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等人上诉案公审 刘维:愿接受法律公正判决
时间:2014-07-19 13:15:21 来源:中国新闻网-荆楚网
7月18日,刘维等7人在法庭上受审 7月18日,刘维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 “谢谢审判长、检察员给了我说话的机会。从一审到二审,让我如实讲述了人生的经历和犯下的罪行。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公正判决。”上诉人刘维作最后陈述。 14日至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刘维等人上诉案。17日下午,在7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刘维与刘汉关系,刘维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1·10”案是否系刘维指使,对刘维等上诉人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经过激烈控辩交锋,越辩越明晰。 上诉人刘维:我和刘汉只是兄弟关系。 上诉人辩护人:刘汉出资帮刘维开餐厅,刘维派人保护刘汉,都是兄弟间的互相帮助,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相互扶持。 检察员:正是血缘亲情,加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紧密性。 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上诉人刘维及其辩护人一再强调刘汉、刘维仅仅是亲情关系,要将刘维组织、领导的组织与刘汉组织、领导的组织分开看待。 检察员指出,刘汉、刘维之间存在兄弟情,毋庸置疑。但结合本案事实,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更是一种上令下从、此应彼合的关系。 1994年,刘维从湖南回来后,刘汉提供资金给予刘维经营“花园酒店”,之后又将汉龙集团的地皮低价转让给刘维开办乙源实业公司,帮助刘维获取汉龙集团丰谷酒业的代理权;刘汉利用其社会关系及能力,为刘维在广汉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刘维被通缉时窝藏刘维、为刘维提供资金等。而刘维为排除外人对刘家人的威胁,枪杀陈富伟;刘汉遇到危险时刘维安排人员、提供枪支保护刘汉,刘汉被人威胁时刘维提供枪支准备用于杀害史俊泉,刘汉保镖王雷犯事后刘维帮助窝藏王雷,知道湖南警方要来抓刘汉时刘维持枪暴力抗法,听从刘汉安排以非法手段帮助李某弟弟竞争河坝采砂权,运用乙源公司在德阳商业银行的账户帮助刘汉偿还赌债。 由此证明,在组织活动中,刘汉负责的是决策和管理、指挥,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经济上、政治上的组织与发展作用,而刘维负责得更多的是一种武力上的保障与推进作用。两人在发展方向、地域上互为补充、互为支持,在组织活动中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 由此,一审判决书认定刘维、刘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正是基于他们在犯罪组织和犯罪行为上的联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正确判断,应予维持。 上诉人刘维:案件起诉的33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中,我只认识8人。 上诉人辩护人:我们不否认,刘维身边的人因为一些事纠集在一起,只能说是一小股势力,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员: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格的层级结构,刘维处于组织的最高层级,不认识全部成员,合乎情理。 “案件起诉的33个人中,我总共只认识8个,平时来往的只有4个。”自行辩论时,上诉人刘维对此一再申明,从而否认他和同伙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也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如果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那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刘维作为组织者、领导者,是什么时候开始组织、领导这个组织的?”上诉人辩护人发问,他们认为,对此问题,检方一直没有说清楚。 检察员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具有隐秘性、掩饰性、伪装性;可能有名称,也可能没有名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成员不必须履行手续、经过一定程序;往往不宣称、不承认自己是黑社会组织成员。 自上而下看,刘汉和刘维处于该组织的最高层级,他们在平时的组织、领导过程中和对下发号施令、布置任务时,更多的只是和第二层级的组织成员进行接触,然后再由第二层级的组织成员对直接实施者进行授意。刘维不认识手下的成员,是因为其所在的层级较高,对处于组织下游的、或者加入组织不久的成员不认识,合乎情理。 上诉人刘维:“1·10”案案中有案。我没有指使杀害陈富伟。从始至终,我只是一时生气,说了句“要弄,别在广汉弄”的话。 上诉人辩护人: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弄”的意思并非杀掉。 检察员: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杀人。 一审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陈富伟与刘汉刘维素有积怨。2008年,陈富伟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并多次跟踪刘维。刘维逐指使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杀掉陈富伟。2009年1月10日,袁绍林带人当街枪杀陈富伟,致陈富伟、曾斌、阮孝龙3人死亡,在场2名群众被击伤。 在“1·10”案件审理中,刘维承认自己在音豪会所包房内,确实当众说过“要弄,别在广汉弄”、“随便哪个把他做了,出了事我负责”等话,但他表示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使杀人。 上诉人辩护人辩称,刘维性格比较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弄”和“做”并非“杀掉”的意思。 对此,检察员指出: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旷小坪和文香灼,杀害了陈富伟。铁证如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属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领神会的语言,他们实际上把“弄”、“做”、“干掉”同“杀”画上了等号。上诉人以没有说“杀”这个字而否认其杀人故意,不过是在玩文字游戏。 上诉人辩护人: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被判处死缓,刘维被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刘维辩护人提出:对刘维量刑过重。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原审被告人文香灼被判处死缓,而刘维被判处了死刑。 检方指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负责。刘维在陈富伟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这个“二传手”指使者。在周政被害案中,刘维也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的指使者,曾建军等人在刘维的指使下实施了杀害周政的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周政死亡,刘维对该起犯罪应当负主要责任。此外,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害熊伟、王永成以及故意杀害史俊泉(中止)案负组织领导责任。上诉人刘维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避重就轻。且从刘维近20年的犯罪来看,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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