论判决如何,都应当剥夺其法官资格。 7.完善司法公开系统构建过程当中的多方关系 最后一点强调的就是在司法公开系统的构建当中还需要完善司法公开涉及到的各方面关系,在这里就最为主要的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方面是司法公开和我们国家新闻媒体直接的关系,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新闻媒体都是非常有力量的舆论工具,被视为国家的第四种权力,这主要是因为新闻媒体所进行的各种司法直播活动或者是对于当事人的采访与公开报道等,都能够在相当大程度上提升国家人民对于案件本身的知情权和认识程度,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如果司法公开执行状态不佳的话就会遭受非常的社会压力,这是因为司法公开的形象问题同样是新闻媒体在进行传播报道过程当中高度关注与重视的问题,新闻媒体所进行的诸如现场直播等活动将庭审过程高度公开化和全面化,使得整个庭审过程都处于高度的关注与监督当中,一方面是消除了民众对于庭审的神秘感,另一方面也化解了民众对于法庭认识上的不足与隔阂,无论是对于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还是对于司法基本知识的普及,都是非常有好处的,为司法效率的提高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都提供了有益动力。 上文中主要对新闻媒体对司法公开起到的积极作用进行说明,但任何事情都是双面性的,这也就是强调处理好司法公开系统构建与其他个方面良好关系的主要原因。毫无疑问,新闻媒体在加强司法公开程度的同时必然影响到司法公开的独立性,且会对法官的审判思想带来不小的压力,这样一种局面之所以容易出现是因为从根本上讲新闻媒体和法庭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新闻媒体极有可能不惜一切代价的去追究司法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而忽略掉此过程当中可能对司法独立所造成的侵害。总而言之,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良好处理同样是司法独立系统构建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在介入到司法活动当中去时一定要尽可能的重视并服从司法运行的正常规律,这样一方面是避免了新闻媒体可能对司法独立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自身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准确客观,避免新闻媒体自身的感情用事。事实上,这样一些新闻媒体通过权力干预司法独立的事件在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的时代出现较多,且始终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好媒体利用自身的力量来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来发动社会舆论向法庭施加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导致了审判当中部分司法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暗箱操作或者是金钱交易等,总而言之,就是新闻媒体通过自身权利对司法独立造成的干扰与危害,潜力危险是非常大的,新闻媒体以及司法部门双方都应当在重视的基础之上妥善处理之,通过双方良好关系的构建来致力于问题的解决。 另一方面就是司法部门自身与内部各项规定之间关系的处理,这样一个方面关系处理的良好与否直接且本质性的决定司法公开系统能否顺利正常的构建完成。由于较大部分的内部规定都是国家相关机关部门颁布的,因此一方面这样一些内部规定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是常见而且习以为常的,按照规定办事是理所当然且毫无疑问的,但是这样一些内部规定外界如果不用心查阅的话是无从知道的,这就容易造成双方之间理解和认识的冲突。在司法公开系统构建当中涉及到的内部规定主要是一些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报告、讲话或者是工作总结等。现状就是,我们国家现在的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当中基本上都会涉及到大量的内部规定,那么问题就在于这样一些内部规定到底能不能公开,如果不能公开,就容易导致群众怀疑这样一些内部规定存在的意义甚至是合理性,如果能够公开,那么显而易见将其制定成为法律将更为合适。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的考虑就需要结合国家体制特点来进行,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容易出现行政化倾向,即采用内部文件的形式来处理问题,这样一种问题处理模式的显著不足就在于为一些不法人员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性和机会,使得司法不公事件频出,既损害了司法本身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工作进行的效率。 当然,在对司法活动内部文件问题上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考虑,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活动的进行必然受到党和国家对于司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那么关于党以及国家的文件就是不能够公开的,这样一部分文件如果公开的话不仅会影响到司法权威,严重时候甚至可能导致国家机密的泄漏,因此认为,司法活动当中涉及到的内部文件除涉及国家与党的以外,其他都应当进行公开。 结语 我们国家在加入WTO之后就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提上了重要事宜日程,而司法公开就是法律制度全球化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一步,司法公正目标有三,一是公正,二是效率,三是独立,而这样一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通过司法公开系统的构建来实现。总而言之,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的保障司法活动各方的权益,既是促进现代司法的必由之路,也是保证司法公开的必要条件,能够相当大程度的促进民众对于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为加强司法公开,还需要完善多方面的制度和体系,并完善相关方面制度措施,加强多方监督,才能够有力促进国家司法公开尽早实现。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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