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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无法律依据的执法队伍是“正本清源”
时间:2014-07-11 11:12:49    作者:陈默    来源: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昨天由中国政府网发布。《意见》要求解决多头执法,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对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的,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7月9日《 北青网》)

清理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初一看,给人以凌乱不解之感,执法队居然还有“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存在,那岂非是“违法队”么?

其实,人们大可不必错愕。现实中,的确存在大量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执法队伍。君不见,只要稍微与行政执法权挨边的领域,无论是法律有依据,还是没有依据,执法机构都能够顺理成章的存在,甚至有时为了所谓的整顿市场秩序,有的地方热衷于成立联合行政执法队伍,于是乎林林总总的执法队伍甚嚣尘上,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现象层出不穷。这些执法队伍的存在,多数并不是真的为了执法治理的需要,更多的是冲着执法收费的目的来的,从而衍生出许多令人吃惊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执法现象。既消减了执法的严肃性,更抹黑了政府的形象。

此类执法队伍的存在,因为顶着“执法”的光环,无人质疑也无人敢质疑,甚至也无人了解其“没有法律依据”,以至于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倘若不是这次国务院正确面对现实,主动亮丑,主动整改清理,人们肯定不知道普遍存在着需要清理的“执法队”的本来面目!

毫无疑义,清理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执法队伍,是维护法治权威、正本清源之举。执法者首先应当依法守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队,其执法也只能是乱执法、乱作为。法治的要义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有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边界内进行,对于政府职能,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治政府的根本性法律逻辑和执政伦理,任由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执法队伍的存在,必然对法治建设造成戕害。

国务院主动清理行为值得肯定,是回归执法理性的重要标志。《意见》明确由基层监管的事项,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的,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这样的顶层设计,对于厘清行政执法权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无疑起到了正本清源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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