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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时间:2014-07-15 08:51:32    作者:程勇 唐业继 王洪 范德学    来源:新华社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 摄)

(刘汉在法庭上。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 摄 )

7月14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

刘汉、刘维等 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咸宁中院已于5月23日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汉、刘维、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五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曾建军、陈力铭等二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湖北高院经审查认为,刘汉、刘维等二上诉案,因刘汉、刘维等5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三上诉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前,湖北高院组织由检察员、各原审被告人、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否提交新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审庭审重点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就部分问题达成共识。

上午在刘汉等上诉案的庭审中,首先进行诉讼权利告知,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宣读了咸宁中院[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审判长依次核对各被告人是否上诉。其中,刘汉、唐先兵、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汉龙集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刘岗未提出上诉。刘汉及其辩护人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以及是否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和量刑是否适当等陈述了上诉理由。其他上诉人及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诉讼代表人陈述了上诉理由,其辩护人发表了补充意见。根据上诉人陈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补充意见,法庭归纳了对刘汉等上诉人的庭审调查重点。

下午,刘汉等上诉案中,法庭就一审判决认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上诉单位汉龙集团的诉讼代表人、上诉人刘汉、刘小平分别就一审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发表了意见,并对异议部分进行了陈述。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讯问。随后,上诉人刘小平、上诉单位的辩护人分别出示了新的证据。应上诉人刘小平的辩护人申请,并经法庭许可,汉龙集团高管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刘汉、刘小平及其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向证人进行了发问。

在刘维等上诉案的庭审中,首先进行诉讼权利告知,然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宣读了咸宁中院[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主要事实、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审判长依次核对各被告人是否上诉。其中,刘维、张东华、田先伟、旷小坪、孙长兵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袁绍林、文香灼未提出上诉。刘维及其辩护人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以及量刑是否适当等陈述了上诉理由。法庭听取了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归纳了上诉人的法庭调查重点。随后,法庭对原审判决认定刘维等被告人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人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对原审被告人文香灼、袁绍林及上诉人刘维、张东华、田先伟、旷小坪、孙长兵进行发问、讯问,文香灼、袁绍林及上诉人田先伟、孙长兵对原审判决认定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人的事实无异议。随后,法庭进行举证、质证,刘维及其辩护人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共派11名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依法履职,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诉单位及24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群众代表,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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